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部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4]411号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部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部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4]411号)机关各厅、司、局,直属机关党委,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部党组讨论通过了《科技部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科技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科技部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部门,现就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极端重要性1.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本质要求,是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将依法行政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科技部作为归口管理全国科技工作的国务院综合职能部门,承担着公共科技资源管理与分配、科技活动评价、科技创新创业政策的制定与落实等重要职责,直接关系到我国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广大科技人员的切身利益。
因此,科技管理依法行政,被赋予了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第一生产力发展的特殊使命。
北京化工大学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
北京化工大学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科技成果的管理,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13号)、《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17号),以及国家科技部、教育部及相关单位对科技成果评价、登记、奖励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科技成果是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中取得的具有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新性成果,包括理论研究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职务科技成果。
第四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是学校科技成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学院、区域研究院等基层单位协助科研院管理本单位的科技成果。
第二章科技成果的评价第五条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应委托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对口行业联合会、学会、协会等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组织科技成果的评价。
第六条成果完成人应在向评价机构正式委托前至少一周将相关材料备齐,送科研院审核、备案后办理成果评价申请材料的盖章手续。
第七条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结束后,完成人应及时将评价报—2—告交科研院备案。
第三章科技成果奖励的申报第八条学校鼓励科技成果的完成人申报国家、省部(市)、社会力量设立的各类科技成果奖励。
科研院为申报人提供必要的流程引导、材料组织和论证支持。
第九条申报奖励的科技成果,应根据完成人创造性贡献的大小,确定成果完成人的排序,并由完成人本人在申报书相关栏目中签字认可。
第十条对于部分设奖部门要求在申报前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的,由完成人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中进行填报,并在规定的截止日前一周交科研院,由科研院汇总后,到设奖部门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取得成果登记号。
第十一条学校鼓励完成人通过多种推荐渠道申报科技成果奖励,但出现拟申报项目数超出设奖单位分配给我校的推荐名额时,应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确定最终推荐项目。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奖励申报程序1.完成人按设奖单位的填报要求逐项填写和打印申报书,连同佐证材料一并交科研院预审;对于国家奖项目,还应在规定的提交日前两周由其所在学院或学校二级单位的学术委员会给出推荐意见;2.科研院在收到申报材料后,负责按设奖单位的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校内核实、形式预审和公示。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0.12.28•【文号】国科发计字[2000]588号•【施行日期】2000.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废止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5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要引导各种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技术评估机构以及技术经纪机构等中介机构,为加速科技成果的转让提供良好的服务”的精神,规范我国科技评估活动,保证科技评估活动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使科技评估工作有序、健康地发展,现将《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国科技评估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加强科技评估活动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科技评估,是指由科技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根据委托方明确的目的,遵循一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科技政策、科技计划、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科技发展领域、科技机构、科技人员以及与科技活动有关的行为所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政府科技活动的科技评估以及对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科技活动的科技评估,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科技评估工作必须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保证科技评估活动依据客观事实作出科学的判断。
第二章评估类型和范围第五条政府行政机关、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科技活动预测、决策、管理、监督和验收等,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国科发计字[2006]23号【失效依据】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发布日期】2006.01.17【实施日期】2006.01.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6〕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工作,保障“十一五”国家科技计划的顺利实施,科技部在认真研究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将《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组织和实施“十一五”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遵照执行,并按照《若干意见》的精神,积极推动本部门、本地方科技计划管理的改革。
二00六年一月十七日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宏观管理,促进自主创新,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加快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建立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体系,现就“十一五”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科技计划及管理不断调整和完善,基本适应了各个阶段科技发展的要求,反映了不同时期发展和改革的重点,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自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建设和谐社会目标的确定,要求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依法行政,对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还存在着重复分散、效率不高等一些与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和问题,必须对科技计划管理进行进一步的改革,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落实《纲要》精神,以促进自主创新为核心,以发挥科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为宗旨,以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为重要目标,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宏观管理,强化制度建设,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发展要求的“权责明确、定位清晰、结构合理、运行高效”的国家科技计划体系,推进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公正、公开、规范和高效。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2.08•【文号】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8号]•【施行日期】199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25日)废止(原因: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2002年3月5日国办发[2002]30号)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2003年4月4日国科发政字[2003]94号)已涵盖本办法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主任宋健一九九四年二月八日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称八六三计划)科技成果的管理,保护知识产权,保障项目参加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高技术研究及其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科委组织实施的下列领域的八六三计划项目及其相关项目:(一)生物技术;(二)信息技术;(三)自动化技术;(四)能源技术;(五)新材料。
第三条八六三计划科技成果包括执行计划所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
