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制度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制度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是一种专业化、规范化和集中化的设计管理机构,它在企业中起着重要的创新和设计开发的作用。
为了提高工业设计中心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下面将就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组织机构设置: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应该设立一个专门的管理部门,以负责设计中心的全面管理工作。
这个部门由主管领导、设计总监、人力资源经理、运营经理和技术支持团队共同组成。
设计总监负责中心的设计策划和项目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经理负责中心的人员招聘和培训工作,运营经理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营和项目协调工作,技术支持团队负责中心的技术研发和支持工作。
二、设计项目管理:设计项目是工业设计中心的核心工作,为了提高项目的管理效率,设计中心应该制定一套完善的设计项目管理制度。
具体包括项目的启动、策划、执行和验收等各个环节。
项目的启动应该明确定义项目的目标和需求,制定相应的时间计划和预算。
项目的策划要进行市场调研和技术分析,明确项目的设计方向和创新要求。
项目的执行要进行项目组的组建和任务分配,进行具体的创意设计和工程设计。
项目的验收要对设计成果进行评估和确认,确保设计符合要求并可以投入生产。
三、人员招聘和培训:设计中心的人员招聘和培训是保证工作效率和质量的重要环节。
设计中心应该根据项目需求,建立一个规范的人员招聘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要求,根据岗位要求进行人员的选拔和面试。
同时,设计中心还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培训制度,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培训和项目培训,提高员工的设计能力和专业素养,不断提升团队整体水平。
四、知识管理和共享:知识管理是设计中心的重要内容,它包括知识的收集、存储、传播和应用。
设计中心应该建立一个知识管理系统,对项目过程中的各种设计和技术知识进行整理和归档,建立知识库和专业库。
同时,设计中心还应该鼓励员工之间的知识共享和交流,组织定期的设计讲座和研讨会,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创新能力。
中国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中国工业设计协会
附件1中国工业设计示范基地评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广在工业设计创新方面做出积极努力和突出成绩的工业设计园区、企业、设计机构和院校的先进经验,树立全国性典型和示范,引导我国工业设计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更好的服务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国家战略,中国工业设计协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中国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的评定工作,为规范有序地开展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工业设计协会负责中国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并对获得认定的示范基地在申报国家级专项、信息服务、人才培训、宣传推广、合作共建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条示范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示范基地每两年认定一次,对已认定的示范基地每年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一次。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参评对象按以下四类划分:(一) 以设计创新为主题的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二)设有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三)工业设计机构;(四)设有工业设计或产品设计专业的院校。
第六条申报示范基地的园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境内依法注册,规范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具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财务收支状况良好,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二)定位清晰、特色鲜明,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良好的可持续发展前景,在服务平台建设、创新资源集聚、运营发展模式等方面有突出成果并具有行业示范价值和效应。
(三)致力于推动设计创新,服务于经济发展,为专业设计机构、中小企业及大型品牌公司提供平台性推进和服务,具有健全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效果突出,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入驻设计机构和相关企业的好评。
(四)注重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有专业完善的管理运营团队,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报示范基地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境内依法注册,规范运营五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较强的研发设计创新能力、优秀的企业管理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品牌优势和竞争优势。
工业设计中心管理运营模式
工业设计中心管理运营模式概述工业设计中心是一个专门负责机械、产品设计和研发的部门,通过创新和优化设计的方式,提升产品的竞争力。
在工业设计中心的管理运营模式中,包括人员组织架构、项目管理、设计流程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人员组织架构在工业设计中心的管理运营模式中,合理的人员组织架构是至关重要的。
一般来说,工业设计中心的人员组织架构包括以下几个重要的职位:1.设计总监:负责工业设计中心的整体管理和决策,监督和指导项目的开展,同时也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合作。
2.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包括项目的计划、进度控制、资源调配等工作。
3.设计师:负责具体的设计工作,根据项目需求进行产品的外观和结构设计。
4.工程师:负责产品的工程设计和技术支持,与设计师密切合作,确保设计的可行性和可制造性。
5.市场调研员:负责对市场进行调研和分析,为设计提供市场需求信息,帮助设计师准确把握产品定位。
以上职位之间的协作与衔接关系密切,共同推动工业设计中心高效运营。
项目管理在工业设计中心的管理运营模式中,项目管理是重中之重。
一个良好的项目管理可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设计效率和质量。
通常,工业设计中心的项目管理包括以下几个关键阶段:1.项目准备阶段:包括项目目标的确定,项目计划的制定,资源的调配等。
2.概念设计阶段:在此阶段,设计团队进行创意概念的构思和设计,并进行原始的产品原型制作。
3.详细设计阶段:在此阶段,设计团队将概念设计完善为可行的产品设计方案,包括产品的外观、结构、工艺等方面。
4.工程设计阶段:在此阶段,设计团队与工程师共同合作,对产品进行工程设计和技术支持,确保设计的可行性和可制造性。
5.样品制作和测试阶段:在此阶段,根据设计完成的方案,制作产品样品,并进行各项测试和验证。
6.批量生产阶段:在此阶段,将样品进行批量生产,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并进行售后服务和追踪。
以上阶段中,项目经理负责项目计划和资源协调,以确保项目按时交付。
工业设计中心运营管理制度
工业设计中心运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业设计中心的运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设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业设计中心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设计师、工程师等。
第三条工业设计中心运营管理制度是工业设计中心管理人员对中心运营管理的规范和要求,是中心员工履行工作职责的依据。
