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 标 电 动 车 算 作 机 动 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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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转发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转发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转发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8.01.08•【文号】公交管〔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转发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的通知公交管(20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近年来,超标电动车(含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在一些地区特别是中小城市逐步蔓延,这类车辆及其生产企业普遍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车辆各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性能差,上路行驶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未投保相关保险,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给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矛盾化解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对此,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超标电动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中,依法判决车辆生产销售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各地从源头治理违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行为开阔了思路、提供了借鉴。

现将部分判决及案件评析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参考:在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积极引导当事人对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有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主动作为,积极协调公安机关有关警种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倒逼企业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有关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请及时报我局。

附件: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的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及相关评析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18年1月8日附件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的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及相关评析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某某等诉浙江钻豹电动车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一)判决书内容浙江钻豹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钻豹公司)因与林某某、林信均、焦改惠、孙凤英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原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6)浙0283民初617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

机车调度员职鉴题2020.7.16

机车调度员职鉴题2020.7.16

38010.kJPZa7降 型至 空3气5制KP动A的机时分间配为阀(附有()。 )风缸
3个
4个
5个
82.Jz7型空气制动机分配阅的主阀是根据制动管的压力变化,
工作风缸
降压风缸
作用风缸
控 83制.J(z-7型)空的气压制力动变机化分配阀的工作风缸充气压阀,控制( ) 向 84工.J作z7风型缸空单气向制充动气机。分配阅的常用限压阀,在常用制动时限定( )8压5.力Jz不-7超型过空3气50制kP动a(机制分动配管阀定的压紧5急00限kP压(A阀)。,紧急制动时限制( )8压6.力JZ不-7超型过空4气50制kP动a。机工作风缸和降压风缸的过充压力空气,是
均衡风缸管 运转位和过充位
在制动区
总风遮断阅管 制动区
在取出位
总风缸管 只在运转位 在运转位
关 79闭. (J客z 货7型转空换气在制贷动车机位单)独制动阅在全制动位时,制动缸压力
1~2
2~3S
4S
自 800.升JZ到7空28气0k动Pa机的单时制间动为在全制动位后回运转位时制动缸压力自
4s
5s
<4s
作用柱塞的位置 转换柱塞的位置 定位柱塞的位置
57.电空制动控制器在制动位,导线808和800只有在( )时才 均衡风缸减压至最大 均衡风缸减压至最小 压力开关209动作
能 58接.电通流。的方向规定为( )的方向。
正减 电压 荷量 运动
负减 电压 荷量 运动
正电压的方向
59.电流的大小用电流强度来衡量,电流强度在数值上等于单位 时 60间.大内小通和过方导向体都横不截随面(的( )变)化的电流叫做稳恒电流简称为直
第一部分高级工
一、机车调度员高级练习题

机车操作规程概要

机车操作规程概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机车乘务员是铁路运输的主要技术工种,担负着驾驶机车,维护列车安全正点的责任。

为使机车乘务员操纵列车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机车乘务员和各级机务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本规则的规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遵章守纪、爱护机车、平稳操纵、安全正点。

第三条应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逐步实现机车运行远程监控,完善机车操纵运行信息分析,配备模拟驾驶装置,加强日常培训,规范和提高机车乘务员操纵水平。

第四条铁路局按本规则制定作业标准,定期组织检查。

第二章段内作业出勤第五条出乘前必须充分休息,严禁饮酒,按规定着装,准时出勤。

第六条出勤时,机车乘务员应携带工作证、驾驶证、岗位培训合格证(鉴定期间由机务段出具书面证明)和有关规章制度,到机车调度员处报到,接受指纹影像识别、酒精含量测试,按规定领取司机报单、司机手册、列车时刻表、运行揭示等行车资料和备品。

第七条认真阅读核对运行揭示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结合担当列车种类、天气等情况,做好安全预想,并记录于司机手册。

认真听取出勤指导,将司机手册交机车调度员审核并签认。

第八条办理运行揭示和列车运行监控装置专用IC卡(以下简称“IC卡”)交付时,必须实行出勤机班与出勤调度员双审核、双确认的检验签认把关制度。

接车第九条按职责分工进行交接。

接车时,认真了解机车运用、检修情况,办理燃料、耗电和工具、备品交接。

接车后,确认列车运行监控装置(以下简称“LKJ”)、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等行车安全装备合格证齐全、符合规定。

