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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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本文是关于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

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合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七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发现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对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

第八条禁止下列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三)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五)占用、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六)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七)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施设备;(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9•【字号】嘉政发[2006]71号•【施行日期】2006.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发〔2006〕71号二○○六年九月九日)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嘉兴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障住宅房屋的正常、安全使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住宅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不包括自建农房)进行装饰装修处理的工程建设行为。

居民对住宅内部进行粉刷、油漆、粘贴墙纸(布)、瓷砖、面砖、安装照明设施等简易装饰装修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在本市市区(街道管辖)范围内进行住宅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对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属地住宅装饰装修监督管理的实施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环保、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单位、社区组织等有关单位应当协助住宅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做好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显著标注出所售的商品房的承重墙、防水层、各种管道等建筑设施和结构;售房同时向购房业主说明建筑物使用安全规定;在《业主临时公约》中应当载明房屋装饰装修注意事项和建筑使用安全规定。

房屋的管理制度

房屋的管理制度

房屋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管理,保障住户利益,保持房屋秩序,制定本房屋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房屋管理制度适用于该小区/楼盘/社区内的住户。

凡进入该小区/楼盘/社区的人员和车辆,都应当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宗旨是“文明管理、和谐生活、安全居住、互助互利”。

第四条凡住户对本管理制度使用有异议,应提出书面理由,小区/楼盘/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对此有权进行审核、修改。

第二章物业管理第五条物业公司为住户提供物业服务,保障住户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六条物业公司负责小区/楼盘/社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及时处理住户的投诉和建议。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定期组织住户进行安全教育,加强住户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八条住户应当自觉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私自改动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滋扰邻居的正常生活。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当做好住户的信访工作,及时处理住户的诉求和建议。

第十条住户在维权过程中,可以向小区/楼盘/社区居委会投诉,居委会有权介入和协调。

第三章生活环境第十一条住户应当爱护公共环境,保持小区/楼盘/社区内的整洁卫生。

第十二条住户应当按照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垃圾分类投放,不得将垃圾乱扔、乱倒。

第十三条住户应当合理使用自来水和电力资源,不得浪费资源。

第十四条住户应当自觉遵守环保规定,不得在小区/楼盘/社区内进行燃放烟花爆竹等影响环境的行为。

第十五条住户可以参与小区/楼盘/社区内的环境卫生整治活动,积极参与社区建设。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住户应当加强家庭防火意识,做好家庭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七条住户应当遵守小区/楼盘/社区内的消防安全制度,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乱堆杂物。

第十八条住户应当遵守小区/楼盘/社区内的交通规则,不得在小区/楼盘/社区内随意驾驶电动车和摩托车,不得在小区/楼盘/社区内停放车辆。

第十九条住户应当加强邻里关系,相互帮助,构建和谐社区。

第二十条住户应当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得在小区/楼盘/社区内进行物品交易,不得在小区/楼盘/社区内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30•【文号】国土资规〔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相关司局和单位:2016年是巩固拓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成果,抓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的关键年,要力争年底前所有市县颁发新证、停发旧证。

为实现这个目标,切实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进一步明确操作依据,部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印发,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机构建设,为实施统一登记提供组织保障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地实施需要运转有效的机构作保障。

机构建设到位、人员划转到位、职责履行到位是机构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和《规范》开展工作的先决条件。

为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地要尽快落实职责机构整合文件的要求,迅速将文件确定的事项落实到位,切实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建设,明确组织架构和领导班子,确保原来从事各类登记的业务骨干划转到位、落实到岗。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法定职责,要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责的完整性,不得违法违规随意割裂、拆分,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的审核职责游离于整个登记程序之外,或分割到不同部门办理。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过程中,既要做好不动产登记与相关行业监管、交易管理等工作的有效衔接,确保平稳有序,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和履行法定职责,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合理审慎开展登记审核,保证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真实准确。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二)共有绿化的维护;(三)共有区域的保洁;(四)共有区域的秩序维护;(五)车辆的停放管理;(六)物业使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七)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用的账务管理;(八)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九)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服务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二)及时向业主、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三)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四)配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的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决定续聘且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为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业主大会没有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

在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对方。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和保存下列档案和资料:(一)小区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二)小区监控系统、电梯、水泵、电子防盗门等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及其运行、维修、养护记录;(三)水箱清洗记录及水箱检测报告;(四)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资料;(五)业主清册;(六)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建设单位与相关公用事业单位签订的供水、供电、垃圾清运、电信覆盖等书面协议;(七)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重要资料。

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沪建研[2005]30号

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沪建研[2005]30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上海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沪建研[2005]30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以下简称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施工和管理。

建筑过程中的零星拆除和市容环境管理中违章建筑的拆除工程除外。

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拆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承担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市政、水务、港口、市容环卫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本规定实施。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施工前期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拆除施工开始前十五日将下列资料报送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有爆破工程直接到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第六条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七条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十日到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报监手续。

第八条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并确定安全作业环境及实施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书面交底,提供以下资料:(一)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和资料。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1.07•【字号】川建发[2008]8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8]84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建设厅二OO八年十一月七日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使用,对其主体结构进行安全鉴定、检测、技术评估及其修复、加固、拆除治理行为。

