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
机动车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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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述说明1目的和适用范围为提高机动车检测领域实验室项目申请、现场评审的一致性和有效性,进一步规范该领域检测能力表述,促进CNAS认可结果更好地为相关方所理解和接受,CNAS秘书处对机动车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给予说明。
本文件适用于机动车检测领域实验室认可项目申请、现场评审,以及实验室认可证书(附件)的能力范围表述。
本表述说明及其附录以汽车示例,摩托车、拖拉机和农用运输车等产品可参照使用。
2 能力范围表述要求2.1检测对象根据汽车及汽车零部件产品检测的特点,将检测活动归类描述为整车、专用车、部件(包括发动机部件、底盘部件、车身附件、汽车电器及灯具等)、汽车用材料与制品等四大类。
具体检测对象应依据实验室的实际开展的检测活动的范围填写“载货汽车”、“专用汽车”等(如表1.1所示),对汽车零部件产品,可在归类描述的基础上细分为具体的产品名称,如底盘零部件细分为变速箱、离合器、桥、传动轴、车轮、转向系统等,车身、车身附件细分为座椅、安全带及固定点、后视镜、喇叭、燃油箱、制动软管等。
(如表1.2所示)表1.1 检测对象和项目/参数描述示意表1.2 单一检测范围的检测对象描述示意2.2项目/参数2.2.1 由于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的检测项目多且各项目之间检测方法差异较大,因此通常情况下“项目/参数”栏目应填写具体的检测项目和参数,而不宜笼统的填写为“全部参数”“部分参数”;2.2.2 如检测对象为单一的产品名称,检测标准与该产品完全对应,“项目/参数栏”可采用“全部参数”、“部分参数”的描述方式予以简化。
当表述为“部分参数”时,“限制范围”应明确“只测”或“不测”的内容。
如表1.3所示。
表1.3 检测范围的检测对象描述及限制的描述2.3领域代码领域代码按照CNAS-AL06《实验室认可领域分类》进行填写,如汽车门锁和铰链检测为目前所用代码为032401、汽车电磁兼容目前所用代码为1206等。
代码应尽可能精确到六位,代码应与“项目/参数”栏一一对应。
申请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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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摘要申请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是指检测机构在进行检测认可时,可以申请认可的检测能力报告所涵盖的物质或者对象的检测范围,也是检测机构在检测领域内获得认可的关键因素之一。
本文对申请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的概念、意义、申请过程以及相关标准进行了阐述。
简介申请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是指在具体实验室环境下,检测机构可以针对特定的物质或对象进行检测,并且可以为这些检测结果提供准确、可信和权威的证明。
申请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对于检测机构的经营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既关系到检测机构对外宣传和营销的能力,也关系到检测机构的实力和管理水平。
因此,申请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是检测机构进行能力认证的重要突破点。
意义申请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是检测机构进行能力认证的关键内容之一,也是检测机构获得认可和信任的关键因素。
检测机构的申请内容应根据自身检测领域的实际需求和市场需求,对特定的物质或对象进行检测。
通过申请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检测机构可以获得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1.提高检测机构的公信力。
获得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可以向社会证明检测机构拥有权威、专业的实验室设备和检测技术能力,具有较高的检测标准和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2.加强检测机构的市场竞争力。
申请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可以使检测机构提高物质和服务质量,为用户提供更为全面、专业的检测服务,从而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大的优势和更多的用户信任。
3.促进检测机构的发展和提升。
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可以使检测机构更为注重标准化管理、技术研发和人才培养,促进检测机构的发展和提升。
申请过程申请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1.了解认可机构的要求和标准。
不同的认可机构对申请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的申请要求可能存在差异,检测机构在申请前应该了解认可机构的要求和标准,并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申请。
2.编写认可申请报告。
在编写认可申请报告时,检测机构应该对申请范围、标准依据、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检测设备以及人员组织等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和介绍。
