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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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及解题技巧:总论

2021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及解题技巧:总论

2021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及解题技巧:总论2021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及解题技巧之总论如下:常见考试知识点1.民法概述考点1:民法的调整对象考点2:民法的渊源考点3:民法的基本原则常见考试题与解题技巧1.民法概述考点1:民法的调整对象例1(2006年统考试题)论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答案要点】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处于平等地位,即财产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各自独立,彼此互不隶属,不具有命令、服从的关系。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即财产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这是由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所决定的。

平等、自愿的特点,也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界限。

(3)坚持等价有偿原则,即当事人之间发生财产关系时,必须按照互惠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实行,即获得财产利益应支付相对应对价,才能为双方所接受。

不等价的交换是违背商品经济客观规律的。

(4)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因具有金钱价值的物质资料和智力成果的归属发生的关系,是基本的财产归属关系;财产流转的基本内容是商品交换关系,其表现形式有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送关系、物品保管关系以及知识产权转让关系等。

【解析】本题是论述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财产关系的特点。

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但并非所有的财产关系都由民法来调整。

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这种财产关系所具有的特点在答案要点中已明确,在此不赘述。

例2(2021年统考试题)下列社会关系中,由民法调整的是( )。

A.甲与乙之间的恋爱关系B.丙与丁之间的租赁关系C.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D.房地产公司与其销售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答案】B【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见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成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

成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

成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第一章绪论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总和。

二、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任意法;3.民法是人法;4.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

具体来说,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等价有偿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四、民法的渊源五、我国民法的历史和现状六、现代民法的发展1)概述2)民法形式的发展3)民法内容的发展1.传统民法的基本内容有所动摇。

2.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得到改善。

3.人格权的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

4.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

5.产品责任已发展为独立的侵权责任。

6.强制性民法规范日渐增多。

7.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

8.私法与公法的界限已经开始淡化。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包括公民、法人和国家;客体要素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内容要素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分类、行使、保护及其和民事义务的关系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它具体包括:1)权利主体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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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速记【四篇】篇一一、法人机关的含义:法人机关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需要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法人机关的特征有:1、法人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法人机构。

2、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织部分。

3、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设立的。

4、法人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关。

5、法人机关是由单个自然人或集体组成的。

二、法人机关的种类:由权利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组成。

1、法利机关:是法人自身意思的形成机关,是决定法人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关。

2、法人执行机关:是执行法权利机关决定的机关。

是执行法人意志的机关。

3、法人监督机关:是对法人的执行机关的行为实行监督检查,以保障法人意志得以实现的机关。

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其特征:1、是由法律或者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2、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是代表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自然人。

四、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法人机关与法人之间不是两个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是具有同一的法律人格。

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二者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篇二一、法人的财产法人的财产指法人独立拥有的财产。

法人的财产有以下特征:1、法人的财产是法人独立享有、自主支配的财产。

2、法人的财产是与其他组织、发起人或者投资人、法人的成员的财产完全相分离的财产。

二、法人的责任法人的责任是指法人在对其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务负责清偿的民事责任。

法人责任有以下特点:1、法人的责任是法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

2、法人的责任是法人对其自己的债务承担的责任。

3、法人的责任是以法人的独立财产承担的责任。

4、法人的责任不能代替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

篇三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专升本民法必背知识点

专升本民法必背知识点

民事权利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自愿原则(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公平原则(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均衡。

3:当事人合理的承担民事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1: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2: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力。

掌握考试内容大纲民法概述,民法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合伙,民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和期限物权概述,物权的变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债的概述,合同人身权概述,人格权,身份权婚姻家庭概述,亲属关系原理,结婚,夫妻关系,离婚,父母子女,收养民事责任概述,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民法专升本简答题重点有哪些?(一)民法的渊源【单选、简答】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的主要渊源是制定法,习惯在条件下也可以成为我国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1)宪法中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2)民事法律(3)民事法规(4)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5)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6)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7)国际条约中的民事规范2.习惯(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单选、简答、论述】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单选、简答】我国《民法总则》以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为标准,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包括18周岁以上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够以自己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凡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只要不是精神病人,就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024年成考法学民法必背考知识点汇总

