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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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一、本文概述表见代理,作为民法代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虽代理人无实际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某种关系,使得相对人合理信赖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制度。

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进行深入探讨。

我们将从概念定义出发,明确表见代理的基本含义和法律特征。

文章将逐一分析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包括代理人无代理权、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以及相对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通过对这些要件的详细解读,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理解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本文还将结合具体案例,对表见代理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进行剖析,以期对读者在理解和运用表见代理制度时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二、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概述表见代理作为一种特殊的代理形式,其构成要件相对于一般代理而言具有独特性。

这些特别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表见代理首先要求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即其实施的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

这是表见代理与普通代理的最基本区别。

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在表见代理中,相对人必须基于对代理人的某种外观或行为的合理信赖,才与代理人进行交易。

这种信赖通常来源于代理人的言行举止,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外观或行为的可归责性:代理人的外观或行为必须能够归责于被代理人,即被代理人应当对其外观或行为负责。

这通常意味着被代理人通过某种方式参与了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或者对其行为负有监督职责。

交易的善意性:相对人在与代理人进行交易时必须是善意的,即不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如果相对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则不构成表见代理。

这些特别构成要件共同构成了表见代理的法律基础。

在实际操作中,要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

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判定

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判定

146JING JI YU FA经济与法表见代理制度在交易过程中的运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表见代理的判定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那么对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及判定标准的明确就很有必要。

本文通过案例引入,分析表见代理的三个构成要件,并明确每个要件的判定模式,使表见代理制度能更好地运用于司法实践。

一、问题的提出表见代理制度平衡了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和商品交易的安全,对维护交易的安全具有重要的价值,是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认定合同效力和当事人责任的重要因素。

为了使表见代理制度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加合理的适用,有必要在现有立法基础上对表见代理制度的适用进行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提字第3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中就提到了关于表见代理的认定问题,吴某作为一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部业务副经理,为B公司和C公司分别办理了两笔贷款,但这两笔贷款的实际使用人是D公司,后贷款到期后,因D公司无力偿还,吴某遂向王某借款,后借款未得到偿还,王某向A公司催讨,后无果,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归还借款及利息。

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吴某与王某之间的信贷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一审法院认为吴某作为A公司的信贷部业务经理向王某借款构成对A公司的表见代理,王某有理由相信吴某的借款是职务行为,A公司应当归还贷款。

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观点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因为王某应当根据之前的借贷行为判定A公司并不是被代理人,并且王某没有尽到调查核实的义务。

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首先对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认定不一,其次对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判断模式有争议。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判定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和《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都对表见代理制度进行了规定,表见代理制度主要由三个要件构成:客观上存在代理权外观、相对人善意和本人的可归责性。

1、客观上存在代理权外观。

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及形式

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及形式

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及形式摘要:本文通过对表见代理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理论上的分类及表见代理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的法定情形及立法完善进行分析,认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应采用单一要件说,在理论上应分为授权表示型、权限逾越型、权限延续型三类,同时提出了表见代理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票据法》中的规范与完善。

目录一、表见代理的概念-----------------------------------------------3页二、表见代理的特征-----------------------------------------------3-4页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4-6页四、表见代理在理论上的分类---------------------------------------6-7页㈠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6-7页㈡权限逾越型的表见代理-------------------------------------------7页㈢权限延续型的表见代理-------------------------------------------7页五、表见代理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的法定情形及立法完善-------------7-11页㈠《民法通则》中有关表见代理的规范与完善-------------------------7-8页㈡《合同法》中有关表见代理的规范与完善---------------------------8-10页㈢《票据法》中有关表见代理的规范与完善---------------------------10-11页六、注释---------------------------------------------------------11页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及形式一、表见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论表见代理的法律构成要件

