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下同)的主体。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
第三条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二)合并利润表;(三)合并现金流量表;(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
企业集团中期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至少应当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第四条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第六条关于在子公司权益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第二章合并范围第七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
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臵、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第八条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
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对控制定义所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变化的,投资方应当进行重新评估。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23条如何理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3条如何理解合并财务报表是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重要反映。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的23条规定,为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以下将详细解读这23条规定,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合并财务报表的基本要求1.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应以企业集团为整体,全面反映企业集团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遵循一致性原则,确保同一企业集团在不同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具有可比性。
3.合并财务报表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二、合并范围4.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包括母公司及其全部子公司。
5.对于不满足控制定义的子公司,如参股公司、联营企业等,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6.母公司应对子公司进行实质性控制,包括对子公司的经营政策、财务决策等方面具有决定权。
三、合并程序7.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采用购买法或权益结合法进行合并。
8.购买法下,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发行股份的公允价值、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等。
9.权益结合法下,合并双方的净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调整后合并。
四、合并抵销10.合并财务报表应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内部交易和债权债务。
11.内部交易包括内部销售、内部投资、内部借款等,其收入、成本、利润等应予以抵销。
12.抵销分录应确保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项数据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五、特殊事项处理13.对于企业集团内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特殊事项,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进行适当处理。
14.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披露特殊事项的性质、原因、金额以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六、合并财务报表的列报15.合并财务报表应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
16.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项数据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一、引言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即《合并财务报表》,是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它规定了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基本准则和方法。
对于上市公司、大型企业以及跨国公司来说,合并财务报表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二、《合并财务报表》基本内容概述1. 合并财务报表的概念和作用《合并财务报表》是指一个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对其控制的子公司以及与其有控制关系的法律实体合并编制的财务报表,它展示了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合并财务报表是投资者、债权人、监管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全貌的重要信息来源,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2. 《合并财务报表》的基本原则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比如商业实质原则、关联交易原则、账面价值原则等。
这些原则的遵循,保证了合并财务报表的真实、可靠和全面。
3. 在合并财务报表编报中的一些关键问题在实际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涉及到一些关键问题,比如合并成本的计量、合并日的确定、收购成本的确认、控制的确认等。
这些问题都需要结合具体情况,遵循相应的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三、《合并财务报表》的深度探讨1. 合并财务报表与单体财务报表的异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往往涉及到多个子公司的合并,而在单体财务报表中,只涉及到一个公司的财务状况。
合并财务报表与单体财务报表在编制方法、会计处理等方面存在着一些显著的区别。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需要进行合并调整,而在单体财务报表中则不需要。
2.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及核算在进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核算方法,比如合并成本法、股权法等。
这些方法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以及不同控制形式的子公司可能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和运用。
3. 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复杂交易处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复杂的交易,比如跨境合并、收购、重组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企业(或主体,下同)的企业。
子公司,是指被其他企业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二)合并利润表;(三)合并现金流量表;(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
企业集团中期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至少应当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第四条在对外提供财务报表时,下列企业集团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二)股票或债券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过程中的企业;(三)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企业;(四)需要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其他企业除上述以外的企业集团是否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由企业管理层自行确定,如果企业管理层为管理目的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也可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五条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第二章合并范围第六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
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第七条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
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变化导致对控制定义所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变化的,投资方应当进行重新评估。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首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定义进行了界定。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母公司与其所控制的子公司之间的财务报表根据一定的规定进行合并编制的报表。
该准则要求,合并财务报表应当真实、完整地反映出母公司与子公司的经济实质和财务状况。
其次,该准则规定了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和基本原则。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应当基于实体理论,即将母公司与其所控制的子公司视为一个整体,通过合并核算的方式反映出整个经营实体的财务状况。
同时,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子公司的经济实质、财务状况和交易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确认和处理。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准则规定了如何处理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和内部交易。
对于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确认,即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和负债。
对于内部交易,准则要求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予以消除,以避免重复计算和重复确认。
