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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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交易服务会员代理制。

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北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预披露转让信息第六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北交所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所设受让方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北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的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预披露申请对外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十条信息预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六)其他需要预披露的事项。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来源:北交所网站时间:2016-12-01 18:13 【打印】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向北交所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北交所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产权转让的交易资金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通过北交所指定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第四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北交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第五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

第六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金额应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北交所结算交易资金的,转让方应当向北交所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八条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北交所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

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九条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北交所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北京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

北京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

北京产权交易所关于北京市属单位房屋出租业务收费标准通知各市管企(事)业单位:为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京内土地房屋资产处置和房屋出租对外合作经营管理的通知》(京国资发【2018】21号)要求,更好地服务市管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管单位”)房屋出租业务,根据《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交易业务收费办法》,结合北京房屋租赁市场实际情况,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制定了北京市管单位房屋出租业务服务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房屋出租业务服务费是指房屋出租项目通过竞价或协议方式成交,北交所向交易双方收取的服务费用。

二、房屋出租业务服务费由北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之前向交易双方收取,收费标准如下:(一)出租房通过北交所进行房屋出租项目,只征集到一家意向承租方并协议成交的,以年平均租金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服务费,具体标准如下:通过北交所进行的房屋出租项目,征集到多家意向承租方并以竞价方式成交的,年平均租金低价部分,按以上标准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增值部分按10%计算,合并收取服务费。

(二)承租方通过北交所进行的房屋出租项目,以年平均租金为基数,按以下标准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服务费:三、出租方和承租方为市管企业同一集团内的全资或控股企业的,以及向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的,北交所提供鉴证服务,不收取双方的服务费。

四、本收费标准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对作为出租方或承租方的市管单位暂免收费服务费。

五、鉴于新冠疫情带来的影响,为了更好地服务市管企(事)业单位房屋出租业务,进一步降低企业进场交易成本,北交所将继续对作为出租方或承租方的市管企(事)业单位免收服务费。

北京产权交易所2020年3月31日。

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产权交易是指企业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益的有偿转让行为。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关于北京市的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本市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产权交易是指企业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益的有偿转让行为。

第三条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经济性质的限制。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产权交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本市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应当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集体企业产权以及其他产权的交易,可以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市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权交易机构第七条产权交易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责的法人。

第八条产权交易机构可以实行会员制管理。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本机构章程、产权交易规则和会员管理办法,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三章产权交易行为规范第九条转让企业产权,应当履行下列手续:(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办理。

(二)城镇集体企业,应当经出资人同意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已经实行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经营的企业,其产权交易,应当在承包、租赁或者托管期满后进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函-京发改[2005]2651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函-京发改[2005]2651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正文: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京发改[2005]2651号2005年12月21日)
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你所《关于调整产权交易收费标准的请示》(北交文[2005]38号)收悉。

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发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59号),经研究,现将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成交的产权交易项目,按不高于成交额的0.2%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

单笔单向收费金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收。

以拍卖、招投标及其他竞价方式成交的,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再收取交易服务费。

二、服务内容。

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服务事项。

三、法律咨询、工商变更登记以及交易双方自愿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及其会员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内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

四、上述各项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按规定明码标价。

五、本函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

原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2]第270号)同时废止。

——结束——。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非国有产权交易收费规则及收费办法等规定汇编(附32号令)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非国有产权交易收费规则及收费办法等规定汇编(附32号令)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非国有产权交易收费规则及收费办法等规定汇编(附32号令)目录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1)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试行) (12)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操作规则(试行) (22)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 (28)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办法 (30)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业务服务费收费办法(暂行) (3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 (34)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交易服务会员代理制。

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北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预披露转让信息第六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北交所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买卖手续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屋计字[2000]40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买卖手续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屋计字[2000]40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买卖手续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买卖手续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屋计字(2000)40号2000年2月25日)各区县房地局、开发区房地局、交易所、登记所:为贯彻执行北京市物价局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房屋买卖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房屋买卖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2000〕第006号)中“本通知文到之日起执行”的日期是指2000年2月16日。

不论房屋买卖合同何时签订,均以办理房屋买卖手续的日期为准。

二、房屋建筑面积按平方米计算,小数部分四舍五入。

三、对经济适用住房按50%收取房屋买卖手续费。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市建委开发办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房屋。

