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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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服务业中的主要撑柱,已经成为一家相当重要的企业,并且具备着重要的政治与经济作用。

在服务国家重要的金融政策的同时,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也受到很多的关注与监督,这就是为什么保险公司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约束董监高任职资格的原因。

为了实现保险公司的有序管理,确保保险服务水平,我国已经制订出相应的董监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此来充分把握对保险服务质量的保障。

二、主要内容(1)任职资格核准保险公司由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构成,根据《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公司证券发行及交易管理条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获得相关机构的批准,以便正式任职。

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的核准采取的是审查审批的形式: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任职信息需要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后,方可正式任职。

(2)任职条件及资格要求(a)董事会成员1.有保险学、经济学、金融学、法律、会计学等相关专业的高等学历;2.保险行业有超过10年的从业经历或在政府机构、企业有着超过5年的管理经验;3.导诚信、秉持公平公正的精神,负有爱国、尊重他人的责任感;(b)监事会成员1.有保险学、经济学、金融学、法律、会计学等相关专业的高等学历;2.保险行业有丰富的知识,有超过5年的保险行业从业经历;3.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全面把握保险公司的运作情况;(c)高管层成员1.有保险学、经济学、金融学、法律、会计学等相关专业的高等学历;2.保险行业有良好的了解,有超过3年以上的保险行业从业经历;3.够根据保险公司的发展情况,制定相关的管理政策与规则,使发展更加合理有序。

三、总结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旨在保障保险服务质量,确保保险公司的管理合理有序,这就需要认真审查任职的资格要求,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任职信息。

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可以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作用,为保障保险服务水平做出贡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0-01-26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一月八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保险公司新设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营业的各类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包括总公司营业部)、中心支公司(包括分公司营业部)和支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保险公司任命总公司精算部门、财务会计部门、资金运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核准或备案。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分级审核、分级管理。

中国保监会审核和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中国保监会派驻各地的办公室、办事处和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所在地派出机构)审核和管理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资格取消和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分为核准制和备案制。

保险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保险公司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备案制。

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前应取得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时应同时报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第七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能胜任工作所必需的学历、专业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记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通知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7〕91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实现有效的内部控制,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九月七日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本指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监测和合规培训等措施,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

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第四条合规人人有责。

保险公司应当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努力培育全体员工和营销员的合规意识,并将合规文化建设作为公司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合规应当从高层做起。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倡导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推行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促进保险公司内部合规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合规职责第六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履行以下合规职责:(一)审议批准合规政策,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二)审议批准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公司年度合规报告,对年度合规报告中反映出的问题,采取措施解决;(三)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合规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及报酬事项;(四)决定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能;(五)保证合规负责人独立与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其他专业委员会沟通;(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中国银监会令-董事(理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董事(理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25次主席会议于2012年6月20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8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2013年11月18日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具体人员范围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管理,是指监管机构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和终止任职资格,监督金融机构加强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全过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31•【分类】问答正文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答记者问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行为,推动董事监事切实提升履职质效,银保监会发布实施《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银保监会为什么要发文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行为?党的十八大以来,金融系统将健全公司治理作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强化风险防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并取得初步成效。

银行保险机构普遍建立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三会一层”各司其职、有效制衡、协调运作的公司治理结构初步形成。

董事监事忠实勤勉地履职,是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有效性的基础。

近年来,监管部门发现,不少董事监事存在履职不尽责、不规范的问题,有的甚至违法违规。

比如,有的董事监事独立性严重缺失,盲目屈从于提名股东或机构“一把手”个人意志;有的工作流于形式,基本不发表实质性意见,甚至长期不出席会议;有的董事监事无法获得履职所必需的机构经营管理信息,难以有效履职。

相关问题已成为影响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运行质效的重要原因,必须尽快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履职评价作为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受到高度重视和广泛认可。

《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银行公司治理原则》、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保险核心原则》中均有相关要求。

