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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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第三人原因违约制度——以《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与适用为中心

试论第三人原因违约制度——以《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与适用为中心

试论第三人原因违约制度——以《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与适用为中心第三人原因违约制度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另一方因而遭受损失时,可以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这一制度在《合同法》第121条中有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着第三人原因违约制度展开探讨,并结合三个案例进行分析。

一、第三人原因违约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在履行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对方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情况,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是,罚金不在免除责任之列。

”可以看出,该条为免除违约责任提供了两种情况: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二是对方的原因。

而这里的对方原因通常指的是第三人的原因。

比如,如果A向B承诺出售一批货物,在交货前,由于第三人破坏了货物,导致A无法向B交货,那么A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为了免除违约责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违约方证明该违约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二是该原因与违约方无关或者不应当由违约方承担责任;三是该原因是不能被预见或避免的。

因此,无法履行合同的一方必须在自己提出免责之前证明上述条件,并且剩余的履行能力不受影响。

同时,免责的范围也应当根据损失的程度和双方的情况进行判定。

二、案例分析1、原因是可以预见和避免的2002年,常州市某公司向其供应商订购了300吨牛皮纸。

当货车运输至扬州时,由于司机操作不当导致货车撞上了隧道墙面,车辆严重受损,牛皮纸也受到损坏。

常州公司认为这是供应商的责任,要求赔偿。

在此案中,供应商辩称货车事故的原因是可以预见和避免的,如驾驶员安全行驶、货物绑扎牢固等,因此其不应当免除违约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供应商应当赔偿常州公司。

结论:该案中,因为货车事故是可以预见和避免的,因此不能免除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2、第三人原因与违约方有关2010年,上海某公司订购石材,由广州供应商运输。

在运输途中,运输车辆被盗,所有石材被盗。

上海公司要求广州供应商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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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违约

劳动合同法-违约

篇一:《劳动合同法》规定两种情况辞职要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规定两种情况辞职要付违约金作者:祝健入库时间:2007年12月20日李先生大学毕业后到一家软件公司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李先生必须为公司服务5年,如果李先生提前终止合同,应一次性赔偿公司违约金2万元以及公司为其支付的各种培训费用。

李先生工作3年后,向公司提出辞职。

公司批准了他的辞职要求,但要求他按照合同的要求支付违约金及培训费用,而李先生认为自己开发的软件为公司赚取了巨额利润,因此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李先生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但鉴于李先生在工作期间为公司作出了很大贡献,所以法院判决李先生支付违约金3000元、赔偿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2万元。

「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解读」《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约定作了严格的限制,除了像上述案例中劳动者接受过单位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或者有竞业限制的协议外,违反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径自约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期限的违约金责任,约定无效,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

必须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民商法真题总汇

民商法真题总汇

民商法学一、名词解释1 名誉权2 遗赠扶养协议3 邻接权4实用新型二、解答题1、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2、法人和合伙的区别3、简述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4、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与联系5、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三、论述题1.根据民法对民事权利的规定论民法的私法性质。

2.运用法人理论论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民商法学一、名词解释1 民商合一2 除斥期间3 专有出4 转继承二、解答题1、简述民法典制定的意义2、简述我国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新规定3、我国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度4、职务作品的归属三、论述题1、论所有权制度与债权制度的相互联系2、试分析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几种连带责任的规定3、试论善意取得的要件4、简述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民商法学一、名词解释1物2观念通知3先诉抗辩权4指示交付5转质二、简述下列各题1 区分绝对权与相对权的意义2 设立公司的特许主义和准则主义3 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联系和区别4 股票和债券的区别5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三、论述题1、为什么说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2、论述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3、试述交付的概念、交付引起的法律后果。

民商法学一、名词解释1法律事件2约因3不当得利4紧急避险5合伙二、比较下列概念的异同?1、重大误解与欺诈的民事行为2、遗嘱能力与行为能力3、商标与商号4、名誉权与隐私权5、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三、论述题1、试论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相互关系。

2、试论诚实信用原则的容以及该原则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的作用。

3、什么是占有?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有什么意义?民商法学一、名词解释1时效2附停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3票据权利4保险利益5 商业登记二、简述下列各概念之间的区别1、典权与抵押权2、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3、商标与商号4、共同过错与混合过错5、署名权与权三、论述题1、试述物权与债权的相互关系。

2、试述法人的独立人格、独立财产制、有限责任制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免除问题

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免除问题

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制度在合同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合同的本质不仅在于当事人的合意,更在于以违约责任的强制性作为保障。

