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校准实验室能力范围表述(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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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确保管理体系所需旳过程和程序得到建立、 实施和保持
—向最高管理者报告管理体系旳绩效和任何改 善旳需求
使本准则要求得到满足旳全部有关文件、过程、 体系、统计等应被纳入、引用或链接至管理体 系文件
与检验活动有关旳全部人员均应能取得与其职 责有关旳管理体系文件和有关信息
8.3 文件控制(方式A)
应建立程序,以控制使本准则得到满足旳有关 文件(内部或外部)
应向客户阐明分包旳意图
分包时,拟定该检验工作是否符合要求旳 责任仍由检验机构承担
统计 —应保存分包方能力详细调查统计 —分包方符合本准则或其他有关合格评 定原则合用要求旳详细调查统计
—应保存全部分包方名目
7、过程要求
7.1 检验措施和程序
可涉及客户或内部
使用要求旳检验措施和程要序求
—法规、原则、规范、检验方案、协议要求
接到投诉应确认投诉是否与其负责旳检验 活动有关,假如有关,则应处理
应对在投诉和申诉处理过程中各个层次旳 全部决定负责
申诉调查和决定不应造成任何歧视性行为
7.6 投诉和申诉过程 处理投诉和申诉过程应至少涉及下列要素 和措施 —对投诉和申诉旳接受、确认、调查及决定 采用何种应对措施旳过程描述 —跟踪并统计投诉和申诉,涉及处理投诉和 申诉所采用旳措施 —确保采用合适旳措施
计、生产、供给、安装、使用 或维护有关旳组织中旳一种可
辨认但不一定独立旳一部分,
为其母体机构或其他机构提供
检验服务。
4.2 保密性 承诺,对在实施检验活动中取得或产生旳全部 信息承担应管经理过具责有任法。
律效力
应将拟在公开场合公布旳信息事先告知客户,除 非是客户公开旳信息或检验机构和客户达成了一 致旳信息,其他全部信息被以为是专有信息,应 视为保密

新版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及标准解读培训教材

新版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及标准解读培训教材
ISO IEC17025-2017
ISO/IEC 17025:2017的结构和条款
— 8管理要求 — 8.7 纠正措施 (方式 A) — 8.8 内部审核(方式 A) — 8.9 管理评审(方式 A) —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计量溯源性 —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管理体系方式 — 参考文献
— 7过程要求 — 7.6 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 — 7.7结果有效性的保证 — 7.8结果的报告 — 7.9投诉 — 7.10不符合工作 — 7.11数据控制和信息管理
ISO IEC17025-2017
ISO/IEC 17025:2017的结构和条款
— 8管理要求 — 8.1 方式 — 8.2 管理体系文件 (方式A) — 8.3 管理体系文件的控制 (方式 A) — 8.4 记录控制 (方式 A) — 8.5 风险和机会的管理措施 — 8.6 改进 (方式 A)
ISO IEC17025-2017
ISO/IEC17025-2017标准的调整和变化
02引入风险管理的要求 ISO/IEC 17025:2017通过以下方式来明确风险管理要求: ①在引言中声明:“本文件要求实验室策划和实施相应措施来应对识别 出的风险和机会。识别风险和机会将提升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改进 结果和防止负面效应。实验室负责决策对哪些风险和机会应采取措施”; ②参照ISO 9001:2015,在第8节增加一新的条款“8.5 风险和机会的管 理措施”,将ISO9001:2015第6.1条款的相关要求纳入;
ISO IEC17025-2017
ISO/IEC17025-2017标准的调整和变化
02引入风险管理的要求 ISO/IEC 17025:2017通过以下方式来明确风险管理要求: ③ISO/IEC 17025本身在起草过程中,已充分纳入了风险管理的模式,比如设备 校准、质量控制、人员培训和监督等均需要实验室根据自身的检测或校准活动范 围、客户需求和测试技术的复杂性等进行风险分析,实施相应的管理; ④ 对于实验室是否有必要单独建立风险管理体系,由实验室自己决定, ISO/IEC17025:2017标准本身并未要求,实验室只需要满足本标准即可。为此, 标准起草小组决定在8.5条款中加入注,以表明此立场。

检测校准实验室能力范围表述(讨论)

检测校准实验室能力范围表述(讨论)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1 目的和范围1.1 本文旨在规范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的表述,使其更加科学、准确,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实验室和评审组对相同能力表述的一致性。

1.2 本文规定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的通用要求,特定专业领域能力范围表述应参照通用要求并按照该领域特定要求执行。

