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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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库[2008]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检查的任务与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检查,摸清和掌握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的问题,查找法律制度、管理体制、监督机制、操作执行等方面存在的缺失和薄弱环节,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堵塞漏洞,提高依法采购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廉政建设,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奠定基础。
二、检查对象及范围
此次检查的对象和范围是:各级预算单位、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2006年和2007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必要时,可延伸检查至有关社会代理机构和相关供应商,以及追溯以前年度。
三、组织与实施
专项检查工作分别由市、区县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市级单位的检查组织工作。区县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区县级单位的检查组织工作。
为加强对全市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保证工作有序进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和市审计局联合成立市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组长由市财政局局长杨福刚担任,副组长由市财政局副巡视员王世弟、市监察局副局长门俊清和市审计局副局长项文卫担任,成员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市监察局和市审计局有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市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主任由市财政局副巡视员王世弟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合署办公。专项检查工作期间,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组成若干督导组对重点区县、重点市级预算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的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督导。
各区县、各市级预算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和领导本区县、本系统的专项检查工作。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专项检查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汇总和撰写本区县、本系统专项检查工作情况和总结报告。
四、工作安排
专项检查工作采取自查自纠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从5月25日开始,到9月底结束。具体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提高和总结验收四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25日至6月25日)。各级预算单位、集中采购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增强开展自查自纠的主动性。各单位要依照现行法规制度对
本单位2006年和2007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主要内容包括:
1.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依法实施采购的情况,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行为;
2.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不编漏编情况;
3.采购方式选择和执行情况,有无存在违规行为;
4.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执行情况,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都执行了集中采购;
5.采购组织程序、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环节的执行情况,是否执行了制度规定,有无违规行为;
6.工程项目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有无规避招标等违规行为;
7.上级专项资金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是否都执行了政府采购制度;
8.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了制度规定;
9.受理质疑案件的答复处理情况;
10.集中采购机构财务开支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现象;
11.政府采购项目确认、及合同签订、履约情况;
12.其他情况。
在自查自纠阶段,各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
下同)应当在做好自身查纠的同时,积极组织开展对所属单位的重点抽查工作,抽查比例应当不低于所属单位总数的40%。自查自纠阶段工作结束后,各级预算单位、集中采购机构要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归纳整理,查找问题根源,写出自查自纠报告,并填写《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自查自纠表》(电子版,表式附后)。自查自纠表格光盘由市财政局统一发放。预算单位填写表(一)、表(二)和表(七);集中采购机构填写表(三)、表(四)和表(七)。各区县财政部门、各市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要将本区县、本系统预算单位填报的相关表格进行审核汇总,并撰写本区县、本系统“自查自纠工作报告”,于7月5 日前将汇总数据和“自查自纠工作报告”(包括纸质和电子版,下同)一并报市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填写的自查自纠表格和“自查自纠工作报告”于6月30日前报市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重点检查阶段(7月6日至8月10日)。各级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结合自查自纠检查阶段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对预算单位的重点检查比例应不低于预算单位总数的20%,集中采购机构应全部纳入重点检查范围。对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市教委教学仪器设备供应中心的重点检查将结合年度考核一并进行。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重点检查工作组应根据检查情况写出“重点检查工作报告”,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
建议或依法下达处理意见。“重点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处理建议和依据,对违规问题需要依法下达行政处罚意见的,应明确法律依据条款,并有被查单位签字意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程序办理。各区县财政部门要于8月15日前将重点检查工作汇总情况(包括纸质和电子版)报告市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整改提高阶段(8月11日至8月31日)。各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要结合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阶段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整改落实情况要以“整改工作报告”(包括纸质和电子版)形式于8月31日前报同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整改措施不力、落实结果不好、工作走过场的,市、区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应责成其重新进行自查整改。
(四)总结验收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整改提高阶段工作完成后,各区县、各市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专项检查领导机构要组织好本地区、本系统的总结验收工作。总结分析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提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深化我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建议和措施,并形成“政府采购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包括纸质和电子版),于9月30 前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专项检查组织机构落实和工作部署情况,各阶段工作的开展情况,自查自纠和重点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