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逻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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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民法典是我国新时代立法的重要成果,是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

其体系结构是整个民法典的骨架,是其法律条文之间内在关系的表现和组织形式。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展开讨论,并分为以下几个步骤进行阐述。

第一步,民法典的总则部分是其体系结构的核心。

总则部分涉及到民法典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法律人格、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设立、行使、保护和终止等内容。

总则部分贯穿于整个民法典,是其条文之间联系的纽带。

在总则部分之后,民法典的具体内容依次展开。

第二步,民法典的人格权部分是总则部分之后首先需要讨论的内容。

人格权部分主要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强调了人的尊严和权利的平等。

人格权是民法典的重要内容之一,直接关系到个人权利的保障和法律平等的实现。

第三步,财产权部分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包括了不动产权、动产权、知识产权等内容。

财产权是民事法律关系最核心的内容之一,关系到经济活动和财产分配的基本原则,是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第四步,合同法部分是民法典的另一个核心部分,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成立、效力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最常见的形式之一,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交易和交往的基本框架,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和利益。

第五步,侵权责任和物权法部分是民法典中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的另一个重要领域。

侵权责任法部分规定了侵权行为的主体、客体和违法的责任等内容,物权法部分则规定了物权的种类、取得方式和效力等内容。

这两部分法律规定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最常遇到的民事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是其法条之间内在关系的折射和组织形式。

总则部分是整个民法典的核心,人格权、财产权、合同法、侵权责任和物权法则是其构成要素。

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反映了民法典所规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逻辑和法律原则,也为其正常应用和适用提供了基本框架。

民法典解读 底层逻辑和系统框架

民法典解读 底层逻辑和系统框架

民法典解读底层逻辑和系统框架民法典解读:底层逻辑和系统框架导言:民法典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社会生活中的基本规则和道德准则的法律化体现。

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公民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本文将从底层逻辑和系统框架的角度,对我国民法典进行解读,并分享个人的观点和理解。

一、底层逻辑:公序良俗与法律规范的关系1. 公序良俗的重要性公序良俗是我国民法典的底层逻辑和基础。

它是指一种社会认可的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的体现,对于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2. 法律规范与公序良俗的关系民法典中的法律规范虽然是基于公序良俗的,但不同于公序良俗的自由裁量性和非强制性,法律规范是有强制力的,需要被公民严格遵守。

二、系统框架:民法典的基本结构和主要章节1. 民法典的基本结构民法典总共分为九编,分别是: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诉讼时效、特别规定。

这种编制顺序旨在按照事物发展的逻辑顺序和实践需求,全面规范和保护民事权益。

以总则为纲,各编之间互为补充和协调。

2. 主要章节的要点概括2.1 总则编总则编是民法典的核心和灵魂,它规定了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其中包括权利行为能力、民事权益、民事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代理等方面的内容。

2.2 物权编物权编主要涉及对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的保护,旨在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界定和限制。

2.3 合同编合同编是规范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则和原则,内容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保护等方面。

2.4 人格权编人格权编涉及个人的人格权利的保护和尊重,主要包括尊称权、肖像权、声誉权等方面。

2.5 婚姻家庭编婚姻家庭编是民法典中关于家庭关系的核心编,包括婚姻的成立、婚姻的维持、离婚与分居等方面。

2.6 继承编继承编主要涉及遗产的继承和分配规则,规定了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

2.7 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编是民法典中保护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重要编,涉及侵权行为的认定、损害赔偿等方面。