将IC卡数据载入LKJ并确认无误。

第十条机车检查按附件1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

附件1-1DF8B型内燃机车检查项目。

附件1-2HXN5型内燃机车检查项目。

附件1-3SS4型电力机车检查项目附件1-4HXD3型电力机车检查项目。

附件1-5DF8B型内燃机车换班站检查项目。

附件1-6HXN5型内燃机车换班站检查项目。

附件1-7SS4型电力机车换班站检查项目。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9.19•【分类】其他正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说明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以下简称《技术规范》)修订工作,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为什么本次征求意见稿中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维持在25km/h?俗话说“十次事故九次快”,车速过快是引发交通事故的最主要因素。

本次征求意见稿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不得超过25km/h,主要是考虑如果车速过快,将直接增大交通事故发生概率,一旦遇到紧急情况,骑行人做出相应避险动作的时间很短,且刹车距离也会相应变长,很容易与其他交通工具或行人发生碰撞,有时还会出现侧滑、摔倒等失控现象,造成了许多人身伤害事故。

因此,将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是确保交通安全的重要前提。

在购买和使用电动自行车时,消费者应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确保电动自行车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自觉抵制通过非法篡改提高最高车速的行为,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二、本征求意见稿从哪几方面强化了电动自行车的防火阻燃性能?为增强电动自行车所使用非金属材料的防火阻燃性能,从源头上防范材料被火源引燃造成火灾事故的风险,同时有效降低电动自行车火灾的蔓延速度和燃烧的剧烈程度,征求意见稿中对纺织品类及泡沫塑料类非金属材料的阻燃性能作出明确规定,并进一步加严了与电池直接接触的非金属材料、电气回路、电气部件及导线等关键部件的阻燃性能,从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风险。

三、为什么要限制车辆塑料件使用比例?目前电动自行车产品普遍使用大量塑料作为结构件和装饰材料,但是由于塑料本身的可燃性,这些材料在发生火灾时会加速火势蔓延,并释放大量有毒气体,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