CNAS认可的室检测能力范围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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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 代码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 及编号(含年号) 铅及铅合金 分离基体铅后 FAAS 法或 ICP-ES 法测定 ENV 14029:2001 铅及铅合金 共沉淀分离后 FAAS 法或 ICP-ES 法测定 ENV 14138:2001(E) 锌及锌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 1 部分: 铝量的测定 铬天青 S-聚乙二醇辛基 苯基醚-溴化十六烷基吡啶分光光度 法、CAS 分光光度法和 EDTA 滴定法 GB/T 12689.1-2010 方法 1
说明
备注
7
砷
020105 ,02010 7
Hale Waihona Puke 铜及铜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 7 部分: 砷含量的测定 GB/T 5121.7-2008 方 法 2 铜及铜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 7 部分: 砷含量的测定 GB/T5121.7-2008 方法 3 铜及铜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 9 部分: 铁含量的测定 GB/T 5121.9-2008 方 法 1 铜及铜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 9 部分: 铁含量的测定 GB/T 5121.9-2008 方 法 2 铜及铜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 9 部分: 铁含量的测定 GB/T 5121.9-2008 方 法 3 铜及铜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 10 部分: 锡含量的测定 GB/T 5121.10-2008 铜及铜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 11 部分: 锌含量的测定 GB/T 5121.11 –2008 铜及铜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 12 部分: 锑含量的测定 GB/T 5121.12-2008 铜及铜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罗丹明 B 分 光光度法测定锑量 ISO 5956:1984 铜及铜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 13 部分: 铝含量的测定 GB/T 5121.13-2008 方 法 1
铜及铜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 15 部分: 钴含量的测定 GB/T 5121.15-2008 铜及铜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 16 部分: 铬含量的测定 GB/T 5121.16-2008 铜及铜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 17 部分: 铍含量的测定 GB/T 5121.17-2008 铜及铜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 18 部分: 镁含量的测定 GB/T 5121.18-2008 铜及铜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 19 部分: 银含量的测定 GB/T 5121.19-2008 铜及铜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 20 部分: 锆含量的测定 GB/T 5121.20-2008 铜及铜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 21 部分: 钛含量的测定 GB/T 5121.21-2008 铜及铜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 22 部分: 镉含量的测定 GB/T 5121.22-2008 铜及铜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 23 部分: 硅含量的测定 GB/T 5121.23-2008 方 法 1
CNAS-EL-10:2015《机动车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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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和适用范围为提高机动车检测领域实验室项目申请、现场评审的一致性和有效性,进一步规范该领域检测能力表述,促进CNAS认可结果更好地为相关方所理解和接受,CNAS秘书处对机动车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给予说明。
本文件适用于机动车检测领域实验室认可项目申请、现场评审,以及实验室认可证书(附件)的能力范围表述。
本表述说明及其附录以汽车示例,摩托车、拖拉机和农用运输车等产品可参照使用。
2 能力范围表述要求2.1检测对象根据汽车及汽车零部件产品检测的特点,将检测活动归类描述为整车、专用车、部件(包括发动机部件、底盘部件、车身附件、汽车电器及灯具等)、汽车用材料与制品等四大类。
具体检测对象应依据实验室的实际开展的检测活动的范围填写“载货汽车”、“专用汽车”等(如表1.1所示),对汽车零部件产品,可在归类描述的基础上细分为具体的产品名称,如底盘零部件细分为变速箱、离合器、桥、传动轴、车轮、转向系统等,车身、车身附件细分为座椅、安全带及固定点、后视镜、喇叭、燃油箱、制动软管等。