四、房改售房免收房屋买卖手续费。

房改房是指经各级房改部门(含中直、国管、解放军系统)批准方案的,并按北京市规定的房改价格出售的房屋。

五、经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改革改造改组中涉及房屋权属转移的免收房屋买卖手续费,是指经市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上市公司及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的“三改”企业,涉及房屋权属转移的免收房屋买卖手续费。

六、房屋产权置换的买卖手续费按面积较大的计收。

七、2000年2月16日及其以后按交易额1%收取的房屋买卖手续费,如当事人要求退款,由执收单位负责退款,房改售房退返全部手续费,其他房屋买卖退返手续费的差额部分。

——结束——。

北京产权交易所股权交易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股权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进行地股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地合法权益,维护北交所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北交所进行地股权交易活动.本规则所称股权仅指非国有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因其出资依法所享有地股东权益.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企业国有股权地转让,按照本所其他相关规则执行.第三条从事股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规定.第四条股权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地原则,不得侵犯他人地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股权交易地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应分别委托北交所经纪会员代理进行交易.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六条转让方进行股权转让,应具备股权转让地主体资格,保证拟转让地股权依法可以转让,并履行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七条转让方应与经纪会员签订委托合同.经纪会员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第八条受托经纪会员应向北交所提交下列材料:(一)《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二)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和转让标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转让方地内部决策文件和公司章程;(四)标地企业地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转让标地企业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地,提交标地企业地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五)资产评估报告;(六)转让标地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七)律师事务所出具地法律意见书;(八)北交所要求提交地其他文件.第九条《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地内容包括转让方地承诺事项、转让方和转让标地企业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竞价方式地选择、保证金地设置、与转让标地相关地重大事项等内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条转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地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受托经纪会员应对转让方提交材料地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一条股权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挂牌转让;(二)拍卖转让;(三)动态报价转让.转让方应在交易前明确交易方式并选择相应地《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进行填报.第十二条挂牌转让是指北交所依据转让方地申请,将股权转让项目信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地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北交所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地行为.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地意向受让方地,可以协议转让;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地意向受让方,可选择网络竞价、招投标等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三条拍卖转让是指北交所依据转让方地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地规定,通过拍卖机构以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地行为.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四条动态报价转让是指北交所依据转让方地申请,将股权转让项目信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地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北交所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并组织意向受让方通过北交所指定地竞价系统进行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地原则确定最终有效报价者为受让方地行为.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五条选择挂牌或拍卖转让方式地,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地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地内容;选择动态报价转让方式地,转让方不得设置受让资格条件.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六条股权转让项目涉及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地,应当按照《公司法》地要求履行相应地程序.第十七条转让方在提出转让申请时可以设置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地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八条北交所对转让方提交地材料进行齐全性及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地,北交所向受托经纪会员出具《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受理通知书》;审核未通过地,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告知受托经纪会员.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三章发布转让信息第十九条选择挂牌转让方式地,北交所依据转让方提交地材料进行信息发布.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个工作日,累计不超过个月,自报刊登载转让信息之日起计算.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选择拍卖转让方式地,信息发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执行.选择动态报价转让方式地,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个工作日.第二十条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变更转让信息中公布地内容和条件.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地,经原批准机构批准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一条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取消所发布信息,否则应负责赔偿给相关各方造成地损失.第二十二条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或受托经纪会员可以查阅转让标地相关资料.转让方及受托经纪会员应接受意向受让方地查询洽谈.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三条选择挂牌转让方式地,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地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地,转让方可以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个工作日;在规定地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地意向受让方,并且转让方未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地,本次信息发布活动自行终结,北交所将书面告知转让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四章登记受让意向第二十四条北交所登记受让意向地截止时间为信息发布截止日北京时间十七时.意向受让方应在登记截止时间前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并按要求将保证金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五条意向受让方应与经纪会员签订委托合同.经纪会员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第二十六条采取挂牌或拍卖转让方式地,意向受让方或受托经纪会员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材料:(一)《股权受让申请书》;(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三)符合受让资格条件地证明文件;(四)北交所要求提交地其他文件.第二十七条采取联合受让地,联合受让各方应签定联合收购协议,明确各方地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八条意向受让方应对提交材料地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受托经纪会员应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地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九条北交所对《股权受让申请书》及受让材料地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并按时交纳保证金地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出具《股权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地,北交所将予以书面告知,意向受让方应在收到通知次日起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做出补正.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三十条采取动态报价转让方式地,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发布期间在北交所指定地竞价系统进行登记注册并按要求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到达指定账户、注册账户激活后,意向受让方应在指定竞价时间登录北交所指定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并按该竞价系统规则执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五章组织交易签约第三十一条采取挂牌转让方式地,信息发布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地意向受让方地,进行协议转让,北交所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股权交易合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地,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实施网络竞价.网络竞价成交地,北交所依据网络竞价结果向受让方发出《竞价结果通知书》,并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股权交易合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选择招投标方式确定受让方地,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实施招投标.招投标成交地,交易双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地要求和投标文件地承诺订立《股权交易合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三十二条采取拍卖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同时与转让方签署《股权交易合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三十三条采取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北交所依据报价结果通过竞价系统向受让方发送《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受让方应在接到《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次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受让材料,并与转让方签订《股权交易合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六章结算交易资金第三十四条股权交易各方应通过北交所进行交易资金地结算.股权交易资金包括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第三十五条受让方应在约定地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北交所结算账户.受让方已交纳地保证金可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三十六条交易双方应按照北交所地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第七章出具交易凭证第三十七条北交所对股权交易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通过且受让方按照交易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首付款后,向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三十八条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八章其他第三十九条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中止交易书面通知地,交易活动中止.股权交易出现中止、终结情形地,参照《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执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四十条股权交易双方及相关第三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北交所申请调解,北交所参照《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执行.北交所可以根据争议情况中止交易.争议各方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申请恢复交易;协商或者调解无效,致使交易无法继续进行地,北交所可以终结交易.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四十一条交易争议经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地,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二条股权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扰乱交易秩序地;(二)以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或者存在权属纠纷地股权进行交易地;(三)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地;(四)转让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地;(五)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地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北交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地;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六)经纪会员在同一宗交易中,同时接受转让方和受让方委托地;(七)经纪会员在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地;(八)交易双方违反本规则自行交易地;(九)法律法规禁止地其他行为.交易各方及经纪会员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地,除依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外,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地,应负责赔偿.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四十三条北交所依据本规则进行地各项审核均为合规性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交易方主体适格、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地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地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地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责任.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交易风险.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四十四条股权交易地相关材料由北交所存档.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股权交易有特别规定地,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本规则地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北交所.第四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附件一:《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挂牌转让)附件二:《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拍卖转让)附件三:《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动态报价转让)附件四:《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五:《股权受让申请书》附件六:《股权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附件七:《股权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北 京 产 权 交 易 所 产权交易价款结算管理 - 北京产