本条前款所称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版权)、以及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第四条国家科委是八六三计划科技成果的管理机关,行使国家对有关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
第五条执行八六三计划项目,由国家科委主管司(中心)或者国家科委授权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为委托方,项目承担单位为研究开发方,签订委托技术开发合同,并在合同中依照本办法规定,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享办法。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3.09.13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9.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的通知
有关单位:
《云南省科技厅5件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经2023年8月24日云南省科技厅第18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9月13日起施行。
附件:云南省科技厅5件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9月13日附件
云南省科技厅5件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云南省科技厅5件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和评议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和评议细则的函【法规类别】科技计统与财税【发文字号】[91]国科发高字565号【失效依据】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发布日期】1991.08.08【实施日期】1991.08.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和评议细则的函(1991年8月8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91]国科发高字565号)国家教委、农业部、卫生部、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稳定发展基础性研究的方针,从1989年起国家设立了“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
这一工作对支持和鼓励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部门开放实验室(以下简称“开放实验室”)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更好地出成果、出人才,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国家科委决定,今年受理(1991—1993年度)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的申请,委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议。
根据择优支持的原则,对评议通过的开放实验室发给运行补助费。
申请运行补助费的单位须按规定填写书面材料(填报材料的时间范围为1989年1月至1990年12月),报主管部门审核。
8月15日前,请各主管部门将本部门申请运行补助费的开放实验室名单报国家科委进行资格审查;9月20日前,请各有关部委将通过资格审查的开放实验室申报材料汇总后,送国家科委(1份)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开放实验室评议办公室(14份)。
现将“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和“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评议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本部门开放实验室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附件:一、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二、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评议细则附件一: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下简称基础性研究)事业持续稳定地发展,支持和鼓励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部门开放实验室(以下简称开放实验室)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更好地出成果、出人才,国家科委决定设立“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
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8.01.25•【文号】科学技术部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08.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科学技术部令(第12号)《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科学技术部2007年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万钢二OO八年一月二十五日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适应新时期科技事业发展的需要,建设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法制环境,科技部对所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商有关部门同意,现决定:一、对《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等7件规章予以废止,对《发明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规章宣布失效(见附件1)。
二、对《大型精密仪器管理暂行办法》等1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等10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见附件2)。
附件1:科学技术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一、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7件)1.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89年12月6日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令第6号说明:已被科技部、国家保密局、外经贸部《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1998年10月30日国科发计字[1998]425号)代替。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0年7月6日国家科委令第7号说明:已被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2月16日国科发政字[2000]63号)代替。
3.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1年6月5日国家科委、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2号说明:有关科技期刊的行政许可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实施,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科技期刊的管理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科技部《关于调整科技期刊申报程序和审批办法的通知》(2005年4月20日新出联[2005]9号)的规定执行。
科技部正式废止《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科技部正式废止《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技部正式废止《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近日,科技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精神,按照依法行政、转变职能、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和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要求,决定对《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规章予以废止。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被废止后,根据《科技部、教育部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和《科技部发布的科学技术评价办法》的有关规定,今后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自行组织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由委托方委托专业评价机构进行。
科技成果评价作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环节,过去由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对科技成果进行鉴定的做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形势发展需要,而通过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对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更有利于获得投资方和合作方的认可,更有利于技术交易的顺利进行,也更有利于获得政府支持。
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中也把第三方的评价结果作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
为探索和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新型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科技部在2009年就启动了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作为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机构的代表,中科合创(北京)科技成果评价中心是经科技部等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我国第一家第三方专业科技成果评价机构,与科技部有关部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制定了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和科技成果评价操作规程。
据了解,中科合创组建了一支1000多人的高层次、权威的专家团队,能够胜任不同领域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
目前,已累计组织召开科技成果评价会800余场,邀请专家7000余人次,通过中科合创评价后的科技成果,获得直接融资、政府支持、许可转让等金额近3.5亿元。