(如表1.2所示)表1.1 检测对象和项目/参数描述示意表1.2 单一检测范围的检测对象描述示意2.2项目/参数2.2.1 由于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的检测项目多且各项目之间检测方法差异较大,因此通常情况下“项目/参数”栏目应填写具体的检测项目和参数,而不宜笼统的填写为“全部参数”“部分参数”;2.2.2 如检测对象为单一的产品名称,检测标准与该产品完全对应,“项目/参数栏”可采用“全部参数”、“部分参数”的描述方式予以简化。
当表述为“部分参数”时,“限制范围”应明确“只测”或“不测”的内容。
如表1.3所示。
表1.3 检测范围的检测对象描述及限制的描述2.3领域代码领域代码按照CNAS-AL06《实验室认可领域分类》进行填写,如汽车门锁和铰链检测为目前所用代码为032401、汽车电磁兼容目前所用代码为1206等。
代码应尽可能精确到六位,代码应与“项目/参数”栏一一对应。
推荐认可的实验室检测能力范围(中文)
![推荐认可的实验室检测能力范围(中文)](https://img.taocdn.com/s3/m/7ed1263179563c1ec5da71a3.png)
-2013 5
3
残磁
030704
滚动轴承残磁及其评定方法JB/T 6641-2007 5
只测:≤10mT
4
清洁度
030704
滚动轴承清洁度评定方法JB/T 7050-2005 7
只测:杂质≤200mg
5
振动
030704
滚动轴承振动测量方法第1部分:基础GB/T 24610.1-2009 6
只测:200mm≤D≤6300mm;不测:齿轮参数
2
*旋转精度
030704
滚动轴承转盘轴承JB/T10471-2004 6.5.2,7.1
只测:200mm≤D≤6300mm
3
*游隙
030704
滚动轴承转盘轴承JB/T10471-2004 6.8,7.3
只测:200mm≤D≤6300mm
3
风力发电机组偏航,变桨轴承
滚动轴承铁路客车轴承GB/T25772-2010 8.2,9.2
滚动轴承铁路机车轴承GB/T25771-2010 9.2,10.2
滚动轴承铁路货车轴承GB/T25770-2010 8.2,9.2
2
旋转精度
030704
铁道车辆滚动轴承TB/T2235-2010 2,5.6
滚动轴承铁路客车轴承GB/T25772-2010 8.2,9.2
只测:12mm≤d≤1000mm,30mm≤D≤1400mm
滚动轴承向心轴承公差GB/T 307.1-2005 5.1,5.2,5.3,5.4
滚动轴承第4部分:推力轴承公差GB/T 307.4-2012 5.2,5.3,5.4,5.5
滚动轴承及其零件补充技术条件JB/T 10336-2002 4.1.1.3,4.1.1.4,4.2.1.2,4.2.1.4,4.2.1.5,4.2.1.5,4.2.1.7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范围表述说明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范围表述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6a51df0614791711cc791756.png)
1 目的和范围1.1 本文旨在规范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的表述,使其更加科学、准确,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实验室和评审组对相同能力表述的一致性。
1.2 本文规定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的通用要求,特定专业领域能力范围表述应参照通用要求并按照该领域特定要求执行。
2 引用文件ILAC G18 Guideline for the Formulation of Scopes of Accreditation for Laboratories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3 检测实验室能力范围表述要求3.1 检测对象3.1.1 检测对象是检测活动所针对的对象、产品或产品类别,如空气和废气、生活饮用水、食品等。
一般情况下,检测对象不应超出检测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不应超出实验室实际开展的检测活动的范围,不应填写为检测参数。
如检测对象不应填写为“电磁兼容”、“环境试验”等。
当依据标准为针对某一产品的标准时,检测对象应填写产品名称;当依据的标准为某一类产品的检测方法标准时,检测对象可填写产品名称或产品类别名称。
例如:检测对象规范表述示例:不规范表述示例(扩大了检测对象的范围):注:实验室应根据检测基质和检测方法准确界定检测对象。
如实验室只具备检测水产品能力,检测对象的填写不应扩大为“食品”。
3.1.2 适用时,可将检测对象分类后再具体表述。
如建工领域可分为水泥及胶凝材料、钢材、外加剂、墙体材料、饰面材料/瓦及石材、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室内环境及材料有害物质、建筑门窗、塑料管材管件、水暖配件、保温材料、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及土工等。
3.2 检测项目/参数3.2.1 “检测项目”指检测活动所针对的产品属性,可包含若干参数。
该栏目不应填写为检测对象。
3.2.2 通常情况下,方法标准应明确表述涉及的检测项目/参数,不应笼统的表述为“全部/部分项目/参数”。
例如:规范表述示例:表述不规范示例(方法标准参数未展开):3.2.3 成系列产品标准的通用要求含检测方法时,通用要求也应表述在能力范围中。
食品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CNAS
![食品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CNAS](https://img.taocdn.com/s3/m/57eaa4dadd88d0d233d46a55.png)
食品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1 目的和适用范围1.1 为提高食品检测领域实验室认可项目申请、现场评审、认可评定的一致性和有效性,进一步规范该领域检测能力表述,促进CNAS认可结果更好地为相关方所理解和接受,CNAS秘书处制定本文件对食品检测领域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给予说明。