行车组织细则

行车组织细则

NCG/02-2014南昌铁路局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南铁师[2014] 号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目录总则 (7)《行车组织细则》用语说明 (8)第一章技术设备 (9)第1条新建、改建工程技术资料提供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8、36、223条) (9)第2条高速铁路主要设备技术资料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3条) (10)第3条技术设备检查及集中联锁计算机监测设备信息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22、30条) (10)第4条线路平面、纵断面复测及限界检查期限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143条) (10)第5条变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条) (10)第6条联锁失效时锁闭道岔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9、292条) (10)第7条道岔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1、78条) (11)第8条车站道岔钥匙、手摇把的管理及使用办法 (11)第9条使用简易紧急制动阀的规定(《技规》第415条) (11)第10条铺设、拆除线路、道岔,以及信号设备联锁关系临时变更或停止使用申请核批的补充规定(《技规》第80条) (11)第11条确保应答器设备正常工作的规定(《技规》第94、104条) (12)第12条 CIR、GSM-R手持终端使用规定(《技规》第118、119条) (12)第13条钟表的配置、校对、检查和修理办法(《技规》第210条) (13)第14条铁路信息建设和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2条) (13)第15条铁路信息系统建设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3条) (13)第16条铁路信息系统网络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5条) (13)第17条铁路信息系统软件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3、136条) (14)第18条铁路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6、137条) (14)第19条铁路信息系统机房建设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8条) (14)第20条铁路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9条) (14)第二章行车组织 (16)第一节基本要求 (16)第21条车站技术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3条) (16)第22条列车运行方向补充规定(《技规》第211条) (16)第23条 CTC基本操作方式及转换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5、206、294条) (16)第24条车站值守工作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1条) (17)第二节编组列车 (17)第25条列车中车钩的摘挂、软管及电气控制等连线摘结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3、244条) (17)第26条动车组以外的列车试验列车自动制动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5、332条) (18)第27条列车技术检查及列车制动主管压力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0、258条) (18)第28条局管内回送非工作机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0条) (18)第29条厂矿企业自备机车、车辆和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时编入列车的条件 (19)第三节调度指挥 (19)第30条发布、交付和转达调度命令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9、270、271条) (19)第31条有计划施工的布置与传达(《技规》272条) (20)第四节行车闭塞 (20)第32条进站(接车进路)信号机不能使用时的行车凭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2条) (20)第33条使用总辅助按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60、269、278条) (21)第34条自动站间闭塞区间车站使用故障按钮、计轴复零按钮的规定 (21)第35条使用电话记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1条) (21)第36条电话闭塞法行车时动车组运行的补充规定 (22)第五节接发列车 (22)第37条旅客列车办理客运业务时,客运人员(列车长)与司机(随车机械师)联系规定(《技规》第282条) (22)第38条车站接发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3条) (22)第39条停止影响列车进路的作业时机的规定(《技规》第319条) (22)第40条 CTC列车属性及车次号管理的特殊规定 (22)第41条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6条) (23)第42条接发回送客车底、特快货物班列以及改按旅客列车办理的列车的补充规定 (23)第43条接发列车开放信号机时机的规定(《技规》第287条) (23)第44条变更接车线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5条) (23)第45条列车需在站内向前移动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1条) (23)第46条无空闲线路接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0条) (24)第47条按站间组织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5条) (24)第48条线路所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8条) (24)第六节列车运行 (24)第49条未装备CIR的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临时上线要求(《技规》第118条) (24)第50条出站信号机提前开放时司机操作列车的补充规定 (24)第51条司机难以确认列车信号机显示时的运行办法 (24)第52条 CTCS-3区段动车组在车站不能定位出发补充规定 (25)第七节列车限速 (25)第53条列控限速设置的补充规定(《技规》309、310条) (25)第54条 18号以上道岔侧向通过进路设置临时限速的补充规定 (26)第55条列控系统重启核对列控限速的补充规定 (26)第八节调车工作 (26)一般要求 (26)第56条调车工作一般要求补充规定(《技规》第314条) (26)第57条转场作业的联系办法 (27)领导和指挥 (27)第58条调车领导及指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5条) (27)第59条工程线调车工作的规定 (27)第60条企业、工程部门机车在车站作业的规定 (27)计划及准备 (27)第61条编制、传达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6条) (27)调车作业 (29)第62条调车指挥人显示手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8条) (29)第63条显示停留车距离信号和调车速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8条) (29)第64条办理调车进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4、316、319条) (29)第65条调车作业时司机操纵机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5条) (30)第66条调车作业时连结软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4条) (30)第67条旅客列车途中甩挂作业的规定(《技规》第318条) (30)第68条接发旅客列车时,与接发列车进路没有隔开设备或脱轨器的线路上限制调车作业的时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9条) (30)第69条越出站界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9条) (30)第70条调车作业的其他规定 (31)第71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补充规定(《技规》第318条) (31)第72条机车车辆停留补充规定(《技规》第320条) (31)第73条防止车辆溜逸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21条) (31)第九节施工维修 (32)第74条登销记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24、325、326、327条) (32)第75条施工、维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91条) (32)第76条集控站转换道岔、试验信号的补充规定 (33)第77条重型轨道车运行办法(《技规》第330条) (33)第78条机械化施工列车运行及路用列车进入施工封锁区间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1、333条) (34)第79条大修、工程部门宿营车转移办法 (35)第80条列车在区间装卸车的补充规定 (35)第81条确认列车开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4、335条) (36)第十节灾害天气、设备故障行车 (36)第82条冰雪天气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49条) (36)第83条列控地面设备故障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7条) (36)第十一节非正常行车组织 (36)第84条非正常行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2、370、371、372条) (36)第85条反方向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09条) (38)第86条列控车载信号与机车信号不一致时的处置办法(《技规》第477条、478条) (38)第87条防止擦伤钢轨的联系规定 (38)第88条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的处置及防护补充规定(《技规》第385、412、413、414条) (39)第89条列车在区间内分部运行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17条) (39)第90条列车在区间内发生车钩分离时的处理办法 (39)第91条列车在区间发生事故时的处理办法(《技规》第439条) (39)第92条高坡区段放坡及机车电阻制动故障时的处理办法 (39)第93条处理列车扒乘人员的规定 (40)第94条发生挤道岔时的处理办法 (40)第95条列车中车辆发生抱闸时的补充规定 (40)第96条列车标志不完整时的处理办法(《技规》第208条) (40)第97条发生倒树影响行车时的处理办法 (40)第98条信号设备故障时的故障通知按钮使用规定 (40)第99条电动(电液)转辙道岔发生故障时的处理办法(《技规》第285条) (41)第十二节电气化行车 (41)第100条在带电的接触网线路上登上车辆制动台的规定 (41)第101条在有接触网的线路上卸车的规定 (41)第102条引导接车时,列车通过站前分相绝缘器的速度规定 (42)第103条非牵引供电部门申请接触网停电进行施工作业的规定 (42)第104条列车调度员与供电调度员请求停、送电的规定 (42)第105条接触网检修时防护的规定 (42)第106条开行救援列车的规定(《技规》第435条) (42)第107条电力机车(动车组)刮弓处理的规定 (42)第108条操作接触网隔离开关的规定 (43)第三章其他 (44)第109条登乘机车、动车组司机室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0条) (44)第110条响墩的保管试验及使用办法(《技规》第414条) (44)第111条行车人员佩戴臂章的规定(《技规》第232条) (44)第四章信号显示 (46)第112条准许列车越过的警冲标改漆白色的规定 (46)第113条车辆及装卸部门使用防护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80条) (46)第114条手信号和听觉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82、496、497条) (46)第115条无线调车灯显信号显示方式、含义及辅助语音表(《技规》第439条) (48)第116条机车信号显示方式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35条) (48)第117条信号显示距离及影响信号显示的树木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65、462条) (49)第118条信号机设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70、71条) (49)附表1 (50)附表2 (50)附表3 (50)附表4 (50)附件 (51)附件1:设备管理部门对行车设备进行日常养护维修作业及处理设备问题需其它部门配合时的联系办法 (51)附件2:行车备品 (52)附件3: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编制补充规定 (54)总则《行车组织细则》是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的规定,结合我局具体情况和广大职工生产实践经验制定。