可见,由专业评价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将大大推动我国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中国云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中国云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国科发计[2012]907号【失效依据】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发布日期】2012.09.03【实施日期】2012.09.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中国云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国科发计【2012】9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加快推进云计算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科技部组织编制了《中国云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云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科学技术部2012年9月3日附件:中国云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云计算是互联网时代信息基础设施与应用服务模式的重要形态,是新一代信息技术集约化发展的必然趋势。
它以资源聚合和虚拟化、应用服务和专业化、按需供给和灵便使用的服务模式,提供高效能、低成本、低功耗的计算与数据服务,支撑各类信息化的应用。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阶段。
加快云计算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对于支撑我国信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建设、提升我国信息化应用水平、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持经济平稳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针对国家信息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等相关要求,制定本专项规划。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科技查新规范》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科技查新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0.12.07•【文号】国科发计字[2000]544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25日)废止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科技查新规范》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5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科技司(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尽快制定和完善关于科技中介服务组织的法规,规范其行业行为,加强管理”的精神,科学技术部2000年第12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科技查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十二月七日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科技查新机构的行为,维护科技查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查新机构(以下简称查新机构)是指具有科技查新业务资质,根据委托人提供需要查证其新颖性的科学技术内容,按照科技查新规范操作,有偿提供科技查新服务的信息咨询机构。
第三条科技查新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查新活动的独立性和查新结论的准确性。
第四条科学技术部管理指导全国的查新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查新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管理本部门的查新机构,对所辖行业的查新机构在业务上给予指导。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5年第65号――关于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5年第65号――关于发布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
护技术的公告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5年第65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5.10.28
【实施日期】2005.10.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5年第65号)
为进一步推进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进步,加快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投资方向,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各地方、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推荐,专家评审、评估和广泛征求意见,现将《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260项技术予以公布。
附件: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
2005年10月28日
附件: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
综合利用部分。
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4号
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正文:---------------------------------------------------------------------------------------------------------------------------------------------------- 科学技术部令(第14号)《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已经科学技术部2011年度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万钢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为了适应新时期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需要,建设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法制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科学技术部对所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
现决定对《科技开发企业审批登记暂行办法》等6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管理试行办法》等2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见附件)。
附件:科学技术部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8件)1. 科技开发企业审批登记暂行办法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文时间:1987年11月2日文号:(87)国科发综字0810号说明:统一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的规定。
2. 关于加强科技开发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文时间:1990年3月14日文号:(90)国科发策字183号说明:统一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的规定。
3. 全国性自然科学学术组织的审批和复查、备案问题暂行办法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文时间:1986年1月2日文号:(86)国科发综字0013号说明:统一适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250号)的规定。
科学技术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会议精神进一
科学技术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科发政[2010]690号【失效依据】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发布日期】2010.12.01【实施日期】2010.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科学技术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0〕6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近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国办发〔2010〕50号),对在全国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全面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部署。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认真组织,精心部署。
既要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远,全面加强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管理,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工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创新的保护和激励作用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智力劳动成果、激励创新的一项基本制度。
在科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新形势下,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科技、经济、综合国力竞争的焦点。
科技创新是知识产权的重要来源,在科技创新中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大幅提高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是科技创新的重要任务。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国务院会议精神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总体部署,从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科技创新成果、提升科技创新层次、促进科技成果应用与扩散方面的重要作用。
科学技术部令第17号——《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
科学技术部令第17号——《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6.06.23•【文号】科学技术部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16.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科学技术部令第17号《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已经科学技术部2016年第2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万钢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精神,按照依法行政、转变职能、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和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要求,科技部对单独制定的以及牵头会同其他部门制定的规章和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对《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2部规章(附件1)予以废止,对《关于科学事业费管理的暂行规定》等128份政策性文件(附件2)予以废止。
