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船的占有权是谁的
定期租船合同详解
定期租船合同详解一、背景介绍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Party)是航运业中常见的一种租船合同形式。
它是指租船人将船舶租给承租人使用一定的期限,租金按照时间计算,并由承租人负责船舶的操作和管理。
本文将详细解析定期租船合同。
二、合同主体定期租船合同的主体包括租船人和承租人。
租船人作为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者,拥有租赁船舶的权利。
承租人则是需要使用船舶来进行运输或其他商业活动的一方。
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需要明确彼此身份和权利。
三、合同条款1. 租期:定期租船合同中,租期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条款。
租期的长短根据双方协商确定,通常以月为单位计算。
在合同中,需要明确租期的起止日期,并约定续租或终止合同的方式。
2. 租金:租金是承租人支付给租船人的费用,根据租期的长短和船舶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租金通常以每日或每月的形式计算,也可以根据实际租用的船舶工作时间进行结算。
3. 船舶操作和维护责任:承租人在使用租赁船舶过程中需要承担船舶的操作和维护责任。
这包括船舶的日常管理、航行安全和维修等工作。
租船人在合同中通常会规定承租人的操作义务和责任,并对违约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赔偿。
4. 其他费用:除了租金之外,定期租船合同还可能涉及其他费用,如燃油费、码头费、船舶保险费等。
这些费用可以由租船人和承租人共同商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支付方式和账期。
5. 终止合同:定期租船合同的终止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或者双方的一方提出终止请求。
在合同终止时,需要清算未支付的租金和费用,并安排船舶的交接事宜。
四、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可能会发生各种争议,如合同条款解释、违约责任等。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一般会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常见的方式包括仲裁和诉讼。
1. 仲裁:仲裁是一种常见的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在合同中,可以约定由特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争议解决,如国际商会仲裁院等。
仲裁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并可减少争议解决的成本和时间。
定期租船合同中的留置权
定期租船合同中的留置权阎晓辉 (上海海运学院研究生,上海,200135) 摘 要阐述了留置法定原则在我国海商法中的地位,以及定期租船合同中的船舶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转租收入和非承租人的货物享有的留置权。
关键词:出租人 承租人 留置权 定期租船合同1 留置法定原则在我国海商法中的地位留置法定原则是我国法律对留置权作出的原则规定。
留置权与抵押权以及质权的最大不同在于留置权的行使一般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不能由合同约定,其立法宗旨是为了防止私权利的滥用导致纠纷复杂化。
!担保法∀第五章突出体现了这一原则,该章对留置权的产生、成立要件、实现方式、担保范围、留置期限等内容都作出了强制性的法律规定。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留置权有三类:#修船人和造船人对所修理或者建造的船舶享有的船舶留置权;∃救助人对获救财产享有的留置权;%承运人和出租人对货物或转租收入享有的留置权。
三种留置权效力各不相同,其中救助人因享有法定的留置权具有优先效力,造船人的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这两种留置权完全是法定的。
但是承运人或者出租人对货物或者转租人收入的留置权因其适用于提单或租船合同之不同其性质,行使方式及担保范围与一般意义上的占有留置权有很大不同。
1.1 提单中的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尽管!担保法∀第95条规定&海商法等法律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依其规定∋,!海商法∀没有明文规定提单中的留置权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因此,提单中的留置权依我国民法理论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1.2 租船合同中的留置权可以约定!海商法∀中有关租船合同的规定除第47条和第49条外都属于任意性条款,但是有关租船合同中留置权的规定是否可以任意约定存在疑问,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海商法∀第94条及第127条明确规定有关租船合同的条款仅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言下之意,包括留置权在内的有关规定都可以自由约定;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约定的前提条件是约定的内容必须是法律许可的任意性规定,担保法对留置权作出了诸多强制性规定,在!海商法∀没有明确的特别规定的情况下留置法定原则在!海商法∀中同样适用;第三种观点把航次租船合同中的留置一分为二,认为对运费、共同海损分摊等费用而行使的货物留置权属于法定的留置权,无需约定即能产生,而对滞期费行使的留置权因滞期费产生于责任而非合同义务,仅在当事人有约定时产生,没有约定的不能行使。
租船常见种类及方式
租船常见种类及方式
光船租船