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Safety specifications formotor vehicles operating on roads(征求意见稿)本稿完成日期:2003年12月28日(请将你们发现的有关专利的内容和支持性文件随意见一并返回)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整车5 发动机和动力蓄电池6 转向系7 制动系8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9 行驶系10 传动系11 车身12 安全防护装置13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的附加要求14 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15 机动车噪声控制附录 A (规范性附录)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附录 B (规范性附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附录 C (规范性附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附录 D (规范性附录)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附录 E (规范性附录)气密性检验方法附录 F (规范性附录)驾驶员耳旁噪声检验方法附录 G (资料性附录)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参考文献前言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 GB7258-1997。

本标准与 GB7258-1997 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增加了第 3 章"术语和定义"。

2、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载货汽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

3、细化、调整、增加了机动车整车标志的要求,根据需要适当增加了部分机动车在图形和文字标志方面的要求。

4、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5、调整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核定的要求。

6、增加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应在设计结构上确保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机动车行驶速度不会超过其最高设计车速的要求,并要求具有皮带传动装置的上述机动车需在车架易见部位打刻能永久保持的标明皮带轮直径的标记。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9.01•【文号】铁计[1990]146号•【施行日期】199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路机车统计规则(铁计(1990)146号1990年9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机车统计是铁路运输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系统地反映机车运用、检修和燃料(煤、油、电)消耗情况,为制定运输生产计划和经营管理提供依据。

为了保障全路机车统计的统计范围、口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和报告制度与统计资料使用标准的统一,根据国家《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铁道部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凡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的机车统计均按本规则办理。

全路各级统计部门和使用机车统计资料部门,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均以本规则规定统计口径为依据。

第3条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负责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建设的检查指导,使基层基础工作建设规范化、标准化;为了充分发挥统计信息作用,要加强统计监督、咨询和预警工作。

第4条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和维护《统计法》和本规则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统计工作按规定的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

第5条为了适应运输生产发展和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统计信息日益增长的需要,铁路机车统计信息的搜集,要达到直接从源点进网,实现从数据搜集、存贮、处理和传输四个环节紧密衔接的机车统计信息系统。

第二章统计范围、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第一节配属机车第6条一、配属机车:为根据部(局)配属命令,拨交铁路局(机务段)保管、使用、涂有局(段)标志并在资产台帐内登记的机车。