论表见代理的法律构成要件

西 人的表见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被代理人提出抗辩, 截 发 也需要证明自己 无过错或代理人的过失, 最后由司法 展 机关综合认定。 如果第三人以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共 梅 同 过错导 致其权利受损, 要求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共同 祛 承担民事责任, 在表面上符合共同侵权的民 法理论, 2 0 0 但表见代理有例外规定。由于被代理人的过错, 致使 6 . 4 代理人有代理权假象蒙蔽了第三人, 事关系的双方 民 一 是被代理人和第三人, 代理人以该民 事关系要求被代 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才是表见代理规定的第三人享有 的权利。 代理人之所以 能单独承担民事责任, 是第三 人行使选择 权的 结果。 第三人在被代理人与 代理人中 比 较哪一方偿付能力较强进而做出 选择。 选择代理 人, 是根据代理人非正当行使代理权, 在违背或无视 被代理 人真实意思表示前提下, 己的意思进行民 以自
第三人的行为内容, 是第三人在合同订立是如同一 个法律专家, 详细审查代理人的资质条件, 授权状 况。细致的审查造成了合同行为的实施不畅通, 可 能形成交易的迟缓。 却不对被代理人的过错规定义 务内容, 造成了被代理人无辜受过的局限性。 这样, 对被代理人显然不公平。 三、 表见代理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传统的民事代理制度将代理人放在附属的位
有理, 婆说婆有理” 的状况, 双方以至于对簿公堂,
一时很难说服对 , 就需要判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 及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要 求在理论上, 完善表见代理构成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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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置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现实性。 随着时 代的发展, 商业代理逐渐在市场经济中占据越来越 显著的位置, 代理人经济效益大幅提高 , 经济能力 增强, 偿付能力甚至强似被代理人, 自以被代 其擅 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所谓代理, 往往有足够的能力应 对第三人提出的民事责任 ,第三人在这样的情况 下, 根本没有必要先按表见代理要求被代理人承担

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资料

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资料

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06-12-11 14:37:00 ] 作者:赵文涛编辑:凌月仙仙摘要本文以设立表见代理制度价值(既要保护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安全,还要适当兼顾本人的利益,以维护民法的公平原则)为导向,论述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为: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

这个要件包括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属无权代理且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代理人还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2、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权利外观)。

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权利外观应从特定的场所、无权代理人与本人的关系、无权代理人是否从事了与其职责有关的行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所起的作用、无权代理人在于相对人缔约时宣称起具有代理权的根据:如代理证书、单位的印章、单位的介绍信、空白合同书等;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失。

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无过失,是指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并非因疏忽大意或懈怠造成的;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

在确定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时,不应当将本人是否具有过错作为要件,但仍应适度考虑本人的行为是否与无权代理有关,以免造成强加本人责任,罪及无辜,从而违反民法的公平原则。

关键词: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权利外观关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学者们看法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合同法仅规定了两项要件,不宜在合同法规定的要件之外设定其他的构成要件,即(1)代理人无代理权;(2)相对人有充分理由认为代理人有代理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规定并不完全,还需要补充其他的构成要件,这种观点又可以归纳为三种: 1、普通要件说:该说认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可归纳为三:(1)代理人无代理权;(2)相对人有充分理由认为代理人有代理权;(3)相对人善意无过失。

2、特别要件说:该说认为表见代理除应具备上述要件外,尚须相对人与代理人所为法律行为具备成立生效的条件。

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之法律适用

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之法律适用

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之法律适用表见代理是指当事人通过外在的行为或言语行为,表示或暗示了另一方具有代理权并将其视作自己合法代表的情形。

在表见代理成立的情况下,依据民法相关规定,代理人的行为应视为被代理人本人所为,而对被代理人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法律效力。

在法律上,表见代理成立必须满足以下要件:一、被代理人应当存在代理关系,即代理人的行为必须是在被代理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进行的。

比如,当商家委托货运公司代替自己经营运输业务时,货运公司即可视为商家的代理人,而商家也应在表述时明确指定了货运公司为其代理人。

二、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身份表现,即代理人的表现应当表明自己作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行事,而非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事。

这种属于代理人表现人格化的标志,代理人理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表被代理人完成某项事项。

三、第三人应当信任代理人的行为,即第三人应当以一般人的常识和智商理智相信代理人具备代理必要条件,同意并仅仅对代理人的行为作出法律效力。

例如商家委托货运公司进行商品运输时,运输公司必须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并取得承运人协议,因为承运人不可能也不应当知道货运公司的内部情况。