光船租船(净租船)是指租船期内船舶所有人只提供船舶的一种类似财
产租赁的租船形式。
租金按时间计算。
租船期间,租船人有船舶的占有权。
定期租船
定期租船(Time Charter Party),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
支付租金的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的最大特点是承租人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
出租人只负责船舶的维护、修整。
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定期租船合同不受国际条约
的调整,但据此签发的提单却可能受类似海牙规则的调整。
由于出租人是按
期收取租金,故而不存在航次租船(定程租船)中的滞期费、速遣费、绕航等
问题。
航次租船
航次租船又称为定程租船,英文叫:Voyage Charter,是以航程为基础
的租船方式。
在这种租船方式下,船方必须按租船合同规定的航程完成货物
运输服务,并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以及船舶在航行中的一切开支费用,租船
人按约定支付运费。
航次租船的合同中规定装卸期限或装卸率,并计算滞期
和速遣费。
航次租船又可以分为单程租船、往返租船、连续航次租船、航次
期租船、包运合同租船几种:
单程租船(Single Voyage Charter)
单程租船也称为单航次租船,即所租船舶只装运一个航次,航程终了。
船舶期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期租,是指船舶出租人将船舶租给承租人使用一定期限,由承租人支付租金,并承担船舶营运中的固定费用和可变费用的船舶租赁方式。
船舶期租是现代航运业中常见的船舶租赁方式之一,其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律规定较多。
本文将就船舶期租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船舶期租的法律关系1. 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船舶出租人是指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人,包括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授权的船舶代理人等。
承租人是指从船舶出租人处租用船舶进行营运的人。
2. 船舶期租合同船舶期租合同是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就船舶期租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船舶期租合同是船舶期租法律关系的核心,其内容主要包括船舶的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金、船舶使用范围、船舶保险、船舶维修、船舶燃料供应、船舶航行规则、船舶报废等。
3. 船舶期租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船舶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船舶出租人的权利包括:收取租金、对船舶进行维修、对船舶进行报废等。
船舶出租人的义务包括: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船舶、保证船舶的安全、保证船舶符合航行规则、对船舶进行必要的维修等。
(2)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承租人的权利包括:使用船舶、收取货物、支付租金等。
承租人的义务包括:支付租金、承担船舶营运中的固定费用和可变费用、保证船舶的安全、保证船舶符合航行规则、对船舶进行必要的维修等。
三、船舶期租的法律规定1. 船舶期租合同的成立船舶期租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船舶出租人拥有船舶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3)船舶期租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包括船舶的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金、船舶使用范围、船舶保险、船舶维修、船舶燃料供应、船舶航行规则、船舶报废等。
2. 船舶期租合同的效力船舶期租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四种情况。
(1)有效船舶期租合同有效船舶期租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定期租船的占有权是谁的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定期租船的占有权是谁的对于,船公司经营不定期船的方式不外于将船舶以航次或定期或光船这三种租赁形式,出租给租船人使用该轮的运输能力。
国际上船舶租赁方式可分为三大类: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光船租船,对于这个问题,那么接下来小编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定期租船的占有权是谁的?定期租船的占有权是谁的?(1)满足租船人在某段期间需要船舶承运货物或补充船队运力不足;(2)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还是运输合同在国际上还存在解释分歧;(3)船东对船舶仍然有占有权和控制权;(4)租金率的确定是以船舶的装载能力为基础,结合市场行情等因素洽谈;(5)期租船经营中的淡水、部分货损、货差索赔由合同规定;(6)租期较长的合同常订有“自动递增条款”(7)定期租船中有一种特殊的方式称为航次期租,以一个航次运输为目的,按完成该航次的日数和合同规定的日租金率计算并支付租金.a.光租船方式的性质和特点光船租船又称租船。
船东在租期内将一艘空船出租给租船人使用,并将船舶的控制权和占有权也一并交给租船人。
