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行政强制法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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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行政强制法的措施
、问题的提出《行政强制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运管机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影响巨大。暂扣车辆需要遵守哪些程序?暂扣设备、设施有没有法律依据?暂扣《道路运输证》等证件存在哪些争议?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程序怎样完善?由于当前《行政强制法》的配套实施细则尚未出台,部、省运管机构也没有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因此,市、县一级的基层运管机构缺失一线执法指引,运政执法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二、对策之一-举办培训班
通过举办培训班,主要取得以下成效:一是全市运管干部职工对学习、执行《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有了明确的认识。二是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支持,浙江省运管机构具有暂扣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权力。三是确认由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缺失,四是确认由于对《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件是否属于“财物”理解存在争议,五是确定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全措施必须在7日内予以解除。
三、对策之二-研究制定扣车操作规范
打击“黑车”是各级运管机构行政处罚的重要内容,运管部门打击“黑车”的决心绝不动摇,在采取“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管理模式的同时,必须进一步打击顽固“黑车”。对于一线执法人员来说,具体
的操作指导需求强烈。《行政强制法》实施后,运管机构在暂扣无《道路运输证》车辆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六大程序:
一是现场程序。暂扣无证车应事先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的,行政执法人员要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暂扣车辆批准手续,同时必须向当事人发放《道路运输暂扣车辆告知书》和《道路运输暂扣车辆决定书》,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二是延长扣车程序。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暂扣车辆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再延长三十日。延长暂扣车辆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因此运管机构需要制作《道路运输延长暂扣车辆告知书》。
三是解除扣车程序。扣押期限届满即暂扣车辆60日后,运管机构必须作出解除扣车决定,制作《道路运输解除暂扣车辆决定书》。
四是申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运管机构暂扣车辆60日后就要放车,但是此时又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在《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之后的三个月后,怎样解决放车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之间的时间空挡面临很大的法律困难。运管机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运管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维护运管机构权威,实现对违法违章当事人的有效处罚。这里“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情形是指暂扣车辆有灭失、毁损等
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车辆。
五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才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运管机构需要制作《交通行政案件履行义务催告书》,提醒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并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依据进行记录、复核。
六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收到《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或者3个月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且运管机构已经向当事人发放《交通行政案件履行义务催告书》的,运管机构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行政案件履行义务催告书》及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人民法院在接到运管机构强制执行的申请,在五日内受理,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强制当事人缴纳罚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下一步将要采取的措施
一是亟需上级运管机构出台更加明确和详细的实施细则与《行政强制法》进行衔接,保证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二是各级运管机构亟需规范暂扣车辆相关程序和补充相关法律文书,并与所在地人民法院就申请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进行沟通协商,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办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继续加大对无证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维护道路运输市场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