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违规案例汇总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期货违规案例汇总

一、期货从业人员违规案例

【案例1】作获利保证欺诈客户

某期货公司市场开发人员梁某,在开发客户过程中与客户李某私下达成代为操作并且盈利按比例分成的“全权委托”约定,但因市场风险,截止2010年4月底李某期货账户亏损100多万。由于心虚,梁某未向李某汇报真实交易情况,反而谎称盈利。后来李某在查询账单时发现交易亏损,便向梁某质问,梁某竟不辞而别,不知去向。为此李某以账户亏损,梁某控制和更改自己账户交易密码,未经自己指令擅自且频繁进行期货交易,有套取手续费之嫌为由,向期货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期货公司对其工作人员梁某的行为负责。

【评析】本案例中,期货从业人员的主要违规行为包括:

1、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做获利保证,不得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梁某违反此项规定,属于欺诈客户的行为。

2、梁某违反中国证监会禁止从业人员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规定,私下代客户做单,交易过程中还企图隐瞒亏损事实,谎称盈利,严重损害客户利益。

3、梁某不辞而别,导致其所在期货公司蒙受损失,反映出梁某缺乏基本职业道德,期货公司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以维护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

【案例2】以客户为反向指标缺乏职业道德

某期货公司的投资咨询人员马某同时为甲、乙、丙三位客户提供交易辅导。由于甲的交易水平较差,经常亏损,马某便以甲为反向指标,对乙和丙说:“甲做单亏损率很高,你们可以和他反着做。”乙和丙听从了马某的建议,于是在每次甲下单后,马某便将甲的头寸方向告诉乙和丙,乙和丙按照甲的反方向进行操作。不久,乙和丙小有收获,便到处炫耀,结果期货公司的所有客户都知道了此事,甲客户到期货公司大闹,公司业务受到了很大影响。不久,该期货公司辞退

了马某。

【评析】作为投资咨询人员,马某的工作是对客户进行辅导,提高其交易水平,但马某却利用客户做单水平不高,为其他客户树立“反向指标”,其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这条基本的执业行为规范准则。

【案例3】违反开户程序造成公司损失

某期货公司交易部张经理说服一家粮食企业参与期货交易,该企业副总经理王总对期货很感兴趣,同意开户交易,并亲自到期货公司办理开户手续,但由于该企业法人代表出差,王总无法拿到书面的开户授权。张经理当场打电话该企业法人代表,对方答应出差回来后补齐授权手续。

之后,王总催促期货公司开户着急下单,张经理碍于情面同意其先开户,存入50万元保证金,并允许王总下单交易。不料第一笔交易就出现亏损,几天后企业法人代表出差回来,到期货公司表示不愿意做期货,也不认可王总的交易行为,要求撤回全部资金。期货公司为避免亏损扩大,果断采取平仓措施,结果造成五万元亏损。后经双方反复协商,期货公司赔偿了部分损失。

【评析】在期货公司经营中,期货投资持有的高风险性,参与各方素质参差不齐,反悔、变卦甚至设局敲诈等情况都是常见的风险。因此,期货公司及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本着对客户和公司高度负责的态度小心谨慎、恪尽职守。

本案例中,张经理碍于情面,允许客户在开户手续尚不完备的情况下下单交易,其行为违反了公司有关开户管理制度规定,埋下风险隐患,最终给公司造成损失。

二、期货公司违规案例

【案例】挪用客户保证金、违规开展自营业务、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结算数据和财务报表。

2003年11月至2005年8月,A期货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替股东公司归还贷款本息和违规进行期货自营业务行为。挪用金额最高时达到约1683万元。其中,自2004年8月至2005年8月,A期货公司以B君、C君及其股东公司的名义在三

大商品交易所违规从事期货自营业务,共亏损约74万元。

为隐瞒挪用客户保证金、进行自营业务的违规事实,A期货公司在2005年4月和8月接受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的过程中,向监管部门提供了虚假的财务报表和交易结算数据。

【评析】本案例中,A期货公司在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制度等环节出现问题,其主要违规行为包括:

1、挪用客户保证金。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法定可划转的情形外,严谨挪作他用。”的规定。

2、违规开展自营业务。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款有关“期货公司有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的规定。

3、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结算数据和财务报表。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应当保证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完整和安全”的规定,构成了第七十条第八款“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管管理机构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第十一款“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的行为。

此外,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和七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为以上违规行为受到相应处罚,包括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等处罚措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