(1)光船租船方式是由船东和租船人的特殊目的而形成的;(2)这是一种财产租赁方式,并不具有运输承揽的性质;(3)租船人负责雇佣船员,负担船员工和伙食等;(4)租船人负责船舶的调度和营运安排,并负担所有营运费用;(5)租金率的确定是根据船舶装载能力和租期等因素由双方商定下的;定期租船的含义是船舶所有人将船舶租给人使用一定时期的租船方式。
它以约定的某段期间为租期,在此租期内船东收取租金,租船人使用该船的运载能力。
(1)满足租船人在某段期间需要船舶承运货物或补充船队运力不足;(2)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还是运输合同在国际上还存在解释分歧;(3)船东对船舶仍然有占有权和控制权;(4)租金率的确定是以船舶的装载能力为基础,结合市场行情等因素洽谈;(5)期租船经营中的淡水、部分货损、货差索赔由合同规定;(6)租期较长的合同常订有“自动递增条款”(7)定期租船中有一种特殊的方式称为航次期租,以一个航次运输为目的,按完成该航次的日数和合同规定的日租金率计算并支付租金。
定期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一)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二)定期租船合同1.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征:(1)转移船舶的使用权,并由出租人配备船员。
定期租船合同以租用船舶为目的,出租人须转移船舶的使用权给承租人,即承租人可以按自己的营运目的调度使用租进的船舶。
对于船舶,出租人须配备船员,承租人对船员有指挥命令权,船长、船员必须服从。
航次租船合同只是由出租人提供约定的舱位,并不是转移船舶的使用权,承租人无权调度使用船舶。
(2)承租人负责营运费用。
定期租船由承租人负责营运,而航次租船则由出租人负责营运。
因此,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应负责营运费用,而出租人只负有关船舶费用;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应负担营运费用,承租人只负担支付运费以及约定的装卸费。
(3)租金按租用船舶的时间计算。
定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的承租人都要支付租金,但二者的计算方法不同。
定期租船的租金一般按船舶和所租用的时间计算,而航次租船的租金一般按舱容或者货物的重量计算。
(4)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关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有财产租赁合同说、货物运输合同说、财产租赁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混合说三种不同的学说。
我们认为,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一方面,承租人对租进的船舶有指挥调度权,可以按自己的经营目的在租期内调度使用,而不受出租人的制约。
这说明承租人对船舶行使了占有支配权。
尽管船员是由出租人配备的,但出租人配备船员的目的并不在于占有支配船舶,而是为承租人提供劳务;另一方面,出租人负有维修、保养和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的义务。
租船方式5种
租船方式租船方式主要有定期租船和定程租船两种,最近几年也发展了一些其他形式。
(1 )定期租船(Time Charter )。
又称期租船,是指按一定期限租赁船舶的方式,即由船东(船舶出 租人)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在规定期限内使 用,在此期限内由租船人自行调度和经营管理。
租期可长可短,短则数月,长则数年。
这种租船方式不以完成航次数 为依据,而以约定使用的一段时间为限。
定期租船 的特点是:在租赁期间,船 舶交由租船人管理、调动和使用。
货物的装卸、配载、理货等一系列工作都由租船人负责,由此 而产生的燃料费、港口费、装卸费、垫舱物料费等都由租船人负担。
租金是按月(天或日历月)以每一夏季载重吨为 计算单位计收。
租金一经约定即固定不变。
船方负担船员薪金、伙食等费用,并负责保持船舶在租赁期间的适航状态(Seaworthy )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和船舶保险费 用。
所谓适航状态一般 是指使船舶能够正常运转,具有航海安全能力,能够适用接受和保管货物。
(2)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 Tip Charter )。
又称程 租船或航次租船,它是根据船舶完成一定航 程(航次)来租赁的,租船市场上最活跃,且对运费水平的波动最为敏感的一种租船方式。
一般可分为:按单航次、来回航次、连续单航次和连续来回航次等 方式租赁船舶。
在国际现货 市场上成交的绝大多数货物(主要包括液体散货和干散货 两大类)都是通过航次租船方式 运输的。
程租船的 租期”X 决于航次运 输任务是否完 成,由于航次租船并不规定 完成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所需的时间,因此般舶所有人对 完成一个航次所需的时间是最为 关心的,他特别希望缩 短船舶在港停泊时间。
而承租人与船舶所有人对船舶的装卸速度又是对立的,所以在签订租船合同时承租双方还需约定船舶的装卸速度以及装卸时 间的计算办法,并相应地规定延滞费和速遣费率的标准和计算方法。
定程租船 的特点是:无固定航线、固定装卸港口和固定 航行船期,而是根据租船人(货 主)的需要和船东的可能,经双方协商 ,在程租船合同中规定;程租船合同需规定装卸率和 滞期、速遣费条款;运价受租船市场供需情况 的影响较大,租船人和船东双方的其他 权利、义务一并在程 租船合同中规定。
定期租船由谁负责船舶营运管理
定期租船由谁负责船舶营运管理船舶所有⼈可以出租租赁的,船舶租赁的⽅式有定期租赁、光船租赁和航次租赁等,租赁船舶要签订租赁合同,那么定期租船由什么⼈负责船舶营运管理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定期租船由谁负责船舶营运管理船舶进⾏定期租赁的,在租赁期内,由承租⼈负责船舶的运营管理,承租⼈要按约定⽤途使⽤船舶。
《中华⼈民共和国海商法》第⼀百⼆⼗九条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向承租⼈提供约定的由出租⼈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途使⽤,并⽀付租⾦的合同。
