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97号《关于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 2012.4.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告知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等8种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自2012年4月10日起使用。
现将上述文书式样及有关文书说明印发给你们(电子文本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请自行印制,并通知辖区内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告知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附件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2 -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盖章)注:本表格不能满足需要时,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表一致。
- 3 -填表说明:1.为保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统一性,危险化学品单位厂区内存在多个(套)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并且相互之间的边缘距离小于500m时,都应按一个单元来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当危险化学品单位存在两个以上重大危险源时,应分别填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2.填报单位为重大危险源生产运行所在的产业活动单位或法人单位。
3.重大危险源名称以重大危险源主要生产装置名称或项目立项名称命名。
当企业整个厂区构成一个重大危险源时,可以以企业名称(厂区)方式命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精神,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指导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在综合考虑2002年以来国内发生的化学品事故情况、国内化学品生产情况、国内外重点监管化学品品种、化学品固有危险特性和近四十年来国内外重特大化学品事故等因素的基础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对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3800余种危险化学品进行了筛选,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名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名录》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在温度20℃和标准大气压101.3kPa条件下属于以下类别的危险化学品:1.易燃气体类别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极限范围≥12%的气体);2.易燃液体类别1(闭杯闪点<23℃并初沸点≤35℃的液体);3.自燃液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液体);4.自燃固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固体);5.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在环境温度下与水剧烈反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质在任何1分钟内释放10升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6.三光气等光气类化学品。
二、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原则上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化工行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三、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生产、储存、使用、经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优先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实施重点监管。
四、生产、储存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工艺特点,装备功能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严格工艺、设备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00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00号)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请示》(津安监管〔2012〕1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适用于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和经营单位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
二、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没有规定有效期,但变更设计的,须重新审查。
三、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建设单位予以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同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试生产期间能否销售其产品的问题,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范围,应当由具有相应管理职能的工商部门负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结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文书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文书的通知【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安监总厅管三[2012]144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10.17【实施日期】2012.1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化学品登记中心: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表》、《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登记表》、《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用户申请表》、《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申请书》、《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证明》、《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申请书》、《危险化学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危险化学品登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等8种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12年10月15日起使用。
现印发给你们,请自行印刷,并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2年10月17日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表受理日期:受理编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表□首次登记□复核□变更登记企业经办人联系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企业网址填表日期年月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目录表一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二产品表三中间产品表四原料表五进口化学品表六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表七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基本特征表表八危险化学品信息表表九危险化学品登记审查意见表填表说明表一生产企业基本情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2012〕6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港区内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2012〕67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明确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含仓储经营)安全许可和监管职责的请示》(浙安监管危化〔2012〕4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围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厅水字〔2012〕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于港口总体规划中没有明确的港区范围,其储存设施及仓储作业的安全监管主体和范围由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由具有管辖权的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二、关于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化学品销售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履行相应的安全监管职责。
三、关于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
根据《条例》和《通知》规定,在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及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储存建设项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监管。
请你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通知》的规定,协同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切实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做好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文书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文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0.17•【文号】安监总厅管三[2012]144号•【施行日期】2012.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化学品登记中心: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表》、《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登记表》、《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用户申请表》、《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申请书》、《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证明》、《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申请书》、《危险化学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危险化学品登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等8种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12年10月15日起使用。
现印发给你们,请自行印刷,并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2年10月17日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表受理日期:受理编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表□首次登记□复核□变更登记企业经办人联系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企业网址填表日期年月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目录表一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二产品表三中间产品表四原料表五进口化学品表六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表七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基本特征表表八危险化学品信息表表九危险化学品登记审查意见表填表说明表一表二表三表四表五表六表七表八表九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表填写说明一、企业需在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内认真如实填写各项,填写完成后自动生成本表。
