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完善
试论表见代理
对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 所谓善意, 是指相对人不知或无从得 就 知 代 理 人 无 代理 权 , 相 信 其 有 代理 权 , 而 向其 为意 思 表 示 或 接 受 其意 思表 示 。 相 对 人 明知 代 理 人 无 代 理权 而 与之 实施 民事 行 为 , 若 非但 不 构成表见代理, 还要和无权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 这属于“ 恶意” 。若
文献 标识 码: A
代理行为。
与 第三人 从 事 民事 活动 , 代理 活动 产生 的是一 个真正 的 民事行 为, 只是该 民事行为 的法律 效 力的 归属 存在 一定 的特殊 性 。
关键 词
中图分 类号 : 2 D9 3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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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 为 表 示 授 予 行 为 人 代 理 权 或 者 知道 行 为 人 表 示 为 其代 理 人 而 不
2 表 见 代 理 的 特 殊 构成 要 件 。表 见 代 理 的特 殊 构 成 要 件 表 见 代 . 理 除具 备 代 理 的 一 般 要件 外 , 成 立 还 须 具 备一 些 特 殊 要 件 。 其
( ) 越 权 限 型 表 见 代 理 二 超
见代理中, 被代理人和行为人之间一般都有某种客观上的密 切联系 , 而 行 为人 有 足 以让 相 对人 相 信 其 有代 理 权 , 即是 指 行 为人 持 有 足 以证 明与被代理人有某种密切联系的公文 、 公函或公章等。 若行为人只是 口头 上称 自 己具有 代 理权 而 没 有足 以证 明 自己被 授 权 的证 据 时 , 一般 不 构 成 表 见代 理 。 以上 两 点 为 构成 表 见 代 理 的 特 殊 客 观 要件 但 对 表 见 代理 的 特殊 主 观 要件 方 面 还存 在 着 争 议 , 成 了 两种 主 要 的观 点 形 “ 单一要件说” 双重要件说” 又可称为“ 和“ , 相对人无过失说” 与 “ 代 理 人有 过 错 和 相 对 人 无 过错 说” 很显 然 , 者 有 共 同 之 处 即相 被 。 两
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其立法完善
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其立法完善【摘要】表见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其特殊性在于被代理人依法要当然地承受这种无权代理的后果。
相关法律应当规定上述特殊性的具体条件。
从理论上讲单一要件说更能体现表见代理的特征和立法意义。
【关键词】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立法完善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1]“根据代理的产生原因,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其中,代为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为民事法律行为,并承受法律后果的人,成为被代理人。
从民法理论上讲,代理的法律特征有如下几点:第一、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第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第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可见,代理是建立于被代理人授权的基础之上的,传统的代理制度告诉我们,没有授权的代理就是无权代理。
而如果在授权存在的基础上讨论表见代理那就失去了探讨表见代理的实际意义。
因此,表见代理只能是一种无权代理。
但表见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其特殊性在于被代理人依法要当然地承受这种无权代理后果。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相对人或第三人往往难以判断“被代理人”授权的情况,而与之发生民事行为的人所表现出来的表象,又足以让相对人或第三人相信授权的存在和代理的合法性。
如不保护相对人或第三人的权益显然会有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因此,表见代理应由以下要件构成:首先,客观上有无权代理行为存在。
无权代理是指无代理权的人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它包括:1、未经授权的“代理”;2、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3、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
但并非所有的无权代理均是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但这种状况在有关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加以处置前尚处于或然状态,即效力待定的状态。
论表见代理的法律构成要件
西 人的表见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被代理人提出抗辩, 截 发 也需要证明自己 无过错或代理人的过失, 最后由司法 展 机关综合认定。 如果第三人以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共 梅 同 过错导 致其权利受损, 要求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共同 祛 承担民事责任, 在表面上符合共同侵权的民 法理论, 2 0 0 但表见代理有例外规定。由于被代理人的过错, 致使 6 . 4 代理人有代理权假象蒙蔽了第三人, 事关系的双方 民 一 是被代理人和第三人, 代理人以该民 事关系要求被代 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才是表见代理规定的第三人享有 的权利。 代理人之所以 能单独承担民事责任, 是第三 人行使选择 权的 结果。 第三人在被代理人与 代理人中 比 较哪一方偿付能力较强进而做出 选择。 选择代理 人, 是根据代理人非正当行使代理权, 在违背或无视 被代理 人真实意思表示前提下, 己的意思进行民 以自
第三人的行为内容, 是第三人在合同订立是如同一 个法律专家, 详细审查代理人的资质条件, 授权状 况。细致的审查造成了合同行为的实施不畅通, 可 能形成交易的迟缓。 却不对被代理人的过错规定义 务内容, 造成了被代理人无辜受过的局限性。 这样, 对被代理人显然不公平。 三、 表见代理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传统的民事代理制度将代理人放在附属的位
有理, 婆说婆有理” 的状况, 双方以至于对簿公堂,
一时很难说服对 , 就需要判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 及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要 求在理论上, 完善表见代理构成理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一)设置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现实性。 随着时 代的发展, 商业代理逐渐在市场经济中占据越来越 显著的位置, 代理人经济效益大幅提高 , 经济能力 增强, 偿付能力甚至强似被代理人, 自以被代 其擅 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所谓代理, 往往有足够的能力应 对第三人提出的民事责任 ,第三人在这样的情况 下, 根本没有必要先按表见代理要求被代理人承担
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资料