第⼀百三⼗条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和承租⼈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速、燃料消耗、航区、⽤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租⾦及其⽀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定期租船的概念和特征(⼀)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向承租⼈提供约定的由出租⼈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途使⽤,并⽀付租⾦的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1、由出租⼈和承租⼈双⽅分享对船舶的管理。
出租⼈主要负责船舶本⾝的营运,包括机械、补给、⼈员等的配备和航⾏安全,承租⼈主要负责船舶的商业使⽤,包括货物运输的起运地和⽬的地的指定、货物的提供、货物的装卸、保管、处理等。
2、由出租⼈和承租⼈双⽅分担船舶营运的费⽤。
出租⼈主要负担船舶的每⽇营运成本,包括船舶建造成本、船员⼯资、船舶保险费、船舶保养及维修费⽤、机械备件及补给和船舶管理费等,⽽承租⼈主要负担航程使⽤费,即因为本航次运输⽽发⽣的费⽤,如货物装卸的费⽤、港⼝费、拖轮及领港费、运河费、运费税等。
3、承租⼈按使⽤船舶的时间⽀付费⽤。
定期租船期间内的时间损失主要由承租⼈负担,即在不是由于任何⼀⽅的过错引起时间损失时,将由承租⼈承担后果。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船舶进⾏定期租赁的,在租赁期内,由承租⼈负责船舶的运营管理,承租⼈要按约定⽤途使⽤船舶。
第七章船舶租用合同
(九)留置权条款 合同中一般规定,当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 付租金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时,出租人有 权对船上属于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以及转租船 舶的收入享有留置权。 (十)出租人和承租人负责提供并支付费用的 项目 出租人负责支付船长和船员的工资,提供 伙食和给养,以及甲板和机舱的备用品及物料 并支付费用,并支付船舶保险费、折旧费、修 理费和船舶日常开支等。 承租人负责提供船舶燃料、淡水、垫舱物 料和防移板(船上已有的除外)并支付费用, 安排货物装卸,支付货物装卸费及其他港口使 费、代理费、税金等费用。
实践中的表达方式:(1)x月x日 (2) about x 月x 日(3)x月x日~ x月x日 (4)not before x 月x日 3、交船地点:一般是在承租人指定的港口交 船;有的是某一具体的地点,如引航员上船的 地点、引航站、某一地理位置等;也有的是在 承租人指定的泊位交船,等泊时间损失有谁负 责,需另加订明。 4、交船状态:第132条规定,出租人交付船舶 时,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 舶应当适于约定的用途。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 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 此遭受的损失。
(五)租金支付和撤船Payment of hire and withdrawal of vessel 1、租金的支付:通常以半个月或一个月支付 或预付。有的按日历月,有的按30天为一个月。 如BALTIME 规定每30天预付租金;NYPE93以 xx 为货币,或以美元为货币,每半个月预付一 次(semi-monthly in advance)。支付时间: 应在应付之日之前或当天,使出租人收到租金, 支付之日是银行休息日,应在前一工作日支付。 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绝对的义务,要全额支 付,不得擅自扣减,只有法律规定或合同内订 明的费用,才能在租金内做相应扣减。
定期租船的名词解释
定期租船的名词解释在当今的全球化时代,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成为各国经济发展和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
普通人们或者企业在进行跨国贸易时,常常需要寻找合适的运输方式来满足自己的需求。
定期租船就成为一种常用的运输方式,既方便又经济实惠。
所谓定期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通常是船东或船舶经纪人)与船舶承租人(通常是租船人或货主)签订一份定期租船合同,合同规定了双方在一定时间内租船的权利和义务。
在此期间,船舶所有人将船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相应的租金。
这种形式的船舶租赁通常以一段时间为基准,比如一年或更长。
定期租船的好处之一是可以满足租船人的特定需求。
有些企业可能需要长期稳定的船舶运力,以保证他们的生产和供应链的畅通。
定期租船就能够满足这一需求,船舶所有人会保证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船舶,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同时,租船人也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运输计划来选择合适的船舶类型和规模,从而更好地控制成本和效率。
另一个优势是定期租船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加灵活的运输方案。
由于定期租船合同的签订可以涵盖较长的时间段,租船人可以在这段时间内自由安排运输,从而更好地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变化。
与此同时,他们也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航线和港口,以最大程度地降低运输成本和时间。