DGJ08-70-2019《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共26页

DGJ08-70-2019《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共26页

DGJ08-70-2019《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共26页DGJ08-70-2019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施行时间2013-08-01DGJ08-70-2019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强制性条文3.0.4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9、机械拆除、爆破拆除或破碎构件、翻渣、建筑垃圾清运时,必须采用洒水或喷淋措施,控制粉尘飞扬;3.0.15 当遇到风力大于5级、大雾、雨雪等恶劣天气时,施工企业必须停止室外拆除和清除作业。

6.0.2 人工拆除作业必须按建造施工工序的逆顺序自上而下、逐层、逐个构件、杆件进行;屋檐、外楼梯、挑阳台、雨蓬、广告牌和铸铁落水管道等在拆除工程施工中容易失稳的外挑构件必须先行拆除;栏杆、楼梯、楼板等构件拆除必须与结构整体拆除同步进行,严禁先行拆除;承重的墙、梁、柱,必须在其所承载的全部构件拆除后再进行拆除;严禁垂直交叉作业。

6.0.5 作业人员必须站在脚手架、脚手板或其它稳固的结构或部位上操作,严禁站在墙体、挑梁等不稳固、危险的构件上作业。

6.0.12 墙体必须自上而下粉碎性拆除,禁止采用开墙槽、砍凿墙脚人力推倒或拉倒墙体的方法拆除墙体。

7.0.5 施工企业必须根据建、构筑物的高度选择拆除机械,严禁超越机械有效作业高度进行作业。

7.0.10 拆除机械严禁在无保护措施的地下管线的地面上作业,施工企业严禁在距地下管线两侧1m范围内使用机械开挖。

7.0.15 在机械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人工拆除配合时,严禁人、机上下交叉作业,并符合人工拆除工程施工的规定。

8.0.14 对于盲炮处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 拆除爆破实施后,爆破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仔细检查,发现盲炮必须划定警戒区域,并及时处理;2 盲炮处理必须指派经验丰富的爆破员实施;3 盲炮处理后,爆破员必须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后及时销毁;4 爆破作业人员必须跟踪爆破体的二次破碎及渣土清理作业的全过程,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盲炮及残留的爆破器材。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06•【字号】通政办字〔2019〕115号•【施行日期】2019.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字〔2019〕115号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整治工作,市政府决定利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对中心城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集中整治。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特制定此方案。

一、充分认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治理工作的必要性和艰巨性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扰乱城市规划秩序,影响城市建设品位,是城市建设“顽疾”之一。

近几年我市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虽几经治理,但仍屡禁不止且总量依然很大,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秩序和社会安定团结,必须下大力气加以整治。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成因复杂、利益矛盾多,治理任务十分艰巨,应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原则,依法、有序推进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治理工作。

二、工作原则(一)坚决遏制增量,逐步消化存量。

采取强有力措施,严防、严控新增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明确存量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治理进度,按计划逐步治理。

(二)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治理程序。

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治理工作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惩、执法必严。

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明确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认定标准,规范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分类查处程序。

(三)坚持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所有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一经查实,必须严肃查处,不开后门、不留死角,确保公平、公正。

既要杜绝不法得利,也要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3.13•【文号】建办督函[2017]169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督函[2017]16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建设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治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根据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我部决定开展为期1年的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

现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7年3月13日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我部决定2017年在全国开展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以下简称施工扬尘治理),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施工扬尘治理,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解决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建筑物拆除工地施工扬尘突出问题,提高建筑施工标准化水平;建立施工扬尘治理长效机制,提高城市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施工扬尘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

二、主要工作各级城市管理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根据职责分工,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做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一)监督建筑工程各方主体主要责任落实情况。

1.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

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应当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

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制度

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制度

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制度1. 前言为了确保房屋建筑的安全,保障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房屋建筑的安全管理工作。

3. 上级主管部门和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对房屋建筑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 房屋建筑安全责任人和职责4.1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法定申报人或委托代理人。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房屋建筑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施工安全。

4.2 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是承担施工、安全和质量等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施工任务,并承担施工质量、安全与工期保障的单位。

总承包单位应当落实房屋建筑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负责管理分包单位的施工安全。

4.3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对工程安全质量保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企业或个人。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房屋建筑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培训和安全监理工作,保障施工安全。

4.4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是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化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执行房屋建筑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

4.5 分包单位分包单位是承担总承包单位委托分包的建筑施工的单位。

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应当划分明确,责权明确,落实施工安全措施。

4.6 员工员工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中参与生产、施工、监管等活动的人员。

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认真阅读和理解安全规定及安全标志,注意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4.7 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是指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等组织。

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行使管理职责,指导和督促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保障房屋建筑的安全。

5. 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制度5.1 施工前期准备阶段1.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规模,制定施工方案及相关控制措施,并在开工前经有关安全监督机构批准备案。

2.建设单位应当召开开工会议,对工程质量标准、安全预警、事故应急预案等进行明确和宣传,以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8.05.17•【文号】建办质〔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房屋及构筑物管理暂行办法

