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案件指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申请执行案件指南
第一章案件的受理范围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支付令,以及刑事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第二章执行管辖
第二条下列执行案件由本院管辖:
1、本院为一审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外地同级法院为一审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且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在本辖区;
2、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3、经我国法院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国外仲裁裁决;
4、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仲裁裁决、法院判决;
5、国务院及其各部委、自治区和海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
6、本院提级执行、区高院指定执行和外地同级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第三章执行的申请、审查和立案
第一节执行申请
第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财产刑,由审判庭移送立案执行。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恢复执行人是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三、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五、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
二、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三、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属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属法人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属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继承人或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五、申请金钱给付执行的,应当提交利息计算清单;
六、需要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的特别授权。如授权不明视为一般代理。
七、申请执行应当提交执行依据的生效证明。执行依据为公证债权文书的应提交执行证书。
八、申请恢复执行的,应提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
第二节执行费用的收取
第七条申请执行人在立案时不需预交案件申请执行费,该费用在执行回款时扣除。
第八条案件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一切费用均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的委托评估、司法鉴定、勘验、仓储、保管、运输、拍卖、变卖等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
第九条申请执行人要求媒体公告、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应当预交公告费用,不预交则视为放弃。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是否缓交、减交、免交,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十条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司法救助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案件的执行
第十一条被执行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并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送达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财产,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
第十三条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仍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调查了解其财产状况,对调查所需的材料可以进行复制、抄录或拍照,被执行人必须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第十六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
担保人的财产。
第十七条申请执行人明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申请执行时效届满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备案登记,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申请执行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依职权也无法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导致执行不能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第十九条被执行人确无财产,或虽有财产但执行后不足以抵偿全部债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二十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需要裁定以物抵债而被执行人又无其他任何可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