当然,定期租船也会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船舶租金的谈判和合同的签订需要双方具备相当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租船人需要了解市场行情和航运业务,以获得合理的租金和有利的合同条款。
此外,船舶的维护和管理也是一项重要的考虑因素。
船舶所有人需要保证良好的船舶状态,以确保租船人能够在合同期限内得到良好的运输服务。
总的来说,定期租船是一种灵活且经济实惠的海上运输方式。
它为企业提供了合适的船舶运力和运输方案,以满足其不同的需求。
同时,船舶所有人也能够充分利用自己的船舶资源,在稳定的租金收入下保持运营效益。
然而,对于定期租船的成功实施,双方需充分了解运输市场和行业规则,以确保相互的利益最大化。
定期租船作为一种常见的航运方式,为跨国贸易和海上物流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定期租船合同》课件
船舶优先权的效力
海事请求权人可以就船舶优先受偿,不受其他债权人的限制。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条件
海事请求权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优先权,并在一定期限内提起 诉讼或申请仲裁。
03
定期租船合同的履行
船舶的交付与接收
船舶的交付
定期租船合同生效后,出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 ,将船舶交付给承租人。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 点接收船舶,并支付约定的运费。
承租人义务
合理使用和保管船舶, 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
定。
船舶留置权
船舶留置权定义
出租人因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或违反合同约定,对承租人占有的船 舶行使留置权。
船舶留置权的行使条件
船舶留置权的效力
出租人有权就船舶优先受偿承租人所 欠债务和费用。
承租人未支付到期租金或违反合同约 定。
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定义
支付方式
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 ,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租 金和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04
定期租船合同的违约责任
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出 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租金和 违约金。
未按照约定使用船舶
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使用船舶,例 如超载、超速等,出租人有权要求承 租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定期租船合同》PPT课件
目录
• 定期租船合同概述 • 定期租船合同的法律关系 • 定期租船合同的履行 • 定期租船合同的违约责任 • 定期租船合同的争议解决
01
定期租船合同概述
2024年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二篇)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二)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二)定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是国际海事贸易中常见的两种合同形式。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已经介绍了这两种合同形式的基本概念和区别。
本文将继续探讨这两种合同形式的具体区别,并从租金、船舶管理、船舶使用等方面进行对比。
首先,定期租船合同是指承租人按月或按年支付租金,以获得船舶在一定时间内的使用权。
而航次租船合同则是承租人仅支付一次性租金,以获得船舶的使用权,通常是为了完成一次特定的航行任务。
这两种合同形式的主要区别在于使用时间的长短和租金的支付方式。
其次,在定期租船合同中,租金通常是按月或按年支付的,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租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的。
这意味着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需要定期支付租金,无论船舶是否被使用。
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承租人只需要一次性支付租金,无论船舶是否被使用。
此外,在定期租船合同中,船舶的管理和维护通常由承租人负责,包括维护船舶的适航性和保养船舶设备等。
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船舶的管理和维护责任通常由船东承担,承租人只需支付租金,无需对船舶进行维护和管理。
在船舶使用方面,定期租船合同通常是承租人自行决定船舶的使用方式和航线,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自由支配船舶的使用。
而航次租船合同通常是为了完成特定的航行任务,承租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船舶使用方式和航线进行操作。
此外,定期租船合同通常是长期合同,期限可达数年甚至更长。
而航次租船合同通常是短期合同,期限通常只有几个月或数个月。
综上所述,定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在使用时间、租金支付方式、船舶管理和维护以及船舶使用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承租人在选择合适的合同形式时,需要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甄别和选择。
如果需要长期稳定的船舶使用权,可以选择定期租船合同;如果只需要完成一次特定的航行任务,可以选择航次租船合同。
