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类型及现实表现形式
表见代理案例和分析
警惕“表见代理”案情介绍:甲、乙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往来关系,李某系甲公司的一名采购员,一直负责与乙公司进行接洽并签订采购合同。
2009年3月,乙公司交付的一批货物质量不合格,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的事先约定,甲公司有权扣除20%的货款。
但李某于2009年5月与甲公司签署了货款确认书(未加盖甲公司公章),其中并未扣款。
不久,乙公司向甲公司出示该货款确认书,要求甲公司支付全部货款。
甲公司以李某的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且确认书上未加盖公司印章为由拒绝清偿应扣除的货款。
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立即清偿全部债务。
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某在货物确认书上的签字行为是否能代表公司,是否具有合法效力,如果李某的签字能代表公司且具有合法效力,则甲公司依法应向乙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反之,则李某的签字行为不能代表公司,公司有权不予认可。
本案中,甲公司自称公司内部对李某的签字效力及范围有限制,但并不能出示证据证明将此限制告知了乙公司,且李某担任甲公司的采购员,一直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业务往来,乙公司有理由相信李某就货款确认一事享有签字确认的权利,其签字行为可代表甲公司,因此,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的在货款确认书的签字行为代表了甲公司,合法有效,甲公司应承担该签字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全部货款。
李某的上述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效力为我国法律所认可,它的意义在于维护交易的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现实生活中的表见代理行为还有:将公章交给他人保管,而保管人私下对外使用公章;给他人的授权委托书中未写清楚授权事项、授权范围,导致被授权人滥用授权等。
对于表见代理,法律规定其后果均应由“本人”承担——本人是指真正的有权主体,如公章上的刻名单位、签发授权书的授权人等。
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的概念、特征类型和立法价值取向、及具体适用时应注意的5个问题一、表见代理的概念、特征及类型《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这是我国立法第一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一旦构成,善意相对人就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被代理人须对此承担相应合同责任。
表见代理成立时必须具备的3个特征要件:(1)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
相对人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其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
(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
即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相应的代理权,若相对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仍与其订立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表见代理有3种构成类型:(1)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
即事实上并未授权,但本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或者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作反对表示,从而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表见代理。
比如在委托代理中,委托人(被代理人)应当有明确的授权范围,若授权代理时未指明代理权限,或者其指明的权限未在代理证书上写明,以及把有关印鉴、证明文书(包括合同章和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等)交给行为人,均可使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地相信代理人为有权代理,而与之签订合同等。
(2)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
即代理权事实上被限制缩小,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足以令人相信行为人权限未被限缩的假象而发生的表见代理。
此情形多发生在外部授权而内部限缩其授权,这种对代理权的内部限制不具有对抗相对人的效力。
表见代理的类型有哪些
表见代理的类型有哪些核心内容:表见代理是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行为。
表见代理主要有由代理权限制所生的表见代理、由授权表示所生的表见代理、因代理权的撤回或消灭所生的表见代理等类型。
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表见代理的类型。
表见代理的类型1、由代理权限制所生的表见代理由代理权限制所生的表见代理,是指代理权的限制而使第三人非因过失不知所为的代理行为。
这种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1)须代理人就权限外的事项,以本人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2)须代理人有某种代理权;(3)须代理的相对人为善意并无过失;首先,相对人须为善意,即须相对人相信代理人的行为为代理权限内的行为,且相对人的善意与相信代理人就其他事项亦有代理权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在被代理人授权权限不明的情况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的代理行为。
但是,如伪造或盗用关于其他事项的本人委托状,并将其提示于第三人,从而使第三人就该事项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其次,相对人须并无过失,即虽以善意管理人的注意,而仍可相信其为代理权限内的行为。
相对人有无过失,在积极代理中,以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为相对人所了解或到达相对人时为准。
在消极代理中,以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为代理人所了解或达到代理人时为准、(4)须相对人具有相信代理人对于其所为的代理行为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
2、由授权表示所生的表见代理由授权表示所生的表见代理,是指本人表示以代理权授予他人,或者知道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为不反对表示的情形。
这种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1)须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2)须本人以其行为表示授予行为人以代理权;此种表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作为的方式,如本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以他人,但事实上并未授权;将可以证明代理权的文件或印鉴交予他人等。
不作为的方式,即《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情形。
《民法总则》表见代理的类型化分析
2、有权利外观:即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需要让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 权,如持有授权委托书或者有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代理权的外观特征。