北 京 产 权 交 易 所 产权交易价款结算管理 - 北京产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资金结算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产权交易资金结算行为,保证产权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各类产权交易的资金结算行为。

第三条产权交易的资金结算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交易价款是指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北交所向转让方支付的货币资金。

本办法所称交易保证金是指为保证产权交易的安全,意向受让方依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交纳的货币资金。

本办法所称竞价保证金是指采取竞价方式时,意向受让方依照竞价程序规定交纳的货币资金。

第五条北交所实行产权交易资金统一结算制度。

在北交所进行产权交易发生的交易价款和交易保证金、竞价保证金,由北交所统一收付。

第六条北交所开立产权交易资金独立结算账户。

第七条产权交易价款和保证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提前向北交所提出申请,并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管理部(简称外管局)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

第八条产权交易价款以人民币进行资金结算的流程如下:(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北交所按照合同约定,向受让方出具《产权交易价款汇入通知书》。

(二)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北交所。

(三)产权交易相关变更手续完成后,转让方应携带《关于划转产权交易价款的函》、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收款凭证到北交所办理产权交易价款划出手续。

第九条产权交易价款以外币进行资金结算的流程如下:(一)产权交易价款划入1、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北交所向转让方出具《关于申报商务部门审批的通知》;2、转让方取得商务部门关于产权转让的批复及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3、北交所与交易双方共同签订《产权交易外汇价款资金托管及结算协议》,并报外管局备案;4、北交所向受让方发出《产权交易外汇价款汇入通知书》、《关于外汇业务银行收费项目的通知书》和《外汇业务银行信息通知书》;5、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汇入北交所指定的外币账户,并另行交纳银行境外汇款手续费。