1.3 本文提到的认可能力范围中的检测标准应包含具体的检测方法,不包含具体检测方法的判定标准不属于认可能力范围。

判定标准如需申请确认应参照条款5的要求填写。

2 引用文件ILAC G18 Guideline for the Formulation of Scopes of Accreditation for Laboratories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3 检测实验室能力范围表述要求3.1 检测对象3.1.1 检测对象是检测活动所针对的对象、产品或产品类别,如空气和废气、生活饮用水、食品等。

一般情况下,检测对象不应超出检测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不应超出实验室实际开展的检测活动的范围,不应填写为检测参数。

如检测对象不应填写为“电磁兼容”、“环境试验”等。

当依据标准为针对某一产品的标准时,检测对象应填写产品名称;当依据的标准为某一类产品的检测方法标准时,检测对象可填写产品名称或产品类别名称。

例如:检测对象规范表述示例:不规范表述示例(扩大了检测对象的范围):注:实验室应根据检测基质和检测方法准确界定检测对象。

如实验室只具备检测水产品能力,检测对象的填写不应扩大为“食品”。

3.1.2 适用时,可将检测对象分类后再具体表述。

如建工领域可分为水泥及胶凝材料、钢材、外加剂、墙体材料、饰面材料/瓦及石材、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室内环境及材料有害物质、建筑门窗、塑料管材管件、水暖配件、保温材料、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及土工等。

3.2 检测项目/参数3.2.1 “检测项目”指检测活动所针对的产品属性,可包含若干参数。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范围表述说明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范围表述说明

1 目的和范围1.1 本文旨在规范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的表述,使其更加科学、准确,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实验室和评审组对相同能力表述的一致性。

1.2 本文规定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的通用要求,特定专业领域能力范围表述应参照通用要求并按照该领域特定要求执行。

2 引用文件ILAC G18 Guideline for the Formulation of Scopes of Accreditation for Laboratories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3 检测实验室能力范围表述要求3.1 检测对象3.1.1 检测对象是检测活动所针对的对象、产品或产品类别,如空气和废气、生活饮用水、食品等。

一般情况下,检测对象不应超出检测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不应超出实验室实际开展的检测活动的范围,不应填写为检测参数。

如检测对象不应填写为“电磁兼容”、“环境试验”等。

当依据标准为针对某一产品的标准时,检测对象应填写产品名称;当依据的标准为某一类产品的检测方法标准时,检测对象可填写产品名称或产品类别名称。

例如:检测对象规范表述示例:不规范表述示例(扩大了检测对象的范围):注:实验室应根据检测基质和检测方法准确界定检测对象。

如实验室只具备检测水产品能力,检测对象的填写不应扩大为“食品”。

3.1.2 适用时,可将检测对象分类后再具体表述。

如建工领域可分为水泥及胶凝材料、钢材、外加剂、墙体材料、饰面材料/瓦及石材、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室内环境及材料有害物质、建筑门窗、塑料管材管件、水暖配件、保温材料、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及土工等。

3.2 检测项目/参数3.2.1 “检测项目”指检测活动所针对的产品属性,可包含若干参数。

该栏目不应填写为检测对象。

3.2.2 通常情况下,方法标准应明确表述涉及的检测项目/参数,不应笼统的表述为“全部/部分项目/参数”。

例如:规范表述示例:表述不规范示例(方法标准参数未展开):3.2.3 成系列产品标准的通用要求含检测方法时,通用要求也应表述在能力范围中。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1.1 本标准规定了实验室从事检测和( 或) 校准的能力( 包括抽样能力) 的通用要求。

这些检测和校准包括应用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和实验室制定方法进行的检测和校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检测和(或)校准的组织,包括诸如第一方、第二方和第三方实验室,以及将检测和(或)校准作为检查和产品认证工作一部分的实验室。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实验室,不论其人员数量的多少或检测和(或)校准活动范围的大小。

当实验室不从事本标准所包括的一种或多种活动,例如抽样和新方法的设计(制定)时,可不采用本标准中相关条款的要求。

1.3 文中注是对正文的说明、举例和指导。

它产既不包含要求,也不构成本标准的主体部分。

1.4 本标准用于实验室建立质量、管理和技术体系并控制其动作。

实验室的客户、法定管理机构和认可机构也可使用本标准对实验室的能力进行确认或承认。

1.5 本标准不包含实验室运作中应符合的法规和安全要求。

1.6 如果检测和校准实验室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当它们从事新方法的设计(制定)和(或)结合标准的和非标准的检测和校准方法制定工作计划时,其检测和校准所运作的质量体系也符合GB/T19001 (idt ISO 9001 )要求;在实验室仅使用标准方法时,则符合GB/T19002 (idt ISO 9002 )的要求。

