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档案馆档案利用 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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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档案馆档案利用工作管理办法(初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区档案馆档案利用工作,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利用工作应遵循依法、便捷和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各区档案馆对所有到开放期限的档案,应组织鉴定小组及时进行鉴定,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无需继续保密或控制使用的,均可由档案馆报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开放,必要者报本级政府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需继续保密或控制使用的,需报北京市档案局进行审批。
第四条各区档案馆馆藏档案必须经过系统整理,开放的档案应编有供利用者自行检索的案卷或文件级开放目录。破损或字迹褪变、扩散的档案,均应经过修复保护。
第五条利用区档案馆馆藏档案,应优先提供档案数字化副本;古老、珍贵和重要档案应以复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第六条各区档案馆应当采取设立阅览室、档案网站等多种方式,配备必要的阅览和复制设备,向社会提供已开放档案、文件查询服务。
第七条各区档案馆应当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并将档案利用服务的内容、时间、手续、方式等基本服务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因
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按规定不予公开的档案外,各区档案馆应当向社会开放下列馆藏档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形成的档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形成的、时间已满30年的档案;
(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
(四)属于已作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档案;
各区档案馆开放个人捐赠、寄存的档案,应当征得捐赠人、寄存人同意。
第九条公民和社会组织可以持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件,在区档案馆查阅、复制或者摘录已开放的档案、文件及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条各区档案馆开放档案的利用手续是:
(一)大陆公民持有身份证或工作证、介绍信,可直接到区档案馆利用。
(二)台、港、澳同胞和华侨如查取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可持本人回乡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到区档案馆利用;利用其它开放档案,须经大陆邀请单位、合作单位或接待单位介绍,提前三十天向区档案局(馆)提出申请,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以及其它有关情况。
(三)外国组织和个人的利用手续按《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各区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利用手续是:
(一)婚姻登记类档案。
1.当事人为内地居民的,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可以查阅本人婚姻登记档案。
当事人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的,持有《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婚姻登记档案。
2.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区档案馆查阅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受委托人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及委托书,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目前及办理婚姻登记时的身份信息,登记日期和登记机关。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可以委派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工作证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4.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本人律师执业证书及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身份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5.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件、被监护人身份证件及监护关系证明,经婚姻登记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被监护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6.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件、被查询人身份证明、死亡证明及继承关系证明,经婚姻登记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死亡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7.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利用目的合理的,经区档案馆馆长批准,持相关材料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二)土地登记资料类档案(农村宅基地、宅基地上建房档案)
1.土地权利人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其权利凭证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
2.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土地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凭证和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单位的证明文件、本人的身份证明查询土地权利人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
3.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查询土地原始登记资料。
4.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查询与其代理业务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三)房产类档案
1.(农村宅基地上的房产)
(1)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农村宅基地上的房产登记资料;委托查询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经公证或者认证。
(2)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可以查询、复制农村宅基地上的房产的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农村宅基地上的房产登记资料。
2.区档案馆只对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经租房及文革产、代管产、献产等档案的查阅业务。房屋管理部门查阅区档案馆馆藏经租房及文革产、代管产、献产等档案,须出具单位介绍信及本人工作证。
(四)公证档案
1.公证业务办理机构应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可以查询本公证处办理过的原始公证资料。
2.司法行政机关的公证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公证档案的,应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有关档案的,应出具正式查卷函件,经区档案馆馆长批准后办理查阅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