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2024年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三篇)

2024年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三篇)

2024年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工伤事故的分类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3、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____人的事故;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____人(含____人)的事故;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含____人)的事故;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____人以上(含____人)的事故。

二、事故的上报1、发生工伤事故后。

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员,必须立即报告项目部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立即报至工程部和公司主管领导。

2、主管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三、事故的调查1、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和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2、发生事故后首先要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的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或有详细记录。

对事故现场的处理,必须经过当地劳动、公安、安监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3、按照事故类型分级进行处理(1)轻伤事故:由工程部领导指定人员进行调查。

(2)重伤事故:由公司组织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3)发生死亡事故,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4、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认真落实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调查分析不清不放过;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没有严格审查、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5、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1)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2)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的技术而引起的事故;(3)破坏性事故;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6、事故调查的程序: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与分工;调查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前生产情况和事故经过;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责任分析;提出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填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存档。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目的和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工地项目生产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能够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以保障工人的安全和健康。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工地项目。

二、报告程序1. 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员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并向工程项目负责人报告。

2. 工程项目负责人收到报告后,应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并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3. 事故调查组应及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和取证,并进行初步调查。

三、调查程序1. 事故调查组应依法依规进行调查,确保调查过程公正、客观。

2. 调查组应对事故的发生原因、责任人员等进行调查和分析,并形成调查报告。

3. 调查组应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并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和分析。

4. 调查组应在事故调查期间保护相关证据和资料的完整性,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

四、调查报告1. 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发生原因、责任人员以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

2. 调查报告应由事故调查组成员签署,并报告给工程项目负责人。

3. 调查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完成,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五、处理程序1. 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调查报告的结果,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

2. 对于事故责任人员,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或警告。

3. 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对事故的处理结果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处理措施的有效执行。

六、事后总结和教训吸取1. 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对每起事故的处理过程和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

2. 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制定相关的安全措施和培训计划,以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3. 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七、责任追究1. 对于在事故中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应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2. 对于不报告或隐瞒事故的责任人员,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监督和检查1.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一、引言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细则旨在规范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确保调查结果真实准确、处理措施有效可行。

二、调查组成立1. 企业领导视情况组织成立专门的安全事故调查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

2. 调查组成员应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和技术知识,且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所了解。

三、调查组织1. 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组织开展调查工作。

2. 定期召开调查组会议,明确调查目标、分工和时间节点。

四、调查方法1. 采取现场勘查、资料查阅和询问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查。

2. 确保调查过程中的信息收集、记录和整理准确无误。

五、调查内容1. 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进行详细、全面的调查。

2. 包括人员行为、设备故障、管理缺陷等因素在内的全面分析。

六、调查报告1. 撰写调查报告,包括事故经过、原因分析和调查结论。

2. 报告结论应当客观准确,确保调查结果的可信度和可行性。

七、整改措施1. 根据调查报告,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明确责任和时间节点。

2. 整改措施应当切实可行,能有效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八、督促落实1. 企业领导应当定期督促相关部门贯彻执行整改措施。

2.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和奖惩,确保整改工作的落实。

九、经验总结1. 定期组织安全事故调查经验交流会议,总结经验和教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 推广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先进做法和技术手段,促进安全事故预防工作的开展。

十、监督检查1. 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企业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检查。

2. 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确保调查处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十一、附则1. 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结语本细则对于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规范和提升具有重要意义,但其只提供了基本框架,企业应根据特定情况进行具体实施,并不断完善和优化。

监理突发事件处置细则

监理突发事件处置细则

监理突发事件处置细则一、引言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突发事件。

这些突发事件可能会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以及相关各方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有效应对和妥善处置这些突发事件,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监理突发事件处置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监理范围内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等。

三、突发事件的分类(一)工程质量事故如建筑物结构倒塌、严重的不均匀沉降、主体结构出现严重裂缝等。

(二)安全生产事故包括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坍塌等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环境突发事件如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

(四)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工程受损和人员伤亡。

(五)社会公共事件如周边居民的集体抗议、媒体曝光的负面事件等。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一)应急组织机构成立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组长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二)职责分工1、组长职责负责全面指挥和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组织后续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2、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负责收集和分析与本专业相关的突发事件信息,提出专业处置建议,协助组长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负责现场的专业指导和监督。