北京产权交易所股权交易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股权交易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股权交易规则一、股权交易概述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范围内,股东之间或股东与产权交易所之间,在特定场所通过特定交易系统和交易规则进行的股权转让与交易活动。

股权交易要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协议、章程等公司规范文件,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透明。

二、交易方式1.转让协议:股东可以通过向产权交易所提交转让协议的方式实现股权转让,并按照产权交易所的规定支付相关的转让手续费等其他费用;2.拍卖:产权交易所可以通过组织拍卖或其他竞价方式实现股权转让,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3.立项投资:产权交易所可以通过立项投资的方式实现股权变更,并按照产权交易所的规定收取相关的服务费用;4.市场化定价:交易价格由产权交易市场供求关系决定。

三、交易流程1.委托登记:申请人提交股权转让委托书,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产权交易所确认材料齐全后进行登记;2.撮合交易:产权交易所根据买方和卖方的交易意向及市场供求关系,进行股权交易撮合,双方达成交易;3.履约清算: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约定,产权交易所对股权交易款项进行清算,并向双方发放结算凭证。

四、交易费用1.股权交易服务费:交易双方按照产权交易所规定支付相关的服务费用;2.转让手续费:委托人按照产权交易所规定支付转让手续费,具体费率由产权交易所制定,根据股权转让的价值进行收费;3.冻结费用:在产权交易所进行股权转让交易过程中,如果需要冻结账户或股份,产权交易所根据冻结天数及冻结金额等情况收取相应的费用。

五、风险提示股权交易具有投资风险,产权交易所在开展交易服务过程中应做好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

在此基础上,产权交易所提醒股东注意以下风险:1.信息风险:股东应充分了解自身股权的基本情况,掌握公司的经营情况,仔细阅读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与股权交易有关的文件,以免因了解不充分而导致交易失败或损失;2.市场风险:股权交易的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也受到宏观经济、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价格波动风险较大;3.交易风险:股权交易涉及交易对手、履约等风险,交易双方在交易前应对交易各方进行必要调查,确保能履行约定。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试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十条 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组织实施的非国有股权转让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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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他方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在动态报价产生最高报价方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确定受让方。
第十六条 北交所在动态报价活动结束后,依据竞价结果出具《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并通知转让方及其经纪会员。
《实施方案》、《竞买文件》及《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是《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北交所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动态报价活动应当终结:
(一)未产生竞买人的;
(二)各竞买人均未在动态报价系统报价的;
(三)其他经北交所确认应当终结的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北交所作为产权转让动态报价活动的组织方,有权对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受让方、经纪会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追究。
受让方未能按照约定取得转让标的的,转让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放弃受让的,受让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转让方及其经纪会员应当对意向受让方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意向受让方及其经纪会员应当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获悉的转让方及标的企业的相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条 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组织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产权转让动态报价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动态报价,是指产权转让信息一经发布,即由北交所依据《产权转让公告》的相关约定,组织竞买人通过北交所指定的动态报价系统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

北京产权交易所拍卖暂行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拍卖暂行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拍卖暂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产权转让中的拍卖活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暂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北交所内进行的产权拍卖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产权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产权拍卖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拍卖机构的确定第五条产权拍卖活动由具有北交所服务会员资格的拍卖机构具体实施。

北交所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并负责拍卖活动的统筹、协调和监管工作。

第六条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拍卖业务摇号程序》的有关规定,北交所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具体组织实施拍卖活动的拍卖机构。

第三章拍卖的组织与实施第七条拍卖的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拍卖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按照北交所规定的程序申请成为北交所会员、在北交所内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九条委托人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其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机构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资料。

拍卖机构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

双方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十条委托人与拍卖机构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时商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保留价一经确定,如需改动,须经拍卖机构与委托人双方协商并另行签署合同。

拍卖标的属于国有资产的,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90%。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非国有产权交易收费规则及收费办法等规定汇编(附32号令)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非国有产权交易收费规则及收费办法等规定汇编(附32号令)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非国有产权交易收费规则及收费办法等规定汇编(附32号令)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非国有产权交易收费规则及收费办法等规定汇编(附32号令)目录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1)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试行) (12)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操作规则(试行) (22)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 (28)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办法 (30)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业务服务费收费办法(暂行) (3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 (34)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交易服务会员代理制。

