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细则
医疗事故管理办法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持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单位、私人医疗院所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理,均适用《办法》和本细则。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在京医疗单位诊疗护理地方病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按《办法》和本细则处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办法》中规定的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
本细则所称医务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卫生技术人员(含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和乡村医生,下同),以及医院指派的管理和后勤服务人员。
第四条属于《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和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医疗事故:(一)在对主要病症的治疗过程中,病员潜在性、迟发性疾病突然发作造成不良后果的;(二)住院病员神志清醒,发生自伤、自杀的;(三)住院精神病人在正确医疗过程中发生的难以防范的自伤、自杀或伤害他人的。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第五条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为责任事故:(一)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二)诊治中遇到明知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或在抢救危重病人时,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异物在病员体内的;麻醉方式、部位、药品剂量错误,麻醉过程中不认真观察病情变化;(四)因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查对而造成错发、错配、错用药物,或违反药物配伍禁忌,或不按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五)护理中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守医嘱,不严格执行查对等制度,违反操作规程;(六)不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七)检验病理放射等技术诊查中,丢失或弄错标本,拍错部位,配错血;漏报、错报、迟报结果及违反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延误治疗;(八)不按医疗原则,滥用毒麻限剧药品,不见病人乱开药、开错药;(九)中医人员不懂西医知识擅用西药西医疗法,或西医人员不懂中医知识擅用中药中医疗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事故处理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医疗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事故的定义和分类参照条例中的规定。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事故处理专门机构,明确负责人和工作职责,做好医疗事故处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医疗事故报告和登记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和医务人员自己所在的职称委员会,并将报告结果予以登记归档。
第六条医疗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病历及检查报告等相关资料、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和事故责任的初步认定等信息。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独立的质控部门,负责对医疗事故进行登记、分析和评估,并及时向医务人员和相关部门提供处理建议。
第三章医疗事故处理流程第八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后,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和处理,并通知患者及其家属,并做好相关记录,并妥善保存相关物证。
第九条对于轻微的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患者,并记录相关情况。
第十条对于重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启动紧急处置程序,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进行全面调查、责任认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初步调查、责任认定、赔偿协商、讨论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策。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协调医疗事故的处理工作,并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处理进度。
第四章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赔偿第十三条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以事故的原因、过程及结果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判。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对于患者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应当合理、公正、合法,并应当及时赔付。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赔偿制度,确保赔偿工作的及时进行,对于重大医疗事故应当予以特殊处理,及时赔付受害患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发生医疗事故的时候,该怎么处理呢。
下面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医疗事故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鼓励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被害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会,因院方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干细胞功能障碍的。
第三条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所,有下列危急情况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三)会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四)以病员及其家属不怎么配合诊治为遗属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条医疗单位和卫生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精神障碍或事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鉴定工作,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病员、家属及其所在单位和有关应当与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合作,共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进行分类与等级第五条被害者分责任事故技术和技术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院方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过失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精神病人过失所致的事故。
第六条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工伤分为三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前款医疗事故等级的医学鉴定行业标准,由卫生部制定。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第七条凡发生医疗事故或意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切勿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卫生保健旋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