民法的性质、理念和基本构造

民法的性质、理念和基本构造
对应民法的三项基本制度:主体制度;合同 制度;物权制度。
民法性质之二:民法是权利法
“法律即为客观的权利,权利即为主观的法律”。 民法体系的构建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在民
法总则中,主体制度实际上确认了权利的归属, 所以民事主体又称为权利主体;法律行为与代理 制度实际上是主体行使权利的行为,诉讼时效制 度实际上是权利行使的期限;而民法分则完全是 以权利为内容展开的,并分别形成了物权、债权、 人身权等权利体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往 往将民法称为权利法。此外,私法自治要求以民 事权利为中心,按照自由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通过主体的自治来有效地分配社会资源,这也必 然要求建立以民事权利为中心的民法体系。(这 与行政法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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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理念的人性基础(一)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典》的基本概念及其基 本价值观,都是以关于人的某种观念为出发点的。”
民法上人的观念:“人依其本质属性,有能力在给定 的各种可能性的范围内,自主地和负责地决定他的存 在和关系,为自己设定目标并对自己的行为加以限 制。”
包权
人书友圈7.三端同步
民法性质之一: 民法属于私法
民法为私法之体现
– 即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 私人之间的法。(我国民法的调整对 象)
– 案例:公法与私法的区分

从法条存在上的逻辑结构探讨法条的分类

从法条存在上的逻辑结构探讨法条的分类

从法条存在上的逻辑结构探讨法条的分类顾乡华东政法大学【摘要】“民法解释学”又叫“法学方法论”。

关于民法解释适用的方法,只是其内容的一部分。

民法学的主要内容是学者对国家制定的民事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并依一定逻辑顺序所构成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

在法学方法论中,无论是德国法理学界还是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都对法条的结构进行了详尽的分析,根据德国法学家拉伦茨的法学经典著作《法学方法论》为基础,分析了法条在存在上的逻辑结构,以是否有独立请求权基础为前提,可分完全法条和不完全法条。

【关键词】完全法条不完全法条逻辑结构一、法条概述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中,将法条的理论大致分为了两部分,法条在适用上的逻辑结构和法条在存在上的逻辑结构。

这种分解方式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解读法条。

法规范是有法条以及法律规定构成的体系。

法规范由法律规定组成,法律规定又由法条所组成。

此文中所分析的法条的分类是指在法规范存在上的逻辑结构的语境下,对法条进行探讨,以法条和法条之间的相互关系,将法条区分为不完全法条和完全法条。

二、法条的概念法条,法学方法论中所称之法条,通常是固指法典中各个以句号界定之条文。

但是事实上,应按照一个条文所包含之规范事项或构成要件是否互相独立认定,再予以划分。

能划分者,应认为该条文有数个法条。

三、法条的性质每个法秩序都包含一些规则,大部分的法规则都同时是国民的行为规范、法院或者机关的判断规范,这是法条的性质。

具体而言,法条或者法律规定的意旨在于要求受规范之人取向与他们而为行为,这些法条是行为规范。

同时,法条或者法律规定的意旨在于要求裁判法律上争端之人或机关,以它们为裁判之标准进行裁判,这些法条是裁判规范。

简言之,行为规范并不限于那些作为行为或不作为的规定。

由于裁判机关进行裁判是必须要以行为规范为为其裁判标准,故行为规范在逻辑上也同时为裁判规范。

反之,裁判规范并不必然是行为规范,有不具有行为规范性质的裁判规范,例如民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民法总则-专业文档

民法总则-专业文档

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摘要: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要决定。

3月8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迈出编纂民法典重要一步。

作为民事领域的根本大法,民法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总则草案包罗万象,涉及民事生活的方方面面。

我国民法总则的起草制定,拉开了民法典编纂的大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法律科学,将以此为标志,从立法时代走向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的时代。

3月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

令人期待的、传承了民法通则优良制度和元素的民法总则将在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民法总则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将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的基本准绳。

值此民法典编纂、民法总则即将诞生之际,不妨立足司法实际分析一下民法总则为什么要传承,传承了什么,创新了什么,以便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即将出台的民法总则。

民法通则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了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作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本法实施30年来,在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诸方面,发挥了无可替代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

民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的地位,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大全。

民法通则则是浓缩的“民法典”。

首先是因为民法典编纂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调整,涉及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经济体制,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亲属权、婚姻家庭等根本性问题。

处理这些既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制度维护的重大法律问题,也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合理分配的重大政治问题,必须维持民法的稳定性、延续性。