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北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预披露转让信息第六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北交所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产权交易所 收费标准

产权交易所 收费标准

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一、交易服务费用。

产权交易所作为一个专业的产权交易平台,为用户提供了高效、便捷的交易服务。

在进行产权交易时,产权交易所将按照一定的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 产权挂牌费用。

产权挂牌是产权交易的第一步,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产权交易所将根据挂牌的产权类型、面积大小、地理位置等因素,收取相应的挂牌费用。

挂牌费用的收取将根据产权的实际价值进行计算,费用标准将根据市场行情进行调整。

2. 成交服务费用。

当产权交易成功达成时,产权交易所将收取成交服务费用。

成交服务费用将按照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收取,具体比例将根据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产权交易所将根据成交金额的大小和产权交易的复杂程度进行综合考虑,合理确定成交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

3. 交易监管费用。

产权交易所将对产权交易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管,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合法。

为了维护交易秩序,产权交易所将收取一定的交易监管费用。

交易监管费用将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进行收取,保障产权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其他服务费用。

除了交易服务费用外,产权交易所还将收取其他一些服务费用,以满足用户在产权交易过程中的需求。

具体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1. 信息发布费用。

产权交易所将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用户可以在产权交易所平台上发布产权信息、需求信息等。

产权交易所将根据信息发布的类型、时长等因素收取相应的信息发布费用。

2. 咨询服务费用。

产权交易所将为用户提供产权交易咨询服务,用户可以就产权交易的相关问题进行咨询。

产权交易所将根据咨询服务的时长、内容等因素收取相应的咨询服务费用。

3. 审核服务费用。

产权交易所将对用户提交的产权信息进行审核,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产权交易所将根据审核的复杂程度、时间成本等因素收取相应的审核服务费用。

三、收费标准调整。

产权交易所将根据市场行情、服务成本、用户需求等因素,对收费标准进行定期调整。

产权交易所将在合理的范围内调整收费标准,以更好地满足用户的需求,提升服务质量。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暂行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暂行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暂行规则--------------------------------------------------------------------------------------2008-02-02【大】【中】【小】【打印】【关闭】----------------------------------------------------------------------------------------第一条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包括转让方、受让方、经纪商及其他相关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内进行的一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其它类型产权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

在北交所参与产权交易的各方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产权交易的转让方为依法有权转让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产权交易的受让方为有权以有偿方式取得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本规则所述产权包括:1. 非公司制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产权;2. 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3. 知识产权;4. 依法能够进行交易的其他产权。

第五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并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顺序办理:1. 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2. 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3. 集中、公开、公平、公正;4.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5. 有利于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

第六条产权交易可采取的方式:1. 拍卖;2. 招投标;3. 协议转让;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七条在北交所进行国有产权交易,转让方在提出交易申请前,应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履行完毕内部决策、上报批准、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等相关手续。

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京财企一[2001]2639号

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京财企一[2001]2639号

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正文:---------------------------------------------------------------------------------------------------------------------------------------------------- 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京财企一[2001]2639号)第一条根据市政府颁发的《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规定》所称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相关的经营权、使用权、处置权等财产权益。

第三条北京产权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对北京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监督、管理,行使下列职责:(一)管理、监督和指导北京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业务;(二)协调产权交易中有关问题;(三)市政府授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四条市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产权交易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行使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市产权交易的有关政策和产权市场的发展规划;(二)制定本市产权交易的有关交易规则和规章制度;(三)对北京产权交易中心及产权交易相关行业机构的交易业务进行指导;(四)认定产权经纪人的会员资格;(五)调解产权交易纠纷;(六)查处产权交易中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七)统计本市产权市场交易情况;(八)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北京产权交易中心行使下列职责:(一)依法组织产权交易;(二)审核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交易条件;(三)为产权交易提供服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四)监督交易双方交割的内容;(五)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六)调解产权交易纠纷;(七)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产权交易情况;(八)制定和健全会员自律性管理的规章制度;(九)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北京产权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管理,应当制定会员章程,并经会员大会通过。

