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实效性研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实效性研究
河南省第二监狱心理中心刘思胜
服刑罪犯是心理问题的高发群体。

无论从消解犯罪本身所蕴含的犯罪心理模式的角度,还是考虑到近年来犯罪人群中精神或心理因素凸显,还是为了减少监管条件下特殊环境的不良影响,对于他们开展心理矫治工作,目前已经成为新形势下必须特别重视的一项改造措施。

2003年8月1日实施的司法部令《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七章对罪犯心理矫治专门进行作了规定和要求。

当前大多数监狱已经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据闻全国监狱系统获证心理咨询师已经过万,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和效果,但也存在一些共性的、值得思考和研究的地方。

在此本人权作为一名罪犯心理咨询和矫治专业工作者结合多年实践,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实效性问题做谈谈看法,抛砖以期引玉。

一般情况下实效性是指实施的可行性和实施效果的目的性。

可行性是方案的创意、设计、理念、以及使其操作的的可行性,而实施效果则是目的的到达程度或结果。

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可行性
(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必要性
1、现阶段我国监狱对罪犯的改造工作需要心理矫治工作。

首先,押犯构成情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由以危害国家安全犯为主体,逐渐转移到普通刑事犯占大多数。

其次,由犯罪原因和罪犯心理状况所决定。

不少罪犯走向犯罪,不仅是由于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也存在着某些情绪障碍、
变态心理、人格障碍等方面的原因。

服刑者是心理问题的高发人群,要有效地改造他们,单靠思想教育和理论灌输是不够的,还应对症下药,开展心理矫治。

第三,监狱特殊环境的需要。

监狱是一种用强制力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特殊的社会环境。

这一环境具有威慑与约束作用,同时也容易使罪犯产生紧张、焦虑、情绪不稳和行为异常,加重
原有的心理障碍或产生新的心理疾患,有必要在罪犯中进行心理咨询和矫治。

2、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是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需要。

长期处于监禁状态下的罪犯,一旦踏入社会,必定感到难以适应,其在封闭式监狱生涯中形成的自卑的心理、萎缩的自律力、薄弱的意志、颓废的人格以及贫乏的谋生手段等监狱人格,很容易再次铤而走险,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

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使罪犯适应监狱环境,消除导致个人犯罪或者再次犯罪的人格缺陷,促使其心理健康、认知正常、行为符合社会评判标准,消除罪犯的监狱人格,提高罪犯融入社会的能力,保证社会的安全、稳定、和谐。

3、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是保障罪犯人权的需要。

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注重罪犯心理健康的评估,不仅是对罪犯改造好坏的一种评价,也是对罪犯健康权的维护,是对罪犯人权的一种保障,代表着现阶段我国对罪犯人权的保障水平,正在向国际罪犯人权保障标准靠拢的一个趋势发展。

(二)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操作性问题
可以说我们监狱现在已经拥有了为数不少的心理咨询师,甚至个别人员已经作为专业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人员工作多年,这些专业人员
应该说已经拥有了初步解决心理问题或轻度心理障碍的能力。

但是在具体如何操作上总体情况并不乐观:
1、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人员,特别是专业人员,总体力量相对弱小,角色冲突明显。

监狱人民警察的职业角色,必然导致他们与罪犯之间的根本对立,罪犯在服刑期间,本身对监狱警察就充满了戒备心理和对立情绪,如果让监狱警察充当心理矫治的角色,罪犯很难将内心真实的想法讲出来,也不愿从监狱警察这个“矫治师”那里寻求什么情绪安慰和心理帮助,影响心理矫治基础的形成。

在国外一般来说,在罪犯心理矫治方面,狱警只处于配合和从属地位,而其真正的“矫治医生” 是社会上的心理学专家,
并且其工作处于连续和常规性状态,矫治主体力量强大,专业色彩浓厚,效果十分明显。

2、具体操作上:(1) 对罪犯心理矫治方法的运用牵强附会。

通常情况下,我们对罪犯心理矫治采用认知疗法、精神分析法、行为疗法等等,但是由于多数监狱民警没有正确理解和掌握这些方法的技术要领,使用起来很牵强,更多的是经验和方法的套用,所以缺乏科学性,没有实效性;(2) 是目前监狱单位从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民警绝大多数只是经过国家三级咨询师资格的培训,所掌握的矫治技术十分肤浅,限制了专业的矫治技术在罪犯心理矫治领域的广泛、准确运用;(3) 矫治的硬件设施短缺。

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开展,除了依赖具有专业素养的矫治人员外,还必须配备相应的实验、治疗仪器等硬件设施条件,否则这项工作无法真正科学地开展起来。

