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课程考试管理工作条例
上海师范大学课程考核工作管理条例 - 教务处
上海师范大学课程考核工作管理条例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考核的质量既反映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治学态度,也反映学生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效果,同时又是学校教学管理水平的集中体现。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考核。
学位课程须采用考试形式,其他课程考核形式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答疑与命题1、任课教师在考前必须安排好答疑,在答疑过程中,教师要耐心、认真地解答学生的疑问,同时应注意考题的保密性,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题。
2、所有课程的命题教师必须同时出具A、B试卷和参考答案,由教学院长或专业负责人决定考试使用试卷,若同场考试使用两份试卷考试,必须出具C 卷,依次类推。
命题试卷必须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考试和补考卷的题型应一致,重复题目的分值比例不得超过10%,题量足够。
3、对教学大纲、教学进度相同的课程,原则上应做到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
4、考核可根据课程的特点,采用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闭卷与开卷相结合、理论考核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小论文等不同形式。
考核时间一般不少于90分钟。
5、学校提倡任课教师对考核方式进行改革,但改革方案和具体实施步骤必须报学院获得批准后方可实行。
二、阅卷与评分1、考核结束后,教师应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客观、公正地评阅试卷。
2、教师若要改动成绩,必须在更正处签名。
3、学生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评定,任课教师对学生的平时成绩应有书面记录,平时成绩必须在本课程开考之前评出。
4、教师应在该门课程考核结束的三天内完成评分工作,将《上海师范大学学生考核成绩登记表》的纸质文档交学院相关教务员。
5、成绩以百分制形式记载。
三、成绩登录与管理规则1、成绩登录是学生成绩考核的一个重要环节,各有关部门均应给予高度重视。
学生成绩必须准确登录,严格管理。
对涂改过的成绩,阅卷教师应加盖个人私章或签名。
2、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任课教师须在教务系统中准确无误地完成学生成绩与考试情况的录入、提交工作,任课教师须及时打印原始成绩单并签字送教务员。
考试管理条例
考试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证考试的科学合理,以考促改,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课程考核的主要形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本条例中的考试除做特殊说明的以外,主要针对计划内本科课程期末考试中的各管理环节。
课程考查和辅修课考试可以参考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考试分类和组织工作第三条考试分为正考、缓考、重修考试三种类型。
(具体区别见《天津师范大学学分管理条例》)第四条考试工作由担任教学的单位、教学办公室和测试中心共同负责。
分工如下:(1)测试中心负责公共英语课程的新生分班考试和期末考试命题(专升本的课程由教研室命题)。
考试贯彻“教考分离”原则,由测试中心决定试题内容,分析报告成绩,监测反馈试题质量,完善题库建设。
(具体流程参见附件1)(2)测试中心与专业各语种合作完成命题的试卷,双方各负其责。
(3)各专业课程考试的命题组织工作由相关教研室主任负责(具体流程见附件2)。
有条件实行集体命题或教研室主任指定教师命题的,均应避免任课教师自行为其任教的课程命题。
(4)测试中心负责保存所有经其全卷批阅的考试成绩和统计结果。
公共英语相关的试卷由测试中心负责保存备份。
专业外语相关的试卷由教学办公室负责保存备份。
客观答题卡由测试中心保管,主观题答卷由教学办公室保管。
第六条试卷的命题人对试卷内容和格式的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组织相关试卷命题工作的负责人对试卷负审核责任。
系主任和主管教学的院长对试卷的质量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章考试命题第七条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符合教学大纲对知识、能力的基本要求,有体现能力培养的综合性试题。
第八条命题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1)确定考试范围和题型。
(2)从试题库中选题或指定专人命题。
(3)试卷审核定稿。
试卷的定稿应于考试实施前两周完成,按照命题流程交付教学办公室。
第九条每门考试拟定A、B两套试题(水平、难易程度适当,相同的题目控制在20%以内),并附答题纸和相应的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总则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凡属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环节)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为了坚持课程考核的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考核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规范我校课程考核工作,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考核工作的领导第一条教务处是学校全日制本、专科课程考核工作的主管部门。
原则上全校通识课、跨学院开设的学科基础课的考核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专业课程和不跨学院的学科基础课,在考试周之前安排考核的由开课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在考试周安排的考核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各单位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并对本单位教师确定的课程考核内容、方式、方法等进行审核。
第三条各单位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有关考核的思想教育工作,教育学生明确考试目的、要求和纪律,引导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第二章考核的类型与方式第四条根据人才培养实施方案的安排,课程考核的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五条课程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结束性考核,平时考核可采用课堂考勤、作业完成情况、实验操作情况、平时测验、参与课堂互动及演讲情况等多种形式来评定平时成绩。
结束性考核(以下统称为考试)的方式一般为笔试,根据课程性质也可采用笔试、口试、大型作业、撰写论文(报告)、实践操作、设计等几种方式或几种方式相结合。
