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执业律师人事档案接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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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转移怎么办理档案调动流程

人事档案转移怎么办理档案调动流程

人事档案转移怎么办理档案调动流程一、人事档案转移怎么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怎么办理档案转移的办理流程:1、转入:(1)档案在机关、事业单位或在其他省市单位的,由单位开具商调函,本人办理调档手续;(2)档案在企业或其他人才服务机构的,①本人持《市、县内企业职工流动登记表》、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②本人持单位开具的商调函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③档案封口自带交予单位审核。

④审核合格后发回执,档案入库。

不合格,本人将档案交予原单位(机构)补充。

2、转出:①持接收单位商调函、本人与单位签订的《代管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合同书》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②本人持《市、县内企业职工流动登记表》、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③将《市、县内企业职工流动登记表》交回单位,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档案要求人事档案是中国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特色,它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证据,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紧密挂钩,具有法律效用,是记载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

高校学生档案则是国家人事档案的组成部分,是大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学习及各种社会实践的真实历史记录,是大学生就业及其今后各单位选拔、任用、考核的主要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相当重要。

提供保管档案的服务的机构各地人才市场、各区、县人才市场及街道办等。

按照我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属于国家法定、强制执行、归口管理的公共信息,个人不得截留和销毁。

档案丢失需进行补档,也就是说,持有者需回到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及原工作单位,补齐相关证明材料,因为档案未归档会影响到入D、升学等,影响自己评定职称、考研政审、劳动保险及日后的离退休手续办理,也会影响到自己出国留学。

如果有考公务员的意向,档案须保管好。

二、调档案需要什么手续如何走流程一、调档案需要什么手续,如何走流程(一)市内(人才市场)档案调动:1、《市内职工流动就业登记表》流入单位盖章,流出单位盖章,流出单位主管部门盖章,流入单位主管部门盖章。

跨省转律师执业证流程

跨省转律师执业证流程

办理原律师执业证注销。

这是转证的初始步骤,需要在原执业地点完成。

办理人事档案转移。

这一步可以与第一步同时进行。

如果你是党员,还需要将党组织关系一并转移。

这通常需要档案接收地开具介绍信,然后寄送到档案存放地。

一些地区支持网上办理。

办理律师档案转移和法律职业资格证注册地转移。

需要特别注意,有些地区可能不需要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的转移手续,建议咨询转入地的司法局确认具体要求。

在新执业地点重新申请执业。

这一步骤通常涉及提交一些必要的材料,如人事档案存档证明、电子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和纸质律师执业档案(如果适用)等。

人事档案转移流程

人事档案转移流程

人事档案转移流程
人事档案转移流程是大型机构管理制度实施的重要内容。

严格的管理可以为机
构提供可靠的资源配置和信息安全服务,因此转移时注意遵守以下几点流程:
首先,应当进行规范性文件检查,检查转移档案是否符合机构的文件规范要求,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确保转移的档案具备备案的必要文件或资料。

其次,建立有效的保密机制,当档案从一个部门转换到另一个部门时,要求严
格落实档案保密责任,确保转换期间档案不遭受任何安全威胁。

再次,要确保双方在转换档案时都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在流程中认真执行,
并保存有效的档案记录,以便核对转移的过程和最终的结果。

最后,加强档案查询管理,确保档案正确存放,防止档案丢失,以便能够随时
进行查询和管理,无论何时,用户都可以轻松获得档案信息。

因此,人事档案转移流程必须按照机构规定严谨执行,以确保转移安全、高效,并维护档案的完整性,为机构员工使用档案提供可靠的服务。

云南省人才流动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云南省人才流动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云南省人才流动管理规定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云南省人才流动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嘉廷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云南省人才流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才流动管理,规范人才流动秩序,保障流动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人才流动,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其他具有专业技术或者管理能力的人员,通过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而实现工作单位变动或者谋求职业的活动。

实行或者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流动到企业、事业单位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人才流动应当遵循择业自主、用人自主、市场调节、合理流动的原则。

第四条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流动工作,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具体负责人才流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市)属单位设立人才中介组织在当地从事人才中介活动的,由县(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对以已批准,分别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和地、州、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地、州、市属单位设立人才中介组织在当地从事人才中介活动的,由地、州、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对予以批准的,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省属单位、中央驻滇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设立人才中介组织,以及设立区域性人才中介组织的,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对予以批准的人才中介组织,由审批机关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证》。

