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厦门加班的加班费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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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厦门加班的加班费计算标准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一、《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国家规定的加班费计算方法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
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
基数。
算定方法
加班工资的基数又该如何确定?人社部的这位负责同志介绍说,
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
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在具体折算时,劳动者还需要了
解相应的规则。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
息日的工资。目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
20.83天和166.6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
×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
×200%×加班天数。
加班费计算基数是指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费的工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
资报酬……。该条法律规定表明: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正
常工作时间工资”。那么所谓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什么呢?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55条的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
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因此,加班费的计
算基数,原则上可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但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否就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作出约定,如果未作约定,也未约定工资标准,应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呢?
各地对此有不同的操作方式,在上海,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
办法》第9条的规定,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劳动合同有约定,按
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确定。如果双方无约定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所在岗位正常出
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确定加班费计算
基数应首先遵循“约定优先”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对加班费计算基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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