第四条工业设计中心运营管理制度应当与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司内部规定相一致,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工业设计中心的组织架构应当合理,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工作的高效运转。
第六条工业设计中心应当设立总经理办公室、产品设计部、工程部、市场部等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总经理为中心的最高管理人员,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工业设计中心的工作。
第八条产品设计部负责新产品的形象、结构和功能设计,确保产品符合市场需求和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
第九条工程部负责产品的工程化设计和生产工艺的研究,协助产品设计部进行技术方案的确定和工艺的优化。
第十条市场部负责市场调研、产品定位、营销策略的制定和执行,确保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十一条工业设计中心的每个岗位都应明确具体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总经理应当全面领导和管理中心的工作,制定中心的发展战略和目标,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产品设计部应当负责产品的整体设计工作,包括产品外观设计、结构设计、功能设计等。
第十四条工程部应当负责产品的工程化设计和生产工艺的研究工作,确保产品具有良好的生产可行性。
第十五条市场部应当负责产品的市场调研工作,了解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制定产品的定位和营销策略。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六条工业设计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作流程,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和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产品设计部应当遵循设计流程,包括需求分析、方案设计、原理验证、工程设计、样品制作等环节。
第十八条工程部应当遵循工程设计流程,包括方案研究、模拟分析、工艺优化、样品试制等环节。
国家认定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国家认定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规定,为了进一步引导工业企业设计创新,推动制造业升级,增强我国工业国际竞争力,提升工业设计发展水平,规范和引导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工业企业中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工业设计对实现产品升级、促进市场开拓、加强品牌建设、提高经济效益等成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带动作用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国家予以认定,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工业设计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政策扶持,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工业设计创新投入,促进国家认定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考核和管理工作,并对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申请,并负责示范区的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工业企业申请国家认定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以工业产品设计制造为主要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
(二)企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注重发挥工业设计优势,工业设计在改善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产品附加值方面成效显著,在本领域设计创新方面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四)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丰富的工业设计成果转化业绩和经验;工业设计流程完整,创新绩效显著。
(五)企业重视工业设计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业设计创新意识,有长效的工业设计投入机制,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六)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内部机制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高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且成效显著,理念先进,管理科学、运行良好。
国家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全国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中央管理的企业可自行组织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将逐步过渡到从已认定为省(区、市)级的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确定。
第五条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4月30日。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四)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相关政策,提高我国工业设计水平,促进创新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并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的机构。
第三条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适用于凡申请或变更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机构。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能够有效开展工业设计相关工作;(二)具有一定的专业队伍,在工业设计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实力;(三)拥有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手段,能够进行高质量的工业设计活动;(四)拥有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创造力和影响力的设计作品或项目;(五)愿意承担推广工业设计应用、培养人才等相关责任。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申请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机构应填写《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应材料。
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申请机构的基本情况介绍及相关证明材料;(二)申请机构的组织机构、管理体系、专业队伍等相关资料;(三)申请机构的设备和技术手段的介绍及相关资料;(四)申请机构的设计作品或项目的介绍及相关资料;(五)申请机构的推广工作、人才培养和责任履行情况的介绍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申请提交后,由国家相关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评审专家组织形成评审报告。
第七条评审结果包括不合格、合格和优秀三种。
不合格的机构需重新整改后方可再次申请认定;合格的机构经领导批准后,颁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证书;优秀的机构除颁发认定证书外,还可以获得额外的奖励和支持。
