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认真做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 大力促进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
的法律效 力、增加 电子反拍等采 购方式 、 理顺与 招标投标法 的关系和明确电子 化政府采购流程等 。 ( )对全 国电子化政 府采 购建设提 二
定 基础 。毫 r
认真做 好政府 采购执行情况检查
口 江 苏省财政厅
《 府 采 购 法 》 实 施 以来 ,为深 入 贯 政
对各市监管部门检查考评和对定点供应商
证 ,按 照 要 求 , 下 一 步 主 要 做 好 国信 办
办 公 室 印 发 了 于 开 展 互 联 网信 息 安 全 j 看 , 关 政府采购法 在有些方面的规定不够
规 范和标 准 。 议财 政部 制 定统 一 的规 建
范 和标 准 ,如 政 府采 购 核心 业务 流 程 、 功 能规 范 、技 术规 范 、数据 交换体 系标 准等, 为全 国数 据 的集 中和 资源 共享 奠
维普资讯
目中试行 , 效果 良好 ,尤其是基于格式 化 投标文件的 网上评标的应用 , 大大提高 了 评审效率 、 规范 了评审行为 ,受到纪检监 察部 门的高度评价 , 投标 供应商也称赞 有 加 。下一步根据试点项 目运行状况 ,待完 善后面向全省推广。
2 0 /0 ・ 第 81 08 2 总 期 1 1
维普资讯
按 要求进行 自查 ,抽 1 %的单位重 点检 0
查 ;四是 明确组织领 导 :由财 政 、监 察 、
审 计 部 门 共 同组 织 ;五 是 明确 结 果 公 布 :
的人 员 力量 , 调 相 关业 务骨 干 , 抽 组织 采
政 厅联 合监察 、审计部 门一起 组织 。实 施 方案 三家共 同发文 ,检 查结 果以三 家 名义通报 ,发现 问题按 照各 自职能进 行 处 理 。检 查力度 大 ,单 位非 常重视 ;对 监 管部 门 的检 查 考评 ,按地 域分 苏南 、 苏北 、苏 中三组 ,组长 由省厅 担任 ,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9•【字号】津政发[2007]109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预算、决算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10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预算单位,是指纳入市和区县两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报关系,预算单位分为主管部门(或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预算单位(以下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市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购人委托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数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委托经财政部或市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甲级或乙级)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采购项目检查实施方案
采购项目检查实施方案一、前言采购项目检查是保障采购活动合规、高效进行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采购项目检查工作,提高检查效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的本实施方案的目的在于明确采购项目检查的具体内容、流程和要求,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效果。
三、实施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采购项目的检查工作。
四、实施内容1. 检查对象对采购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包括需求确认、招投标、合同签订、履约管理等。
2. 检查重点着重检查采购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和风险点,包括但不限于潜在利益冲突、不当竞争、信息泄露等。
3. 检查方式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查、询问核实等方式,确保检查全面、深入。
4. 检查程序按照《采购项目检查工作程序》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检查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五、实施要求1. 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检查工作的合规性和严肃性。
2. 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整理和归档检查材料,确保检查结果的可追溯性和可核查性。
3. 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确保检查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4. 检查结果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确保问题的及时整改和处理。
六、实施效果评估对采购项目检查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包括检查工作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评价,为今后的采购项目检查工作提供经验和借鉴。
七、总结本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助于规范和提高采购项目检查工作的效果,确保公司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效率性。
同时,也为今后的检查工作提供了可操作的指导和借鉴。
以上即是本文档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对公司的采购项目检查工作有所帮助。
2024财政系统内部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024财政系统内部监督检查实施方案2024年财政系统内部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包括:
一、建立健全财政内部监督机制,明确监督检查职责,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监督,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建立资金监督检查机制,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合规、安全。
三、加大对财政预算执行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督机制,加强对各级财政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监察和检查,确保预算执行合规。
四、强化财政支出监督,建立支出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监督检查,防范和纠正财政支出中的违规行为。
五、加强对财政收入管理的监督,建立收入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财政收入的监督检查,确保财政收入合法合规。
六、加强对政府性基金管理的监督,建立基金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性基金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使用规范。
七、加强对政府采购管理的监督,建立采购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八、提高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内部监督检查队伍建设,培养专业化、精干的监督检查人才,提高监督检查工作水平和效果。
第 1 页共 1 页。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4.12•【字号】津财规〔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8〕6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210号),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4月12日天津市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开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21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执行政务信息处理的计算机、软件和外围设备等货物和服务。
我市各级政务部门采购政务信息系统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由各相关政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人)负责统一规划和具体实施,市、区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
第四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预算审批时核准的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政务信息系统采购需求(以下简称采购需求)并组织采购。