而这些设施条件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

(4) 心理健康
教育通过标语、黑板、监狱小报、集体上课等形式开展了,但总的来看还没有形成规模和建立相应的制度,心理矫治的广度和深度都不够。

3、工作对象上存在误区。

不是每一个罪犯都必须需要专业的心理咨询或矫治。

这只是我们心理咨询师的一个悲天悯人的“助人情结”。

因为就现阶段而言,我们心理咨询师队伍人数不算太多,很多获证的心理咨询师就在监区任有各种具体职务,每天承担着具体的繁重的基层任务,而真正的专业人员位数少,几个人而已,所以在进行针对性的心理矫治的时候一定要选好工作对象。

建议以下几种情况谨慎开展咨询: 严重人格障碍、无明显求助愿望、不愿改变自己。

咨询师应把时间投入到其他更多需要心理咨询的罪犯身上去,特别是智力正常,但存在一般性心理问题、轻度神经症的犯群身上。

( 三) 提高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实际可操作性的对策
1、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时做好角色调整。

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只有在被矫治对象完全自愿的心理状态下,才能取得效果。

因此,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在进行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时,要进行必要的角色调整,拉近与工作对象的距离,要注意倾听,找准病症、耐心疏导,为开展工作营造科学的氛围。

2、罪犯心理矫治技术“监狱化”、“本土化”,是监狱心理咨询师成长发展的基石。

心理学科是舶来品,作为应用学科需要在中国的大地上结合中国国情和实际进行“本土化”,这是毋庸讳言的规律。

任何理论、思想,无论来自何方,出身何处,如果不结合实际,实事求是,最后结果
很难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发展前景。

社会上心理咨询工作如此,罪犯心理咨询工作亦如此。

但是在从事罪犯心理咨询的初期,难免会有专业心理工作人员追求“专业化”的问题,譬如:咨询记录和表格完全照搬社会上的大而全的模式; 缘于保密原则没及时向狱政、侦查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缘于“来者不拒、去者不追”的心理咨询精神对待监狱的求询者等等。

这些问题如果发生在社会上的心理诊所,心理咨询师如此处理不但没错,而且还很恰当。

问题是在于监狱罪犯心理咨询需要有一个监狱化的过程。

“过度强调专业化的问题,其实是咨询师自身能力的一种无力和枯竭的表现。

”华中师范大学咨询心理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江光荣曾如上评价过一些心理咨询师的过度追求专业化的问题。

这些问题实质上是理论与实际相脱节的一种表现,心理咨询师下意识地通过强调追求咨询形式来增强咨询效果,这样恰恰相反会阻碍心理咨询事业在监狱的发展,因为作为监狱的首要目标是监管安全,其次才是教育改造效果和心理健康问题,如果监管安全都保证不了,何谈心理咨询工作的正常开展呢, 所以罪犯心理咨询工作作为教育改造工作的一部分是紧紧围绕监狱大局开展工作,心理咨询工作首先服从于、服务于监狱工作。

我们有两点感受: 一是不等不靠,主动介入,深化罪犯个别教育工作。

一般情况下,来访者和心理咨询师之间是一种民事契约关系,而在监狱内,心理咨询员与来询者
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建立在改造与被改造基础上的服务关系,这种服务关系本身就带有一定的角色冲突。

我们不必坚守社会上心理咨询不来不请的原则,而应遵循为监管改造服务的原则,对有心理问题的罪犯要主动介入,积极干预。

只有如此,心理咨询才能在狱内发挥更
大的作用,为广大监狱警察和服刑人员所接受。

尤其是在对危险犯的控制教育方面,心理咨询的主动介入就显得有更为重要。

危险犯毛某,性格内向,自小被人领养,家庭关系紧张,对其家人怀有仇恨,对其妻也有意见,经常心事重重,郁闷消沉。

得知这一信息后,心理咨询人员敏感地意识到,此犯可能会有严重的心理问题,容易导致自杀、凶杀或脱逃等安全事故。

于是心理咨询师主动介入,劝导该犯做了针对性的心理测试,并且在接见室与毛某的妻子进行感情联络和信息沟通,消除了误会和隔阂,融洽了夫妻感情,激发了毛某改造热情,消除了危险。

年底,该犯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二是: 咨询目标多元化,在解决心理问题的同时考虑并尝试解决实际问题。

社会上心理咨询师不应该介入到实际问题的解决,而监狱是一个特殊环境,在特定的空间、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人和事的条件下,为实现改造罪犯这个特殊的目的,就要求对罪犯心理咨询必须将解决心理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以提高实际效果。

作为监狱心理咨询机构,不仅要当好抚慰者的角色和倾听者的角色,而且还要通过行使对某些事件的初步了解和调查权,以及向上级反映汇报的权力,协助有关部门解决罪犯在心理咨询过程中反映出的实际问题,以充分发挥保障监管安全和教育改造罪犯的独特作用。