笔试可采用闭卷或开卷的形式进行,采用开卷考试的课程应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主任同意,院(部)分管教学的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考试命题与印制第六条课程考试的目的是根据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客观地检查与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以及应用与创新能力。
各课程考试命题时要充分体现考试目的,试题应能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考察“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基本技能”,有利于培养学生创造性的思维能力。
大学高校考试工作管理制度
考试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本规定的宗旨与依据考试是检验教师工作成效和学生学习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科学、规范、严格的考试管理,对促进良好教风、学风、校风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加强考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凡列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门课程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都应当根据教育教学计划的规定,按学期进行考试。
本规定所指的考试,包括为评定学生学业成绩而进行的各种考试、考查、考核。
第三条考试管理的体制全系的考试工作在主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制订有关考试的具体规定及管理办法并全面实施。
系的考试工作由系主任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试的形式考试一般应当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答辩、操作表演等形式。
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查课程或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操作、社会调查等)也可根据平时测验或期中考试、课内外作业、实践报告等评定学习成绩。
第五条考试形式的采用一门课程具体的考试形式,按该课程的教学大纲规定执行。
课程负责人应在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前提下,考虑课程的特点和教学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恰当的考试形式。
教学大纲未规定考试形式的,由课程负责人对考试形式予以明确,并经由所在系报教务处备案。
需要变更教学大纲规定的考试形式的,按修订教学大纲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考试计分方式凡适合采用百分制评定学生成绩的课程,在考试评分中均应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
不宜采用百分制的课程,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计分。
第七条命题的组织与领导考试命题工作在开课系(部)负责人领导下,由课程负责人组织进行。
命题人一般由任课教师或课程负责人邀请的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命题人名单应由课程负责人审定,并报系(部)领导批准。
教务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该课程的校外同行命题,也可以要求开课单位采用指定试题库的抽题。
新疆大学课程考核管理条例
新疆大学课程考核管理条例(试行)新大校办字[2006]57号课程考核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重要环节;也是检验教师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
为加强课程考核管理的工作,严肃考风考纪,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一、考核分类第一条本条例所指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辅修课等各类课程,也包括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环节。
第二条凡属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学期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由各学院在制定培养计划时规定。
二、考试方式与命题第三条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应根据培养方案确定,各专业每学期考试课程原则上不超过五门。
考试课程应采用试卷(闭卷)考核,考查课程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要求自主决定考查形式。
第四条实践环节的考核应制定明确的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应包含量与质两方面的标准),并于实践教学活动开始时告知学生。
第五条试卷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对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考核。
第六条试卷命题由各开课学院负责进行。
对采用试卷考核的课程,应命出题量、难易程度和知识覆盖面大致相当的A、B两套试卷,两套试卷之间的重复率应小于20%。
三年内试题重复率一般不应超出30%,对采用其它考核形式的课程,可根据课程性质和要求灵活掌握。
第七条凡采用同一教学大纲、教学时数相同、分班讲授的同一门课程,应使用同一份试卷。
除部分民族语言类专业课程外,民族班考试统一要求用汉语言命题和答卷。
第八条命题同时应给出标准答案、评分标准。
试卷应文图清晰、工整、无错误。
第九条应严格试卷审核制度。
试卷应由教研室主任审核并报教学院长批准后方可付印。
第十条试卷应按16K版面设计,版面格式按学校统一模版执行。
三、试卷的印制、发还和保管第十一条试卷管理是教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教务处和各学院务必加强对试卷的规范管理,建立完善的试卷登记手续,试卷送交过程中严格登记,防止在任何环节泄密。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条例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条例校教发【2005】17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试管理,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目的是为了促进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巩固和掌握所学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考核评定学生对所学知识、理论、技能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及其应用能力;检查总结教学效果。
第三条提倡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
第四条考试课程与考试时间,根据学年度教学执行计划,由学校统一排定。
具体考试时间及考场按照教务处制定的《考试安排》进行。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五条依据校院(系)两极管理模式,教务处主要负责考试的宏观组织,制定考试安排、抽调巡考、学校监考、协调考试管理。