银保监会、原银监会曾出台《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对董事履职评价进行了积极探索。

在借鉴吸收国际良好实践和国内有益探索的基础上,银保监会出台《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将评价范围扩展到银行保险机构的所有董事和监事,有利于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有利于提升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运行质效。

保险高管题库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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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高管最新题库含答案保险高管最新题库;1、单选以下哪一项不属于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A、统筹兼顾,妥善处理企业与客户、企业与员工、企;B、树立科学(de)发展观和正确(de)业绩观,创新进取,努;C、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D、积极经营,以公司盈利为最终目标,提高管理能力;2、单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不包括();A、任中审计;B、离任审计;C、重要审计;D、保险高管最新题库1、单选以下哪一项不属于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de)行为准则().A、统筹兼顾,妥善处理企业与客户、企业与员工、企业与股东、个人与企业之间(de)利益关系B、树立科学(de)发展观和正确(de)业绩观,创新进取,努力提高所在机构(de)发展质量、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C、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尊重员工民主管理权利D、积极经营,以公司盈利为最终目标,提高管理能力2、单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不包括().A、任中审计B、离任审计C、重要审计D、专项审计3、单选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de)()测试.A、保险法律法规B、保险业务知识C、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D、保险监管政策4、单选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哪些条件()A、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B、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C、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学位;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D、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学位;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5、单选保险机构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劳动关系,().A、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B、可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C、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D、应当订立十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6、单选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de)任职资格核准申请应当由()或者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指定(de)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负责提交.A、保险公司B、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C、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D、保险公司及其支公司以上分支机构7、单选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人之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de)书面材料不包括().A、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d e)复印件,有护照(de)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B、中国保监会统一制作(de)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C、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签章页复印件D、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自我鉴定及综合评价8、单选保险机构临时负责人临时负责时间不得超过().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9、单选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犯罪或者受到其他机关重大行政处罚(de),保险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A、10日B、20日C、30日D、40日10、单选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de),由中国保监会撤销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de)任职资格,并在()内不再受理其任职资格(de)申请.A、1年B、2年C、3年D、4年11、单选根据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在被整顿、接管(de)保险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对被整顿、接管(de)负有()(de),在被整顿、接管期间,不得到其他保险机构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A、主要责任B、次要责任C、直接责任D、间接责任12、单选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de)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寿险设立().A、省分公司B、分公司C、中心支公司D、支公司13、单选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de),().A、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可以延长3个月B、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可以延长6个月C、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D、一个提请中国保监会视情形决定14、单选保险机构(de)业务宣传资料应当客观、完整、真是,并应当载有保险机构(de)().A、主要负责人和组织形式B、名称和主要负责人C、名称和经营范围D、名称和地址15、单选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de),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de)处以违法所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de)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de),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A、2倍以上3倍以下B、1倍以上3倍以下C、2倍以上4倍以下D、1倍以上4倍以下16、单选以下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制度说法错误(de)是().A、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发展需要制定分支机构(de)管理制度B、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支机构管理制度C、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de)管控职责和措施D、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反商业贿赂条款17、单选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二条(de)规定,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A、国务院B、中国人民银行C、国家商务部D、中国保监会18、单选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不包括().A、内部控制组建B、内部控制基础C、内部控制程序D、内部控制保证19、单选保险公司披露(de)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中(de)风险评估不包括对()识别与评估.A、管理风险B、信用风险C、市场风险D、操作风险20、单选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de)发生负有()(de)保险机构从业人员.A、直接责任B、间接责任C、责任D、经营管理责任21、单选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为保险机构案件责任人提出(),各保险机构应当在本指导意见(de)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A、指导标准B、参考标准C、最低标准D、最高标准22、单选对导致案件发生(de)直接责任人,在核清违法违规事实后,属公司员工(de),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de),();属非保险公司员工(de),如营销员等,依照相关(de)法律、法规和代理合同追究其责任.A、根据劳动合同追究