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06-12-11 14:37:00 ] 作者:赵文涛编辑:凌月仙仙摘要本文以设立表见代理制度价值(既要保护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安全,还要适当兼顾本人的利益,以维护民法的公平原则)为导向,论述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为: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
这个要件包括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属无权代理且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代理人还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2、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权利外观)。
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权利外观应从特定的场所、无权代理人与本人的关系、无权代理人是否从事了与其职责有关的行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所起的作用、无权代理人在于相对人缔约时宣称起具有代理权的根据:如代理证书、单位的印章、单位的介绍信、空白合同书等;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失。
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无过失,是指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并非因疏忽大意或懈怠造成的;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
在确定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时,不应当将本人是否具有过错作为要件,但仍应适度考虑本人的行为是否与无权代理有关,以免造成强加本人责任,罪及无辜,从而违反民法的公平原则。
关键词: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权利外观关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学者们看法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合同法仅规定了两项要件,不宜在合同法规定的要件之外设定其他的构成要件,即(1)代理人无代理权;(2)相对人有充分理由认为代理人有代理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规定并不完全,还需要补充其他的构成要件,这种观点又可以归纳为三种: 1、普通要件说:该说认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可归纳为三:(1)代理人无代理权;(2)相对人有充分理由认为代理人有代理权;(3)相对人善意无过失。
2、特别要件说:该说认为表见代理除应具备上述要件外,尚须相对人与代理人所为法律行为具备成立生效的条件。
试论表见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是目前为止新中国历史上条款最多的一部法律,合同法从立法的指导思想到法律基本原则再到具体的制度设计,无不体现了民法的精髓:自由、平等、博爱。
合同法通过确立一系列科学、明确的交易规则,实现着经济效率和社会正义的完美结合。
应当承认新合同法是我国民商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创举。
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前,我国原有的三个合同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并未规定表见代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了表见代理的效力,但在实践中对表见代理制度是有争议的。
表见代理制度属于传统民法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民事交易安全,促进民事流转的顺利进行。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按照该条的理解,表见代理就是事实上没有代理权,但却发生代理法律后果的代理。
但总的来说,我国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民事立法和理论研究还是比较滞后的,这种滞后给我们的审判工作带来一些困难和问题。
下面我就表见代理作初步探讨,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特点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
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说,代理人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真正授权,由于具有某些现象、假象,使他人有正当理由认为其有代理权,与之订立合同。
以上所称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被代理人是明知行为人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的;‚被代理人的高层管理人员从事与其职责相关的民事活动的;ƒ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名章或单位印章和单位介绍信订立合同的;„被代理人授权不明的;…代理权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时通知相对人的。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doc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首批注册资金不低于注册资金总额的20%。
1.租赁办公地址;2.到工商局申请名称预核准;3.到工商局指定的银行办理投资公司入资手续;4.填写企业设立申请表,提交给工商局;5.领取营业执照;6.申请人携带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7.办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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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呢,就是让别人相信你人是有代理权的,也就是按照原来的身份跟别人打交道,但是这个身份时效已经过期了,责任仍然原来的被代理人承担,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会经常遇到这种情况,那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下面的就为大家进行一下详细介绍。
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了代理行为。
2、相对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4、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成立要件。
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表面上、客观上具有使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他为有权代理人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是一种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它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却欠缺代理权的行为。