采购需求应当科学合理、明确细化,包括项目名称、采购人、预算金额、经费渠道、运行维护要求、数据共享要求、安全审查和保密要求、等级保护要求、分级保护要求、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和履约验收方案等内容。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5.05•【字号】•【施行日期】2024.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任务分解表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5月5日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汇聚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聚焦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工作和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以更好服务经营主体为导向,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全力推动各类经营主体竞相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行政审批集成便利行动1.提升准入退出规范化水平。
深化经营范围标准化登记改革,试点开展经营范围一般事项自主公示。
全面推行电子证照应用,实现移动端查询档案。
推动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置“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专区。
推行“代位注销”制度,优化企业注销签署流程,推进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改革。
2.提升公共服务集成化能力。
探索建立市政基础设施协同服务机制,逐步实现联合踏勘、联合施工。
试点推广重大项目接电“四同步”服务模式,大幅压减接电时间。
优化供水接入,具备施工条件后6个自然日内完成供水接入工程施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0〕8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执法总队、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委组织制定《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试行)》。
经2020年9月3日第11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9月17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含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和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监督抽查分为由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市市场监管委)组织的市级监督抽查和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各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的区级监督抽查。
第四条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市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市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市监督抽查信息。
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区级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0.12.24
•【字号】津财规〔2020〕2号
•【施行日期】2020.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津财规〔2020〕2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我市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4日
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认真做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
现场检查
按照检查方案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收集相关证据资料。
整改落实
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或个人提出整改意见,并 督促其落实整改措施。
检查工作的注意事项
遵守法律法规
在检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要求,确保检查工作的合法 性和公正性。
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
在检查过程中应尊重供应商的合法权 益,避免对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促进廉政建设
政府采购涉及大量资金和资源,容易滋生腐败现象。通过专项检查, 可以加强监督和制约,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廉政建设。
提高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政府采购是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体现。通过专项检查,可以加强政府 采购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02 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 查工作概述
检查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范围
涉及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包括采购 计划的制定、供应商的选取、采购合 同的签订、采购过程的监督以及采购 结果的评估等。
重点
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是否符 合法律法规、是否达到预期的采购目 标等。
检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方法
采用实地调查、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多种方式进行。
程序
制定检查方案、发出检查通知、实施检查、汇总检查结果、反馈检查结果等。
02
明确职责分工
03
建立沟通机制
专项检查小组内部应明确各成员 的职责分工,确保检查工作有序 进行。
加强专项检查小组内部以及与相 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信息畅 通。
检查工作的具体步骤
制定检查方案
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 定具体的检查方案。
问题认定
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认定,确定是否 存在违规行为。
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自检自查报告
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自检自查报告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自检自查报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院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先后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医院采购制度,推行政府采购,积极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药品、医用耗材等专用物资部门集中采购,加强院内分散采购的管理和监督,不断拓展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努力规范采购行为,防止和预防腐败行为发生,实现依法采购、阳光采购。
根据《福建省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要求,现将我院开展政府采购执行工作自查自纠情况作简要汇报。
一、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依法采购为加强医院管理,促进医院反腐倡廉建设,我院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招投标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文件,并根据具体情况和上级新的精神对文件及时进行了更新和修订。
主要规章如下:1、各项货物、服务、工程类的采购制度有《医院院内招标试行办法》、《加强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医院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制度》等。
2、药品采购制度有《关于加强药品采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制度》、《协和医院新药引进管理办法》等。
3、关于设备、医用耗材及试剂采购等制度有《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设备采购的规定》、《关于医用耗材、检验试剂备案采购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医疗器械耗材特殊采购的,规定》等。
这些文件参与的职能部门多,涉及的采购范围广,既有关于政府采购的规定,也有院内公开招标采购制度,初步建立起了规范医院采购工作的基本制度框架。
各采购科室依据要求,按照政府采购的目录范围和有关金额限定的规定,依据不同情况分别选择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委托代理机构公开招标、院内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采购,做到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均选择政府采购方式,依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符合定点采购、协议采购的均按规定执行;凡没有达到政府采购金额起点或在政府采购范围外低于20万元的,执行院内采购有关规定,小额零星采购则由采购科室依据规定直接采购。