3、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被代理人需要采取一 定的措施来维护交易安全。例如,在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及时通知第 三人撤销代理关系。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2、基于过失代理的表见代理
这种类型的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由于疏忽或轻率,没有发现自己的权力外观 是虚假的,从而构成了表见代理。例如,丁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以某公司的名 义进行业务往来,由于丁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并未发现自己的权力外观是虚假 的,从而构成基于过失代理的表见代理。
3、基于意外事件引起的表见代 理
6、投保风险保障:被代理人可以考虑投保商业保险,以降低因表见代理行 为所承担的风险。一些商业保险产品可以为被代理人提供一定的风险保障,在发 生损失时给予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表见代理作为一种特殊的代理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被代理人需要充分认识到表见代理所蕴含的风 险,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加以规避。通过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明确代理权限、 及时更新公司文件以及投保风险保障等方法,被代理人可以降低因表见代理行为 所承担的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总结和展望
本次演示通过对《民法总则》中表见代理的类型化分析,探讨了各种类型的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法律效力、主观心理状态等方面的差异。对于基于虚伪代 理的表见代理、基于过失代理的表见代理以及基于意外事件引起的表见代理这三 种类型,其特点各异,因此在适用时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未来的研究中,我们可以进一步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对于不同类 型的表见代理,是否需要有不同的举证要求?其次,在各种类型的表见代理中, 如何平衡被代理人、代理人以及相对人之间的利益?最后,在实践中如何准确把 握各种类型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试论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doc
试论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内容摘要表见代理制度是指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由于被代理人与行为人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且相对人在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在客观上足以使相对人充分相信其有代理权,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两种,表见代理意在维护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保护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进而保障交易安全,应为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况,包含在广义的无权代理之中。
区别于狭义的无权代理,其后果应归于本人,待本人履行完义务之后,可依据内部关系向行为人追偿。
构成表见代理除须具备代理的一般要件外,还须具备以下几个特殊要件:(1)客观上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
(2)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且是无过失的。
(3)本人具有过失。
在学理和司法实践中通常将表见代理分为三种类型:即(1)授权表示型。
(2)权限逾越型。
(3)权限延续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对于表见代理的保护范围过于宽泛,这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但是另一方面又不可避免地侵害本人的利益。
完善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系法律调节本人静的利益与社会交易的动的安全,以促进代理制度发挥其社会作用而设。
一、引言意思自治是民事行为的核心要素,但这并不意味着作为一个理性的自然人生活在这个纷繁芜杂的社会中都要事必躬亲,也不意味着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就不能参与民事活动。
因此,现代民法在强调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又创制了代理制度,从而扩张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补足了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代表被代理人同相对人订立合同或为其它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制度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民事行为越来越复杂,有关代理的纠纷就不时产生,尤其是在表见代理中。
表见代理的类型有哪些
表见代理的类型有哪些从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看,表见代理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本人明知他人以其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此种情形是“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一种典型情况,但是如何理解和把握,理论界存在不少争执。
1.何为“本人明知”以及本人知道的时间界限“本人明知”是指本人事实上知道,或者说确确实实知道。
如果本人事实上不知道,即使不知道是由于其自身的过失而致,也不属于“明知他人以其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关于本人知道他人以其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时间,应当是在无权代理行为完成之前。
关于“本人明知他人以其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事实,由谁负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笔者认为应由相对人负举证责任。
当相对人主张表见代理时,自然要对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负举证责任。
一般认为,当相对人已经向本人发出了确认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的催告通知,本人在收到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或者合理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相对人可以认为代理人已经获得了本人的授权,据此而与代理人所为的法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但这里应注意几个问题:一是本人明知而不作否认表示须发生在相对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前或之中。
二是相对人在催告中所指定的答复期限应当合理。
三是相对人在催告中应当详尽告知代理人的情况以及将要实施的法律行为。
2.表见代理的立法意图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和维护交易安全,所以本人向相对人作否认表示,才能产生否认的效力。