第四章相关义务第八条被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机构应积极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推广工业设计应用,提高我国产品的设计水平;(三)组织开展设计培训和人才交流,提升设计人才的综合素质;(四)开展研究活动,推动工业设计的创新发展;(五)按规定提交相关报告和统计数据,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规章制度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提高企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设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第三条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应当设立独立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应当聘请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负责人,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应当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
第七条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注重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创新能力。
第八条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应当加强与其他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共享资源,提高创新能力。
第三章研发与创新第九条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应当加大研发投入,保证研发经费的充足性。
第十条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应当积极开展工业设计研究、开发和试验,提高设计水平和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应当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员工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和著作权等。
第十二条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成果转化机制,促进设计成果的产业化应用。
第四章人才培养与交流第十三条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应当加强人才培养,开展内部培训、外部培训和人才交流等活动。
第十四条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应当鼓励员工参加专业培训、学术会议和行业交流等活动,提高专业素养。
第十五条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应当加强与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合作,建立产学研一体化的人才培养体系。
第五章考核与评价第十六条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中心的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十七条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应当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优秀员工给予奖励和晋升机会。
国家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条件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具体条件如下:
1. 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实力,在所处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
2. 工业设计中心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设计水平,有稳定的设计团队和完备的设计设施。
3. 工业设计中心要有成熟的管理体系和管理模式,并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设计成果和创新性设计产品。
4. 企业需重视工业设计,给予设计创新足够的重视和支持,保证设计中心的正常运作和持续发展。
5. 工业设计中心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发展方向,具有一定程度的行业代表性。
6. 在设计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的知名设计师或设计团队,或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设计品牌。
7. 企业应具备完善的工业设计流程和设计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设计质量。
8. 企业要有与工业设计相关的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以保证设计的创新性和独特性。
公司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业设计中心的管理,提高设计水平,确保设计成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业设计中心的所有设计人员、管理人员及与设计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工业设计中心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以客户需求为导向,追求创新与实用;2. 强化团队合作,提高设计效率;3. 严谨治学,追求卓越设计;4. 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激发设计人员的创造潜能。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工业设计中心设主任一名,负责全面管理工作;设副主任一名,协助主任工作;设部门经理若干名,负责各设计团队的管理。
第五条工业设计中心下设以下部门:1. 设计部:负责产品外观、结构、功能等方面的设计;2. 研发部:负责产品技术方案的制定、试验验证及改进;3. 质量管理部:负责设计过程中的质量监控和改进;4. 市场调研部:负责收集行业动态、市场信息,为设计提供参考。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六条设计项目启动:1. 设计部接到项目需求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初步设计方案;2. 经主任审核通过后,设计部将设计方案提交至研发部、质量管理部、市场调研部进行评估;3. 各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七条设计项目实施:1. 设计部根据评估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2. 研发部负责技术方案的制定和试验验证,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3. 质量管理部对设计过程进行质量监控,确保设计成果符合质量要求;4. 市场调研部持续关注市场动态,为设计提供参考。
第八条设计项目验收:1. 设计部完成设计方案后,提交至质量管理部进行验收;2. 质量管理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对不合格的设计方案提出整改意见;3. 设计部根据验收意见进行整改,直至通过验收。
第四章激励机制第九条公司设立设计创新奖,对在项目中表现突出的设计人员给予奖励;第十条对在设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的设计人员给予奖励;第十一条对在设计项目中表现优秀的设计团队给予团队奖励。
2023国家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条件
2023国家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条件
2023年国家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资格: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满足《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有关条件。
2. 经营状况:企业成立两年以上,主要从事工业设计服务,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具备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
3. 人才队伍:企业人才队伍素质高,设计经验丰富,能独立承担相关领域的工业设计研究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
工业设计专业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和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4. 管理机制:完善的企业组织体系、健全的管理机制、科学的管理、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