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调查结果应立即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发生医疗事故或恶性事件的医护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及赔偿细则协议2024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医疗事故处理及赔偿细则协议2024一本合同目录一览1. 医疗事故定义与范围1.1 医疗事故的定义1.2 医疗事故的范围2. 事故处理流程2.1 事故报告2.2 事故调查2.3 事故鉴定3. 赔偿责任与计算方式3.1 赔偿责任3.2 赔偿计算方式4. 赔偿限额4.1 赔偿限额标准4.2 限额调整机制5. 赔偿支付方式与时间5.1 赔偿支付方式5.2 赔偿支付时间6. 争议解决方式6.1 协商解决6.2 调解解决6.3 诉讼解决7. 保密条款7.1 保密内容7.2 保密期限7.3 违约责任8.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8.1 合同生效条件8.2 合同变更8.3 合同解除9. 违约责任与赔偿9.1 违约行为9.2 违约责任9.3 赔偿计算方式10.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0.1 法律适用10.2 争议解决11. 其他条款11.1 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11.2 合同的补充和修改12. 合同的签订与备案12.1 合同签订12.2 合同备案13.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13.1 合同终止条件13.2 合同解除程序14. 附件14.1 相关法律法规14.2 医疗事故处理流程图14.3 赔偿计算示例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医疗事故定义与范围1.1 医疗事故的定义本合同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因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事件。
1.2 医疗事故的范围本合同所称医疗事故范围包括:诊断错误、治疗错误、护理错误、药物不良反应、医疗器械故障等导致的人身损害。
第二条事故处理流程2.1 事故报告发生医疗事故后,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人应立即启动事故处理程序。
2.2 事故调查医疗机构应组织专家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
2.3 事故鉴定必要时,医疗机构应邀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作为处理事故的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及赔偿细则协议2024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医疗事故处理及赔偿细则协议2024一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医疗事故的定义1.2 赔偿的定义1.3 相关术语的解释第二条医疗事故的责任归属2.1 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2.2 医疗事故的过错方确定2.3 无过错医疗事故的处理第三条医疗事故的赔偿范围3.1 赔偿项目的确定3.2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3.3 特殊情况下的赔偿处理第四条医疗事故赔偿的责任主体4.1 医疗机构的责任4.2 医务人员的行为责任4.3 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连带责任第五条医疗事故赔偿的请求和受理5.1 赔偿请求的提出5.2 赔偿请求的受理程序5.3 赔偿请求的处理时限第六条医疗事故赔偿的协商与调解6.1 协商赔偿的程序与要求6.2 调解赔偿的程序与要求6.3 协商与调解不成的处理第七条医疗事故赔偿的诉讼途径7.1 诉讼的提起条件7.2 诉讼的管辖法院7.3 诉讼过程中的特殊规定第八条医疗事故赔偿的保险机制8.1 医疗保险的作用与范围8.2 第三方责任保险的适用8.3 保险赔偿与自行赔偿的衔接第九条医疗事故赔偿的监督与执行9.1 赔偿决定的监督执行9.2 医疗机构履行赔偿义务的要求9.3 赔偿执行中的问题处理第十条医疗事故赔偿的保密与隐私保护10.1 赔偿过程中的保密义务10.2 患者隐私的保护措施10.3 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第十一条医疗事故赔偿的国际合作11.1 国际赔偿标准的适用11.2 国际赔偿争议的解决11.3 国际赔偿的支付与履行第十二条医疗事故赔偿的法律责任12.1 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责任12.2 行政监管部门的违法行为责任12.3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赔偿责任第十三条医疗事故赔偿的例外情形13.1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例外13.2 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例外13.3 特殊情形下的赔偿处理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14.1 合同的变更程序14.2 合同的解除条件14.3 合同的终止与后续处理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医疗事故的定义本合同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因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事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保医疗事故处理的规范、公正、及时,维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根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事故的处理。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实事求是原则;(三)及时、便民原则;(四)责任追究原则。
第四条医疗事故的处理,应当依法进行,尊重科学,尊重事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定义与分类第五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六条医疗事故分为以下四级:(一)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第七条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第八条医疗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以下措施:(一)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二)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三)通知患者或其家属,并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情况,并在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条调查组应当查明以下事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二)涉及的人员、医疗行为及医疗过失;(三)患者病情及损害后果;(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意见,对医疗事故进行认定,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医疗事故的赔偿第十三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一)公平合理原则;(二)实事求是原则;(三)全面赔偿原则。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模版(四篇)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部的医疗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规范或其他原因造成患者伤亡、残疾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
第四条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与医患双方之间因医疗服务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第五条医疗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应遵循公正、科学、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第六条医疗事故处理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发现事故后,及时向院内医疗事故处理委员会报告并启动事故处理程序。
(二)组织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确定事故原因,评估事故严重程度。
(三)根据调查结果,对当事医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依法进行处理。
(四)向医疗机构内部和外部透明公开事故处理结果。
第七条医疗事故调查小组由医院管理人员、专家和相关部门组成,其中包括法律顾问,负责被调查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
第八条医疗事故调查小组应全面收集证据,听取相关当事人陈述,进行现场勘察等,确保调查的客观、公正。
第九条医疗事故调查小组应在30天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条医疗事故处理程序中,当事医务人员有权自行辩解,并可以提供有关证据进行申诉。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事故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完善医疗服务质量。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第十二条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包括以下环节:(一)接受医患双方投诉,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二)对纠纷进行调解,引导双方达成协议。
(三)如果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
(四)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进行进一步调查,评估纠纷的事实和责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处理。
(五)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应根据调查结果,制定相应的赔偿方案或其他解决方案,并告知双方。