二、非配属机车:指原配属关系不变,由他局(段)派至本局(段)入助及临时加入和长交路轮乘的机车。

1-2 电力机车的分类和特点

1-2 电力机车的分类和特点

发展与演变的主要基点: (1)技术进步快 ①调 压开关—相控调压; ② 再生制动,加馈制动—增大低速制动; ③ 粘着系数利用率达95%以上; ④ 微机控制与LCU相结合的现代控制技术; ⑤ 机械特性的改进; ⑥ 提高绝缘等级B-F、H、C级。 (2)功率大幅度增长 交直传动3900kW—9600kW,轴功率:货运:650kW—800kW, 客运:900kW—9600kW 。 (3)发展思路正确。
四、电力机车的基本参数
(三) 牵引力 电力机车的三个特征牵引力系指起动牵引力、计算牵 引力和持续牵引力。 1、起动牵引力:机车起动时所能发出的最大牵引力叫起 动牵引力。为防止车轮发生空转,起动牵引力要低于起动 时的粘着牵引力,同时起动牵引力要保证列车能在限制坡 道上起动。对电力机车来说,起动牵引力也可能受起动电 流的限制。 2、计算牵引力:在全功率工况下,对应机车计算速度下 的牵引力称为计算牵引力。计算牵引力受计算速度下的机 车粘着的限制。 3、持续牵引力:机车在全功率工况下运行时,对应持续 速度的牵引力称为持续牵引力。
二、 电力机车的分类
3、交直交型电力机车(交流传动电力机车) 交-直-交流电力机车采用交流无整流子牵引电动机(即 三相异步电动机),这种电动机在制造、性能、功能,体 积、重量、成本、维护及可靠性等方面远比整流子电机优 越得多。它之所以迟迟不能在电力机车上应用,主要原因 是调速比较困难。这种机车具有优良的牵引能力,很有发 展前途。
中国第一台 干线铁路电 力机车
中国电力机车的研制开始于1958年。当时的铁道部田 心机车车辆工厂,也就是现在的株洲电力机车工厂在协助 湘潭电机厂制造工矿电力机车的同时,设计并试制铁路干 线电力机车。1958年初,铁道部、第一机械工业部组织考 察团赴苏联考察学习。当时,苏联基本定型的是使用20千 伏工频单相交流制的Н60型电力机车,与中国决定采用的25 千伏工频单相交流制不尽相同,于是对Н60型电力机车进行 了大胆地技术改造,其中重大修改达78处。 1958年12月28日,中国第一台干线铁路电力机车试制 成功,命名为6Y1型。“6”指机车有6根车轴(6对车轮), “Y”则是引燃管(一种整流方式)的“引”字汉语拼音首 字母。机车持续功率3410kW,最高速度100km/h。

机动车辆类型及分类标准

机动车辆类型及分类标准

机动车与非‎机动的区别‎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车辆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机动车包括‎: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瓶车、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和‎特型机动车‎、农用运输车‎等。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和设计时速‎在20公里‎以下的残疾‎人用机动车‎等。

二、机动车分类‎的具体标准‎1、大型汽车:指总质量大‎于4500‎千克,或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各种‎汽车;2、小型汽车:指总质量在‎4500千‎克以下(含4500‎千克),车长在6米‎以下,或乘坐人员‎不足20人‎的汽车;3、专用汽车:指专门设备‎且有专项用‎途的汽车包‎括扫地汽车‎、仪器车、邮政汽车、汽车吊车等‎;4、特种车:指有特殊专‎门用途的紧‎急用车辆包‎括消防汽车‎、救护汽车、工程车抢险‎车、警备车、交通事故勘‎查车等;5、有轨电车:指以电动机‎驱动,设有集电杆‎,行驶在轨道‎上的车辆;6、无轨电车:指以电动机‎驱动,设有集电杆‎,装有轮胎或‎车轮的车辆‎;7、电瓶车:指以电动机‎驱动,以电瓶为电‎源的车辆;8、三轮摩托车‎:指总质量在‎750千克‎以下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9、二轮摩托车‎:指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大于或等于‎50毫升,最大设计车‎速超过50‎公里/小时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 m/h,一般都在4‎0 km/h左右;10、轻便摩托车‎:指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小于或等于‎50毫升,供单人乘骑‎,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 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11、四轮农用运‎输车:功率不大于‎28千瓦,载质量不大‎于1500‎千克,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50公里‎/小时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12、三轮农用运‎输车:功率不大于‎9千瓦,载质量不大‎于500千‎克,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40公里‎/小时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13、大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指发动机功‎率大于等于‎14.7千瓦(20马力)的方向盘式‎拖拉机;14、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指发动机功‎率小于14‎.7千瓦的方‎向盘式拖拉‎机;15、手扶拖拉机‎:指用手把操‎纵转向的轮‎式拖拉机;16、轮式自行专‎用机械:指设计行驶‎速度在10‎公里/小时以上,装有充气轮‎胎,可以在道路‎上自行行驶‎的专用机械‎;17、全挂车:指本身无动‎力,独立承载,依靠其他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18、半挂车:指本身无动‎力,与主车共同‎承载依靠主‎车牵引行驶‎的车辆。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7.12•【文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2006)(发布日期:2006年8月22日,实施日期:2006年11月1日)、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2007)(发布日期:2007年6月22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3号修改单(2008)(发布日期:2008年8月20日,实施日期:2008年8月20日)修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4年7月12日发布2004年10月1日实施)前言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 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 GB7258-1997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增加了“3 术语和定义”,明确了中置轴挂车、乘用车列车、电动汽车等概念;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将“运输用拖拉机”更名为“拖拉机运输机组”,明确了拖拉机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作业。

2、在“4.1 整车标志”中,⑴ 删除了 GB7258-1997 第 3.1.1 条中的“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的要求;⑵ 细化了各种类型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允许使用符合规定的柔性标牌(4.1.2);⑶ 明确了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规定车辆识别代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4.1.3);⑷ 取消了GB7258-1997 第 3.1.3 条中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易于拓印的要求;⑸ 增加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4.1.5)。