也就是说在相对人已经向本人发出催告通知,或者本人通过其他途径得知他人以其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且本人知道与行为人从事交易的特定相对人的情况下,本人应当向该相对人作出否认表示;如果本人不知道相对人为何人,只知道代理人以其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则本人应当对一定范围内的公众作否认表示。
二、本人声明授与行为人以代理权,但实际上并没有授与此种类型的表见代理中,本人虽未真正授与行为人以代理权,但本人的声明授权行为使相对人有足够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及风险
一、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凡是本人没有授权于行为人的无权代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都属于表见代理。
(一)、因表示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本人以自己的行为明示或者默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予,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本人要对相对人的行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
1、被代理人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积极作为的授权意思表示。
(1)被代理人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交予他人,使他人得以凭借其代理人身份实施民事行为。
被代理人虽然没有授权给行为人,但由于被代理人对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管理不善,让行为人获得,从而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这里有几种具体情形:①被代理人将其印章、空白委托书、空白介绍信或者空白合同书等交给本单位或者外单位人员携带使用,虽无具体的授权意思表示,但足以构成授权的表象,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②被代理人虽然没有将空白委托文书交给相关人员,但这些证明文件存放和保管随意,单位人员或其他人员无须采取秘密手段就可以获得,由此导致行为人持有授权委托书等与相对人进行交易,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③被代理人对授权委托书等有严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但是行为人和管理人员串通,管理人员私自将授权委托书等交给行为人,行为人持有授权委托书等与相对人进行交易,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④被代理人虽然对授权委托书等有严密的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但行为人采取盗窃手段获得授权委托书等,而与相对人进行交易,由此应分两种情况:一是被代理人对被盗、丢失负有疏忽责任的,应认定为行为人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二是被代理人对被盗、丢失没有任何责任,则行为人代理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2)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直接或间接向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代理人,但事实上并未授权。
比如某甲准备购买某乙的产品,并表示将授权某丙代为签订买卖合同。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标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产生后果1.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以通知对方的方式作出。
本条所指的无权代理应当是狭义的无权代理,在此情况下,相对人有撤销权。
而《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情况虽然也是无权代理,但是这种情况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与第48条的规定中的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同,其根本区别是:是否存在有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本无代理权的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
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是,只要存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表见代理成立,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就应当按有效的代理来看待;在此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就应当是有效合同。
所以,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撤销权。
2. 本人(被代理人)对相对人(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表见代理被认定成立后,其在法律上产生的后果同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一样,即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如前面所举的构件厂从水泥厂购买水泥的例子,虽然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限,签订了一份数量和付款方式都与被代理人真实意思不相符的合同,但是,在表见代理成立的情况下,被代理人也只能而且必须接受这一事实,承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简述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
简述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其中,代理是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建立起的一种法律关系。
在民法典中,代理可以分为表见代理和实际代理两种形式。
本文将主要介绍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下,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言论向第三人表示代理行为的一种形式。
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并没有实际执行代理行为,而是通过自己的表现来表示被代理人的意思。
表见代理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代理形式,它可以在很多场合下使用,例如签订合同、代理诉讼等。
二、表见代理的特点1、需要被代理人的授权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必须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才能够向第三人表示代理行为。
这是因为代理人的行为或言论代表了被代理人的意思,如果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代理人就无法代表被代理人行事。
2、代理人没有实际执行代理行为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并没有实际执行代理行为,而是通过自己的表现来表示被代理人的意思。
例如,在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代理人只需要向第三人表示被代理人的意思即可,而不需要亲自签署合同。
3、第三人必须相信代理人的表现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第三人必须相信代理人的表现,才能够认为代理人代表了被代理人的意思。
如果第三人没有相信代理人的表现,那么代理行为就无法成立。
三、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表见代理可以适用于很多场合,例如:1、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可以授权代理人代表自己签署合同。