3、监理员职责负责现场的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突发事件的迹象和情况,协助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处置工作。

五、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一)工程质量预防1、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确保施工工艺和方法符合规范要求。

2、加强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检验,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施工现场。

3、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二)安全生产预防1、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4篇)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4篇)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处理,维护财产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____令第4____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系指在公司建设项目范围内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或与之有关的施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行车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职业病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其他安全事故。

第三条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分级:(一)一般事故是指造成____人以下死亡,或者____人以下重伤,或者____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较大事故是指造成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死亡,或者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重伤,或者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死亡,或者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重伤,或者____万元以上____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____人以上死亡,或者____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____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必须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五条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及调查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及调查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及调查制度一、引言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责任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造成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缺陷,需要进行返工、修复或加固等处理,对工程建设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事故。

为规范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报告制度1.事故报告的责任人(1)事故现场负责人: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

(2)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告。

(3)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4)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2.事故报告的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名称和建设单位。

(2)事故涉及的单位及责任人。

(3)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已采取的应急措施。

(4)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5)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3.事故报告的时限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向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在2小时内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报告;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在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应在6小时内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三、调查制度1.事故调查的组织事故调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可邀请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参与。

2.事故调查的程序(1)事故发生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组应全面了解事故情况,收集相关资料,查明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

(3)事故调查组应查明事故责任,认定事故性质,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4)事故调查组应制作事故调查报告,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6篇)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6篇)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一)总则1、为对本工程项目质量问题实施有效的控制,确保交付的产品符合规定的要求,特制订本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的处置和管理。

3、质量问题(包括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凡因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不到位、不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或使用不合格材料、偷工减料等,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等级不够、结构尺寸偏差等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工程所采用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的分类分级按照工程类别执行国家、行业、股份公司、集团公司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4、质量问题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5、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二)____机构和职责1、项目负责人负责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逐级上报。

2、各级主管生产负责人负责相应级别质量问题的处置,____有关质量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原因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3、工程部门负责制定质量问题处理方案,由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必要时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安质部负责监督质量问题处理方案的实施情况,并保留监督检查的相应记录。

5、项目经理部质量领导小组根据质量事故等级,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负责对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6、安质部、工程部、物资部等部门对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持续改进措施。

(三)处理程序1、质量问题的报告(1)发现质量问题的人员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现场负责人立即向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同时采取救援行动。

因工程质量原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应采用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好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总则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施工、维护、运营等过程中发生的导致损失的不安全事件,必须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以防止事故再次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制度,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重要保证。

第二节目的和任务目的: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事故得到及时、全面的调查处理,防范和减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任务:全面规范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提高事故处理效率,明确相关责任,强化事故预防意识,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质量事故的分类及等级第一节分类工程质量事故可分为设计问题、施工问题、材料问题、设备问题、管理问题等多种类型。

按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性质可以分为:1. 设计问题:包括设计图纸错误、设计计算有误、设计方案不合理等;2. 施工问题:包括施工过程中操作不当、施工管理不到位等;3. 材料问题:包括材料质量不达标、使用不当导致事故等;4. 设备问题:包括设备故障、设备维护不及时等;5. 管理问题:包括工程管理混乱、责任不明确等。

第二节等级根据事故的影响程度和风险程度,工程质量事故可划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具体等级如下:1. 一般事故:事故影响范围较小,损失较轻,未对周围环境和人员造成重大影响;2. 重大事故:事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3. 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具有较大的破坏力和危害性,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周围环境和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第三章调查处理流程第一节事故发生通报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进行事故通报,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影响。

第二节成立调查组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影响,成立专门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领导组成,负责展开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三节调查处理程序1. 事故现场勘察:调查组必须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留样,收集相关证据。