天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8.22•【字号】津财采[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天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采〔2012〕24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保密义务问题。
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依法组成。
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可能获知评审委员会名单的人员,均对名单负有保密责任。
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进入评审现场的人员应符合《关于加强我市政府采购当事人在评审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09〕25号,以下简称《评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要求。
二、关于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监督问题。
我市实行政府采购监督员制度,财政部门可以选派监督员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现场监督。
政府采购监督员应当对评审全过程实施监督,并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05〕6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监督报告>的通知》(津财采〔2007〕20号)和《评审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根据《通知》规定,采购人也可以委派本单位不超过2名纪检监察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实施对本单位人员的采购行为监督,但该人员应遵守评审现场纪律,不得干预和影响正常的评审活动。
有关评审现场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应按照《评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评审专家抽取问题。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从财政部门管理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津财采〔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加强我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08〕18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近期,我市政府采购合同执行暴露出需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问题。
一是个别供应商存在中标或成交后所提供的货物与承诺不一致,以次充好、降低标准问题。
二是个别预算单位或未严格依法签订采购合同、擅自变更采购内容,或签订与招标文件不符的采购合同,或默认供应商提供与招标文件不符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内容的情况。
上述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利益,影响政府采购的声誉,也给政府采购领域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
因此,为加强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合同执行验收工作。
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治理,单靠源头上的事前监督和招投标过程的事中监督是不够的,必须要强化和完善事后监督机制,加强合同履约和合同验收工作。
因此,各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工作。
对于不认真组织合同验收工作的、以及不配合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验收工作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预算单位要严格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合同,并依法进行合同验收。
验收工作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也可以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
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的,其验收报告由单位负责验收人员填写并送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其验收报告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填写。
但对以下项目的验收工作须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1.供应商有质疑并提出要参与验收工作的;2.采购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对于8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者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还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3.财政部门认为必须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工作的项目。
天津市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天津市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财政监督职能,有效的抑制腐败行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律以及《天津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财政局受市政府的委托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预算拨款单位、财政投资项目以及属于政府财政性支出单位和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
包括制定政府采购政策、组织、协调、实施和管理政府采购行为。
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为完成本单位职能或开展日常活动及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经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预算外资金或其他自有资金,采取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购置商品或接受服务等,均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指导思想1、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府采购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和人为干扰,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强化财政预算约束,减少采购环节,其搞资金使用效益。
2、用经济手段间接地协调、引导企业发展,调节经济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生活领域,反映公共财政支出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
3、降低采购成本,规范采购人员行为,建立财政、审计、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等全方位参与监督的机制,从源头上有效的抑制公共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腐败现象。
4、在性能、价格、服务等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购买本地企业的产品,尤其是名牌产品,从整体上提高本地国有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第二章政府采购内容、形式与经费管理第五条各类办公设施(设备)和办公用品、大型科研设备(器材)、交通、通讯及政府所需的其他劳务等均列入政府采购内容:1、车辆管理:包括购置和更新旅行轿、吉普车、小型轿车,大、中型客车、货车、特种车辆,以及维修加油保险等。
2、房屋修缮:包括房屋装饰、维修、材料购置等。
3、大宗办公用品购置:包括笔墨、纸张、办公家俱、电器设备等。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31•【字号】•【施行日期】2024.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一、基本情况2023年,市市场监管委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部署,主动进位、争当主角,全面实施市场监管“五大工程”,以市场监管之为持续推动高质量发展,为经济社会建设添秤添彩。
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委严格按照年度工作要点组织开展各项监管执法工作。
市市场监管委权责清单共分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反垄断监督管理、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宏观质量管理、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量管理、标准化管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其他等13类职权,职权事项共计549项,其中行政许可22项,行政处罚440项,行政强制23项,行政征收2项,行政检查28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奖励2项,行政裁决1项,其他类别30项。
