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支票影像交换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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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农村信用社支票影像交换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支票影像交换业务,确保影像交换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以下简称影像交换)系统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ⅩⅩ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负责农信社影像交换业务的管理、指导、监督和考核;省联社信息科技中心负责农信社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硬件、软件和网络的技术支持;各市农信办协助省联社做好辖内县级联社影像交换系统的管理、维护及业务指导。

第三条影像业务处理遵循“先付后收,收妥抵用、全额清算、信用社不垫款”的原则。

第四条农信社暂采用分散接入方式开展影像交换业务。

第五条根据农信社的实际情况,目前只在县级联社开办影像交换业务(郑州市除外),信用社及信用分社暂不开办此项业务。

目前农信社采用印鉴核验及支付密码单两种方式办理影像交换业务。

第六条开办影像交换业务的农信社,应向当地人民银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报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备案。

第七条开办影像交换业务的农信社,应使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标准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并符合省联社影像交换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采用印鉴核验方式的农信社,可使用电子验印系统,付款确认以签章为主,支票影像其他要素为辅。

采用支付密码单核验方式的农信社,应与出票人签订协议,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审核支付的依据。

“使用支付密码单协议书”式样见附件1。

第九条采用印鉴核验方式的农信社,应统一采集参与影像交换业务的客户予留印鉴并建立印鉴影像库,制定印鉴影像库管理和使用办法。

采用支付密码单核验方式的农信社要制定支付密码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十条县级联社及所属机构办理影像交换业务,统一由县级联社通过当地票交所提出提入影像业务。

第十一条办理影像交换业务的农信社应按照人民银行《证书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数字证书的申报、审核、下发使用工作,确保证书管理和使用的安全。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参加影像交换业务的县级联社应按业务需要设置业务岗位,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办理影像交换业务。

第十三条系统管理员岗位。

系统管理员负责本级县联社安装维护影像系统软件、硬件及网络设备;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设置系统参数;定期完成系统和数据备份,为系统稳定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等。

第十四条业务主管岗位。

业务主管岗位负责本级县联社支票影像系统的业务运行管理工作,管理维护印鉴影像库、支付密码库和数字证书,设置系统业务参数,组织业务操作员正确处理影像业务,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影像业务,提供业务咨询等工作。

第十五条录入员岗位和复核员岗位。

录入员办理日常提出影像数据录入业务,对提入的支票影像进行核验,打印密码单、业务清单和报表等;复核员对录入员录入的业务信息和其他需要复核的信息进行复核,生成提出影像文件。

第十六条票据交换员岗位。

票据交换员负责本机构与人民银行票交机构之间磁介质文件及相关凭证、清单的传递。

第十七条影像交换系统管理员与业务主管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录入员与复核员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十八条影像交换系统各岗位人员上岗前须通过相关的影像业务技能、业务知识和安全知识的培训。

第十九条影像交换系统各岗位人员变动应当办理岗位变动交接手续,并在系统中及时注销该用户。

第三章影像交换业务
第二十条提出影像信息的农信社(以下简称提出社)在受理持票人提交的支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票面是否记载银行机构代码;
(二)支票金额是否超过规定金额上限;
(三)支票是否是按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是否为远期支票;
(四)支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持票人的名称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
(五)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六)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
(七)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八)背书转让的支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加盖骑缝章;
(九)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

第二十一条提出社应保证影像信息与原实物支票记载的内容相符,提出影像信息与电子清算信息相匹配。

未附粘单的支票应采集其正面和背面影像;附粘单支票应采集其正面和记载最后一手委托收款背书粘单的影像,其他背书信息应在电子清算信息中连续记录。

第二十二条提出社应按照人民银行支票影像系统规定的格式和技术标准采集制作影像信息,并在受理支票的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10:00提交票交所。

第二十三条提出社拒绝受理持票人提交的支票时,应符合下列情况:
(一)未记载银行机构代码;
(二)支票金额超过规定上限;
(三)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
(四)支票凭证不真实;
(五)超过提示付款期;
(六)远期支票;
(七)持票人未在本行开户;
(八)签章不符合规定;
(九)大、小写金额不符;
(十)支票必须记载事项记载不全;
(十一)不得更改事项更改或可更改事项未按规定更改;
(十二)出票人在支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的支票已背书转让;
(十三)背书不连续;
(十四)使用粘单未按规定加盖骑缝章;
(十五)持票人未作委托收款背书;
(十六)背书不符合规定;
(十七)出票日期使用小写数字填写;
(十八)因票面污损导致必须记载事项无法辨认;
(十九)《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他拒绝受理事项。