各学院(系)全面负责本学院(系)学生的考试管理工作,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督促本学院(系)主考教师和监考教师切实履行考试职责。
在考试期间,实行各学院(系)负责人签到制。
第六条各院(系)主管领导要依照本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制订各学院(系)考试工作安排,在考试前召开“三会”,即:(一)院系领导办公会。
结合本院(系)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二)任课教师、管理人员和监考人员会。
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的评定等。
(三)学生动员会。
各学院要在考试前以适当的形式认真组织学生学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条例》等规章制度。
申明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考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优良的成绩证明自己,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七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方式可以笔试、口试或口试笔试兼用;可以闭卷、开卷或部分开卷部分闭卷。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考核是课程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考核的目的在于促进学生系统学习和掌握所学知识,检验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凡属专业培养计划内学生修读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考核及格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四条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实施绩点制评价,学期平均绩点和累计平均绩点状况是反映学生学业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
第五条课程考核按学期进行,具体时间由教务处协调各开课学院安排。
第六条理论修读课程的考核按本办法进行;实践教学环节修读课程的考核按《大学本科生实践类课程教学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体育课程考核成绩的构成及及格要求按《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体育类课程教学管理办法》进行;其他无明确具体规定的课程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与时间安排第七条由于考核时间安排不同,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
第八条理论课程考核方式,包括闭卷笔试、开卷(半开卷)笔试、小论文、报告、口试、口笔试兼用、上机、技能操作等,一门课程的考核可以一种或数种方式混合进行。
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一般采用教师评阅与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考核;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
第九条考试课程的期末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学期结束前二周内进行,并编排考试日程表告知各学院及相关部门;短学期的课程考核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计划要求及学院的统一安排,形式可灵活多样。
考查课程的考核由任课教师及学院安排在课程结束后一周进行,并将具体考核安排上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所有课程不得先于学校规定时间,提前举行考核。
凡因客观理由确需提前考核的课程,须经任课教师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再由学院审核后,统一汇总《提前考核课程目录》,并上交教务处审批。
第十一条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个别课程的考试时间经申请批准也可定为90分钟或150分钟。
7.2.13 《河南师范大学考试工作管理规定(修订)》
《河南师范大学考试工作管理规定》(修订) 考试是教学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之一,考风建设也是教学制度建设中的基本任务之一。
健全考试管理制度,是保证客观、公正、准确地检验教学质量,促进教风建设、学风建设的基本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规范教学秩序,优化育人环境,培养高质量的人才,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学校实际,现对《河南师范大学考试管理工作条例》作部分修订。
修订后的《河南师师范大学考试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考试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第一条校级主考、副主考、督考员1.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主考,教务处长任副主考,督考员由教务处、学生处、校团委及各教学单位部门领导组成。
2.校主考负责全面考务工作。
督考员协助校主考监督检查各学院考务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条院(系)级主考、副主考、巡视员1.各院(系)由院长(系主任)任主考、主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任副主考,教学秘书和教研室主任任巡视员。
2.院(系)主考应亲自过问考务工作的每个环节,及时发现和解决考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院(系)巡视员应按时到指定的考区巡视至考试结束,并认真填写巡视记录单,考试结束后及时将巡视记录单交教务处。
第三条监考人员1.学校在职教师是监考队伍的基本成员。
每位教师都有义务参加监考工作。
2.监考人员要认真执行《监考人员守则》。
要求做到遵纪、守时、热情、服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规定地点领取试卷;提前15分钟进人考场;认真做好学生验证工作,检查考场“三干净”、组织学生把书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远离座位集中存放;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单》;按照要求安排考生座位;考试结束后及时清点试卷份数,将试卷按学号从小到大排序、装订成册,连同《考场记录单》一并送交院(系)办公室。
第四条考前动员1. 学校在期末考试前1个月召开校、院级考务会,统一学习有关文件和布置考务工作。
2. 各院(系)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要认真组织教师、学生学习本规定以及学校其它有关规定。
3. 教学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营造一个积极向上的学习和应考氛围。
大学课程考试与试卷管理规定