但是,由于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代理关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如何理解表见代理?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由此可见,表见代理可分为三类:1、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2、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3、有代理权尚未终止的表象的表见代理。
论表见代理兼评 民法总则 第172条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3、赔偿责任:如果被代理人因表见代理行为遭受损失,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请 求赔偿。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无权代理仍与其交易,被代理人 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损失赔偿。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例如,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甲委托乙在丙处购买一批货物,并向乙 出具了授权委托书。乙与丙签订合同后,甲发现乙并未将货款支付给丙,且乙携 款失踪。由于乙持有甲的授权委托书,且甲未及时通知丙撤销代理关系,丙有理 由相信乙具有代理权,有权代表甲提货。此时,甲需要承担乙的无权代理行为所 带来的法律后果,需向丙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权代理,因此 赋予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法律效力的一种制度。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方面:代理人需要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错地相信其有代理权, 即其在行使代理权时,应当对代理事项、权限等有充分的认识和理解,且无法排 除第三人对此产生合理的信赖。
三、如何避免表见代理的风险
三、如何避免表见代理的风险
表见代理带来的风险主要在于被代理人需承担无权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 果。为了预防这种风险,被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三、如何避免表见代理的风险
1、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被代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授权委 托书的出具和保管流程。在发现代理人无权代理时,及时通知相关方撤销代理关 系,以避免损失扩大。
论表见代理兼评《民法总则》 第172条
目录
01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和构成要件
03
三、如何避免表见代 理的风险
பைடு நூலகம்02
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代理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委托关系:代理行为需要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建立一种合法的委托关系。
2. 代理权:代理人需要获得委托人明确的授权,以便代表委托人执行具体的事务。
3. 客体:代理行为需要有明确的客体,即具体的事务或行为。
4. 法律能力:代理人需要具备足够的法律能力,包括年龄、精神状态、无犯罪记录等方面的要求。
5. 合法性:代理行为需要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些构成要件在实际操作中都需要仔细考虑和执行,以确保代理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论我国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完善
论我国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完善
高宇飞
【期刊名称】《科技信息》
【年(卷),期】2009(000)008
【摘要】我国合同法的颁布,使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真正的确立下来.但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界定表见代理的概念、构成要件,故学者对表见代理的理解产生了不同的看法,给司法决断带来了困惑.本文通过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分析,探讨了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完善问题.
【总页数】1页(P401)
【作者】高宇飞
【作者单位】河南工程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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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论我国统一合同法中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J], 刘志仁
4.试论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完善 [J], 盖小雪
5.试论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完善 [J], 盖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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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完善
试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完善钱贵表见代理制度始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及经济代理贸易的日益频繁,大陆学者才开始对它进行研究,直到九十年代后期,合同法才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
这对维护我国代理制度的信用、保障交易安全、提高市场经济效率、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对类似的表见代理行为往往不同的法官作出不同认定的情况,故,笔者特就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提出研究,供大家商榷。
首先,谈一下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是从表面上、客观上具有使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其为有权代理人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法律强使本人(名义上的被代理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如某公司业务员李某,其长时间代理公司在外开展业务,后被单位开除,其单位及时要求李某停止一切以本单位名义进行的活动。
但是,该单位并未采取法定的形式进行公告,仅X贴公告:“李某已无权代理本单位,其所持有的介绍信、合同文本作废”。
如果李某对外仍以该单位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他人(相对人)根据李某所持有的该单位的介绍信和盖有该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是完全有理由相信李某有代理权而与之签订合同的,虽然李某实际上并不享有代理权,但却构成了表见代理。
