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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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冀建质[2012]24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冀建质[2012]24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冀建质〔2012〕24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加强企业资质管理,提高监理行业整体素质,确保监理工作质量,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目前全省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管(一)严格人员资格条件1、严格注册人员的数量各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原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备注册人员。

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注册资格、工作年限或职称。

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数量的人次,按照部颁规定人数配备表执行,但每个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次不得超过2个。

注册造价师单独计算,不得同时计入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同时具有多项专业资质的,注册造价师的数量要求按专业资质数量累计计算。

2、确保注册人员到岗到位监理企业必须确保注册人员到岗到位,严格禁止人证分离,注册人员应做到:经在建设系统各专业行政审批系统查证,未在其他企业资质申报中具名或任职;在该监理企业注册后,连续担任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或任职务;在该企业注册后,按月获得酬金;在现场监督检查中,能够到位接受当面核对并提供相应证件原件。

注册人员人证分离一经查实,对监理企业按照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严肃处理。

(二)具备满足监理工作需求的工作场所1、办公场地。

监理企业应当拥有固定的,能够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工作场所。

河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实话细则

河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实话细则

河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1 目的为加强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高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内所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

1.3 原则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考核原则。

结合实际工作表现和业绩的考核原则。

二、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职责2.1 监督机构职责制定和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处理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

2.2 监督人员职责按照监督计划执行日常监督工作。

准确记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及时上报监督结果和建议。

三、考核内容3.1 监督机构考核内容监督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监督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质量问题和事故的处理能力。

3.2 监督人员考核内容日常监督工作的完成情况。

发现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和效率。

监督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考核标准4.1 监督机构考核标准监督计划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监督工作的规范性和监督结果的准确性。

质量问题和事故处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2 监督人员考核标准监督工作的及时性和规范性。

发现问题的敏感性和处理问题的专业性。

监督记录的详细性和准确性。

五、考核方法5.1 定期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

5.2 不定期考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和考核。

5.3 自我评估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进行自我评估,提交自评报告。

六、考核程序6.1 考核准备确定考核时间、内容和标准。

通知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准备相关材料。

6.2 考核实施按照考核标准和程序进行考核。

收集和审核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材料。

6.3 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评定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等级。

向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反馈考核结果。

6.4 考核结果的应用将考核结果作为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奖惩、晋升的依据。

七、考核结果的申诉与复核7.1 申诉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确保建设工程检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其对其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及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测机构资质条件及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条件、市场行为和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通过核查从业人员、经营业绩、检测设备、试验室设置、市场行为和工作质量等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组成检查组或者派出二人以上的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建设主管部门选取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程质量检测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二)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及资质、资格标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公平、公正的原则性及责任心。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形式进行监督检查:(一)集中监督检查。

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的监督检查;(二)随机抽查和巡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检查组或者检查人员进行随机抽查或者巡查。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四)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五)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资料;(六)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建设职工的人身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包括:(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工程;(二)各类房屋装修工程;(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生产及其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依法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技成果推广和安全生产争议的调解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以及监理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第七条建设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安全的施工作业程序和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施工作业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对危及人身健康、安全的违章指挥、违章施工作业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或者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时应当将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作为招标文件中的一项技术保证条件。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提供施工作业现场及其毗邻区域的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通讯等设施的地下管线配置情况及地质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全文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全文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全文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全文)河北地处华北平原,东临渤海、内环京津,西为太行山,北为燕山,燕山以北为张北高原,是中国唯一兼有高原、山地、丘陵、平原、湖泊和海滨的省份。

下面为大家带来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全文,快来看看吧。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全文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下面是实施细则的全文:1总则1.1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等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监督工作。

1.3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4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定。

2工程质量监督注册2.1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监督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

2.2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下列资料:(1)规划许可证;(2)施工、监理等中标通知书;(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证书及合同;(4)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现场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及相关人员资格证书;(5)施工图审查报告和批准文件及完整的施工图和勘察报告;(6)其他需要的文件。

2.3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监督机构应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并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开始实施监督。

2.4在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前,监督机构应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据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发至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

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健全我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化工建设项目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13〕第10号省政府令)和《化学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范》(HG/T20276—2018),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审批(核准、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应严格按照现行化工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及权限进行审批。