1.2 本文件适用于食品检测领域实验室认可项目申请、现场评审、认可评定以及实验室认可证书(附件)的能力范围表述。
1.3 转基因食品及动/植物源性成分鉴定等涉及基因扩增领域的能力范围按CNAS-EL-05《基因扩增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要求表述。
2 能力范围表述要求2.1 检测对象2.1.1 检测活动所针对的对象、产品或产品类别,可以按类别表述为1.食品;2.植物源性食品;3.动物源性食品;4.乳与乳制品和婴幼儿食品;5. 水产品;6. 蜂产品;7. 酒类及含酒精饮料;8. 饮料、饮品;9.调味品;10.瓶(桶)装水;11.糖、糖果、蜜饯;12.食用油;13.保健食品;14.其他食品;15.食品添加剂;16.食品接触性材料等。
2.1.2 如实验室的检测活动具有明显行业特性,检测对象可根据其行业特性单独分类表述。
2.1.3 实验室可根据自身检测活动情况按上述类别表述,但不限于上述顺序。
2.1.4 如检测对象为具体单一的产品,可按以上类别表述为具体的产品名称,如发酵乳、啤酒、糖水梨罐头等。
2.2 检测项目/参数2.2.1 当“检测对象”为按2.1中16大类顺序表述的各类别产品时,“项目/参数”栏为各类别产品的具体项目和参数。
依据的标准为检测标准,此方式称为“以参数表述的能力”。
以微生物检测参数、理化检测参数、放射性参数、毒理学参数及其他参数等分类别归类表述。
2.2.2 当“检测对象”为按2.1中各类产品顺序表述的具体单一的产品时,“项目/参数栏”为全部参数或部分参数表述,部分参数表述的应在限制范围栏中列出限制的具体参数。
CNAS-EL03:201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CNAS-EL03:201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3d5e7808c5da50e2524d7f1b.png)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1 目的和范围1.1 本文旨在规范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的表述,使其更加科学、准确,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实验室和评审组对相同能力表述的一致性。
1.2 本文规定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的通用要求,特定专业领域能力范围表述应参照通用要求并按照该领域特定要求执行。
1.3 本文提到的认可能力范围中的检测标准应包含具体的检测方法,不包含具体检测方法的判定标准不属于认可能力范围。
判定标准如需申请确认应参照本文第6条款的要求填写。
2 引用文件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3 检测实验室能力范围表述要求3.1 检测对象3.1.1 检测对象是检测活动所针对的对象、产品或产品类别,如空气和废气、生活饮用水、食品等。
一般情况下,检测对象不应超出检测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不应超出实验室实际开展的检测活动的范围,不应填写为检测参数。
如检测对象不应填写为“电磁兼容”、“环境试验”等。
当依据标准为针对某一产品的标准时,检测对象应填写产品名称;当依据的标准为某一类产品的检测方法标准时,检测对象可填写产品名称或产品类别名称。
检测对象规范表述示例:不规范表述示例(扩大了检测对象的范围):注:实验室应根据检测基质和检测方法准确界定检测对象。
如实验室只具备检测水产品能力,检测对象的填写不应扩大为“食品”。
3.1.2 适用时,可将检测对象分类后再具体表述。
如建工领域可分为水泥及胶凝材料、钢材、外加剂、墙体材料、饰面材料/瓦及石材、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室内环境及材料有害物质、建筑门窗、塑料管材管件、水暖配件、保温材料、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及土工等。
3.2 检测项目/参数3.2.1 “检测项目”指检测活动所针对的产品属性,可包含若干参数。
该栏目不应填写为检测对象。
3.2.2 通常情况下,方法标准应明确表述涉及的检测项目/参数,不应笼统的表述为“全部/部分项目/参数”。
推荐认可的实验室检测能力范围(中文).doc
![推荐认可的实验室检测能力范围(中文).doc](https://img.taocdn.com/s3/m/460630a1d5bbfd0a78567326.png)
2
*旋转精度
030704
滚动轴承转盘轴承JB/T10471-2004 6.5.2,7.1
只测:200mm≤D≤6300mm
3
*游隙
030704
滚动轴承转盘轴承JB/T10471-2004 6.8,7.3
只测:200mm≤D≤6300mm
3
风力发电机组偏航,变桨轴承
只测:10mm≤Dw≤53mm
2
形位公差
030704
滚动轴承零件球面滚子技术条件CSBTS TC98.69-1999 5.2,6.2.1,6.2.2,6.2.3
23
冲压保持架
1
尺寸公差
030704
滚动轴承冲压保持架技术条件GB/T 28268-2012 6.3,7
只测: 20mm≤d≤100mm,30mm≤D≤215mm
11
推力轴承
1
尺寸公差
030704
滚动轴承推力调心滚子轴承技术条件JB/T 7750-2007 4.2,5.1
滚动轴承推力圆柱滚子和保持架组件及推力垫圈JB/T 8211-2005 6.2,7.1
滚动轴承推力圆锥滚子轴承JB/T 7751-2016 7.2,8.1
12
组配角接触球轴承
1
尺寸公差
030704
3
游隙
030704
滚动轴承轧机用双列和四列圆锥滚子轴承JB/T 5389.2-2006 7.2
4
残磁
030704
滚动轴承轧机压下机构用满装圆锥滚子推力轴承JB/T 3632-2015 8.4,9.5
只测:≤10mT
18
滚动轴承零件(参数)