附件:1. 科技部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 科技部决定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附件1科技部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1、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发文单位:国家科委发文时间:1994年10月26日文号: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9号说明:200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国发〔2004〕16号),规定科技成果鉴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2、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发文单位:科技部发文时间与文号:1999年12月26日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发布,2006年2月5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修改说明:2013年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其中取消了科技部对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全国、跨国境和跨省区域的科学技术奖的登记许可。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的决定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的决
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5.18
•【字号】景府发〔2017〕6号
•【施行日期】2017.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的决定
景府发〔2017〕6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景德镇市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市本级行政权力事项24项。
其中:取消21项、调整3项(含整合2项、调整权种1项)。
各地及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
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对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要优化办事流程,精简办事环节,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共计24项)
2017年5月18日附件
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
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1(000)020
【摘要】《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一已
经科学技术部2011年度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页数】9页(P25-33)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相关文献】
1.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979—2016年)的决定 [J], ;
2.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2011年—2015年)的决定 [J], ;
3.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979年—2010年)的决定 [J], ;
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 [J], ;
5.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黔府发[2020]16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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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
科学技术部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失效依据】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发布日期】2006.02.05【实施日期】2006.02.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月6日科学技术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徐冠华二00六年二月五日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做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规范管理工作,保证社会力量设奖的质量和有序发展,现对科学技术部1999年12月26日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力量设奖的申请、受理、登记和监督管理。
”二、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并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设奖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本办法所称经常性是指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一定的周期连续进行相关授奖活动,奖励周期的间隔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且授奖活动开展次数不得少于三个周期。
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以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为奖励对象而设立和开展的奖励活动。
”三、将第七条第一款改为第四条,并修改为:“社会力量设奖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四、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并修改为:“社会力量设奖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符合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防灾减灾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防灾减灾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国科发计[2012]693号【失效依据】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发布日期】2012.05.24【实施日期】2012.05.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防灾减灾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国科发计〔2012〕6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指导“十二五”防灾减灾科技发展,科技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防灾减灾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国家防灾减灾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科学技术部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国家防灾减灾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为全面提高国家防灾减灾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防灾减灾工作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确保防灾减灾国家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划。
一、国家战略需求(一)我国自然灾害形势依然严峻我国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具有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等特点。
特别是近年来地震、干旱、滑坡、泥石流、洪涝、台风、风暴潮等自然灾害接连发生,如2008年初南方部分地区严重雨雪冰冻灾害、2008年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2009和2010年冬春西南特大旱灾、2010年青海玉树地震和甘肃舟曲泥石流灾害等,给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严重损失。
自然灾害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科技部废止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的决定
科学技术部令第17号《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
的决定》
《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已经科学技术部2016年第2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万钢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精神,按照依法行政、转变职能、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和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要求,科技部对单独制定的以及牵头会同其他部门制定的规章和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对《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2部规章(附件1)予以废止,对《关于科学事业费管理的暂行规定》等128份政策性文件(附件2)予以废止。
附件:1. 科技部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附件1
科技部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1、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委
发文时间:1994年10月26日
文号: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9号
说明:200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国发〔2004〕16号),规定科技成果鉴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2、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与文号:1999年12月26日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发布,2006年2月5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修改