5. 服务水平:企业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业绩突出。
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占企业年营业收入的50%。
6. 创新能力:企业创新能力较强,近两年获得国内外10多项工业设计专利和版权;获得过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奖(包括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奖、iF奖、红点奖、IDEA奖、GMARK奖)5项以上。
此外,各省级主管部门会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推荐工作。
已开展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10家;未开展认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6家;计划单列市推荐数量不超过3家。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申报条件可能因年份和政策而发生变化,建议及时关注政府官方网站或相关通知公告,以获取最新最准确的信息。
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业设计中心的管理工作,提高设计水平,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设立的工业设计中心,包括设计团队、设计流程、资源分配、绩效考核等方面。
第三条工业设计中心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关注用户需求,提升产品竞争力。
2. 坚持创新驱动,鼓励原创设计,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3. 强化团队合作,发挥集体智慧,提高设计效率。
4. 注重人才培养,提升设计师综合素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工业设计中心设立主任一名,负责中心全面工作。
下设设计部、项目管理部、资源管理部等部门。
第五条设计部负责具体设计任务,包括产品设计、结构设计、外观设计等。
第六条项目管理部负责设计项目的策划、执行、监控和评估,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第七条资源管理部负责设计中心的资源调配,包括设备、材料、人力资源等。
第三章设计流程第八条设计流程包括以下步骤:1. 市场调研:了解市场需求,收集用户反馈,确定设计方向。
2. 设计提案:根据市场调研结果,提出设计方案,进行初步讨论。
3. 设计深化:完善设计方案,进行细节调整,确保设计可行性。
4. 设计评审:组织专家评审,对设计方案进行评估和优化。
5. 设计实施:根据评审意见,进行设计修改,确保设计质量。
6. 设计交付:完成设计任务,向相关部门交付设计成果。
第九条设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设计规范和标准,确保设计质量。
第四章资源管理第十条工业设计中心应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一条设备管理:确保设计设备正常运行,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十二条材料管理:合理采购材料,控制成本,确保材料质量。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选拔和培养优秀设计师,优化团队结构。
第五章绩效考核第十四条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对设计团队和个人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绩效考核指标包括:1. 设计质量:根据设计评审结果,评定设计质量。
2. 设计效率:根据项目完成情况,评定设计效率。
3. 创新能力:根据设计方案的创新程度,评定创新能力。
国家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全国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中央管理的企业可自行组织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将逐步过渡到从已认定为省(区、市)级的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确定。
第五条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4月30日。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7.03.30•【文号】工信厅产业函[2017]186号•【施行日期】2017.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函[2017]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经研究,我部决定开展2017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同时组织对2013、2015年度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复核。
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2017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一)申报推荐数量和范围2017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组织申报,经审查后择优向我部推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数量不超过6家,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超过2家。
各有关行业协会可择优向我部推荐2017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推荐数量不超过4家。
申报推荐范围为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消费品等行业。
(二)申报推荐条件及材料申报企业应符合《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提交《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见附件2、3)等申报材料(材料清单详见附件4)。
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办法》要求。
(三)申报推荐方式各地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的申报受理、审查和集中推荐工作。
有关行业协会按照上述要求负责本行业申报推荐组织工作。
(四)申报推荐要求根据此次认定工作具体安排,申报推荐要求如下:1.2017年度实行集中一次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31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五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第三批复核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五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第三批复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1.04.07•【文号】工信厅政法函〔2021〕71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五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第三批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政法函〔202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为落实《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工信部联产业〔2019〕218号),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组织开展第五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同时对第三批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复核。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第五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推荐工作(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的基本条件,近2年内(2019年1月1日起)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的情况。
