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实效性研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实效性研究
河南省第二监狱心理中心刘思胜
服刑罪犯是心理问题的高发群体。无论从消解犯罪本身所蕴含的犯罪心理模式的角度,还是考虑到近年来犯罪人群中精神或心理因素凸显,还是为了减少监管条件下特殊环境的不良影响,对于他们开展心理矫治工作,目前已经成为新形势下必须特别重视的一项改造措施。2003年8月1日实施的司法部令《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七章对罪犯心理矫治专门进行作了规定和要求。当前大多数监狱已经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据闻全国监狱系统获证心理咨询师已经过万,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和效果,但也存在一些共性的、值得思考和研究的地方。在此本人权作为一名罪犯心理咨询和矫治专业工作者结合多年实践,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实效性问题做谈谈看法,抛砖以期引玉。
一般情况下实效性是指实施的可行性和实施效果的目的性。可行性是方案的创意、设计、理念、以及使其操作的的可行性,而实施效果则是目的的到达程度或结果。
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可行性
(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必要性
1、现阶段我国监狱对罪犯的改造工作需要心理矫治工作。首先,押犯构成情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由以危害国家安全犯为主体,逐渐转移到普通刑事犯占大多数。其次,由犯罪原因和罪犯心理状况所决定。不少罪犯走向犯罪,不仅是由于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也存在着某些情绪障碍、
变态心理、人格障碍等方面的原因。服刑者是心理问题的高发人群,要有效地改造他们,单靠思想教育和理论灌输是不够的,还应对症下药,开展心理矫治。第三,监狱特殊环境的需要。监狱是一种用强制力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特殊的社会环
境。这一环境具有威慑与约束作用,同时也容易使罪犯产生紧张、焦虑、情绪不稳和行为异常,加重原有的心理障碍或产生新的心理疾患,有必要在罪犯中进行心理咨询和矫治。
2、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是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需要。长期处于监禁状态下的罪犯,一旦踏入社会,必定感到难以适应,其在封闭式监狱生涯中形成的自卑的心理、萎缩的自律力、薄弱的意志、颓废的人格以及贫乏的谋生手段等监狱人格,很容易再次铤而走险,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使罪犯适应监狱环境,消除导致个人犯罪或者再次犯罪的人格缺陷,促使其心理健康、认知正常、行为符合社会评判标准,消除罪犯的监狱人格,提高罪犯融入社会的能力,保证社会的安全、稳定、和谐。
3、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是保障罪犯人权的需要。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注重罪犯心理健康的评估,不仅是对罪犯改造好坏的一种评价,也是对罪犯健康权的维护,是对罪犯人权的一种保障,代表着现阶段我国对罪犯人权的保障水平,正在向国际罪犯人权保障标准靠拢的一个趋势发展。
(二)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操作性问题
可以说我们监狱现在已经拥有了为数不少的心理咨询师,甚至个别人员已经作为专业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人员工作多年,这些专业人员
应该说已经拥有了初步解决心理问题或轻度心理障碍的能力。但是在具体如何操作上总体情况并不乐观:
1、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人员,特别是专业人员,总体力量相对弱小,角色冲突明显。监狱人民警察的职业角色,必然导致他们与罪犯之间的根本对立,罪犯在服刑期间,本身对监狱警察就充满了戒备心理和对立情绪,如果让监狱警察充当心理矫治的角色,罪犯很难将内心真实的想法讲出来,也不愿从监狱警察这个“矫治师”那里寻求什么情绪安慰和心理帮助,影响心理矫治基础的形成。在国外一般来
说,在罪犯心理矫治方面,狱警只处于配合和从属地位,而其真正的“矫治医生”是社会上的心理学专家,并且其工作处于连续和常规性状态,矫治主体力量强大,专业色彩浓厚,效果十分明显。
2、具体操作上:(1)对罪犯心理矫治方法的运用牵强附会。通常情况下,我们对罪犯心理矫治采用认知疗法、精神分析法、行为疗法等等,但是由于多数监狱民警没有正确理解和掌握这些方法的技术要领,使用起来很牵强,更多的是经验和方法的套用,所以缺乏科学性,没有实效性;(2)是目前监狱单位从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民警绝大多数只是经过国家三级咨询师资格的培训,所掌握的矫治技术十分肤浅,限制了专业的矫治技术在罪犯心理矫治领域的广泛、准确运用;(3)矫治的硬件设施短缺。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开展,除了依赖具有专业素养的矫治人员外,还必须配备相应的实验、治疗仪器等硬件设施条件,否则这项工作无法真正科学地开展起来。而这些设施条件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4)心理健康
教育通过标语、黑板、监狱小报、集体上课等形式开展了,但总的来看还没有形成规模和建立相应的制度,心理矫治的广度和深度都不够。
3、工作对象上存在误区。不是每一个罪犯都必须需要专业的心理咨询或矫治。这只是我们心理咨询师的一个悲天悯人的“助人情结”。因为就现阶段而言,我们心理咨询师队伍人数不算太多,很多获证的心理咨询师就在监区任有各种具体职务,每天承担着具体的繁重的基层任务,而真正的专业人员位数少,几个人而已,所以在进行针对性的心理矫治的时候一定要选好工作对象。建议以下几种情况谨慎开展咨询:严重人格障碍、无明显求助愿望、不愿改变自己。咨询师应把时间投入到其他更多需要心理咨询的罪犯身上去,特别是智力正常,但存在一般性心理问题、轻度神经症的犯群身上。
(三)提高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实际可操作性的对策
1、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时做好角色调整。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只有在被矫治对象完全自愿的心理状态下,才能取得效果。因此,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在进行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时,要进行必要的角色调整,拉近与工作对象的距离,要注意倾听,找准病症、耐心疏导,为开展工作营造科学的氛围。
2、罪犯心理矫治技术“监狱化”、“本土化”,是监狱心理咨询师成长发展的基石。心理学科是舶来品,作为应用学科需要在中国的大地上结合中国国情和实际进行“本土化”,这是毋庸讳言的规律。任何理论、思想,无论来自何方,出身何处,如果不结合实际,实事求是,最后结果
很难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发展前景。社会上心理咨询工作如此,罪犯心理咨询工作亦如此。但是在从事罪犯心理咨询的初期,难免会有专业心理工作人员追求“专业化”的问题,譬如:咨询记录和表格完全照搬社会上的大而全的模式;缘于保密原则没及时向狱政、侦查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缘于“来者不拒、去者不追”的心理咨询精神对待监狱的求询者等等。这些问题如果发生在社会上的心理诊所,心理咨询师如此处理不但没错,而且还很恰当。问题是在于监狱罪犯心理咨询需要有一个监狱化的过程。“过度强调专业化的问题,其实是咨询师自身能力的一种无力和枯竭的表现。”华中师范大学咨询心理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江光荣曾如上评价过一些心理咨询师的过度追求专业化的问题。这些问题实质上是理论与实际相脱节的一种表现,心理咨询师下意识地通过强调追求咨询形式来增强咨询效果,这样恰恰相反会阻碍心理咨询事业在监狱的发展,因为作为监狱的首要目标是监管安全,其次才是教育改造效果和心理健康问题,如果监管安全都保证不了,何谈心理咨询工作的正常开展呢,所以罪犯心理咨询工作作为教育改造工作的一部分是紧紧围绕监狱大局开展工作,心理咨询工作首先服从于、服务于监狱工作。
我们有两点感受:一是不等不靠,主动介入,深化罪犯个别教育工作。一般情况下,来访者和心理咨询师之间是一种民事契约关系,而在监狱内,心理咨询员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