其次是因为民法通则无论理论创新还是实践规范上都功不可没,大家有目共睹。

特别是经过30年历史的考验、实践的检验,民法通则在实施中实现了民法的立法宗旨,确立了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地位,确立了民法的基本原则,确立了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特别是作为浓缩的“民法典”,为各级法院提供了民商事司法裁判的基本标准,对民商法教学研究、在全社会开展民法启蒙都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民法逻辑结构

民法逻辑结构

民法总论的逻辑结构1,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的本质: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是私法.民法与商法、经济法的关系: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和组成部分,商法必须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则,与此同时,商法的一些规则也反映了商事活动领域的某些特许性。

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的地位得以确立。

经济法作为国家队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整的法律手段,主要由保证市场秩序多行政法规所构成,其中,反垄断法、反不当竞争法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力不得滥用原则2,民事法律关系概念: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权力义务关系,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民事主体是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权利的分类:A、财产权和人身权。

B、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C、绝对权和相对权民事法律事实原因: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

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类型:事件(不可抗力、时间的经过、人的出生和死亡)行为:事实行为:是法律仅凭行为所产生的一定事实而直接赋予其法律后果的行为。

主要有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违法行为: 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主要有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实施的、试图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率未定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法律条文逻辑结构分析

法律条文逻辑结构分析

法律条文逻辑结构分析法律条文作为规范社会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其逻辑结构严谨且复杂。

理解法律条文的逻辑结构对于正确解读和适用法律至关重要。

法律条文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制裁这三个部分构成。

假定部分指明了法律条文适用的条件和情况,它规定了在何种情形下该条文将被触发。

例如,在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条文,假定部分可能会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一假定部分清晰地界定了何种行为会被认定为盗窃罪的范畴。

处理部分则规定了在假定的条件出现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它具体指出了人们应当如何行为或者不应当如何行为。

比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处理部分可能会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明确了消费者在特定情境下所享有的权利。

制裁部分是法律条文的保障机制,它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这一部分具有威慑力,以促使人们遵守法律。

仍以盗窃罪为例,制裁部分会详细说明根据盗窃数额的不同以及犯罪情节的轻重,相应的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等。

法律条文的逻辑结构具有内在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假定部分为处理和制裁提供了前提和基础,只有在满足假定的条件下,处理和制裁才有适用的可能。

处理部分则是对假定条件下行为的规范和指引,明确了主体的行为模式和责任。

制裁部分则是对违反处理规定的惩罚,保障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然而,在实际的法律条文中,并非所有条文都完整地包含这三个部分。

有些条文可能侧重于假定和处理,而将制裁部分规定在其他相关法律中;有些则可能较为简略地表述假定和处理,而对制裁部分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

例如,一些行政法条文可能主要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职权和相对人的义务,对于违反规定的制裁则参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

为了更清晰地理解法律条文的逻辑结构,我们可以通过具体的法律部门进行分析。

在民法中,合同法律条文的逻辑结构较为典型。

假定部分通常会设定合同成立的要素,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标的等。

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理论阐述

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理论阐述

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理论阐述法律规则是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之一,以权利义务内容为核心的受强制力保护的具体行为规范,下面是小编整理推荐的一篇关于法律规则逻辑结构探究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查看。

近来,我国法理学界对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问题,有诸多学者在原有“新三要素说”的基础上,屡发新声。

这一现象的背后,是各学者对这一观点的理论基础有不同见解。

一、当前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主流观点法律规则是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之一,以权利义务内容为核心的受强制力保护的具体行为规范。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理论在我国经历了“三要素说”、“两要素说”再到“新三要素说”的理论沿革。