第二十四条提入影像信息的农信社(以下简称提入社)收到影像信息后,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票面记载的银行机构代码是否为本行机构代码;
(二)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三)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四)出票人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是否相符,与客户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其密码是否记载正确;
(五)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
(六)电子清算信息与支票影像内容是否相符;
(七)出票人账号、户名是否相符;
(八)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第二十五条提入社应在提入影像信息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或拒绝付款的影像回执业务。

第二十六条提入社收到影像信息,有下列情形的,可拒绝付款:
(一)出票人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
(二)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支付密码未填写或错误;
(三)大、小写金额不符;
(四)电子清算信息与支票影像不相符;
(五)出票人账号、户名不符;
(六)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不全;
(七)非本行票据;
(八)重复提示付款;
(九)持票人未作委托收款背书;
(十)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据款项;
(十一)出票人已销户;
(十二)出票人账户已依法冻结;
(十三)持票人已办理挂失止付或已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
(十四)持票人开户行申请止付;
(十五)数字签名或证书错误。

第二十七条农信社影像交换参与机构出售支票时,应在支票票面加盖本机构的人民银行支付系统行号戳记。

第二十八条农信社影像交换系统受理规定金额以内的业务。

第二十九条提出社对收到的实物支票负有保管责任,应按会计凭证的相关管理规定保管。

第三十条农信社影像业务具体处理手续参见《ⅩⅩ农村信用社支票影像交换业务处理指引》(附件2)。

第四章影像回执与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参加支票影像交换的农信社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影像回执业务(即对影像信息提示付款表明同意付款或拒绝付款)。

第三十二条提入社办理影像回执业务时,录入员通过支票影像回执录入交易进行影像回执操作。

对通过核验并且已成功扣划付款人账户的影像业务办理付款回执,否则办理退票回执。

办理退票回执业务应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退票理由。

第三十三条录入完成后,由复核员进入支票影像回执复核交易进行复核。

复核时应认真核对每项会计要素录入是否正确。

第三十四条提入社办理的影像交换回执为“同意付款时”,会计分录如下:信用社:
借:2011—活期存款――付款人账户
贷:1124信用社在县中心资金账户
(一级法人县联社使用4641社内往来科目)
县中心:
借:2323—网点清算账户
(一级法人县联社使用4641社内往来科目)
贷: 1124—县中心在省中心的清算资金账户
省中心:
借:2323—县中心清算资金账户
贷: 4629—待清算科目
第三十五条影像交换回执为“拒绝付款”时没有资金划转。

第三十六条复核提交成功后打印往账凭证。

如因故障未能打印成功,可以通过往帐凭证补打交易进行补打。

应防止凭证重复打印。

第三十七条提出社收到成功回执(“同意付款”)业务时会计分录如下:省中心:
借:4629—待清算科目
贷:2323—县中心清算资金账户
县中心:
借:1124—县中心在省中心的清算资金账户
贷:2323—清算账户
(一级法人县联社使用4641社内往来科目)
信用社:
借:1124信用社在县中心资金账户
(一级法人县联社使用4641社内往来科目)
贷:2011—活期存款――收款人账户
第三十八条提出社收到退票回执(“拒绝付款”)时,应在小额支付系统打印退票理由书,办理退票业务,不作具体账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小额支付系统操作员日常应注意监控查询,及时通过支票影像回执查询交易查看是否有影像回执来账。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四十条农信社影像交换系统参与者应当加强内部控制,保证系统安全运行。

第四十一条提出社提出影像信息前,应认真审核支票的真实性及票面要素信息的合规性、完整性。

在确认支票真实有效后,方能办理影像提出业务。

第四十二条影像业务录入和复核不得由同一人办理。

第四十三条提出影像的实物支票必须作为正式的会计凭证保管。

第四十四条操作人员办理影像交换系统提入业务时,应认真审核提入影像信息与提入电子清算信息,确保两者内容一致。

第四十五条提入的影像业务必须通过核验并扣划付款人账户后,方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付款回执。