全系统本年度办结各类行政处罚案件2.4万件,罚没款1.37亿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15件。
二、主要工作措施及成效(一)提质增效,政务服务质量持续提升1.全市新增经营主体30.4万户,经营主体总量达到177.8万户,同比增长7.9%。
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若干措施》,通过“政策技术”服务个体工商户发展,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年报制度,构建个体工商户政策咨询和合法权益保护机制。
2.“一网通办”能力显著提升,政务服务网办率超过80%,电子证照服务种类上升到148类,电子印章发放64.6万枚。
在市级共享交换平台新增数据强制订阅和扫码签收功能,归集“证照分离”数据364万余条,获取企业登记信息的部门从2022年的20个增加到35个,实现市级机关政务数据汇聚共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局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局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6.24•【字号】津人社局发〔2017〕69号•【施行日期】2017.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局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9号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10日第20次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6月24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专局相关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第二章采购方式第三条凡机关采购使用的货物、服务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均实行政府采购,不得采用任何形式和方式代替政府采购。
第四条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定点采购、单一来源等,机关办公用品、印刷、汽车维修、汽车租赁等实行定点采购,其余货物、服务、工程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执行。
第五条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以每年度市财政局公布的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为准。
第三章采购程序第六条编制计划。
由采购处室(单位)提出购买计划,按照《市人力社保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第十条“支出审批权限”的规定审批后,由局财务处向市财政局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无计划不采购。
报送工程项目采购计划需提供专业工程预算机构编制的工程量造价单。
第七条委托采购。
计划报批后,局财务处通过市财政局批准的政府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2〕2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2〕2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我们修改制定了《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3月24日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专家的选聘与解聘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第四章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第五章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责第六章财政部门的职责第七章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天津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统一选聘并进行动态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市财政局负责建设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依托天津市政府采购网(网址:)建设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系统(以下简称抽取系统)。
采购监督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采购监督专项检查实施方案1. 背景介绍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管,遏制不正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推进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本文制定了《采购监督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2. 管理目的本文旨在确保政府采购活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机制的要求进行,防止行为不当、程序不规范、内容不合理的情况发生。
通过采取有力的监管措施,加强对采购活动及其过程的监督,增强对采购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能力,提高政府采购的规范化、科学化、可持续发展。
3. 检查目标本方案针对政府采购活动参与主体、采购环节、采购内容等方面,重点监督以下内容:3.1 参与主体•采购人是否依法设立、是否具备采购实施的合法资质;•招标代理机构是否经过资格审查并依法受理采购人委托等情况。
3.2 采购环节•采购项目是否依法纳入采购计划;•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招标公告是否发布到指定网站上,并是否公示满足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名单;•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投标要求进行评标,评审细则是否公开、是否符合规定等情况。
3.3 采购内容•采购标的是否符合实际需求;•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支付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贪污受贿等行为。
4. 检查程序4.1 检查计划•设计检查计划;•建立检查方案;•制定检查标准;•制定检查设备清单;•制定检查人员的风险认识、动作计划、行动方案等。
4.2 检查准备•预先分析所涵盖采购项目,制定详细检查方法,并考虑可能的风险;•对监管部门、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和供应商进行调查,获取所需信息,建立检查档案;•检查设备申请和准备。
4.3 检查实施•展开现场检查,按照检查标准、方法和设备进行具体的检查工作;•采取样本检查、重点检查、场所检查等多种检查方法,全面深入检查采购过程中的各类活动;•确认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4.4 检查报告•检查人员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形成检查报告;•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种类、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分类统计,并在报告中具体说明;•将检查报告发给有关采购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以期及时纠正采购过程中暴露的问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报送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试点工作总结情况的函-津财综〔2020〕2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报送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试点工作总结情况的函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报送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试点工作总结情况的函津财综〔2020〕2号财政部综合司:按照贵司《关于请报送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试点工作总结情况的函》(财综便〔2019〕158号)有关要求,对我市2018-2019年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试点工作进行了认真总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管理制度(一)健全管理制度,夯实工作基础。
早在2015年,天津市就已制定出台《天津市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津财预〔2015〕98号),奠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制度基础。
在主体分工方面,由购买主体实行全程监督,做好日常跟踪记录、数据收集和档案管理等工作,由财政部门做好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提升绩效评价结果公允性和准确性。
在绩效指标方面,设立共性和个性两大类评价指标,其中共性指标包括机构制度建设、服务满意度、服务质量、成本效益分析四类,个性评价指标结合项目设定,主要评价服务质量。
上述指标中,服务满意度、服务数量和质量的分数权重均为40%,符合中央文件相关要求。
(二)建立联审机制,加强绩效管理。