同时,将化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抄送同级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表》(GB/T4754-2017)中制造业25大类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其中2521炼焦、2524煤制品制造、2530核燃料加工、2542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除外)、26大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67动物胶制造、267中类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268中类日用化学产品制造除外);28大类化学纤维制造业(2811化纤浆粕制造除外)和其他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建设的化工项目。

第五条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全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具体实施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总投资5亿元(含)以上化工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并负责指导市、县两级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雄安新区的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化工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和强化政府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2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我省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委托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接受上一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二章监督与管理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监督档案,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

第六条监督机构资质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并实行定期审核(年检)制度,没有资质的不得执行监督工程任务。

第七条监督工程师、监督员资格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并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和有计划的培训制度,没有资格证书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监督任务。

第八条.监督机构应配备相应的监督检测设备、仪器、交通、通讯工具及音像设备等。

第九条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相关的材料、构配件、商品砼的质量进行抽查;二、对与被检查实物质量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文件进行检查;三、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地基基础、主体工程和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察看其验收程序是否合法,资料是否齐全,实物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四、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翱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和强化政府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2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我省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委托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接受上一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二章监督与管理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监督档案,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

第六条监督机构资质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并实行定期审核(年检)制度,没有资质的不得执行监督工程任务。

第七条监督工程师、监督员资格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并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和有计划的培训制度,没有资格证书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监督任务。

第八条.监督机构应配备相应的监督检测设备、仪器、交通、通讯工具及音像设备等。

第九条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相关的材料、构配件、商品砼的质量进行抽查;二、对与被检查实物质量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文件进行检查;三、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地基基础、主体工程和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察看其验收程序是否合法,资料是否齐全,实物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四、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翱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3月18日省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七日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包括地基处理和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其设置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在上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工业、交通部门在我省设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省各行业主管部门设置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业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并接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在建设工程的建设中,应当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办法,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鼓励建造优良工程,并实行按质论价。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和检测活动,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建工〔2017〕38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建工〔2017〕38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建工〔2017〕3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为进一步增强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4月17日河北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巩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成果,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落实主体责任”和“强化政府监管”为基础,坚持企业管理与项目管理并重、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并重、质量安全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并重、深化建筑业改革与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重,严格责任落实、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充分发挥各级监督机构作用,着力构建工程质量安全提升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利用3年左右时间,力争达到以下目标:——全面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和执业人员责任,新建建筑严格落实两书两牌一档案制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长效机制,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更加完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8.21•【字号】冀建质[2012]568号•【施行日期】2012.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建质〔2012〕568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0〕40号)精神,结合我省检测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8月21日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0〕40号)精神,结合我省检测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以下简称检测信息),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原始数据和记录、结论以及相关的统计数据。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全省行政区域内检测信息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实施。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检测信息管理。

第二章检测试验信息管理系统第五条检测试验信息管理系统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对工程质量检测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存储、传输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2015版)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2015版)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监督机构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省、市、县(市)三级主管部门实行层级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采取不定点、不定期、不提前告知的方式,对所监督工程项目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或者对一个工程项目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内容的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主管部门为了解掌握工程实际状况,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委托检测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测。

最新整理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doc

最新整理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doc

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19xx0106【实施日期】 19xx0106【章名】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充分发挥建设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的投资、质量、工期及其他有关事项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以及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在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参与制定或者制定工程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负责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四)负责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初审和申报工作;(五)监督检查监理合同的履行情况;(六)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并具体办理监理单位资质、监理工程师资格和省外监理单位进入我省承担监理业务的初审手续,以及监理合同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六条省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直属监理单位和本行业专用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进行管理,并按规定办理直属监理单位资质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初审、申报工作。

第七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大中型建设工程;(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三)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投资总额在五百万元及其以上的建设工程;(四)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及其以上的住宅区建设工程;(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其他建设工程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决定。