第四十六条支票影像核验结果是会计记账凭证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七条印鉴影像库和支付密码库是核验系统的核心,必须由业务主管管理维护,保证印鉴影像库和支付密码库的完整、有效、安全。

第四十八条采用印鉴核验方式的提入社,应以影像印章核验结果作为付款确认最重要的依据;采用支付密码单核验方式的提入社,应以支付密码作为付款确认最重要的依据,必须与出票人签定使用支付密码单的书面协议,以明确责任。

第四十九条农信社支票影像交换机构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人民银行下发的数字证书和密钥,确保证书安全。

第五十条农信社影像交换参与机构应加强内部影像信息流转的管理和控制,有效防范伪造变造影像信息,篡改盗用支付密码、印鉴影像库等行为,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十一条提出社应妥善保管实物支票,避免票面污损、撕毁现象发生。

第五十二条对管理混乱、工作失职,发生重大运行事故,造成客户资金损失或其他重大损失的农信社影像交换机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ⅩⅩ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之日起试行。

附件:1.使用支付密码单协议书
2.ⅩⅩ农村信用社支票影像交换业务处理指引
附件1:
使用支付密码单协议书
甲方:农村信用社
乙方:
乙方账号: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22条“申请人申请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与申请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123条“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11条“提入行可以采用印鉴核验方式或支付密码核验方式对支票影像信息进行付款确认”、“采用支付密码核验方式的,应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审核支付支票的依据,付款确认以支付密码为主,支票影像其他要素为辅”等规定,甲乙双方就使用支付密码单办理支票影像交换业务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同意以支付密码作为支票影像交换业务付款的依据。

二、支付密码的使用范围:乙方使用上述乙方账号办理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跨区域支票业务(下述支付凭证均指这些凭证和业务)。

三、甲方负责乙方使用支付密码单的业务培训,指导其办理业务,为乙方提供优质的支票结算服务。

四、乙方将严格按照支付密码单的使用规定,签发支付密码支付凭证。

支付凭证上支付密码的填写应使用墨汁和碳素墨水,或者打印。

五、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开始使用支付密码,通过支票影像交换支付款项时,所签发的支票凭证必须填写支付密码,并按有关规定填写各项内容和签章。

六、甲方在受理乙方签发或以乙方名义签发的支付凭证时,只要支付密码正确无误,甲方即可凭此从乙方账户上支款,乙方无条件认可。

如签章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只要支付密码正确,甲方无需通知乙方即可支款,乙方保证不追究甲方责任并按甲方要求及时补盖正确的签章。

若乙方支付凭证上的支付密码有误或无法核对,或漏填支付密码,甲方以“印鉴不符”为理由作退票处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七、乙方按要求将支付密码单视为预留银行印签严格管理,对法人代表和财
务人员预留银行密码实行严格的分人保管,对因保管不善、泄密、丢失及被他人利用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八、乙方因支付密码单丢失等原因向甲方申请停用期间,甲方不受理与该支付密码相关的业务(在甲方受理乙方申请之前以该支付密码签发的非挂失支付凭证除外),但受理与补发支付密码相关的业务。

甲方受理乙方申请之后对已丢失支付密码签发的支付凭证,甲方应以“印鉴不符”为理由作退票处理,否则由此产生的问题由甲方负责。

九、如遇甲方调整账号,乙方保证按照甲方通知的要求,按时将支付密码单送交甲方做变更账号处理。

如乙方未执行甲方的通知要求而造成的支付密码有误,甲方以“印鉴不符”为理由作退票处理,由此产生的问题由乙方负责。

如甲方未将调整账户情况及时通知乙方而造成的支付密码有误,甲方仍以“印鉴不符”为理由作退票处理,由此产生的问题由甲方负责。

十、对不属于本协议约定的其它结算业务,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单位公章)乙方:(单位公章)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章)(签章)
附件2:
ⅩⅩ农村信用社支票影像交换业务处理指引
一、支票影像信息的提出
提出社对审核无误的支票按下列步骤处理:
(一)在支票规定区域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
(二)通过影像处理系统采集影像。

如实物支票未附粘单的,影像信息包括支票的正反两面;如实物支票附粘单的,影像信息包括支票的正面和最后一手委托收款背书的粘单;
(三)通过影像系统录入、复核支票电子清算信息。