2019年,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天津市财政局建立了由各业务处室参加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审会议制度,主要审议普适性目录调整事项、购买服务采购指导性价格、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编制、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以及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项,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工作有效落实。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6.10•【字号】津财采[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14〕21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统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和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现就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包括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询价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告、更正公告、中标(或成交)公告、废标(或终止谈判、询价)公告8类。
单一来源采购公告适用于单一品牌采购,单一供应商采购的不发布采购信息公告。
二、“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为天津市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指定媒体。
政府采购信息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三、自2014年7月1日起,我市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格式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格式文本》(附件1)的规定执行。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信息公告格式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进口机电产品进行国际招标的,信息公告格式按照国际招标的管理规定执行。
四、《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项目文书格式(一)>的通知》(津财采〔2006〕8号)同时废止。
附件: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格式文本2014年6月10日附件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格式文本编号01:公开招标公告格式(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招标公告受(采购人名称)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将以公开招标方式,对(采购项目名称)实施政府采购。
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1.项目名称:2.项目编号:二、项目内容(项目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预算、主要标的、简要技术要求等,并注明是否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自查整改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自查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开展工程建立政府选购领域突出问题自查整改工作实施方案依据市委政府《关于开展工程建立政府选购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工作部署,根据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治理局《工程建立政府选购突出问题自查整改实施方案》和市专治办《关于开展工程建立政府选购领域突出问题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为扎实有效开展此次自查整改工作,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自查主体中心综合科、建立工程交易科、政府选购交易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效劳科二、自查范围1、中心作为工程建立政府选购工程实施主体,对工程建立政府选购工程实施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并承受市专治办的监视检查;2、对进入中心交易的工程建立政府选购工程交易效劳开展自查自纠,并承受区公管局的重点检查;3、对全区统一的交易平台建立、运行、治理和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状况开展自查自纠,并承受区公管局的重点检查。
三、自查内容主要包括招标选购、行业治理、交易效劳、政策文件、交易平台建立、运行、治理执行状况等方面。
(一)工程建立政府选购工程实施行为自查。
1、限额以上工程自查。
仔细梳理xxxx年至xxxx年中心组织开展的工程建立政府选购工程相关信息,根据规定的限额标准,填写上报限额以上工程建立政府选购自查自纠状况报告及汇总表(详见附件x、x),对工程实施各环节进展自查。
2审批立项环节。
重点自查工程建立工程是否存在超越权限、审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工程等违规审批问题;是否存在变更建立地点、增加建立内容、扩大建立规模等擅自调整投资规划问题;是否存在未批先建等问题。
3招标投标环节。
重点自查工程建立和政府选购工程是否存在明招暗定、应招未招、躲避招标、虚假招标;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技术参数、违法设置高额保证金、串通投标人、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通过行贿等违法手段承揽招标代理业务,通过量身定制招标文件、泄露潜在投标人信息和串通评标专家等方式违法操纵招投标活动;相关企业违法出借资质、投标人借用资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业主评委及评审专家违规打分、操控评标结果;工程单位人为定标、非法定事由随便废标等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库[2008]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检查的任务与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检查,摸清和掌握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的问题,查找法律制度、管理体制、监督机制、操作执行等方面存在的缺失和薄弱环节,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堵塞漏洞,提高依法采购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廉政建设,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奠定基础。
二、检查对象及范围
此次检查的对象和范围是:各级预算单位、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2006年和2007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必要时,可延伸检查至有关社会代理机构和相关供应商,以及追溯以前年度。
三、组织与实施
专项检查工作分别由市、区县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市级单位的检查组织工作。
区县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区县级单位的检查组织工作。
为加强对全市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保证工作有序进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和市审计局联合成立市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组长由市财政局局长杨福刚担任,副组长由市财政局副巡视员王世弟、市监察局副局长门俊清和市审计局副局长项文卫担任,成员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市监察局和市审计局有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
市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主任由市财政局副巡视员王世弟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合署办公。
专项检查工作期间,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组成若干督导组对重点区县、重点市级预算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的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督导。
各区县、各市级预算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和领导本区县、本系统的专项检查工作。
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专项检查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汇总和撰写本区县、本系统专项检查工作情况和总结报告。
四、工作安排
专项检查工作采取自查自纠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从5月25日开始,到9月底结束。
具体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提高和总结验收四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25日至6月25日)。