本标准包含了GB/T 19001 (idt ISO 9001 )和GB/T 19002 (idt ISO 9002 )中未包含的一些技术能力要求。

附录A 提供了ISO/IEC 17025 与ISO 9001 和ISO 9002 的条款对照。

12月14日,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261)在北京组织举办了国家标准GB/T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送审稿)审定会。

会议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承办。

审定委员会由来自标准化、卫生、农业、国防、计量、建筑、化工等部门和行业的16名专家组成。

国家认监委副主任刘卓慧作为审定委员会主任出席并主持了会议。

CNAS-EL03:201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CNAS-EL03:201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1 目的和范围1.1 本文旨在规范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的表述,使其更加科学、准确,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实验室和评审组对相同能力表述的一致性。

1.2 本文规定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的通用要求,特定专业领域能力范围表述应参照通用要求并按照该领域特定要求执行。

1.3 本文提到的认可能力范围中的检测标准应包含具体的检测方法,不包含具体检测方法的判定标准不属于认可能力范围。

判定标准如需申请确认应参照本文第6条款的要求填写。

2 引用文件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3 检测实验室能力范围表述要求3.1 检测对象3.1.1 检测对象是检测活动所针对的对象、产品或产品类别,如空气和废气、生活饮用水、食品等。

一般情况下,检测对象不应超出检测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不应超出实验室实际开展的检测活动的范围,不应填写为检测参数。

如检测对象不应填写为“电磁兼容”、“环境试验”等。

当依据标准为针对某一产品的标准时,检测对象应填写产品名称;当依据的标准为某一类产品的检测方法标准时,检测对象可填写产品名称或产品类别名称。

检测对象规范表述示例:不规范表述示例(扩大了检测对象的范围):注:实验室应根据检测基质和检测方法准确界定检测对象。

如实验室只具备检测水产品能力,检测对象的填写不应扩大为“食品”。

3.1.2 适用时,可将检测对象分类后再具体表述。

如建工领域可分为水泥及胶凝材料、钢材、外加剂、墙体材料、饰面材料/瓦及石材、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室内环境及材料有害物质、建筑门窗、塑料管材管件、水暖配件、保温材料、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及土工等。

3.2 检测项目/参数3.2.1 “检测项目”指检测活动所针对的产品属性,可包含若干参数。

该栏目不应填写为检测对象。

3.2.2 通常情况下,方法标准应明确表述涉及的检测项目/参数,不应笼统的表述为“全部/部分项目/参数”。

CNAS~EL03:201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CNAS~EL03:201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1 目的和范围1.1 本文旨在规范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的表述,使其更加科学、准确,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实验室和评审组对相同能力表述的一致性。

1.2 本文规定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的通用要求,特定专业领域能力范围表述应参照通用要求并按照该领域特定要求执行。

1.3 本文提到的认可能力范围中的检测标准应包含具体的检测方法,不包含具体检测方法的判定标准不属于认可能力范围。

判定标准如需申请确认应参照本文第6条款的要求填写。

2 引用文件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3 检测实验室能力范围表述要求3.1 检测对象3.1.1 检测对象是检测活动所针对的对象、产品或产品类别,如空气和废气、生活饮用水、食品等。

一般情况下,检测对象不应超出检测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不应超出实验室实际开展的检测活动的范围,不应填写为检测参数。

如检测对象不应填写为“电磁兼容”、“环境试验”等。

当依据标准为针对某一产品的标准时,检测对象应填写产品名称;当依据的标准为某一类产品的检测方法标准时,检测对象可填写产品名称或产品类别名称。

检测对象规范表述示例:不规范表述示例(扩大了检测对象的范围):注:实验室应根据检测基质和检测方法准确界定检测对象。

如实验室只具备检测水产品能力,检测对象的填写不应扩大为“食品”。

3.1.2 适用时,可将检测对象分类后再具体表述。

如建工领域可分为水泥及胶凝材料、钢材、外加剂、墙体材料、饰面材料/瓦及石材、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室内环境及材料有害物质、建筑门窗、塑料管材管件、水暖配件、保温材料、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及土工等。