(四)将电子清算信息与影像信息匹配无误后,按照规定格式组成支票影像业务报文,经数字签名后转存磁介质;
(五)编制或通过专用外挂软件打印提出影像清单;
(六)登记“提出影像业务登记簿”;
(七)将支票专夹保管;
(八)按照规定的交换场次和交换时间将磁介质连同提出支票清单一式二联一并送人行交票据交换所。

二、支票影像信息的提入
提入社从票据交换所收到的影像信息按下列步骤处理:
(一)提入社收到提入业务清单和磁介质文件,将磁介质文件导入影像处理系统或外挂软件,验证数字签名后,解析磁介质文件并登记提入支票业务登记簿。

(二)核验支票的处理
提入社对接收的影像业务报文按印鉴核验方式或支付密码核验方式进行核验处理。

(三)核验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起支票影像业务确认付款回执或拒绝付款回执。

如核验结果为确认付款,则应手工填制特种转账传票,将核验结果清单作特种转账传票借方联的附件,据此扣划付款人账户,并将特种转账传票贷方联作为办理小额支付系统影像回执的附件。

如因付款人账户余额不足或冻结等原因无法
扣划,则在特种转账传票附注中写明理由作退票处理。

如核验结果未通过,将未通过核验的清单作为办理小额支付退票回执的附件。

未加入小额支付系统的提入社,由其代理社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送确认付款回执或拒绝付款回执。

提入社在发送支票影像回执业务时,应检查原支票业务提出行的代理关系,如提出行选择自身作为小额代理行的,则“收款行”和“收款人开户行”两字段均填写提出行的行号;如提出行选择它行作为小额代理行的,则“收款行”字段填写代理行行号,“收款人开户行”字段填写影像业务提出行行号。

三、收到小额支付系统支票业务回执的处理
提出社收到支票回执业务包,打印出来账凭证和相关信息。

接到小额支票系统转来的回执信息后,根据回执种类进行处理。

如对方为付款回执,则将小额来账凭证作为收款人账户的记账凭证,从“提出支票业务业务登记薄”中将原实物支票抽出作附件,同时销记“提出支票业务登记薄”;如为退票回执,在小额支付系统中打印两联退票理由书,从“提出支票业务登记薄”中抽出实物支票,连同一联“退票理由书”加盖业务公章返回持票人,并办理签收手续,另一联退票理由书留存归档。

四、出售支票时的处理
向参加影像交换业务的客户出售支票时,应在支票上加盖本机构支付系统行号戳记。

采用支付密码单核验方式(已签定使用支付密码协议)的,应在影像系统中打印出支付密码单,连同支票一并交给客户,同时并在支票出售登记薄中注明密码单已提交,由客户签收。

五、支票影像业务止付的处理
(一)发出止付申请
提出社对需要止付的支票业务,应制作止付申请书一式二联,签章后,一联留存;另一联立即送至票据交换所。

(二)接收止付申请
提入社收到止付申请书后,应及时进行止付应答处理。

未向小额支付系统发出业务回执的,立即办理止付,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发出“同意止付”应答。

已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出业务回执的,如拒绝付款,应立即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发起“同意止付”应答;如小额支付系统中为同意付款但未纳入轧差的,应立即申请撤销,撤销成功后办理止付并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发起“同意止付”应答;如小额支付系统为同意付款且已纳入轧差,不予止付并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发起“拒绝止付”应答。

提入社应在收到止付申请报文的当日至迟次日10:00前发出应答报文,并自动销记“止付申请及应答登记簿”。

同意止付的,应通过小额系统发出拒绝付款回执。

进行止付应答处理后,及时制作止付应答书一式二联,签章后,一联留存;另一联立即送至票据交换所。

六、支票影像查询查复业务的处理
(一)发出查询申请
提出社对需要查询的支票业务,应立即制作业务查询书一式二联,签章后,一联留存;另一联立即送至票据交换所。

(二)接收查询申请
提入社收到票据交换所业务查询书传真后,立即提交业务人员确认,业务人员依照查询书的内容,查明情况和原因。

(三)查复的处理
提入社根据查询内容,及时制作业务查复书一式二联,签章后,一联留存;另一联立即送至票据交换所。

对更正支票业务要素的查询,必须严格以客户提交的原始凭证记载内容为依据查复,报业务主管审核同意,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10:00前发起查复信息。

七、本业务处理指引未尽事宜,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及系统运行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6]255号)公布的《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手续》、《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结合当地人民银行具体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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