第八条本省的单位从事监理活动,必须依照建设部、国家计委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并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版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版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监督机构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省、市、县(市)三级主管部门实行层级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采取不定点、不定期、不提前告知的方式,对所监督工程项目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或者对一个工程项目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内容的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主管部门为了解掌握工程实际状况,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委托检测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测。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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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质〔2012〕175号日期: 2012-03-22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规范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监督机构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省、市、县(市)三级主管部门实行层级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已经1996年11月29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充分发挥建设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的投资、质量、工期及其他有关事项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以及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在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实施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参与制定或者制定工程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负责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四)负责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初审和申报工作;(五)监督检查监理合同的履行情况;(六)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并具体办理监理单位资质、监理工程师资格和省外监理单位进入我省承担监理业务的初审手续,以及监理合同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六条省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直属监理单位和本行业专用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进行管理,并按规定办理直属监理单位资质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初审、申报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冀建质[2010]40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0.01.19【实施日期】2010.01.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0〕4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近年来,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迅速发展,目前全省已有各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345家,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是,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仍然存在着发展不平衡、设区市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过度竞争、检测行为不规范、检测工作质量参差不齐、信息化水平不高等一系列突出问题。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检测机构资质管理(一)细化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细化以下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条件:1、检测机构申请资质的内容。

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资质,应当符合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41号)以及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质〔2006〕155号)规定的某一专业类别检测资质的全部内容,不再审批某一专业类别中的单项资质。

2、注册资本金。

申请单一检测资质的,按照部颁规定执行。

申请多项检测资质的,按照各专业类别要求的注册资金累计计算,超过三项的,按照其中三项累计最低数值考核。

3、场地要求。

申请单一资质的,按照附表一要求执行。

申请多项资质的,办公场地按照资质申报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均10㎡计算,试验场地按照资质申报要求的专业类别累计计算。

在申报资质时,需提交房屋产权证书原件或经过公证、期限在5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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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监督机构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省、市、县(市)三级主管部门实行层级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采取不定点、不定期、不提前告知的方式,对所监督工程项目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或者对一个工程项目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内容的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主管部门为了解掌握工程实际状况,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委托检测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测。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当前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当前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当前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冀建质安函〔2023〕528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当前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现就做好当前我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监理单位资质动态核查加强对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情况的动态核查,除“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外,省住建厅将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委托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家飞检等形式,进一步强化监理单位资质动态核查。

对于不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工程监理单位,在全省通报整改,同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整改期间,监理单位不得参与招投标或以其它方式承揽新的监理业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强化辖区内工程监理企业监管,不定期核查企业注册人员数量是否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是否有必要的检测设备,并依法依规进行有效管理。

二、严格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置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活动时,应当按照监理合同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和相应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组成项目监理机构进驻施工现场,项目监理人员配置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DB13(J)/T 8161)相关规定,并按监理合同要求进行履约。

对于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的监理工程项目,可按照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监理人员数量配置,对直接委托的监理工程项目,可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员数量配置,但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的最低配备人数不应少于《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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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1 总则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等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定。

2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监督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下列资料:(1)规划许可证;(2)施工、监理等中标通知书;(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证书及合同;(4)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现场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及相关人员资格证书;(5)施工图审查报告和批准文件及完整的施工图和勘察报告;(6)其他需要的文件。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监督机构应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并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开始实施监督。

在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前,监督机构应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据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发至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

《方案》应明确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以下简称质监组)和监督负责人。

质监组应有2名(包括2人)以上监督人员组成,监督人员应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方案》应明确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频率和监督控制点。

监督机构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受监工程项目信息库。

3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应遵守以下规定:(1)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应突出重点,采取抽查方式。

(2)质监人员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检查,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3)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对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做必要的调查取证和核实后,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4)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应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不良记录汇总表》,由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示。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的重点3.3.1 建设单位(1)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执行情况;(2)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的签订情况;(3)质量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4)见证取样制度实施情况(有监理的工程除外);(5)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确定、变更及日常参与质量验收、签字情况;(6)设计变更的程序情况;(7)有无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问题;(8)在装修过程中有无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网务服律法产地房下天(9)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10)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

3.3.2 勘察、设计单位(1)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及签字和出图情况;(2)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底情况;(3)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4)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5)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6)选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有无指定厂商;(7)设计单位执行节能法规、节能设计标准情况;(8)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

3.3.3 施工单位(1)施工单位资质和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资格,以及人员配备、到位情况;(2)质量检查员持证上岗情况;(3)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4)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程序及执行情况;(5)有无转包及违法分包情况;(6)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备情况;(7)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技术交底情况;(8)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9)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情况;(10)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11)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12)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13)工程资料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14)执行见证取样有关规定的情况;(15)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3.3.4 监理单位(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及到位情况;(2)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配备(数量、专业)是否与建设规模相适应、持证上岗及按合同选派总监、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情况;(3)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4)见证取样制度的执行情况;(5)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前进行审查情况;(6)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是否及时、完整;(7)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8)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9)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10)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11)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对节能工程实施监理情况;3.3.5检测机构(1)检测机构资质、检测人员资格情况;(2)检测报告的签字、审核制度执行情况;(3)是否在1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检测结果上报监督机构。

