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法人行为和个人行为的界定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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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中的责任主体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的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1. 法定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法人、组织、个人都是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主体。

企业法人指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组织指相关安全生产和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权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管理和监督的组织;个人指直接责任人员和间接责任人员等。

2. 追究责任的原则: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实行“事故责任主体负有责任、落实责任”的原则。

即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责任主体必须承担相应责任,责任应当落实到位。

3. 责任追究的方式: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采取行政和刑事两种方式进行。

行政追究主要由有关行政机关负责,在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和处理方面发挥作用;刑事追究由公安机关负责,涉嫌刑事犯罪的责任主体将面临刑事法律的制裁。

4. 追究责任的程序: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主体进行追究责任的程序包括事故调查、认定责任、行政处罚或刑事起诉等环节。

具体程序由有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

5. 违法行为和责任: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操作规程、标准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责任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并承担因事故而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注意事项:以上是简要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具体的责任追究标准和程序应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制度进行规定,以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责任主体范围: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责任追究机构:建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机构,由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共同组成。

责任追究机构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定性,并依法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三、责任追究程序: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按照以下程序展开:1.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责任追究机构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并向上级机关报告。

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认定

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认定

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认定作者:罗贵雨来源:《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年第03期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496(2015)03—098—06[内容提要]我国现行民商事法律中,对职务行为的界定有一些条款涉及,但没有系统清晰具体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职务行为认定标准的不统一。

文章通过案例,分析了民商事纠纷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对职务行为的认定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认定一、案情2010年12月8日,原告王某与被告种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签订《产权交易意向性协议书》,该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有:转让方(甲方:种子公司)自愿将其公司名下5 316平方米土地的35年使用权、库房681平方米所有权、30千瓦动力电使用权以18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买受方(乙方:原告王某),乙方在双方正式成交前先交预定金(成交价格的50﹪),待双方各项手续齐全有效、完善后,乙方再一次性支付全部资金;甲方收到乙方预定金后应在百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否则应按10﹪赔付乙方违约金。

甲方落款处盖有种子公司印章,经理张某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名。

当日,王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50万元一次性转入张某个人账户,张某为其出具收款收据并盖有“某种子公司”公章,载明产权交易预定金90万元。

张某自2010年12月8日至2012年2月20日间,多次以现金形式取出涉案钱款。

现该账户尚有余额377.72元。

2011年3月22日,张某又与原告闫某签订《产权交易意向性协议书》,该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有:转让方(甲方:种子公司)自愿将前述标的以1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买受方(乙方:原告闫某),乙方在签订协议后三日内向甲方交付预定金40万元,甲方收到乙方预定金后要在2011年5月1日前办理完相关手续等。

甲方落款处盖有种子公司印章,经理张某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名。

当日,张某为其出加盖有“种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但经过鉴定,该印文与样本文印并非同一枚章盖印。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商事主体是商业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参与商业活动的主体,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是商业法律中的重要问题,它关系到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影响着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

本文将从我国商业法律的角度探讨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启发。

一、法人的界定标准在商事法律中,法人是指具有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能力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基金会法人等。

法律上通常规定了法人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注册登记:法人的成立通常需要进行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

这是法人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法人身份的法律证据。

2. 依法设立:法人是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下依法设立的,具有合法性和合法权益。

3. 独立承担责任: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商业责任,独立享有财产权利和行为权利。

4. 自主经营:法人具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可以依法经营商业活动,享有经营所得和利润。

个人是商事主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商业活动的参与者。

在商业法律中,对于个人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民事行为能力:个人需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才能作为商事主体参与商业活动。

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商业活动中通常需要法定代理人进行代理,以确保其权益和责任。

2. 独立承担责任:个人在商业活动中需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商业责任,不能依赖他人进行免责或转嫁责任。

三、其他组织的界定标准四、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在实践中的应用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它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有利于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

它为商业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商业秩序。

它为经济活动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公司员工职务行为的界定

公司员工职务行为的界定

公司员工职务行为的界定作者:王浩来源:《速读·中旬》2016年第09期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相对应。

单位只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因此,确定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执行职务行为,是单位对该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责任的决定性因素。