(二)申报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推荐工作,有关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申报推荐工作。
(三)推荐数量。
已开展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10家,未开展认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推荐数量不超过6家;已开展行业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行业协会推荐数量不超过4家,未开展认定工作的行业协会推荐数量不超过2家。
(四)申报方式。
请省级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向初审合格的申报主体分配网上登录账号(随后提供),由申报主体通过工业设计中心管理系统(网址:)在线填报所需信息。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制度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制度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的产品设计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建立自己的工业设计中心。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是企业内部的专业设计机构,负责产品的设计、研发和创新。
为了保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有效运作,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
一、组织架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应该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设计中心应该设立总监、副总监、设计师等职位,明确各个职位的职责和权利。
同时,应该建立设计中心的工作流程和标准化的设计流程,确保设计工作的高效性和质量。
二、人员管理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人员管理应该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对设计师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同时,应该建立培训机制,提高设计师的专业技能和创新能力。
设计中心应该建立激励机制,对设计师的优秀工作进行奖励,激发设计师的工作热情和创新意识。
三、项目管理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项目管理应该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的目标和任务。
设计中心应该建立项目管理团队,负责项目的计划、执行和监控。
同时,应该建立项目评估机制,对项目的成果进行评估和反馈,不断提高设计中心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知识管理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知识管理应该建立完善的知识库和知识共享机制,对设计中心的知识进行分类、整理和存储。
设计中心应该建立知识管理团队,负责知识的收集、整理和传播。
同时,应该建立知识保护机制,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
五、质量管理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质量管理应该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对设计中心的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估。
设计中心应该建立质量管理团队,负责质量管理的计划、执行和监控。
同时,应该建立质量改进机制,对设计中心的工作进行不断的改进和提高。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管理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可以提高设计中心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制度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制度一、总则1.1为了提高企业的工业设计水平,推动产品创新和品牌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内设的工业设计中心(以下简称“设计中心”)。
二、组织机构2.1设计中心设立一个主任,由企业高层任命,负责设计中心的总体规划和管理工作。
2.2设计中心设立若干设计师,数量根据企业规模和需求确定,由设计中心主任组织招聘。
2.3设计中心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不同的专业组,例如产品设计组、UI/UX设计组等,由设计中心主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工作流程3.1设计中心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研究设计中心的工作方案、设计进展和品牌建设等事宜。
3.3设计中心应与市场部门密切合作,了解市场趋势和消费者需求,为企业产品提供可行的、市场化的设计方案。
3.4设计中心应与研发部门紧密配合,参与产品开发的各个阶段,确保产品在外观设计、人机交互等方面符合设计要求和市场需求。
3.5设计中心应积极参与企业品牌建设,为企业形象提供设计支持和建议,确保品牌形象的一致性和持续性。
3.6设计中心应积极跟踪设计前沿的技术和方法,不断提升设计水平和创新能力。
四、人员培训4.1设计中心应定期组织内部培训,提高设计师的设计水平和专业素养。
4.2设计中心可以邀请外部专家进行指导和培训,以拓宽设计师的思路和视野。
4.3设计中心应鼓励设计师参加行业展览、论坛和比赛,提升个人能力和团队形象。
五、绩效评估5.1设计中心应制定绩效考核制度,对设计师的工作成果和团队合作进行评估。
5.2绩效考核应综合考虑设计师的设计水平、创新能力、项目进展和客户满意度等因素。
5.3设计中心应根据绩效评估结果,激励优秀设计师,对绩效不佳的设计师进行培训和指导。
六、知识产权保护6.1设计中心的设计师在工作中产生的设计作品,归属于企业所有。
设计师应在日常工作中保守商业机密,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设计作品的安全和保密。
6.2设计中心应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包括设计作品的登记、保护和使用等方面。
工业设计管理办法
工业设计管理办法一、引言工业设计是指在产品开发的过程中,根据市场需求和用户体验,通过设计和创新提升产品的功能、性能、质量和外观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工业设计在产品开发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能够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和附加值,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规范工业设计的管理,保证工业设计的质量和效益,制定并实施工业设计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管理范围工业设计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工业设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包括设计研究院、设计部门、设计机构等。
管理范围涵盖了工业产品的设计过程和设计结果的整个生命周期。
三、管理原则1.市场导向:工业设计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注重用户体验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2.创新驱动:工业设计应注重创新,提升产品的独特性和竞争力。
3.系统管理:工业设计应采用系统管理的方式,包括设计工程的计划、组织、实施和检查等环节。
四、管理要求1.组织架构:每个从事工业设计的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设计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工业设计的规划、协调和监督工作。
2.设计流程:工业设计应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包括前期研究、产品策划、设计方案、设计评审、样机制作等环节。
3.设计标准:工业设计应制定明确的设计标准和规范,包括外观设计、功能设计、人机交互设计等方面的要求。
4.设计评审:每个设计阶段都应进行设计评审,确保设计符合要求,并及时修正和改进。
5.知识保护:工业设计应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防止设计成果被侵权或抄袭。
6.设计质量:工业设计应注重设计质量的控制和提升,确保设计结果符合用户需求和市场要求。
7.设计管理信息化:应建立设计管理信息化系统,方便设计信息的保存、检索和共享。
五、责任与权利1.责任:工业设计管理机构或部门应对工业设计活动的组织、规划和实施负有责任,确保设计的质量和效益。