大学课程考试与试卷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我校对课程考试和试卷的管理水平,促进良好学风的形成,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课程考核方式和方法第一条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课程(含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实训)都须进行考核,评定成绩。
第二条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
1.考试考试课程由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的内容为本学期教学内容;跨学期讲授的课程,以每学期考试成绩分别记入成绩档案。
考试方式可以是笔试、口试、答辩或实践操作等,并可采用完全闭卷、部分闭卷和开卷考试等形式,提倡除闭卷以外其它有效的考试方式。
考试一般在课程结束后学期结束前进行,由学校统一安排,特殊情况可申请提前考试。
需要提前考试的课程,必须由任课教师填写《xx职业大学期末提前考试申请表》(附件1),经学院(部、中心)、教务处审批同意方可进行。
笔试时间一般每次120分钟;口试、答辩时间由主考教师根据相关课程考核要求确定,一般每人25—30分钟;实践操作考试一般不少于40分钟。
2.考查考查课程由教学计划规定。
考查课程着重对学生平常学习情况的考核,一般在课程结束时进行。
考查方法及形式与考试相同,具体可由学院(部、中心)根据课程的性质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笔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
3.由于教学需要而变更考核方式,学院(部、中心)需在第十周前申报,经教务处审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条补考1.学生每学期安排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学生补考成绩及格,一律以及格分60分登录入成绩系统。
2.对当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初两周内进行补考。
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试的,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凡按教学计划规定,单独进行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生产实习、实训、实验、课程设计等),成绩不及格时,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3.公共课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专业课补考由相关学院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安排,报教务处备案。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考试工作条例》摘录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考试工作条例》摘录(校教发[2005]177号)第八章监考规则第二十七条主考、学院责任监考、学校监考等考务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到达指定考场,并于考试开始前顺序完成下列工作:(一)检查考场座位及有关设备;(二)布置座位号码;(三)组织考生对号入座;(四)查验考试证,检查清理禁带物品;(五)考试开始前5分钟当众启封试卷袋,清点试卷,发卷,发卷时卷面反扣于桌面。
第二十八条考试开始后,指令考生翻转试卷,先填写班级、学号及姓名,然后答题。
第二十九条考试开始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此时监考人员逐一清点考生人数,登记缺考考生的专业年级及姓名。
第三十条考试期间,监考人员一般不得解答题意。
若考生对试题字迹不清楚而提问时,应当众说明。
第三十一条监考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为人师表,坚守岗位,严格执行考试规则,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及检查工作。
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在考场内看书、看报、闲谈、吸烟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对监考不认真负责或失职造成不良后果者,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监考人员应集中精力,忠于职守,秉公尽责,一旦发现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者,应当即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认真做好考场记录,详实记录考试违纪或作弊的事实,经主考教师签字(考试作弊的必须连同作弊物证、作废试卷)于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送交教务处考场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有特殊要求的课程可适当调整。
监考人员要注意掌握考试时间,并于考试结束前15分钟时提醒考生。
监考人员不得擅自拖延或提前考试时间。
第三十四条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按“定位监控,走位巡查”方式监考。
第三十五条考试宣布结束后,指令考生立即停止答题,整理试卷,卷面反扣于桌面,学院责任监考负责将试卷、草稿纸一并收回,学校监考负责维持考场秩序。
收卷后要认真清点,查验试卷份数是否与实考人数相符,确凿无误后才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第三十六条各考场责任监考负责填写考场记录,考试结束后立即送交教务处考场办公室存查。
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考试工作的管理,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促进优良教风、学风的形成,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对《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湘大教发[2019]25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考试是对学生学习情况进行检查,也是对教师教学效果进行检验的一个重要方法。
考试必须做到真实、严格、公正、合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本专科学生的课程考试(指各类教学环节的考试)及有关国家级、省级考试等。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四条考试的组织与管理由教务处负责。
第五条考试期间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考场巡视组,指导检查全校的考试工作,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各学院、教学部成立考试工作小组,具体指导和组织本单位的考试工作。
第六条经教务处同意各学院、教学部自行安排的考试必须于考试十天前报教务处考试中心。
第七条每个考场应安排主监考员一名和监考员若干名。
主监考员由任课教师所在学院、教学部安排,监考员由学生所在学院安排,原则上每30名考生应安排一名监考员。
第八条监考员应按照《湘潭大学考场规则》认真组织考试,严格监考,并如实填写《湘潭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考试结束后,(主)监考员应及时将一份交学校考场巡视组或教务处考试中心,另一份放入试卷袋内;并认真清点试卷和答卷,及时送交相关部门。