2024年成考法学民法必背考知识点汇总

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民事权利的保护1.民法的概念和内涵-民法是调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平等主体地位以及平等主体地位所衍生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人身财产权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内涵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人身财产权的法律地位、权利的依法取得和保护、侵权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2.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和保护-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具备主体、客体和法律因素三个要件。

-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包括民事权利的依法行使和侵权责任的承担。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和效力1.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条件-民事行为的设立需要具备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和合法目的三个要件。

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包括生效、失效和解除三个方面。

-单方行为自始生效,多方行为经达成协议即成立,依法设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效力具有相对性、合同性和可撤销性的特点。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通过撤销、无效、解除等方式终止其效力。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人身权的保护是保护人的生存权、生活权和保健权的一种方式。

-人身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权。

2.财产权的保护-财产权的保护是保护人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一种方式。

-财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权。

3.人身财产权的保护-人身财产权的保护是保护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一种方式。

-人身财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权。

四、民事主体的权利1.自然人的权利-自然人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家庭权利、继承权等。

2.法人的权利-法人享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包括法定权益和特定权益。

五、民事主体的义务1.自然人的义务-自然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履行合同义务、承担侵权责任、履行赡养抚养义务、遵守婚姻家庭义务等。

-法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履行合同义务、承担侵权责任、履行社会责任等。

六、合同的设立和效力1.合同的设立要件-合同的设立需要具备意思表示、真实意思、合法目的、合法形式(根据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等要件。

成人高考复习:2023专升本《民法》考试知识点

成人高考复习:2023专升本《民法》考试知识点

成人高考复习:2023专升本《民法》考试知识点01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理论分类(1)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包括: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存在于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如《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名称不叫民法但性质上属于民法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地方性民事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等。

狭义的民法指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其他成文的民事法律法规,也包括判例法和习惯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成文的、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一般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及继承法五编内容。

《民法通则》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把总则和分则贯通加以规定,只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和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

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中,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在民法典之外不存在独立的商法典,商法规范是民法的特别法。

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民法典之外另有商法典,商法典有不同于民法典的特点。

我国基本上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商法典,但有如: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商事法。

(5)公法和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讲义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讲义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讲义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讲义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法人是社会组织这是法人与自然人最主要的区别。

社会组织是为实现一定的宗旨,按照一定的条件建立起来的团体。

法人可以是多个人集合组成的团体,如公司,也可以是一定数量的财产集合组成的团体,如基金会。

自然人是民事主体,法人也是民事主体。

(2)法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法人是社会组织,但并非任何社会组织都能取得法人资格,只有具备法人成立条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法人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这是法人区别于非法人组织的根本所在。

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出资者的财产。

法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具有独立的组织和独立的财产的必然结果。

独立责任,是法人制度的突出优点,也是法人的重要特征。

成考民法物权考点(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则用益物权的一般取得原因(如转让、继承等),自然也适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取的`初次取得有如下两种方式:1.划拨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2)类型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2、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限制。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笔记(一)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笔记(一)

第⼀篇:民法总论 第⼀章:民法概述 第⼀节:民法的含义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然⼈、法⼈、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义和狭义之分,⼴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才财产关系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法典。

⼆、民法的历史沿⾰: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陆法和英美法两⼤法系。

⼤陆法系推⾏法典化,⼜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第⼀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在⼤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法进⼊的⼀个新阶段。

第⼆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之间、公民与法⼈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指⼈们在社会财富的⽣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事平等的。

2、⼀般是当事⼈⾃愿发⽣的。

3、受价值规律⽀配。

⼆、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是⼈们在社会⽣活中形成的具有⼈⾝属性,与主体的⼈⾝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使有关。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民法》是法学专业的重要基础课程,也是成人高考专升本考试的重要科目之一、下面是关于《民法》备考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一、民事权利、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关系1.民事权利:指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享有主动权利和请求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人格权等。

2.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凭借自己的意愿对客观事物进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动。

3.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行为。

二、民事权利的内容和保护1.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权利人对他人的财产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具体财产作为担保的一种权利。