2.权利:工业设计人员应享有自主设计的权利,能够独立决策和创新,并得到应有的尊重和荣誉。
六、管理措施1.建立工业设计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规定和流程。
2.开展设计能力提升培训,提高设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创新能力。
工业设计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设计中心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财务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业设计中心的所有财务活动,包括资金收支、成本控制、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等。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与职责第三条工业设计中心应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中心财务工作的全面管理。
第四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1. 贯彻执行国家财务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2. 制定并执行中心财务管理制度;3. 负责中心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4. 负责中心资金收支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5. 负责中心成本控制,提高经济效益;6. 负责中心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7. 负责中心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8. 定期向中心管理层汇报财务状况。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五条资金收支管理1. 资金收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执行;2. 所有资金收支必须经过财务管理部门的审核,并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3. 资金收支凭证必须齐全,不得出现白条入账。
第六条预算管理1. 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心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并报中心管理层审批;2. 中心各部门应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支出;3. 财务管理部门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向管理层汇报。
第四章成本控制第七条成本控制原则1. 严格控制各项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2. 成本控制应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
第八条成本控制措施1. 制定合理的成本费用标准;2. 加强成本核算,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3. 严格执行成本费用审批制度。
第五章会计核算第九条会计核算原则1. 会计核算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中心的经济活动;2. 会计核算必须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会计核算方法1. 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2. 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六章资产管理第十一条资产管理原则1. 严格遵循国家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2. 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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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全国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
织本地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中央管理的企业可自行组织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将逐步过渡到从已认定为省(区、市)级的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确定。
第五条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4月30日。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
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六)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经验丰富,工业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从业人员5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七)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20项以上。
(八)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
工业设计从业人员7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四)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
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五)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八条企业通过所在地政府管理机构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两年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其他有关情况。
第九条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
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央管理的企业可按上述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一条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授予“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四章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已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
接受复核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报省级主管部门。
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在复核当年的4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央管理的企业可按上述要求将复核材料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复核,以公告形式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因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国家认定。
第十六条因第十四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四年内不得申请国家认定,并暂停所在省级主管部门下一年度申报工作;通过中央管理的企业申报的,暂停该中央企业下一年度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省级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调整和撤销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等手段,支持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地省级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
本办法组织开展省(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并对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