人才中介组织有违法行为的,由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由原审批机关收回《人才中介服务证》。

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律师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执业律师的人事档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律师的个人信息、执业经历、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奖惩情况等。

三、档案管理职责1. 所长负责本所人事档案管理的总体工作,对档案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 人事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查询等工作。

3. 执业律师本人应积极配合人事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

四、档案管理内容1. 档案收集:收集执业律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奖惩记录、业务成果等相关材料。

2. 档案整理: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归档。

3. 档案保管:严格执行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4. 档案查询:为内部人员提供档案查询服务,确保档案的及时、准确提供。

五、档案保管要求1. 所有人事档案均属机密文件,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复制、泄露。

2. 档案保管场所应满足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要求。

3. 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确保档案的完好无损。

4. 档案迁移、销毁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六、档案查询与使用1. 查询档案需填写查询申请,经所长批准后方可查阅。

2. 查询档案时,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3. 查询档案主要用于内部工作,如律师考核、晋升、培训等。

七、附则1. 本制度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档案管理奖惩1. 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档案管理规定,造成档案丢失、损毁、泄露等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提高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水平,为我国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8.08.14•【字号】云律协字[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云律协字[2008]14号)各州市律师协会、迪庆州司法局: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管理,不断改善律师执业环境,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推进广大律师更好地履行“三维护”职责,确保律师业正确的发展方向,根据中央组织部、司法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和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情况调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对象: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所有专职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中辅助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公司、公职、法律援助、军队律师)二、调查工作要求:(一)各州市律协或司法局、省属各律师事务所应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做好调查工作,做到数据准确可靠,情况真实客观。

(二)凡属调查对象,均应认真填写调查表。

为做到准确无误,所有项目均应打印填写,并提供电子文档。

(三)调查工作要求在2008年9月15日前完成,并请以州市律师协会或司法局、省属各律师事务所为单位汇总,上报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附:云南省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情况调查表云南省律师协会二00八年八月十四日云南省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情况调查表所名:填表说明:1、务请打印填写并加盖公章;2、执业律师填写“执业证号”,辅助人员填写“岗位名称”;3、凡属“中共党员”者,务请注明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名称(或党支部名称);4、“人事档案管理单位”一栏,不论是人才服务中心、原单位、学校或者是个人自管,均须注明具体单位。

2023年人事档案转移流程_人事档案转移有哪些流程

2023年人事档案转移流程_人事档案转移有哪些流程

2023年人事档案转移流程_人事档案转移有哪些流程人事档案转移的具体流程一、以下是不用改派的流程:1.老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把解除证明拿到,调档用。

2.新单位出调档函或者接收函,一定写明已在此工作,需要转移人事档案或户口,写清楚转移地址。

如果单位没有人事代理权,需要去单位依托的人事局把接收函盖章子,需要携带单位接收函和合同,有的还需要介绍信。

3.如果单位有人事代理权的话带调档函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就可以去老单位提档了。

4.回来存档。

二、以下是需要改派的流程,一般是毕业后生刚毕业参加工作但在试用期内就跳槽,或者在人才中心托管的档案未及时办理转正定级的:1.老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把解除证明拿到,调档用。

2.新单位出调档函或者接收函,一定写明已在此工作,需要转移人事档案或户口,写清楚转移地址,注意要开两份,一份抬头写老单位,另一份抬头写毕业学校,分别交这两个地方。

如果单位没有人事代理权,需要去单位依托的人事局把接收函盖章子,需要携带单位接收函和合同,两份接收函都带上,有的还需要介绍信。

3.去老单位取档案。

注意顺便要回就业报道证,能要回老协议书的尽量要回,毕业时签的协议书必须有一份,自己手里那一份没有丢失最好。

4.写改派申请,要交给你毕业学校的就业办公室,把需要改派的情况写明。

5.拿接收函(抬头是毕业学校那一份)、改派申请、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老报道证去学校,找到辅导员或主管学院工作的'副院长在改派申请上签字并盖上学院章子,将以上材料交学院就业办公室办理改派手续,等待新报道证下发。