代理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言论向第三人表示被代理人的意思,从而完成签订合同的过程。
2、代理诉讼在代理诉讼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可以授权代理人代表自己进行诉讼。
代理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言论向法院表示被代理人的意思,从而完成代理诉讼的过程。
3、代理经营在代理经营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可以授权代理人代表自己进行经营活动。
代理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言论向第三人表示被代理人的意思,从而完成代理经营的过程。
案例分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及其防范的参考意见一、案例案例一:2003年初,江苏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建了广州某广场工程。
04年7月,分包该工程的包工头赵某出具一张欠条给材料商钱某。
欠条载明:“今欠钱某工程材料款共计人民币300000元,以前所有欠条作废,以此条为准。
”次日,建筑公司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负责人王经理在该欠条上注明“同意从广场工程款中扣除”,并加盖分公司的印章。
据了解,分公司虽然是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但王经理在广场工程建设期间,是具有建筑公司授予的“委托权”的。
这份由建筑公司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主要内容为“授权王××为其代理人,负责分公司的经营管理,有效期限从2003年1月31日至2004年6月31日止”。
之后,赵某偿还钱某100000元,其中有30000元是经分公司支付的。
但余款钱某久追无果,最后只得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偿还欠款200000元,同时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向钱某出具欠条,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赵某对其拖欠材料款的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因分公司的负责人王经理在欠条上的签名及加盖分公司印章的行为是在委托书有效期期满之后,故王经理的行为只是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建筑公司,因此判决赵某给付钱某工程材料款200000元。
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赵某向钱某出具欠条后,分公司的负责人王经理在赵某出具的欠条上签字“同意从广场工程款中扣除”并盖章,虽然王经理在该欠条上签字盖章不是在建筑公司的授权期限内,但他当时仍然掌管着分公司的印章,因此,钱某有理由相信王经理仍有权代理建筑公司对分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王经理在欠条上签字盖章确认债务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见参考法条)的规定,故王经理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行为,其当时所行使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因分公司是建筑公司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故建筑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
表见代理的类型及现实表现形式
表见代理的类型及现实表现形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3级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研究生李学林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中,表见代理表现形态有三种。
即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和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
下文将对这三种类型及其在现实中的表现形式进行论述。
(一)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又称由于本人之明示或默示的表见代理,即本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权,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时,本人要对相对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
我国民法上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有如下几种类型:1,本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相对人表示已经授权而实际上未授权,相对人依赖本人的表示而与行为人进行的交易行为。
这种情况中,本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如广告授权方式的相对人为公众),本人对于自己的授权声明,可以撤回,但是应在相对人与行为人的民事活动成立之前撤回。
撤回的通知应有效地到达相对人,一般应以授权声明同样的方式做出。
2,本人将其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印鉴交与他人,他人凭此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对此信赖而进行的交易。
这些文书印鉴包括被代理人的印章,合同章,盖章的空白证明信,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文书等。
这些文书印鉴本身虽然不是授权委托书,但其与本人有密切联系,具有专用性,起着证明代理权的作用,善意相对人因此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应构成表见代理。
3,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本人知道他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对他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明确表态。
本人所表示的不同态度,可以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如果本人表示承认,则等于授予行为人代理权或者是事后追认,这种事后授权行为追认行为具有追溯效力,致使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转为有权代理,本人应承但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特别说明,此种追认行为应在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之前进行)。
最高法:《民法总则》适用指引④实践中可能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
最高法:《民法总则》适用指引④实践中可能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导读:《民法总则》公布后,相关立法机关和专家学者推出了许多条文释义类图书。
那么,在审判实务领域应如何适用《民法总则》?最高人民法院沈德咏常务副院长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针对审判实务和司法实践,给出了适用《民法总则》确切指引。
法信公号近期连续推送该书中的热点内容,本期介绍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及实践中可能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