责任B、一律扣减薪酬C、一律予以留用察看以上纪律处分D、一律开除23、单选收到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纪律处分(de)人员()内A、1年B、2年C、3年D、4年24、单选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de)()内报送专报.A、3日B、5日C、10日D、15日25、单选月度快报(de)报送时间为下月(de)前()工作日内.A、2个B、3个C、5个D、10个26、单选月报(de)报送时间为下月(de)()内.A、2日B、3日C、5日D、10日27、单选保险机构(de)统计负责人可由()担任.A、机构负责人B、统计部门负责人C、财务负责人D、总公司指定28、单选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自()起实施.A、2011年9月1日B、2010年5月1日C、2011年1月1日D、2011年10月1日29、单选保险公司应当披露(de)信息不包括().A、风险管理状况信息B、财务会计信息C、偿付能力信息D、投保人(de)个人信息30、单选中国保监会准予保险类机构延续保险许可证有效期(de),保险类机构应当自收到准予决定之日其()内向中国保监会缴回原证,并领取新保险许可证.A、10日B、20日D、60日31、单选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在合作协议中写入反洗钱条款.A、保险经纪公司B、保险公估公司C、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D、保险营销员32、单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破产和解散(de),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A、保监局B、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de)机构C、司法机关D、中国保监会33、单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每()开展发洗钱内部审计、反洗钱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者与其他审计项目同时进行.B、两年C、三年D、五年34、单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de)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数据真实A、保单实名制B、保单真实C、保单信息齐全35、单选根据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de)通知,对分支机构改建,下列说法不正确(de)是().A、申请人具备完善(de)分支机构管理制度B、对改建可能造成(de)影响正进行整改,认为有可行(de)应对措施C、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保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de)书面决定D、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保监局在作出决定之前,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改建机构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de),不予批准改建36、单选各保险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报送主体应当在每季度(de)第一个月内将上一()内定稿完成(de)各项内部审计级报告以书面和电子形式全面报送当地保监局.A、月B、季度C、半年D、年37、单选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de)报送主体原则上为().A、省级分公司B、该接受内部审计(de)分支机构C、总公司D、该项内部审计实施部门所在(de)机构38、单选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实施行政处罚(de)行文不包括().A、擅自设立保险公司(de)B、合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de)C、擅自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de)D、擅自设立专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de)39、单选调查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合法证件和().A、两;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B、三;监督检查通知C、四;调查通知书D、五;调查令40、单选从事保险销售活动(de)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de)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A、保险中介从业人员B、保险销售从业人员C、保险经纪从业人员D、保险公估从业人员41、单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自颁发之日起计算.A、1年B、2年C、3年D、5年42、单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首次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小时(de)岗前培训,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小时.A、60;8B、80;12C、100;15D、120;1843、单选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规定,各公司(de)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发生变动(de),应当在变动后()内报中国保监会.A、3个工作日B、5个工作日C、7个工作日D、10个工作日44、单选以下不属于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规定(de)条款是().A、各保监局应制定保险中介公司案件责任追究办法报备和责任追究情况报送工作(de)具体规定,同时抄报保监会B、各保监局应当建立辖内保险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公司案件追究情况(de)登记和管理C、各保监局不可以将保险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公司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定期在行业内通报D、各保监局应当做好案件责任追究信息审核和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分析工作,指定专门处室负责案件责任追究情况报告工作,并明确联系人45、单选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分支机构(de)整改工作,尽快制定统一(de)整改计划,指定一名()和专门部门具体负责相关事宜.A、法律责任人B、高级管理人员C、部门负责人D、保险经纪人46、单选中资保险公司申请改建,向当地保监局提出申请.保监局应当自收到完整(de)申请材料之日起()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de)书面决定.A、5个B、10个C、15个D、20个47、单选保监局根据公司风险状况,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为四类机构,其中类机构是指().A、经营较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虽有问题,但不严重(de)公司B、经营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未发现问题(de)公司C、经营存在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de)公司D、业务经营存在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风险(de)公司48、单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应遵循(),根据公司风险状况进行分类评价,采取监管措施.A、风险导向原则B、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C、差异化原则D、不断优化原则49、单选保险机构任命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由任命机构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个工作日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告.A、三B、五C、十D、十五50、单选拟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de),提交申请人以及省级分公司最近()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de)声明.A、一B、二C、三D、五答案:1.D 2.C 3.C 4.C 5.A 6.B 7.D 8.C 9.A 10.C 11.C 12.B 15.B 16.D 17.D 18.A 19.A 20.C 21.C 22.D 23.C 24.B 25.A 28.D 29.D 30.A 31.C 32.B 33.A 34.B 35.B 36.B 37.A 38.B 41.C 42.B 43.B 44.C 45.B 46.D 47.B 48.A 49.C 50.B13.C 14.D 26.D 27.A 39.A 40.B。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15•【文号】保监发[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8〕27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章制度,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一)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二)保险公司总公司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董事会秘书;(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四)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参加培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培训,按需施教。