6.新报道证下来以后,带上档案、报道证等材料交给单位管理档案部门去当地人才报道落实档案即可。

如果是外省生源还需到单位所在省人事局报道备案,否则地方人事局将不予接受。

个人人事档案转移流程一、档案调入(一)所需材料1、员工本人身份证(驾照、军官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2、本人人事档案(包括:学籍档案、工作档案、党团档案等);(二)办理流程1、确认员工入职手续已办理,依据《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中“档案所在地”一栏填写情况,办理档案转入手续;(1)档案为“自带”的,经审核符合存档要求后接收人事档案,并让其签订《单位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书》及填写《代理人员信息卡》(或让员工在规定期限内持《单位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书》,直接将档案托管至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档案科室);(2)档案在其他单位或他也、托管机构存放的,出具《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商调函》(商调函期限为:同城10天,异地30天),通知员工限期内办理档案调入手续(或让员工在规定期限内持《单位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书》,直接将档案托管至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档案科室);(3)档案原在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托管的,让员工在规定期限内持《单位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书》及原存档凭证,至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档案科室办理转存手续;(4)档案已由原档案管理部门寄至安市人才服务中心的,让员工在规定期限内持《单位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书》至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档案科室办理存档手续; (注:签订《单位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书》一式三份,填写《代理人员信息卡》一张);转档案流程2、审核员工人事档案,接收档案人员应严格遵照《档案法》及中心接收档案相关规定,仔细审核档案是否符合接收要求。

云南省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云南省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云南省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云南省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南省司法厅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3.03.22
【实施日期】2012.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云南省司法厅公告
(第1号)
《云南省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6日云南省司法厅专题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6日起施行。

云南省司法厅
2013年3月22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执业律师的教育、管理和服务,高效有序利用档案材料为律师工作服务,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办发〔2010〕30号、云办发〔2011〕28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统一归口由司法行政机关的人事主管部门管理。

凡从事专职律师职业的人员,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将人事档案接转至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司法行政机关。

省司法厅管理省厅直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事档案;各州市司法局管理州市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及所属县区律师事务所非在职在编的执业律师的人事档案;县区司法局管理所属国资律师事务所中在职在编执业律师的人事档案。

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执业律师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
人或本人档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兼职律师及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后从事律师执业以外的全省其他执业律师。

第五。

律师执业档案调取流程

律师执业档案调取流程

律师执业档案调取流程《律师执业档案调取流程:一场有点“折腾”但又必须严谨的旅程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唠唠那个律师执业档案调取流程,这就像是一场充满了各种关卡和小插曲的冒险。

首先呢,当你有这个调取律师执业档案的需求时,你心里可能就像揣了只小兔子,既期待又有点担心。

这就好比你要打开一个神秘宝箱,但你不知道路上有多少机关。

一般来说,第一步得搞清楚要向谁申请。

这就像是在一个大迷宫里先找准入口。

你得确定是向当地的律师协会呢,还是司法局,或者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这个过程可能得打不少电话,你就得做好心理准备被各种转接,听着电话里“嘟嘟嘟”的转接声音,都感觉像在坐过山车似的,忽上忽下。

然后,当你好不容易找到对口的部门了,你会发现他们要你准备一大堆材料。

这时候就像你要组装一个超级复杂的乐高模型,缺一个小零件都不行。

什么身份证明啊,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证明啊,那真的是各种证件、材料堆成小山似的。