会员大会由北京产权交易中心总经理负责召开。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
为规范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产权交易收费行为,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函》(京发改【2005】265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服务费是指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规定,在北交所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办理协议转让成交手续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竞价服务费是指通过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动态报价等)成交的项目,交易双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顾问服务费是指为委托方提供改制重组、破产清算、财务顾问、法律咨询等服务,应收取的服务费用。

二、产权交易服务费,以产权交易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成交金额(万元)
差额计费率(%)
1000以下
0.2
1000 以上10000以下
0.1
10000 以上
0.05
上述成交金额中的“以下”包含本数在内,“以上”不包含本数。

差额计费率为单笔单向计费比率。

单笔单向协议转让服务费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为不超过成交金额的5%。

单笔单向竞价转让服务费不低于3,000元人民币。

四、顾问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受托方自行协商确定。

五、服务费一般以人民币结算。

同一项目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分别支付服务费。

六、实物资产交易项目的收费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服务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市产权交易规则

北京市产权交易规则

北京市产权交易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京财企一[2001]2328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北京市产权交易规则(京财企一[2001]2328号)第一条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根据《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并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顺序办理:1、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2、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3、集中、公开、公平、公正;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5、有利于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北京产权交易中心从事产权交易的活动。

本市所辖国有产权的交易,应当在北京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城镇集体产权以及其他产权的交易可以在北京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条产权交易可采取的方式:1、竞价拍卖。

2、招标转让。

3、协议转让。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五条进行产权交易应当经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此作为确定产权交易底价的依据。

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在北京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可以实行委托代理制,委托具有会员资格的产权经纪人进行产权交易;也可以直接向北京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产权交易应按申请登记、挂牌上市、查询洽谈、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实行委托代理进行产权交易的,委托方应与接受委托的产权经纪人(执业会员)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合同》,委托出让或受让企业产权。

第八条《产权交易委托合同》应载明以下事项:1、标的;2、委托事项的要求和标准;3、协议履行的期限;4、佣金标准和支付方式;5、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6、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产权经纪人应如实向委托方提供本单位资信和业务情况,介绍产权交易行情和有关产权交易法律、法规,并将佣金标准告知委托方。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1. 引言北京产权交易所是中国的一家专业化、规范化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致力于推动企业国有产权市场的发展。

为了确保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的公平、公正、透明,北京产权交易所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以下简称“操作规则”),以规范和引导相关交易行为。

2. 适用范围本操作规则适用于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形式的企业。

3. 交易准备3.1 信息披露卖方应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料、财务报表和经营状况等。

同时,买方也应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供相应信息以便进行资格审核。

3.2 评估与定价卖方在申请进行国有产权转让时,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企业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转让价格。

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对评估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定价参考。

4. 转让流程4.1 挂牌卖方在选择合适的挂牌方式后,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挂牌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挂牌。

4.2 摘牌在挂牌期限届满后,如果未能成交或达成协议,卖方可以选择继续挂牌或自行摘牌。

自行摘牌的卖方应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摘牌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4.3 成交与过户当买方与卖方达成转让协议后,双方应向北京产权交易所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过户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转让合同、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等。

4.4 结算与交割买方在支付全部转让款项后,卖方应向买方交付相应的国有产权证书和其他相关资料。

同时,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办理结算手续,确保资金安全和合规性。

5. 监督与管理5.1 监督机构北京产权交易所将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监督机构将定期对交易活动进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5.2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操作规则的行为,北京产权交易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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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产权交易收费行为,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函》(京发改【2005】265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服务费是指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规定,在北交所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办理协议转让成交手续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竞价服务费是指通过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动态报价等)成交的项目,交易双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顾问服务费是指为委托方提供改制重组、破产清算、财务顾问、法律咨询等服务,应收取的服务费用。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为不超过成交金额的5%。单笔单向竞价转让服务费不低于3,000元人民币。
四、顾问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受托方自行协商确定。
五、服务费一般以人民币结算。同一项目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分别支付服务费。
六、实物资产交易项目的收费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服务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产权交易服务费,以产权交易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成交金额(万元)
差额计费率(%)
1000以下
0.2
1000 以上10000以下
0.1
10000 以上
0.05
上述成交金额中的“以下”包含本数在内,“以上”不包含本数。差额计费率为单笔单向计费比率。单笔单向协议转让服务费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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