其次,谈我国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是一种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它具有代理行为的表象,却欠缺代理权的行为,但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代理关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因而其兼具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特点,其构成是该制度中最复杂,争议最大的一环。
学理上,根据本人的主观过失是否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必要条件,有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之争;根据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是否唯一,又产生了多元论和一元论。
单一要件说认为:只要具备有使相对人相信代理权存在的表象与理由这一要件,不问本人是否有过错,均构成表见代理。
试论表见代理制度
试论表见代理制度试论表见代理制度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迟晓然内容提要本文从代理权的权源入手引出缺乏代理权源但从保障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依赖的角度又应予以承认的无权代理制度,然后分四个层面对表见代理制度进行论述。
一、表见代理制度的概念、立法目的及历史沿革二、分别从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角度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三、司法实践中表见代理存在的几种基本情形四、从对本人,对行为人及相对人三个角度谈表见代理的效力五、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意义通过对以上五个方面的论述,使表见代理制度呈现出了纵向的历史发展过程和横向的法学理论。
司法运用相交织的整体框架,力求使表见代理制度成为司法实践中一套取之可用的司法制度。
前言我国传统民法认为,代理行为是被代理人的行为,是被代理人的一种意思表示,在代理的诸要素中,代理权的授予是被代理人本人的意思表示。
因此,无论是被代理承受代理行为法律效果还是第三人向被代理人主张的代理的法律效果都必须是以的合法存在代理权为唯一的依据。
在现代民法理论上,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独立为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是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交易面日益拓展、许多民、商事行为主体因受年龄、健康状况、知识水平、时空条件等限制,很难事必躬亲的情况下产生的。
代理法律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三方当事人,具有内部和外部两个法律关系,作为内部法律关系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是否有效以及效力是否及于被代理人的问题。
作为代理权权源的基础法律关系有以下三种:一是基于法律规定,即法定代理的权源;二是基于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即指定代理的权源;三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授予的代理权,即委托代理的权源。
如不具备上述权源则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在学理上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原则上是无效的,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一概否认无权代理的效力是不科学的,将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危害社会交易的安全,破坏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因此肯定一部分符合表见代理条件的无权代理的效力是弥补上述不足的有效手段。
试论表见代理的构成及限制条件
。
要件
,
一
对于逐 步 完 善 我 国 民 法体 系 是 十 分 必要 的 表 见代 理 的 构成
、 ,
。
没 有代 理权 而 以 他 人 名 义 进行 代理 活 动 是 无权代 理 无 权 代理 有 广 义 和 狭 义 之 分 的 无权 代 理包 括 表 见 代理 和 其 他 无 权代 理 狭 义 无 权 代理 则 不 含表 见 代理 通 论认 为
,
,
。
,
约 束力
如果 本 人 明 知 他人 进行 无权 代理 而 又 不 明 确 表示 否认 虽 其对 于 他 人 以 自 己 名 义从 动 事活 无过错 但其 明 知 而 不 否 认 不 可说是 无过 失 由 此而 造 成第三 人进 一 步 确 信 行 为 人 有代 理权 故 而 应构 成表 见代 理 民 法 通则 第 “ 条 第 3 款规 定 的 委 托 书 授权 不 明 的 被 代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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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宗 旨 是 为 了 使本 人 能够 借 助 他 人 的 力 量 来维 护 自 己 的 利 益 如 果说 所 有无 权代 理 人 对本 人 不 发 生 法 律效 力 ( 追认 除 外 ) 是 只 注 意 到 本 人 的 利 益 而 忽 视 了 无 过错 第三 人 的 利 益 那 么 将 ” 第三 人 无过错 作 为 唯一 构成 要 件 从 而 将 代 理 结 果 归 属 于 本 人 的 表见代 理 则 是注 意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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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 险 损失
显 然有 悖于 民 法 的 公平 原 则 和 过 错原 则 且极 不 利 于 交 易 安全 因 此 法律 选择 在无 权代 理 的 特殊 状 态下 牺 牲被 代理 人 利 益 保 护 第 三 人 利 益 以 换 取交 易 安 全 和 代理 制 度
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一、概述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情况下,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由于被代理人与行为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在客观上存在足以使相对人充分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因而在法律上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合同法》第一次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一)一般要件表见代理首先要符合一般代理的表面要件。
即:1、无权代理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2、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合法有效。
又包括 (1)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形式合法。
无效的民事行为,本身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代理效果,更不构成表见代理。
