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厂原水水质污染处置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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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厂原水水质污染处置应急预案

1.总则

1.1 为有效防止、及时处置饮用水源水质污染对制水生产的影响,保障供水水质安全,依据水厂生产实际,就可能发生的水源水质污染突发事件制定本预案。

1.2 本预案适用范围

凡涉及水厂原水渠道和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突发性、持续性污染事件,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水厂正常生产和供水水质安全的,以及在水源水质遭受突发性或持续性污染后本厂的一切应急处置行为,均适合本预案。

2.污染级别

饮用水源水质污染:指水厂原水渠道、河备用水源和水源地发生突发性、持续性的生物性、化学性、毒理性污染,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在运输、使用、装卸和车船交通事故中泄漏而影响水源水质的突发性事故,水源水质指标超过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建设部CJ/T206-2005《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建设部CJ3020-93《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之水源水质要求(上述国家和行业标准统称《标准规范》,并以最新版本为准),水厂工艺不能完全处理或者经水厂处理后带来其它有害附产物。

按照水源污染的程度和影响严重性,饮用水源污染分三级:一般

(Ⅲ级) 、重大(Ⅱ级)、特大(Ⅰ级)

2.1 一般(Ⅲ级) 污染

当取水口原水监测项目中有一项以上(含一项)浓度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Ⅲ类水体标准之间或者超过《标准规范》规定的水源水质要求,但经过水厂常规净水处理后出厂水质能达标,或小范围超标,基本不影响水质安全的;

2.2 重大(Ⅱ级) 污染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污染:

2.2.1 取水口原水监测项目中有一项(含)以上浓度处于在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Ⅳ类水体标准之间或者超过《标准规范》的水源水质要求,水厂强化常规净水处理后出厂水质虽能基本达标,但其残留含量或附产物对居民身体健康、工农业产品、输配水管道和水质等构成危害,影响居民饮水安全的。

2.2.2 局部的藻类、红虫(摇蚊幼虫)等微生物爆发,藻类计数突破500万个/升或藻毒素接近超标,影响制水工艺正常运行。

2.2.3 水体受到污染,取水口上游及周边出现少量的死鱼。

2.2.4 水源污染,小群体(10人以下)使用自来水后出现不适症状。

2.2.5 水源亚硝酸盐氮指标超过0.15mg/L。

2.2.6 其它突发性事故,对水源水质安全间接构成威胁,使城市正常供水水质受到较大影响和潜在危害的。

2.3 特大(Ⅰ级)污染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污染:

2.3.1 当取水口原水水质有一项(含)以上指标严重超过《标准规范》的水源水质要求,浓度超过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水体标准,水厂强化常规净水处理后其残留浓度含量仍达不到饮用水水质标准或者其含量对居民身体健康、工农业产品、输配水管道和水质等构成威胁,不能保证居民饮水安全的。

2.3.2 大面积和区域性的藻类、红虫(摇蚊幼虫)等微生物爆发,藻类计数突破1000万个/升或藻毒素超标,藻类等微生物严重影响制水工艺正常运行和出厂水质量。

2.3.3 水体受到严重污染,取水口上游及周边出现大量死鱼。

2.3.4 上下游有大量高浓度污水直接进入到取水口。

2.3.5 水源污染而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对环境造成重大危害。

2.3.6 人群出现中毒症状、群体用户出现不适症状(10人及以上)。

2.3.7 水源保护区内和附近水域、陆域内有毒有害物质大量泄漏(翻车、翻船等)。

2.3.8 水源受到人为故意性破坏或过失性严重污染。

2.3.9 因其它突发性事故,对水源水质安全直接构成威胁,使城市正常供水受到重大影响的。

3.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组织机构

由水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原水水质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

和组织协调。视水源水质污染的程度和影响,必要时领导小组下设水源水质污染应急处置技术小组,由分管生产技术的副经理(经理助理)牵头,带领相关技术和化验人员,根据不同性质的污染,对其严重性、潜在危害和长效影响进行实地调研,制定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和措施。

3.2 领导小组职责

领导、组织和协调涉及本厂饮用水源水质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根据水源水质污染的严重程度,向集团领导汇报情况;调整本厂生产运行方式;采取临时应急措施;配合集团供水调度,执行上级下达的降压供水或停产指令;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污染源;调度本部门的人员、车辆、物资;以及做好应对原水水质污染事件的其它工作。

3.3 相关部门职责:

生产技术科:负责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科会同化验班、制水班、维修班等部门,具体负责现场水质取样分析,污染源调查取证,现场处理情况汇报和完善具体处理方案等。

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外联络、车辆调度、物资供应以及安全保卫等工作。

4.处置程序

4.1 巡检监测要求

按集团和本厂制定的《水质监控管理办法》落实专人定期对水源地进行巡检,针对易发生水源污染的地段和非常时期应加强巡检频次;在江潮汛期间,制水班组人员要加强水源水情观察和原水水质

监测,做好抗咸准备;仪表维护人员应做好本厂原水预警监测点的数据采集、分析和设备维护等工作。

4.2 报告程序及内容

4.2.1 一般报告程序

凡水源受到污染或可能受到污染侵害,巡检人员、监测人员等应及时报告本厂部领导;厂部领导在了解基本情况后,向集团生产部领导报告。厂部领导在掌握初步情况后,根据污染的程度和危害性,布置相关人员进行水质应急监测;同时,视情况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进一步了解原水的污染情况后,初定污染的级别;视污染可能带来的危害程度,一般(Ⅲ级)污染级,可在事件处理中后期报告集团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属重大(Ⅱ级)、特大(Ⅰ级)污染级,立即报告集团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并根据上级指令进行后续工作。

4.2.2 紧急报告程序

如水源受到重、特大污染或情况十分紧急时,可直接向集团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主要成员报告,并及时通知集团生产部、水质监测站等相关部门。

4.2.3 涉及人为投毒、投药等(包括故意性、过失性)引发的水源污染事件,在向上级汇报的同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警,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涉及有毒有害物品泄漏、车船交通事故等引发的水源污染事件,应同时向交通部门报警和联系。

4.2.4 报告、报警的内容

事件发生、发现的地点、时间、性质、范围;已采取的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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