此外,该准则还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合并范围和合并日期、合并方法、合并过程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项目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合并范围应当包括母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以及与母公司存在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
合并日期应当是最早的合并当天,合并方法则可以选择购买方法或股权法。
最后,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披露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合并财务报表应当分别列示出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贡献和共同投资者的权益,同时,应当披露合并提供的信息和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等。
此外,若合并财务报表中存在非控制权益,应当在报表中披露相应信息。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了合并财务报表的定义、编制方法和基本原则、处理交易和内部交易的要求、合并范围和日期、披露要求等内容,为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提升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2014)
《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2014)第一章总则一、合并财务报表概述《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二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与个别财务报表相比,合并财务报表具有下列特点:1. 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对象是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组成的会计主体。
2.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者是母公司,但所对应的会计主体是由母公司及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所构成的合并财务报表主体(简称为“合并集团”)。
3. 合并财务报表是站在合并财务报表主体的立场上,以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考虑了特殊交易事项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后编制的,旨在反映合并财务报表主体作为一个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关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豁免规定本准则第四条规定,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除上述情况外,本准则不允许有其他情况的豁免。
本准则主要规范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确定及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以及特殊交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不涉及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和在子公司权益的披露。
外币报表的折算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9 号——外币折算》(以下简称“外币折算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以下简称“现金流量表准则”)规范;在子公司权益的披露由《企业会计准则第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规范。
第二章合并范围本准则第七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不仅包括根据表决权(或类似权利)本身或者结合其他安排确定的子公司,也包括基于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的结构化主体。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4.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承担了特殊目的主体的大部分风险。
(三)不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原采用比例合并法的合营企业,应当改用权益法核算。
二、合并报表格式
合并财务报表的格式及其中各项目,涵盖了母公司和从事各类经济业务的子公司的情况,包括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格式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
——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一、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一)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被投资单位。
母公司应当将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因素进行判断,如投资者的持股情况、投资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公司治理结构、潜在表决权等。
二、营业总成本
其中:营业成本
利息支出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退保金
赔付支出净额
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
保单红利支出
分保费用
营业税金及附加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资产减值损失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收到再保险业务现金净额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净增加额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1.母公司为融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特定经营业务的需要直接或间接设立特殊目的主体。
2.母公司具有控制或获得控制特殊目的主体或其资产的决策权。
比如,母公司拥有单方面终止特殊目的主体的权力、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权力、对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否决权等。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披露合并财务报表的基础。
(十)项"母公司和子公司信息"的披露内容及相关要求如下:
1.子公司的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合并财务报表的格式及其中各项目,涵盖了母公司和从事各类经济业务的子公司的情况,包括一般企业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的格式如下:
(a)
(b)
(注:由于表太宽,将b附于a的后面,即:b里的上年金额附在a里的本年金额后面)
3.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具有获取特殊目的主体大部分利益的权力。
4.母公司通过章程、合ຫໍສະໝຸດ 、协议等承担了特殊目的主体的大部分风险。
(三)母公司不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原采用比例合并法的合营企业,应改用权益法核算。
二、合并财务报表及列示说明
(一)格式
《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一、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一)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被投资单位。
母公司应当将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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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2014年修订)》要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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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的重点内容:投资性主体
投资性主体的特征 投资性主体通常情况下应当符合下列所有特征(第二十三条): 拥有一个以上投资; 拥有一个以上投资方; 投资方不是该主体的关联方; 其所有者权益以股权或类似权益方式存在。
一个投资性主体应该同时满足其定义中的三个条件,但并不强制要求 同时具备上述四项特征。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三条)
《关于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部 分对子公司投资会计处理的复函》 ( 财会便[200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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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吸纳解释公告、年报通知、司便函的相关规定(续)
涉及内容 新准则 原规定出处
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 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 第五十条 的处理。 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 资直至丧失控制权,如果处置对子公司股权 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 第五十一条 交易的处理;以及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 项作为一揽子交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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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的重点内容:合并范围
• 第一要素: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是否拥有权力(续) 现时权利(续)