CNAS~EL03:201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CNAS~EL03:201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29ed988e7c1cfad6195fa778.png)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1 目的和范围1.1 本文旨在规范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的表述,使其更加科学、准确,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实验室和评审组对相同能力表述的一致性。
1.2 本文规定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的通用要求,特定专业领域能力范围表述应参照通用要求并按照该领域特定要求执行。
1.3 本文提到的认可能力范围中的检测标准应包含具体的检测方法,不包含具体检测方法的判定标准不属于认可能力范围。
判定标准如需申请确认应参照本文第6条款的要求填写。
2 引用文件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3 检测实验室能力范围表述要求3.1 检测对象3.1.1 检测对象是检测活动所针对的对象、产品或产品类别,如空气和废气、生活饮用水、食品等。
一般情况下,检测对象不应超出检测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不应超出实验室实际开展的检测活动的范围,不应填写为检测参数。
如检测对象不应填写为“电磁兼容”、“环境试验”等。
当依据标准为针对某一产品的标准时,检测对象应填写产品名称;当依据的标准为某一类产品的检测方法标准时,检测对象可填写产品名称或产品类别名称。
检测对象规范表述示例:不规范表述示例(扩大了检测对象的范围):注:实验室应根据检测基质和检测方法准确界定检测对象。
如实验室只具备检测水产品能力,检测对象的填写不应扩大为“食品”。
3.1.2 适用时,可将检测对象分类后再具体表述。
如建工领域可分为水泥及胶凝材料、钢材、外加剂、墙体材料、饰面材料/瓦及石材、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室内环境及材料有害物质、建筑门窗、塑料管材管件、水暖配件、保温材料、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及土工等。
3.2 检测项目/参数3.2.1 “检测项目”指检测活动所针对的产品属性,可包含若干参数。
该栏目不应填写为检测对象。
3.2.2 通常情况下,方法标准应明确表述涉及的检测项目/参数,不应笼统的表述为“全部/部分项目/参数”。
CNAS认可的实验室检测能力范围(中文)
![CNAS认可的实验室检测能力范围(中文)](https://img.taocdn.com/s3/m/61d0c511bd64783e09122baf.png)
碲
020105,020106
铅及铅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第8部分:碲量的测定GB/T 4103.8-2012方法1
铅及铅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第8部分:碲量的测定GB/T 4103.8-2012方法2
9
钙
020106
铅及铅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第9部分:钙量的测定GB/T 4103.9-2012
10
银
020106
铅及铅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第10部分:银量的测定GB/T 4103.10-2012
13
锰
020106
铜及铜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第14部分:锰含量的测定GB/T 5121.14-2008
14
钴
020106
铜及铜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第15部分:钴含量的测定GB/T 5121.15-2008
15
铬
020106
铜及铜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第16部分:铬含量的测定GB/T 5121.16-2008
16
铍
铜及铜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第20部分:锆含量的测定GB/T 5121.20-2008
20
钛
020107
铜及铜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第21部分:钛含量的测定GB/T 5121.21-2008
21
镉
020106
铜及铜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第22部分:镉含量的测定GB/T 5121.22-2008
22
硅
020107,020113
4
铅
020106
锡化学分析方法第4部分:铅量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GB/T 3260.4-2013
5
锑
020107
锡化学分析方法第5部分:锑量的测定孔雀绿分光光度法GB/T 3260.5-2013
6
XXX有限公司检测中心认可的部分检测能力范围
![XXX有限公司检测中心认可的部分检测能力范围](https://img.taocdn.com/s3/m/16cd3c014a7302768e993943.png)
16
铜
0227
只做原子吸收光 谱法
第 2 页 共 20 页
序 号
检测对象
项目/参数 序号 名称
领域 代码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 (含年号) GB 5413.21—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钙、铁、锌、钠、 钾、镁、铜和锰的测定 GB/T 5009.14-2003 食品中锌的测定
限制 范围
说 明
7
还原糖
0226
只做直接滴定法 只做“酸水解法” 只做莱因-埃农 氏法
8
蔗糖
0226
9
灰分
0226
10
可溶性 固形物
0226
11
氯化钠
0226
只做附录 A
12 12
氨基酸 态氮 氨基酸 态氮
0226 0226
13
总酸
0226
1
食品 14 总砷/无 机砷 0227
15
铅
0227
只做石墨炉原子 吸收光谱法