如罪犯郭某在监狱好人好事的评选中当选,应受到表扬奖励,但因调队等原因未兑现。

为此该犯找监区有关科室多次反映未果,认为是干部故意刁难,心里痛苦不堪。

心理咨询师在咨询过后,感觉此事虽不大,但对心胸狭窄的罪犯则可能会引起与干部冲突。

于是,请有关部门调出了存档资料进行核对,认定属于遗漏,申请上级领导批准补批了表扬手续。

此事消除了郭某对干警的误会和敌意,使其心情愉快地投入
改造,也在犯群中引起了积极反响。

3、加强罪犯心理矫治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注意建立“在职学习”、“岗位督导”两个机制。

这是由心理咨询师职业要求和监狱特殊的工作对象所决定的,这也是维护心理咨询师心理健康,保证队伍健康发展的需要。

一个从事精神分析的普通心理咨询师的自我分析时间应不低于800 小时,一个心理咨询师对当事人的分析深度不会超过分析自己的深度。

然而这一切都需要心理督导来实现,这不仅是心理咨询师特殊行业要求,也是日后加强狱内心理咨询师队伍建设的必由之路。

另外,从工作对象来说,由于罪犯心理扭曲程度高,人格变态较为严重,对心理咨询师的工作标准也应高于普通社会心理咨询师,从这个角度上来讲,监狱心理咨询师更亟需督导。

心理咨询师这个特殊职业,就是依靠自己的人格力量和魅力在给来访者以人性的温暖,希望的种子,人际关系的支持,最终来访者会在咨询师的真诚关心中找到自己迷失又没信心走下去的道路。

这种情况在心理咨询的中后期尤为重要,是咨询效果好坏的决定性力量。

这种职业要求会给很多初步从业的心理咨询师带来众多压力和困惑,在咨询中能够明显感到自己力不从心,对很多案例的情节不能容忍,对部分自己的内心世界不敢直接面对,心理咨询师和自己的其他社会角色不能及时互换等等内心容量不够的问题,时常日久就会酿发心理咨询师的严重心理问题。

这方面的教训并不新鲜。

在此呼吁上级部门重视这支活跃在改造一线的心理咨询师们,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和成长,逐步在监狱和各级监狱管理部门乃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建立形成层层督导的有效督导机制,设立完善相应机构和人员,开展以下督导业务:( 1) 业务督导:对监狱基层心理咨询师定期
进行知识培训,开展心理咨询工作年度业务考评;(2) 工作实践指导: 检查、指导工作态度、工作表现和业务能力,评估下级素质,指出努力方向,督促发展正常的咨询关系;(3) 心理健康督导: 评估和有效察觉下级心理咨询师的心理健康状况,协助心理咨询师个人排除心理问题,提高个人心理平衡能力。

二、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实施效果方面
(一)可以从三个层面观察到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效果
1、医学层面: 罪犯心理矫治人员根据罪犯的精神或心理症状、持续时间、表现特点认真区别鉴定,疑为重型精神病发作者及时要求进行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或者提交监狱办公会议定心理矫治方案。

某狱心理咨询室2003年-2009 年间共计提出 5 例,均被权威部门确诊,相关当事人均被调到精神病犯监区给与及时治疗。

还对多例疑似神经症进行针对性矫治,效果较好。

2、教育层面: 广大基层监狱人民警察在罪犯改造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他们是非专业矫治的骨干力量,近些年来在个别教育中,自觉不自觉地在运用心理学原理和方法进行个别教育。

特别是部分警察通过心理咨询师培训学习,可以站在更高的高度,运用更科学的理论,结合法律的、行政的等综合手段作用于罪犯,更有助于从根源上消除犯罪心理,矫正不良行为习惯,及时化解应激状态下的情绪,直接快速地进行心理危机干预,避免恶性监管事故的发生。

3、心理健康服务层面: 对于心理咨询和矫治来讲,以人为本,时时处处体现尊重人、服务于人的理念。

对于每一位服刑人员,监狱开展大型
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意义深远,可以促进自我意识苏醒,进行自我调节,激发求助愿望; 对于人格障碍或已经形成了心理疾病而影响了改造生活的罪犯,由心理咨询室专业的心理矫治人员进行治疗。

近期关于监狱系统心理咨询师治疗效果较好的案例时有报道,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二)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效果较差的表现形式和原因分析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效果较差的表现形式一般为咨询对象脱落。