根据培训对象职务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分级分类地开展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有关《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促进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更加规范,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得到有效管理,维护社会风险的有效把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对合法应任保险公司高管人士,根据《办法》发放任职许可,并及时发出公告。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拟任职责任人,须向保监会提交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材料,及任职人员任职资格、个人态度、经历、履约能力及对职务具有必要的先进理论知识和专业素养等情况。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高管任职制度,明确高管拟任职的职责和限制权限,技术知识及技术职能等,要求公司高管拟任职人员接受保险公司的专业培训,配备办公物资及报酬福利等。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报送高管拟任职的监督报告,向保监会定期报告高管人员任职和离任状况,并根据保监会要求完善任职资格审核。

第六条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依法落实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积极抓好审查及公告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办法》,对不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予以追究。

第七条保监会经审查后,可根据拟任职人员的资质以及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发放任职许可或者否决拟任职申请,同时发出公告,并监督其任职情况。

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25•【分类】问答正文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答记者问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管理规定》修订背景是什么?原《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发布于2008年。

实施10多年来,在加强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强化资本刚性约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6年,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正式实施,原《管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偿二代实施后的实际,需要及时总结吸收偿二代建设实施的最新成果以及监管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提升偿付能力监管规章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因此,偿二代实施后,原保监会就启动了对原《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2017年形成了初稿。

银保监会成立以来,根据偿付能力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对初稿进行了梳理、研究和完善,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形成了修订后的《管理规定》。

二、《管理规定》在偿付能力监管框架方面有何规定?《管理规定》明确,中国银保监会以风险为导向,制定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市场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与原《管理规定》相比,修订后的《管理规定》明确了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体系。

第一支柱定量监管要求,即通过对保险公司提出量化资本要求,防范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3类可资本化风险;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即在第一支柱基础上,防范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4类难以资本化的风险;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即在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基础上,通过公开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等手段,发挥市场的监督约束作用,防范依靠常规监管工具难以防范的风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2]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2]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2〕8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保险公司财会工作管理,规范保险公司财会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财会工作管理,规范保险公司财务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监会有关规定分别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财会工作管理,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业务规模、销售渠道和产品特征等情况,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财会工作管理机制和制度,有效降低管控风险,提高财务运行效率。

第四条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本公司财会工作合规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保险集团公司对所属子公司财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对保险公司财会工作及财务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管、评价。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单独的财会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二)负责资金管理;(三)负责预算管理;(四)负责税务管理、外汇管理;(五)负责或者参与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本管理、有价单证管理;(六)中国保监会规定、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保监发〔1999〕10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1.11【实施日期】1999.01.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10号)各保险公司:为加强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机构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委”)制定了《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现予发布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保监委反映。

特此通知附件: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书(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一日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机构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包括中资、外资、中外合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