基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表见代理的要素较为完整,要求确保了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表见代理中双方都是公司,也应当视为“第三人应当信任”的情形,应当传递至对外的代表权限可靠信任。

具体案例分析:1、刘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协议,但由于资金问题,刘某在同意的基础上,委托了朋友小李代替自己支付了货款。

但当张某收到货款后并未交付货物,刘某向法院提出诉讼。

法院认为,小李既然能够与张某签订购买协议并支付货款,则小李代表刘某行事的意思是明确表造的,且张某也能够知晓,因此,小李的行为是经过了刘某的授权,并已表明了自己作为刘某的代理人行事,张某拒不交付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买卖协议并由刘某享有立即解除权。

2、小林与物流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但由于小林所在地存在一些交通限制,故委托物流公司代为装货后运往目的地。

表见代理及其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及其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及其构成要件第一篇:表见代理及其构成要件表见代理及其构成要件一、概念在现代民法理论上,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独立为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是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并且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由于表见代理中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此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如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其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的,第三人便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

代理制度是在当事人很难事必躬亲的情况下产生的。

代理法律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三方当事人,具有内部和外部两个法律关系,作为内部法律关系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是否有效以及效力是否及于被代理人的问题。

作为代理权权源的基础法律关系有以下三种:一是基于法律规定,即法定代理的权源;二是基于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即指定代理的权源;三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授予的代理权,即委托代理的权源。

如不具备上述权源则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在学理上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原则上是无效的,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一概否认无权代理的效力是不科学的,将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危害社会交易的安全,破坏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因此肯定一部分符合表见代理条件的无权代理的效力是弥补上述不足的有效手段。

在立法上真正明确将无权代理划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是1997年的《合同法》,该法以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视为无效。

”的规定具体的明确了表见代理制度。

在《民法通则》的“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表见代理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之法律适用

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之法律适用

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之法律适用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之法律适用在商业活动中,往往需要委托代理人代表自身与第三方进行交易。

此时,涉及到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即需要存在明确的授权、代理人足够表现委托人意愿以及交易方知道该行为为代理行为。

但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这些构成要件有时可能存在争议,本文将详细探讨其法律适用。

一、明确的授权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必须存在明确的授权。

在委托代理人代表自身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时,需要委托人对代理人进行授权,否则行为将被视为未经授权而进行的。

授权可以是口头或书面,但在实践中,书面授权更为常见且效力更大。

案例一:因书面授权不全导致代理行为无效某公司委托代理人与一家公司签定合同,但该合同未获得经营者的签字盖章,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本次代理行为被视为未经授权而进行的。

二、代理人足够表现委托人意愿第二个构成要件是代理人足够表现委托人意愿。

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进行交易时,必须能够表现自己代表委托人的意愿,否则该行为将被视为个人行为,而非代理行为。

案例二:代理人未能表现委托人意愿某企业委托代理人与一家公司交易,但代理人在交易过程中没有明确表现出自己代表委托人的意愿,导致对方认为该行为为代理人个人行为,因此该代理行为被视为未构成表见代理。

三、交易方知道该行为为代理行为第三个构成要件是交易方知道该行为为代理行为。

当代理人进行交易时,需要将自己代表委托人的身份告知交易方,否则交易方将认为是代理人的个人行为而非代理行为。

案例三:未告知交易方导致代理行为无效某企业委托代理人进行谈判并达成合作意向,但代理人未告知对方此行为为代理行为,导致对方认为此行为为代理人个人行为,本次代理行为被视为未构成表见代理。

综上所述,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在商业活动中极为重要,需要注意授权、代理人表现委托人意愿以及交易方知晓该行为为代理行为。