(六)如有需要,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可将纠纷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应包括医院管理人员、法律顾问、独立的第三方调解人等,以保证处理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辽宁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辽政发[1989]8号
辽宁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正文:---------------------------------------------------------------------------------------------------------------------------------------------------- 辽宁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1989年1月25日辽政发〔1989〕8号文件发布)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的医疗单位及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处理,均适用《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为医疗责任事故:(一)对急、重、危病员,因就诊手续不完备拒绝收治,或接诊后不做急救处置即让病员转院、转科,或擅离职守贻误抢救时机的;(二)对疑难病症,有会诊条件不会诊,或不听从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置,或对下级医师的请示不及时指导的;(三)擅自采用新技术、新疗法、新方剂,或虽经医院负责人批准,但在使用前未做技术准备、未征得病员及其家属同意并签字的(因病情突然恶化紧急抢救除外);(四)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错伤器官,或在体内遗留异物,或麻醉方式、部位、用药有错误的;(五)接产中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的;(六)护理工作中违反护理常规及操作规程的;(七)用药中,配方、投药有错误,或违反配伍禁忌,或不按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的;(八)检验、病理、放射等技术诊察中漏报、错报结果以及违反其他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九)诊疗护理工作中,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工作失职的;(十)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其他失职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对主要病症的常规治疗中,病员潜在性、迟发性疾病突然发作,经抢救无效的;(二)住院病员神志清醒,发生自伤、自杀的;(三)精神病病员患有其他疾病不能确切主诉,又无明显症状,或在精神病恢复期内病情突然发作,发生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实施细则(四篇)
医疗事故实施细则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发生不良事件,严重影响患者身体健康或致使患者死亡的事件。
为了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保障患者安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医疗事故实施细则。
以下是一个医疗事故实施细则的示例,共计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患者的权益,本细则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医疗实际制定。
第二条医疗事故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包括公立医院、民营医院、诊所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设立医疗事故处理委员会,负责医疗事故的监测、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事故防范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控制、质量评估、质量持续改进等环节。
第五条医务人员应遵守医疗伦理规范,尊重患者的权益,确保患者知情同意。
第六条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程,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医疗操作,确保手术技术的安全和可靠。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做好医疗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检查和修理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加强药品管理,遵循用药的准确规范,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医疗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第九条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立即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事故报告制度,明确医务人员发现医疗事故后的报告流程和责任。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事故调查程序,由医疗事故处理委员会负责调查,依法采集证据,明确医疗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伤残或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情况,提供必要的赔偿和救助。
第十三条对于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医务人员,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医疗事故的学习和预防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事故经验总结与学习机制,定期组织医疗事故案例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应加强自身素质和业务培训,提高医疗质量水平,提升医疗安全意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我国为规范医疗事故的处理而制定的法规,旨在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及时解决医疗事故引发的纠纷和争议,以及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实施细则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实施细则的背景医疗事故是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或技术问题所导致的,对病人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不良事件。
医疗事故的处理一直是医疗领域和社会的热点问题,严重的医疗事故往往会引起病人及其家属的愤怒和不满,而医院和医生也大多面临着各种纠纷和赔偿责任。
在过去的医疗事故处理中,由于缺乏完善的法规和制度,导致了很多医疗事故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医患关系的紧张和不稳定也日趋严重。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我国于2002年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医疗事故的定义、责任认定、赔偿等方面的制度,为医患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而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医疗事故的频发率也日益增加,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细则》便应运而生。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细则》共分为六章,包括了医疗事故的管理、责任认定、处理程序、赔偿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一章为总则,说明了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和目的,明确了各级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医疗事故处理的原则和目标。
第二章详细阐述了医疗事故的分类和管理制度。
在医疗事故的分类上,实施细则将医疗事故分为普通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三类,并规定了各类事故所需遵守的管理制度、报告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是实施细则的核心章节,详细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处理和可行性评价程序,其中包括了医疗事故的责任承认、调查程序、责任划分、赔偿标准、特殊情形以及司法救济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这些规定不仅为医患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可以有效地促进医院和医生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和程序,详细规定了赔偿申请的途径和要求、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赔偿方式和处理方式等方面的规定,为病人及其家属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细则
1)科室处置
(1)纠纷发生后主治医师负责向带组教授报告,带组教授代表医疗组同患者、家属沟通,了解患方产生意见的原因,认定医务人员没有过错的,做好解释说服工作。患方对说服解释不能理解的,向科主任汇报,说明情况。科主任代表科室与患方沟通解释,无法说服的向医务部报告。科室认定存在过错,可直接同患方商议解决,也可报告医务部配合解决。