3.3.6图审机构图审机构资质,施工图审查内容、深度、程序执行情况。

4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内容(1)抽查资料。

重点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关于保证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资料,检查其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2)抽查实体质量。

采用目测、检测仪器等对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进行随机检查,检查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3)对桩基子分部、主体分部和地基基础等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一般规定:(1)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重点是监督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2)检查关键工序和部位的施工作业面施工质量;(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4)重点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环境质量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和使用功能的监督,并应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5)抽查现场拌制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控制情况;(6)质监人员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提出明确的监督意见,对违反《条例》和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应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

质量监督控制点的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是项目质监组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质量进行控制所设置的,须由质监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

当施工单位施工至质量监督控制点时,必须通知质监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应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的部位和工序为:(1)桩基和地基处理;(2)地基基础;(3)重要结构(混凝土大跨度结构及结构转换层等)隐蔽前和主要使用功能隐蔽(管线安装、重要设备安装)前;(4)主体结构验收(含钢结构、木结构等);(5)幕墙工程。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主要内容:4.6.1地基处理(1) 地基处理的施工方案;(2) 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和复试报告;(3)地基处理效果的检测方法、数量和结果;(4)地基处理验收记录。

4.6.2桩基工程(1) 桩基施工方案;(2) 预制桩的产品合格证和验收记录;(3) 预制桩接桩材料合格证、复检报告;(4) 灌注桩原材料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和复试报告;(5)打桩记录和隐蔽验收记录;(6)桩基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测报告;(7)桩基质量验收记录。

4.6.3基础工程(1)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复试报告;(2)基础钢筋制作与绑扎质量;(3)基础轴线与标高;(4)砌体基础的砌筑质量;(5)砂浆、混凝土试块强度报告;(6)监督抽测混凝土、砂浆强度(含地下室工程)、建筑几何尺寸;(7)基础外观质量;(8)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4现浇混凝土结构(1)原材料(预拌混凝土)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复试报告;(2)钢筋制作与安装、连接(机械连接、焊接、绑扎)质量;(3)混凝土配合比及计量情况;(4)混凝土强度及评定;(5)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6)结构实体强度监督抽测;(7)现浇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5 装配式结构(1)原材料合格证、复试报告;(2)隐蔽验收记录;(3)构件出厂合格证和进场验收记录;(4)吊装方案和吊装记录;(5)节点联结处理;(6)装配式结构工程安装质量验收记录。

4.6.6砌体结构工程(1)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复试报告;(2)砂浆配合比及现场计量;(3)砌体组砌方法;(4)砌体接搓处理;(5)砌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7 钢结构(1)原材料(钢材、焊结材料、高强螺栓、防腐涂料、防火涂料等)和半成品合格证、检验记录、复试报告;(2)进场验收记录;(3)钢结构试焊试验报告和焊接质量;(4)高强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厂家试验报告和安装前复验报告;(5)高强螺栓扭矩系数复验报告;(6)一、二级焊缝探伤报告;(7)构件安装记录和现场安装质量;(8)涂装质量检验记录和涂装外观质量。

(9)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8 木结构工程(1)原材料合格证、含水率检测报告;(2)木材防护处理记录(防火、防腐、防蛀);(3)构件制作质量;(4)构件联结方式及联结质量;(5)涂装质量检验记录和涂装外观质量;(6)木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9 节能工程(1)节能墙体材料、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材料及建筑外门窗检测报告;原材料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及进场检验记录;(2)执行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情况;(3)执行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情况;(4)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10 幕墙工程(1)原材料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及进场检验记录;(2)结构胶、耐候胶的相容性检测报告;(3)石材的弯曲强度和放射性检测报告;(4)幕墙工程的三项物理性能检测报告;(5)预埋件的埋设质量或后置埋件的抗拔试验报告;(6)构件的节点联结;(7)幕墙的防火处理;(8)幕墙的避雷处理;(9)幕墙的板材安装与固定;(10)幕墙周边和变形缝的处理;(11)幕墙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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