如何界定员工的职务行为,笔者认为除了应遵循一般的法律规定外,在具体的情形中,还需综合各种因素加以认定。

一、法律规定层面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一款也做了类似的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法条从法律制度层面规定了公司职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后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受害第三人的保护。

然而,上述法条都强调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员工的执行职务行为,如何判定员工的执行职务行为,法条并没有也不能详细阐明。

但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之中却经常遇到,而且非常的复杂。

如何界定员工职务行为,在理论界及实务界有几种比较流行的学说。

二、理论层面上判断职务行为的学说1.职务行为主观说该学说可分为用人单位主观说和工作人员主观说两个类别。

以单位的主观意思为标准,执行职务的范围应依单位指示员工办理的事项来决定。

【热荐】公司法人和股东的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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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荐】公司法人和股东的责任有哪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各种特定情况,对企业的发展、甚至生存造成重大影响,如因为经营不善发生巨额亏损,导致企业难以为继,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查处,使得企业无法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于这些损失和后果谁来承担责任,公司法人和股东的责任有哪些呢?一、公司法人的责任和义务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

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

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

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

4、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

但行使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而承担的责任由自己承担,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权违反法律法规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六种情况:(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早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有限公司法人和股东的责任承担分别是什么

有限公司法人和股东的责任承担分别是什么

有限公司法人和股东的责任承担分别是什么1、法人代表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

公司建立开始,不同的人担任不同的职位,投资者出资建立一个公司,这些投资者就成为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上根据所占股份的多寡进行投票,选出法人,代表公司的权益和意志,那么有限公司法人和股东的责任承担分别是什么?下面就和小编一起从小面的文章中了解一下吧。

▲一、有限公司法人和股东的责任承担分别是什么(一)法人代表应该承担的责任:1、法人代表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

但行使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而承担的责任由自己承担,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权违法法律法规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六种情况:(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早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这些非法行为仍然由法人来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责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

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3、法人代表在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同时,最重要的是,必须对该企业的所有合法经营行为和非法经营行为负责,为该企业的所有债权和债务负责。

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性质认定

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性质认定

浅谈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性质认定【摘要】代表权制度使得公司法人在商业领域像自然人一样活动自如。

但是当法人的人格转移到自然人身上,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性质的认定变得相当复杂。

本文试通过对规范下公司与法定代表人行为外延分析,比对成文规定与司法实践的异同。

【关键词】法人;法定代表人;行为;越权;外延;责任经济学家阿尔钦和德姆塞茨认为:当个人以团队的形式进行工作时可以获得更多收益时,就会产生企业。

当人们以公司的形式进行合作与分工,不仅可以降低对外的交易成本,还可以通过专业化生产大大提高整体的生产力。

现代公司作为一种特殊且普遍的主体,在交易中仍少不了法定代表人的参与。

一、法人地位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公司设立并登记而有效成立后随着法人资格一并产生,受到法律的约束。

但公司只能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人”,虽然被法律赋予了独立的人格,实质上是一个组织,其行为仍需要自然人去实施。

出于市场交易安全与效率的考量,法定代表人应运而生。

法定代表人的规定能使第三者明确应与谁进行交易,从而排除他人越权代理公司的可能性;然而由于法定代表人具有双重人格,其行为既可能是出于公司利益,也可能是基于自身利益,如何区分其性质,各国法律理论大抵可以代理说和代表说两派。

我国的法定代表人制度原则上采用代表说,即法定代表人的人格被公司吸收。

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的是,中国的法定代表人并非是一个由个人组成的机构,而是某个合格的自然人。

由于法定代表人除了具有法人人格的代表权外还有自身自然人的人格,个人行为体现的是个人意思,与企业法人无关,其结果当然应归于个人。

因此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性质直接影响到责任的承担对象。

二、公司行为与法定代表人行为的重合类型无论是公司还是法定代表人,其行为都要受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约束。

法定代表人是基于股东的信任取得代表公司的权力,就应当在遵循法律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为公司的最大利益服务。

(一)法律规范下的公司行为与法定代表人行为法律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对公司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

刑法中的犯罪行为分类有哪些

刑法中的犯罪行为分类有哪些

刑法中的犯罪行为分类有哪些在刑法中,犯罪行为按照不同的特征和性质,可以分为多种分类。

本文将就刑法中的犯罪行为分类进行探讨。

一、按照犯罪主体分类1. 自然人犯罪行为:指由自然人为主体实施的犯罪行为。

2. 法人犯罪行为:指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主体实施的犯罪行为,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按照犯罪行为的主观要素分类1. 故意犯罪行为:指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违法犯罪后果,但仍然有意实施。