房屋及构筑物管理暂行办法

房屋及构筑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以下简称房产)的管理,优化房产资源配置,强化管理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在土地上修建的所有房屋(不含非学校产权房屋)及其他产权、使用权属于学校的房屋,无论其建设资金来源于何种渠道,均属于学校房屋管理范畴;本办法所称构筑物是指由学校投资或筹资建造的并在学校权属土地范围内的构筑物。

第三条学校房产类别(一)学校房屋根据用途主要分为以下8类1. 学校党政机关用房,是指学校党政管理和服务部门所使用的办公室、资料室、会议室及接待室等办公用房。

2. 二级学院用房,是指各学院用于教学、科研、办公等功能的用房。

3. 公共服务用房,是指各类公共教室、图书馆、华南农业博物馆、公共实验中心、档案馆、礼堂、体育场馆、会议室等公用房以及配套设施用房等。

4. 后勤保障用房,是指校医院、附属学校、水泵房、变电所(配电房)、消防用房、环卫绿化用房以及非经营性后勤实体服务保障用房等。

5. 生活配套用房,是指学生宿舍(公寓)、食堂(餐厅)、学校师生活动用房(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心理咨询、勤工俭学、就业指导等用房)、文娱活动用房、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活动及管理用房。

6. 教工周转房及员工宿舍,是指教职工宿舍、员工宿舍、人才公寓、博士后公寓等。

7. 经营服务用房,是指校办全资企业、后勤实体经营用房以及服务于师生生活,租赁给商业服务企业(个人)所使用的房屋。

8. 简易房等其他类型的公房。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1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1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房屋建筑使用行为,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及适用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建筑的安全使用、检查维护、安全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是指依法建造或者依法登记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包括附属构筑物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附属构筑物是指房屋配套建设的围墙、烟囱、水塔等。

1本办法所称设备是指电梯、压力容器、锅炉与压力管道、燃气设施、消防设施、电气设施、防雷装臵和二次供水设备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合理使用、定期检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监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市政市容、公安、安监、质监、卫生、气象、工商、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定义】房屋建筑的所有人是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以下简称安全责任人)。

房屋建筑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建筑权属不清晰的,实际占有人是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安全责任人责任】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建筑的安全使用、检查维护、安全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承担责任,保证房屋建筑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

2第七条【房屋建筑管理人定义】房屋建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是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承担管理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DGJ08-70-2013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

