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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Array代理记账机构许可申请表

编号:

机构名称:

申请日期:年月日

深圳市财政局印制

代理记账机构许可Array审批对象: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审批条件:1、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申请资料:(需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统一使用A4复印纸)

1、《代理记账机构许可申请表》(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2、机构协议或者章程;

3、所有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

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证明材料;

4、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

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应有承诺人本人签名);

5、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6、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审批程序:1、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

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

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帐许可证书。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的,

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批依据: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27号令)

2、《深圳市会计管理条例》

监管措施:代理记账机构每年4月30日之前,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

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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