>>>> 民法总则条文理解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条文理解】表见代理也是代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民法通则对此并没有规定,合同法第49条弥补了这一漏洞,民法总则在此基础上,从民法典总则编的高度对表见代理作了规定,使得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能够适用于合同法领域,而且能够直接适用于其他可以通过代理实施民法法律行为的领域,科学有效地扩张了表见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
表见代理,谓代理人之代理行为,虽无代理权,而有可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之事由,因而使本人对于相对人负授权人责任之无权代理。
(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90页。
)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致相对人信无权代理人有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37页。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其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总则本着将代理制度回归总则编规定的基本思路,在本章明确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
其基本法理及法律适用规则与合同法的规定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浅析民商事审判表见代理的认定和处理(一)
浅析民商事审判表见代理的认定和处理(一)内容提要:民商事审判中表见代理的认定和处理,是根据表见代理的性质、形态及法律要件界定的,表见代理,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①。
在无代理权之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中,一方面由于无代理权人的代理行为没有(或者违背了)本人的授权意思,其行为可能损害本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第三人又可能基于善意无过失地相信无代理权人的代理行为真实有效,从而丧失交易中的信赖利益。
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我们并不能将所有无实际授权的代理都视为无效,使善意第三人合理的期待利益落空,而必须根据一定的条件确认某些无代理权的代理发生有效代理的法律后果。
这就是表见代理制度。
在本文中还将涉及到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
委托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
无权代理有效与否,法律不仅要考虑本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所以,法律对无权代理区别对待;对于表见代理,趋向于保护相对人,定为有效代理;对表见代理以外的狭义无权代理,赋予本人追认权,故狭义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之行为。
主题词:民商事审判表见代理认定处理法律效力一、民商事审判表见代理的认定(一)表见代理的本质表见代理,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①。
此外,也有学者直接以“表见代理”命名,认为:“表见代理是因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人相信某人具有代理权的表征,本人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代理。
表见一语,是表面上的显示之意②。
关于表见代理的本质问题,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代理法上的规定是不同的,在大陆法系,本人的授权行为与基础法律关系分离,代理权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代理权的发生必须以本人的授权,其间并无直接体现本人的授权意思,因此,表见代理本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但为保护交易安全,立法又赋予表见代理以法律效力。
表见代理的类型
二、表见代理的类型1、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即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或者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作反对表示,从而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表见代理。
但是,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或者应该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的,不能作为表见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各种具体情况作了详细的规定:(1)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
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应当承担责任;(2)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代理权。
介绍信中对代理事项、授权范围表达不明的,委托单位对该项合同应当承担责任,合同签订人应负连带责任;(3)合同签订人未持委托单位出具的任何授权委托证明签订合同的,如果委托单位未予盖章,合同不能成立,责任由签订人自负;如果合同已经开始履行,应视为对合同签订人的行为已予追认,因而对该项合同应当承担责任,需要继续履行的应当补办盖章等手续;(4)对借用其他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经济合同,借用人与出借单位有隶属关系,且借用人签订经济合同是进行正常的经济活动,出借单位与借用人对合同的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负连带赔偿责任。
2、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实质上受某种限制,但却因某种原因造成足以令相对人相信代理人的代理权未受该限制的假象而发生的表见代理。
这其中通常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本人在对代理人委托授权时,存在着授权不明的情况,即本人在代理授权时未指明代理权限,或其指明的代理权限未在代理证书中载明。
二是本人在授权时,对代理人的权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却并未在委托书中载明,或向相对人发出授权通知中未加以说明。
由于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属内部关系,相对人通常并不知情,所以对代理权的内部限制不具有对抗相对人的效力。
表见代理的案例
表见代理的案例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时,代表自己的名义,而非代表委托人的名义。
这种代理形式在商业活动中十分常见,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详细介绍表见代理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房地产买卖。
小张是一名房地产中介,他接到了一位委托人的委托,希望他能帮忙出售一套房产。
小张在与买家进行交易时,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买卖合同,而非以委托人的名义。
在这种情况下,小张就是以表见代理的形式进行代理行为。
如果在交易过程中出现问题,小张将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非委托人。
案例二,公司合同签订。
某公司的销售经理小李在与客户进行合同谈判时,以公司的名义签订了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小李是以表见代理的方式代表公司进行交易。
如果合同中出现纠纷,客户将直接与公司进行协商和解决,而非与小李个人。
案例三,代理商销售产品。
某品牌手机的代理商在进行产品销售时,以自己的名义与消费者签订销售合同。
代理商在销售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自行制定销售政策和价格,并独立承担产品售后服务。