3.2 检测项目/参数3.2.1 “检测项目”指检测活动所针对的产品属性,可包含若干参数。

该栏目不应填写为检测对象。

3.2.2 通常情况下,方法标准应明确表述涉及的检测项目/参数,不应笼统的表述为“全部/部分项目/参数”。

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ISO/IEC 17025:2017)Accreditation criteria for the competence of testing and calibration laboratorie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目录前言...................................................................... 3 1范围 (4)2规范性引用文件 (4)3术语和定义 (4)4通用要求 (6)4.1公正性 (6)4.2保密性 (7)5结构要求................................................................... 7 6 资源要求. (8)6.1总则 (8)6.2人员 (8)6.3设施和环境条件 (9)6.4设备 (9)6.5计量溯源性 (11)6.6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11)7过程要求 (12)7.1要求、标书和合同评审 (12)7.2方法的选择、验证和确认 (13)7.3抽样 (15)7.4检测或校准物品的处置 (16)7.5技术记录 (16)7.6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 (16)7.7确保结果有效性 (17)7.8报告结果 (18)7.9投诉 (21)7.10不符合工作 (22)7.11数据控制和信息管理 (22)8管理体系要求 (23)8.1方式 (23)8.2管理体系文件(方式A) (24)8.3管理体系文件的控制(方式A) (24)8.4记录控制(方式A) (25)8.5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方式A) (25)8.6改进(方式A) (25)8.7纠正措施(方式A) (26)8.8内部审核 (方式 A) (26)8.9管理评审(方式 A) ................................................... 27 附录A(资料性附录)计量溯源性 . (29)A.1总则 (29)A.2建立计量溯源性 (29)A.3证明计量溯源性 ....................................................... 29 附录B(资料性附录)管理体系方式 .. (31)参考文献 (33)前言本准则等同采用ISO/IEC 17025:2017《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ISO-IEC 17025-200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解读

ISO-IEC 17025-200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解读

4.2 管理体系(续)


注:1质量管理工作是指领导和控制实验室进行工作质 量有关的相互协调的活动,它是各级管理者所进行的 活动。它可分为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 量改进。它的基本职能可以划分为决策(包括策划、 计划)组织(包括用人)、协调(包括指挥、领导、 沟通、指导、激励)、控制(监督、检查)和改进 (创新)。 2质量管理体系是技术规范的补充而不是代替。 3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实现预期目标;管理的本质是协调; 协调必定产生在社会组织中;协调的中心是人;协调 的方式是多样的,需要定型道德理论和经验,也需要 定量的专门技术。



4.1 组织(续)

f) 规定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 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 (管理、检测
和核查人员)

g) 由熟悉各项检测和/或校准的方法、程序、目的和结 果评价的人员,对检测和校准人员包括在培员工,进行 充分地监督;

注:质量监督:为了确保满足规定的要求,对实体的状况进行连续 的监视和验证并记录进行分析。 监督员的条件:了解检测或校准的目的;熟悉各项检测和校准的方 法、程序;评价检测或校准结果 充分的监督:对不同类型、不同专业是否配备了符合条件的监督员: 监督员的比例;对间的的内容、方法、频次要有文件化的规定;监 督记录;评价监督的有效性,日常监督与改进和内审的关系;监督 接轨纳入管理评审。

4.1 组织(续)

4.1.5实验室应(做到以下11点) a) 有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考虑他们的其他职责,他们应具有 所需的权力和资源来履行包括实施、保持和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 识别对管理体系或检测和 /或校准程序的偏离,以及采取预防或 减少这些偏离的措施 (人员数量、质量满足工作类型、工作范围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附表中参数表述的分析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附表中参数表述的分析

中国检验检测2021年第1期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附表中参数表述的分析陈凌云(福建省纤维检验中心,福州350026)摘要:一个检验检测机构所具有的检验检测能力,具体体现为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的能力描述,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 表述不仅要科学、准确的反映其能力,还应在不同的机构间尽量规范、一致。

由于检验检测机构涉及的专业领域众多,为了规 范能力表述的正确性、一致性,本文对检验检测机构能力表述进行分析研究,结合福建省检验检测机构实际使用的经验,归纳 总结能力附表表述的方式,使其更加科学、准确并利于管理。

关键词: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能力描述中图分类号:T-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 16428/10-1469/tb.2021.01.0230引言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能力附表是机构赖以生存的重要证明,附表中包含的项目有序号,类别(产品/项目/参数),依据的标准方法,限制范围,说明等,看似简单的附表,对于中小型检验检测机构倒是没什么问题,其所具有的能力参数可能只有几条到几百条,但是对于大型的检验检测机构,或者综合类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涉及的能力就可能有几万条,甚至几十万条,并且随着机构的发展扩大,不断有新的项目和标准在增加,通过几年或者几十年的积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的可读性和检索性将大大下降,这既不利于资质认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也给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业务与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压力与风险。

为使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附表统一规范,并方便检验检测机构与资质认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本文将探讨能力表述的规范化格式,使其不仅能准确、完整的表述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能力,还能使不同的检验检测机构间的表述尽量一致,进而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技术评审与资质认定管理部门监督与管理的效率。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目的和围本文旨在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围的表述,使其更加科学、准确,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不同实验室和评审组对相同能力表述的一致性。

本文规定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围表述的通用要求,特定专业领域能力围表述应按照该领域特定要求执行。