DGJ08-70-2013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

建筑物氎构筑物拆除规程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物㊁构筑物拆除规程R e g u l a t i o n f o r d e m o l i s h i n gc o n s t r u c t i o nD G J08-70-2013J12367-20132013 上海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物㊁构筑物拆除规程R e g u l a t i o n f o r d e m o l i s h i n gc o n s t r u c t i o nD G J08-70-2013主编单位: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施行日期:2013年8月1日2013 上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沪建交[2013]600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建筑物㊁构筑物拆除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编的‘建筑物㊁构筑物拆除规程“,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 G J08-70-2013,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㊂其中第3.0.4(9)㊁3.0.15㊁6.0.2㊁6.0.5㊁6.0.12㊁7.0.5㊁7.0.10㊁7.0.15㊁8.0.1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㊂原‘建筑物㊁构筑物拆除规程“(D G J08-70-2006)同时废止㊂本规范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㊁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㊂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一三年六月二十日前 言上海市建设工程规范‘建筑物㊁构筑物拆除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通知“(沪建交[2012]281号)列入年度修订计划,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编,市房屋安全监察所㊁市建设安全协会参编㊂随着拆除建筑物㊁构筑物结构形式的变化和拆除技术水平的提高,‘规程“(D G J08-70-2006)在拆除工程技术和管理㊁新工艺和设备㊁文明施工㊁爆破工程等方面存在着滞后,已不能适应现有拆除工程的要求㊂修订后的规程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现行法规㊁规章和标准,结合工程实践和‘规程“(D G J08-70-2006)实施的经验,将新工艺㊁新技术及文明施工要求具体化㊁规范化,对安全生产㊁文明施工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可操作性强㊂本规程共分为八章,包括总则㊁术语㊁一般规定㊁施工组织设计㊁技术论证㊁人工拆除㊁机械拆除㊁爆破拆除;并附有 拆除爆破及城市浅眼控制爆破工程分级”㊁ 爆破地震安全允许距离的计算公式”㊁ 爆破振动安全允许标准”三个附录㊂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㊂各单位和人员在执行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上海市房屋安全监察所(地址:北京西路95号21楼,邮编:200003,电子邮箱:s c f b1234@126.c o m),以使本规程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㊂主编单位: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参编单位:上海市房屋安全监察所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主要起草人:黄永平 陆锦标 杨巧虹 李宜宏 吴珍珍汪 浩 朱弘光 刘文广 王天寿 邵晓昺胡 伟 李文悦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2013年6月目 次1 总 则(1)………………………………………………………2 术 语(2)………………………………………………………3 一般规定(4)……………………………………………………4 施工组织设计(8)………………………………………………5 技术论证(11)…………………………………………………6 人工拆除(13)…………………………………………………7 机械拆除(16)…………………………………………………8 爆破拆除(21)…………………………………………………附录A 拆除爆破及城市浅眼控制爆破工程分级(28)…………附录B 爆破地震安全允许距离的计算公式(29)………………附录C 爆破振动安全允许标准(30)……………………………本规程用词说明(31)………………………………………………引用标准名录(32)…………………………………………………条文说明(33)………………………………………………………C o n t e n t s1 G e n e r a l p r o v i s i o n s (1)…………………………………………2 T e r m s (2)………………………………………………………3 G e n e r a l t e r m i n o l o g y (4)………………………………………4 C o n s t r u c t i o no r g a n i z a t i o nd e s i g n (8)…………………………5 T e c h n i c a l f e a s i b i l i t y s t u d y (11)………………………………6 M a n p o w e r d e m o l i t i o n (13)……………………………………7 M a c h i n e d e m o l i t i o n (16)………………………………………8 B l a s t i n g d e m o l i t i o n (21)………………………………………A p p e n d i xA D e m o l i t i o nb l a s t i n g an du r b a n s h a l l o wh o l e c o n t r o l b l a s t i n g e n g i n e e r i n gg r a d i n g (28)………A p p e n d i xB T h e c a l c u l a t i n g f o r m u l a o f b l a s t i n g s e i s m i c s a f e t y al l o w a b l e d i s t a n c e (29)……………………A p p e n d i xC B l a s t i n g v i b r a t i o n s a f e t y a l l o w a b l e s t a n d a r d s (30)…………………………………………………E x p l a n a t i o no fw o r d s i n t h i s s pe c if i c a t i o n (31)…………………N o r m a t i v e r e f e r e n c e (32)…………………………………………E x p l a n a t i o no f p r o v i s i o n s (33)……………………………………1 总 则1.0.1 为了贯彻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的方针㊁政策㊁规章和法规,确保建㊁构筑物拆除工程规范作业和安全施工,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㊁财产安全,根据本市建㊁构筑物拆除工程的特点和历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制定本规程㊂1.0.2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工业与民用建㊁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工程(以下统称拆除工程)㊂1.0.3 