这种情况下,代理商就是以表见代理的形式进行代理行为。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表见代理在商业活动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在这种代理形式下,代理人需对交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非委托人。
因此,在选择代理人时,委托人需要谨慎选择,确保代理人有足够的信誉和能力来进行代理行为。
总结起来,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代理形式,适用于各种商业活动中。
在代理过程中,代理人需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交易,并对交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在进行代理行为时,代理人需要谨慎行事,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委托人和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表见代理是什么怎么认定的方法
表见代理是什么怎么认定的方法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怎么认定表见代理?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
表见代理怎么认定:[案情]2012年11月3日,某机电公司派业务经理韩某与某胶带厂签订了输送胶带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机电公司向胶带厂提供输送胶带一批,价款以实际数结账;质量商定标准为表面要求光滑无气泡,横截面骨架分布均匀等,如出现问题由供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交货地点为浙江天台,运输费用由需方承担;结算方式及期限为首付10万元,提货付15万元,交货后40天付10万元,余款100天付清。
合同签订后,机电公司按约定将货物发送到指定地点,实际货物总价款为494995.20元。
胶带厂收到货物后,支付机电公司货款260000元。
2013年1月11日,胶带厂法定代表人在对账清单上签字确认欠款数额为234996元,其后新建胶带厂支付机电公司5000元,尚欠货款为229996元。
机电公司认为胶带厂违约,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新建胶带厂立即给付所欠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胶带厂认为,机电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运输带使用单位检验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后,机电公司指派了韩某的弟弟参与处理质量问题并签字确认,请求驳回机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同时提起反诉,要求机电公司赔偿货款损失、质量保证金损失以及为处理质量问题垫付的相关费用。
[审判]仪征法院审理认为,机电公司与胶带厂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胶带厂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付清货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胶带厂提出的机电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机电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判决胶带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机电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驳回胶带厂要求机电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胶带厂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认为韩某弟弟是受机电公司指派参与处理质量问题并签字确认,是委托代理行为,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不予支持机电公司请求,并由机电公司赔偿其损失。
表见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行为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对表见代理制度作出了规定,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如:业务员被取消代理权后,仍旧拿着盖过原单位的章的合同去签约,合同的对方仍以为该业务员有权签约,而签订合约,业务员的这种代理行为就属于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直接发生代理的效力,无须被代理人的追认,善意的相对人(如合同的相对方)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在审判实践中,认定表见代理,一般围绕表见代理的三要件即认定代理人的行为有无代理权、相对人有无主观过失、合同的内容进行审理。
根据上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立法规定,可知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
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
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
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
对上述客观依据,依《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相对人负有举证责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盗用他人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但被代理人应负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构成表见代理。
对于借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由出借人与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表见代理的特点与发生的情况有哪些
表见代理的特点与发⽣的情况有哪些如果⾏为⼈没有代理的权限,但是善意第三⼈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限的,是会构成表见代理的,表见代理是有法律效⼒的。
有的朋友就会疑惑,表见代理有哪些特点?表见代理发⽣的情况有哪些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表见代理的特点(⼀)⾏为⼈的⾏为对相对⼈必须具有有权代理的全部要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知,有权代理三要件为:1.代理⼈必须具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的代理⼈虽然不具有相应的代理权,但由于本⼈的原因使相对⼈相信其具有代理权。
2.代理⼈须以本⼈即代理⼈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为。
3.代理⼈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为。
(⼆)本⼈的⾏为⾜以使相对⼈相信⾏为⼈具有代理权表见代理的这⼀特征是区别狭义⽆权代理的显著特征。
表见代理代理⼈的代理权,是因本⼈的⾏为使相对⼈相信其存在,并且是有效的。
因此表见代理的效⼒,不必要本⼈追认,本⼈就应当承担其法律后果。
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狭义⽆权代理所实施的代理⾏为对本⼈有利时,本⼈可能予以追认,否则,本⼈可以否认或者不进⾏追认;表见代理制度的设⽴是为了保护善意且⽆过失相对⼈的合法利益。
当表见代理⾏为所产⽣的法律效果对相对⼈有益时,该相对⼈可以请求本⼈承担民事责任,否则,相对⼈可以⾏使撤回权。
(三)相对⼈是善意的且⽆过失因相对⼈的过错⽽相信⾏为⼈具有代理权,则不能成⽴表见代理。
所谓“相对⼈善意且⽆过错”,包括两个⽅⾯的含义:第⼀,相对⼈相信代理⼈的⾏为属于代理权限内的⾏为。
第⼆,相对⼈并⽆过错,即相对⼈已尽了充分的注意,仍⽆法否认⾏为⼈的代理权。
