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强制隔离戒毒所心理矫治工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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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制隔离戒毒所心理矫治工作的思考
曲靖市劳动教养管理所李立望《禁毒法》实施以来众多戒毒场所就如何对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以下简称强戒人员)进行心理矫治开展了不少有意义的探索或实践,但结果大都差强人意,究其原因有二:其一,对心理矫治的认识和定位出现偏差;其二,心理矫治体系的构建存在不足。
一、对心理矫治的认识和定位出现的偏差
目前,对强戒人员的心理矫治工作在认识上存在三种误区:其一,无用论,代表观点:复吸率高,心理矫治没有用;其二,等同论,代表观点:心理矫治即教育矫治,教育矫治既是心理矫治;其三,万能论,代表观点:心理矫治能解决一切问题。
这三种认识上的误区所导致的结果有三:其一,简单化,把心理测量、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或精神治疗拼凑到一起就认为是心理矫治,简单化带来的最为严重的后果是心理测试的滥用——不考虑对象的问题种类,不考虑测试的要求,分析数据不考虑个体的整体心理状况;其二,夸大化,盲目夸大心理矫治的功能,矫正“异常心理”或“人格障碍”,就咨询心理学的角度来说这已经超出了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范围;其三:表面化,将所有的违法矫治工作,包括强戒人员思想的转变、恶劣行为的改变等都认为是心理矫治,结果心理矫治什么也是,什么也不是,成为应付检查的表面工作。
显然,这些认识上的误区无疑已经阻碍了心理矫治在戒毒场所的
健康发展,使得很多直接参与操作的人产生各种困惑,甚至是怀疑心理矫治的作用。笔者认为心理矫治即心理治疗与行为矫正,是指运用心理学手段消除强戒人员对毒品的心理依赖和强迫性觅药行为、排除其因毒品或其他原因产生的心理问题、增强其心理调适能力和适应能力的过程。因此,心理矫治的范围应当属于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范围,即由于吸食毒品产生的一系列心理问题或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家庭或其他原因产生的简单心理问题,如紧张、焦虑、抑郁、烦躁和痛苦等,对于超出此范围的其他问题不适合使用心理矫治的技术和手段。
二、心理矫治体系的构建存在的不足
公认的戒毒治疗方案是从毒瘾形成的机制出发,采取“生物—心理—社会”的综合模式进行戒毒治疗,这种综合模式包括了脱毒、康复、后续照管三个阶段。在医学治疗体系、教育矫治体系、日常管理体系和心理矫治体系贯穿在上述模式的三个阶段当中,四个体系各司其职,共同构成戒毒治疗体系。
目前的心理矫治工作一般是并入教育矫治体系,心理矫治工作的开展效果并不乐观,一方面心理矫治工作的层次无形中被限定在心理健康教育这个最底层次,另一方面心理矫治工作无法得到有效的落实,心理干预的效果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构建合理的心理矫治体系势在必行。
三、如何构建合理的心理矫治体系
(一)机构上完善1+N体系
1+N,即一个心理矫治中心,每个大队设置一个心理咨询室。一方面,通过中心这一平台,对现有强戒人员吸毒心理展开深入研究,掌握心理矫治研究的最新动态和发展方向;另一方面,大队心理咨询室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基本的心理咨询与治疗,通过宣讲心理健康知识,帮助强戒人员了解心理健康对防止复吸的重要意义,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增强心理调适和适应能力、预防复吸心理的产生,指导他们处理好心理困惑问题,从而达到排除心理障碍,增强吸毒人员抵御毒品诱惑的心理承受力。
(二)治疗上完善三级干预体系
三级干预体系,既预防、咨询和危机干预三个层次的心理矫治。预防层次完善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学方法和内容;咨询与治疗层次完善心理治疗的理论和实践;危机干预层次对出现重大生活危机事件并出现心理危机的强戒人员进行即使有效的危机干预,以预防所内安全事故的发生。
合理的心理矫治体系不但包括了合理的机构设置和干预层次,还包含了人员配备等诸多要素,要有效解决强戒人员的成瘾问题,心理矫治不可缺位,只有摆正其位置,完善其体系方能使心理矫治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