⑤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允许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
份证明,死亡命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允许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⑥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2)患者必须持有效证件复印病历。
①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②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③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④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病历封存、启封制度
(1)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封存病历复印件;出院病历封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2)病历封存后由医务部或者病案室保存。
(3)封存时患方必须在场并在封口上签字或者盖章,标明封存日期、病历原件、复印件。
(4)启封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场。
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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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 医疗事故定义与分类 • 预防措施与安全管理 • 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理流程 • 责任追究与赔偿机制建立 • 持续改进计划落实情况跟踪 • 总结反思与未来发展规划
01 医疗事故定义与分类
医疗事故概念界定
01
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因 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 为,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强化医疗团队建设
加强医疗团队协作和培训,提高整体医疗服 务质量。
推广信息化技术应用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医疗过程透明度和可 追溯性。
鼓励患者参与监督
建立患者满意度调查机制,鼓励患者参与医 疗质量监督。
持续关注行业动态,及时调整战略部署
关注政策法规变化
跟踪医疗技术发展
密切关注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调整, 确保医疗机构合规运营。
。
各级人员应熟悉并遵守医疗事故处理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在事故发生
后能够迅速、准确地响应和处理。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各级人员进行职责权 限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对医疗事故处
理的认知和能力。
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责任主体对象
01
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成立专门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 因、经过、结果等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
效率和准确性。
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
定期对医院内外部环境、设备 、人员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识别潜在的安全隐患。
制定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和措施 ,明确应对流程和责任人。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医务 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协作水 平。
03 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理流 程
立即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程序
医疗机构内发生医疗事故后,当事人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及时 向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兼)职人员报告。
医疗事故赔偿细则
医疗事故赔偿细则医疗事故赔偿细则是为了保障患者权益和医疗安全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医疗事故赔偿细则的实施,对于维护患者权益、促进医疗质量的提升、加强医患关系的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医疗事故认定、赔偿标准和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是医疗事故认定。
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正确履行职责或未按照规定程序从事医疗活动,导致患者伤亡或其他不良后果的情形。
对于医疗事故的认定,通常采用多学科、多专业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据医学常识和法律法规进行权威判定。
其次是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赔偿分为经济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
经济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根据患者的实际损失进行合理计算。
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根据患者遭受的痛苦、痛苦程度、导致的精神疾病等程度进行评估,并采用比例赔偿的方式予以补偿。
同时,对医疗事故的赔偿应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进行个别化赔偿,做到公正合理。
再者是赔偿程序。
患者或其家属对医疗事故提出赔偿申请后,医疗机构应及时成立医疗事故赔偿评定委员会进行评估,并按照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医疗机构应及时协调调查、鉴定、赔偿等工作,并尽快向患者或其家属做出答复。
在赔偿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患者或其家属的权益,加强沟通与协商,保证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此外,在医疗事故赔偿细则中还应明确责任人的界定和责任划分。
医疗事故赔偿的责任人主要包括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和药品、器械等供应商。
对于不同的责任人,应依法划定赔偿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比例,实现责任的明确和公正。
医疗事故赔偿细则不仅对于患者权益和医疗安全具有重要影响,同时也对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提出更高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医务人员应加强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的培养,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总之,医疗事故赔偿细则的实施保护了患者的权益,增加了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责任意识,促进了医患关系的平衡与和谐。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和本省境内的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处理。
第三条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责任或技术原因发生错误,给病员造成不应有的严重痛苦,但未导致功能障碍,不影响劳动的,为严重差错;未给病员造成痛苦的,为一般差错。
两种情况均不属医疗事故。
第四条各医疗单位都应建立医疗事故、差错登记、报告制度。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在两小时内向本单位主管科室或单位负责人报告;个体开业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应立即向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在报告的同时,医疗单位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进行救治,减轻对病员的损伤程度。
第五条医疗单位主管科室接到医疗事故或事件报告后,除向单位领导报告外,应立即封存病历、有关资料及药械实物,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尽快组织调查鉴定,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报告后,应督促医疗单位做好调查、处理。
第七条对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较重的,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发生在省、地(市)级医院的都应进行尸检;发生在县(市)级以下医疗单位的应争取进行尸检。
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和病员家属,均有权提出进行尸检的要求。
提出一方填写《尸检协议书》,并交对方签署意见。
尸检应在死亡后四十八小时以内进行。