当事人的意志能够产生法律拘束力是以违约责任制度的存在为前提的。

“是故,在债权法之认定下,有债务必有责任,无责任之债务,系一种空洞之概念,失其法律上之价值。

”[1]德国学者Arthurvon Mehren指出,“合同作为一种制度不仅应被限定由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约而实现其私人目标方面,而且应确定在一方违约后的责任方面。

”值得研究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存在某种法定或约定的特殊情形,一方当事人违约,并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违约责任的免除。

违约责任的免除是违约责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违约责任的一项具体适用制度。

这一制度设立的意义何在?违约责任免除的事由有哪些?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与探讨。

所谓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的或约定的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债务人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免除是违约责任制度的一项主要内容,是违约责任的一项具体适用制度。

有一种观点认为,免责是指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事由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

[2]此说将免责的情形限定于合同完全不能履行的情况,而且认为免除的是合同履行义务,笔者认为此种观点不全面。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后,有的可能是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有的可能是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有的可能是导致合同迟延履行,债务人应当被免除的是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不是合同履行义务(只有在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的情形下,才是免除合同履行义务)。

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内容提要: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

因此,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论述,介绍了违约责任的概念、特点、种类、归责原则、免责条件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等问题,阐述了我国新《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布实施,将中国完整的合同制度正式昭示于世界,结束了中国合同法三分天下的局面。

然而,在理论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揭示中国合同制度的全部理论内涵,则为刚刚开始。

其中研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也正是如此,全面研究我国违约责任的分类、内容和形式,无论是对于合同法的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违约责任概述(一)违约行为1.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

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2.违约行为的构成: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

3.违约行为的分类: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体系作如下划分:(1)预期违约大陆法系国家因强调实际违约,对预期违约一般都未作具体规定,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违约行为等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预期违约规则追究违约人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199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门市对外贸易公司诉南通市东方饲料供应公司购销合同预期违约不能交货案”中,法院确认饲料公司预期违约成立并判其承担责任,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使我国合同法中违约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

A.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的规定如下:
合同的履行要求当事人按照约定执行合同内容,而违约责任则规定了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应承担的后果。

具体来看:
1、合同履行的规定:
①合同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②如果合同内容不明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违约责任的规定:
①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其中,损失赔偿是最常见的违约责任形态,其计算和认定是司法实务中的重点和难点。

③违约责任不以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即使没有主观过错,只要客观上不履行合同义务,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合同中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特别约定,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需要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确定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通常情况下,违约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补救方式,以尽可能减轻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大专法律学论文案例题目(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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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法律关系日益复杂,违约现象也层出不穷。

本文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合同法;违约责任;案例分析;完善建议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核心制度。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

二、案例介绍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案例二: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丙公司将一处房产出租给丁公司,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为每年10万元。

合同签订后,丁公司在租赁期间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导致房屋损坏。

丙公司要求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丁公司以租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改变房屋结构的违约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三、案例分析(一)案例一分析1. 违约行为:甲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应当承担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3. 完善建议: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违约金的上限等,以便在发生违约时,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的依据。

(二)案例二分析1. 违约行为:丁公司在租赁期间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导致房屋损坏,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违约责任

合同法违约责任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合同法违约责任人与人之间的交互关系中无不存在合同的订立、履行,然而合同违约则是都不愿意见到的,这给当事人的可能是深重打击,也将给我们的生活造成影响,甚至阻碍社会的发展。

所以很有必要将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拿来进行研究,以尽量维护受损失方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对于违约责任这一重要制度已有相关规定,那就认真的了解一下。

一、违约责任的含义及特征(一)含义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

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债务不履行所导致的结果,是以债务存在为前提的;另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法律表现。

因此,违约责任和合同债务的关系可以归结为: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结果。

(二)特征1、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2、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也是民法的根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3、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双重属性。

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毋庸置疑,法律通过对违约方的制裁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同时也可以起到预防或减少违约现象发生的作用。

另一方面,根据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违约责任以损害赔偿作为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具有较强的补偿性。

根据违约责任的补偿性,一方在违约后,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二、违约行为(一)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

劳务合同违约责任

劳务合同违约责任

劳务合同违约责任在实际中,我们都知道我们在⼀家公司或企业上班,我们⼀定要签订劳动合同。

因为劳动合同不单单规范着我们的利益,⽽且⼀旦出现违约,我们是需要负责任的。

那么劳务合同违约责任?店铺⼩编总结了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起来看看吧。

劳务合同违约责任劳务合同违约责任,依据我国现⾏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及法学界对违约责任的通说,劳动合同当事⼈因过错⽽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履⾏或不完全履⾏劳动合同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称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它具有下述特点:(1)当事⼈实施了不履⾏劳动合同或不适当履⾏劳动合同的⾏为。

