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管理的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管理的规定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固定资产的管理,保持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完好状态,做到随坏随修,使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长久耐用,做到帐、物统一,规定如下:1基建办为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资产管理的一级单位,各分厂为二级管理单位。
2各分厂要设兼职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管理员,负责对本单位的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建立台帐,逐一登记,做到帐、物相符。并将台帐报基建办一份,基建办建立总台帐,每年与各分厂核对一次台帐。
3各分厂要每年进行一次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自查,基建办组织一次普查。
4各分厂在每年10月份前对第二年需要修建、改建和新建的房屋建筑物计划上报基建办,由基建办统一整理上报公司批复。
5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转固移交前,要严格履行工程验收程序。移交时要规范填写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转固单(见附件)。
转固移交资料包括工程验收手续、转固移交单,同时上述单据必须严格执行签审程序。转固移交资料一式两份,基建办留存归档一份,财务部转固定资产用一份。转固移交资料作为工程转固的唯一凭据。
6各分厂对自己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固定资产要加强管理,确需拆、改、扩建的建筑工程,确定实施前将相关资料上报基建办,按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流程进行。
7公司本部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工作由基建办统一管理,凡是需要维修的单位要提出申请,经基建办确认后,由基建办统一组织维修。
8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基建办批准,不能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筑物。凡是需要报废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各分厂要写报废申请报基建办,经基建办组织鉴定批准后方可报废,并规范填写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报废单。报废手续包括批准后的报废申请和报废单,该资料作为财务报废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唯一凭据。
9对破坏和损坏建筑物的行为,基建办经查实后行进行处罚:一般性损坏,罚款200-2000元;未经基建办备案批准私拆、私建建筑物,罚款2000-10000元;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经公司办公会批准,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根据损坏程度另作规定。罚款若不能核实到个人的,由本单位负责。
10本规定由基建办负责解释。
1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