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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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
(第四稿)2006年7月15-17日会议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工作的管理,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医源性传播,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按照集中管理的方式,对所有重复使用并需要清洗消毒、灭菌的诊疗器械、器具、物品集中由消毒供应中心处理和供应。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附近基层医疗机构提供消毒供应服务。医疗机构的消毒供应中心为其它医疗机构提供消毒供应服务,必须经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条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的建设应当与其规模、任务和发展规划相适应,将消毒供应工作管理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的消毒工作必须符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与《消毒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凡需要消毒、灭菌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先清洗再消毒或灭菌。特殊感染性疾病(破伤风、碳疽、朊毒体等)污染的器械应执行专门的操作规程和处理流程。
第六条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的消毒供应中心必须达到本规范
的要求。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一节人员要求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根据消毒供应工作量及各岗位需求,科学、合理配置护士、消毒员和技术工人等工作人员。
从事消毒供应工作的各类人员必须经相应的岗位培训,掌握各类诊疗器械清洗、消毒及个人防护等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知识;应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节建筑及设施要求
第八条消毒供应中心的建筑应根据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原则符合以下要求:
1.周围环境清洁、无污染源、区域相对独立;邻近临床科室,便于收、送;不宜建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通风、采光良好。
2.建筑设计应符合医院建设标准的规定,并应考虑适应未来功能、任务发展的需求。
3.建筑布局应分为办公区域和工作区域。工作区域分为去污区、检查包装区、灭菌物品存放区,三区划分清楚,区域间应有实际屏障,去污区和检查包装区设立人员出入缓冲间(带)和物品通道。
第九条消毒供应中心各区域的功能应达到如下要求:
1.平面设计有利于消毒供应中心实现“由污到洁”的工作流程。不得出现洁污交叉或物品回流;去污区主要进行污染物品回收与分类、清洗、下收下送车辆、塑料箱冲洗消毒等工作;
检查与包装区主要进行物品的检查与包装、敷料制作、灭菌等工作;灭菌物品存放区主要灭菌物品的储存与发放。
2.办公区域设置工作人员更衣室、值班室、办公室、卫生间等。
3.洗手设施应符合《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灭菌物品存放区不宜设洗手池。物流路线上不得设置墩布池;地漏应采用防返溢式,下水道出口应采取防鼠措施;污水应集中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
4.天花板、墙壁应光滑无缝隙,便于清洗和消毒;墙角宜采用弧形设计以减少死角。地面应防滑、易清洗、耐附蚀。电源插座应采用嵌墙式防水安全型。
第十条工作区域空气流向由洁到污,温度为20℃~25℃,检查包装区与灭菌物品存放区的相对湿度不宜大于60%。照明设施应满足器械检查等功能的需要。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根据其规模、任务、消毒供应种类及工作量合理配置清洗消毒设备及配套设施。
1.清洗消毒设备及设施:配有圬物回收车及分类台、机械清洗消毒设备、手工清洗槽及相应清洗用品、压力水枪、压力气枪、超声清洗机、烘干机、车辆清洗装置等。机械清洗消毒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检查、包装设备:配有辅助照明装置和照明放大镜的器械检查台、敷料及器械包装台、器械柜、敷料柜,包装材料及切割机、封口机以及清洁物品装载车等。
3.灭菌设备及设施:配有压力蒸汽灭菌器、无菌物品卸载车、篮筐等。根据需要配备干热灭菌和低温灭菌装置。各类灭菌器应符合国家标准,并设有配套的辅助设备。
4.储存、发放设施;灭菌物品存放架及下送车等。
5.应根据工作岗位需要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包括护目镜、口罩、面罩、帽子、防护手套、防水衣(围裙)及防护鞋等。
第三节材料要求
消毒供应中心所使用的各种材料包括清洁剂、洗涤用水、润滑剂、消毒剂、包装材料(含硬质容器、特殊包装材料)、监测材料等,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清洁剂的要求:应根据器械的材质、污染物种类选择适宜的无泡清洁剂,尽量减少通过物理摩擦的方法清洗。
1.碱性清洁剂pH值≥7.5,应对各种有机物有较好的去除作用,对金属物品的腐蚀性小,不会加快返锈的现象。
2.中性清洁剂pH值6.5~7.5,对金属无腐蚀。
3.酸性清洁剂pH值≤6.5,对无机固体粒子的溶解去处作用,对金属物品的腐蚀性小。
4.多酶洗液在清洁剂中加入多种酶,有较强的去污能力,能快速分解蛋白质与脂肪等多种有机污染物;应具有防锈功能,与清洁剂和医疗器械有较好的相容性。
第十三条洗涤用水的要求:应有冷热自来水供应,自来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应配有软化水、去离子水或蒸馏水,其水质标准应符合中国国家实验室用水标准GB6682-92中的三级标准,电导率应小于5μs/cm(25℃)。每年应对洗涤用水的化学指标进行检测,确定其是否符合软化水和去离子水或蒸馏水的标准。
第十四条润滑剂的要求:应为水溶性,成分符合药典的要求,与人体组织有较好的相容性。不会破坏金属材料的透气性、机械性及其它性能。具有很低的表面张力,较高的表面活性、高度的疏水性和较好的抗剪切力性能。
第十五条包装材料的要求
1.纸质包装材料:应符合《GB/T-19633 2005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的要求。
2.棉布包装材料:应为〉120支纱的非漂白棉布,初次使用前应高温洗涤,进行脱脂去浆处理,使用次数不得超过50次;无破损,不得缝补后使用。
3.无纺包装材料:应为纺织纤维和/或无纺纤维组成联结的网织品,不包括矿物质纤维。其微生物屏障性、抗水性、与人体组织相容性、透气性、抗盐水性、表面吸收度、毒理学试验、最大等效孔径、悬垂度、拉伸强度、湿拉伸度和耐破度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专用于医疗用途,应一次性使用。
4.纸塑包装材料:
⑴纸质应符合纸质包装材料的要求。
⑵塑料薄膜:具用两层复合或多层共挤,不得使用具有毒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