拆除工程应在拆除过程中建立拆除材料可循环利用模式,拆除工程施工应采用低噪音㊁低能耗㊁低污染的安全绿色拆除技术㊂1.0.4 拆除工程施工及其所使用的工具㊁设备㊁易燃易爆物品㊁爆破器材㊁电气装置㊁登高设施等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㊁行业和本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和标准㊂12 术 语2.0.1 拆除工程(D e m o l i t i o ne n g i n e e r i n g)对已建成或部分建成的建㊁构筑物实施整体或局部拆除的施工项目㊂2.0.2 人工拆除(M a n p o w e r d e m o l i t i o n)依靠人力和风镐㊁切割器具等工具,对建㊁构筑物进行解体和破碎的一种施工方法㊂2.0.3 机械拆除(M a c h i n e d e m o l i t i o n)使用液压挖掘机及液压破碎锤㊁液压剪和起重机等大㊁中型机械,对建㊁构筑物进行解体和破碎的一种施工方法㊂2.0.4 爆破拆除(B l a s t i n g d e m o l i t i o n)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建㊁构筑物进行解体和破碎的一种施工方法㊂2.0.5 切割拆除(C u t t i n g d e m o l i t i o n)破碎工具(绳㊁锯片㊁钻头)在高速运动的作用下,按指定位置对钢筋和混凝土进行磨削切割,从而将钢筋混凝土切割成若干块体㊂2.0.6 重点区域(K e y a r e a)本市内环线以内区域以及内环线以外根据人口密度㊁居住环境㊁景观要求确定的区域为文明施工重点区域;文明施工重点区域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㊂2.0.7 建筑垃圾(C o n s t r u c t i o n t r a s h)在拆除各类建㊁构筑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㊁弃料及其它废弃物㊂22.0.8 施工扬尘(C o n s t r u c t i o nd u s t)在建㊁构筑物拆除过程中产生对大气造成污染的粉尘颗粒物㊂2.0.9 施工组织设计(C o n s t r u c t i o no r g a n i z a t i o nd e s i g n)以施工项目为对象编制,用以指导施工的技术㊁安全和管理的综合性文件㊂2.0.10 技术论证(T e c h n i c a l f e a s i b i l i t y s t u d y)组织专家对技术方案进行分析㊁计算㊁比较,确定拆除工程施工方法的科学性㊁合理性㊁安全性和拆除工程施工技术㊁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效性㊁严密性㊂2.0.11 安全绳(S a f e t y r o p e)在高空作业时用于保护人员和物品安全的绳索,一般为合成纤维绳㊁麻绳或钢丝绳㊂2.0.12 开孔型绿色不透尘安全网布(G r e e ns a f e t y n e to fd u s t-p r o o fw i t ho p e n p o r e)符合抗贯穿性㊁阻燃性和毒性控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实施均匀性开孔的绿色不透尘网布,其孔口具备在外风力作用下自然开启和回风时自然闭合功能㊂2.0.13 爆破作业人员(P e r s o n n e le n g a g e di nb l a s t i n g o p e r a-t i o n s)从事爆破作业的工程技术人员㊁爆破员㊁安全员㊁保管员和押运员等㊂2.0.14 爆破振动(B l a s t v i b r a t i o n)爆破引起传播介质沿其平衡位置作直线或曲线的往复运动过程㊂33 一般规定3.0.1 从事拆除工程施工的企业应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拆除工程;拆除工程施工企业的从业人员应经过培训㊁考核合格㊁持证上岗㊂3.0.2 从事拆除工程施工的企业,应根据本规程和拆除工程的特点,制定本企业的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㊁操作技术规程㊂3.0.3 拆除工程施工前,拆除工程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必须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和资料作认真研究和分析,深入现场和周边区域进行详细查勘,然后对拆除工程施工制定全面规划,编制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应严格按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㊂3.0.4 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戴好安全帽㊁扣紧帽带;登高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挂点牢靠;2 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应设立警戒隔离带等隔离设施,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警戒;除规定的作业人员外,其他人不得进入施工现场;3 施工区域毗邻道路㊁建筑时,应搭设脚手架等安全防护设施,必要时应设置防护隔离棚;4 拆除作业时,作业点应有专人监管㊁监护;5 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应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设立消防通道;对易燃易爆物品应采取相应的防火㊁防爆措施;6 施工现场作业区内的洞口㊁临边等处,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47 施工现场应做到材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应及时外运, 24h内不能清运完毕时,应采取遮盖措施;建筑垃圾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围挡高度,渣土堆放的底部边沿到围挡不应小于1m的距离;8 人工拆除应采用施工脚手架㊁绿色密目式安全网或开孔型绿色不透尘安全网布等控制扬尘措施;9 机械拆除㊁爆破拆除或破碎构件㊁翻渣㊁建筑垃圾清运时,必须采用洒水或喷淋措施,控制粉尘飞扬;10 施工企业未经区㊁县环保部门审批的,不得夜间施工;11 施工现场的办公㊁生活区应与作业区㊁易燃易爆物品临时堆放点分开设置;氧气㊁乙炔气瓶㊁油漆稀料等危险品仓库应设置在施工场地㊁生活办公区25m外㊂3.0.5 木结构㊁砖木结构㊁砖混结构等居民住宅的拆除宜采取整幢整排拆除㊂3.0.6 临时用电设施安装前,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 G J46)的要求㊂3.0.7 拆除工程施工作业前和拆除过程中,技术人员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拆除技术要求㊁作业危险点与安全措施;每次技术交底应有书面记录,并由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双方签字确认㊂3.0.8 一般区域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高度不应低于2m,重点区域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高度不应低于2.5m,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单体建㊁构筑物拆除的,应在其单体建㊁构筑物的外围设置封闭围挡;2 市区房屋征收基地的拆除工程,应根据征收进度和拆除工程施工相关规范㊁规定,具备设置围挡封闭条件的,应在其外围设置封闭围挡;凡实施作业的区域应设立封闭围挡;53 郊区的城镇区域㊁商业繁华区域㊁人口密集区域的拆除工程,其围挡设置,参照相关规定执行㊂3.0.9 围挡材料应满足硬度和耐燃性要求,宜采用彩钢板等轻型硬质材料㊂3.0.10 脚手架搭设应符合以下要求:1 搭设材料应选用金属管材,严禁使用毛竹和金属杆件混搭脚手架;脚手架临近高压线半径距离不大于5m一侧的建筑立面,宜使用毛竹脚手架,并形成独立体系;2 