中资保险机构是指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资(含外资参股)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外资保险机构是指外商独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其他中介性质的保险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对保险机构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人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分支机构的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主任、副主任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的其他主要负责人。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06•【文号】保监发〔2016〕38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38号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的任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合规负责人。

合规负责人全面负责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是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公司应当在任命合规负责人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该拟任人员的任职资格,未经核准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二、合规负责人应当具备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担任合规负责人,除应当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二)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和基本的民事法律,熟悉保险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范;(三)熟悉合规工作,具有一定年限的合规从业经历,从事5年以上法律、合规、稽核、财会或者审计等相关工作,或者在金融机构的业务部门、内控部门或者风险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工作5年以上;(四)具备一定的合规管理能力,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或者国家机关担任过2年以上管理职务;(五)具备在中国境内正常履行职务必需的时间;(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拟任合规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金融监管部门工作经历的,不受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限制。

三、存在《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规定的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不得担任合规负责人。

四、保险公司任命合规负责人,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拟任合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三)拟任合规负责人已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的证明或者说明材料;(四)拟任合规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五)对拟任合规负责人品行、合规意识、法律专业知识、合规管理能力、合规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六)拟任合规负责人劳动合同签章页复印件;(七)拟任合规负责人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有境外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应当提交最近两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八)拟任合规负责人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2022~2023保险高管考试题库及答案参考7

2022~2023保险高管考试题库及答案参考7

2022~2023 保险高管考试题库及答案1.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在相关互联网站页面的显著位置列明保险产品及服务等信息,这类信息不包括以下哪项()A.保险产品的承保、销售主体B.保险费支付方式C.保险合同承保、保全、退保、理赔办理流程及退保金、保险D.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名称、办公地正确答案:D 金支付方式址、服务电话号码2. 保险公估公司分立、合并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正确答案:正确3. 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A..以人为本B.全面发展C.统筹兼顾D.协调发展正确答案:C4. () 一般由法律规定或同业协会制定,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遵守的条款A.基本条款B.特殊条款C.附加条款D.保证条款正确答案:D5. 保险机构在报告期内未发生保险司法案件,可以不报送司法案件季报()。

正确答案:错误6.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规定: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

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债务承担()。

A.部分责任B.主要责任C.连带责任D.共同责任正确答案:C7. 保险人无权行使财产保险合同解约权的情形是 ( )B.投保人未履行对标的的安全应尽的义务C.被保险人诈赔D.货物运输保险标的的转让正确答案:D8. 要求对过去或投保当时的事实作出如实陈述的保证是 ( )A.确认保证B.承诺保证C.明示保证D.默示保证正确答案:A9. 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正确答案:错误10. 保险利益的载体是 ( )A.保险标的B.保险价值C.保险金额D.被保险人正确答案:A11. 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犯罪或者受到其他机关重大行政处罚的,保险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管理规定(3篇)

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保障保险公司的合规经营,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高管人员,是指担任保险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等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责任与风险相匹配原则;(四)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加强对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核、考核和监督。

第五条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第六条保险公司高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四)熟悉保险业务,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五)无不良信用记录;(六)无犯罪记录;(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保险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其中至少3年以上金融、保险行业工作经验;(二)具备良好的决策能力、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三)熟悉保险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保险专业知识;(四)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八条保险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二)具有5年以上金融、保险行业工作经验,其中至少3年以上管理经验;(三)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决策能力;(四)熟悉保险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保险专业知识;(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九条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根据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和职称要求,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最低要求。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面对客观社会环境的变化,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正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为了促进保障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高度和多样性,本文制定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一条券人士、注册会计师、银行家以及其他专业人士有资格担任保险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在确保聘用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经验的同时,担任职务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有能力积极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

第二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如下任职资格:(1)保持坚定的道德和职业操守,具备良好的商业信用。