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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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009.77-2003 食用氢化油、人造 奶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77-2003 食用氢化油、人造 奶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410-2008 乳粉 GB 5413.39—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和乳制品中非脂乳固体的测定 GB 317-2006 白砂糖 《食物成分表》说明 卫生部《食品营 养标签管理规范》 《食物成分表》说明 卫生部《食品 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GB 7096-2003 食用菌卫生标准 GB 11675-2003 银耳卫生标准 GB 11675-2003 银耳卫生标准 GB/T 5009.22-2003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1 的测定 GB/T 5009.20-2003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61-2003 动物性食品中 有机磷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0-2003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61-2003 动物性食品中有 机磷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0-2003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只做第二法粮、 菜、 油中有机磷农 药残留量的测定 只做第二法粮、 菜、 油中有机磷农 药残留量的测定 只做 ELISA 只做第二法粮、 菜、 油中有机磷农 药残留量的测定 只做 4.3 蔗糖分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dbda7af8b84ae45c3a358c60.png)
目的和围本文旨在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围的表述,使其更加科学、准确,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不同实验室和评审组对相同能力表述的一致性。
本文规定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围表述的通用要求,特定专业领域能力围表述应按照该领域特定要求执行。
引用文件《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检测实验室能力围描述的主要原则检测对象检测对象是检测活动所针对的对象、产品或产品类别,如空气和废气、生活饮用水、食品等。
一般情况下,检测对象不应超出检测标准规定的适用围,也不能超出实验室实际开展的检测活动的围,不应填写为检测参数。
如检测对象不应填写为“电磁兼容”、“环境试验”等。
当依据标准为针对某一产品的标准时,检测对象应填写产品名称;当依据的标准为某一类产品的检测方法标准时,检测对象可填写产品名称或产品类别名称。
注:实验室应根据检测基质和检测方法准确界定检测对象。
如实验室只具备检测水产品能力,检测对象的填写不应扩大为“食品”。
检测对象规表述示例:以下表述扩大了检测对象的围,因此不规:适用时,可将检测对象分类后再具体表述。
如建工领域可分为水泥及胶凝材料、钢材、外加剂、墙体材料、饰面材料瓦及石材、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室环境及材料有害物质、建筑门窗、塑料管材管件、水暖配件、保温材料、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及土工等。
检测项目参数3.2.1 “检测项目”指检测活动所针对的产品属性,可包含若干参数。
该栏目不应描述为检测对象。
3.2.2 通常情况下,方法标准应明确描述涉及的检测项目参数,不应笼统的描述为“全部部分项目参数”。
例如:以下表述不规:3.2.3 成系列产品标准的通用要求含检测方法时,通用要求也应描述在能力围中。
如果系列产品标准的通用要求中规定的检测项目参数能够代表系列产品的检测容,应将通用标准的检测项目参数展开描述,检测项目参数展开到标准的第一层即可,对于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在限制围中说明。
系列中具体产品标准对应的“项目参数”栏可填写“全部项目参数”或“部分项目参数”;当描述为“部分参数项目”时,限制围应明确“只测”或“不测”的容。
建材领域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CN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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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领域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1 目的与适用范围1.1 为指导建材领域实验室认可的申请和评审工作,规范建材领域实验室的检测能力表述,特编制此说明。
1.2 本文件适用于建材领域实验室的检测能力认可申请,建材相关的其它领域也可以参考执行。
1.3 本文建材领域主要是:水泥及其它胶凝材料,混凝土、砂浆类材料,金属材料及其制品,墙体、屋面和地面材料,防水材料,涂料,胶粘剂,建筑密封材料,混凝土结构加固材料,建筑物保温材料及其系统,管网材料,建筑木材/板材,石材/岩石,建筑玻璃,水泥混凝土制品,建筑防腐材料,建筑幕墙和门窗,土工,土工合成材料,路基路面材料,支座及伸缩装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等等。