当前居主流的法律规则逻辑结构观点“新三要素说”,认为完整的法律规则逻辑结构应当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要素缺少任一就意味着法律规则本身的不存在.在三个要素中,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是不可分的,因为任何行为模式都是针对一定条件的,不可能存在无条件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规定,所以假定条件和权利义务模式两要素有直接关系;而法律后果要素,和假定条件要素本身没有直接关联,和权利义务模式也没有直接关系,他的发生条件和对象遵守或违背假定条件下的权利(权力)义务规则这一前提有关.“新三要素说”认为缺少法律后果要素的法律规则不是完整规则,“张文显教授……但始终坚持将他所说的‘法律后果’列入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之中---这原本就遵循了凯尔森观点的内在构成方式,具有逻辑上的自治性”.纯粹法学家凯尔森认为法律规则中“使得一个规则成为一个规则,是因为规则的内容包括了制裁”,强制因素是法律规则所必要的。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及内容调整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及内容调整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及内容调整杨立新【摘要】《民法总则(草案)》第八章规定“民事责任”是必要的,并非由于《民法通则》统一规定民事责任规则不成功而否定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必要性,而是对于民法分则各编均须规定各自的民事责任而抽象规定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且为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责任”逻辑关系的必然体现.草案规定民事责任的11个条文基本上是好的,逻辑关系清楚,多数条文的设计适当,但也存在较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进行内容上的调整.【期刊名称】《法学论坛》【年(卷),期】2017(032)001【总页数】9页(P11-19)【关键词】民法总则;民事责任;一般性规则;内容调整【作者】杨立新【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第一次审议稿第八章规定“民事责任”,用11个条文规定了民事责任的一般性规则;第二次审议稿仍然维持11个条文的篇幅,基本内容不变,内容稍有变化。

*以下称《民法总则(草案)》或者“草案”,未加特别注明者,均指其第二次审议稿。

在专家讨论和征求意见中,意见多不一致,笔者持赞同观点,支持《民法总则(草案)》的这一做法,并在本文中论述《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一般规则的必要性,提出对其内容继续进行调整的具体意见。

(一)《民法总则(草案)》规定民事责任的前后变化立法机关开始编纂民法典后,迄今为止,《民法总则(草案)》共有五个版本:一是2015年8月28日室内稿,二是2016年4月征求意见稿,三是2016年5月27日修改稿,四是2016年6月27日第一次审议稿,五是2016年10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第二次审议稿。

室内稿没有规定“民事责任”一章,在第七章“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中,用第138-141条共4个条文规定了民事责任的规则。

征求意见稿第八章规定的仍然是“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民事责任的一般性规则规定在第135-139条。

民法总论(1-9周)

民法总论(1-9周)
已出生。即,如果其出生时尚生存,则与已出生婴儿 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如果其未能活着出生,则视 为胎儿自母体怀孕时起从未有过民事权利能力。 例:罗马法、瑞士民法典、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 “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 视为既已出生。”(《台湾民法典》第7条) 仅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资格,不能使其承担民事义务。源自四、民法的特点
民法是权利法,而非义务法 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而非公法 民法是实体法,而非程序法 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民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七、民法的渊源

宪法 民事法律 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民事规范 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法理
(一)“自然人”的法律语义 概念: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 主体资格的人。 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辨析:自然人 VS 人、公民、人民、国民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 事义务的资格。 辨析:民事权利能力 VS 民事权利 (1)资格;(2)义务;(3)法律赋予,是否可取 决于主体意志;(4)与人身可否分割,可否放弃 或转让 特征:普遍性和平等性;不可转让性 思考:自然人是否有权“卖身为奴”?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 观现象。
• 例:人的死亡引起继承;物的自然灭失引起所有权关系灭失。
行为: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分为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 为。表示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和准民事法律行为;非 表示行为是指事实行为,如从事智力创造活动。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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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功能: 1、指导功能 2、约束功能 3、补充功能
立法、守法、司法三个层面 具体可为:指导立法、确立行为规则、填补 法律漏洞、解释、降低交易费用增进效率等 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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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能否在司法裁判中直接适用民法的基 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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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直接适 用民法基本原则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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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确定

(一)是否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 一章关于民事活动基本原则的规定来 确定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不妥:1.《民法通则》具有特定历史阶段 性;2.不能完全概括民事活动、民事立法、 民事裁判的基本原则。


