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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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上海劳动合同法规定

2024年上海劳动合同法规定

上海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和解释1.1定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协议中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1)“工作地点”指甲方提供的位于上海市的办公场所。

(2)“工作内容”指乙方根据甲方的安排,从事的具体工作职责。

(3)“工资”指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

1.2解释本协议各条款的仅为阅读方便而设,不影响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解释。

第二章:合同期限2.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除非一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2.2除非一方提前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在合同期限届满后自动续约______年。

第三章: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1工作内容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安排,从事______工作,并履行与该职位相关的职责。

3.2工作地点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位于上海市的办公场所,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

第四章:工资和福利4.1工资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4.2福利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第五章:保密条款5.1保密义务乙方在合同期间及终止后______年内,应对其在工作中接触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5.2保密期限乙方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终止或履行完毕之日止。

5.3例外情况(1)该等信息已进入公共领域,非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致。

(2)该等信息已由甲方事先同意披露。

(3)该等信息根据法律、法规或法院、政府部门的要求必须披露。

第六章:工作时间与休假6.1工作时间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时间和甲方安排的工作班次履行工作职责。

6.2加班工作如因工作需要,乙方应乙方的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时间和甲方安排的工作班次履行工作职责。

加班工作的时间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或给予调休。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合同法【带特殊条款】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合同法【带特殊条款】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合同法【带特殊条款】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根据《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期限1.1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1.2试用期_______个月,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2.1甲方根据业务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部门从事_______工作。

2.2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生产、工作需要,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2.3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

如因甲方业务发展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将其工作地点调整至其他城市或地区。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3.1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3.2甲方根据国家规定,为乙方安排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休假,并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四条劳动报酬4.1甲方根据乙方的岗位、工作性质、工作能力及公司规定的薪酬制度,确定乙方的工资为人民币_______元/月。

4.2甲方每月_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不得拖欠。

4.3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按照公司规定给予乙方年终奖金。

第五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5.1甲方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5.2甲方为乙方提供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福利待遇,具体标准按照公司规定执行。

第六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6.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保障乙方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2024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2024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劳动合同的综合管理工作。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如实告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联系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七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质和居民联系或者其他有效联系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劳动合同除前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

2024上海劳动合同标准版

2024上海劳动合同标准版

2024上海劳动合同标准版甲方名称:乙方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_。

期限为:____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

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具体为:__________。

二、试用期第二条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录用条件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四条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六条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_工时制,具体为:_____。

第七条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具体安排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班的规定,确实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应当与乙方协商确定加班事宜。

五、劳动报酬第八条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计时形式。

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

(二)计件形式。

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_,计件单价为:_____。

第九条甲方每月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十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第十一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上海劳动合同法

上海劳动合同法

上海劳动合同法新华社上海12月9日电(记者高路)备受劳动者期盼的《劳动合同法》将于明年施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此发布了这部新法的十个新亮点,为劳动者今后更好地维权提供参考。

一是民办非企业职工有法可依。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二是违法不签合同单位须付双薪。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外,还应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是续订“无固定合同”劳动者有权做主。

根据规定,在“连续工作满10年”等三种法定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予签订。

四是1年期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同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五是“违约金”有“上限”。

根据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除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可以约定劳动者违约金之外,其余任何名义的违约金都属违法。

六是单位未依法缴社保费,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七是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最短须签2年。

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是非全日制员工工资不能按月结算。

其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九是收取“押金”最高可罚2 0 0 0元。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以担保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 0 0元以上2 0 0 0 元以下标准处罚。

十是恶意欠薪将加付等额赔偿金。

赔偿金的具体标准为应付金额50%以上100% 以下。

《劳动合同法》改变八大用工“旧习”新华社上海12月9日电(记者高路)《劳动合同法》将于明年正式施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此发布解读并指出,随着这部新法的施行,用人单位各类不当或违法用工行为将因法律责任明确而得到有效遏制,八类原本“习以为常”的用工“习惯”也将成为历史。

上海终止劳动合同规定几年

上海终止劳动合同规定几年

上海终止劳动合同规定几年一、导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出现,导致劳动合同法律效力消失的行为。

那么,上海终止劳动合同规定几年呢?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析。

二、上海终止劳动合同规定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期限不是法定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一般有以下几个:1.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2.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3.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劳动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劳动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劳动合同终止。

4.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

5.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三、上海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年限关于上海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年限,实际上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年限。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期限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的。

例如,劳动合同期满后,可以立即终止;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则需要等到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起终止。

四、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4条第1款第1项至第4项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上海市关于劳动合同法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基数

上海市关于劳动合同法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基数

上海市关于劳动合同法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4条,用人单位劳动
合同订立后30日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是,劳动者仍然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办法支付其工资,工资应当以用人单位同岗位或同工种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作为基数。

根据该通知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6个月未支付的,劳动者可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一日工资的200%支付给劳动者。