脚手架的外立面应使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或开孔型绿色不透尘安全网布封闭围护或包裹;使用开孔型绿色不透尘安全网布作封闭围护时,施工单位应实施论证验算,确保脚手架支撑体系和拉结强度满足安全要求;3 重点区域内搭设落地脚手架的,其离地高度不大于30m 的外围,应使用开孔型绿色不透尘安全网布㊂3.0.11 拆除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㊁构筑物及管线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 拆除工程施工企业对毗邻的建㊁构筑物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外,应事先检查㊁取证,并实施全过程动态监护;2 相邻管线应经管线管理单位采取切断㊁移位措施,或落实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拆除工程施工;拆除工程施工中应实施全过程动态监护;3 被拆除建㊁构筑物的高度超过相邻电力㊁电讯等管线高度时,在拆除超过部分的建㊁构筑物时,应采取严密的防护措施;4 拆除工程施工中,遇到特殊情况或发生管线损坏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抢修工作㊂3.0.12 拆除工程施工时,应保证施工现场排水畅通,并满足以6下要求:1 施工企业应保护原排水系统,避免场地积水;2 当施工损坏原排水系统时,应设置满足排水需要的标准水井或简易集水井;3 重点区域内的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区域的低洼处开挖集水井,配置能满足排水量需要的排水泵㊂3.0.13 特殊管道和容器的拆除,应首先查清该管道㊁容器中介质的化学性质,对影响施工安全的,应先由专业单位采取排空㊁中和㊁清洗等措施㊂3.0.14 拆除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合同要求组织验收㊂3.0.15 当遇到风力大于5级㊁大雾㊁雨雪等恶劣天气时,施工企业必须停止室外拆除和清除作业㊂3.0.16 拆除工程施工企业㊁拆除工地应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配备排险㊁救灾的设备和工具㊂3.0.17 拆除工程施工期间遇到汛期,应制定汛期及强暴雨天气时工地内的排水预案㊂74 施工组织设计4.0.1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应具备下列资料:1 建㊁构筑物的图纸和相关资料;2 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㊁排水㊁供电㊁供气㊁供热㊁通信㊁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㊁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㊂3 勘查施工现场所获得的详细资料与信息,其内容应包括:1)主体结构的变动及损坏情况;2)拆除物的特殊性和隐蔽性(包括地上㊁地下管线分布等);3)部分杆件㊁构件或节点的勘查情况等㊂4.0.2 施工组织设计应有下列内容组成:1 拆除工程的概况及特点,其内容应包括:1)拆除工程的位置,拆除物的类型㊁结构㊁面积㊁高度和层数;2)水㊁电㊁燃气㊁通讯等管线分布情况;3)周边建筑㊁道路㊁环境情况;4)拆除工程施工的难度和危险点;5)有毒有害物的清除㊂2 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其内容应包括:1)现场待拆建㊁构筑物和周边建筑㊁道路等的布置;2)隔离和防护设施的布置位置;3)施工作业方向;4)临时用电设施位置;85)现场办公㊁生活区域位置;6)回收材料的堆放位置;7)氧㊁乙炔瓶等易燃㊁易爆物品临时堆放点;8)需保留㊁保护的管线㊁设施㊁建筑等位置;9)拆除区域内的主要通道和出入口㊂3 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应根据被拆除建㊁构筑物的特点,勘查现场所获得的资料㊁信息,确定拆除方法㊂4 施工组织管理网络,其内容应包括:1)建立由项目经理为主要责任人的施工管理网络;2)配备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员㊂5 施工进度计划及劳动力安排,其内容应包括:1)整个拆除区域建㊁构筑物的拆除工程施工顺序;2)单体结构的解体顺序;3)施工形象进度表;4)劳动力需用量㊂6 机械设备需用量计划,其内容应包括:1)各种机械设备(注明名称㊁型号)㊁作业有效高度和各种料具(注明品种㊁规格)的数量;2)设备㊁料具的进㊁退场的日期及作业计划;3)专用设备的定机定人名单㊂7 拆除工程施工㊁安全技术㊁文明施工措施,其内容应包括:1)施工技术和安全技术交底措施;2)拆除物涉及区域内地上㊁地下设施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3)周边环境和道路的防护隔离措施;4)控制施工噪声㊁粉尘污染的措施;95)施工机械设备㊁临时用电㊁拆除物堆场㊁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㊁卫生和防火措施;6)脚手架及防护隔离棚,搭设㊁使用与拆除的安全措施;7)对可能发生各类事故的抢救㊁排险应急预案㊂4.0.3 施工组织设计应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编制,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施工组织设计的,应由企业技术负责人重新审定㊁批准㊂015 技术论证5.0.1 由下列情况之一,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通过专家论证:1 拆除工程在市区㊁中心城镇主要路段或临近公共场所等人流稠密的地方,影响行人㊁交通和其他建㊁构筑物安全;2 拆除的建㊁构筑物体量大㊁结构复杂,拆除难度大;3 拆除区域地处文物保护建筑㊁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内控制地带范围;4 拆除区域处于轨道交通保护范围㊁隧道㊁桥梁以及重要河道,临近地下构筑物或拆除可能影响燃气管道,给排水管道㊁重要电缆㊁电讯网;5 拆除高层建筑㊁码头㊁桥梁或有毒有害气体㊁易燃易爆等有其他特殊安全要求的拆除工程,或采用新技术㊁特殊施工作业方法;6 因环境不允许采用爆破㊁机械拆除,必须采用人工拆除方法;7 应企业要求需要论证㊂5.0.2 技术论证小组应由相关专业专家组成㊂5.0.3 技术论证时应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会同拆除工程施工企业提供下列资料:1 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2 拆除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证明;3 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4 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115 拆除工程项目经理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人员名单和有效证件㊂5.0.4 技术论证的重点应包括:1 拆除工程施工方法的科学性㊁合理性和安全性;2 拆除工程施工安全技术㊁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效性和严密性㊂5.0.5 技术论证应形成书面意见书,经专家组组长签字后作为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开工报监材料之一㊂216 人工拆除6.0.1 人工拆除适用于木结构㊁砖木结构㊁檐口高度10m以下的砖混结构等民用建筑的拆除,以及因环境不允许采用爆破㊁机械拆除,必须采用人工拆除方法的情况㊂6.0.2 人工拆除作业必须按建造施工工序的逆顺序自上而下㊁逐层㊁逐个构件㊁杆件进行;屋檐㊁外楼梯㊁挑阳台㊁雨蓬㊁广告牌和铸铁落水管道等在拆除工程施工中容易失稳的外挑构件必须先行拆除;栏杆㊁楼梯㊁楼板等构件拆除必须与结构整体拆除同步进行,严禁先行拆除;承重的墙㊁梁㊁柱,必须在其所承载的全部构件拆除后再进行拆除;严禁垂直交叉作业㊂6.0.3 拆除工程的施工现场作业通道的设置要求:1 平面通道宽度应适合运输工具和施工人员通行的需要;2 上㊁下通道宜利用原建筑通道,无法利用原通道的,应搭设临时施工通道㊂6.0.4 