如未能满足这些要件,则该行为将被视为未构成表见代理。

因此,在商业实践中,应特别注意保障有效的授权,明确代理人身份以及告知交易方委托代理的事实。

论表见代理兼评 民法总则 第172条

论表见代理兼评 民法总则 第172条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3、赔偿责任:如果被代理人因表见代理行为遭受损失,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请 求赔偿。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无权代理仍与其交易,被代理人 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损失赔偿。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例如,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甲委托乙在丙处购买一批货物,并向乙 出具了授权委托书。乙与丙签订合同后,甲发现乙并未将货款支付给丙,且乙携 款失踪。由于乙持有甲的授权委托书,且甲未及时通知丙撤销代理关系,丙有理 由相信乙具有代理权,有权代表甲提货。此时,甲需要承担乙的无权代理行为所 带来的法律后果,需向丙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权代理,因此 赋予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法律效力的一种制度。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方面:代理人需要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错地相信其有代理权, 即其在行使代理权时,应当对代理事项、权限等有充分的认识和理解,且无法排 除第三人对此产生合理的信赖。
三、如何避免表见代理的风险
三、如何避免表见代理的风险
表见代理带来的风险主要在于被代理人需承担无权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 果。为了预防这种风险,被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三、如何避免表见代理的风险
1、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被代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授权委 托书的出具和保管流程。在发现代理人无权代理时,及时通知相关方撤销代理关 系,以避免损失扩大。
论表见代理兼评《民法总则》 第172条
目录
01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和构成要件
03
三、如何避免表见代 理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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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代理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委托关系:代理行为需要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建立一种合法的委托关系。

2. 代理权:代理人需要获得委托人明确的授权,以便代表委托人执行具体的事务。

3. 客体:代理行为需要有明确的客体,即具体的事务或行为。

4. 法律能力:代理人需要具备足够的法律能力,包括年龄、精神状态、无犯罪记录等方面的要求。

5. 合法性:代理行为需要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些构成要件在实际操作中都需要仔细考虑和执行,以确保代理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试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完善

试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完善

试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完善钱贵表见代理制度始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及经济代理贸易的日益频繁,大陆学者才开始对它进行研究,直到九十年代后期,合同法才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

这对维护我国代理制度的信用、保障交易安全、提高市场经济效率、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对类似的表见代理行为往往不同的法官作出不同认定的情况,故,笔者特就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提出研究,供大家商榷。

首先,谈一下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是从表面上、客观上具有使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其为有权代理人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法律强使本人(名义上的被代理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如某公司业务员李某,其长时间代理公司在外开展业务,后被单位开除,其单位及时要求李某停止一切以本单位名义进行的活动。

但是,该单位并未采取法定的形式进行公告,仅X贴公告:“李某已无权代理本单位,其所持有的介绍信、合同文本作废”。

如果李某对外仍以该单位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他人(相对人)根据李某所持有的该单位的介绍信和盖有该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是完全有理由相信李某有代理权而与之签订合同的,虽然李某实际上并不享有代理权,但却构成了表见代理。

其次,谈我国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是一种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它具有代理行为的表象,却欠缺代理权的行为,但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代理关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因而其兼具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特点,其构成是该制度中最复杂,争议最大的一环。

学理上,根据本人的主观过失是否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必要条件,有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之争;根据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是否唯一,又产生了多元论和一元论。

单一要件说认为:只要具备有使相对人相信代理权存在的表象与理由这一要件,不问本人是否有过错,均构成表见代理。

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之本人过错

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之本人过错

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之本人过错一、表见代理概述表见代理,指代理人本属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使无权代理人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即外表授权),致使相对人合理信赖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之发生法律行为,因该法律行为产生之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的法律规定制度。

①在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时代,交易的快捷、便利和有效是人们普遍追求的目标,如果相对人在尽到合理的审视义务、并对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产生足够信赖之后与之发生法律行为,然后被代理人却主张因没有实际授权而拒绝承担法律行为后果,对该善意第三人来说,不仅是在物质利益上遭受损失,更大的损失是相对人失去对代理制度的信任,从而引发拒绝与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不良后果。

再者,从民法诚实信用角度出发,保护相对人对代理人有权代理的合理信赖是很必要的,尤其是在信用严重缺失的当今社会,遵守信用原则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

二、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之本人过错我国1999年《合同法》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包括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代理人具有外表授权②和相对人与代理人有法律行为。

主观要件即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学术界对表见代理的客观构成要件无太大争议,争议焦点在于主观构成要件是否应包括“本人过错”。