然而,无论选择哪种合同形式,承租人和船东都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最新-定期租船合同中留置权 精品
定期租船合同中留置权海商法中的留置权,是承运人经常行使的为收回运费或租金而扣留货物,迫使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法定权利。
海商法第141条明确规定, 出租人仅能对船上属于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享有留置权,而把非承租人的货物排除在外。
该规定与Baltime格式相同,而与NYPE格式不同。
NYPE格式合同规定出租人对所有货物包括非承租人所有的货物也有留置权。
我国海商法允许当事人在租约中约定留置权,但此约定对合同债务人之外的属于第三人的财产行使留置权是否有效,在民法理论中存在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人认为租约中的留置权可以通过“并入条款”并入提单,这种英美法的观点与我国法律不符。
如上文所述,提单中的留置法定原则在我国海商法中未受到动摇,提单中的留置权不能由当事人任意约定。
但如果租约下签发的是船东提单,出租人仍可以承运人的身份依第87条及第88条行使对提单下的货物留置权,尽管货物属于非承租人所有。
合同中的转租收入留置权对转租收入行使留置权的一般做法是,原船东(出租人)作为转租收入的受让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依租约的约定,行使对转租收入的留置权。
根据海商法第141条的规定直接通知承租人或货主,要求后者将未付的租金或运费及其它未付款项交给原船东。
原船东应向尚未偿付转租运费或租金的转租船人或货主发出通知,告知对方原承租人欠付租金,他依法享有对转租收入的留置权。
此种通知必须在转租运费或租金尚未支付或尚未支付完毕之前送达才有效。
船东们行使对转租收入的留置权不需要原租约下承租人(二船东)的同意即可直接行使。
海商法第141条规定,出租人对承租人转租船舶的收入有留置权。
这一规定已超出了我国担保法所规定的占有留置权的范围,属于海商法所特有的对期待权利行使的留置权。
该权利具有以下特点:1.对于转租收入出租人并不实际占有,就连对承租人来说也是一种待履行的权利。
故英美法把这种留置权称作“衡平法下的转让”(equitable assignment),其实质是债权让与;2.此种让与不同于一般债权让与,受让人无须转让人同意即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转让人的名义去行使;3.出租人对转租收入的留置权,其性质非一般意义上的担保物权,不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效力,如果承租人把收取转租收入的权利转让给了其它债务人或抵押权人,如银行,而出租人又有对转租收入的留置权,此时,要看谁先向转租承租人发出通知,转租收入应付给首先主张权利者,此种留置权不具备优于抵押权的法定效力。
海商法第6-7章 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6.5 我国《海商法》关于定期租船的规定
调整定期租船合同规范的性质:非强制 性条款规范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海商法》第127条:“本章关于出租人 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 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 定时适用。”
2财产租赁提供劳务财产租赁合同对船舶的使用情况出租人仍占有控制船舶出租人仍占有控制船舶出租人仅保留处分船舶的营运费用出租人负担一切营运费出租人负责每日运营成本承租人负责航程使费承租人负责一切营运费用出租人的责任为承运人的责任适航船舶管理货物不当承担责任仅提供适航符合约定的船舶第七章
船舶租用合同
我国海商法规定了两种。即 定期租船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
拖带(Seizing and Towing)泛指所有拖航作 业方式,也可专指拖船与被拖船之间用系缆横 向并联,由拖船单侧或双侧拖带被拖船共同前 进的方式。也称绑拖方式。
7.1.3 海上拖航的种类:
海上拖航因作业地区不同而分为港区拖带、沿 海拖带和远洋拖带三种。
港区拖带:与船舶在港区内的活动有关,由拖 轮协助他船进港、出港、靠岸、离岸和移泊。
《海商法》中海上拖航合同的规定不适 用在港区内对船舶提供的拖轮服务。
7.1.2 海上拖航的方式
根据拖航作业中拖船位置的不同,拖航一般有 拖拉、顶推和拖带等方式。
拖拉(pulling):以“拖船在前,被拖船或物 在后”的拖航方式,多用于驳船运输中。
顶推(pushing)被拖船或物体在前,拖船在 后的拖航方式。
7.4.1承拖方义务(续)
注:《海商法》规定,对于因不可抗力或 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被拖 物不能拖至目的地的,除合同另有约定 外,承拖方可以在目的地的邻近地点或 者拖轮船长选定的安全的港口或者锚泊 地,将被拖物移交给被拖方或者其代理 人,视为已经履行合同。
船舶期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期租,又称定期租船,是指船舶出租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船舶,并支付租金的一种租船方式。
船舶期租在现代航运业中占据重要地位,其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出租人、承租人、船舶所有人等多方当事人。
本文旨在探讨船舶期租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船舶期租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船舶期租是指船舶出租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船舶,并支付租金的一种租船方式。
2. 特征(1)船舶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在船舶期租中,船舶所有权仍属于出租人,但承租人享有船舶的使用权。
(2)租期固定。
船舶期租的租期一般较长,通常为1年或数年。