因此,如果劳动者在上海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按照一日工资的200%作为基数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但是具体要求
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为准。

上海 劳动合同法 法定节假日工资

上海 劳动合同法 法定节假日工资

上海劳动合同法法定节假日工资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上海是中国最繁华的城市之一,作为全国的经济中心,上海的劳动力市场也是非常活跃的。

在这个城市,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其中包括关于法定节假日工资的规定。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法》,法定节假日工资是指国家规定的放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等)上班的情况下,劳动者应享有的加班工资。

在上海,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上班应当享受不低于日常工作日工资的三倍的加班工资。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上班,他的薪酬应当是日常工作日的基本工资加上三倍的加班工资。

这项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上班时的劳动权益,避免用人单位利用法定节假日来压榨劳动者。

除了法定节假日工资的规定外,上海的劳动合同法还对其他工资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在加班方面,劳动者在延长工作时间工作应当获得相应的加班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也应当严格控制加班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和健康。

在年度休假方面,上海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应当享有带薪年度休假。

年度休假的工资待遇应当按照劳动者当年的工资标准支付。

这项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益,促进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上海的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做出了很多规定,其中包括关于法定节假日工资的规定。

这些规定的出台,为上海的劳动力市场营造了一个公平、健康的工作环境,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希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能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第二篇示例:上海是我国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化大都市,吸引着众多人才和劳动力前来就业。

在这座快节奏的城市里,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其中对法定节假日工资的规定尤为重要。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8个节假日。

上海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及解除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涵盖所有行业和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应尊重合同约定,维护对方合法权益,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应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劳动纪律等基本事项。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在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特殊情况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工作开始前签订合同。

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规定。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及工资待遇。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条件。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确保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符合国家及地方的安全生产标准,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第八条劳动者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岗位职责,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确保工作质量与效率。

第九条双方当事人应共同维护劳动合同的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合同条款。

变更劳动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在合法和必要的情况下进行,变更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双方的约定。

变更劳动合同需要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合理合法。

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期满、双方协议解除、劳动者违纪等情况。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应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全新上海市劳动法

全新上海市劳动法

全新上海市劳动法劳动法是标准劳务关系的一部关键法律法规,在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社会法律规范中归属于社会法。

下列是我梳理的AAAA,热烈欢迎参照阅读文章。

一、劳动法的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在20xx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大会根据并由我国主席令公布的有关劳动合同书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新劳动法共有8章98条,包含:通则、劳动合同书的签订、工作合同的效力和变动、工作合同的解除和停止、特殊规定、监督管理、法律依据和附录。

劳动法是标准劳务关系的一部关键法律法规,在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社会法律规范中归属于社会法。

劳动合同书在确立劳动合同书彼此被告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条件下,关键在于对员工合法权利的维护,为搭建与发展趋势和睦平稳的劳务关系给予法律法规确保。

劳动法的施行拥有长远的实际意义。

这一部关键法律法规在制订全过程中历经普遍征求、用心消化吸收社会发展各层面的建议,有效地标准了劳务关系,是民主化法律、科学立法的又一楷模,为搭建与发展趋势和睦平稳的劳务关系给予了法律法规确保,终将对在我国社会经济日常生活造成深刻影响。

二、上海市劳动法文章正文法律条文第一章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法),制订本规章。

第二条各个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工作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及其公会等机构,理应采取一定的有效措施,促进劳动法的贯彻落实,推动劳务关系的和睦。

第三条依规创立的会计公司、法律事务所等合作经营机构和慈善基金会,归属于劳动法要求的用人公司。

第二章劳动合同书的签订第四条劳动法要求的用人公司开设的子公司,依规获得企业营业执照或是机动车登记证的,能够做为用人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未依规获得企业营业执照或是机动车登记证的,受用人公司授权委托能够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

第五条自劳动力生效日一个月内,经用人公司以书面形式告知后,员工不与用人公司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的,用人公司理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停止劳务关系,不用向员工付款经济补偿金,可是理应依规向员工付款其具体上班时间的劳务报酬。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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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具体条例1、《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3、《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5、《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6、《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7、《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二、劳动合同基本格式甲方名称乙方姓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住所住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1、《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3、《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5、《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6、《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7、《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动合同基本格式、内容(以下所列的合同形式仅供参考) 甲方名称乙方姓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住所住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方式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上海市高院、人保局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高院、人保局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保局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处理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劳动者,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劳动报酬等事项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其他涉及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因合伙利益的分配方式及具体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适用相关民事法律处理。

会计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与职工之间产生的纠纷,与前款情况相似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

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要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最新上海市劳动法

最新上海市劳动法

最新上海市劳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工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

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 2 - 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2009年3月3日)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处理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劳动者,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劳动报酬等事项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其他涉及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因合伙利益的分配方式及具体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适用相关民事法律处理。

会计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与职工之间产生的纠纷,与前款情况相似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