(14)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14)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十四)、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兰新铁路第二双线(新疆段)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和《引发铁路行车事故的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及经济损失赔偿暂行规定》、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三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及时、客观、不留隐患,并依法追究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工程质量事故向公司或铁道部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工程建设期间的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运营期间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按铁建设[2007]79号《引发铁路行车事故的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及经济损失赔偿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第五条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 号),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五个等级。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2.直接导致试运营线路或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特别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牛产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2.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很大影响。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较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2.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大事故、险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较大影响。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2.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影响。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文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文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地项目的生产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第二条任何一起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向项目部负责人报告,并按规定向当地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条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第四条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组织救援,并在处理事故的同时,尽快启动事故调查。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第五条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由专门的调查组组织,包括项目部负责人、技术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等,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

第六条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任务包括: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查找责任、提出整改措施等。

第七条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开展调查工作,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收集、保护现场证据。

第八条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以公正、客观、科学的态度进行调查,不得有瞒报、谎报、隐报、拖延等行为。

第九条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根据调查结果,提出事故原因分析报告,并向项目部负责人和当地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要求,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或相关处罚,对事故原因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四章整改和防范措施第十一条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完成后,项目部负责人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整改,并按照要求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应于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加强对工地项目生产安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工地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安全操作。

第十四条工地项目负责人应配备合适的安全防护设备和工具,并加强对设备和工具的检查和维护。

第十五条工地项目负责人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应急处理准备工作。

2024年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2024年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2024年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一、前言建筑工程是我国重点发展的领域之一,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分工,健全完善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处理建筑工程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建筑工程的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

四、报告程序1. 发现事故二级建筑公司及以上级别的施工单位在发生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事故现场勘查并进行初步调查,确认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损失情况。

2. 报告上级二级建筑公司及以上级别的施工单位在初步确认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上级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的简要情况、原因初步调查结果以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3. 调查组成立上级主管部门在接到施工单位的报告后,应立即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深入调查,确定事故发生的详细原因和责任。

4. 通报相关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在调查组成立后,应立即通报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要求其配合调查工作,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凭证。

5. 报告总结调查组在调查完成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责任分工1. 施工单位负责对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初步调查和报告工作,确保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采取应急措施控制事故的扩大。

2.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深入调查和处理,并通报相关单位,要求其积极配合和提供所需的资料和凭证。

3. 相关单位负责积极配合调查组的工作,并根据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和预防。

六、处理措施1. 对施工单位: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和责任的大小,对施工单位进行相应的罚款、追责和整改等处理措施。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工程参建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有参建单位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本单位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协调和监督全面安全生产工作。

2.各参建单位在项目任命相应的安全生产领导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安全生产措施。

3.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格,并定期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安全事故预防1.本单位和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2.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3.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1.安全事故的报告(1)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任何工作人员都有责任立即向项目安全生产领导人或相关领导汇报。

(2)安全事故的情况应当真实详细地记录,包括事故原因、伤亡情况、责任分析等。

2.安全事故的处理(1)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及时进行事故的救护和处理。

(2)建立应急预案,确定事故处理的流程和责任人。

3.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根据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组织成立调查小组,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和调查。

(2)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六、安全事故后续处理1.整理安全事故的汇报材料,报送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记录和备案。

2.根据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完善相关安全管理措施。

3.对安全事故的处理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并在全体人员中进行宣传和推广。

七、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对于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制度信息表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分公司”)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住程序暂行规定》、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参考《京沪高速铁路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及时、客观、不留隐患、有章可循,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向建设分公司、集团公司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三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凡因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筑安装位置偏离等不符合设计文件或达不到该工程所采用的国家、省市及轨道交通质量标准,需做返工、加固补强或报废等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第二章划分等级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质量问题共五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 万元及以上;或直接导致轨道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营生产、安全以及工程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二)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直接导致轨道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营生产、安全以及工程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

三)较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或直接导致轨道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营生产、安全以及工程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

四)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 元及以上〜30 万元以下;或直接导致轨道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营生产、安全以及工程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

其中5000元(含)至5万元(含)为一般事故n类、5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为一般事故I类。

五)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5000 元以下,且对轨道交通、运营生产、安全以及工程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未产生影响。

工程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工程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工程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一、工程事故报告制度1.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救援,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性质、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谎报。