而且你还得确保这些材料的格式、内容啥的都没问题。

我有一次就是因为一份材料的盖章有点模糊,差点就又要重新跑一趟。

你就想着要是这些材料能自己乖乖排好队,自动符合要求就好了,就像魔法一样,可现实是你得细心再细心地检查。

再接着就是等待审核啦。

这时候的感觉就像是把宝贝寄出去了,自己只能干等着,心里焦急得不得了。

你一边担心材料有没有漏交,一边又希望审核的速度能像火箭一样快。

可人家审核人员也有自己的程序,毕竟这事儿得严谨嘛。

有时候等好几天都没消息,就忍不住想打电话去问问,可又怕催得太急招人烦。

要是中间出了点小差错,比如说提交的材料某个地方不符合要求,反馈回来的消息就像一盆冷水,浇灭了你的希望小火焰。

你又得重新调整材料,再次踏上这个看似漫长的征程。

不过呢,虽然这个律师执业档案调取流程有点繁琐,但是想想它毕竟关乎律师的执业资料这么重要的东西,严谨一点也是应该的。

就像一场精心编排的舞蹈,每一个步骤都有着它不可或缺的意义。

等最后成功调取出来,那股兴奋劲儿啊,就像终于爬上了山顶看到了最壮丽的风景一样,之前所有的辛苦都觉得值了!》÷。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司法部•【公布日期】1991.09.11•【文号】司律通字[1991]153号•【施行日期】1991.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1991年9月11日司律通字[1991]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档案局:为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现将《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和《律师业务档案卷宗封面格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三、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四、律师业务档案卷宗封面格式附件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五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律师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人事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保密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所所有律师、实习律师及辅助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人事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伪造、篡改。

(二)完整性原则:人事档案资料应全面、完整,确保人事档案的连续性和可追溯性。

(三)保密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规定,确保档案安全。

(四)安全性原则:加强档案的物理和电子安全管理,防止档案丢失、损坏和泄密。

第二章管理范围与职责第四条人事档案管理范围:(一)律师、实习律师及辅助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奖惩情况等。

(二)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会保险、公积金等与员工权益相关的资料。

(三)其他与员工工作相关的资料。

第五条职责分工:(一)人事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和实施本制度,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

(二)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员工的人事档案进行审核、整理和归档。

(三)员工本人负责保管好个人档案资料,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六条档案收集:(一)新员工入职时,人事部门负责收集其个人基本信息、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资料。

(二)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资料,由各部门负责人及时收集并交人事部门归档。

(三)员工离职时,人事部门负责收集其离职证明、工资结算单等资料。

第七条档案整理:(一)人事部门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目、编号,确保档案的有序性。

(二)档案资料应按照时间顺序排列,便于查阅。

(三)档案整理应遵循“一事一档”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第八条档案保管:(一)档案资料应存放在安全、通风、干燥的场所。

(二)档案柜应配备防火、防盗、防潮等设施。

(三)电子档案资料应进行加密处理,确保数据安全。

(四)档案资料不得擅自借阅、复制,确需借阅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九条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律所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制度

律所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档案管理,确保律师执业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律师及其执业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所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三)保密、安全、方便利用。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律师执业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执业登记类:包括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许可证明、律师执业宣誓书等;(二)业务档案类:包括诉讼、非诉讼业务档案;(三)培训与考核类:包括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度考核等;(四)其他档案类:包括律师个人简历、荣誉证书、获奖情况等。

第五条律师执业档案的归档,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律师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将相关材料及时收集、整理;(二)承办律师或助理将整理好的档案材料报送档案管理员;(三)档案管理员对档案材料进行审查、分类、归档。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律师执业档案的保管,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档案室应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二)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情况,确保档案安全;(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七条律师执业档案的利用,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律师本人查阅档案,应出示有效证件,填写查阅登记表;(二)其他人员查阅档案,应经本所主任批准,并填写查阅登记表;(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查阅。

第四章档案销毁第八条律师执业档案的销毁,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档案管理员对拟销毁的档案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填写销毁清单;(二)档案管理员将销毁清单报送本所主任审批;(三)经本所主任批准后,档案管理员负责组织销毁档案。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九条对在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档案遗失、损坏、泄露等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律师业务档案归档流程和注意事项

律师业务档案归档流程和注意事项

律师业务档案归档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律师业务档案归档流程:
1.创建档案编号:对每个新的业务进行编号,并进行登记。

2.记录档案信息:对每个业务档案的基本信息进行记录,如案件类型、当事人、调查证据、法律问题等。

3.分类整理:按照案件的不同类型进行分类,并对每个分类进行编号,便于查找。

4.归档存储:将整理好的档案按照分类编号进行归档存储,保证档案
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5.标识管理:对每个归档的档案进行标识,包括档案编号、分类信息等,以便于查找和使用。

6.档案借阅审批:对需要借阅业务档案的申请进行审批,并记录借阅
人和借阅时间。

7.档案借阅管理:对借阅的业务档案进行登记和管理,确保借阅档案
的安全性和及时归还。

二、律师业务档案归档注意事项:
1.档案保密:律师业务档案涉及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的隐私,应严格
保密,防止档案泄露。