(2)具有较强的企业管理知识和能力,能够严格执行公司制度。

(3)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把握市场变化,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

(4)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地管理公司的运营状况。

第三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高等教育学历或至少8年以上关联行业从业经历;(2)受过职业资格认证;(3)能得到保险公司股东对安全经营政策的认可;(4)经过专业机构的职业资格评估。

第四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申请,应表明拟任职的名称和职责、拟任职的期限以及附有相关资质(包括但不限于学历、专业资格、技能等)的完整信息材料,并提交至保险公司审核。

第五条保险公司新任命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由保险公司安排的入职培训活动,以保证他们能够熟练掌握公司营运管理知识,正确遵守公司制度,按照规定工作。

第六条于任职资格审核未通过的申请者,保险公司应及时函告申请者,并向其说明理求,方便申请者依法尽快做出有效处理。

第七条违反规定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公司有权做出处罚:(1)警告;(2)撤销船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3)暂停任职一段时间;(4)对其拘留或者起诉。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21)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21)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21)【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6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03【实施日期】2021.07.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6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1月6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3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6月3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依法独立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除外。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授权依法独立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同类保险公司,是指同属财产保险公司、同属人身保险公司或者同属再保险公司。

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三)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四)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甘肃保险业高管人员

甘肃保险业高管人员

甘肃保险业高管人员保险法律法规培训手册前言为适应新形势下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需要,全面贯彻落实新《保险法》,提高高管人员法制素质和合规经营理念,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甘肃保监局根据指导行业发展较为重要的15部保险法律法规汇编完成了高管人员保险法律法规培训手册,便于高管人员日常学习有关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甘肃保监局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日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法律法规解读1.吴定富主席在学习贯彻新《保险法》动员会上的讲话2.保监会法规部杨华柏主任在新《保险法》新闻通气会上的讲话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保险机构监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法律法规解读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答记者问✧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监管1.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法律法规解读1.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答记者问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通知✧保险经营监管1.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3.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4.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5.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6.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法律法规解读1.关于《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具体适用有关事宜的通知2.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答记者问3.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4.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保险中介监管1.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3.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4.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5.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法律法规解读1.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答记者问2.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修订答记者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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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6.21
•【分类】问答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保险高管规定》)。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发布《保险高管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司运营、业务开展、风险管理等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为规范保险业高管人员管理,调整优化审批范围和任职条件,引导保险公司完善用人标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同时适应监管形势需求,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要求,提高监管质效,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高管规定》。

二、《保险高管规定》对任职资格审批范围作出了哪些主要修改?
首先,《保险高管规定》将部分职位由任职资格审批改为报告管理。

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不
再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批。

其次,已取得任职资格核准的高管人员,在任职中断时间未满1年的情况下,如果拟兼任、转任、调任职务对经济及金融从业年限的要求、对任职经历的要求以及对专业资格的要求均不高于原职务,可在全国范围内同类保险公司担任同级或下级机构职务,不再需要重新核准,只需按规定报告。

例如,经任职资格审批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调任同一保险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调任、兼任同一保险公司副总经理或转任同类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均不再需要重新核准。

三、《保险高管规定》对由审批改为报告管理的职位作出了哪些管理要求?
为配合《保险高管规定》实施,我会制定了配套规范性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负责人管理的通知》,对相关人员报告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保险高管规定》对临时负责人制度作出了哪些修改?
《保险高管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指定临时负责人的职位范围和程序要求。

总公司总经理、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省级分公司、其他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职位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临时负责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保险机构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正式任职,原则上不可再申请延长;确有需要的,可以在以上期限内更换1次临时负责人。

五、《保险高管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如何?
《保险高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专家学者等从法律依据、条款理解、实践做法、文字表述等方面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对这些意见和建议都进行了认真研究。

其中大部分意见均认为《保险高管规定》优
化了审批范围、统一了审批执行尺度,建议尽快发布实施。

我们根据公众意见,对《保险高管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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