各级预算单位、集中采购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增强开展自查自纠的主动性。
各单位要依照现行法规制度对
本单位2006年和2007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主要内容包括:
1.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依法实施采购的情况,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行为;
2.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不编漏编情况;
3.采购方式选择和执行情况,有无存在违规行为;
4.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执行情况,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都执行了集中采购;
5.采购组织程序、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环节的执行情况,是否执行了制度规定,有无违规行为;
6.工程项目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有无规避招标等违规行为;
7.上级专项资金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是否都执行了政府采购制度;
8.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了制度规定;
9.受理质疑案件的答复处理情况;
10.集中采购机构财务开支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现象;
11.政府采购项目确认、及合同签订、履约情况;
12.其他情况。
在自查自纠阶段,各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
下同)应当在做好自身查纠的同时,积极组织开展对所属单位的重点抽查工作,抽查比例应当不低于所属单位总数的40%。
自查自纠阶段工作结束后,各级预算单位、集中采购机构要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归纳整理,查找问题根源,写出自查自纠报告,并填写《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自查自纠表》(电子版,表式附后)。
自查自纠表格光盘由市财政局统一发放。
预算单位填写表(一)、表(二)和表(七);集中采购机构填写表(三)、表(四)和表(七)。
各区县财政部门、各市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要将本区县、本系统预算单位填报的相关表格进行审核汇总,并撰写本区县、本系统“自查自纠工作报告”,于7月5 日前将汇总数据和“自查自纠工作报告”(包括纸质和电子版,下同)一并报市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级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填写的自查自纠表格和“自查自纠工作报告”于6月30日前报市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重点检查阶段(7月6日至8月10日)。
各级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结合自查自纠检查阶段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对预算单位的重点检查比例应不低于预算单位总数的20%,集中采购机构应全部纳入重点检查范围。
对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市教委教学仪器设备供应中心的重点检查将结合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重点检查工作组应根据检查情况写出“重点检查工作报告”,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
建议或依法下达处理意见。
“重点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处理建议和依据,对违规问题需要依法下达行政处罚意见的,应明确法律依据条款,并有被查单位签字意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各区县财政部门要于8月15日前将重点检查工作汇总情况(包括纸质和电子版)报告市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整改提高阶段(8月11日至8月31日)。
各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要结合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阶段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制定整改方案。
整改落实情况要以“整改工作报告”(包括纸质和电子版)形式于8月31日前报同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整改措施不力、落实结果不好、工作走过场的,市、区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应责成其重新进行自查整改。
(四)总结验收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整改提高阶段工作完成后,各区县、各市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专项检查领导机构要组织好本地区、本系统的总结验收工作。
总结分析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提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深化我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建议和措施,并形成“政府采购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包括纸质和电子版),于9月30 前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专项检查组织机构落实和工作部署情况,各阶段工作的开展情况,自查自纠和重点检
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处理意见以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对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健全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规范操作执行、推进依法采购、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建议。
在此阶段,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视情况组织开展对部分重点区县和预算单位、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复验抽查工作。
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全面总结和分析我市专项检查工作情况基础上,撰写“天津市政府采购专项检查工作报告”,报经市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和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委员会。
五、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各区县、各部门专项检查领导机构要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思想,按照上级和我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开展好专项检查工作,切实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各项规定。
要结合本区县、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对所属预算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的检查督导工作,对检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反馈,并及时予以解决。
(二)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专项检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任务重,各区县、各部门一定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精心组织和安排好各阶段的工作,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
各级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工作
中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形成整体合力,确保专项检查工作不走过场,达到预期目的。
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依法行政,公正严格。
各级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工作中,要做到依法检查,准确运用法律和政策,严格履行查办程序,排除干扰,秉公办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四)统计汇总,定期报告。
做好信息统计汇总和定期报告工作。
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自查自纠电子报表的填报工作,及时对所属单位填报的电子报表进行审核汇总,确保填报的信息资料真实准确。
同时,在每一个工作阶段完成后,要认真分析总结工作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并按照统一要求将工作报告逐级上报专项检查领导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