2.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3.人格权:是指个人在法律上享有的以自身名誉、自尊、尊严为核心的人权。

4.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权利的保护主要有法律制度保护和诉讼保护两个方面。

三、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与无效1.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民事行为在符合法定形式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产生权利和义务。

2.民事行为的无效:民事行为未按照法定形式或法律规定进行,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

-无效行为的分级:绝对无效行为、相对无效行为和撤销行为。

-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无效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可撤销是指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但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利。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1.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客体要件、能力要件、意思表示要件、法定形式要件等。

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具有相应的效力,可以产生权利和义务。

五、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行为限制1.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在民事关系中自行作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备考资料

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备考资料

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备考资料一、时效的概念与类型(一)时效的概念时效,是指肯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肯定期间而发生肯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

时效是一种期限,但又与一般期限不同,须有下列三要素:1、肯定事实状态的持续存在。

所谓肯定的事实状态是指占有某物、不行使权利等事实。

2、经过肯定的期间,即肯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肯定期间,这一期间谓之“时效期间”。

时效期间为多久,应依法律的规定,故属法定期间。

3、发生肯定的法律效果,即发生权利得失的效果。

肯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肯定的期间后,当事人或因此取得权利,或因此失去权利。

时效对民事权利所生的得失效果,是时效的功能之所在。

时效的法律性质是:1、就时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而言,时效属法律事实;而就时效的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的作用而言,时效属事件。

2、时效期间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商定更改或预先抛弃,所以时效期间属法定期间。

3、期间须与肯定的事实状态结合才发生肯定的效果,亦即无肯定事实状态与之结合,无时效的.效果存在。

(二)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依时效的事实状态要素和法律效果要素划分为两类: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于时效期间届满时取得该财产全部权的时效。

因其事实状态须占有财产,故亦称“占有时效”。

取得时效的命名是相对于法律效果而言的。

我国现行民法没有关于取得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持续不行使权利而于时效期间届满时毁灭其请求权的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丢失请求权,亦即使权利人丢失依诉讼程序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权利”,该“权利”学理上谓之“胜诉权”。

权利人丢失胜诉权,但其权利的受领保持力仍存在,即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时,权利人仍有受领权,义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以不知道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要求返还已给付的履行。

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毁灭权利的最主要的效力,而非实体权利的全部毁灭。

就其毁灭的最主要的效力,亦即请求权效力而言,诉讼时效又谓之“毁灭时效”。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 成考核心考点笔记 成考 成考重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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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目录第一部分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自然人第四章法人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第六章代理第七章时效和期间第二部分物权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二章所有权第三章他物权第三部分债权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二章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第三章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第四章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第五章合同法的一般原理第六章合同法分论第四部分人身权第一章人身权概述第二章人身权的种类第五部分知识产权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第二章著作权第三章专利权第四章商标权第六部分继承权第一章继承制度概述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七部分民事责任第一章民事责任概述第二章侵权民事责任第三章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

1.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其中包括商法;狭义民法:专指除商法之外的民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各项民事法律、法规等。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系统编撰的民事立法,即按照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撰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的典型形式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如:《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我国制定民法典条件尚不成熟条件下民事立法的特殊形式,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与商法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范围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其含义与私法相同。

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与民法并列。

商法:规定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5.公法与私法公法:以政治、公共秩序、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中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的法律;私法: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的法律。

成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

成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

成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是指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关系及其对等关系的法律。

在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中,民法是一门重要的考试科目,考生需要掌握一定的知识点,以下是民法备考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一、物权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个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支配利益的权利,具有绝对性、直接性和终止性等特征。

2.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对房地产等不动的物体所享有的物权,而动产物权是指对可动的物体所享有的物权。

3.物权的取得、变更和灭失:物权的取得包括合法得到、侵占、物权登记等;物权的变更包括转让、赠与、继承等;物权的灭失包括放弃、丧失、终止等。

4.物权的保护:包括对不正当占有行为的追回、侵权责任的追究、留置权的设立等。

二、合同法1.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的定义要素、协议能力要素、合法要素等。

2.合同成立和履行:合同的成立条件包括合意、买卖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时间、履行方式等;合同的履行方式包括买卖、租赁、承包、委托等。