即当事⼈⼀⽅或双⽅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去履⾏合同。

诸如,⽤⼈单位未提供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未按时⾜额⽀付劳动报酬;或劳动者未按时完成⼯作任务、严重违反⽤⼈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等⾏为,都会直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

(2)当事⼈主观上须有过错。

⽤⼈单位或劳动者在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理状态。

⽆论当事⼈出于故意不履⾏或不适当履⾏劳动合同条款,还是出于过失的⼼理状态不履⾏或不适当履⾏劳动合同条款,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学界多数学者认为采⽤的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3)责任承担的倾斜性。

综观各国的劳动⽴法,出于对弱势⽅劳动者的保护,⼀般对⽤⼈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规定了较多的条款和较重的违约责任,⽽对劳动者⼀⽅承担的违约责任规定较轻较少。

如《⽇本劳动标准法》,该法不仅在总则中原则性规定了雇主的若⼲禁⽌性条款:禁⽌雇主采取不平等待遇,强迫劳动,中间克扣,拒绝⼯⼈⾏使选举权等执⾏公共职务所需时间等;⽽且在“劳动合同”专章中⼜有若⼲条款对雇主的⾏为进⾏限制,视为违约⾏为且应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劳动法》在第12章⾥,从第89条~第100条,以12个条款规定了⽤⼈单位的法律责任。

⽽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仅以第102条的规定加以概括 <1>。

(4)违约责任承担形式的多样性和综合性。

法律法规案例议论文(3篇)

法律法规案例议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赵某与李某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了合同法中违约责任承担的相关问题。

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探讨了违约责任承担的原则、方式及例外情形,以期为我国合同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提供借鉴。

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现象时有发生,违约责任的承担成为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

本文以赵某与李某合同纠纷案为例,探讨合同法中违约责任承担问题。

二、案例简介赵某与李某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赵某名下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支付了房款。

然而,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赵某以房屋存在抵押为由拒绝过户。

李某遂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违约责任承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赵某未按约履行过户义务,构成违约。

因此,赵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1)继续履行:赵某应继续履行合同,协助李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但在此过程中,李某要求赵某承担违约金,赵某认为违约金过高,拒绝支付。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违约金应当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相当。

”在本案中,李某因赵某违约遭受的损失与违约金相当,故法院判决赵某支付违约金。

(2)赔偿损失:若赵某拒绝支付违约金,李某可要求赵某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李某可要求赵某赔偿因其违约而无法购房的损失。

3. 违约责任承担的例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若赵某能够证明其无法履行过户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则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其违约责任。