企业打印本表并在表九“登记企业意见”栏签字盖章后上报至当地登记办公室。
登记办公室、化学品登记中心分别在“登记办公室意见”和“化学品登记中心意见”栏填写审核意见并盖章。
二、本表封面“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登记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5.03•【文号】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68号•【施行日期】2012.05.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为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1 范围本大纲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以下简称评审人员)的基本条件、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
本大纲适用于评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评审人员培训包括初次培训、再培训和年度教育。
2 基本条件2.1初次培训条件2.1.1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2.1.2从事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3年(含)以上。
2.2再培训条件2.2.1经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考核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2.2.2每年至少参与完成2个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或诊断工作。
2.2.3完成网上课堂自学的年度教育。
3 培训大纲3.1培训要求3.1.1应按照本大纲的规定对评审人员进行初次培训、再培训和年度教育。
再培训周期为3年,再培训周期内未达到2.2.2和2.2.3项要求的评审人员应重新参加初次培训。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事故跟踪、督导工作实施意见》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事故跟踪、督导工作实施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9.20•【文号】•【施行日期】2006.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事故跟踪、督导工作实施意见》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根据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安监总调度[2006]126号以下简称《处置办法》)的有关要求,我司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重特大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跟踪、督导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同意,现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你单位按照《处置办法》、《实施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现场督导工作。
二00六年九月二十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跟踪、督导工作实施意见根据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安监总调度[2006]126号)的规定和安全监管总局领导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实施跟踪,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实施现场督导。
具体意见如下:一、事故跟踪(一)事故跟踪范围⒈危险化学品事故跟踪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废弃和医药、化工行业的从业单位发生下列事故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危化司)应指派专人跟踪事故情况。
(1)国务院领导、安全监管总局领导作出批示的事故。
(2)涉险人数50人以上的事故。
(3)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的特别重大未遂事故。
(4)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8〕2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8〕27号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认真吸取江苏省连云港市聚鑫生物公司“12·9”重大事故教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督导组于2018年1月14日至1月19日对你省盐城、连云港、淮安、徐州、宿迁等5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督查,现场检查了18家化工企业,发现了208项安全隐患问题。
现将有关安全隐患问题(见附件)反馈你局,请你局组织当地安全监管部门下达执法文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督促有关企业举一反三,抓好整改落实,同时抓紧研究制定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举措,并精心组织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请你局于2018年3月15日前将有关执法处罚及整改落实情况和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举措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附件:有关安全隐患问题清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8年2月7日附件有关安全隐患问题清单一、盐城市(一)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13项)。
1.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仪表特殊作业人员仅有1人取证,无法满足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
3.生产装置操作规程不完善,缺少苯罐区操作规程和工艺技术指标;无巡回检查制度,对巡检没有具体要求。
4.硝化装置设置联锁后未及时修订、变更操作规程。
5.部分二硝化釜的DCS和SIS压力变送器共用一个压力取压点。
6.构成二级重大危险源的苯罐区、甲醇罐区未设置罐根部紧急切断阀。
7.部分二硝化釜补充氢管线切断阀走副线,联锁未投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告知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等8种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自2012年4月10日起使用。
现将上述文书式样及有关文书说明印发给你们(电子文本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请自行印制,并通知辖区内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附件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填报单位名称重大危险源名称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址重大危险源投用时间重大危险源级别R值单元内主要装置、设施及生产(储存)规模是否位于化工(工业)园区□是(园区名称)□否重大危险源与周边重点防护目标最近距离情况(m)厂区边界外500m范围内人数估算值近三年内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序号危险化学品名称危险性类别UN编号生产用途生产工艺单个最大容器单元内危险化学品存量(t)临界量(t)物理状态操作温度(℃)操作压力(MPa)存量(t)124 57 8101113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盖章)注:本表格不能满足需要时,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表一致。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大型化工装置高度危险化工装置和长输管道界定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大型化工装置高度危险化工装置和长输管道界定标准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04.18
•【文号】安监总厅管三[2012]57号
•【施行日期】2012.04.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原材料工业
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大型化工装置高度危险化工装置和长输管道界定标准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2012〕57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大型化工装置高度危险化工装置和长输管道界定标准问题的请示》(吉安监管审批﹝2012﹞72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所称大型化工装置,是指按照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的《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确定的大型项目的化工生产装置。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所称高度危险化工装置,是指涉及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
号)所称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是指穿越厂区外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四、根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律法规清单
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
2013 年 12 月 31 日
闽委发〔2017〕18号 闽安委〔2014〕7号
2016年12月2日 2017年9月13日 2014年6月16日
2017年3月1日
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部令 第39号 国令第654号 国务院令 第612号 国务院令第641号
安委办〔2011〕12号
国务院令第493号
2004年1月13 2004年7月1日 2017年3月6日 2018年1月1日 2012年1月1日 2012年3月1日 2010年7月1日 2006年3月1日 2011年12月1日 2011年8月5日 2013年5月1日 2012 年 9 月 1 日 2012 年 8 月 1 日 2011年12月1日 2005年11月1日 2006年4月15日 2012年5月30日 2012年3月1日 2013 年 9 月 1 日 2011年2月1日 2017年5月1日 2012年5月31日 2012年4月1日 2012年2月14日 2008年2月1日 2007年7月12日 2011年4月19日 2007年6月1日
2012 年 3 月 6 日 2012 年 3 月 6 日
2011年7月1日 2011年7月1日 2012年6月29日 2007年11月1日 2002年5月1日 2013 年 7 月 1 日 2012年6月1日 2015年6月10日 2015年6月10日 2016年5月26日 2002年5月12日
2014.11.13 2012 年 6 月 1 日 2012 年 6 月 1 日
2015年5月26日 2015年 5月 26日
2009年6月8日 2013 年 10 月 1 日
总局令(第3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具有爆炸危险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具有爆炸危险性危险化学品建
设项目界定标准的复函
【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5号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1.14
【实施日期】2014.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具有爆炸危险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界定标准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5号)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界定标准问题的请示》(皖安监三〔2013〕81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1 / 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文书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文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9.20•【文号】安监总厅管三[2012]132号•【施行日期】2012.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书》等10类共17种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12年10月15日起使用。