3.合同的无效和解除:合同的无效包括合法无效和违法无效,解除合同的条件包括违约、变更情况、无法履行等。

4.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买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交付、支付货款、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

三、侵权责任法1.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包括民事主体的平等、有过错就要赔偿、损害赔偿的补偿原则等。

2.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客体:侵权责任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侵权责任的客体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权、财产权等。

3.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侵权责任的各种原则包括直接责任、连带责任、无过错责任等。

4.侵权责任的计算和限制:侵权责任的计算方法包括实际损失的赔偿、损失的预测、惩罚性赔偿等;侵权责任的限制包括免责、减轻责任、责任穿透等。

专升本考试民法知识点总结

专升本考试民法知识点总结

专升本考试民法知识点总结一、法律基本概念1.1 法律的含义法律是国家制定并实施的、规范公民行为的强制性准则,是社会秩序和正常生活的保障。

1.2 法律的特征法律的特征包括:强制性、普遍性、条文性、适用性等。

1.3 法律的种类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

1.4 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效力包括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

1.5 法律的作用法律的作用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公民行为。

二、我国民法总则2.1 民法的内容民法的内容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合同、侵权责任等。

2.2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由、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等。

2.3 民法的适用我国民法适用的范围包括国家公务、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等。

2.4 民法的基本制度我国民法的基本制度包括物权、债权、婚姻家庭等。

2.5 民法的发展我国民法的发展包括经济发展、社会变革等。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3.1 平等自由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是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自由权利。

3.2 保护财产权原则保护财产权原则是指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3.3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公民在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3.4 公平合理原则公平合理原则是指公民在争议解决中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3.5 保护弱势群体原则保护弱势群体原则是指国家保护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利。

四、物权4.1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公民对物体享有的直接支配权利。

4.2 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担保等。

4.3 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包括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相关机构的保护。

4.4 物权的限制物权的限制包括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等。

4.5 物权的归属物权的归属包括公有物、私有物、集体物等。

五、债权5.1 债权的概念债权是指民事主体以货币、实物或者劳务为债务履行对象的关系。

5.2 债权的种类债权的种类包括金钱债权、实物债权、劳务债权等。

高分成考生民法复习要记知识点总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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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
合同违约责任
包括预期违约、实际违约和根本违约等情形。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等。
03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
构成要件
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和主观过错。
免责事由
包括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受害人同意和自甘风险等。
仲裁协议效力
掌握仲裁协议效力判断标准,包括有效、无效和效力待定的情形。
仲裁程序规则
熟悉仲裁申请、受理、组成仲裁庭、开庭和裁决等程序规定。
执行程序中相关问题和解决方法
执行程序启动
执行措施
了解执行申请、移送执行和执行通知等规 定。
掌握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 行措施及其实施条件。
执行中止与终结
合同成立要件
包括要约、承诺、合同形式和合同内 容等要素。
合同效力判断
涉及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以及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方 面。
合同履行原则与规则
合同履行原则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合同履行规则
包括履行顺序、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和履行期限等规定。
包括婚姻登记、婚礼仪 式等。
包括感情破裂、重大过 错等。
包括协议离婚、诉讼离 婚等。
家庭财产关系处理原则和方法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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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夫妻共同财产
包括工资、收益、知识产权等 。
个人财产
包括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 害获得的医疗费等。
财产分割原则
平等协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 益等。
财产分割方法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常考知识点汇总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常考知识点汇总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常考知识点汇总一、民法总则1.法律主体: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有限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和权利保护。

2.个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与管理。

3.法律行为: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无效,要素与效力。

4.权利与义务:权利能力的取得与丧失,公民的人格权、财产权、家庭权,法人的产权和营业权。

二、物权法1.不动产权:不动产的定义与权属,不动产登记与独立产权。

2.动产权:占有与物权的建立,拾得物的归属及拥有者的权利义务,共有物各权利人的权利义务。

3.动产担保物权:抵押权的设立与变更、权利的侵害。

三、合同法1.合同订立:合同要素与条件,合同的订立方式与附生条件。

2.合同效力:合同的生效与解除,合同的效力及其类型。

3.合同权利义务:合同履行的内容与方式,合同的修改与转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四、继承法1.继承概述:继承人的资格与顺序,遗赠的形式与效力。