引用文件《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检测实验室能力围描述的主要原则检测对象检测对象是检测活动所针对的对象、产品或产品类别,如空气和废气、生活饮用水、食品等。

一般情况下,检测对象不应超出检测标准规定的适用围,也不能超出实验室实际开展的检测活动的围,不应填写为检测参数。

如检测对象不应填写为“电磁兼容”、“环境试验”等。

当依据标准为针对某一产品的标准时,检测对象应填写产品名称;当依据的标准为某一类产品的检测方法标准时,检测对象可填写产品名称或产品类别名称。

注:实验室应根据检测基质和检测方法准确界定检测对象。

如实验室只具备检测水产品能力,检测对象的填写不应扩大为“食品”。

检测对象规表述示例:以下表述扩大了检测对象的围,因此不规:适用时,可将检测对象分类后再具体表述。

如建工领域可分为水泥及胶凝材料、钢材、外加剂、墙体材料、饰面材料瓦及石材、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室环境及材料有害物质、建筑门窗、塑料管材管件、水暖配件、保温材料、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及土工等。

检测项目参数3.2.1 “检测项目”指检测活动所针对的产品属性,可包含若干参数。

该栏目不应描述为检测对象。

3.2.2 通常情况下,方法标准应明确描述涉及的检测项目参数,不应笼统的描述为“全部部分项目参数”。

例如:以下表述不规:3.2.3 成系列产品标准的通用要求含检测方法时,通用要求也应描述在能力围中。

如果系列产品标准的通用要求中规定的检测项目参数能够代表系列产品的检测容,应将通用标准的检测项目参数展开描述,检测项目参数展开到标准的第一层即可,对于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在限制围中说明。

系列中具体产品标准对应的“项目参数”栏可填写“全部项目参数”或“部分项目参数”;当描述为“部分参数项目”时,限制围应明确“只测”或“不测”的容。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

CNAS-CLxx: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征求意见稿 5#)Application of CNAS-CL01《Accreditation Criteria for the Competency of Testing and Calibration Laboratorie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前言本文件旨在明确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相关条款的具体实施要求,同时也为评审员提供指南。

CNAS根据专业技术领域的情况,制定CNAS-CL01在特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本文件作为实验室认可强制性要求文件,与CNAS-CL01同步应用。

本文件中的条款号与CNAS-CL01相对应,因此并不连续。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4.1 组织4.1.1 实验室或其母体机构应是法定机构登记注册的法人机构,一般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

4.1.1a) 实验室为独立注册法人机构时,认可的实验室名称应为其法人注册证明文件上所载明的名称;实验室为注册法人机构的一部分时,其认可的实验室名称中应包含注册的法人机构名称。

政府或其他部门授予实验室的名称如果不是法人注册名称,不能作为认可的实验室名称。

4.1.1b) 实验室为独立法人机构时,检测或校准业务应为其主要业务,检测或校准活动应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

4.1.1c) 对于法人机构内部实验室,申请的检测或校准能力应与核准注册的法人业务范围密切相关。

4.1.5g) 实验室应关注对人员的监督模式,确定可以独立承担检测或校准工作的人员,以及需要在指导和监督下工作的人员。

实验室可以通过质量控制结果(见CNAS-CL01中5.9条款),包括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结果、现场监督实际操作过程、核查记录等方式对人员实施监督,做好监督记录并进行评价。

4.1.5h) 实验室技术管理者可以由一名技术人员担任,也可以由负责不同技术领域的多名技术人员组成管理层,其技术能力应覆盖实验室所从事的检测或校准活动的全部技术领域。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1 目的和范围1.1 本文旨在规范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的表述,使其更加科学、准确,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不同实验室和评审组对相同能力表述的一致性。

1.2 本文规定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的通用要求,特定专业领域能力范围表述应按照该领域特定要求执行。

2 引用文件ILAC G18 Guideline for the Formulation of Scopes of Accreditation for Laboratories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3 检测实验室能力范围描述的主要原则3.1 检测对象3.1.1 检测对象是检测活动所针对的对象、产品或产品类别,如空气和废气、生活饮用水、食品等。

一般情况下,检测对象不应超出检测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不能超出实验室实际开展的检测活动的范围,不应填写为检测参数。

如检测对象不应填写为“电磁兼容”、“环境试验”等。

当依据标准为针对某一产品的标准时,检测对象应填写产品名称;当依据的标准为某一类产品的检测方法标准时,检测对象可填写产品名称或产品类别名称。

注:实验室应根据检测基质和检测方法准确界定检测对象。

如实验室只具备检测水产品能力,检测对象的填写不应扩大为“食品”。

检测对象规范表述示例:以下表述扩大了检测对象的范围,因此不规范:3.1.2 适用时,可将检测对象分类后再具体表述。

如建工领域可分为水泥及胶凝材料、钢材、外加剂、墙体材料、饰面材料/瓦及石材、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室内环境及材料有害物质、建筑门窗、塑料管材管件、水暖配件、保温材料、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及土工等。