2 建材领域检测对象类型2.1 建材领域检测能力的推荐分类请详见表1。
实验室应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在表1所示大类的条件下,可适当参考JGJ/T181-2009《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分类标准》。
针对一些特殊的、或少量的材料,可根据其主要检测方法、或用途归入已有的材料类别中。
2.2 如果某大类申请产品和标准较多,可以将该大类拆分为若干二级子类(表1中第二大类)。
但类别不宜拆分过细,如掺合料不宜再拆分出粉煤灰和矿粉两个类别出来。
2.3 如果某类产品和标准申请较少,可以将大类适当合并,如将“紧固件”并入“金属材料及其制品”、胶粘剂、建筑密封材料合并为一大类。
如果某类产品和标准申请较多,可以将大类进一步拆分,如把支座从土工、路基路面材料大类中分列出来,等等。
3 建材领域检测能力范围表的填写要求3.1 以申请机构为准,多地点实验室应分地点填写。
3.2 应对检测产品进行分类填写检测能力范围表,每一大类中检测对象的序号宜按1、2、3…流水排序(表1)。
适用时,在同一大类中,多种产品应适当分类排列,但不需要明确标明类别(表2)。
3.3 在每一大类中,应按检测方法标准在前,产品标准在后的方式进行填写。
产品标准中引用的外部检测方法标准应同时列出申请认可;产品标准中有自带的试验方法不作为检测方法标准列出。
CNAS-EL-07:2020 纺织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CNAS-EL-07:2020 纺织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ed1bba5d0975f46526d3e145.png)
纺织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1目的和范围1.1本文旨在规范纺织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的表述,使其更加科学、准确,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不同实验室和评审组对相同能力表述的一致性。
1.2本文规定了纺织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的特定要求。
本文所指纺织检测领域包括纤维、纱线、纺织品及其制品、产业用纺织品、羽绒羽毛及其制品、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鞋及鞋材等产品类别。
2引用文件CNAS-EL03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3纺织检测领域能力范围描述的主要原则3.1检测对象3.1.1纺织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描述时,应根据检测基质、性状、检测方法的通用性对检测对象进行分类,按照适宜的产品类别,分别表述检测对象。
纺织检测领域的检测对象一般按其性状可分为纤维、纱线、纺织品及其制品、羽绒羽毛及其制品、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鞋及鞋材等产品大类。
纤维类按材料基质可分为棉、麻、毛/绒、茧/丝及化学纤维等。
纱线类按照产品性状可分为纱、线、绳、带、网、索等,纺织品按照生产工艺可分为机织物、针织物、非织造布、涂层织物等,纺织制品,按照用途则可分为服装、家用纺织品、产业用纺织品等等。
a)纺织检测领域能力范围内的检测对象实行两级划分,如表 1 所示。
纺织实验室分类表述认可能力范围时,应按一级分类原则将所涉及的检测对象分类排序,对具体检测对象逐一编号,顺序表述(一级分类在能力范围表中可以不体现分类序号和类别名称,仅作为检测对象的排序规则);二级分类用于一级分类下产品标准的表述顺序。
b)对于一级分类下的产品类别,检验依据为检测方法标准的检测对象表述在前,检测对象可填写产品名称或产品类别名称;检验依据为产品标准的检测对象表述在后,检测对象应填写产品名称。
参见表 2 纺织实验室检测对象规范表述示例一。
表1 纺织实验室检测对象层次分类序号产品类别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一棉纤维二麻纤维三毛/绒纤维四茧/丝五化学纤维人造纤维、合成纤维六纱线七纺织品及其制品机织物针织物非织造布涂层织物服装服饰家用纺织品其它八产业用纺织品九羽绒羽毛及其制品十皮革/毛皮及其制品皮革及其制品箱包毛皮及其制品十一鞋及鞋材十二医用辅料及其防护用品医用辅料防护用品十三其它表 2 纺织实验室检测对象规范表述示例一序号检测对象项目/参数领域代码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说明备注序号名称1 棉纤维1 长度052901棉纤维长度试验方法罗拉式分析仪法 GB/T6098-20182 马克隆值052901棉纤维马克隆值试验方法GB/T 6498-2008………………2 细绒棉全部参数052901 棉花第 1 部分:锯齿加工细绒棉GB 1103.1-2012……………………5毛绒纤维1 直径/细度052904羊毛纤维直径试验方法投影显微镜法GB/T 10685-20072 长度052904羊毛纤维长度试验方法梳片法GB/T 6501-2006………………6绵羊毛全部参数052904 绵羊毛GB 1523-20137山羊绒全部参数052904 山羊绒GB 18267-2013…………………纺织检测领域表述各产品类别的检测项目/参数时,按照物理性能、染色牢度、化学性能、其他性能的顺序依次进行。
资质认定申请能力表述规范-1711204
![资质认定申请能力表述规范-1711204](https://img.taocdn.com/s3/m/f7ff501e67ec102de2bd89cb.png)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受理中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表述规范(试行)一、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能力的表述,确保本市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能力申请以及授权能力的一致性,特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评审组现场评审和确认被评审机构的检验检测能力。