3、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民事活动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特别要件表见代理的成立还须具备下列特别构成要件: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
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
如行为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权代理,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客观上须存在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理由。
表见代理中的“理由”,是认定表见代理成立的关键,只有具备使相对人相信的“理由”才能认定表见代理的成立,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才能由本人承担。
什么理由能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的行为代表本人而有代理权呢?在实践中,能够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实在不胜枚举,不可能穷尽所有的可能。
但我们可以确定认定表见代理的规则,再根据这些规则来认定表见代理的“理由”。
第一、特定环境考察规则。
所谓特定环境考察规则是指考察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是在什么样的环境下发生的法律关系,这种环境是否构成相对人信任的理由;如果构成相对人信任的理由则应认定表见代理成立,否则则不应认定。
试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类型及效力
为人的代理权终止 。这三个情形 有一个共 同点 , 就是 行 为人 无 代理 权 。 () 2 存在足 以让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的理
由和表 象 。这是 认 定表 见代 理 的关键 和 本质 所在 。这
二 、 见 代 理 的类 型 分 析 表
由于表见代理的发生原因很多 , 因此 , 表见代理 的
主观过 错这 一要 件 , 加 本 人 的 责任 。对 这两 种 观 点 增 比较可 知 , 在判 断是 否成立 表见 代理 时 , 一要 件说 更 单
多、 更严格。其实 , 不论是一元论还是多元论 , 两者都 未能清晰反映出表见代理的特征 , 都未能触及表见代 理 的 主要 问题 , 既本人 的过 失 问题 , 因此 , 种 争 论 意 此
义 不是太 大 。 2 见代 理构 成要 件分 析 .表
通 过对单 一 要件 构 成 说 和 双重 要 件 构 成说 之 争 、
一
易于操作 , 只要审查是否存 在“ 有理 由相信” 的表象 即
元论和多元论之争进行分析 , 再结合表见代理本质
可, 而双重要件说除了具备有代理权 的表象外 , 还得认 定本人是否存在主观过失, 只有二者都具备了, 才能构
成表见代理 , 否则不构成表见代理。在实践中, 大陆法 系的很多国家采用单一要件构成说 , 比如 日本和德 国
表见代理的构成及法律效力是什么
表见代理的构成及法律效⼒是什么表见代理,是指⽆权代理⼈的代理⾏为客观上有使相对⼈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主观上为善意且⽆过失,因⽽可以向被代理⼈主张代理的效⼒。
那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效⼒是什么?下⾯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
表见代理的构成是什么(1)⽆权代理⼈并没有获得本⼈的授权。
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为⼈未经授权⽽以本⼈的名义实施民事⾏为。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表见代理亦属于⼴义的⽆权代理的范围。
(2)相对⼈主观上须为善意、⽆过失。
所谓主观上是善意的,是指相对⼈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代理⼈实际上没有代理权,所谓⽆过失,是指相对⼈的这种不知道并不是因疏忽⼤意或懈怠造成的。
如果相对⼈明知⾏为⼈⽆代理权,或者应当知道⾏为⼈⽆代理权,却因过失⽽不知,则他对⽆权代理⾏为亦负有责任,因此在法律上没有必要对其进⾏保护。
(3)⽆权代理⼈与相对⼈所订⽴的合同,本⾝并不具有⽆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
如果具有上述因素,显然该合同应按⽆效和可撤销的规定处理。
(4)须有使相对⼈相信⾏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这⼀要件是以⾏为⼈与本⼈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
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是否⾜以使相对⼈相信⾏为⼈有代理权,应依⼀般交易情况⽽定。
通常情况下,⾏为⼈持有本⼈发出的证明⽂件,如本⼈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章或盖有公章的空⽩合同书,或者有本⼈向相对⼈所作的授予其代理权的通知或公告,这些证明⽂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依据。
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中,相对⼈相信⾏为⼈具有代理权,往往与本⼈具有过失有关,但表见代理的成⽴不以本⼈主观上有过失为必要条件,即使本⼈没有过失,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相信⾏为⼈有代理权的依据,即可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是什么对本⼈来说,产⽣有权代理的效⼒,即在相对⼈与本⼈之间产⽣民事法律关系,本⼈应受表见代理⼈与相对⼈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约束,享有该⾏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该⾏为设定的义务。
关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完善
关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完善【摘要】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但就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学术界和司法界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因为该条规定的过失抽象,有其包容性和模糊性,其模糊性在于相对人和本人主观上并没有进行规定,本文力图使其模糊性进一步清晰,分析其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完善建议我国《合同法》实施已经有十多年了,随着社会经济不断的发展,表见代理行为在实践中出现的越来越多,对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学者们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针对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分析其不足并提出建议。
一、我国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存在的不足(一)本人过错是否属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没有规定本人(被代理人)主观状态是否是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学术界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人存在过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必要条件,另一种意见认为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本人存在过错为必要条件,虽说后者意见占多数认同,笔者也赞同此种观点,但立法上没有对此问题进行规定,为避免实践中表见代理案件中不必要的争议,以后立法中要对此问题进行规定更为妥当。