2. 过失犯罪行为:指主体虽然没有明确意图实施违法行为,但由于疏忽、粗心等原因,导致违法犯罪后果的行为。

三、按照犯罪行为的客观行为分类1. 行为犯罪行为:指以实际行为作为犯罪形态的犯罪行为,如盗窃、敲诈勒索等。

2. 非行为犯罪行为:指主要以不作为为犯罪形态的犯罪行为,如渎职、玩忽职守等。

四、按照犯罪行为结果分类1. 完成犯罪行为:指主体已经实施了犯罪所需要的全部行为,达到了犯罪结果。

2. 未完成犯罪行为:指主体尚未实施全部犯罪行为,犯罪结果还未达到。

五、按照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分类1. 普通犯罪行为:指损害了一般人群权益的犯罪行为,如盗窃、故意伤害等。

2. 严重犯罪行为:指对社会治安、社会秩序、国家安全等构成重大威胁的犯罪行为,如恐怖袭击、贩毒等。

六、按照犯罪行为的组织方式分类1. 单独犯罪行为:指由个人独自实施的犯罪行为。

2. 集团犯罪行为:指由一定数量的人组成的团伙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3. 组织犯罪行为:指由一定数量的人组成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分类方式并非是完全独立和互相排斥的,很多犯罪行为可以同时符合多个分类标准。

这些分类标准的存在和运用,有助于对犯罪行为进行准确客观的定性和定罪。

总结起来,在刑法中,犯罪行为主要可以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素、犯罪客观行为、犯罪结果、犯罪危害性以及犯罪组织方式等方面进行分类。

这些分类方式可以更好地满足刑法的审判实践和社会管理的需要,有助于精确界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而做出合理的刑罚决定。

个体工商户的个人行为与企业行为

个体工商户的个人行为与企业行为

个体工商户的个人行为与企业行为个体工商户是指由个人独立经营的商业单位,是我国私营经济的一种主要形式。

个体工商户既涉及个人的行为,也涉及企业的行为。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对个体工商户的个人行为与企业行为进行探讨。

个体工商户的个人行为:1.获得财产权利独立行使:个体工商户的个人行为包括出资、经营和获得纯收益等权利和义务,个人享有对所经营的商业财产的所有权,并独立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2.自主经营决策:个体工商户拥有从事经营活动的独立权利,可以自主决定产品的品种、数量、价格以及经营方式等,体现了个人的自主权和自由选择的精神。

3.承担个人损失: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人独资经营,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责任,如资金亏损、自然灾害等都由个人承担,不具有法人特征。

4.个人信用风险:个体工商户的个人行为直接影响到其个人信用的形成和发展,包括个人的道德品质、经商声誉等,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其经营活动的成败。

个体工商户的企业行为:1.盈利目标:个体工商户作为一个经营实体,其经营活动的核心目标是追求盈利,通过商业活动获得高额利润,为个体工商户的生存和发展提供经济支持。

2.经营规模的选择: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经营能力,自主决策经营规模的扩大或缩小,包括增加或减少员工、扩大或缩小场地等。

3.推广和宣传策略:个体工商户需要通过市场推广和宣传策略来提高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吸引更多的顾客,以实现销售增长和市场份额的扩大。

4.与供应商和客户的合作:个体工商户需与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以确保供货渠道畅通,同时与客户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提供满足顾客需求的产品和服务。

5.制定市场战略:个体工商户需要制定市场战略,包括定位策略、竞争策略、差异化策略等,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实现利润最大化。

综上所述,个体工商户既涉及个人行为,也涉及企业行为。

个体工商户的个人行为主要涉及出资和经营权利的行使、自主经营决策、承担个人损失以及个人信用风险等。

而个体工商户的企业行为则包括追求盈利目标、经营规模的选择、推广和宣传策略、与供应商和客户的合作以及制定市场战略等。

对于法定代表人制度及公司、个人行为重合问题的探究

对于法定代表人制度及公司、个人行为重合问题的探究

对于法定代表人制度及公司、个人行为重合问题的探究【摘要】由于我国《公司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使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具有自然人人格和公司法人人格——两种人格,并由于这两种人格的重合导致了法定代表人为谋取自身利益而损害公司等诸多行为,因此应出台相应的法律将法定代表人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公司法;法定代表人;重合;人格一、法定代表人制度(一)公司的人格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从这条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司有着独立人格权和独立财产权的法律实体。