(二)能否借鉴国外的民法学说来确 定我国民法基本原则? (三)有学者分类:公理性原则、政 策性原则、关于法律渊源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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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
(一)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范围内的广泛的行 为自由 1。有权依法从事或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 2。有权选择行为的内容和相对人。 3。有权选择行为的方式。 4。有权选择补救方式。 (二)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 的关系 (三)确立了行政机关干预与民事主体行为自 由的合理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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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该原则的主要意义:
第一、集中体现民法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特 点,表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 第二、反映市场经济的要求,亦是构建市场经 济秩序的基础。 第三、体现现代法治精神,有助于政治文明建 设。 第四、有利于强化对财产的平等保护、促进社 会财富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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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思自治原则(PRINCIPLE OF 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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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确定民法基本原则? 1. 首先应确定民法应具有的基本价值取 向。包括:(1)平等;(2)自由;(3)秩

2018周末精讲+钟秀勇民法讲义

2018周末精讲+钟秀勇民法讲义

2018年长沙天星周末班民法总则讲义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一、民法是什么?(一)民法的内容1.民法的内容。

民法是规定各种各样“民法规范”的部门法。

换言之,民法是民法规范的总和。

民法学以民法规范的结构、功能、效力及适用等问题为研究内容。

2.民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结构完整的民法规范(完全规范)以假言命题表述,分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两部分,基本结构是“如果…那么”格式:如果存在特定的构成要件T,那么就会出现特定的法律效果R。

用逻辑符号表示:T→R。

3.民法规范调整的对象。

《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都归民法调整,民法调整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二)民法(民法规范)的适用1.概述。

民法规范通过涵摄之过程得以适用。

涵摄(Subsumtion),指将特定案件事实(生活事实)置于法律规范的要件(T)之下,以获致一定的结论(R)的一种思维过程。

换言之,即认定特定事实是否该当于民法规范的要件,而发生一定的民法效果(权利义务关系)。

2.涵摄的逻辑结构。

以涵摄(Subsumtion)为核心的民法规范适用过程,表现为演绎推理三段论,即:①民法规范(T→R)为大前提。

②特定的案件事实(S=T)为小前提。

③以一定法律效果的发生为其结论(S→R)。

涵摄的逻辑结构①大前提T→R(具备T的要件时,即适用R之法律效果)②小前提S=T(特定的案件事实S该当于T的要件)③结论S→R(特定的案件事实S,适用R之法律效果)涵摄过程更为具体的描述由于民法规范的要件(T),通常系由多数的要件特征(M)组成,因此,特定的案件事实,必须该当于所有的要件特征(要件事实),始能发生该民法规范所定的法律效果(R)。

这样,涵摄过程的演绎推理三段论便表现为如下结构:①大前提T=M1+M2+M3→R②小前提S=M1+M2+M3③结论S→R(三)透过例子看涵摄(Subsumtion)1.案件事实(生活事实)。

民法总论讲义(含民法逻辑体系结构图)

民法总论讲义(含民法逻辑体系结构图)

• (二)分类及体系
• 1、财产权、人身权与综合性权利
• 分类的依据:权利的内容和性质 •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直接内容的权利,包括物权、债 权。 • 人身权是指以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与权利人的人 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 所谓综合性权利,就是指由财产权和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 一类民事权利。如知识产权、社员权等。 • 分类的意义: • 第一,权利的内容不同; • 第二,在是否可以转让方面不同; • 第三,保护方法不同。
• • • •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 2、内容(权利和义务) 3、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 • • • •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一)变动的概念 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二)变动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 消灭的客观情况。 • 分类: 事件:状态、自然事件、社会事件 • 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其他行为
• 由上可知,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须对法律的概 念加以解释。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上最重要、 最困难的工作,所谓法律人的素养,多取决于 其解释法律及论证说理的能力。
• • • • • • • • •
民法解释本身就是指在法律规定含义不 明确、不确定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法律解 释的方法明确法律条文的含义。 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 体系解释 目的解释(目的限缩与目的扩张) 当然解释(举重明轻,举轻明重) 历史解释 合宪性解释 比较法解释
• 4、利益衡量 • 所谓利益衡量,也称为利益的考量、 利益的平衡等,实际上是对当事人之间 的利益、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 间,进行考量,以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 从而维护社会实质正义的实现。 • 利益衡量是一种重要的法学方法, 既不同于法律的解释,也不同于法律漏 洞的填补,因为,在后两种情况下,都 存在可供适用的法律条款。