2.遗嘱继承:遗嘱的形式与效力,遗嘱的撤销与更改。

3.法定继承:以公民的父母、子女、配偶为基本继承人的继承。

五、公司法1.公司的设立与组织:公司的设立要件与程序,公司章程。

2.股东权利义务: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股东会议的召集与决策。

3.公司的重要事项:公司增资与减资,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六、侵权法1.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主体与客体,侵权行为的构成与责任。

2.侵权责任:主体责任与客体责任,侵权责任的种类。

3.侵权救济:损害赔偿的计算与追偿,救济的时效与方式。

最后,提醒您在考试中要注意条理清晰,严格按照题目要求回答,注重答题方法和语言表达的准确性。

希望您能够顺利通过成人高考专升本考试,取得优异的成绩!。

2024年成人高考《法学民法》必背考知识点汇总

2024年成人高考《法学民法》必背考知识点汇总

1.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目的-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自治原则和交易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2.民法的适用范围和解释方法-民法适用范围涉及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变更、转让、消灭等。

适用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法的解释方法包括文字解释、历史解释、制度解释、精神解释和实证解释等。

3.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的取得主要有法定方式、协议方式和依法减轻主体的负担等。

法定方式包括继承、赠与、买卖等。

-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4.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需要满足四个基本要件,即行为主体、客体、目的和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被撤销、终止、无效和无条件履行等。

5.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包括生效、失效和有效期等。

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不同的效力期限。

6.民事法律行为的保护-民事法律行为的保护主要通过撤销、确认和重立等程序实现。

-民事法律行为的保护主体包括当事人、合法利益人和国家机关等。

7.民事责任的主体和承担方式-民事责任的主体包括行为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等。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等。

8.民事责任的产生和消灭-民事责任的产生主要依据是违约、侵权和不当得利等。

-民事责任的消灭可以通过履行、强制执行和协议终止等方式实现。

9.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包括暂时措施、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等。

-民事权利的保护机构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仲裁机构等。

10.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合同的订立需要满足意思表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一致和法律的约束等要件。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可以依据协议、履行和法定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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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

具体说来,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 )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 )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2 (二)自愿原则2 (三)公平原则2 (四)等价有偿原则。

2 (五)诚实信用原则。

2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2 四民法的渊源2 五我国民法的历史和现状2 六现代民法的发展2 (一)概述2 (二)民法形式的发展2 (三)民法内容的发展2 (1 )传统民法的基本内容有所动摇。

2 (2 )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得到改善。

2 (3 )人格权的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

2 (4 )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

2 (5 )产品责任已发展为独立的侵权责任。

2 (6 )强制性民法规范日渐增多。

2 (7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

2 (8 )私法与公法的界限已经开始淡化。

[page]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2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公民、法人、国家。

2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要素: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2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分类、行使、保护及其和民事义务的关系2 1 、民事权利的概念2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它具体包括:2 (1 )权利主体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2 (2 )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2 (3 )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2 2.民事权利的分类2 民事权利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1 )财产权与人身权;(2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3 )绝对权与相对权;(4 )主权利和从权利;主要应掌握第(2 )种,即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所做的区分:2 支配权是对于作为权利客体的事物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 请求权是特定人(请求权人)对于特定他人(义务人)能够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2 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是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2 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2 3.民事权利行使应遵循的原则2 (1 )公共利益原则。

2 (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 (3 )诚实信用原则。

2 4.民事权利保护的方法2 (1 )自我保护(自力救济):1 )正当防卫;2 )紧急避险;3 )自助行为。

(2 )国家保护(公力救济):1 )民事诉讼保护;2 )刑事诉讼保护;3 )行政程序及行政诉讼保护。

5.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适应同时并存,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有义务必有权利与其相适应,义务的履行则是权利的实现。

三、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特征及其类别2 1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特征2 民事法律事实是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其具有如下特征:考易网校2 (1 )客观性。