第三章考试方式与时间第九条考试方式有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和口试等。
课程考试应采取平时考核与期末综合考试相结合、考核知识与考核能力相结合的原则来确定考试方式。
除按考试大纲规定采取闭卷笔试的课程外,其它课程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提出考试方式,报学院、教学部分管教学的领导批准。
第十条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口试时间一般为每人15分钟。
考试时间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国家级或省级考试的考试方式和时间按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考试资格审查第十二条学生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和其所在学院审查。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考试工作条例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考试工作条例农垦校发(2004) 28号考试是整个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 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提高教学质量,使考试工作有章可循。
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一、考试资格第一条学生按学分制指导性教学计划所修读的课程必须经过选课注册方有资格参加考试。
第二条学生参加考试,必须出示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学生考试证。
第三条凡在学习某一注册课程时缺课时数达课程总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不具备该门课程考试资格。
第四条学生的考试资格需经教务处和有关院(部)共同认定。
凡不具备考试资格者,不得擅自参加考试。
二、考试方式第五条考试可以采取笔试(开卷、闭卷)、口试、上机等多种方式进行。
采用的方式可由主讲教师、教研室主任确定,经院教学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学校鼓励在考试改革上进行积极探索和实践。
三、考试命题第六条考试命题的内容应以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为依据,要涵盖学期课程的主要和基本内容,符合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要对学生学习及学校培养人才有重要指导作用,要引导学生把主要精力用于掌握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上,考试命题还应尽可能包括一定比例的读书、创新的内容。
第七条考试命题由各院指定的教研室负责组织拟定,有试卷库、题库的课程应从试卷库、题库出题,没有试卷库、题库的课程必须出两套难易程度相同的试题,但试题的重复率不能超过30%。
命题时应注意难易程度的合理搭配,要有良好的区分度,以利于甄别出学生的掌握程度和客观地反映学生知识能力方面存在的差别。
第八条试题的份量一般应以两小时为适量。
个别考试课程可适量延长,但不能超过三小时,考试时间需在命题时确定,一般不得在考试过程中临时更改。
第九条教师出卷一律使用标准化试卷,B4纸激光打印机输出。
试卷需经院教学院长审定签字后,由教务秘书在规定期限送教学运行科,由教务处选定一套为考试用,另一套封存备用。
同济大学本科课程考核工作条例
同济大学本科课程考核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遵循“严谨、求实、团结、创新”的校训,整肃考纪、端正考风,加强课程考核管理,规范课程考核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课程考核可以比较客观地衡量学生的学业水平,公平、公正的考核可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课程考核随课程性质不同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形式可分为试卷考试、面试、写报告、做设计等,其中试卷考试又分为开卷、闭卷等。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四条课程考核工作在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各学院(系)负责实施。
第五条各学院(系)主管领导要认真抓好课程考核工作的各个环节,按规定做好考前准备工作,组织召开教师和学生大会进行考前动员.考试周期间各学院(系)须安排学院值班和考场巡视人员,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第六条考试周期间由学校、教务处、学生处、各校区管委会的领导负责巡视全部的考场,各学院(系)的领导负责巡视各自学院(系)的考场,后勤集团、基建处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各项后勤保障工作,确保课程考核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三章考务工作第七条考核日程(一)考核日程依据当学期校历进行安排;(二)考查课通常在考查周(一般为第17周)内的上课时间进行,由各开课学院(系)安排;考试课通常在考试周(一般为第18、19周)内进行,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三)考试周内的考试时间按上午、下午两个时段各120分钟安排;(四)课程考核的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如有特殊情况主考教师有权延长最多30分钟;考试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60分钟。
第八条考查课的考场由各开课学院(系)安排;考试课的考场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场安排原则上以课程班级为单位,按照一人一座、间隔就座的要求进行安排。
第九条考试课的考试时间、考场安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佳木斯大学考试工作条例
佳木斯大学考试工作条例(修订稿)(佳大校发[2004]56号)考试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其目的是促使学生巩固加强理解所学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运用能力、检测教学效果、从而有的放矢地改进教学活动,提高教学质量。
为了确保教学质量,树立良好的学风,建立良好的考试秩序,切实加强考务管理,从严治校,不断提高学校的教学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考务组织领导第一条学校成立考试管理委员会,由校长、主管副校长,教务处长、各学院院长,主管副院长,考务科正、副科长及教学部门的人员组成。
其职责是:对题库审查、验收;对考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定;并于期初听取各学院(系、部)考务领导小组对上一学期考务工作的汇报。
第二条各学院(系、部)成立考务领导小组,由学院(系、部)主管领导、系主任、专家及骨干教师组成,其职责是在大学考试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落实检查本学院(系、部)的考务工作,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对所命试题进行审定,于期初向学校考试管理委员会汇报上一学期的考务工作。
第三条学校考试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考务科负责,学院(系、部)考务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学院(系、部)教科办负责。