机车车辆管理办法

机车车辆管理办法

机车车辆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机车、车辆是我公司从事铁路运输及铺架施工的主要动力和设备,为管好、用好机车、车辆,优质高效地全面完成运输生产和铺架施工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公司各单位除严格执行本办法外,还应严格执行铁道部颁发的有关规章、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遇公司前发文件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二条机车管理2.1机车运用2.1.1项目经理部应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树立全局观念,加强机车的日常运用、维修管理,经理部要有一名领导主管此项工作,1~2名技术人员分管机车车辆工作。

2.1.2项目经理部依据标书、施组的安排提前2个月向公司运输部提报用车的书面计划。

计划中应详细说明机车的用途、列车牵引吨数、预计列车长度、区间最大坡度、计划机车台数、以及是否需要无线列调、运行监控器和移频信号等设备,并根据工期要求情况分时段说明所需机车台数。

2.1.3公司将根据项目经理部提报的计划,结合机车配属情况确定应拨机车型号及台数,为方便运用及维修,调拨时力求机型统一。

项目经理部在搞好机车维修、保养的基础上合理安排机车交路,提高机车的运用效率。

机车的配属原则上在公司内部调配,确因内部调配不了时将考虑租用或购置。

租用或购置机车须经公司同意。

2.1.4司机长变动时原则上应征得劳资部、运输部的同意后实施。

机车调拨时,该车原司机应随之调动,调出方要负责机车的整备及随车乘务员的安全教育。

机车的使用、管理单位对机车负责的期限为自机车到达使用单位办理完交接手续时起,到使用结束送达下一个指定地点并办理完交接手续时止,其完整的技术状态交接记录要及时报公司运输部备案。

调出机车的发运工作由调出单位负责办理,其鉴定费、运费由接收单位承担。

2.1.5机车交接时,除技术状态交接外,机车的燃油及工具备品也应履行完整的交接手续。

机车交接时的基本油量为:DF4型为3000升、ND2型为1000升,不足部分由调出单位补齐,超出部分转接收单位。

机车发运时燃油的储备还应考虑到机车回送途中起车充电和打温的耗油。

电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电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电动车安全管理制度7篇电动车安全管理制度篇1一、车辆安全及使用管理1、配备电动车辆的员工,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管理,电动车仅限工作期间使用,若在与工作无关的场合下使用,违反交通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2、员工驾乘的电动车,限在工作期间驾乘,若酒后驾车、非工作期间驾车外出而造成的一切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驾乘电动车的员工必须佩戴头盔和其他防护用品;车辆应做到勤检查、勤检修,保持车况良好,严禁病车上路,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4、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严禁高速行车,做到安全谨慎驾驶。

5、使用人必须爱惜车辆,勤保养,按时充电,保持车辆清洁。

6、使用人应将电动车停放在干燥、通风性良好、安全的地方。

7、电动车使用注意事项必须遵照使用明书要求。

8、车辆出现故障后应及时维修,维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使用人员管理1、甲方有权对乙方和乙方所驾驶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规问题进行处理。

2、乙方对所驾驶的电动车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杜绝病车上路行驶,如因此造成的后果责任由乙方自负。

3、乙方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对违反交通法规的罚款由乙方自负。

4、乙方要杜绝酒后驾车,因酒后驾车发生的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负。

电动车安全管理制度篇2为了规范__小区电动车辆管理,给业主电动车充电提供方便,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望共同遵守执行。

1、充电站仅__小区业主电动车充电使用,外单位及其他人员不得使用;2、本设备可以同时提供10辆电动车充电,充电时需自带充电器,在机子上按下某一路的控制按键,刷卡(或投币)后,系统就会给对应通道的插座供电,同时屏幕会显示工作状态及时间,找到对应的插座后可充电;3、充电站实行刷卡(或投币)充电管理,刷卡或投币1元可以充电3个小时,以此类推;4、本设备上对应的一个插座充一辆电动车,严禁一座多充现象;5、电动车需按秩序停放充电,充电时长不得超过6小时,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车辆不得停于此处,应停放到指定的位置,以方便下一辆电动车充电;6、充电站的供电时间为早8:00至当日晚上10:00,请业主提前计划好充电时间;7、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损失的由车辆所有人负责;8、电动车内严禁摆放贵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违者后果自负;9、充电站发生故障时,请及时告知物业管理处,不得自行处理;10、请自觉爱护充电设备,损坏照价赔偿;11、需要购买充值卡的业主,请到__物业管理处办理。