(3)租金固定。
船舶期租的租金通常在合同中约定,并在租期内保持固定。
(4)承租人负责船舶的营运。
承租人需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船舶的航行、装卸、保养、维修等事宜。
(5)船舶风险承担。
在船舶期租期间,船舶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三、船舶期租的法律关系1. 出租人与承租人(1)出租人:出租人是指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的人,通常为船舶所有人。
(2)承租人:承租人是指租赁船舶的人,通常为航运公司或货主。
2. 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是指船舶的所有权人,其与出租人、承租人之间形成船舶期租的法律关系。
3. 第三方第三方是指与船舶期租相关的其他当事人,如船员、船员家属、保险人等。
四、船舶期租的法律规定1. 合同订立(1)合同形式:船舶期租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包括合同文本、船舶技术参数、租期、租金、使用范围等。
(2)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应包括船舶的基本情况、租期、租金、船舶的使用范围、船舶的保养、维修、保险、船舶的转让、船舶的还船等。
2. 租金(1)租金计算:租金的计算方法应根据合同约定,通常以船舶的载重吨位、租期、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
(2)租金支付:租金支付方式应按照合同约定,通常为每月或每季度支付。
3. 船舶的使用范围(1)使用范围:船舶的使用范围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包括航行区域、航线、货物种类等。
定期租船合同的含义
定期租船合同的含义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根据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定期租船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出租人提供配备船员的船舶。
这一点是与光船租赁的主要区别,正由于出租人负责配备船员,因此也就必须负责船员的工资、给养、船舶的维修保养、物料以及船舶的保险等费用,并享有船舶所有权和管理权。
而承租人则负责燃料、淡水、港口使用、货物装卸等费用,并享有船舶调动权和经营权。
2、按约定租期支付租金。
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租金是根据租期和船舶状况来确定的,因此这与提单运输,航次租船合同不同。
3、按约定用途使用船舶。
虽然定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都有约定运载的货物,但前者通常只约定一个大的货物种类而不详细列明,而后者则约定具体的货物种类。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出租人交船的义务。
2、出租人维修船舶的义务。
3、出租人通知船舶转让的义务。
出租人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的主要权利与承租人的义务相对应,包括收取租金、到期收回船舶等。
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2、承租人还船的义务。
3、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船舶的义务。
4、承租人指挥船长的权利。
5、承租人转租的权利。
6、承租人获得救助报酬的权利。
船舶定期租用合同
船舶定期租用合同1. 引言船舶定期租用合同是指租赁方与承租方签订的一种合同,用于规定船舶租赁的相关事项。
本文档旨在介绍船舶定期租用合同,包括合同的签订对象、合同内容、合同的解除方式以及合同的违约责任等方面。
2. 合同签订对象船舶定期租用合同的签订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船东:指出租船舶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
•承租方:也称为租户或租赁人,是指向船东租赁船舶的个人或企业。
•中介机构(可选):若承租方在租船过程中需要借助中介机构进行协商、租赁等业务,则中介机构也会参与到合同的签订中。
3. 合同内容船舶定期租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3.1 租船期限租船期限是指租船的起止时间。
在合同中应明确租船的期限,包括租船开始时间、租船结束时间以及任何延长或缩短租船期限的条款。
3.2 船舶租金租金是承租方支付给船东的费用,是租赁合同最核心的部分。
在合同中需要明确租金的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相关事宜。
3.3 船舶使用范围在船舶租赁合同中,需要明确船舶的使用范围。
例如,船舶是否只能在某些特定区域内运营,或者是否可以进行外轮航行等。
3.4 其他条款除了上述内容,合同中还需要明确其他条款,例如承租方需要承担的保证金、船舶维护以及保养责任、船舶的保险责任等。
4. 合同的解除方式在船舶定期租用合同中,通常会明确一些合同的解除方式。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解除方式:•合同期满:租赁合同的期限到期时,合同自然结束。
•双方协商:合同期限内,各方双方自愿协商解除合同。
•违约:如某一方违反合同中的约定,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例如,承租方未按时支付租金,船东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5. 合同的违约责任在船舶定期租用合同中,一方违约会导致对方的损失。
因此,在合同中需要明确违约责任。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违约责任:•经济赔偿:一方违约时需要向对方支付经济赔偿,包括因此带来的直接损失、违约金等。
•协助处理:若承租方违反合同的约定导致船东面临不良影响,船东有权要求承租方协助解决问题。