咨询脱落的原因主要有: 罪犯本人内心的阻抗、监区民警对心理矫治认识程度不够、咨询师水平有限、相关部门配合性差、矫治方案缺乏系统性。

1、罪犯本人内心的阻抗: 由于社会历史、经济发展、医疗水平等原因,我国精神病人曾存在被遗弃、鄙视,承受着非人待遇,甚至四处流浪的现象。

这些精神残
疾者被俗称为“神经病”。

社会人群普遍对这些人存在厌恶、恐惧、躲避心理。


心理问题与精神问题紧密相关,互为因果,甚至目前国际流行开始把心理问题和精
神问题使用同一个英文单词,所有这一些,使社会人群经常会把有心理问题的人与
精神病人直接联系在一起,并不知道用主客观世界统一、精神活动协调一致、个性
稳定性三个原则来衡量,只是觉得只要是这方面的问题就肯定是令人讨厌的,病态的,丑陋的。

在自尊心的驱使下,人会自觉远离这些问题,宁愿回避。

监狱的服刑
人员更是不例外,由于大多数罪犯来源于农村,相比城市经济比较落后,文化水平
一般较低,他们对精神病人的恶劣印象会更突出。

所以在服刑人员中就有一种潜在
的不良观念,也是一种偏见,就是认为前去心理咨询的人脑子有“病”,就是自己
存在求询愿望也会由于害怕被别人说成“神
经病”而止步。

第二个问题是部分罪犯参与心理咨询的动机不纯。

心理咨询有它的目标,就是心理学性质的目标,主要协调自己的个性,帮助个人成长,不涉及具体事务的设计、办理。

然而,大多数罪犯需求低级,道德品质差,心理健康程度
低,自我中心,利己主义。

所以这个特殊人群会对心理咨询却有着特殊的需求和渴望。

那就是通过进行心理咨询达到调工种、调队、减刑、到社会上外诊、向上级领
导反映自己问题的目的。

应该说这是罪犯心理咨询工作的一个基本特点,它会在部
分罪犯身上显示非常明显。

有一些罪犯的来访者本身性格有一定缺陷,非常自我,
在咨询的中期就会发现咨询师露出本来面目——“原来想让我来改变”,所以很快
他会想尽一切办法结束咨询。

2、监区民警对心理矫治认识程度不够: 确实有一些监狱民警由于年龄、工作经历、知识结构、性格等原因,难以短期接受“心理咨询是有效的”这种信念。

他们
会反对他身边的罪犯进行心理咨询,认为是对他权威的不信任。

甚至会有一些过激言语“心理咨询是驴的耳朵--- 摆设”、“神经病才去心理咨询”。

3、咨询师水平不够: 倾听不专心、共情不到位、隐私保密不彻底、具体影响技术不熟练、反移情、中止转介技术不果断、医学常识不够等等。

4、相关部门配合性差: 对于一个心理矫治方案来讲,往往需要狱政部门、教育部门、医疗部门、罪犯家属的密切配合。

2008 年我们有效矫治的罪犯马某“大蒜恐怖症”就得益于监狱领导高度重视、医疗、狱政、教育三个部门的密切配合,使森田疗法和暗示疗法发挥功
效。

2009年 4 月一例吴某自杀紧急干预中,成功的主要原因就是在监狱统一指挥下,侦查科负责控制,教育科负责心理紧急干预,医院负责保护衣使用,狱政科和监区负责和家人及时联系,告知情况,罪犯家属及时劝慰吴某。

而在脱落的案例中我们发现有一些原因就是监区“忘了”带人到咨询室,有些原因是相关部门不能承担责任,长时推脱,咨询效果化为乌有。

(三)提高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效果的对策
1、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以面带点。

采用现行的广播、监狱自办报、板墙报、图片展览、播放VCD课堂讲授等形式加强对罪犯的心理健康教育,并收集教育效果,扩大宣传。

心理健康教育是心理矫治工作的基础,没有心理健康教育这一环节,心理矫治的其它各项工作常常会让罪犯感到莫名其妙,并认为与我无关。

我们的矫治对象罪犯人群,罪犯的认知度、理解度、接受程度与该项工作的发展状况息息相关,如果罪犯对这项工作都不认识,何谈罪犯心理矫治。

2、在监狱人民警察中普及心理学及心理卫生知识,创设健康的心理矫治环境。

3、重视专业人员培养。

心理矫治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补充“养料”是做好该项工作的保证。

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是专业性很强的技术,且需要有一定深度的人际知觉能力,短暂的几次培训是远远不够的,这就要求从事该项工作的同志要终
身学习、不断学习。

同时这项工作不仅要求具备一定的业务知识,而且对思想道德及心理素质都有着较高的要求,这也就需要心理咨询师们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平时在认真学习业务知识的同时,
还要不断提高自己在各方面的综合素质。

从事这项工作也可能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阻力,若没有一个较好的心理素质和对该工作的热爱,这项工作也很难进展下去。

4、依照上级要求,进一步推进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

运用规范的制度来约束实际工作中的责任推脱、环节脱节问题,利用科学态度对待每一个问题,学会使用系统观念来看待和处理每一个个案。

2010.6.1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