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2.26•【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26日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2022年12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保护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电动摩托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驱动装置的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普通摩托车。

低速电动车是指符合国家限定低速标准,由电机驱动,且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能量储存系统的汽车。

第四条电动车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规范,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电动车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电动车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并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本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推动城乡社区参与电动车综合治理。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模考试题(附参考答案)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模考试题(附参考答案)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模考试题(附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一B、三C、二正确答案:B2、预设安全距离为20m时,紧急制动时的速度为80km/h,那么停车后的安全距离是( )。

A、50mB、60mC、70m正确答案:B3、LKJ-2000型监控记录装置事故状态记录器( 黑匣子)在机车走行距离每变化( )所有内容记录一次。

A、20mB、10mC、5m正确答案:C4、凡遇列车中某一车辆制动机发生故障,不能及时修复或因车辆装载的货物规定需停止使用该车制动机等情况时,可以关闭( ),同时拉动缓解阀。

A、排风塞门B、截断塞门C、折角塞门正确答案:B5、货物列车列尾装置尾部主机的安装与摘解,由( )人员负责。

A、车务部门B、车辆部门C、机务部门正确答案:A6、列车运行途中遇有落石、倒树等障碍物危及行车安全时,司机应( ),排除障碍并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继续运行。

A、加强瞭望B、立即停车C、按规定限速运行正确答案:B7、掌握空转发生的规律,进入长大上坡道前,应尽可能( )列车运行速度,充分利用动能闯坡。

防止因发生空转而造成坡停。

A、减小B、提高C、不变正确答案:B8、列车在运行中,司机应按照“( )”操纵列车,按规定使用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无线调度电话、机车自动信号以及机车自动停车装置,并严格执行呼唤应答和车机联控制度。

A、机车周转图B、列车运行图C、列车操纵示意图正确答案:C9、列车供电具有单路供电和双路供电两种供电模式。

双路供电时,列供柜内接触器( )闭合,由两路向外供电。

A、KM5和KM6B、KM4和KM6C、KM4和KM5正确答案:C10、货物列车运行中,自阀减压排风未止,不得缓解机车制动;自阀减压后至缓解、停车前,机车制动缸压力不得少于( )。

A、50kPaB、60kPaC、70kPa正确答案:A11、时速160公里动力集中型电力动车组停放制动指令源:停放施加按钮;CCU;( );控制车断电钥匙( 通过网络信号给动力车);控制车断开蓄电池( 通过自带的延时继电器)。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199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1997)(本标准是对GB7258-87标准的修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997年发布1998年1月1日实施)随着我国机动车工业和道路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车辆的技术性能、制造质量和行驶速度不断提高。

为进一步提高机动车运行安全性和减少公害,在这次标准修订中相应地提高了车辆路试制动检验初速度,增加了一些车辆的安全结构、装备和减少机动车公害等方面的要求。

近年来,我国农用运输车发展十分迅速,为加强对这部分车辆的技术管理,保障安全运行,这次修订时在标准中对农用运输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应使用所引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最新版本。

为了便于本标准的实施,在修订稿中增加了检验方法,以附录(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形式在标准正文之后。

为了便于区分不同类型机动车的不同要求,在本次修订时增加了附录F。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a)3.1.3有关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的要求;7.6.2有关轻便摩托车应装有远、近光变换装置的要求;7.6.6有关危险报警闪光灯的操纵装置不受电源总开关的控制的要求及有关轮式拖拉机车组装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要求;11.1.1有关最大设计车速大于100km/h的载货汽车的牵引车、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安装安全带的要求;11.2有关三轮农用运输车、手扶变型运输机、手扶拖拉机车组安装后视镜的要求;11.2有关车长大于6m的平头载货汽车安装下视镜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b)7.6.11有关至少有两条车厢照明线路的要求;14.2有关驾驶员耳旁噪声控制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19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2020年机动车认定标准

2020年机动车认定标准

2020年机动车认定标准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坐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机动车价格认定标准《机动车价格认定规则》第九条价格认定人员采用“市场法”进行价格认定时,应通过市场调查选择3个或3个以上与涉案机动车品牌、车型、使用性质相同,配置、已使用时间、已行驶里程、使用状态等相同或相似的机动车作为参照,通过分析比较涉案机动车与参照机动车之间的差异并进行相应调整,从而确定涉案机动车的价格。