民法总则教程完整版课件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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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如《法国民法典》 特别民法:就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做出特殊规定
的法律规范,如《合同法》
2、习惯法 习惯:习惯法,善良风俗 惯例:商业惯例,行业惯例 3、判例 英美法是判例法 大陆法上的判例是重要辅助 我国实施案例指导制度
六、中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 清末:1911《大清民律草案》 民初:(1929-1931)《中华民国民法》 台湾地区:《中华民国民法》 新中国:1986《民法通则》
试判断下列各例:
C、甲去商店买了一台电视。
D、甲于2014年1月1日生了一个男孩。
上述两个例句分别表述了一个生活事实,但C可以归纳为民法上的买 卖关系,即买卖
合同之债,受债权法调整;而D则可以分别适用民法两部分的法律, 其一是民法总则,其二是婚姻家庭法。首先,男孩的出生事实造成了 一个新的民事主体的诞生;其次,一个新的亲子关系也得以产生。男 孩作为新的民事主体在民法总则中有规定,但孩子尚幼小,因此母亲 对孩子有监护权,在其成年之前都可以代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至于 母子之间的亲子关系则受婚姻家庭法的调整。
法律事实与生活事实的不同在于,生活事实是多种多 样的,但法律事实是经过抽象的,只能是法定形式, 并引起相应的法律关系。三者之间的关系可表示为:
生活事实=》法律事实=》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上的法律事实有两种,一是法律行为,一是 法律事件。前述例子中E是法律行为,F是生活事实, G是法律事件。此外,不法行为也可能引起法律关系 的产生,如侵权行为即会引起侵权法律关系。因此, 广义地讲,法律行为既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不法行 为。法律行为是民法的另一重要分析模型。
二、近现代民法基本原则的演变
(一)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 《法国民法典》奠定了近代民法的基础,也形

民 法 总 论

民 法 总 论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学概述一、民法的含义民法有实质意义的民法和形式意义的民法之分,所谓实质意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或民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系统。

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民法典,是规定于一部法典内的体系化的民法基本规范。

我国是具有法典化传统的国家。

因此,制定编纂一部民法典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走向。

目前,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正在进行当中。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所谓平等的主体是指在相互关系中彼此均以社会普通成员身份出现的个人和团体。

不论其财产多寡、政治身份高低或存在其他各种差异,均具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相互之间没有服从和被服从关系。

因此,这里的平等仅指形式上的平等,即法律地位的平等、机会的平等、资格的平等。

这种社会关系就是黑格尔所讲的市民社会,它是相对于政治国家而言的。

由于人生活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民事关系在很多情况下很难和政治国家关系截然分开。

(二)所谓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的支配和流转而结成的社会关系。

财产是指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对象。

包括物质财富和非物质财富(智力成果、财产权利和劳动力),但不包括人的独立、尊严和自由。

民事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和财产流转两种类型。

所谓支配型财产关系是主体对财产的直接控制与利用关系。

是静态的财产关系。

包括物质财富的支配和非物质财富的支配。

流转型的财产关系是主体对财产进行交换和转移的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

包括商品交换关系、投资关系、劳动关系、继承关系、抚养四、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权利法。

权利不同于权力,是人们为了自身利益而受法律保障之活动空间或称行动自由。

权利有三个要素:权利的核心是利益;权利的内容是一定范围的行动自由;权利的保障是国家暴力。

民法之所以是一部权利法,主要是因为:1、民法的精髓是人权和自由,是人类的解放,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私权神圣。

法律逻辑结构案例(3篇)

法律逻辑结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预付款。

然而,在货物交付时,B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

A公司认为B公司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法律逻辑结构分析1. 事实认定(1)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有效的购销合同关系。

(2)B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

(3)A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50万元预付款。

2. 法律适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违约责任认定(1)B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构成违约。

(2)A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50万元预付款,有权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4. 损失赔偿计算(1)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应获得的利益为50万元(已支付的预付款)。