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要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2009年3月3日)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处理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劳动者,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劳动报酬等事项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其他涉及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因合伙利益的分配方式及具体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适用相关民事法律处理。

会计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与职工之间产生的纠纷,与前款情况相似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

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上海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

上海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

上海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劳动法存在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身在上海打拼的职工们,都知道上海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吗?下面是由我分享的20xx年上海市劳动法,希望对你有用。

上海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一、总则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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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法案情简介:沈某自2015年10月4日起至201N年2月9日期间在上海某洁具有限公司工作,从事切割铝材工作,上海市劳动合同法。

沈某在职期间,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N年2月9日沈某自行离职后,于201N年5月19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5313.75元等诉请。

仲裁裁决部分支持了沈某的请求。

沈某与公司均对仲裁结果不服,起诉至法院。

沈某诉称,自己在职期间公司从来没有找过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且经本人多次催促签订劳动合同仍无效果,本人不得不于201N年2月9日离职。

故请求公司支付2015年11月5日至201N年10月4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5313.75元。

上海某洁具有限公司委任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李居鹏律师答辩称,公司已经尽到了诚信磋商的义务,是沈某书面承诺不愿意签署劳动合同。

公司已经与其他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也包括沈某的妻子骆某,公司完全没有必要故意不与沈某签订劳动合同。

沈某于201N年5月19日申请劳动仲裁,其追索201N年5月19日之前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已经超出时效。

我公司不同意沈某的诉请。

对此,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以证明公司履行了诚信磋商义务:1、沈某等5人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沈某等5人均在落款处签字表示不愿签、自愿放弃等类似字样,以证明沈某所在车间共计5人自己不愿意签劳动合同。

沈某对本人的签字不认可,表示公司从来没找过自己签订劳动合同。

2、公司与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共8份(其中包括沈某妻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以证明公司均在该8位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签订了劳动合同。

3、公司人事俞某证人证言,以证明在沈某入职后,俞某多次去沈某所在的车间找沈某在内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沈某说暂时不签,怕离职麻烦。

后来沈某的车间主任将沈某等5人写有不愿签、自愿放弃等类似字样的劳动合同交给了俞某,自己没有看到沈某在劳动合同上签字。

4、公司财务陈某证人证言,陈某负责员工工资的发放。

以证明俞某曾要求陈某暂缓发放沈某等5人的工资,以此迫使沈某等人签订劳动合同;陈某同时证明其曾经与俞某一起去车间要求沈某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沈某认为上述证人为在职员工,证明效力较低,且证人也没有看见自己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只是将劳动合同交给车间主任。

至于是谁在本人的劳动合同上签的字,本人也不知晓。

故沈某坚持要求法院应支持自己的诉请。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考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中,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信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订立等情形,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而因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合同范本《上海市劳动合同法》。

本案中,通过证人证言、公司其他员工包括沈某妻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证据可看出,公司对于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予以充分重视,且由专门人事负责,公司并无拒绝与沈某订立劳动合同的故意,且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为沈某进行考勤、每月按期发放工资、为沈某购买商业保险等事实,以上均可以看出公司并务必要不与沈某签订劳动合同。

故本院认为,公司已经尽到与沈某签订劳动合同的诚信磋商义务,公司无需支付沈某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故判决驳回沈某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劳动合同法》实施至今,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索要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案例层出不穷。

这其中有用人单位对劳动法律法规不了解所致,有用人单位恶意规避法定义务所致,也有小部分案件是因为劳动者的原因导致。

因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务必要从未签劳动合同的原因入手,抽丝剥茧、分清责任,搜集证据,才能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劳动争议处理机构通常认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订立等情况。

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而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回到本案,公司方代理律师经过深入调查,多次询问公司人事、财务、车间等岗位的员工,了解到本案沈某未签劳动合同确有用人单位之外的原因,那就是像沈某这样的技术工人在当地属于稀缺工种,在这些工人中建存在一种误解,那就是一旦签了劳动合同自己跳槽不方便。

因此为了离职方便,不愿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仅沈某所在车间就有好几个人有这种想法。

于是代理人在准备证据时就侧重于证明用人单位已经尽到诚信磋商义务,终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赢得了诉讼。

这个案例值得有类似经历的企业参考、学习。

编辑〔上海市劳动合同法〕附送:上海市劳动合同范本上海市劳动合同范本上海市劳动合同范本上海市劳动合同范本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乙方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劳动合同的终止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本合同期满的; 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满,有第二十五条约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约定乙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终止本合同的情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一、经济补偿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乙方依照第二十二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甲方依照第二十条约定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甲方依照第二十四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依照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乙方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十二、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第三十条乙方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十一条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竞业限制的范围为:______。

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

十三、违反合同的责任第三十二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终止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乙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

第三十五条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

十四、其他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委托代理人 _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编辑〔上海市劳动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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