现印发给你们,请自行印制,并通知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2年9月20日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项目名称申请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填写说明一、本申请书可以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也可以用打印机打印四号字文本,但“负责人签字”必须由负责人本人用钢笔、签字笔签署姓名。
二、本申请书“申请单位”是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规定的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是指“申请单位”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本申请书封面中,“项目名称”栏,填写需要政府或者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名称;“申请单位”栏,填写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企业名称。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等三项重点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等三项重点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7.14•【文号】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103号•【施行日期】2015.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等三项重点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推动各地区扎实开展好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和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开展督查,现将《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等三项重点工作督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5年7月14日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等三项重点工作督查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近年来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安全生产事故的教训,推动各类危化品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5〕4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导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5〕70号)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于近期组织对提升危化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和危化品经营市场安全专项整治等三项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制定本方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78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将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的修订施行,是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对于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意义重大。
《条例》针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发生事故较多、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问题较为突出等薄弱环节,增设了有关使用安全的制度和措施。
《条例》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范围、责任和要求,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更清晰,监管措施可操作性更强,对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与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更相适应,更有利于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力度。
《条例》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二、认真学习和广泛宣传《条例》,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要把学习贯彻实施好《条例》作为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将其纳入“六五”普法工作之中,列入本部门、本单位学习培训计划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为《条例》的贯彻实施打下坚实基础。
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
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近年来,全国危险化学品领域相继发生了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南京“7·28”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炸事故和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2·28”爆炸事故等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重特大事故,暴露出我国危险化学品领域在规划布局、安全设计、自动化监控、生产管理、人员素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本质安全水平不高。
为着力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经研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于2012年7月至2015年6月,在全国组织开展为期3年的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要求,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石化和化学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有效实施,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维护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秩序,完善危险化学品装置、设施的安全设计和自动化监控系统,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高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1.21•【文号】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施行日期】2002.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为便于全国统一、规范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7号),保证危险化学品登记、经营许可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工作的科学、公正和严肃性,现将《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为有序推进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现就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及相关名录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国家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
按照《办法》第三条和《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局将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剧毒化学品目录》。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9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大力培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部署,大力培植和创建一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推动和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升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水平,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
当前,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依然薄弱,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完善、工艺设备本质安全水平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等问题还比较突出。
特别是一些危险化学品企业没有掌握科学的安全管理方法,不重视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安全生产依然处在粗放管理阶段,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积极培植一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通过一级企业的典型示范,引领各行业危险化学品企业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不断提高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水平。
二、准确把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标准。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要正确理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确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条件,有针对性地选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培植对象。
选取的培植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安全生产基础好、管理水平高、设备设施先进、本质安全水平高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是企业所在地区和行业领域公认的标杆企业,能够积极发挥安全管理示范引导作用。
三、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培植工作。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在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逐级推荐的基础上,选取1至3家企业作为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培植对象。
有关中央企业总部要在所属企业中选取1至2家作为培植对象,并征询培植对象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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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9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使用
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涉嫌违法违规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安监〔2012〕73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作业场所的界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指使用纳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中的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其作业场所的界定,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根据《条例》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遵循有关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因此,对于违反《条例》
第八十条规定情形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三、关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设置安全设施、设备有关适用标准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监测、监控、防静电等安全设施、设备时,应当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等有关标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