公司的人格是指公司在法律上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资格,简言之,公司是法律权利和义务人格化的主体,为法律意义上的人。

(二)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根据这条规定,公司与法定代表人属于同一人格,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是公司自身的行为。

因此法定代表人对内对外都代表着公司,对内是指管理公司业务,对外是代表公司,无需授权就可以直接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并签字,且其代表后果直接归属于公司承担。

(三)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利弊法定代表人制度有利的方面体现在:第一、处理决策有效率。

由于我国采用的是单一法定代表人制,所以法定代表人只有一个,在决策上便大大地提高了效率,节约了交易成本。

第二、对于第三人安全。

由于公司代表权制度采用法定单一制,对于第三人来讲,规定十分清晰,而且比较安全。

因为第三人可以容易判断的自行判断,与自己进行交易的人,是否代表着该公司的意思,是否具有公司的权利与自己交易,从而保证了第三人交易的安全。

但法定代表人的制度,也存在着很多弊端,在于:第一、为专制集权、滥用权利提供了条件。

由于法定代表人拥有广泛的权利对外代表公司,且权利极大,与此同时其他股东无法限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便使法定代表人可以无视公司的章程,为了满足自身的利益,任意侵害公司的利益。

民法总则职务行为应该怎么认定?

民法总则职务行为应该怎么认定?

民法总则职务行为应该怎么认定?实践中一般结合以下几个标准判断员工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行为是否有经营者的授权,是否是有雇佣关系的工作人员所为。

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行为是否以经营者的名义或身份实施。

在法律中,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与法人,法人即某一组织,如企业成立之后,就有了企业法人这个主体,如果企业中的职工因职务行为造成违法的,企业法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许多人对职工的违法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的认定不太了解,下面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民法总则职务行为应该怎么认定。

▲一、民法总则职务行为应该怎么认定?实践中一般结合以下几个标准判断员工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1)行为是否有经营者的授权,是否是有雇佣关系的工作人员所为。

(2)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3)行为是否以经营者的名义或身份实施。

(4)行为与职务是否有内在联系,如行为的内容是否是工作需要,是否符合雇主雇用的目的,行为是否具有为法人谋利的意思。

▲二、相关法律法规(1)《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诉意见》”)第四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简称《赔偿解释》”) 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Don't pay too much attention to the looks of yourself and others, and your abilities are not written on your fac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责任由谁承担?导读: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所以公司法定代表人首先要承担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责任由谁承担?1、有限公司以股东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2、法人代表是企业行使民事权利承担责任的代表,并不是承担债权债务;3、出现违法行为,法人代表代表企业出面行使权利承担责任,简单说承担责任的是企业不是法人代表个人;4、您们的出资要存到企业开立的账户中,只要不抽逃资金,责任由企业承担。

二、法人责任按承担劳动法责任的主体分类,可以分为法人责任与个人责任。

法人责任是由法人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人是社会组织,它不同于公民。

三、法人责任的特点法人责任的特点是:法人责任的行为主体是法人的工作人员,但对其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是法人。

法人的责任是一种有限的责任,即法人只以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当然,法人工作人员只有在其执行职务中的行为及法人代理人在法人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才可能产生法人责任。

非执行职务的行为或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不是法人的行为,只是法人工作人员或法人代理人的个人行为,不发生法人责任。

四、法人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关系个人责任是由法人工作人员或法人代理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人承担了责任后,并不免除法人的工作人员依据劳动法所应承担的个人责任。

既追究法人责任,也追究个人责任可以称之为两罚制,这是各国劳动法的通例。

个人责任有两种承担形式:第一种形式是由法人对劳动者承担全部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追偿,这种形式可以说是一种内部责任;第二种形式是由法人与个人并列地承担责任,可以说个人直接承担外部责任。

论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论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论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探讨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问题一直是理论界争议的论题。