(二)相对人善意且过失是否是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地处理表见代理纠纷案件,更好地促进交易安全和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该条规定过于抽象,有其包容性和模糊性。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当前开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表见代理中相对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并指出应当结合多项因素对相对人是否善意且无过失进行考察。
该指导意见规定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中相对人主观上要件,对表见代理的认定上有了确切的答复,能够更好的解决表见代理中一些“疑难问题”。
但认真分析一下,这样一种规定并没有真正的领会表见代理立法者真正的立法意图,即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保障交易安全的正常运行,严格的限制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即相对人只要存在过失就不能成立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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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1、⽆代理权。
即⾏为⼈代表被代理⼈作出代理⾏为时,没有代理权。
2、具有权利外观。
即⾏为⼈在作出代理⾏为时,善意相对⼈有理由相信⾏为⼈具有代理权。
3、相对⼈善意且⽆过失。
“善意”是指在签订合同时,相对⼈不知道⾏为⼈⽆代理权;“⽆过失”则是指相对⼈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
4、⽆权代理⾏为的发⽣可归责于被代理⼈。
《民法典》
第⼀百六⼗⼀条【代理适⽤范围】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实施民事法律⾏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约定或者民事法律⾏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亲⾃实施的民事法律⾏为,不得代理。
第⼀百七⼗⼆条【表见代理】⾏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仍然实施代理⾏为,相对⼈有理由相信⾏为⼈有代理权的,代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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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完善-高宇飞
2011年4月(总第273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4,2011(Cumulatively,NO.273)[摘要]我国《合同法》的颁布,使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真正的确立下来。
但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界定表见代理的概念、构成要件,故学者对表见代理的理解产生了不同的看法,给司法决断带来困惑。
本文通过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分析,探讨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完善问题。
[关键词]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完善表见代理制度对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社会交易的安全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我国《合同法》的颁布,使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真正地确立下来。
但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界定表见代理的概念、构成要件,故学者对表见代理的理解产生不同的看法,给司法决断带来困惑。
为此,笔者对表见代理的概念、构成要件进行了阐述和分析,并进而探讨我国表见代理的完善问题。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相对人为民事行为,行为人虽然无代理权,但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之实施行为,该行为后果应由本人承担。
如赵某被单位开除,其单位及时要求赵某停止一切以本单位名义进行的活动。
但是,该单位并未采取法律所允许的形式进行公告,即公告:“赵某己无权代理本单位,赵某所持有的介绍信、合同文本作废。
”如果赵某仍以该单位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他人即相对人根据赵某所持有的该单位介绍信和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完全相信赵某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
虽然赵某实际上并不享有代理权,但却构成了表见代理。
因此,表见代理实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但法律强行规定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即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二、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分析表见代理兼具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特点,其构成是该制度中最复杂,争议最大的一环。
学理上,根据本人的主观过失是否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必要条件,表见代理的构成存在以下两种争议: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
论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司法适用及完善
其次,应当注重案例分析和实践经验的积累。通过分析和研究相关案例,了 解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总结经验教训,为更好地应用票据表见代理和类推 适用提供参考。
最后,应当加强监管和法律援助工作。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票据市场的监管 和规范,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和支持,以保障票据交易的安全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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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内容
引言
表见代理是民事代理制度中的重要概念,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因 为具有特定的外在表现形式,使得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从而产生的 代理效果。本次演示将详细探讨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可分为主观 要件和客观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件两个方面。