说明:2013年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其中取消了科技部对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全国、跨国境和跨省区域的科学技术奖的登记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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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17号【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发布日期】2016.06.23【实施日期】2016.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17号)《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已经科学技术部2016年第2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万钢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精神,按照依法行政、转变职能、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和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要求,科技部对单独制定的以及牵头会同其他部门制定的规章和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对《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2部规章(附件1)予以废止,对《关于科学事业费管理的暂行规定》等128份政策性文件(附件2)予以废止。
附件:1. 科技部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科技部决定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附件1科技部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1、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发文单位:国家科委发文时间:1994年10月26日文号: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9号说明:200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国发〔2004〕16号),规定科技成果鉴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2、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发文单位:科技部发文时间与文号:1999年12月26日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发布,2006年2月5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修改说明:2013年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其中取消了科技部对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全国、跨国境和跨省区域的科学技术奖的登记许可。
附件2科技部决定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1、关于科学事业费管理的暂行规定发文单位:国家科委、财政部发文时间:1987年2月27日文号:(87)国科发条字第0125号说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第68号令)提出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式已发生根本性变化。
2、关于科研单位减少科学事业费拨款比例的核定办法发文单位:国家科委发文时间:1987年6月20日文号:(87)国科发条字0422号说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第68号令)提出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式已发生根本性变化。
3、关于科研单位建立三项基金的规定发文单位:国家科委、财政部发文时间:1987年9月22日文号:(87)国科发条字0708号说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第68号令)、《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教〔2012〕502号)等对基金做了明确要求。
4、国家分析测试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单位:国家科委发文时间:1987年11月27日文号:(87)国科发条字0849号说明:废止该文件有利于简政放权。
5、关于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制的通知发文单位:国家科委、财政部发文时间:1988年9月20日文号:(88)国科发条字637号说明:该文件与新的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不一致。
6、关于使用《执行科技合作协议出国合作研究、进修人员登记表》(简称KW121表)的通知发文单位:国家科委、外交部发文时间:1988年9月20日文号:(88)国科发外字473号说明:美国等国家的护照和签证办理政策已发生变化。
7、技术市场统计工作规定发文单位:国家科委、国家统计局发文时间:1990年2月12日文号:(90)国科发市字092号说明:目前均已参照国家统计局、科技部相关规定开展技术市场统计工作。
8、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际科技合作奖”的通知发文单位:国家科委、外交部发文时间:1991年5月31日文号:(91)国科发外字392号说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有关政策对国际科技合作奖的授予对象、评审和授奖等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
9、关于科技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的意见发文单位:国家科委发文时间:1991年7月20日文号:(91)国科发改字513号说明:工作任务已经完成。
10、国家科委行政复议办法(试行)发文单位:国家科委发文时间:1991年7月31日文号:(91)国科发策字534号说明:该文件已不适应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11、关于放射性同位素及制品供销工作管理的通知发文单位:国家科委、卫生部、公安部、能源部发文时间:1991年10月4日文号:(91)国科发高字732号说明:文件主要内容已被2011年修订后的行政法规《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以及2005年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替代。
12、关于改进赴国外举办培训班工作的几点意见发文单位:国家科委国际合作司发文时间:1993年1月12日文号:(93)国科外字023号说明:目前举办赴外培训班均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13、关于加强科研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发文单位:国家科委、财政部发文时间:1993年9月1日文号:(93)国科发财字475号说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第68号令)、《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教〔2012〕502号)等对收入管理做了明确要求。
14、关于执行科技合作协议公派出国进行合作研究和交流人员仍持因公普通护照的通知发文单位:国家科委、外交部发文时间:1993年11月2日文号:(93)国科发外字615号说明:美国等国家的护照和签证办理政策已发生变化。
15、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发文单位:国家科委发文时间:1995年2月23日文号:国科发成字〔1995〕048号说明:该文件是《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9号)的配套文件,与19号令同时废止。
16、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发文单位:国家科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文时间:1996年2月27日文号:国科发政字〔1996〕075号说明:该文件的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现实需要。
17、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国家科委、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环保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劳动部发文时间:1997年11月29日文号:国科发计字〔1997〕503号说明:该文件已不适应新的经济发展环境。
18、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技术审查准则发文单位:科技部条件财务司发文时间:1998年9月12日文号:国科财字〔1998〕059号说明:废止该文件符合简政放权的要求。
19、国家啮齿类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引种、供种实施细则发文单位:科技部条件财务司发文时间:1998年10月6日文号:国科财字〔1998〕048号说明:废止该文件符合简政放权的要求。
20、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技术审查细则发文单位:科技部条件财务司发文时间:1998年11月12日文号:国科财字〔1998〕059号说明:废止该文件符合简政放权的要求。
21、关于农业信息化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发文单位:科技部发文时间:1999年3月15日文号:国科发高字〔1999〕097号说明:该文件已不适应当前的发展情况。
22、国家863计划智能化农业信息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实施办法发文单位:科技部发文时间:1999年3月15日文号:国科发高字〔1999〕097号说明:按照2014年开始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要求,863计划已整合到重点研发计划中。
23、全国技术市场统计调查方案发文单位:科技部发展计划司发文时间:1999年5月18日文号:国科计字〔1999〕024号说明:目前均已参照国家统计局、科技部相关规定开展技术市场统计工作。
24、科技兴贸行动计划发文单位:科技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文时间:1999年6月3日文号:国科发计字〔1999〕219号说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2号)对科技兴贸工作进行了新的全面部署。
25、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认定暂行办法发文单位:科技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文时间:1999年11月16日文号:国科发计字〔1999〕523号说明:该文件已被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商产发〔2010〕298号)替代。
26、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单位:科技部发文时间:2000年12月28日文号:国科发计字〔2000〕589号说明:该文件已不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
27、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发文单位:科技部发文时间:2001年7月6日文号:国科发农社字〔2001〕229号说明:该文件已不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
28、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编号、编码规范发文单位:科技部发文时间:2001年8月12日文号:国科发计字〔2001〕287号说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于2014年启动后,项目编号、编码规范等内容已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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