3.2 检测项目/参数3.2.1 “检测项目”指检测活动所针对的产品属性,可包含若干参数。

该栏目不应描述为检测对象。

3.2.2 通常情况下,方法标准应明确描述涉及的检测项目/参数,不应笼统的描述为“全部/部分项目/参数”。

例如:以下表述不规范:3.2.3 成系列产品标准的通用要求含检测方法时,通用要求也应描述在能力范围中。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1. 总则1.1 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1.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条文解释】1、编制目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的要求,为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而编制。

2、适用范围。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

3、补充要求。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2. 参考文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GB/T 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0《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19489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T 22576《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条文解释】编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参考文件有9份,这9份参考文件不构成评审准则要求,作为检验检测机构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的参考。

3. 术语和定义3.1资质认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检验和校准实验室的能力的通用要求

检验和校准实验室的能力的通用要求

检验和校准实验室的能力的通用要求1. 引言检验和校准实验室的能力是评估其执行准确且可靠的检验和校准工作的重要因素。

能力评估是确保实验室提供的测试及校准结果的可追溯性、准确性和可靠性的关键步骤。

本文档将介绍检验和校准实验室的能力评估所需满足的通用要求。

2. 能力评估的目标能力评估的目标是确定检验和校准实验室在特定测量范围内的技术能力和可信度。

通过能力评估,可以验证实验室是否能够获得准确可靠的测试和校准结果,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和标准要求。

3. 能力评估的原则3.1. 评估实验室能力的准则评估实验室能力的准则应基于国际标准和最佳实践。

应参考相关国际组织的技术要求和程序,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等。

评估准则应明确规定实验室所需满足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要求。

3.2. 独立性和客观性能力评估应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评估过程中应遵循严格的程序和方法,并确保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一致性。

3.3. 更新和持续改进能力评估应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实验室应定期进行能力评估和改进。

实验室应及时更新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制度,以保持与最新标准和要求的一致性。

4. 能力评估的要求4.1. 技术能力要求4.1.1. 基础设施和设备检验和校准实验室应具备适当的基础设施和设备,以保证测试和校准活动的进行。

基础设施和设备应满足所执行测试和校准方法的要求,并保证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4.1.2. 人员能力实验室应具备高素质的技术人员,他们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备执行测试和校准工作所需的实践经验。

实验室应建立培训计划,以确保人员持续发展和技能提升。

4.1.3. 测量不确定度实验室应评估并控制测试和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

测量不确定度应在技术能力范围内能够满足客户的需要和标准要求。

4.2. 质量管理要求4.2.1. 文件与记录管理实验室应建立适当的文件和记录管理体系,以确保所有相关的信息和数据能够被正确记录、保存和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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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和范围1.1 本文旨在规范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的表述,使其更加科学、准确,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不同实验室和评审组对相同能力表述的一致性。

1.2 本文规定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的通用要求,特定专业领域能力范围表述应按照该领域特定要求执行。

2 引用文件ILAC G18 Guideline for the Formulation of Scopes of Accreditation for Laboratories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3 检测实验室能力范围描述的主要原则3.1 检测对象3.1.1 检测对象是检测活动所针对的对象、产品或产品类别,如空气和废气、生活饮用水、食品等。

一般情况下,检测对象不应超出检测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不能超出实验室实际开展的检测活动的范围,不应填写为检测参数。

如检测对象不应填写为“电磁兼容”、“环境试验”等。

当依据标准为针对某一产品的标准时,检测对象应填写产品名称;当依据的标准为某一类产品的检测方法标准时,检测对象可填写产品名称或产品类别名称。

注:实验室应根据检测基质和检测方法准确界定检测对象。

如实验室只具备检测水产品能力,检测对象的填写不应扩大为“食品”。

检测对象规范表述示例:以下表述扩大了检测对象的范围,因此不规范:3.1.2 适用时,可将检测对象分类后再具体表述。

如建工领域可分为水泥及胶凝材料、钢材、外加剂、墙体材料、饰面材料/瓦及石材、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室内环境及材料有害物质、建筑门窗、塑料管材管件、水暖配件、保温材料、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及土工等。