三、检测能力表述的一般要求:1.检测类别(产品/项目/参数):为便于分类统计,在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申请系统中的“申请资质认定检测能力表”和“评审组确认的检测能力表”中,“检测类别(产品/项目/参数)”的填写实际分为两项,即“检测类别”和“(检测)产品名称”,现就这两项的填写作如下要求。
1.1检测类别为了便于检测对象的分类和统计,检测类别分为一级类别和二级类别,填写时已“/”区分。
1.1.1一级类别按检验检测活动所针对的对象,如检测产品或者产品类别进行归类,如“食品”、“化工”、“建筑材料”,参见附表1。
1.1.2二级类别可以按具体相同或相近基质、功能、性质、行业特点进行细分归类;如“食品添加剂”、“农药”等。
1.1.3二级类别也可以按相同或相近的项目类型进行归类。
如“微生物检测”、“理化检测”、“物理性能检测”等。
1.1.4 如果一级类别已经能明确区分,可以不再给出二级类别,如司法鉴定;如果不能明确区分的,应给出二级类别,如: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工/农药等。
1.2(检测)产品名称这里所指的(检测)产品名称应指被检测对象。
1.2.1当依据标准为针对某一产品的标准时,检测对象应填写标准限定的产品名称;如“茶叶”、“螺帽”。
1.2.2当依据的标准为某一类产品的检测方法标准时,检测对象应填写产品的名称或产品类别名称,如“城市污水”、“植物性食品”。
1.2.3适用时,可以将检测对象分类后再具体表述,但应确保不引起歧义,如:“酒与含酒精饮料”。
1.2.4应根据检测标准或方法准确界定被检测对象,检测对象不应填写为检测参数,如:GB/T 23750-2009“植物性产品中草甘膦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的检测对象应该是“植物性产品”,而不应填写为“草甘膦”。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f0ad19555901020207409ce0.png)
1 目的和范围1.1 本文旨在规范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的表述,使其更加科学、准确,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不同实验室和评审组对相同能力表述的一致性。
1.2 本文规定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的通用要求,特定专业领域能力范围表述应按照该领域特定要求执行。
2 引用文件ILAC G18 Guideline for the Formulation of Scopes of Accreditation for Laboratories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3 检测实验室能力范围描述的主要原则3.1 检测对象3.1.1 检测对象是检测活动所针对的对象、产品或产品类别,如空气和废气、生活饮用水、食品等。
一般情况下,检测对象不应超出检测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不能超出实验室实际开展的检测活动的范围,不应填写为检测参数。
如检测对象不应填写为“电磁兼容”、“环境试验”等。
当依据标准为针对某一产品的标准时,检测对象应填写产品名称;当依据的标准为某一类产品的检测方法标准时,检测对象可填写产品名称或产品类别名称。
注:实验室应根据检测基质和检测方法准确界定检测对象。
如实验室只具备检测水产品能力,检测对象的填写不应扩大为“食品”。
检测对象规范表述示例:以下表述扩大了检测对象的范围,因此不规范:3.1.2 适用时,可将检测对象分类后再具体表述。
如建工领域可分为水泥及胶凝材料、钢材、外加剂、墙体材料、饰面材料/瓦及石材、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室内环境及材料有害物质、建筑门窗、塑料管材管件、水暖配件、保温材料、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及土工等。
3.2 检测项目/参数3.2.1 “检测项目”指检测活动所针对的产品属性,可包含若干参数。
该栏目不应描述为检测对象。
3.2.2 通常情况下,方法标准应明确描述涉及的检测项目/参数,不应笼统的描述为“全部/部分项目/参数”。
例如:以下表述不规范:3.2.3 成系列产品标准的通用要求含检测方法时,通用要求也应描述在能力范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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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
填表说明:
1、本表应在保证不引起读者歧义的前提下,按照简洁的原则填写。
2、“项目”指检测活动所针对的产品属性,“项目”可包含若干参数,填表时可进行概括性的描述,如“安全性能”、“物理性能”、“化学性能”、“机械性能”及“外形尺寸”等。
3.“项目/参数”栏应填写实验室能够按照本表中所列检测标准(方法)实际进行检测的项目或参数。
如不能对标准(方法)要求的个别参数进行检测,或只能选用其中的部分方法对某参数进行检测时,应在“限制范围或说明”栏内注明“不能测XXX”或“只能用XX方法”。
特殊情况下(在不引起歧义时),当实验室能够按照检测标准(方法)的全部要求进行全项检测时,“项目/参数”栏内可填写“全部参数”字样;反之,可在“项目/参数”栏填写“部分参数”字样,然后在“限制范围或说明”栏填写能或者不能检测的参数名称,并相应注明“能测”或“不能测”。
4、在填制本表时,本“填表说明”可删除。
申请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
申请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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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