对这一争论焦点大致可归纳为两种主要学说,即“单一构成要件说”和“双重构成要件说”。

单一构成要件说认为,不論本人对无权代理人的外表授权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客观上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即可成立表见代理。

我国合同法立法精神及司法实践表明我们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是持单一要件说标准。

该观点的目的是保证、鼓励代理制度在生活中的广泛有效运用,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会造成对本人合法利益损害的不公后果。

双重构成要件说认为,除相对人对无权代理人的外表授权产生合理信赖外,还要求本人对该外表授权具有过错。

若本人对无权代理人的外表授权无任何过错,而法律后果却要无过错的本人来承担,有损民法公平原则理念。

试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完善

试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完善

试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完善钱贵表见代理制度始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及经济代理贸易的日益频繁,大陆学者才开始对它进行研究,直到九十年代后期,合同法才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

这对维护我国代理制度的信用、保障交易安全、提高市场经济效率、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对类似的表见代理行为往往不同的法官作出不同认定的情况,故,笔者特就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提出研究,供大家商榷。

首先,谈一下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是从表面上、客观上具有使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其为有权代理人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法律强使本人(名义上的被代理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如某公司业务员李某,其长时间代理公司在外开展业务,后被单位开除,其单位及时要求李某停止一切以本单位名义进行的活动。

但是,该单位并未采取法定的形式进行公告,仅张贴公告:“李某已无权代理本单位,其所持有的介绍信、合同文本作废”。

如果李某对外仍以该单位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他人(相对人)根据李某所持有的该单位的介绍信和盖有该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是完全有理由相信李某有代理权而与之签订合同的,虽然李某实际上并不享有代理权,但却构成了表见代理。

其次,谈我国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是一种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它具有代理行为的表象,却欠缺代理权的行为,但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代理关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因而其兼具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特点,其构成是该制度中最复杂,争议最大的一环。

学理上,根据本人的主观过失是否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必要条件,有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之争;根据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是否唯一,又产生了多元论和一元论。

单一要件说认为:只要具备有使相对人相信代理权存在的表象与理由这一要件,不问本人是否有过错,均构成表见代理。

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一、概述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情况下,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由于被代理人与行为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在客观上存在足以使相对人充分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因而在法律上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合同法》第一次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一)一般要件表见代理首先要符合一般代理的表面要件。

即:1、无权代理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2、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合法有效。

又包括 (1)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形式合法。

无效的民事行为,本身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代理效果,更不构成表见代理。

3、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民事活动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特别要件表见代理的成立还须具备下列特别构成要件: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

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

如行为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权代理,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客观上须存在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理由。

表见代理中的“理由”,是认定表见代理成立的关键,只有具备使相对人相信的“理由”才能认定表见代理的成立,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才能由本人承担。

什么理由能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的行为代表本人而有代理权呢?在实践中,能够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实在不胜枚举,不可能穷尽所有的可能。

但我们可以确定认定表见代理的规则,再根据这些规则来认定表见代理的“理由”。

第一、特定环境考察规则。

所谓特定环境考察规则是指考察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是在什么样的环境下发生的法律关系,这种环境是否构成相对人信任的理由;如果构成相对人信任的理由则应认定表见代理成立,否则则不应认定。

关于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之法律适用

关于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之法律适用

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之法律适用在法律领域中,论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代理形式。

论表见代理即指代理人以书面方式授权代理,代理人在执行委托事务时所需的证件、文件、印章等均由委托人提供,代理人不具有拿到委托事务的资格。

这种代理形式的构成要件在不同的法律适用中可能存在差异。

在中国的民法典中,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代理人应当对委托事务有清晰的认知;二是代理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授权执行委托事务;三是代理人应当在达成代理协议时,自己并未实际行使涉及委托事务的权利与义务。

在实际运用中,论表见代理也存在一些争议。

例如,在“代理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授权执行委托事务”这一构成要件中,代理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超出了委托授权的范围,导致委托人受到了损失。

这种情况下,如果认为代理人没有按照授权执行委托事务,从而导致委托人受到了损失,则委托人可以要求代理人承担损失的责任。

下面列举三个案例来说明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法律适用:案例一:甲方委托乙方通过论表见代理的方式办理营业执照,但事后甲方发现乙方在申请执照时提供的资料不真实,导致营业执照被依法撤销。