当难以确定投资方的权利是否足以赋予其权力时应考虑的因素: (1)投资方是否能够任命或批准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这些关键管理人员能够主导 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2)投资方是否能够出于自身利益决定或者否决被投资方的重大交易; (3)投资方是否能够控制被投资方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成员的任命程序,或者从其他 表决权持有人手中获得代理投票权; (4)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中的多数成员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例如,被投资方的首席执行官与投资方的首席执行官为同一人); (5)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 (6)投资方因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获得的可变回报越大,其获取权力的动机越强。 因此,享有被投资方的大部分可变回报是投资方具有权力的一项证明,但其本身并不足 以推定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必然具有权力。 (7)其他相关因素(如有)。 在将投资方的相关权利与上述(1)至(7)所述因素结合起来进行 综合考虑时,应赋予(1)至(4)所描述的因素更多的权重。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06]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正文:----------------------------------------------------------------------------------------------------------------------------------------------------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06]3号二○○六年二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或主体,下同)。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二)合并利润表;(三)合并现金流量表;(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
第四条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五条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 号--外币折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
第二章合并范围第六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第七条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第八条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一)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会计准则33号-合并会计报表
会计准则33号-合并会计报表
会计准则33号,简称ASBE 33,是指中国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该准则规定了企业在合并报表编制过程中应遵循的会计原则和报告要求。
ASBE 33适用于有多个子公司或控股企业的母公司,以及其他关联关系下的企业。
目的是为了提供一个准确、完整、可比较和可理解的合并财务报告,反映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综合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根据ASBE 33的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应包括以下步骤:
1.确定母公司的控制能力,即确定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权。
2.计算合并范围内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
在计算的过程
中,需要处理投资溢价、合并前后的内部交易等情况。
3.调整合并财务报表,包括调整关联交易、消除合并范围内的内部交易、调
整合并日起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项目。
4.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并提供相关附注和财务分析。
ASBE 33明确了关于关联方交易、合并确认、合并日选择、合并报表表述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提供了明确的准则。
总之,ASBE 33为企业在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过程中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并促进了合并报表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遵循ASBE 33的要求,企业可以更好地展示其整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信息透明度,增强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的信任。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规定,如果一家企业控制其他企业,则控制方应该对被控制企业进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合并财务报表应该去除掉所有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和每一家关联企业所持有的其他关联企业的股份。
合并财务报表应该包括全体控制方持有的所有被控制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财务状况,以及在合并周期中发生的所有交易和事件的影响。
控制方应该对财务报表进行披露并提供必要的解释和分析。
在进行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确认被控制企业:应该确认哪些企业被控制,即控制方能够对该企业进行重大经营决策。
2、处理差异:合并财务报表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去除掉不实际的差异或恢复实际的差异。
3、处理间接持有股份:如果控制方通过其他被控制企业间接持有股份,则应该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体现出来。
4、处理少数股权:如果被控制企业中存在少数股权,则应该将其单独体现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以充分反映控制方对该企业的控制程度。
5、披露: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包括必要的披露,在注释部分提
供详细解释和分析。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合并财务报表应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并且应该由具有合适职业资格且经过培训并且熟悉企业会计准则的人员进行编制。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三)确定投资方拥有的与被投资方相关的权力 通常情况下,当被投资方从事一系列对其回报产生显著影响的经营及财务活动,且需要 就这些活动连续地进行实质性决策时,表决权或类似权利本身或者结合其他安排,将赋予投 资方拥有权力。但在一些情况下,表决权不能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重大影响(例如,表决权 可能仅与日常行政活动有关),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由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 1.投资方拥有多数表决权的权力。表决权是对被投资方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及确定其报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事项进行表决而持有的权利。表决权比例通 常与其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是一致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常情况下,当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由持有半数以上表浅权的投资方决定,或者主导被 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管理层多数成员(管理层决策由多数成员表决通过)由持有半数以上表决 权的投资方聘任时,无论该表决权是否行使,持有被投资方过半数表决权的投资方拥有对被 投资方的权力,但下述两种情况除外: 一是存在其他安排赋予被投资方的其他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例如,存在赋予 其他方拥有表决权或实质性潜在表决权的合同安排,且该其他方不是投资方的代理人时,投 资方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下同)的主体。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
第三条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二)合并利润表;(三)合并现金流量表;(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
企业集团中期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至少应当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第四条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第六条关于在子公司权益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第二章合并范围第七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
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第八条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
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对控制定义所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变化的,投资方应当进行重新评估。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清洁版)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三条)
《关于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部 分对子公司投资会计处理的复函》 ( 财会便[200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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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吸纳解释公告、年报通知、司便函的相关规定(续)
涉及内容 新准则 原规定出处
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 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 第五十条 的处理。 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 资直至丧失控制权,如果处置对子公司股权 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 第五十一条 交易的处理;以及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 项作为一揽子交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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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的重点内容:合并范围
• 第一要素: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是否拥有权力 评估控制的第一个要素:投资方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投资方享有现时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而不论其是否实际行使该权利,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 力(准则第九条)。
识别相关活动 谁拥有对 被投资方 的权力?