3.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书面事故报告。

报告应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责任及整改措施等。

二、工程事故调查与处理制度1.事故发生后,上级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调查组应由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具有独立、公正的地位。

2.事故调查组应对事故现场进行实地勘查,收集证据,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责任等情况。

调查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阻挠、干扰调查工作。

3.事故调查组应根据调查结果,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包括责任认定、赔偿事宜、整改措施等。

处理意见应客观、公正、合理,有利于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4.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组的处理意见,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将决定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处理决定应严格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决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落实整改措施。

三、工程事故预防与控制制度1.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2.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3.各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在岗位上能够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4.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防止事故的发生。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事故等级划分(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事故报告(一)施工单位事故报告要求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二)建设主管部门事故报告要求1、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1)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2)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3)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为规范本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严格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事故报告、调查、原因分析、纠正和预防措施、责任追究、统计与分析等要求,适用于项目部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二、主要职责1. 项目部工程部负责向项目部领导和上级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建立事故档案和台帐。

2. 事故单位及时准确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配合事故调查,做好事故善后处理。

3. 项目部及时准确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人员对伤者抢救并做好事故现场保护。

4. 项目总工程师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三、事故分类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a)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2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b)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c)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或者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d)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者2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事故报告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防止损失。

3. 事故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项目部报告事故情况,项目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

4. 项目部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事故抢救,并做好事故现场保护。

五、事故调查1. 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当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由项目部、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组成。

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工程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处理和记录等环节,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和处理。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下属各工程项目部,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任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二、事故分类与报告1. 工程安全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

2.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

3. 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三、事故调查与分析1. 事故发生后,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

2. 调查组应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分析事故原因,确定责任,并提出整改措施。

3. 事故调查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完成,并上报给单位负责人。

四、事故处理与整改1.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解聘等。

2. 对于事故暴露出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相关部门必须制定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3. 整改完成后,应组织复查,确保整改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五、事故记录与总结1. 所有事故都必须详细记录在案,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分析、处理结果和整改措施等。

2. 定期对事故案例进行总结,提炼经验教训,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监督与考核1. 安全管理部门应对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2. 将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纳入单位和个人的绩效考核体系,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奖励,对安全事故频发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工程安全调查制度

工程安全调查制度

工程安全调查制度一、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人员和财产安全,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提高工程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工程安全调查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加强事故预防,提高工程施工安全的整体管理水平。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对工程安全的调查和管理。

四、工程安全调查的内容1.对施工现场进行调查,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2.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进行监督3.对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检查4.对施工设备设施的安全情况进行评估5.对工程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进行检查五、工程安全调查的程序1.确定工程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时间和范围2.组织检查人员,明确各人员的职责和任务3.对施工现场进行逐项检查,记录存在的安全隐患4.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整改措施5.制定整改方案,督促相关部门或人员按时整改6.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整改措施得以执行7.定期对工程安全进行复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六、工程安全调查的责任1.工程安全调查员: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问题2.工程管理人员:负责协调工程安全调查工作,保障调查工作的进行3.施工单位:负责全面落实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4.业主单位:负有对工程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责任七、工程安全调查的监督1.本单位领导层对工程安全调查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指导2.相关监管部门对工程安全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3.工程安全调查员对工程安全调查工作进行自查和自评八、工程安全调查的效果通过工程安全调查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几率,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九、工程安全调查制度的宣传本单位将通过内部宣传、员工培训等方式,将本制度的内容、目的和程序向全体员工进行宣传,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工程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

十、工程安全调查制度的执行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工程安事故调查制度

工程安事故调查制度

工程安事故调查制度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都在蓬勃发展,工程建设也随之增多。

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工程安全事故的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因此,建立完善的工程安全事故调查制度,对于保障生产和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二、调查目的1、查明事故原因对于发生的工程安全事故,首先要深入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找出问题所在,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2、提高安全意识通过事故调查,可以加强员工对安全的重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和紧急处置能力。

3、防范事故再次发生通过调查分析工程事故,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类似的事故不再发生。

三、调查程序1、报告事故一旦发生工程安全事故,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进行现场保护、伤员救护和事故隔离等工作,确保不对现场证据进行干扰。