第二章复习考试第四条复习要全面系统,严格要求。
要求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主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对所学知识加以归纳、整理,使之系统化,进一步掌握所学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规律性,达到融会贯通。
提倡在复习阶段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展开研究讨论,但不允许教师在复习阶段指定复习提纲,坚决禁止划范围,指重点或暗示考题等。
第三章命题规则第五条命题一定要符合教学大纲和教学的基本要求,难度适中,避免出偏题、怪题,主观性和客观性试题的比例适当(按课程性质不同而异,一般可为4:6)。
要有利于开展素质教育,要能考出学生的真实水平,促进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对学生学习效果给出客观评价。
试题的覆盖面应为该门课程讲授的基本内容,侧重点按教学要求有适当倾斜。
第六条采用同一教学大纲、同一教学进度的课程,要统一命题。
长沙理工大学课程考核与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长沙理工大学课程考核与学生成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二条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专业必修课等)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实习、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军事训练、社会实践、公益劳动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试或考核。
第三条凡本校在籍的本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四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依据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课程考核的形式第五条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平时考核要在教学过程中进行,主要根据学生听课、作业、实践环节、平时测验等综合评定成绩.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终结考核.阶段测验不得事先通知学生,一般每次不应超过1学时.第六条课程考核可采取笔试(闭卷)、口试、机试或另加操作技能考核等方式进行.需采用开卷考试、口试的课程应充分作好准备,经院(部)负责人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由院(部)组织实施.凡在同一学期内采用同一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课程实行统一考核,统考课程的考核方式一般采用笔试.考试课程一般不安排期中考试。
第七条考查课程应在课程结束后,根据学生听课、作业、实验、小测验成绩等进行全面考核,并给出等级(分数).也可采用笔试方式考查学生的学习效果。
考查通常安排在最后一次课中进行。
第三章课程考试的过程管理第八条为提高考试的有效性,确保考试质量,检测教学效果,发挥考试在提高教学质量方面的作用,不断改进教学工作,必须对考试全过程进行严格管理,对试题(卷)库建设、命题、印制试卷、考场安排、监考、评分等过程提出严格要求。
大学本专科课程考核工作规定
大学本专科课程考核工作规定大学本专科课程考核工作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考核工作,加强考务管理,促进考风和师德师风建设,特制订本规定。
一、考核的组织与实施1、教学计划内凡一学期授课(含实验课)达20学时(含20学时)以上的课程或专题都必须组织进行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
2、凡学时、大纲、教材相同的考试课程均应统一试卷、统一考试。
3、学生按教学计划修读后,除未取得考核资格者外,都必须按照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参加考核,因病、因事等情况不能参加考核者,必须在考前办妥缓考手续,否则,以旷考论处。
4、学生参加重选课程的考核,必须事先向开课单位申请选读课程,经开课单位同意后,再到教务处教务科办理《选读证》。
否则,开课单位有权拒绝安排其参加课程考核,即使参加考核也不得计成绩和学分。
5、计划内所开课程均需进行考核。
除部分公共课、基础课及部分涉及范围较广的课程由教务处和开课单位共同商定考核时间和考核方式并共同组织考核外,其它课程的考核时间、考核方式及考核组织工作均由课程所在教学单位自行选定并实施,各开课单位应在每学期第15周前将本单位所开课程提前考核安排报送教务处教务科。
学生所在单位应根据教务科期末考试安排的要求将本单位学生考核安排表及时报送教务科。
除教学计划规定有特殊的教学安排外,每个班级在学校规定的期末考试期间,安排考试的课程不少于2门。
6、各教学单位应根据素质教育的要求,积极推行考核改革。
考核的方式、方法和课程成绩的评定办法由各教学单位自行决定。
7、各教学单位应成立由本单位行政领导、党团工作人员、教师及教辅人员等共同参与的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课程考核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各教学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课程考核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考核工作全面负责,妥善安排组织好命题、考核、阅卷、考风考纪检查等各项工作。
二、考核命题、试卷印制与保密工作1、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内容应覆盖整个教学大纲,做到既不降低教学要求,又不超出教学大纲范围,不出偏题、怪题。
[管理制度]四川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管理制度)四川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20XX年XX寥年的企业咨询顾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落地$丸行的卓毬管碎方案,嘀得您下戟拥肓四川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第壹章总则第壹条考试工作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之壹,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和考查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为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和规范考试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面向四川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生,由学校组织进行的各类课程考试。
其他由学校承办的各级各类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考试的目的和方式第三条课程考核是根据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既是客观地检查和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以及应用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也是全面地检查和评价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能力的重要手段。