定期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主要条款解释
⑥3+3:期租合同为3个月,届满由一方选择是否 再续约3个月
案例 :Dione轮在BALTIME格式下期租了“6个月, 加/减20天,租船人选择”。从交船开始6个月的 租期是到1970年9月8日,加20天是到9月28日。 7月24日该轮在安科纳卸货时,租船人宣布将走 另一个来回航次,去RIVER PLATE合理预计是约 73天。尽管船东抗议,在8月2日租船人还是把船 派去执行了此航次,一直到10月7日还船。
案例 :DEMOCRITOS轮期租一个航次走太平洋航 线,大约4/6个月。交船在德班,销约期是12月 20日。船舶在9月进坞,然后去孟买装货。在孟 买卸货的时候,发现第二货舱的二层甲板塌陷。
案例分析:
在仲裁下,认为实际超期8.4天是合理的。后上诉, 法院判决:
(1)条款已明确了富余时间,即“加/减20天,因此 没有任何额外的默认的富余时间;
(2)租期在9月28日到期,租船人给的在8月2日开 始的最后航次是不合法的,因为预计此航次在租 期内是不能完成的;
(3)租船人应支付船东从9月28日到10月7日更高的 市场租金价。
A、交船的时间:日期的规定;租期的起算;延迟 交船的后果 。
1)日期的规定:①特定时间;②从××日到××日; ③不早于××日或不晚于××日。
2)租期的起算 (根据租约规定)
⑴如果NOR在规定的日期内递交,船舶就算交船, 租期开始;根据NYPE46’第5条款:下午4时之前 交NOR,次一工作日7时起算租期;若承租人要求 立即使用船舶,则使用船舶的时间计入租期;
③当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假设合同中约定的船 速为15节,而实际上船速只能达到10节,这无疑 会影响到承租人在合同中的主要经济利益的实现, 此种情况下,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 偿。
航次租船和定期租船两种租船运营方式的比较
两种租船方式船舶拥有权、支配权及合同性 质的比较
航次租船 均在船东 定期租船
船舶拥有权、支配权
船东、承租人 合同性质
货物运输合同
财产租赁与货物运输合同 的混合形式
结论
通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两种租船方式各有 特点,能够满足托运人、船东和承运人的 不同需求,也正是两种租船方式的差异性, 使得国际海洋运输变得更加的灵活,国际 贸易变得更加的顺利。
航次租船和定期租船特点比较
航次租船
1. 船东配备船员,负责船舶 的营运调度,负担船舶的 固定及变动费用; 2. 租金按货物数量由双方商 定; 3. 租船合同C/P中要订明可 用的装卸时间及计算方法 (由承租人负责装卸)。
定期租船
1. 承租人多为较大型企业且 拥有稳定的货源; 2. 船东配备船员,但船长服 从于承租人; 3. 承租人负责船舶的营运调 度并负担船舶的变动费用, 固定费用仍由船东负担; 4. 租金按租期、船舶载重吨 由双方商定 5. C/P须有交还船条款。
组长:ppt制作) 组员:(资料搜集)(主讲)
航次租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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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的占有权是谁的
对于,船公司经营不定期船的方式不外于将船舶以航次或定期或光船这三种租赁形式,出租给租船人使用该轮的运输能力。
国际上船舶租赁方式可分为三大类: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光船租船,对于这个问题,那么接下来小编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定期租船的占有权是谁的?
定期租船的占有权是谁的?
(1)满足租船人在某段期间需要船舶承运货物或补充船队运力不足;
(2)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还是运输合同在国际上还存在解释分歧;
(3)船东对船舶仍然有占有权和控制权;
(4)租金率的确定是以船舶的装载能力为基础,结合市场行情等因素洽谈;
(5)期租船经营中的淡水、部分货损、货差索赔由合同规定;
(6)租期较长的合同常订有“自动递增条款”
(7)定期租船中有一种特殊的方式称为航次期租,以一个航次运输为目的,按完成该航次的日数和合同规定的日租金率计算并支付租金.
a.光租船方式的性质和特点
光船租船又称租船。
船东在租期内将一艘空船出租给租船人使用,并将船舶的控制权和占有权也一并交给租船人。
(1)光船租船方式是由船东和租船人的特殊目的而形成的;
(2)这是一种财产租赁方式,并不具有运输承揽的性质;
(3)租船人负责雇佣船员,负担船员工和伙食等;
(4)租船人负责船舶的调度和营运安排,并负担所有营运费用;
(5)租金率的确定是根据船舶装载能力和租期等因素由双方商定下的;
定期租船的含义是船舶所有人将船舶租给人使用一定时期的租船方
式。
它以约定的某段期间为租期,在此租期内船东收取租金,租船人使用该船的运载能力。
(1)满足租船人在某段期间需要船舶承运货物或补充船队运力不足;
(2)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还是运输合同在国际上还存在解释分歧;
(3)船东对船舶仍然有占有权和控制权;
(4)租金率的确定是以船舶的装载能力为基础,结合市场行情等因素洽谈;
(5)期租船经营中的淡水、部分货损、货差索赔由合同规定;
(6)租期较长的合同常订有“自动递增条款”
(7)定期租船中有一种特殊的方式称为航次期租,以一个航次运输为目的,按完成该航次的日数和合同规定的日租金率计算并支付租金。
以上就是赢了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定期租船的占有权是谁的?”当然这个只是统称的解释,对于我们在生活和工作中发生的具体事情,我
们需要具体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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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定期租船的占有权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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