此时,甲方认为乙方没有按照授权执行委托事务,导致甲方受到了损失。

根据上述构成要件,在此情形下,乙方确实未按照授权执行委托事务,应当为甲方的损失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案例二:张某委托李某代为办理身份证明,在身份证明办理时,李某未能按照指示提供正确的信息,导致张某未能成功获取身份证明。

此时,如果张某认为李某有责任,应当出示李某的授权委托书,并且证明委托事务与授权范围的内容无关。

如果张某能证明李某未按照指示提供正确信息,就可以认为李某未执行授权委托事务,应当为张某的损失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案例三:某企业委托代理人办理公司注销。

代理人在审核材料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一笔未缴纳的税款,代理人与该公司就欠税款项进行商讨,最终代理人与公司达成协议,由公司承担了欠税的责任。

此时,如果公司认为代理人没有按照授权执行委托事务,导致公司承担了额外的责任,公司必须证明代理人在合理有效的范围内执行了授权委托事务,并且对于涉及欠税款项的协议达成具有代表性的意义。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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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1、⽆代理权。

即⾏为⼈代表被代理⼈作出代理⾏为时,没有代理权。

2、具有权利外观。

即⾏为⼈在作出代理⾏为时,善意相对⼈有理由相信⾏为⼈具有代理权。

3、相对⼈善意且⽆过失。

“善意”是指在签订合同时,相对⼈不知道⾏为⼈⽆代理权;“⽆过失”则是指相对⼈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

4、⽆权代理⾏为的发⽣可归责于被代理⼈。

《民法典》
第⼀百六⼗⼀条【代理适⽤范围】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实施民事法律⾏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约定或者民事法律⾏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亲⾃实施的民事法律⾏为,不得代理。

第⼀百七⼗⼆条【表见代理】⾏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仍然实施代理⾏为,相对⼈有理由相信⾏为⼈有代理权的,代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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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之法律适用

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之法律适用

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之法律适用在民事诉讼领域中,代理人的出现为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了便利,也更好地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

而代理人的出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够有效的代表当事人参加诉讼。

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法律适用就是对代理人进行所属关系的核定,本文将通过案例对此法律适用方式进行说明。

一、代理构成要件的法律适用代理人作为当事人的代表参加诉讼,需要满足代理构成要件。

代理构成要件是指代理人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身份或资格,才能够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由律师、指定代理人、法律服务机构等代理参加诉讼。

”根据该条规定,代理人具有的身份和资格可以是:(1)律师:指在中国获得律师执业资格的人;(2)指定代理人:指有正当理由的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他人代理参加诉讼;(3)法律服务机构:指依法经营法律服务活动的机构。

在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中,必须证明代理人拥有特定的身份和资格。

否则,代理人即便代表了当事人进行诉讼,其代理行为也是无效的。

二、代理构成要件的案例1. 葛某的代理人没有委托资格葛某是福建龙岩的一位农民。

他在福建省厦门市律师事务所委托一名律师代理他的诉讼案件。

然而,法院判定该律师没有代理人的资格,判决认为该代理行为无效。

2. 许某的代理人没有特定的身份许某在南宁市某律师事务所找到一名律师代理他的离婚诉讼案件。

然而,根据南宁市司法局的官方网页显示该律师并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许可证。

因此,法院判定该代理行为也是无效的。

3. 郭某的代理人具备合法身份郭某在诉讼中指定其朋友代理参加法律程序。

查明该朋友是一位人民陪审员,也是通过法律资格考试的人。

因此,法院认定该代理人具备合法身份,判决认为代理行为有效。

三、结论以上案例说明了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法律适用方法。

代理人代表当事人参加诉讼,必须符合代理构成要件,才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当当事人选择代理人时,必须要确认代理人身份和资格是否满足法律规定,以保证其代理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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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理论商一直存在两种主张: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

单一要件说认为:客观上代理人必须有足以使相对人合理相信代理权存在的事实,即无权代理人必须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同时,这种假象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即另任何善意第三人处于同样的环境下都会合理的信赖代理权的存在。