(2)根据市场行情,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导致的损失为10万元。

(3)根据A公司提供的证据,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为30万元。

综上所述,A公司因B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共计90万元。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B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A公司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共计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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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的逻辑结构
1,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的本质:
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是私法.
民法与商法、经济法的关系: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和组成部分,商法必须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则,与此同时,商法的一些规则也反映了商事活动领域的某些特许性。

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的地位得以确立。

经济法作为国家队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整的法律手段,主要由保证市场秩序多行政法规所构成,其中,反垄断法、反不当竞争法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力不得滥用原则
2,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权力义务关系,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民事主体是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权利的分类:
A、财产权和人身权。

B、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C、绝对权和相对权
民事法律事实
原因: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

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类型:事件(不可抗力、时间的经过、人的出生和死亡)
行为:
事实行为:是法律仅凭行为所产生的一定事实而直接赋予其法律后果的行为。

主要有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违法行为: 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主要有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实施的、试图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率未定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在这里的民事法律行为,作为一种最主要民事法律事实,在第6章详细论述如下:
A、概念: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
合法行为。

B、特征:
首先,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也就是表意行为;
其次,这种表意还必须能够引发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动;
最后,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C、分类: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以及多方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与武昌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
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D、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
E、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

这种法律行为成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F、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依据,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就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G、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具体包括虚假表示、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以及显失公平等。

H、民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
无效的民事行为:专指在法律上必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即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包括: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内容违法公共利益,损害公共秩序的民事行为等。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有效条件,当事人依法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即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包括:因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事实的民事行为,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内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I、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
3,自然人
概念: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取得于出生,消灭于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分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宣告失踪
概念: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一定期限,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们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成立条件:
须有失踪的事实;
须失踪达到法定期限(2年)
须有利害关系人向人们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
须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失踪宣告。

(公告期半年,判决宣告)
宣告死亡
概念: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人已经死亡的法律制度。

成立条件:
须有失踪的事实
须失踪达到法定期间,一般原因失踪和战争原因失踪要满4年,因意外事故失踪须满2年。

须有利害关系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是有顺序的。

须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程序进行死亡宣告。

(公告期1年,判决宣告)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两项制度分别保护的是谁的利益?
监护
概念: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分类: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遗嘱监护。

4、法人
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条件:
A、依法成立
B、有必要的财产
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D、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物
概念:民法上的物,是指自然人身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并且能够被人力所控制、支配的物质实体。

分类:
种类物和特定物
动产和不动产
原物和孳息
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其定着物即固定并附着于土地的物。

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原物是指能够通过使用或利用而产生新的利益的物。

孳息是原物所产生的新的经济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6、代理
概念:民法上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大力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未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权利义务的行为。

无权代理
概念:无权代理即欠缺代理权的的人所进行的代理。

包括以下三种: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又进行的代理。

表见代理
概念:表见代理是指由于本人的过失或者基于本人和无权代理人之间的特许关系,善意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因而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于本人承受的一种特许的无权代理。

代理制度中的连带责任
7、诉讼时效
概念: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依法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
A、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是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消灭,而是转化为自然债权、债务关系。

C、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

时效时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以下情形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的财务被丢失或损毁的。

铁路同发货人相互之间对事故的赔偿和退补运费的时效期间为180天。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
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因而法律规定暂时停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待阻碍事由消灭后,诉讼时效又继续进行计算。

事由主要包括:
A、权利人因不可抗力而无法行使权利
B、权利人无法克服的障碍和其他特定事由。

根据法律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只有发生或存在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内,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发生并结束与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以前的事由,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权利人进行权力的行为,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法定事由消除后,时间期间又重新开始计算。

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
A、起诉
B、请求
C、承认
中断和中止的区别如下:
首先,引起中止或中断的法定事由不同,中止的事由时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的客观事实引起,而中断是权利人行使权利引起
其次,法律效果不同,中止时暂停,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是从零开始计算。

第三,适用条件不同,中止只有发生或存在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内。

中断则可以在任何阶段。

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认为权利人未行使权利确有正当理由,可依法适当延长其诉讼时效期限。

1-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只适用延长,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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