由于有关法人本质的问题存在不同的学说,致使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

但我国《民法通那么》第36条却对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从立法上做出了示范。

其实,这种反映现实经济生活的真实状况,适应市场经济进展要求的法人制度应当被咱们予以确信。

毕竟法律的存在是对现实社会生活的反映与调整,法律确认这种组织形式以主体资格,关于确立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以解决现实问题是大有裨益的。

侵权法以补偿因他人行为蒙受损失或损害的人,从正义的角度向应该承担的人且只能向这些人分派补偿支出,防阻以后的损失或损害为其目标和要紧功能。

法人侵权亦不例外。

一、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的含义界定民事责任能力,又称为侵权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

论及法人的民事责任问题,又不能不涉及法人这一社会组织是不是具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的探讨。

因学术界长期存在着争议致以有关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存在两种观点。

其一,否定说。

此说据以法人“拟制说”主张法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以为法人无心思能力,而且其行为受到法律规定的目的的限制。

还有的以为有的以董事等虽为法人的代表人而实为法人之代理人,代理人唯限于法律行为,侵权行为无代理可言,故法人无民事责任能力。

【1】其二,确信说。

此说据以法人“实在说”主张法人有民事行为能力。

以为法人是一个真实存在,法人机关代表法人实实施为,法人既有行为能力,固然有非法行为能力,能够实施侵权行为,并应付其侵权行为负责。

【2】相关于我国立法关于法人民事责任能力问题的确立,《德国民法典》无疑是一个开拓式的尝试。

《德国民法典》第26条第2款规定:“董事会在诉讼上和诉讼外代表社团;其具有法定代理人的地位。

”这一规定强调了法人行为由他人代理,说明法人缺乏意思能力,带有鲜明的法人“拟制说”的思想。

而该法典第31条那么规定:“社团对董事会、董事会的成员或其他组织上录用的代理人因在其权限范围之内的事务实施使其负担补偿义务的行为而传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补偿。

法人代表是什么意思

法人代表是什么意思

法人代表是什么意思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公司法人所委派给其代表行使权力的人。

它有权签署和执行公司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由于个人身份原因,法人可以根据要求,在法定代表人不在场且不能对公示个人身份时行使职权,其行为是与职务相应的行为。

如果你有兴趣自己开公司,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首先我们来看看一种情况下公司董事和法人之间是否存在职务上的关系。

一、法人代表的概念法人代表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登记成立、合法有效并由其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的自然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其行为只能是与职务相应的行为,不能与职务相关或单独与之相关,如公司董事或高管。

在担任董事时也不能与其个人身份对应上;除非事先进行授权,否则是无效。

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对法人而言这就意味着法人代表将成为他人“代理”而非普通关系当事人。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只看到企业法人和公司董事是同一类人,如果您看到公司的董事长、经理和法人之间存在职务上的关系,则不太可能。

因为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之间仍然要以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为准!如果公司没有制定有关内部事务人员的控制规定或者个人可以独立实施职务的话,该职位称为“代理人”这个词不适用。

1、法人代表没有实际的职权,但可以进行代理在《民法通则》中,“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登记成立,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行为的自然人”。

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就不能管理公司事务。

根据《公司法》规定,“法人可以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其职责。

该负责人执行董事在职权范围内负责工作;董事的辞职,辞退必须经董事同意;监事会必须报告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经理必须报告经理;董事长可以单独或直接主持董事会会议……并由董事组成。

只有在法定代表人授权或其他授权书中才得以使用“法人”这个词。

也就是说,由于法定代表人无权实施职务行为以及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董事会)成员等外部组织或部门控制事务而引起纠纷时只能由本公司内部负责处理或者由法定代表人出面解决了!”而不能在公司没有任何职权之下行使职务行为才能被称为“代理”!因此,法人如果未经授权或超出权限实施自己的活动会引起纠纷并影响合同无效或法定代表人丧失代理权被法律追究责任等法律后果!2、法人有权代表,而代理人则无权代理公司进行授权的行为。

{合同法律法规}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几种表现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律法规}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几种表现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律法规}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几种表现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公司空壳化。

公司是法人的一种特殊形态,空壳化公司不具备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所应具备的四个条件。