1、主观要件:代理人具有代理 权授予的外观
2、提高企业代理人的准入门槛。为了减少无权代理的发生,提高代理人的 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应当对企业的代理人进行严格的筛选和培训,提高其准入 门槛。同时,对于那些因无权代理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应建立严格的 惩罚机制,以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3、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企业应当加强内部控制,严格管理各类印章和授权 委托书等重要文件资料,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从而降低表见代理的风险。此外, 企业还应当建立完善的合同审查机制,对合同签订过程进行全面监督,防止出现 漏洞。
论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司法适用及 完善
目录
01
一、表见代理制度的 基本概念和重要性表 见代理是指行为人
二、我国表见代理制
02 度的法律规定我国 《民法典》第一百七
三、表见代理制度的
03 司法适用在司法实践 中
04
四、表见代理制度的 构成要件
05
五、完善我国表见代 理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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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完善钱贵表见代理制度始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及经济代理贸易的日益频繁,大陆学者才开始对它进行研究,直到九十年代后期,合同法才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
这对维护我国代理制度的信用、保障交易安全、提高市场经济效率、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对类似的表见代理行为往往不同的法官作出不同认定的情况,故,笔者特就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提出研究,供大家商榷。
首先,谈一下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是从表面上、客观上具有使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其为有权代理人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法律强使本人(名义上的被代理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如某公司业务员李某,其长时间代理公司在外开展业务,后被单位开除,其单位及时要求李某停止一切以本单位名义进行的活动。
但是,该单位并未采取法定的形式进行公告,仅张贴公告:“李某已无权代理本单位,其所持有的介绍信、合同文本作废”。
如果李某对外仍以该单位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他人(相对人)根据李某所持有的该单位的介绍信和盖有该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是完全有理由相信李某有代理权而与之签订合同的,虽然李某实际上并不享有代理权,但却构成了表见代理。
其次,谈我国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是一种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它具有代理行为的表象,却欠缺代理权的行为,但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代理关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因而其兼具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特点,其构成是该制度中最复杂,争议最大的一环。
学理上,根据本人的主观过失是否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必要条件,有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之争;根据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是否唯一,又产生了多元论和一元论。
单一要件说认为:只要具备有使相对人相信代理权存在的表象与理由这一要件,不问本人是否有过错,均构成表见代理。
双重要件说主张:除了具备表象与理由这一要件之外,还必需具备本人有过错而相对人无过错这一要件。
多元论主张表见代理不仅需要一般的表面要件,而且还需特别要件。
一元论主张,善意无过失地相信无代理权人有代理权,是表见代理的唯一构成要件。
一元论者认为,表见代理之所以与狭义无权代理相区别,不在于对无代理权人“具有代理权”假象的信赖,却在于第三人对这一假象的信赖是基于善意,因此法律给予有效的“关照”。
笔者认为,双重要件说和单一要件说、一元论和多元论均有不足之处,特别是这几种理论都不适用我国的基本国情,根据表见代理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这一特点,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应是以下几个方面:1、代理人的代理属于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本质上是无权代理,因此代理人应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进行代理行为。
2、代理人具有被授权的表象。
无权代理之所以可以成为表见代理,关键就在于代理人具有被授权的表象,如特殊的关系、本人的口头表示、甚至借用的合同章。
尽管代理人没有被实际授权,但任何一个正常的交易人能根据表象自然“推断”出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这些表象有些是本人的过错或过失造成的,如本人的口头表示,授予空白合同等,有些是代理人捏造的,如伪造的公章、身份。
3、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或者相对人与代理人串通,均不构成表见代理。
在合同法征求意见稿中,表见代理的定义是“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但在合同法正式颁布时,却删除了“善意”一词。
这并不表示法律允许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是恶意的或者明知的,之所以删除“善意”是因为法律没有专门规定相对人为善意的必要,第一,如果相对人与代理人有串通行为,那么即便依据有权代理制度,该代理仍是无效的;第二,如果相对人明知是无代理权,那么他就不是“相信”有代理权而是“确知”无代理权,显然也不构成表见代理。
4、本人在裁判前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
表见代理是在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认可的情况下产生的。
无代理权人的代理行为在被认定为表见代理前,首先构成无权代理,如果本人在代理行为发生后,对该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那么自然构成有权代理,没有必要浪费法律资源再审查其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5、符合代理的生效要件。
表见代理是有效代理,就必然要具备代理的其他生效要件,如标的必需确定、可能和合法,当事人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再者,对完善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思考。