2、成立事故调查组公司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由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查明事故原因。

3、调查过程(1)收集证据:调查组员应根据现场情况,收集现场证据,包括人证物证。

(2)分析原因:调查组应对收集的证据进行深入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

(3)撰写调查报告:调查组应撰写详细的调查报告,包括事故的经过、原因、责任等,报送管理层进行审批。

四、调查方法1、现场勘察事故发生后,必须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勘察,记录现场情况、取证,并且保护现场,防止证据丢失。

2、证人询问对于事故中的目击者和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记录他们的证词,了解事故的发生过程。

3、技术分析对事故现场和相关设备进行技术分析,找出事故的技术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五、调查报告调查组完成调查后,应及时撰写调查报告,报送公司管理层进行核准。

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的经过、原因、责任、改进措施等,并应该提出相应的建议。

六、调查结果处理1、责任追究对于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员,应迅速追究责任,确保相关人员不再发生同类事故。

2、制定改进措施根据调查报告提出的建议,公司应当及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轨道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公司各部门、各参建单位:《建设工程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实施细则(修订)》经**公司2017年第二季度安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建设工程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实施细则(修订)**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2017年4月25日附件:**轨道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生产安全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件责任追究制度,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2014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轨道集团《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成地铁制[2016]9号)的相关要求,结合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实际,修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安全事件,是指在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未造成人员死亡或3人以下重伤或5人以下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的安全问题。

对该类安全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发生生产安全事件后,事发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第四条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第二章事件分类第五条按照安全事件损失及对生产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分为安全事件苗头、一般安全事件、险性安全事件三类。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安全事件苗头:(一)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

(二)施工造成燃气、给排水、电力、通信、道路交通等中断6小时以下,并对居民生活、工作影响较大的。

(三)施工引起塌陷、房屋开裂、燃(油)气泄漏等事件,虽不需要转移安置,但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发生溜车或基坑、支架垮塌等需暂停施工进行整改的。

(五)施工造成附近道路局部破损、下沉,影响道路行人、行车安全的。

(六)因施工措施不到位,造成施工工地内涝的。

(七)施工过程中发生起火冒烟险情未造成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的。

(八)未经许可擅自在既有线或轨行区内施工作业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安全事件:(一)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的事件。

(二)施工造成燃气、给排水、电力、通信、道路交通等中断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受到政府相关部门、媒体通报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三)施工引起塌陷、房屋开裂、燃(油)气泄漏等事件,导致50人以下转移安置。

(四)发生溜车或基坑、支架垮塌等虽未造成伤亡,但造成暂停施工12小时内的。

(五)施工造成附近道路较大破损、下沉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需中断交通的。

(六)因施工措施不到位造成已完工程受损,或施工造成市政管网设施不能正常运营,受到政府相关部门、媒体通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发生失火等事件虽未造成伤亡,但由于未能及时自救扑灭,对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

(八)未经许可擅自在既有线或轨行区内施工作业,对既有线运营或轨行区施工造成影响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险性安全事件:(一)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 5人以下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事件。

(二)施工造成燃气、给排水、电力、通信、道路交通等中断24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

(三)施工引起塌陷、房屋开裂、燃(油)气泄漏等事件,导致50人以上200人以下转移安置。

(四)发生溜车或基坑、支架垮塌等虽未造成伤亡,但造成暂停施工24小时内的。

(五)发生失火等事件虽未造成伤亡,但已造成社会秩序重大影响,政府相关部门、媒体已介入的。

(六)因施工措施不到位造成已完工程受损需停工修复,或施工造成市政管网设施不能满足使用功能需重新进行改造的。

(七)施工造成附近道路沉陷中断交通,且造成车辆受损或人员受伤的。

(八)未经许可擅自在既有线或轨行区内施工作业,造成既有线运营晚点或轨行区施工中断的。

第三章信息报告第九条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按本细则规定的流程逐级上报,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

报告应及时、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十条报告程序事发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安全质量监管部门项目代表报告,项目代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事件苗头及以上安全事故(事件)信息报送流程详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建设公司提交事件快报和图片等资料;填写《事故(事件)速报》(安监速报)(详见附件二)报建设公司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