一般空壳化公司不是公司设立时就存在的,有的是因为公司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有的是由于法人代表与公司之间存在着支配关系、法定代表人强行将财产转移至自己控制的另一公司的名下造成的,也不排除有的公司从成立之时就是一种“皮包公司”。

空壳化公司一般有下列几种表现:(1)公司没有自己拥有的财产;(2)公司财产没有维持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3)公司没有固定办公场所,;(4)公司与股东之间或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实质区分的人格。

有的公司一套班子几块牌子,公司之间及公司与个人之间的产权不清晰,在客观上给第三人造成错觉。

当债权人向其中一个债务人主张债权时,其财产可以随意转化为另一公司的财产,从而达到对抗债权人债权的目的。

3、“挂靠关系”公司。

一般挂靠公司的分支机构,其投资者、操纵者、控制者实为个体或合伙,挂靠在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名下,大多签有挂靠协议,挂靠者向公司交纳管理费,公司对“挂靠者”经营状况、债权债务等情况不闻不问,“挂靠者”的目的是规避法律,逃税、逃避债务,不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则是受利益趋动而为之。

实践中“挂靠关系”公司又分“公开挂靠”和“秘密挂靠”。

“公开挂靠”是指挂靠者与公司签有挂靠协议,挂靠者向公司交纳管理费,挂靠者对外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以挂靠者之间财产关系明确,公司对挂靠者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秘密挂靠”是指挂靠者与公司秘密签有挂靠协议,挂靠者向公司交纳管理费,挂靠者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

二、滥用公司人格现象产生的原因1、法律规定不完善。

我国法律对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很难找到法律明文的禁止性规定,工商登记部门对实质上的一人公司的登记把关不严,缺乏行政监督。

只有公司被控制者利用,进行了规避法律或者逃避债务,从而损害了债务人合法权益,且在有关当事人提出公司人格否认主张时,法院才从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及维护法律尊严的角度,对公司人格进行审查。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及风险防控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及风险防控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及风险防控一、法定代表人的概念误区:首先让我们厘清法人、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这三个概念:法人:法人是法律上拟制的“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实质,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是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根据法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二、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法定代表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职权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管理活动属于职务行为。

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也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在一些情况下,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违反勤勉忠实义务等也要就其行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大多数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在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明确界定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含义和范围,但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将法定代表人认定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单位犯罪中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偷税罪、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等。

此外,由于法定代表人同时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还可能单独触犯《刑法》中的犯罪,多集中在经济类犯罪中,常见的有:偷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抽逃出资罪、虚假出资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制造或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等。

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

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界定关于单位犯罪的概念,目前较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一、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

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这是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主要区别。

(2)单位犯罪必须以单位名义实施。

(3)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这是单位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单位犯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

具有以下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是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2)单位犯罪在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并具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心态;(3)单位犯罪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这是单位犯罪的客观特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将“以单位名义”作为单位犯罪的特征之一,尚不够完整、科学。

因为单位犯罪并不一定都要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如单位秘密绕关走私就是如此。

相反,自然人打着单位的旗号,为谋取个人私利而实施犯罪的,则应按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单位犯罪的主体如何理解,在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法人犯罪中,实际上是一个犯罪(即法人犯罪),两个犯罪主体,两个刑罚主体(在两罚制的情况下)或者一个刑罚主体(在单罚制情况下)。

其理由是,犯罪主体必须与受刑主体同一,单一的犯罪主体只能有单一的受刑主体,双重的犯罪主体则应当有双重的受刑主体与之相对应。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采取的主要是双罚制的原则,决定了其犯罪主体也必然是二元的。

否则,双罚制的规定就使罪与刑的关系发生了背离,与罪责自负、刑止于一身等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相悖。

第二种观点主张,单位和自然人在单位犯罪中融为一体,结合成为一个犯罪主体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和自然人主体在单位犯罪中是不可分割的,是单位团体和其成员彼此异质的两部分构成的一个复合体,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两个部分在单位犯罪中不是分工的关系,而是彼此融合和互为表里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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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规定的职务行为都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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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相关职务人有权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利,进行相应的职务行为。

但我国的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这类人员在进行行使时要担负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那民法上规定的职务行为都有哪些规定呢,下面小编就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释。

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相对应。

我国关于职务行为的法律规定如下:
首先,《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

个人行为承担的法律后果(3篇)