这一要件的成立应当以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或曾经存在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

,在具体认定这一要件时,应依当时一般交易情况而定。

通常认为持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件、印鉴,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的授予其代理权的通知(但事实上并未授权),或者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为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劳动雇佣关系等,这些都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拥有代理权。

主观上相对人必须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欠缺代理权,而且,相对人的这种无知不可归咎与他的疏忽或者懈怠。

双重要件说认为,表见代理的成立除要具备授权外观、相对人善意外,被代理人主观上亦需善意且无过失。

也就是说,只有被代理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才能成立表见代理。

单一要件说完全不考虑被代理人的过错,一概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对被代理人而言确实有失公平。

在表见代理中,相对人具有选择权,相对人可以在被代理人和无权代理人中选择对其有利的一方承担责任,以实现对相对人最大限度的保护。

此外,根据举证责任的分担,相对人对其善意无过失基本上是采用事实自证的方法,只要相对人有充分得力有证明有使其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即可推定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而被代理人要否认表见代理,必须证明相对人恶意或是重大过失。

与相对人相比,被代理人的举证责任要艰巨得多。

若采单一要件说,则进一步加重了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双重要件说将被代理人的过错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又会危及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甚至会危及整个代理制度的存废。

在公平与秩序的矛盾中,表见代理制度将何去何从?各国代理法一直坚持不懈的探索。

英美法没有表见代理概念,与之相似的是不容否认的代理,不容否认原则根源于衡平原则,以公共政策、公平交易、善意和公正为基础。

其基本功能是防止欺诈的发生,以提高司法的公正,促成双方当事人之间本应达成的结果。

适用该原则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被禁止人实施了虚假行为。

这里的行为应作广义解释,既包括他的言行、书面、积极的行为,也包括其有义务陈述事实时保持沉默的消极行为。

2、被禁止人明知道或应知道事实真相。

3、请求禁止反言一方善意的依赖对方的行为和陈述,并基于此依赖而为一定的行为。

4、请求禁止反言的一方不了解真相,也不具备了解事实真相的条件。

适用于代理,不容否认的代理的意思是,假如某人向另一人声明某人是他的代理人,导致第三人根据该声明改变了处境,委托人不得对第三人否认代理关系。

这里的声明包括:(1)以言语作的声明,(2)以行为作的声明,又分为积极行为作声明、消极行为作声明和疏忽行为作的声明。

可以很清楚的看出,不容否认的代理中,被代理人是有过错的。

大陆法系如德国、日本都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

大陆法系在理论上均不要求被代理人的过错,但其列举的表见代理类型又都离不开被代理人的过错。

可以说,大陆法系在理论上倾向于单一要件说,而实践中又偏离单一要件说倾向于双重要件说,这种理论与实践的背离在现代民法中日益凹显,对单一要件说也是质疑不断。

表见代理理论与实践的背离与代理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密不可分。

与整个民法体系一样,代理法也经历了一场又传统到现代的巨变。

传统的代理多为民事代理,是一种零散的、偶然的行为,代理人通常为个人,绝对服从于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志。

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完全丧失了主体性,成为被代理人实现其意志的工具。

此外,代理人为个人,其经济能力有限,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传统代理制度衍生出一系列的制度,如代理人无利益、无权利、无责任理论。

通过否定代理人独立的利益内容从而否认代理的权利本质而最终否认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表见代理制度的正是基于被代理人承担责任比代理人承担责任对相对人而言更为有利这一认识而建立的。

其目的在于使有授权外观的无权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

代理活动自民事领域延伸到商事领域后,出现了巨大的变化,个人代理相对减少,代理商制度开始出现并逐渐成为主流,代理商表现出了极大的独立性,可以作为独立的商事主体出现,有独立的经营场所,自主决定自身的经营活动。

代理商一旦取得代理权,除代理合同另有规定外,被代理人无权干涉代理商的代理活动。

随着代理人独立化趋势的日益增强,传统代理理论的风险责任的不对称导致不公平与低效率困扰着代理制度,代理人自身责任开始引起关注。

表见代理情形下,代理人通常都具有一定的过失,若不问被代理人的过错,完全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这种责任通常是代理人过错而导致的)是对有过错的代理人的姑息,既不公平也不利于表见代理危害的防范。