2.档案整理规范:档案整理时,应按照规范的操作方法进行,确保档
案的顺利整理和归档。

3.档案标识准确:在档案归档时,要对每个档案进行准确的标识,包括档案编号、分类信息等,以便于后续的查找和使用。

4.档案存储安全:归档后的档案应放置在安全、防火、防潮、防尘的环境中,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5.档案检索快捷:对档案的存储位置进行登记和管理,确保每个档案可迅速检索和取出。

6.档案索引及备份:及时编制档案索引,便于查找和使用,同时进行档案的定期备份,防止档案丢失或损坏。

7.档案销毁程序:对无用或过期的业务档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的销毁程序,确保档案保密和环境保护。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07.16•【字号】云司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全省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省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最新文档】人事档案转接管理的相关规定-推荐word版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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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转接管理的相关规定
人事档案转接管理规定
1、档案接收
(1)档案由原单位统一管理的,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关系的证明到区人才服务
中心开具调档函;
(2)档案由个人委托在其他人才交流中心的,提供的委托协议到区人才服务
中心开具调档函。

2、材料归档
持以下材料原件到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材料归档手续:
(1) 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流动人员登记表及其他各类人员登记表;
(2) 自传和属于自传性的材料;
(3) 考察、考核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4) 学历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材料,各类毕业生登记表、培训学习成绩、学历证明、学位等材料;
(5) 政治审查材料;
(6) 入党入团材料;
(7) 奖励材料;
(8) 处分材料;
(9) 任免、工资等审批表;
(10) 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3、档案查(借)阅。

昆明市司法局关于规范律师业务档案管理的通知

昆明市司法局关于规范律师业务档案管理的通知

昆明市司法局关于规范律师业务档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5.12.01•【字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昆明市司法局关于规范律师业务档案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属律师事务所:为了加强我市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建立和规范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引导律师事务所保管、整理、利用好律师业务档案。

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决定对我市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一、检查时间:检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自检自查阶段,从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由各律师事务所对自己的业务档案进行自检自查,对不完善的业务档案进行整理;第二阶段为检查阶段,时间为2006年4-5月,由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组织人员结合年检注册进行检查。

二、检查标准:检查的主要依据和标准为司法部1991年9月发布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详细内容请登陆昆明律师网查询。

三、检查范围:昆明市直属及各县(市)区所属律师事务所。

四、要求:各县(市)区司法局接通知后要组织对所属的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指导律师事务所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完成好律师业务档案的归档和整理。

各律师事务所要对所内未归档的卷宗进行归档,对已归档的卷宗按《办法》的要求进行复查,做好迎接检查的准备。

此次检查考核情况,将作为2006年年检注册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

对律师业务档案管理达标的律师事务所,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将给予表彰;对检查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将视情况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一日。

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迁移程序【司考百事通】.doc

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迁移程序【司考百事通】.doc

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迁移程序【司考百事通】考生vjozvdk问: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迁移程序是如何规定的,我想把自己的外地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转入北京,请问如何办理?【司考百事通】答: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因户籍迁移、工作调动需办理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迁移的,须向迁入地司法厅(局)司法考试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迁移条件,材料齐全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调转。

档案迁移后,年度备案和变更备案按照迁入地相关规定办理。

1、外省市人员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转入北京市的:登陆网站,选择备案登记,进入资格档案迁移,填报资格档案迁移相关信息,提交成功后获得申请单号,请将此号码书写在接收函或个人书面申请上。

持相关材料到北京市司法局服务大厅办理即可,相关材料按不同情况分为以下几种类型:⑴法官、检察官、公证员:①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②本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照片页、备案页各一张,A4纸)。

⑵在外省市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且在京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①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函;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原件(须完成当年年度备案)和复印件(照片页、备案页各一张,A4纸);③实习律师证原件及A4纸的复印件(实习期须满10个月)。

⑶外省市执业律师:①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函;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照片页、备案页各一张,A4纸);③本市律师管理部门开具的调档函及复印件(A4纸)或律师管理平台上的的律师档案到京公告打印件。

2、北京市人员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转出到外省市的:⑴持相关证明材料(按迁入地司法考试部门要求)向迁入地司法考试机构提出书面申请;⑵经迁入地司法考试机构审核批准后,向北京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发出调档函,北京市国家司法办公室收到调档函即按照相关程序迁出档案至迁入地司法考试机构(省厅级司法考试办公室)。