劳动法论文选题

劳动法论文选题

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论文题目1、论劳动法的功能2、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3、论我国劳动法的特点4、试论劳动法的价值取向5、论劳动法学与民法学的关系6、论劳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7、论劳动法的调整对象8、我国劳动法适用范围的思考9、论劳动法律与人力资源管理的相互关系10、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法律性质探析11、论劳动规章制度及其效力12、“三方协商”机制的法律意义13、试论如何完善我国劳动关系的“三方协商”机制14、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劳动法中的适用15、论劳动权的冲突与协调17、劳动法调整之下的惩戒制度设计18、论劳动法中的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的适用19、论劳动法上的权利救济20、劳动法律援助制度探讨21、社会弱势群体的劳动法律保护22、论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雇佣关系的联系与区别23、劳动权与社会保障权比较2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25、论和谐视角下的劳动关系26、劳动关系稳定的法律调整机制27、构筑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思考28、论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特征和方法29、论劳动关系的社会性特征30、论劳动法律关系31、试论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劳动关系问题32、“用人单位”资格探讨33、“劳动者”资格探讨34、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探析35、劳动纪律合法性标准探讨36、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立法思考37、论劳动者权利的法律保障38、论劳动者权利的侵权救济39、劳动者权利能力的法理思辩40、劳动者行为能力的法理思辩41、论劳动者的权利本位42、劳动者分层保护机制研究43、职工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护44、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与义务45、职场性骚扰探讨46、论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47、论职业安定权48、完善劳动安全权的若干建议49、反强迫劳动制度的立法建议50、“过劳死”现象的劳动法律规制51、论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52、论工会的集体谈判权53、关于我国集体谈判权保障的立法思考54、论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的政府作用55、论非标准劳动关系56、劳动派遣及其法律规制57、劳动派遣制度的法律分析58、劳动派遣中的雇主义务与责任研究59、劳动派遣中的劳动者权益保护60、劳动派遣连带责任的法理分析61、劳动派遣中的解雇保护与退回机制研究62、论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特点63、论兼职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64、论我国就业促进机制的构建65、论公平就业的基本内涵66、论国家在促进就业中的职责67、论我国促进就业的措施68、反就业歧视立法若干问题探讨69、浅析我国的就业歧视及其法律规制70、就业歧视诉讼救济体系的构建71、论当前职业介绍中的问题及法律对策72、劳动力中介机构的法律规制73、关于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完善建议74、论我国再就业工作的途径与措施75、大学生就业中的劳动法律问题分析76、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77、论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78、劳动合同效力制度研究79、论无效劳动合同80、完善无效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思考81、浅谈我国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82、劳动关系建立与劳动合同订立的关系83、论劳动合同的变更84、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研究85、浅议劳动合同中止制度86、论劳动合同中的附随义务87、论我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88、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思考89、劳动合同服务期条款的法律思考90、我国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91、劳动者违约金约定禁止的研究——《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评析92、试用期的劳动法律问题93、论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制度94、论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95、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法律问题96、论集体合同的法律约束力97、我国集体合同的法律规制问题98、完善我国集体合同的法律思考99、中国劳动基准评析100、论我国劳动基准法的目标选择101、论工资的法律保障与监督102、论工资保护制度103、论工资优先权保护104、劳动报酬权法律保护制度探讨105、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刍议106、论劳动争议程序的弊端及改革107、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改革探析108、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法律思考109、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问题与思考110、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社会化的可行性分析111、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112、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及除外规定的研究113、构建我国集体合同争议处理机制的思考114、试论劳动监察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115、论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完善116、浅析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关系117、社会保险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118、论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119、社会保险基金筹集与管理问题研究120、社会保险基金筹措中的问题及对策121、关于我国社会保障费改税的思考122、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思考123、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建议124、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125、论我国的医疗制度改革126、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建议127、论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128、工伤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129、完善工伤法律救济程序的建议130、我国的工伤补偿制度研究131、我国“工伤责任竞合”的制度探析132、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133、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方向134、农村劳动力失业保障机制研究135、解析新农村建设中的“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136、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137、论政府在弱势群体保护中的作用138、流动人口的权利保障探析139、城市流浪者的成因及法律救济问题140、残疾人的的社会救助问题初探141、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142、我国农村社会救助的制度缺陷及解决143、论国际劳工标准与我国劳动法律的完善144、劳动就业政策的国际比较145、论国外政府的再就业政策146、中外社会保障制度比较147、浅谈国际劳动立法对我国的影响148、WTO与中国劳动法律制度149、WTO对中国社会保障体制的影响150、WTO对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影响151、WTO与我国劳动标准立法152、养老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153、工伤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154、医疗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155、失业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156、国外的就业保障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合同法毕业论文题目精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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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毕业论文题目精选(2)41、《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释规则42、《劳动合同法》视角下的高校教师人事制度问题研究43、农民工权益的《劳动合同法》保护研究44、论合同法中的不正当影响制度45、论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完善46、《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派遣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47、合同法上的撤销权比较分析48、劳动合同法对建筑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影响及对策49、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50、《劳动合同法》对金科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及对策研究51、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52、劳动关系中的利益平衡性研究53、《劳动合同法》对我国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5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问题与对策研究55、《劳动合同法》对我国就业的影响分析56、我国劳动合同法之社会法属性论57、实施《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影响的统计调查与实证分析58、《劳动合同法》初步探讨59、合同法定解除溯及力问题研究60、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61、民营科技企业《劳动合同法》履行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影响研究62、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研究63、我国劳务派遣相关问题研究64、论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制度65、论我国《合同法》第107条之继续履行66、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英译技巧67、论合同法上可得利益损失之赔偿68、中越互市合同法律秩序问题研究69、《劳动合同法》对X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提升的研究70、浅议我国公司法、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禁止问题合同法毕业论文题目三:71、论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72、论《合同法》第52条的修改与完善73、《劳动合同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74、合同法定解除之法效果75、试论第三人原因违约制度76、论第三人原因违约的理解与适用及其责任承担77、第三人利益合同在我国运作的可行性研究78、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劳务派遣监管问题研究79、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关系的反思与重构80、保险人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研究81、论合同法上的信赖利益82、《合同法》对海上拖航合同适用之研究83、论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84、我国合同法中显失公平制度研究85、CISG与中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规则之比较上一页123下一页。