机动车认定价格=参照机动车价格×(1±调整系数)调整因素包括:配置、已使用时间、已行驶里程、使用状态等对价格有影响的因素。

第十条价格认定人员采用“成本法”进行机动车价格认定时,应按照机动车的基准日重置成本扣减各种损耗来确定机动车价格。

机动车价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机动车价格=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在计算“重置成本”时涉及相关税费应以认定基准日国家和地方执行的税费标准确定。

综合成新率:价格认定人员根据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通过对机动车的实物查验、勘验和市场调查,对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等价格影响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机动车的成新率。

价格认定人员可以根据使用年限、行驶里程,结合观察法确定机动车综合成新率。

必要时,可以结合专家意见确定综合成新率。

第十一条涉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价格认定时,有实际市场交易价格的,价格认定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市场交易价格进行价格认定,没有实际市场交易价格的,可以采用成本法进行价格认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价格认定结论中不对涉案机动车涉及拖欠的相关税、费、罚款进行扣减。

提出机关有特别要求的,相关内容可在结论书中单独列明。

第十三条走私机动车和无进口证明的机动车通过补办相关手续,使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成为合法机动车的,按照同类机动车市场价格扣除将其转为合法机动车所需相关税费、流通环节的合理费用的方法进行价格认定。

新能源汽车结构原理与检修-复习题带答案

新能源汽车结构原理与检修-复习题带答案

新能源汽车结构原理与检修-复习题带答案项目一新能源汽车简介复习题一、填空题1.按照动力源的不同,新能源汽车可分为(纯电动汽车)、(增程式电动车)、(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四种。

2.纯电动汽车的英文缩写为(BEV)。

3.混合动力汽车在电量充足的情况下,低速行驶时可以(关停)内燃机。

4.截至2019年底,我国新能源汽车增量连续(五)年超过100万辆,呈快速增长趋势。

5.(DC/DC)表示在直流电路中,将一个电压值的电能变换为另一个电压值的电能装置。

6.车载充电机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上,能够将公共电网的交流电能变换为车载储能装置所需要的(直流电)。

二、选择题1.( C )工信部公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第39号令。

A、2015年B、2016年C、2017年D、2018年2.( B )是指驱动能量完全由电能提供的、由电机驱动的汽车。

电机的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或其他能量储存装置。

A、电瓶车B、纯电动汽车C、乙醇燃料汽车D、混合动力汽车3.在新能源汽车产业格局中,将(A B C)三种整车技术列为“三纵”。

A、纯电动汽车B、插电混动汽车(含增程式)C、燃料电池汽车D、天然气汽车4.在新能源汽车产业格局中,将(A B C)三种关键技术列为“三横”。

A、动力电池及管理系统B、驱动电机与电力电子C、网联化与智能化D、车辆ECU控制系统5.新能源汽车蓄电池充电时所用的电力,在用煤炭作燃料发电时也会产生(ABC)等有害物质。

A、COB、SO₂C、粉尘D、焦煤6.向新能源汽车蓄电池充电的电力,可以由(ABCD)等能源转化而来。

A、煤炭B、水力C、太阳能D、风能三、判断题1.纯电动汽车的主要优点是行驶过程中完全零排放、结构相对简单、日常使用的维护成本低。

(√)2.增程式电动汽车是一种在纯电动模式下可以达到其所有的动力性能,而当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无法满足续航里程要求时,打开车载辅助发电装置为动力系统提供电能,以延长续航里程的电动汽车,且该车载辅助供电装置与驱动系统没有传动轴(带)等传动连接。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20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20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标准号: GB/T 3730.1-2001 替代情况:替代GB/T 3730.1-1988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前言本标准修改采用ISO/WD3833:1999《道路车辆类型术语和定义》,是对GB/T3730.1-1988《汽车和半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车辆类型》的修订。

本标准与ISO/WD3833不同点:因我国已有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标准,因此在本标准中删除了ISO/WD3833中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部分,其他技术内容则等同采用ISO/WD3833的内容;并按GB/T1.1的要求,在ISO/WD3833内容基础上增加了索引部分。

本标准与上一版本在标准内容上有较大差别,不再对车辆进行分类和分级,而是给出各种车型的具体术语和定义,并给出了相应的示意图。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T3730.1-1988。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彦戎、吴卫、赵静炜、刘翔海。

本标准于1983年6月首次发布,1988年6月第一次修订。

1 范围本标准对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类型给出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为在道路上运行而设计的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

2 术语和定义2.1 汽车motor vehicle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1)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的车辆;──特殊用途。

本术语还包括:a)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三轮车辆。

1)2.1.1 乘用车Passenger car(见表1)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

它也可以牵引一辆车。

注:表1中2.1.1.1~2.1.1.6给出的乘用车也可俗称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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