第十二条信息报告应包括:(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发单位。

(二)安全事件基本情况,初步估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三)已经采取的措施。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对可能或已经造成重大影响和涉及媒体负面报道的各类安全事件信息,事发单位应在10分钟内向工程主管部门、安全质量监管部门或直接上报建设公司相关领导。

第十四条安全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或取得新进展的,事发单位应当及时补报相关信息。

第四章调查处理第十五条安全事件苗头、一般安全事件由建设公司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组织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轨道集团安委办备案。

调查流程详见附件三。

第十六条建设公司安委会接到事件报告后,根据事件的初步判定情况可授权安委办成立调查组,开展事件调查工作。

调查组组成如下:组长:安委办主任副组长:安委办副主任组员:安全质量监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

第十七条事件调查组职责(一)查明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直接经济损失;(二)初步认定事件的等级、性质和事件责任;(三)提出对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件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调查组成员到达现场后,可根据现场情况组成临时调查组,勘察现场、保存痕迹和物证,查找事件线索及原因,做好调查记录,及时向调查组组长报告。

第十九条事件调查过程中,事件的相关单位必须主动汇报事件真实情况。

事发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在调查期间应当随时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物证。

调查组有权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件相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条调查组成员在事件调查中应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件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件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件调查组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相关事件的调查信息。

第二十一条《**轨道交通工程事件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事件概况。

(二)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件发生的原因和事件性质。

(四)事件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六)与事件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责任判定和损失认定第二十二条事件分为责任事件和非责任事件。

若因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件,应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建设公司管理人员负有责任的按建设公司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因事发单位未及时如实报告情况,导致不能查明事件原因和判定责任的,事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下列费用列入事件直接经济损失:(一)人身伤病所支出的费用。

(二)善后处理费用。

(三)财产损失费用。

第二十五条如果一季度内同一标段发生两次同级安全事件的,则将第二次事件提级处理。

第二十六条当一起事件同时符合两类以上定性条件时,按最高的等级定性。

地盘管理(总包)单位为协助管线迁改等外单位作业造成事故(事件)且不承担主要责任的可降一等级定性。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七条对施工、监理、投融资承办方等责任单位的处罚(一)安全事件苗头1.下发白色整改通知单;2.安委办主任约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及投融资承办方等相关人员;3.扣除建设公司季度综合考评日常检查评分表中“现场安全隐患排查”25分。

4.对投融资单位或施工单位处罚10万元-20万元、监理单位处罚2万元-4万元。

(二)一般安全事件1.下发黄色整改通知单并全线通报批评;2.安委会主任或者常务副主任约谈投融资承办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3.扣除建设公司季度综合考评日常检查评分表中“安全管理”40分。

4.对投融资单位或施工单位处罚20万元-30万元、监理单位处罚4万元-6万元。

(三)险性安全事件1.下发红色整改通知单,立即停工整改;2.全线通报批评并函告其所属上级单位;3.安委会主任约谈投融资承办方负责人、施工单位法人代表、监理单位法人代表;4.取消监理、施工单位建设公司季度综合考评评先资格。

5.对投融资单位或施工单位处罚30万元-50万元、监理单位处罚6万元-10万元。

第二十八条勘察、设计、第三方等委外单位负有责任的,参照第二十七条中监理单位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工程项目发生险性及以上责任事件的,除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外,同时取消该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定申报资格。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信息上报及时、事件处置得当,未造成较大影响,经**公司安委会研究后可降级处理。

第三十一条发生安全事件后,事发单位存在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经查证属实的将该事件提级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建设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公司安全事件苗头、一般安全事件安全信息报送流程图附件二安监速报(保管3年)事故(事件)速报填报单位(公章):监理单位:(施工)投融资负责人:填表人:填报时间:注:本表由投融资承办方(施工单位)填写,“事故(件)单位”指事发单位,涉及多家单位时,一并填入。

附件三:**公司安全事件苗头、一般安全事件调查处理流程**轨道集团公司**公司综合部2017年4月25日印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