3.2 检测项目/参数3.2.1 “检测项目”指检测活动所针对的产品属性,可包含若干参数。

该栏目不应描述为检测对象。

3.2.2 通常情况下,方法标准应明确描述涉及的检测项目/参数,不应笼统的描述为“全部/部分项目/参数”。

例如:以下表述不规范:3.2.3 成系列产品标准的通用要求含检测方法时,通用要求也应描述在能力范围中。

如果系列产品标准的通用要求中规定的检测项目/参数能够代表系列产品的检测内容,应将通用标准的检测项目/参数展开描述,检测项目/参数展开到标准的第一层即可,对于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在限制范围中说明。

系列中具体产品标准对应的“项目/参数”栏内可填写“全部项目/参数”或“部分项目/参数”;当描述为“部分参数/项目”时,限制范围应明确“只测”或“不测”的内容。

例如:3.2.4 当产品标准中引用的方法标准均已单独申请认可,实验室能够按照具体产品标准的全部要求进行全项检测时,“项目/参数”栏内可填写“全部项目”或“全部参数”字样;否则,应在“项目/参数”栏填写“部分项目”或“部分参数”字样,然后在“限制范围”栏填写能或者不能检测的参数名称,并相应注明“只测”或“不测”。

例如:3.2.5 实验室制定的方法、非标准方法、能源之星项目的检测标准以及含检测方法的认证标准对应的项目/参数应明确表述,不应仅填写“全部/部分项目”。

3.2.6 不具备能力的项目/参数,包括分包的项目/参数不能申请认可。

3.3 检测标准3.3.1 检测标准应按国家标准、国外标准、行业标准、非标准方法、实验室制定的方法顺序填写。

能力范围的中文附件中,英文标准名称如已有中文翻译应用中文名称填写,如无恰当的翻译可用英文名称填写。

对于其他语种的标准,均应翻译成中英文后填写。

3.3.2 检测依据应按标准/方法代号、年代号、标准/方法名称的顺序填写。

3.3.3 每项检测参数对应的依据标准应至少包含一个测试方法标准,不应全部为产品判定标准,或法规、指令等限值标准。

例如:3.3.4 当产品标准中仅规定了限值要求及检测引用的方法标准,不应仅申请认可产品标准。

实验室应将引用的方法标准同时申报;能力范围中应先列方法标准,再列产品标准。

注:如申请认可的检测标准中的部分或全部项目/参数需引用其它的方法标准进行检测,且实验室依据该引用标准出具带认可标识的证书/报告,则引用标准及其检测项目/参数应明确表述在认可的能力范围中。

3.3.5 若实验室申请检测的参数,样品前处理引用了专门的样品处理标准,则该标准应与方法标准同时申请认可。

3.3.6 对于超出预定范围使用的标准方法,实验室应在进行方法确认后申请认可。

需要时,实验室应将其转化为自编方法(标准作业程序(SOP))申请认可。

3.3.7 当申请认可书籍、期刊中的方法时,实验室应对引用的方法进行方法确认,并准确填写刊物及方法的名称、注明方法所在的具体版本和章节/条款号,同时应明确填写检测项目/参数。

3.3.8 当国家标准等同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时,如实验室需依据国际标准开展检测,则相应的国际标准也应申请认可。

注:若实验室用等同/等效转换的标准出具带认可标识的检测报告时,该标准应明确表述在认可的能力范围中(不能以括号或“/”形式表示)。

如GB 4706.10-2008等同采用IEC 60335-2-32:2005,实验室如用IEC标准出具带认可标识的报告,IEC标准应明确表述在认可的能力范围中。

3.3.9 名词定义、质量规范等非检测方法标准不应申请认可,如GB/T14156-2009食品用香料分类与编码、GB/T14455.1-2008精油命名原则、GA/T 382-2002法庭科学DNA实验室规范、GA/T 815-2009 法庭科学人类荧光标记STR复合扩增检测试剂质量基本要求等。

3.3.10 认证类标准不应作为申请检测的依据,除非有具体的检测方法。

如电器类标准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要求中有具体的检测方法可以作为检测依据,同时“项目/参数”栏应填写具体的检测项目/参数,如“能耗”等,不能填写“全部项目”。

3.3.11 计量技术规范(JJF)中的校准规范和检定规程(JJG)不应作为检测方法申请认可,计量技术规范(JJF)中的检验规则等非校准方法,如JJF 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244-2010《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检验规则》等可以作为检测方法申请认可。

3.3.12 检测方法中对设备的要求不应作为设备的检测依据申请认可。

3.3.13 报审稿等未正式批准的标准不能以标准形式申请认可,但可以“实验室制订的方法”形式申请认可。

3.3.14 认可活动依据的标准不应申请认可。

3.3.15 抽样、取样、采样标准不应申请认可。

3.4 限制范围3.4.1 “限制范围”应明确填写不能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全项检测时对检测产品、检测项目/参数、量程范围以及检测方法等方面的限制内容。