因拒绝或拖延尸检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由地(市)卫生局指定的医疗或教学单位负责本地(市)的尸检工作,并指定若干名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尸检,必要时可请当地法医参加。
尸检费用(含运费),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支付。
黑龙江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
黑龙江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1988.04.21【实施日期】1988.04.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黑龙江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8年4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医疗护理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为医疗事故。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
第四条本细则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分类第五条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后果的为责任事故:(一)对急诊病员互相推诿、贻误、丧失抢救时机的;(二)擅离职守、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的;(三)在诊疗中经治医生无能力处理,又不请示上级医生或不执行上级医生正确指导的,被请示的上级医生不及时处理的;(四)违反手术规定,术前不认真准备,术中不按操作规程进行,以致误伤重要器官或开错手术部位,或将纱布、器械等物品遗留在体内的;(五)在手术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麻醉发生过失的;(六)在护理工作中,由于违反规定和操作规程,交接不清,查对不严或护理不当的;(七)在助产工作中,不认真观察产程进展,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的;(八)在各种辅助检查工作中,由于不负责任而发生错误,直接影响及时正确诊断和治疗的;(九)不执行消毒、隔离规定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严重交叉感染的。
第六条医务人员在诊疗和护理工作中,确因业务技术水平所限,发生诊断、治疗、护理等方面的事故,造成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后果的技术事故。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第七条凡发生医疗事故,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
医疗事故实施细则(2篇)
医疗事故实施细则是指医疗机构针对医疗事故的具体管理实施细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医疗事故的定义和分类:明确医疗事故的定义范围和分类标准,以便对医疗事故进行准确的判定和归类。
2. 医疗事故的报告和登记:明确医疗机构内部医疗事故的报告和登记程序,要求医务人员及时报告医疗事故,确保医疗事故的及时记录和上报。
3. 医疗事故的责任追究:规定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的责任追究程序,包括对医务人员的纪律处分和法律责任的追究等。
4. 医疗事故的调查和评估:规定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和评估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以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归属,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5. 医疗事故的赔偿和处理:明确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的赔偿原则和程序,包括赔偿标准、赔偿方式和赔偿责任的确定等。
6. 医疗事故的预防和控制:要求医疗机构加强医疗事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包括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等。
7. 医疗事故的信息公开:要求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进行信息公开,提高医疗事故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8. 医疗事故的监管和监督:要求相关部门对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进行监管和监督,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仅为医疗事故实施细则的一般内容,具体细则的制定要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医疗事故实施细则(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事故的处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医务人员的错误行为、疏忽大意、故意违规等导致患者出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医疗事故的处理,包括医疗事故的申报、调查、赔偿及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事故预防和处理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五条患者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应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及时申报医疗事故,并配合医疗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积极组织调查,查清医疗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及时向患者提供相应的处理结果。
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实施细则
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实施细则一、前言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实施细则是为了保障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和安全、规范医疗过程、预防和处理医疗事故而制定的,本细则使各级医疗机构在日常工作中更加科学、合理地进行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
二、总则1、定义和范围本细则所说的“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患者或其他原因导致的不良事件,包括治疗中的错误、漏诊、误诊、手术失误、传染病感染、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严重的输液反应、器械故障等。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
2、预防医疗事故的基本原则(1)重视医疗安全,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2)实行严格的制度化管理,通过规范化、标准化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来减少医疗事故。
(3)建立完善的安全措施,确保医疗机构设备、药品、器械的安全、有效、合理使用。
(4)加强医务人员素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医疗知识、技能和安全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5)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和协作,重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避免患者产生不满和投诉,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3、医疗事故预防措施(1)加强安全管理。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实行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监测和报告机制,同时还应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安全查房工作。
(2)加强卫生质量管理。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日常管理,依法依规执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卫生质量问题的出现,同时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3)加强设备管理。
医疗机构应合理配置和使用医疗设备,加强设备质量管理,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4)加强药品管理。
医疗机构应合理使用药品,规范药品采购、储存、分发和使用,加强质量管理和药品监测,对药品进行及时更新和淘汰。
(5)加强手术管理。
医疗机构应加强手术前、中、后的全程管理,建立严格的手术审核制度,规范手术操作流程,确保手术的安全和有效性。
(6)加强质量监测和质量评价。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监测和质量评价机制,对医疗行为、治疗效果、患者满意度等进行监测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医疗事故的处置条例
医疗事故的处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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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中华医学会组 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 大影响医疗事故技术判定 工作.