学生所修读的所有课程均应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才能取得学分。
第四条按照各门课程的特点,课程考核壹般分为考试和考查俩种方式。
课程的考核方式应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于教学计划上给予明确,课程教学大纲应注明该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含成绩评定方式),且且任课教师应于开课初明确告知修读本门课程的学生。
课程教学大纲必须经过开设该门课程的系或教研室审定,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实践性课程、操作性课程和讲座性课程等课程壹般可采用考查方式,其他课程壹般应采用考试方式。
第五条学校积极鼓励进行课程考核方式的改革。
考试壹般能够米用笔试、口试和口笔兼试等方式进行。
其中,笔试能够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俩种方式进行。
开卷考试中,堂上开卷考试指指定地点、指定时间进行的开卷考试,堂下开卷考试指采用不指定地点做小论文形式进行的开卷考试。
堂下开卷考试应适当加以控制,原则上于期中考试和高年级选修课范围内采用。
期末考试中采用开卷考试方式的课程,壹般以不超过各专业、各年级期末考试课程总门数的三分之壹为限。
第六条课程考核要充分体现教学活动评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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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课程考试管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风、学风、教风建设,实现考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考核学生学习成绩、检验教学效果的重要途径,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对知识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三条考试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坚持“教考分离”、“公平、公正”、“诚信、严谨”的原则。
凡属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
第四条凡本校在籍学生必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五条在教学校长的领导下,本着“统一管理,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教务处依照本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各级各类面向全日制在校生的考试工作,各院部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立校、院部两级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1.校级考试领导小组由教学校长任组长,成员主要由教务处、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院部主要负责人组成。
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检查和重大决策及召开考前会议等工作。
2.院(部)考试领导小组由院长(主任)任组长,在考试中实行组长负责制,组成人员由院部自行决定。
负责本院部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各院部在考试前要专门召开领导办公会、全体职工会和全体学生会,落实工作安排,明确各自职责,严肃考试纪律。
第八条实行学校领导、教务处和院部三级考试巡视制度。
学校领导巡视组负责全校各类考试的巡查、指导。
教务处和院部巡视组分别负责全校和各院部各类考试的巡查、监督,及时处理解决考试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考核类别和方式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分为平时考试、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考查一般安排在期末进行。
第十条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技能测试、撰写课程论文与调查报告、申论等方式,笔试可采取闭卷、开卷等形式。
拟进行考试改革的课程须在学期初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为保证课程考试方式相对稳定,课程考试确定实行某种考试方式后,应保持一定时间的连续性。
第四章命题第十一条命题方式命题方式包括试卷库抽题、他人命题和任课教师自命题。
积极推行试卷库抽题的命题方式。
第十二条试卷库建设1.试卷库建设由教务处负责具体实施,各院部负责确定试卷库建设的课程和命题教师。
2.试卷库建设主要在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三类课程中实施,每专业不少于10门课程,每门课程不少于10套试卷。
3.院部要安排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命题,教务处、院部、命题人员逐级签订保密协议。
4.学校设立专项资金建设试卷库,各院部最迟于2013年采用试卷库考试。
5.试卷库在使用过程中要不断补充、更新与完善,保证4年内不出现重复试卷,如教学大纲或教材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试卷库。
6.入库试卷每套都要填写5项指标:难度(分难、中、易三等),性质(基础、综合、提高),分值(题型及分值),覆盖面(指明章节),类别(主、客观题)。
7.题目类别(1)试卷库的题目类别分为客观题和主观题两部分,同一库中每份试卷主观题与客观题的分值比例、题目个数必须相同。
(2)客观题主要按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考察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
客观题包括填空、判断、选择(单选、多选)、名词解释等题型。
(3)主观题主要考察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题目要有一定难度,包括简答、论述、证明、计算、案例分析等题型。
(4)各种题型在试卷中所占的比例根据课程内容的特点确定,每种题型如有特殊要求应加以说明。
第十三条命题要求1.命题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对知识、能力的基本要求,要能够覆盖课程的基本内容,题型应多样,主、客观题比例合理,试题的难度、深度、题量适中,应以中等水平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能够做完为宜,避免出现考试时间未过半已有半数以上学生交卷的现象。
2.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如有特殊原因需增加或减少课程考试时间须经教务处审核批准。
命题采用百分制,70%左右的题目属于基本要求,30%左右的题目属于综合性、思考性、创新性、有一定难度的题。
要重视学生能力的培养,试题中要有一些提高性、灵活性、现时性的题目。
3.凡采用闭卷方式考试的课程,应建试卷库或同时出A、B 两套试题(卷)。
同一课程的任意两套试题(卷)要难度大致相当,主观题与客观题的分值比例、题目个数完全相同,重复率一般不超过20%。
4.积极推行教考分离,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都应实施教考分离,各院部可采取课程组命题、教研室集体命题、非任课教师命题或聘请校外专家命题等方式建设试卷库和命制试题(卷)。