代理制度发展到现代以来,其专业化和规模经济效益日益突出,代理活动也从个体到组织团体并形成独立的产业。

代理活动不再限于个人,代理人也不是单纯为某一被代理人服务,而是以自己的专门知识、才能和信誉为多个主体提供代理业务。

伴随着代理的集团化、国际化,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经济地位也有了明显的转变。

代理人凭借其专业化服务带来的规模效益,逐渐积累了巨大的财富,与被代理人相比,被代理人不再具有经济上的绝对优势,甚至在很多情况下处于弱势。

一味的让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对于保护交易安全也不见得是最佳选择。

况且,考虑表见代理的责任承担时,往往只考虑被代理人和相对人的主观过错,完全忽视了代理人的过错也有失偏颇。

而绝大多数表见代理的发生代理人都存在过错。

双重要件说以被代理人的过错作为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责任的要件必然会加重了代理人责任的承担,限制表见代理适用范围以维护无过错的被代理人的利益。

双重要件说还具有如下可行性:1、表见代理以维护交易安全为己任。

但在代理商制度十分发达的今天,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并不必然减损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表见代理的适用只是增加了相对人的一种选择权而已,表见代理使相对人除了能依无权代理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外,还赋予相对人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的选择权。

当代理人由足够的赔偿能力时,这种选择权就没有太大的意义了。

因为,相对人处于诉讼上的便捷性考虑,往往会选择与其由直接交易的代理人作为诉讼对象。

而在相对人与被代理人相距遥远时,如跨国代理时,这种选择权就更形同虚设。

在对被代理人与代理人行使权利同样便捷的情况下,相对人如果选择被代理人则又会徒增了一道追偿手续,对整个社会而言也是不经济的。

因此,在被代理人无过错的情况下,仍然赋予相对人选择权,一方面牺牲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又会带来一些消极后果。

当然,采用双重要件说可能会造成善意第三人的不到救济的情形,但被代理人与相对人均无过错的表见代理在理论上是存在,在实践当中几乎是不存在。

为了防止相对人得不到救济的万分之一的可能而不惜造成被代理人现实的损失,这种做法也许不是错误的,但一定是非理性的。

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十全十美,一项制度的存废关键在于他的存在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2、单一要件说与民法规定和精神不符。

无过错责任是一种加重责任,除非法律的明文规定,否则不适用该加重责任。

对表见代理制度,立法上从未明确被代理人的责任性质,因此,不能认定被代理人的无过错责任。

3、双重要件说在理论上限制了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在实践中并不减损表见代理的适用。

在实践中,授权外观的存在,或处于被代理人的过失行为,或处于相对人的过失行为,或者被代理人与相对人均有过失。

换言之,只有被代理人存在一定的过错,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才可能是有充分的理由”。

可见,双重要件说减损表见代理的适用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

4、根据风险控制理论,将风险分配给能够控制风险的人,相对人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与被代理人往往距离遥远,彼此不熟悉甚至不相识,这是传统表见代理理论才单一要件说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当时社会背景下,相对人无法采取有效措施核实代理人的代理权。

被代理人是唯一可以控制代理风险的人,在这种情况下,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风险是情理之中。

现代社会,通讯工具日新月异缩短了空间距离,信息的获取已变得非常容易。

此时,被代理人虽能起到一定的风险控制作用,但被代理人的行为无法完全杜绝表见代理情形的出现,相对人却可以毫不费力的核实代理人的代理权及权限范围。

此时再让被代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已不适应。

虽然双重要件说并不会减损表见代理的适用,出于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重视,对被代理人的过错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形式,加强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举证责任的分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这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被代理人无法举证证明自身的善意且无过失,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要证明自身的清白与证明他人的恶意一样困难。

通过提高被代理人的举证责任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许更符合表见代理制度的初衷。

我国法律对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回避这一问题。

借鉴英美法系不容否认的代理的规定,采双重要件说更有利于被代理人利益于交易安全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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