合同法关于违约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违约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违约的规定
合同是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即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可以分为实际违约和法定违
约两种情况。

实际违约是指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履行合同
义务,或者履行义务的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

在实际违约的
情况下,受益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要求
赔偿损失。

法定违约是指当事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
行合同义务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情况。

在法定违约的情况下,
受益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
金或者赔偿损失。

除了违约责任外,合同法还规定了违约方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
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损害赔偿、利息等。

违约方应当根据
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受益方有权利依法维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将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为他们提供合适的合同范本,并解释合同法关于违约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

劳动法论文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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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

试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

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

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

[1]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作粗略的论述。

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违约责任即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英美法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而在大陆法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之中,或者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

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内容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其中的违约责任制度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借鉴了国外的有益经验,体现了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发展性。

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

[2]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构建——以《合同法》第113条解释论为中心

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构建——以《合同法》第113条解释论为中心
均可 获得 相应 的补偿 。韩 世远 教授认 为可 依照《 国合 同法 重述 》第 2版 ) 美 ( 的做 法 , 则上 不 允许 在 违 约之 原 诉 中请求 非财产 损 害 , 但例 外地 在违 约责任 与侵 权责 任竞 合 的场合 以及 在一 些依 通 常观 念 可 预期 到 容 易引 发非 财产 损害 的特定 类 型合 同 , 以归 由判例 和学说 加 以发 展 和类 型 化 。 此 种 学 说较 于 前 者有 发 展 , 可 ] 除在 责任 竞合 情形 之下承 认违 约精 神损 害赔 偿 之外 , 主张依 通 常观 念 可预 期 的非 财产 损 害 由判 例或 者 学 说加 还
以发 展 和类型 化 。笔 者 以为 , 随着社 会复 杂多变 的发 展 , 过判 例或 者学说 发展 加 以类 型化 的方 法 已经 无法 通
适 应现 实 的需 要 , 而且类 型化 的标 准混乱 , 各种 类 型之 间可 能 出现重 叠 , 也可 能 出现 任 何一 种 类 型均 未 涵 盖
风险和利益分配达到均衡 。 关 键 词 : 约精 神 损 害 ; 神 损 害赔 偿 ; 违 精 一般 规 则 ; 制 限 中 图分 类 号 : 1 D9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7 8 X( 0 2 0 — 0 0 0 1 0 —7 8 2 1 ) 10 1 —8
J n 2 1 a ., 0 2
我 国违 约精 神 损 害 赔偿 责任 制度 的构 建
— —
以《 同法 》 1 条 解释 论 为 中心 合 第 1 3
徐 静
( 南京 大学 法 学院 , 苏 南京 2 0 9 江 1 0 3)
摘 要 : 美 法 系和 大 陆 法 系 国家 均 不 同程 度 地 对 违 约 导 致 的 精 神 损 害 给 予 赔 偿 , 美 法 系 国 家 对 违 反 特 殊 类 型 的 合 同 英 英 导 致 的 精 神 损 害 给 予 赔偿 , 该 规 则 随 着 社 会 生 活 的 变 迁 逐 渐 显 得 苍 白无 力 , 国 法 确 定 了违 约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一 般 规 则 。 但 法 在 全 球 化 程 度 日益 增 强 的 今 天 , 国应 该 结 合 立 法 和 司法 实 践 的实 际情 况 , 我 比较 借 鉴 它 国 的先 进 经 验 , 过 对 《 同法 》 13 通 合 第 1 条 的扩 张 性 法 律 解 释 , 立 我 国违 约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一 般 规 则 的构 成 要 件 , 时 对 其 赔 偿 范 围进 行 限 制 , 受 约 人 和 违 约 人 的 确 同 使

精选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合同法》形考任务1-3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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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合同法》形考任务1-3题库及答案100%通过考试说明:针对中央电大形考平台,木人汇总了《合同法》形考作业任务01-03试题及答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题库, 并且每年都在不断更新,对考生的复习、作业和考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确保了考生通过题库就可以顺利过关。

任务一一、单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

)1.合同根据其成立是否需要实际交付实物为标准可分为()。

A.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2.合同法调整的是()B.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4.某商店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并且标示了价格,则“正在出售”的标示视为()。

A.要约5.关于要约撤回和要约撤销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B.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无效6.合同成立时,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点为()。