个人行为承担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准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个人行为承担的法律后果,是指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个人行为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民事法律后果1. 损害赔偿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2)因误工减少的收入;(3)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赔偿金;(4)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 侵权责任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

3. 无效合同个人在签订合同时,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合同无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包括:(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恢复原状。

二、行政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个人在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 行政处分个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行政纪律的,应当承担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

三、刑事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个人在触犯刑法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包括:(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

2. 刑罚执行个人在判决生效后,应当依法执行刑罚。

刑罚执行包括:(1)主刑执行;(2)附加刑执行。

四、法律后果的救济个人在承担法律后果过程中,若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法寻求救济。

企业法人怎么免责协议书

企业法人怎么免责协议书

甲方(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作为企业法人,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乙方作为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企业行使职权。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如下:第一条免责范围1.1 乙方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因执行职务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均由甲方承担。

1.2 乙方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因个人行为或违反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3 乙方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权利义务2.1 甲方应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支持乙方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2.2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忠实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3 乙方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甲方的意见,并及时向甲方汇报工作情况。

第三条免责条件3.1 乙方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甲方免除乙方的责任。

3.2 乙方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如因履行职务行为,为维护甲方利益而采取的措施,导致第三方对甲方提出索赔,甲方免除乙方的责任。

3.3 乙方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如因执行甲方决策而遭受经济损失,甲方免除乙方的责任。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名誉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协议生效与终止5.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2 协议有效期为____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协议期满后,如甲乙双方无异议,可续签本协议。

5.3 在协议有效期内,如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本协议。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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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法人行为和个人行为的界定及承担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也日趋成熟。

涉及法人在经营活动中产生权利侵害而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案件日益增多。

人民法院审理法人侵权责任的承担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法人的工作人员从事与经营活动无关的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的案件,判决结果多种多样,社会效果不佳。

这就有必要对中法人的行为与中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以及正确地适用法律对各有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合理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法人的行为是由其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代表法人或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所从事的经营活动。

在审判实践中,有这样的案例:某工厂的司机赵某运送该厂生产的服装往某市百货公司交货,途中因下雨路滑造成翻车,货物受损而引发索赔诉讼。

此案中,司机赵某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即法人的行为,应当认定赵某运送货物的行为是该厂的法人行为。

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归责该工厂。

法人应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负代表责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是法人的机关成员。

他们代表法人从事经营活动时,其职权是由法律或规章规定的。

其活动的内容和范围主要由法人规定,其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人的经济职能。

所以,法人机关成员的经营活动就是法人的行为。

他们在合法职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理所当然地应由法人享有和承担。

如果法人机关成员纯粹基于个人意志和个人的身份从事经营活动或者经营活动以外的活动,属于个人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不能由法人承担。

所谓法人中的个人行为,应该界定的准则是法人的一般工作人员,甚至可以涉及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所从事的活动是与法人的经营活动毫无相关的,即法人不是权利的受益人。

如果法人的一般工作人员需要代表法人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得到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专门授权。

否则,所产生的民事侵权责任,应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一般工作人员的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1996年6月9日星期天,某国营农场生产科某副科长私自用车,致车受损送往某修理厂修理花费1650元未付。

7月28日星期天,某副科长又驾车去银滩度假村游泳。

当时,车上坐有四名男性和四名发廊小姐共八人。

该车途中翻车,造成一名发廊小姐当场死亡和吉普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后,某副科长再次将车送交某修理厂维修,修理费为4260元未付。

两次修理费用共计5910元。

为此,某修理厂多次要求某农场给付尚欠修理费5910元。

某农场认为两次修车的修理费是个人行为造成的,应由某副科长个人承担,故不同意支付5910元修理费给某修理厂。

此案
中,某副科长的行为显然是未经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其两次用车均未是从事的经营活动,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个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58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时,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法人的民事责任产生于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

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对外参与民事活动,必须经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这就是说,并非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任何经营活动都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仅仅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而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要代表或代理法人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必须要经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

当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经授权代表法人从事经营活动时,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同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后果,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所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只能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个人承担,以其个人财产负责。

综上所述,第一,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出法律、法人章程范围的行为,不论其是否以法人的名义进行,都以他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第二,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未经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不论其是否以法人的名义进行,都以他们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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