⼀般⽽⾔,代理的相对⼈应对代理⼈有⽆代理权加以慎重地审查。
如相对⼈因轻信代理⼈有代理权⽽签约的,或者因疏忽⼤意⽽未对⾏为⼈的代理资格或代理权进⾏审查⽽相信⾏为⼈的代理权,不能成⽴表见代理,即本⼈对此不负授权责任。
表见代理的发⽣的情况有哪些(1)代理权⾃始即不存在,⽽存在着使相对⼈相信具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
(2)代理⼈超越代理权⽽相对⼈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表见代理的类型及现实表现形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3级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研究生李学林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中,表见代理表现形态有三种。
即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和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
下文将对这三种类型及其在现实中的表现形式进行论述。
(一)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
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又称由于本人之明示或默示的表见代理,即本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权,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时,本人要对相对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
我国民法上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有如下几种类型:
1,本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相对人表示已经授权而实际上未授权,相对人依赖本人的表示而与行为人进行的交易行为。
这种情况中,本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如广告授权方式的相对人为公众),本人对于自己的授权声明,可以撤回,但是应在相对人与行为人的民事活动成立之前撤回。
撤回的通知
应有效地到达相对人,一般应以授权声明同样的方式做出。
2,本人将其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印鉴交与他人,他人凭此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对此信赖而进行的交易。
这些文书印鉴包括被代理人的印章,合同章,盖章的空白证明信,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文书等。
这些文书印鉴本身虽然不是授权委托书,但其与本人有密切联系,具有专用性,起着证明代理权的作用,善意相对人因此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应构成表见代理。
3,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本人知道他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对他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明确表态。
本人所表示的不同态度,可以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如果本人表示承认,则等于授予行为人代理权或者是事后追认,这种事后授权行为追认行为具有追溯效力,致使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转为有权代理,本人应承但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特别说明,此种追认行为应在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之前进行)。
如果本人表示否认,则行为人的无权代理成为狭义的无权代理,由行为人自己负责,本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本人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无权代理,既不承认,又不作明确的否认,为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应认为成立表见代理。
4,允许他人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进行活动。
联营活动中,一些牵头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自己“分公司”,“分厂”的名义进行活动。
企业集团改制的过程中,一些核心企业为扩大规模,允许其他企业使用自己的集体商标,以集团分支机构的名义行事,实际上这些单位或个人经营上各自独立,并没有划入该法人的范围。
然
而,善意相对人并不知情,一旦这些“分支机构”与相对人发生纠纷,牵头单位则以自己不是合同当事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因为根据民法基本理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为法人的组成部分,法人要对其民事活动承担责任。
因此,这些本来并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单位,以法人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活动,使善意的交易相对人认为其为该法人的行为时,应成立表见代理。
(二),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
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又称为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代理权限制的表见代理。
代理人的代理权,通常都有一定的限制,但这一限制不一定为相对人所知,如果表现在外的客观情况,能使善意相对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与其为民事行为,就构成表见代理,由本人承担其后果。
这就是现代代理制度中“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原则。
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1,本人虽对行为人的代理权作了某些限制,但未在委托授权书中说明,或者本人授予代理人一定的代理权,但事后又加以限制,代理人不顾其限制而按原来的代理权进行代理活动,但相对人并不知情,这时,应构成表见代理,由本人承担其后果。
2,本人委托授权不明,而客观情况又能使善意相对人误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使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本人意定的授权范围,也成立表见代理。
(三)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
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又称代理权终止的表见代理,代理权撤回的表见代理。
这种类型指本人与行为人曾有代理关系,但代理权已经终止或撤回后,本人未及时向外部公示,相对人并不知情。
因此,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其代理权的终止和撤回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后的代理。
本人应当在出示给第三人的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代理期间及代理事务。
如果本人没有作出明确记载,即使其与代理人对代理权的消灭事由有过约定,只要第三人不知道这种情况,仍与代理人为订立合同,则成立表见代理。
2,本人撤回委托后的代理。
代理权可以依本人的意思而撤回。
这种撤回行为属单方法律行为,撤回的通知到达代理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这时,本人应收回代理证书,通知第三人,或者发布代理权撤回的公告。
如果本人没有这样做,致使相对人不知道代理权已不存在,仍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则构成表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