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设施费用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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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临时设施管理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临时设施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为满足施工生产和办公生活需要,临时购置或搭建,不构成项目实体的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
化福利公用事业房屋、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塔式起重机基
础、小型临时设施费以及规定范围内的现场施工道路、水电管线,为保
证文明施工现场安全和环境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临时设费用中包括
了临时设施的搭建、租赁、摊销、维护及拆除等费用以及按规定交纳的
临时用地费、临时建设工程费。
第二条:临时设施的购置和搭建必须按照项目策划书的策划内容执行。
第三条:项目部负责项目用临设购置或搭建的实施与验收。工程部是公司临时设施主管与调度部门。
第四条:项目部组建以后,要编制临时设施方案和相应的支出预算。
第五条: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方案要经过技术部、工程部审核,总工程师和生产副总审批,临时设施支出预算要经过商务合约部审核,总经济师和总
会计师审批。
第六条:经批准的临时设施方案分下列情况组织实施:
1、涉及调用的,由工程部下达调度命令,相关单位与项目部负责实施。
2、涉及采购的,由物资部与项目部负责实施。
3、涉及搭建的,由项目部组织劳务实施。
第七条:临时设施采购与搭建必须严格标准与预算,资金使用不得突破支出预算。
第八条:项目部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临时设施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动。如须变动,项目部须交变动报告,经总工程师、生产副总批示后实施。
第九条:预算在5000元以上的现场临时设施形成后七日内,项目部应向公司工程部书面提交《临时设施验收单》,工程管理部收到后三日内组织技
术部、物资部、商务合约部到项目部实施验收,并在《临时设施验收单》
上签署意见后交项目部商务经理。5000元以下的临时设施验收由项目
部组织验收报工程部备案,《临时设施验收单》由生产副总签字做为验
收依据。
第十条:项目部商务经理要根据《临时设施验收单》编制《临时设施结算》。
《临时设施结算》应包括列明调用、采购及搭建的全部工、料、机等消
耗。
第十一条《临时设施结算》报商务合约部审核、总经济师批准后,转财务入帐。财务部必须设立临设明细帐,根据临时设施的使用期限,分次摊销
临时设施费用。
第十二条工程部与物资部必须设置并凭《临时设施验收单》复印件登记台帐,并统一编号管理。
第十三条临时设施停用以后,项目部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书面《临时设施处理意见》,提出报废、拆除入库、调转、变卖等处理意见报工程部。第十四条工程部根据项目部的处理意见《临时设施处理意见》要组织成本控制部等相关部门到现场鉴定,对项目部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确认,并报
生产副总和总经济师审批。
第十五条《临时设施处理意见》经审批后,由工程部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分别处理。
第十六条工程管理部应将处理结果登记台帐,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销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