对于拆除物高度的檐口高度大于2m或屋面坡度大于30°的拆除工程,应搭设施工脚手架,落地脚手架首排底笆应选用不漏尘的板材铺设;脚手架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拆除工程施工中,应检查和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脚手架倒塌;脚手架应随建㊁构筑物的拆除进程同步拆除㊂6.0.5 作业人员必须站在脚手架㊁脚手板或其它稳固的结构或部位上操作,严禁站在墙体㊁挑梁等不稳固㊁危险的构件上作业㊂6.0.6 拆除工程施工㊁材料回收㊁建筑垃圾清理时不得高空抛物,并符合下列要求:1 拆卸下的材料㊁构件㊁杆件等,应由垂直升降设备或在流31放槽中卸下,或通过楼梯搬运到地面;2 建筑垃圾可通过原电梯井道或设置的垃圾井道卸下,在楼板上开设的垃圾井道,洞口不宜过大,且洞口边缘下部应有梁或墙支撑以确保洞口稳固,洞口四周必须采取牢固的防护栏等防坠落安全措施㊂6.0.7 屋面㊁楼面㊁平(阳)台上或脚手架上,不得聚集人员㊁集中堆放材料和建筑垃圾;楼面或脚手架上的材料和散落的建筑垃圾,应及时予以清理㊂6.0.8 坡屋面拆除应符合下列要求:1 拆除坡度大于30°的屋面和石棉瓦屋面㊁冷摊瓦屋面㊁轻质钢架屋面,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并有防滑㊁防坠落措施;2 屋架应逐榀拆除,对未拆屋架应保留桁条㊁水平支撑㊁剪刀撑,确保其稳定性;3 拆除屋架应在屋架顶端两侧设置揽风绳,防止屋架意外倾覆;4 屋架跨度大于9m时,应采用起重设备起吊拆除㊂6.0.9 楼板(包括平屋面)拆除应符合下列要求:1 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应采用粉碎性拆除,保留钢筋网至钢筋混凝土梁拆除前切割;2 预制楼板应采用粉碎性拆除;拆除工程施工前,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并攀挂在安全绳上,安全绳固定在稳定牢固的位置;施工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站立在跳板上,跳板两端搁置在墙体或梁上㊂6.0.10 拆除次梁时,在梁的两端凿缝,先割断一端钢筋,应用起重设备缓慢放至下层楼面后,再割断另一端的钢筋,用起重设备缓慢放至下层楼面破碎;当次梁过大㊁过重,用起重设备不能安全41吊放时,应按照主梁的拆除方法拆除㊂6.0.11 主梁应采用粉碎性拆除;主梁的下部必须设置相应的支撑,从梁的中部向两端进行粉碎性拆除㊂6.0.12 墙体必须自上而下粉碎性拆除,禁止采用开墙槽㊁砍凿墙脚人力推倒或拉倒墙体的方法拆除墙体㊂6.0.13 拆除立柱应符合下列要求:1 立柱倒塌方向应选择在楼板下有梁或墙的位置,边(角)柱应控制向内倒塌;2 应沿立柱根部切断部位凿出钢筋,用手动倒链或用长度和强度足够的绳索定向牵引,将牵引方向反向的钢筋和两侧的钢筋用气割割断,保留牵引方向的钢筋,然后将立柱向倒塌方向牵引拉倒;3 立柱倒塌撞击点应采取缓冲减震措施㊂6.0.14 建㊁构筑物局部拆除必须保证保留部分结构的完整和稳定㊂6.0.15 钢筋混凝土建㊁构筑物在特定噪音㊁扬尘控制区域宜采用低噪音切割方式拆除;使用金刚石链锯㊁碟锯㊁水钻等切割工具,其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1 切割放线作业前应验算被切割构件的重量和体积;2 切割前先在被切割构件底部搭设钢管支撑架,支撑架应具有足够的支承力以保证被切割构件割断后的稳定;3 钢筋混凝土立柱和楼板切割前应先在被切割构件上钻起吊孔,用起重设备起吊,立柱的吊点应布置在重心以上部位;4 根据附属设施㊁非承重结构㊁次承重结构和主承重结构的先后顺序,按照放线的位置分块切割,并逐一吊至指定地点;5 切割过程中产生的污水要设置接收及处理设施㊂517 机械拆除7.0.1 机械拆除适用于砖木结构㊁砖混结构㊁框架结构㊁框剪结构㊁排架结构㊁钢结构等各类建㊁构筑物和各类基础㊁地下工程㊂7.0.2 拆除机械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及有关技术主管部门对该机械检验合格的证明;并应按机械操作人员手册的要求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 G J33)有关规定使用和进行日常保养㊁定期保养㊁维护和维修,确保机械完好㊁使用安全㊂7.0.3 拆除机械使用前或交接使用时应对各种安全防护装置㊁监测㊁报警装置㊁升降㊁变幅㊁旋转㊁移动等系统进行调试检查,机械各项性能应安全㊁完好,方可使用或交接㊂7.0.4 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应具备机械作业的道路㊁水电㊁停机场地等必备的条件,夜间作业应设置充足的照明灯光;强光照明灯应配有防眩光罩,照明光束应俯射施工作业面,照明灯光不得直射工地外其它建筑物㊂7.0.5 施工企业必须根据建㊁构筑物的高度选择拆除机械,严禁超越机械有效作业高度进行作业㊂7.0.6 机械设备在作业时,与架空线应保持安全距离;遇有地下管线时,应垫铺路基箱或钢板保护体㊂7.0.7 机械行走应严格执行机械行走的规定;操作机械时,作业人员不得站立驾驶,他人不得进入机械操作室;机械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不得将机械交给无证人员操作;实行多班作业时,应严格执行交接制度㊂7.0.8 机械作业人员应按照机械操作手册的要求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 G J33)的规定进行操作;拆除机械作业平面61的有效范围为机械正前方左㊁右40°㊂7.0.9 为提高拆除机械的作业高度,可用渣土铺设坡道和作业平台,坡道和作业平台应符合下列要求:1 坡道前后的坡度应在机械操作手册规定的范围以内;2 坡道的最高点不得高于3m;3 坡道坡面的宽度不得小于拆除机械机身两履带间宽度的1.5倍;4 坡道两侧的坡度不得大于45°;5 坡道㊁作业平台应用机械填平㊁压实,不得在未经填平压实的渣土堆上作业;6 作业平台的大小应满足拆除机械操作㊁调头㊁换位和危险时撤离的需要;7 拆除机械不得横穿斜坡或在斜坡上转换方向㊂7.0.10 拆除机械严禁在无保护措施的地下管线的地面上作业,施工企业严禁在距地下管线两侧1m范围内使用机械开挖㊂7.0.11 拆除机械不得在架空预制楼板上作业;在现浇楼板上作业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楼板的承载能力,当承载能力不足时,应采取适当的加固措施保证拆除机械作业安全㊂7.0.12 机械翻渣时,铲斗与保留的建筑物墙体的距离不得小于2m,作业时机身的中心位置距离保留建筑物墙体不得小于4m㊂7.0.13 机械拆除作业时现场应有专人指挥;拆除建㊁构筑物时,应确保未拆除部分结构的完整和稳定;机械操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机械作业范围㊂7.0.14 多台拆除机械作业时,不得上下㊁立体交叉作业;拆除机械作业与停放时应置于被拆除物有倒塌可能的范围以外;两台拆除机械平行作业时,两机的间距不得小于拆除机械有效操作半径71。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06.12•【字号】豫建建[2002]85号•【施行日期】2002.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建建[2002]85号)各省辖市建委,省直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现将《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建设厅二00二年六月十二日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河南省境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对原有房屋进行更新改造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建设单位(含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和检测单位等,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和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装修处理的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是指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技术标准、质量验收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文本要求的综合指标。