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还有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其中,相对人对义务人的选择权问题和代理人的抗辩权问题便是两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现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以便更好地完善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
(一)相对人对义务人的选择权问题。
表见代理中相对人是否可以选择由本人或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便是相对人对义务人的选择权问题。
在代理贸易中,就本人与代理人的经济能力比较而言,本人一般处于优势的经济地位,其经济责任的承担能力要比代理人要强。
表见代理规定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这本是保护了相对人的利益。
但是,现实社会中也有许多代理人的经济实力比本人雄厚的情况,如单位间的挂靠行为,或个人委托信托投资部门进行商业买卖,代理人的实力就可能比本人实力强。
在这种状态下产生表见代理,由本人承担责任就对相对人明显不利。
因此相对人可以行使选择义务人的权利,他可以选择由本人承担责任,也可以选择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事实上,相对人可以通过主张表见代理或主张狭义无权代理的方式来对义务人进行选择,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由本人承担义务对相对人有利,则相对人将主张表见代理;如果由无代理权人承担义务对相对人有利,则相对人将主张狭义无权代理。
学者大多肯定了相对人的这种选择权[1]。
但是,如果不对相对人行使选择权的次数、时间做出限制,将产生很大弊端:首先,相对人会取得比有权代理还大的权益,变相鼓励相对人在交易中不认真审查代理权。
因为相对人可以根据自身利益考虑进行多种选择:1.相对人与无代理权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成立后即对相对人不利,则相对人为终止该合同行为,主张狭义无权代理而由无代理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而即便在有权代理中,相对人也不能依单方意思表示终止成立的合同2.开始时表见代理的结果对相对人有利,则相对人将主张表见代理;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可能基于相对人的经济计划、经济状况、本人履行能力变化等考虑,相对人欲终止与本人之间的原法律关系,则相对人此时可以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又由无代理权人承担责任。
所以,无限制地赋予相对人以选择权,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了交易秩序,不利于交易安全。
其次,当法院判决构成表见代理由本人承担责任后,相对人发现主张无权代理对自己更为有利,就又主张构成无权代理进行申诉或另行起诉。
那么法院就必需撤销原生效判决,极不严肃,而且浪费司法资源。
这样还可能出现让无代理权人与本人均对相对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显然不公平。
再次,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诉讼当事人有可能不同,无权代理诉讼中的当事人是相对人和无代理权人,本人可以不参加诉讼,表见代理诉讼中的当事人是相对人和本人,无代理权人可以不参加诉讼,案件审理中途如果相对人第二次行使选择权将使诉讼主体变化,案件的审理无法正常进行。
(二)无代理权人的抗辩权问题。
当相对人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主张构成狭义无权代理时,如果善意无代理权人对无权代理的产生没有任何过错,无代理权人是否可以对该无权代理的主张提出抗辩?有学者对此认为:“无代理权人没有过失的前提下,第三人不能主张狭义无权代理以逃避自己原应承担的与本人契约关系的风险。
”;还有学者提出,代理人若能证明成立表见代理,则本人应负授权责任。
意即表见代理中的代理人可以无过失为由对相对人主张的无权代理提出抗辩,迫使其主张构成表见代理而由本人承担后果。
笔者认为,无代理权人不得以无过错为由提出抗辩或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理由如下:1、表见代理本质是一种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中的代理人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不论有何表象,代理人毕竟未获合法授权。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的是,表面授权不是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能强制代理权因此产生或责令本人进行事后授权。
综观德、日、中国台湾地区有关表见代理的表述,均未把无代理权人视为有权代理人。
因此,表见代理本质是无权代理,而无权代理人承担的是无过失责任。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无权代理行为,本人不予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此无代理权人的责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不以无代理权人有故意、过失为要件,属于一种无过失责任。
因此无代理权人不能以无过错为由主张不承担法律责任,也不能以具有授权表象为由主张具有代理权。
2、表见代理制度是为维护交易安全而设立的,交易的双方是本人和相对人,如果交易双方都主张构成无权代理,那么法律就没有必要让无代理权人主张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因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产生的,如果连相对人都不主张该代理为有权代理或表见代理,那法院就没有判定其构成表见代理的必要。
否则违背了交易双方的共同意志,强行干涉交易,对交易的正常进行不利。
表见代理实质是通过维护相对人的利益来实现交易安全,只有相对人才有权主张构成表见代理。
如果允许代理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那么可能会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不能实现表见代理维护交易安全的法律价值。
2、无代理权人不能通过主张表见代理来逃避自己的责任。
由于无代理权人没有代理权,那么当无权代理行为发生后,首先应该由无代理权人对相对人承担全部责任。
至于无代理权人是否有过错,应该承担多少责任,那是无代理权人与本人之间的法律问题,与相对人无关。
不能由无代理权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否则将使代理人逃避责任,对相对人不利。
无代理权人如果确实对无权代理行为的产生是没有过错的,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救济:如果本人对无权代理的产生有过错,那么相对人承担了责任后可以向本人追偿,如果能够举证本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那么即可免除责任,甚至对利益损失可要求本人与相对人共同赔偿。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我国市场经济运作的规范制度中,应当参照世界上发达经济国家的立法经验,设立完善表见代理制度,以提高代理制度的信用程度以及交易的安全性,实现市场经济“安全、高效”的宗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作为人民的法官、其他法律工作者,都要正确地结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来对行为的人行为作出正确认地,以切实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利于维护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