医疗事故的处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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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申请程序
双方同意 卫生行政部门移送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医疗事故的处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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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 判定结论不服,能够在15日内提 请上一级判定.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
织损伤造成普通功效障碍;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显著人身损害其它
后果.
医疗事故的处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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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事故组成要件
① 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② 客体――在医疗诊疗服务过程中;
医疗事故的处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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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有过失(违法性):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④ 有不良后果: 死亡伤残普通功效障碍其它后果 (卫生部实施细则要求); ⑤ 因果关系: 医务人员过失与患者不良后果有直接 因果关系。
行政部门要求其它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的处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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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病例讨论统计,疑难病例讨论 统计,上级医师查房统计,会诊意见,病 程统计应该在医患双方在场情况下封 存和启封.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品等引 发不良后果医患双方共同对现场实物 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现场实物由医疗 机构保管; 对血液封存保留,通知提供 血液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5.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造成不良后果;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
医疗事故的处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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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医疗事故行政处理与监督
医疗事故的处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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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法院诉讼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医疗事故赔偿标准1. 引言医疗事故赔偿是指患者因医院、医生等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的过错造成伤害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经济赔偿。
本文将详细介绍医疗事故赔偿的标准和相关细则,以便于患者和医疗机构明确赔偿责任和权益。
2. 医疗事故的定义和划分2.1 医疗事故的定义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医疗机构、医生等相关人员的过失或者不当行为,导致患者的身体受到了伤害,并造成为了一定的伤害后果。
2.2 医疗事故的划分医疗事故根据其性质和后果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误诊:医生诊断错误或者延误导致患者错失了正确的治疗时机。
- 手术事故:手术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意外或者失误,导致患者的身体受到了进一步的损伤。
- 药物不良反应:患者对药物使用过程中产生了不良反应,导致身体损伤。
- 感染:在医疗过程中患者感染了病原体,导致身体发生了感染性疾病。
- 器械事故:使用的医疗器械浮现了故障,导致患者的身体发生了损伤。
3. 医疗事故赔偿的标准3.1 赔偿原则医疗事故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赔偿:赔偿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赔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 充分赔偿:赔偿应充分考虑患者的损失,包括经济损失、精神痛苦等各方面的伤害。
- 公正公平:赔偿应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权益平等。
3.2 赔偿范围医疗事故赔偿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等直接与医疗行为相关的费用。
- 误工费:患者因治疗或者康复而无法工作的期间所造成的收入损失。
- 护理费:患者因医疗事故受伤后所需的特殊护理费用。
- 伤残赔偿金:对因医疗事故导致了部份或者全身残疾的患者进行的一次性赔偿。
- 精神伤害赔偿金:对因医疗事故导致精神痛苦或者心理障碍的患者进行的赔偿。
- 死亡赔偿金:对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而进行的一次性赔偿。