2 (2 )联系性。

2 (3 )法律性。

2 2.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别2 (1 )事件(2 )行为2 (3 )事实构成[page]第三章民事主体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行为能力2 1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征。

2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含两种含义,一是主体资格,二是主体享有权利的范围。

应区别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概念。

2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如下特征:2 (1 )主体的平等性;2 (2 )内容的完全性和广泛性;2 (3 )权利能力和义务能力的统一性;2 (4 )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物质保障性;2 (5 )权利能力的不咳转让性。

2 2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终止2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 3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

2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意思能力、取得权利的能力、处分权利的能力。

承担责任的能力。

2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如下特征:2 (!)由国家法律确认;2 (2 )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相联系2 (3 )非依法定条件的程序,他人不得限制和取消。

2 4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2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且智力正常。

16到18周岁可视为。

2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到18岁之间,不能完全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

2 (3 )无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下,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

二、合伙的概念、效力、变更和消灭2 1 、合伙的概念2 合伙是两人以上为共同目的,自愿签定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盈亏和共担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

合伙的主要法律特征是:2 (1 )合伙合同是合伙成立的基础。

2 (2 )合伙是一种独立的联合组织。

2 (3 )合伙是一种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关系。

2 (4 )合伙是提种共同分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关系。

2 2 、合伙的成立要件2 (1 )实质要件—签定合伙协议。

2 (2 )形式要件—核准登记。

3 、合伙的出资和合伙财产(1 )合伙人的出资。

(2 )合伙的财产。

(3 )合伙的财产保全。

2 4 、合伙的债务承担2 5 合伙的内部关系2 (1 )合伙经营事物的决策、执行与监督。

2 (2 )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

2 6 、合伙的终止2 (1 )合伙解散的原因。

2 (2 )合伙的清算。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 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征2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

企业法人从核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批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核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取得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终止时消灭。

但法人终止以后,在依法进行清算的阶段,限于清算的必要范围内,法人仍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至法人清算完结之日起,其权利最终消灭。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同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其特殊性表现在:(1 )法人不得享有与公民的人身密不可分离的权利。

(2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受法律和行政命令的限制。

(3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要受法人的目的范围的限制。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

其具有如下特征:(1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在时间上是一致的,也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在法人存续期间始终存在。

两者同时发生,同时消灭。

(2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

(3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其不同于单个自然人意思的团体意思为前提,是由其机关或代表来实现的。

四、法人的设立、变更和消灭l.法人的设立(1 )法人设立的原则。

(2 )法人设立的方式。

(3 )法人设立的民事责任。

2.法人的变更3.法人的消灭法人的消灭即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的丧失。

其原因有:(1 )依法被撤销;(2 )解散;(3 )破产;(4 )其他原因。

五、联营的概念、形成及其财产责任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法律形式。

联营关系的建立是基于联合各方的意愿和自由协议。

联营的形式和财产责任:(1 )法人型联营,指参加联营的各方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联营。

在对外关系上,联营法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在对内关系上,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般与其出资额一致,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联营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2 )非法人型联营,指联营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组成一个合伙性质的联合组织。

在这种联营形式中,联营各方对合伙型联营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3 )合同型联营,指联营各方并不组成新的经济实体,而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的协作性质的联营。

在这种联营形式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由合同约定,各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互不连带。

[page]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法律事实中行为的一种,能够弓I 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是民事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最大量的法律事实,有其自身的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取得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表意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

(1 )该意思表示须包含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2 )该意思表示须完整地表达了将要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内容;(3 )行为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将自己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可以由他人客观地识别。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

(1 )合同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2 )实践行为:交付标的物;(3 )要式行为:采用特别表意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定享有撤销权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使法律行为之效力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以下几种:(1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 )返还财产。

因该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

只有一方交付财产的,作单方返还;双方皆交付了财产的,作双方返还。

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其价值。

除返还原物外,还应退还由原物所在的革息。

总之,原则上应使财产关系恢复到法律行为成立之前的状态。

(2 )赔偿损失。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是由一方或双方的过错造成的,皆发生赔偿损失的问题,由有过错的一方向无过错的一方赔偿因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所发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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