暂时无法实施教考分离的课程可由任课教师自命题,任课教师不得划复习重点。
5.严格执行试题(卷)申报制度。
命题人(组)是试题(卷)的第一责任人,教研室主任负责试题(卷)的审查和把关,院部分管教学的负责人负责试题(卷)的审批。
命题相关人员要严把质量关,确保试卷符合要求。
6.每套试题(卷)都要制定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命制试卷,文字和插图要规范、整洁、美观。
命题人负责将已通过审核的成型试题(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装入试题专用袋密封、传递、保存。
第五章考务工作第十四条考试时间1.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期中、期末进行,原则上不安排提前考试,需提前考试的,由院部提交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2.期中考试由院部组织实施,原则上各年级各专业考1~2门必修课程。
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最后两周,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院部具体实施,原则上各年级各专业至少考2~4门必修课程,考试方式为闭卷。
综合素质课考试在期末考试前一周进行。
补考在每学期前两周进行,第一周各学院组织专业课考试,第二周教务处组织公共基础课考试。
缓考随补考进行。
3.考试日程和公共基础课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十五条考场安排1.各学院应以课程考试人数和教室的容纳量为依据安排考场,考生左右间隔至少两个座位,考场内外要整洁卫生,桌面、桌洞内无书籍、笔记、字纸、杂物等。
活动课桌桌洞朝前,在桌面左上角张贴座号,学生持考试证和学生证入场考试,随机抽号,对号入座。
2.各学院要于考试前一周将考试安排表报送教务处,课程考试时间、地点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应及时报教务处备案,并通知相关师生。
第十六条监考1.监考是教师教学工作的重要部分,是教师应尽的职责,监考人员必须为我校正式教职工。
2.上级安排的考试,院部应按教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向教务处报送监考员名单。
监考人员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私自调换,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替换的,须经院部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3.课程考试由学院安排监考人员。
原则上30名考生配备2名监考人员,大考场应安排3名及以上监考人员。
监考员要在黑板上写明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和监考人员姓名。
监考人员、巡视人员要佩戴学校统一制定的胸卡。
4.监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大学监考守则》(见附件1),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考试前要向学生宣读《**大学考场规则》(见附件2)和《**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见附件3),发放试卷后要对学生本人、证件和试卷上填涂的考生信息认真进行核对。
5.学生要自觉遵守《**大学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
学校对违纪作弊考生按照有关违纪作弊处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试卷印刷和保密第十七条考前各院部安排专人从试卷库中或A、B卷中随机抽取本场考试的试卷。
第十八条试卷印刷试卷由学校指定的印刷厂统一印制。
院部要认真填写印制申请单、试题袋和试卷袋封面,确保考试时间和适用学生等信息准确无误,提前两周将试题送至印制单位。
印制单位要严格按试卷袋封面标注的信息印制试卷,确保试卷质量,清点无误后,装入试卷袋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密封章。
第十九条试卷保密学校成立试卷安全保密工作小组,负责协调做好试卷印制、发放期间的保密工作。
各学院要于考试前三天,持试卷印制申请单回执到学校试卷印制保密室领取试卷,院部要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杜绝试题(卷)泄密事件的发生。
命(抽)题人员、审核人员、印卷人员、试题保管人员要切实做好试卷保密工作,不能以任何方式向考生暗示考试范围或考试题目。
对于泄露考试内容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阅卷第二十条评阅要求1.开课院部必须在课程考试结束一周内完成阅卷、统分等工作。
课程考试必须采用密封学生姓名、学号、集体阅卷、流水作业、最后合成分数的方式进行。
2.阅卷要做到公平、公正、标准统一。
评阅试卷一律使用红色笔,要严格按照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评阅试卷,确保评分准确、严格,标记清楚,没有误判,没有减分、加分错误。
3.采用撰写课程论文与调查报告等方式考试或考查的课程,应在写出不少于30字评语的基础上评定试卷成绩。
4.阅卷人员必须是我校在岗、在聘教师,阅卷工作应在校内完成,对违反纪律、营私舞弊或因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不良后果者,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试卷复核1.各院部要组织坚持原则、责任心强、认真负责的教师对试卷进行复核。
复核主要检查阅卷标记是否规范、是否有漏阅和分数统计错误等情况。
2.复核时,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凡改动的地方,复核人员必须在改动处下方签署姓名。
如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应立即报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成绩评定1.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及格线为60分;考查课程可采用等级制,分优秀(A≥90分)、良好(80分≤B<90分)、中等(70分≤C<80分)、及格(60分≤D<70分)和不及格(E <60分)五个等级。
2.考试、考查课程的总成绩评定,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原则上占70-80%;平时成绩占20-30%。
平时成绩是指学生平时听课、作业、小测验、期中考核、实验等环节的综合评定成绩。
3.补考、重修课程总成绩只记载试卷得分。
补考合格的成绩记为60分(或及格);重修课程成绩按试卷实际得分记载。
补考、重考课程应在成绩登记表中分别记载“补考”、“重修”字样。
4.旷考即事先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无故缺考的行为。
旷考课程总成绩记为0分,在成绩登记表中记载“旷考”字样,不得参加补考,须重修。
5.缓考课程总成绩只记载卷面成绩,如成绩不及格,须重修。
6.因身体原因无法参加体育外堂课的学生,须持医院证明到教务处办理跟班见习手续,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出勤率与见习情况评定课程成绩。
第八章试卷管理第二十三条试卷整档1.课程考试档案主要包括:考试组织与管理文件、试卷及相关材料。
考试组织与管理文件由教务处和院部按照教学档案建档要求整档,试卷及相关材料由开课院部负责整档。
2.试卷整档要美观、规范。
整档封面中各项内容填写要完整、准确。
附件部分要按封面标注的顺序排放,学生试卷的排放顺序应与成绩登记表记载的顺序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