C.收件人的主营业地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书而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

则该合同成立时间为()。

D.乙公司签字盖章时8.下列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是()。

B.如果你考上大学,我就支付你四年的学费9.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是()。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10.刘某为某农工商公司的采购员,刘某持该公司出具的采购农副产品的介绍信,与某供销社签订了一份购买100吨大米的购销合同。

某供销社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发货后,被某农工商公司拒收,理由是只让刘某出外购买水产品,没让其采购大米。

依照法律规定,刘某的行为()。

B.代理行为有效,公司不得违约11.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

B.1年12.甲、乙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这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称为()。

合同法试卷(附答案)

合同法试卷(附答案)

合同法试卷(附答案)第一篇:合同法试卷(附答案)合同法试题及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1.下列合同中不属于要式合同的有()。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C.技术转让合同D.国际贸易合同2.下列合同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有()。

A.技术转让合同B.租赁合同C.房屋租赁合同D.保管合同3.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双方代表人均在合同文本上签了字,但都未盖合同公章,不久甲方开始分批交货,乙方收货后付款。

后因货物质量问题诉至法院,该合同()。

A.无效,已履行部分双方返还B.有效,已履行部分不再返还C.合同未成立,已履行部分双方返还D.合同已成立,已履行部分不再返还4.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1年的性质为()。

A.诉讼时效B.除斥期间C.履行期间D.以上都不是5.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规定甲公司应于某年8月1日交货,乙公司应于8月7日付款。

7月底,甲公司发现乙公司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的能力,并有确切的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公司未允。

基于上因素,甲公司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

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本案的正确表述是()。

A.甲公司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B.甲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C.甲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D.甲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公司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6.效力未定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点在于()。

A.合同尚未成立B.合同存在理疵尚待当事人进行补正C.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的追认才能生效D.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7.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后,甲公司将该合同转让给丙公司,这种情形使就发生()。

A.债的变更B.债的移转C.债的消灭D.债的产生8.在下列哪种情形下,当事入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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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
引言
合同是现代社会经济交往中最为基础的法律工具之一,它规范了各方之间的权益和义务,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涉及到当事人对合同履约的义务以及违约行为所引起的后果。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变迁,对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有着更高的要求,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违约责任制度的基本框架
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主要包括违约责任的形成、履行债和赔偿债的性质及其计算、违约责任的免除和限制等方面的规定。

违约责任的形成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形成条件,对于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进行了约束。

履行债和赔偿债的性质及其计算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其约定的义务。

但是,在实际履行中,可能会出现无法完全履行的情况。

此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违约程度和双方协商来确定。

而对于损害赔偿责任的计算,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应当根据实际损失和违约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进行合理计算。

违约责任的免除和限制
我国合同法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免除和限制进行了规定。

例如,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来限制违约责任的范围。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不足
尽管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进行了规定,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对违约责任的预防不足
我国合同法主要侧重于对违约责任的形成和承担进行规定,但对于违约的预防却缺乏明确的规定。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避免违约的发生。

因此,对于违约责任的预防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对于损害赔偿责任的计算不明确
我国合同法对于损害赔偿责任的计算仅有一个原则性规定,即应当根据实际损失和违约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进行合理计算。

但是,对于具体的计算方式和标准缺乏明确的规定。

这导致了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争议和不公正的情况。

对违约责任的免除和限制缺乏细化
我国合同法对于违约责任的免除和限制仅作了总体性的规定,缺乏细化的具体规定。

这使得在实践中,当事人在约定或协商违约责任的免除和限制方面可能存在困难。

完善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建议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不足,以下是一些建议:
加强违约责任的预防
在我国合同法中加强对于违约责任的预防的规定,明确双方当事人应当采取预防措施来避免违约的发生。

例如,可以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预防违约的义务,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管和管理。

明确损害赔偿责任的计算方式和标准
在我国合同法中明确损害赔偿责任的计算方式和标准,避免因计算方式的不明确导致的争议和不公正情况。

可以参考国际通行的计算方法和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和细化。

细化违约责任的免除和限制规定
在我国合同法中细化违约责任的免除和限制规定,明确当事人在违约责任的免除和限制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的法律经验和国际惯例,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一些具体的免除和限制情况,为当事人提供更清晰的指引。

结论
我国合同法对于违约责任制度进行了规定,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不足之处。

通过加强违约责任的预防、明确损害赔偿责任的计算方式和标准以及细化违约责任的
免除和限制规定,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

这将有助于促进我国合同法的适用和发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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