档案迁移后,年度备案和变更备案程序按迁入地司法考试机构规定办理。

3、档案迁移相关注意事项:⑴网上填报迁移申请表须如实填写。

关于律师执业人员人事档案相关问题

关于律师执业人员人事档案相关问题

关于律师执业人员人事档案相关问题
关于律师职业人员人事档案事宜的说明
对于人事档案,相信注意人事档案的朋友们看的都不少,肯定也了解的很仔细。

不过,本文的目的不是重复人事档案的专题,只是从律师执业角度对人事档案的重要程度给予阐述,以便有需要的朋友用到时候有所参考。

我曾文及律师执业证办理时的材料问题,当中说到人事档案的重要性,那么,究竟重要到那个程度,我想从实践中的角度给予说明。

人事档案,在每个人学生生涯结束时就会做以相应处理,要么办理托管,要么就送到对接单位。

办理托管手续也就是人事代理合同,放于各地的人才中心以便管理和方便使用。

法律从业者在取得司法资格以后,办理律师实习证和律师执业证的过程当中,办理的资料的一个重点就是人事档案,例如在河南执业的律师,不仅要求其资格档案在执业地,而且人事档案也必须在执业地,这就牵扯到人事档案转移的问题,如果一律师欲从河北转到河南执业,那么他的人事档案当然的要办理转移,至于办理的方法也是根据各地管理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出于管理的需要,河南省内变更执业地也是要办理人事档案转移的,比如信阳转到郑州,需要存档证明-调函申请-办理调档-办理转入地存档等等来回周折于路上的情形,大致用时半个月。

当然这只是办理执业证地要求的情况下的第一步而已,在档案存放手续办完以后,要出具人事代理合同和合同托管缴费凭证,办理律师实习证和律师执业证的时候都是需要这两个证明的,直至执业证办理完毕档案的事宜才算处理完毕。

至于当中的细节还需各位需要办理的朋友自己尝试,此文仅做以大致方向指引。

言辞有限,研究不够,有不完善处在所难免,尚请见谅。

云南省执业律师人事档案接转办法-云南省司法厅公告第2号

云南省执业律师人事档案接转办法-云南省司法厅公告第2号

云南省执业律师人事档案接转办法正文:---------------------------------------------------------------------------------------------------------------------------------------------------- 云南省司法厅公告(第2号)《云南省执业律师人事档案接转办法》已经2012年5月29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司法厅专题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8日起施行。

云南省司法厅2013年3月22日云南省执业律师人事档案接转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办发〔2010〕30号、云办发〔2011〕28号文件关于建立由司法行政机关归口统一管理律师人事档案工作制度的要求,充分发挥人事档案在律师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结合云南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执业律师(不包括公职律师、在职在编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律师、兼职律师、退休后执业的律师)人事档案接转工作。

第三条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云司〔2000〕92号《云南省律师人事委托代理办法》停止执行,执业律师人事关系不再实行人事委托代理。

第四条2012年12月31日前,全省执业律师应当按照《云南省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人事档案接转到省级和各州市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

第五条现由各级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的执业律师人事档案,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业律师人事档案转移至相应的司法行政机关。

同时,与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相联系的其他人事关系、户籍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等,应一并转移至相应的司法行政机关。

转移工作在上述各类关系全部妥善处理完毕后尽快进行,原则上应在2012年底前结束这项工作。

人事档案存放或者由其他单位、机构管理的,应在第四条规定的时限内前将人事档案接转到相应的司法行政机关;人事档案遗失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由执业律师提供情况报告、律师执业机构证明并向所属的省或各州市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申请,按照有关规定补建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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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执业律师人事档案接转办法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南省司法厅公告第2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3.03.22
【实施日期】2012.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司法厅公告
(第2号)
《云南省执业律师人事档案接转办法》已经2012年5月29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司法厅专题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8日起施行。

云南省司法厅
2013年3月22日
云南省执业律师人事档案接转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办发〔2010〕30号、云办发〔2011〕28号文件关于建立由司法行政机关归口统一管理律师人事档案工作制度的要求,充分发挥人事档案在律师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结合云南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执业律师(不包括公职律师、在职在编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律师、兼职律师、退休后执业的律师)人事档案接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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