第五条凡在河南省境内,总造价在3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按照本规定实行质量监督。

第六条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和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

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

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01•【字号】宿迁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10月27日宿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4月28日宿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自我管理组织第一节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章新建物业的前期管理第一节前期物业服务第二节前期物业的承接查验第三节物业服务用房第四章物业服务第一节物业服务企业第二节物业服务合同第三节物业服务收费与收益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一节物业的使用第二节物业的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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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管理的规定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固定资产的管理,保持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完好状态,做到随坏随修,使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长久耐用,做到帐、物统一,规定如下:1基建办为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资产管理的一级单位,各分厂为二级管理单位。

2各分厂要设兼职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管理员,负责对本单位的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建立台帐,逐一登记,做到帐、物相符。

并将台帐报基建办一份,基建办建立总台帐,每年与各分厂核对一次台帐。

3各分厂要每年进行一次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自查,基建办组织一次普查。

4各分厂在每年10月份前对第二年需要修建、改建和新建的房屋建筑物计划上报基建办,由基建办统一整理上报公司批复。

5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转固移交前,要严格履行工程验收程序。

移交时要规范填写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转固单(见附件)。

转固移交资料包括工程验收手续、转固移交单,同时上述单据必须严格执行签审程序。

转固移交资料一式两份,基建办留存归档一份,财务部转固定资产用一份。

转固移交资料作为工程转固的唯一凭据。

6各分厂对自己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固定资产要加强管理,确需拆、改、扩建的建筑工程,确定实施前将相关资料上报基建办,按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流程进行。

7公司本部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工作由基建办统一管理,凡是需要维修的单位要提出申请,经基建办确认后,由基建办统一组织维修。

8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基建办批准,不能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筑物。

凡是需要报废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各分厂要写报废申请报基建办,经基建办组织鉴定批准后方可报废,并规范填写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报废单。

报废手续包括批准后的报废申请和报废单,该资料作为财务报废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唯一凭据。

9对破坏和损坏建筑物的行为,基建办经查实后行进行处罚:一般性损坏,罚款200-2000元;未经基建办备案批准私拆、私建建筑物,罚款2000-10000元;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经公司办公会批准,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根据损坏程度另作规定。

罚款若不能核实到个人的,由本单位负责。

10本规定由基建办负责解释。

1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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