谁(如有)目前有权 利主导这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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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的重点内容:合并范围
• 第一要素: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是否拥有权力(续) 相关活动及其决策
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准则第七条),如: 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 金融资产的管理; 在实务中,被投资方 设立的目的和设计的 资产的购买和处置; 不同意味着“相关活 研究与开发活动; 动”亦各不相同。 融资活动。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 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 响其回报金额。
控制三要素: 1、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2、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3、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06)财会[2006]3号颁布时间:2006-2-15发⽂单位:财政部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有⼀个或⼀个以上⼦公司的企业(或主体,下同)。
⼦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合并财务报表⾄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三)合并现⾦流量表;(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
第四条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五条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适⽤《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流量表》。
第⼆章合并范围第六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
第七条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公司,纳⼊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第⼋条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下列条件之⼀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公司,纳⼊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三)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四)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第九条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新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制度解析
总之,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制度的实施,将有力 地推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提高企业财务信息的质量和可靠性, 进一步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监管水平的提高。
参考内容
近年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修订备受,其中金融工具、合并报表 和收入准则的修订更是成为热议的焦点。本次演示以这三个方面为例,对国际财 务报告准则修订进行评析与前瞻。
三、收入准则修订
近年来,收入准则的修订备受。IFRS 15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对收入确认 标准进行修订的一项重要准则,于2014年发布并开始实施。该准则的核心变化是 将收入确认的标准从风险与报酬模型转变为控制模型,同时强调了可变利益主体 的判断和重大风险与报酬转移的评估。
评析:收入是衡量一个企业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因此收入准则的修订对于 企业财务报表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控制模型的引入使得收入确认更加接近 经济实质,可以更好地反映企业的经济状况。此外,可变利益主体的判断和重大 风险与报酬转移的评估可以使财务报表更加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3.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集团执行新准则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企业集团按照 新准则的要求披露财务信息。同时,对于违反新准则规定的企业集团,监管部门 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和处罚。
三、新准则的意义和影响
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制度的实施,具有以下意义 和影响:
前瞻:未来,IFRS可能会进一步细化收入准则中的具体条款,以满足不同行 业和经济环境下的实际需求。考虑到数字化经济和互联网业务的快速发展,收入 准则可能会引入更多的相关规定,以准确反映这些新兴业务模式的收入确认和计 量。此外,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推进,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准则差异可 能会逐渐缩小,进而推动全球范围内收入准则的统一化。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ASBE)第33号是中国公司会计准则的一部分,规定了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要求。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将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信息合并到一起,以提供更全面、准确的财务信息。
以下是该准则的一些重要内容:
背景和适用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类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
凡是存在控制关系的母公司和其子公司都需要遵守该准则。
合并方法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通常采用母公司主导的方法。
根据该准则,母公司应当对其子公司具有控制权,即能够对子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合并时,母公司需要将其子公司的财务信息纳入自己的财务报表中。
合并范围
合并范围包括母公司及其可控制下的子公司,以及在控制关系形成前后具有主动权和被动权的实体。
但是,准则也明确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如合并周期过短、子公司破产等。
合并报表的编制要求
合并报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编制,并且需要包括合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和利润等方面的信息。
同时,还需要进行相关的披露,以提供充分的信息给利益相关者。
审计要求
合并财务报表需要接受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审计工作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完成,并按照国际审计准则进行。
审计报告是合并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上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一些基本内容。
通过遵守该准则,企业可以更好地展示整体财务状况,增强透明度,提供有关合并实体的全面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2014)
《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2014)第一章总则一、合并财务报表概述《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二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与个别财务报表相比,合并财务报表具有下列特点:1. 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对象是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组成的会计主体。
2.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者是母公司,但所对应的会计主体是由母公司及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所构成的合并财务报表主体(简称为“合并集团”)。
3. 合并财务报表是站在合并财务报表主体的立场上,以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考虑了特殊交易事项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后编制的,旨在反映合并财务报表主体作为一个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关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豁免规定本准则第四条规定,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除上述情况外,本准则不允许有其他情况的豁免。
本准则主要规范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确定及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以及特殊交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不涉及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和在子公司权益的披露。
外币报表的折算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9 号——外币折算》(以下简称“外币折算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以下简称“现金流量表准则”)规范;在子公司权益的披露由《企业会计准则第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规范。
第二章合并范围本准则第七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不仅包括根据表决权(或类似权利)本身或者结合其他安排确定的子公司,也包括基于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的结构化主体。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合并财务报表逐渐成为企业决策的重要参考,成为重要的财务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第33号”)是会计学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成果,被称为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
它提高了企业的信息透明度,避免了企业信息真假之分,从而维护了企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第33号和会计核算1、第33号的概念及特征第33号指的是国际会计准则(IAS)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该准则规定了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遵循的原则,要求企业做好合并财务报表的准备,明确了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形式和内容,以确保其准确、及时地反映企业合并财务状况。
2、第33号与会计核算第33号体现了财务会计核算和合并财务报表之间的紧密联系。
企业应建立会计核算科目有效算账,在具体经营活动中做好会计核算,以便于合并财务报表的准确编制。
对于合并财务报表的上市企业来说,它们必须要求其所有子公司的会计核算都具有可比性,合规并且是可信的,使得今年的编制不会因为去年的会计核算错误而影响本年度的准确性。
三、第33号的实施与合并财务报表1、实施第33号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遵循第33号的规定,即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与控制下的企业的财务报表整合成一个整体,做成一份合并财务报表。
2、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原则一般由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和附注组成:第一部分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本及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单独权益报表;第二部分包括财务报表公布时累计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主要事项;附注介绍了企业、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报表政策以及报表作出的其他重要陈述。
四、结语第33号规定了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基本要求,对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信性提出了重大要求,因此第33号的实施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加强会计核算、深化会计报表的信息透明度,努力控制财务风险,以达到财务报表具有可信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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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06)
财会[2006]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或主体,下同)。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合并利润表;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2 (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第四条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五条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第二章合并范围
第六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第七条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