如,高低温试验中应注明温箱的温度范围;三聚氰胺检测标准中规定了三种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液相色谱-质谱、气相色谱-质谱),实验室如不具备相应能力应在限制范围中明确;申请GB4943标准认可时,实验室如不能做三相产品应在限制范围中明确。

3.4.2 当标准中未明确规定测量范围时,实验室应根据仪器设备配置及其溯源情况明确量程范围。

3.5 说明3.5.1 用可移动设施、租用设备或其它需说明的情况,应填写在“说明”栏。

3.5.2 为保证检测项目或系列标准表述的完整性,少量在其他场所开展检测活动的项目可以不用单独填写能力附表,但这些项目的检测地点需在说明栏中予以明确。

如:3.5.3 非标准方法、实验室制定的方法、特定委托方使用的方法等情况需要注明。

4 校准实验室能力范围表述的主要原则4.1 测量仪器名称4.1.1 “测量仪器名称”指被校准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等的名称。

4.1.2 校准对象不应超出校准方法规定的适用范围。

测量仪器名称原则上应与所依据的校准方法(校准规范、检定规程等)的名称中的仪器名称一致,或使用被测仪器的通用名称。

如校准方法为JJG 797-1992 扭矩扳子检定仪检定规程,测量仪器名称不应使用“扭矩扳手”。

除非校准方法适用于多种测量仪器,但实验室仅申请认可其中某一种特定仪器。

如校准方法为JJG351-1996工作用廉金属热电偶检定规程,测量仪器名称为“K型热电偶”,则表明只申请认可使用该方法校准K型热电偶。

4.1.3 当校准所依据的校准方法覆盖多种测量仪器并且校准参量不同时,应按照不同测量仪器分别填写,如 JJG124-2005 《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及电阻表检定规程》中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及电阻表虽依据同一规程,但分别是四种测量仪器,应分为4个测量仪器(认可项目)填写。

当某多功能测量仪器包含了上述4种测量功能,对该仪器无专门的校准方法时,依据JJF124-2005对其的校准无需作为新的项目另行申请认可。

4.2 校准参量4.2.1 通常情况下,“校准参量”应填写测量仪器计量特性中具有示值特性且能给出测量不确定度的校准参量,该参量应能直接测量或通过附加计算得到。

4.2.2 校准参量应填写具体参量名称,如长度、角度、粗糙度、直流电压、阻抗、衰减、直流功率、交流功率、透射比、流量、浓度、密度、温度、相对湿度、力值、压力、硬度、时间、频率、容量、转速、质量、亮度、活度、剂量等。

校准参量不应填写“示值”、“示值误差”、“基本误差”、“准确度”、“重复性”、“刻度值”、“外观检查”、“试验项目”等。

4.2.3 校准参量应与测量范围、扩展不确定度一一对应,且量纲一致。

系数、比率等无量纲的量除外。

4.2.4 当测量仪器的多个校准参量属于同一量纲,但表征的计量特性不同,使用的计量标准也不同时,应分别填写。

如示波器的水平偏转系数和脉冲瞬态响应,主要校准参量均为时间,但表征不同的计量特性,使用的标准仪器也不同,应分别填写。

4.3 校准方法代号(含年号)、名称4.3.1 应按校准方法代号、年号、校准方法名称的顺序填写。

非标方法应包含版本号。

4.3.2 校准方法的名称应填写完整,不应省略“校准规范”、“检定规程”等,校准方法应现行有效。

4.3.3 检测标准及方法原则上不应作为校准方法申请认可,但当相关检测标准中有独立附录、章节作为相关测量设备的校准方法时,实验室应进行完整、有效的方法确认,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可作为该测量设备的校准方法申请认可。

如依据“GB/T17626.10-1998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阻尼振荡磁场抗扰度试验附录A 感应线圈校准方法”校准“阻尼振荡磁场抗扰度试验用感应线圈”。

但检测标准中相关内容仅包含对相关测量设备的技术要求(含计量特性的要求),不能作为校准方法申请认可。

4.3.4 当校准方法仅引用校准规范或检定规程中的附录时,在校准方法名称后应注明其对应的附录编号和名称。

如:依据“热电偶用补偿导线-JJG351-1996 工作用廉金属热电偶检定规程附录1 热电偶用补偿导线的检定方法”校准“热电偶用补偿导线”。

4.4 测量范围4.4.1 “测量范围”应填写被校仪器可溯源的范围,当被校对象的测量范围的上限、下限依据校准方法应溯源而未溯源,或因不能证明满足溯源要求时,应缩小测量范围,按实际溯源范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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