4. 医疗事故赔偿的程序医疗事故赔偿的程序如下:- 患者原告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并开展调查,采集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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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这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下列情况属于《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医疗责任事故:(一)对危、急、重病人片面强调制度、手续,推诿、拒绝抢救,或自己有能力处理而不负责任地转院(科),以致丧失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二)擅离职守,贻误诊断、治疗或抢救,造成不良后果的;(三)不按病情乱开药、开错药,造成不良后果的;(四)在诊疗工作中,明知病情疑难危重,不及时请示上级医生或不听从上级医生的指导,擅自处理,或上级医生对下级医生的请示报告不及时认真处理,以致延误诊断、治疗或丧失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五)违反手术制度,手术前准备工作草率,手术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或违反操作规程损伤重要器官、血管、神经,或将纱布、手术器材等异物遗留在病人体内,造成不良后果的;(六)违反接产原则或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后果的;(七)违反护理工作制度或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后果的;(八)违反药品管理制度,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或违反药物配伍禁忌,造成不良后果的;(九)药剂部门配错处方,发错药物,写错用法,贴错标签,毒、限、剧药品无明显标签,制剂中药物含量不符合标准,发现处方有明显错误不提出更正而照方发药,使用不合格或过期失效药品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十)违反技术操作规程,选错麻醉方式,错用麻醉药物或麻醉过量,造成不良后果的;(十一)违反药物过敏试验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十二)检验、放射、理疗等医疗技术科室,丢失或拿错检验标本,漏报或错报检查结果,配错血或发错血,拍错片或理疗过量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十三)医院行政管理人员、后勤工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借故推诿,拖延时间,影响诊疗护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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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医疗事故争议)处罚规定细则
一、成立医疗事故争议管理委员会
二、医疗安全责任划分
三、组织部门及职责
四、医疗事故(医疗事故争议)赔偿责任人赔偿比例规定
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医疗事故争议)的,取消学科带头人或首席专家资格。
凡是发生医疗事故(医疗事故争议)进行经济补偿的,按医疗事故(医疗事故争议)原因,经医疗事故争议委员会认定后,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按下列比例处罚。
凡因领导管理不当,年度内一个单位(科室)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两起以上,三级以下事故三起以上的单位(科室),将给予直接领导及科室负责人撤职和主要领导降职的处分。
(一)医疗技术事故(医疗技术事故争议):指虽未违反技术操作规程,但因技术水平和经验限制而造成医疗事故争议的。
例如:
责任人按以下比例承担: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承担5%;一万元至五万元(含五万元)承担3%、五万元至十万元(含十万元)承担1%,10万元以上承担0.5%。
例如:赔偿20万=500元(一万元以下)+1200元(一万元至五万元)+500元(五万元至十万元)+500元(十万元至二十万元)=2700元。
科主任按以下比例承担(副主任参照主任标准执行):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下承担1%;十万元以上承担0.5%。
例如:赔偿20万=1000元(十万元以下)+500元(十万元以上)=1500元。
(如责任人为科
主任只按责任人处罚标准,不重复处罚)
主管领导按以下比例承担: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下,承担0.5%;十万元以上,承担0.25%。
例如:赔偿20万=500元(十万元以下)+250元(十万元以上)=750元。
(二)医疗责任事故(医疗责任事故争议):指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脱岗、漏岗、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等,造成医疗事故争议的行为。
例如:
1、对危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任何急救措施,以致贻误、丧失抢救时机的;未按照首诊负责制相关要求开展工作而引发医疗事故争议的。
2、诊治工作中,明知病情疑难而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的;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的。
3、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或不按操作规程而错伤重要器官的。
4、护理工作中,查对错误,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护理不当或其他违反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5、用药过程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的。
6、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写错用法,贴错标签,毒、限、剧药无明显标签或制剂含量错误,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的。
7、检验、放射、电诊、胃镜、彩超、病理等其他非临床部门,漏报、错报检查结果,验错血型,发错血,拍错片等。
责任人按以下比例承担: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承担30%;一万元至五万元(含五万元)承担5%;五万元至十万元(含十万元)承担3%;十万元以上承担1%。
例如:赔偿20万元=3000元(一万元以下)+2000元(一万元至五万元)+1500元(五万元至10万元)+1000元(十万元以上)=7500元
科主任按以下比例承担(副主任参照主任标准执行):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承担5%;一万元至十万元(含十万元)承担1%;十万元以上承担0.5%;(如责任人为科主任只按责任人处罚标准,不重复处罚)。
例如:赔偿20万=500元(一万元以下)+900元(十万元以下)+500元(十万元以上)=1900元。
主管领导按以下比例承担: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承担3%;一万元至十万元(含十万元)承担0.5%;十万元以上承担0.25%。
例如:赔偿20万=300元(一万元以下)+450元(十万元以下)+250元(十万元以上)=1000元。
备注:1、其它原因引起的赔偿按以上标准参照执行。
2、主要责任者可以为个人、医护小组、科室及医院。
3、本规定对当事人经济处罚,按卫生局东卫发〔2008〕41号文件下发日期2008年8月5日后发生的医疗争议事故开始执行。
4、如有不理解处向医务科咨询。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