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代理机构客户外汇买卖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3.04.15•【文号】•【施行日期】1993.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管理规定(1993年4月15日)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机构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外汇买卖业务健康、稳妥地发展,根据《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自营外汇买卖系指金融机构以其自有和自筹的外汇资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自行买卖外汇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准。
第四条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须具备下列条件:1.外汇买卖业务主管人员须具备5年以上从事外汇买卖业务的资历;专职交易员须具备3年以上从事外汇买卖业务的资历,专职交易员不少于3人;2.有专门交易室,并配备信息终端机和其它有关设备;3.具有不少于2000万美元的等值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4.有健全的外汇买卖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和制度。
第五条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须按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备。
1.规定各级主管人员外汇买卖的管理和审批权限;2.规定外汇买卖的业务品种范围及其风险限制条件;3.规定每个交易员或主管人员每笔交易的最高限额和头寸管理权限;4.规定每日外汇买卖的敞口总头寸和隔夜敞口头寸限额;5.规定每笔外汇买卖的止蚀点;6.制定交易员守则;7.建立固定格式的台帐登记制度;8.制定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专门会计科目,对自营外汇买卖进行单独核算;9.交易与结算分别管理。
第六条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1.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申请书;2.申请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可行性报告;3.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收外汇资本金的验资报告;4.外汇买卖主管人员和专职交易员的名单和简历;5.外汇买卖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和制度;6.外汇买卖业务的交易设施、设备情况简介;7.银行总行或上级行同意其开办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文件;8.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银行外汇买卖交易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ⅩⅩ外汇买卖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银行ⅩⅩ(以下简称ⅩⅩ银行)外汇买卖交易业务,明确岗位职责分工,规避汇率变动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外资银行集中管理结售汇周转头寸的通知》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汇买卖交易指ⅩⅩ银行总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进行的以代分行平补头寸为目的的外汇买卖交易。
我行不得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场下进行外汇买卖交易。
第三条ⅩⅩ银行结售汇头寸由总行资金部统一管理。
ⅩⅩ银行每日日终各分支机构综合头寸余额合计应保持在外汇管理局核定的指标范围内。
第四条ⅩⅩ银行总行资金部负责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进行外汇买卖交易,并对下属各分支机构的结售汇头寸进行系统内平补。
各分支机构不得在外汇交易市场上进行外汇买卖,更不得从事投机性外汇买卖交易。
第五条ⅩⅩ银行各分支机构每日日终结售汇头寸余额应控制在总行核定的指标范围内。
第二章系统内平盘第六条ⅩⅩ银行各分支机构进行结售汇头寸平盘时,须通过业务处理系统向总行发送《XX分行结售汇头寸平盘申请书》。
第七条每日15:00点前分行向总行申请外币结售汇多头平盘的,总行可以于当日向分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人民币清算账户支付人民币清算资金。
原则上每日15:00点后分行向总行提出结售汇头寸平盘的,总行通过联行往来账户进行结算,而不进行实际资金支付。
第八条各分行需在每日下午16:30前向总行进行当日最后一次头寸平补。
通过本次头寸平补,各分行应将日终头寸余额控制在总行核定的范围内。
第九条分行日终头寸余额超出总行核定范围的,总行应视情况向该分行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并把该情况通报给分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
第十条ⅩⅩ银行各分行如提前确切得知有大额(单笔等值300万美元以上)平盘需求,须立即或提前一天通知总行资金部,以便提前准备清算资金。
第十一条如ⅩⅩ银行业务处理系统出现故障,系统内平盘功能失效,总分行间平盘信息须通过传真传递,分行向总行发送具有有效签章的《ⅩⅩ银行XX分行结售汇头寸应急平盘申请书》,并与总行确认收妥。
代客结售汇操作规程
代客结售汇操作规程代客结售汇是指金融机构代为客户办理境内外货币间的兑换和跨境资金的转移业务。
为确保代客结售汇业务的安全与便捷进行,需要遵守一定的操作规程。
以下是代客结售汇操作规程的详细说明。
一、基本原则1. 客户资格审查。
金融机构应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客户符合参与代客结售汇的资格要求。
2. 合法合规原则。
金融机构在代客结售汇业务中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持合法合规的原则。
3. 风险管理原则。
金融机构应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确保代客结售汇业务的安全和风险可控。
二、业务流程1. 客户申请。
客户向金融机构提出代客结售汇业务申请,包括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外汇需求量和汇款用途等相关资料。
2. 资格审查。
金融机构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客户身份和合规性,同时评估客户的风险等级。
3. 外汇交易。
金融机构依据客户需求和市场情况,进行外汇交易,包括兑换外汇和进行跨境资金转移。
4. 风险控制。
金融机构在外汇交易过程中,应持续关注客户风险状况,及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5.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
金融机构在代客结售汇业务中需要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将风险可疑的交易报送相关部门。
6. 信息报送。
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提交代客结售汇业务的相关报表和数据,包括外汇交易明细和关键风险指标等。
三、风险管理措施1. 客户风险评估。
金融机构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包括客户合规性、经营状况、资信状况等方面,评估客户的风险等级。
2. 交易限额设置。
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的风险等级和业务需求,设定合理的交易限额,控制客户的交易规模。
3. 交易监控与预警。
金融机构需要建立有效的交易监控与预警机制,监测客户交易行为,发现异常交易及时预警和采取措施。
4. 人工审核与岗位分离。
金融机构应将代客结售汇业务的关键岗位进行岗位分离,确保人工审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5. 内部控制与内审。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审机制,监督代客结售汇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正文:----------------------------------------------------------------------------------------------------------------------------------------------------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2年1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3年1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外汇业务的管理,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保证外汇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银行是指经国务院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是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监管机关,负责银行外汇业务的审批、终止、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外汇业务的申请、审批和终止第五条银行经营、停办外汇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和批准。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经营外汇业务。
一、具有法定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
全国性银行有5,000万美元或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区域性银行有2,0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分支行有5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银行的分支行有2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营运资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性银行的分支行有1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营运资金。
银行的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可以高于上述规定的法定数额。
二、具有与其申报的外汇业务相应数量和相当素质的外汇业务人员。
其中机构和部门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应当有三年以上经营金融、外汇业务的资历,并在以往经营活动中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三、具有适合开展外汇业务的场所和设备。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条件。
XX银行代客外汇买卖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代客外汇买卖业务操作规程第一节基本操作要求第一条代客外汇买卖业务指我行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其进行买卖外汇的业务。
第二条服务对象包括国内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三资企业,金融机构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只要在我行开立了外币帐户,均可作为我行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服务对象。
第三条交易种类包括即期外汇买卖、一年以内的远期外汇买卖、择期外汇买卖和调期外汇买卖。
第四条对公代客外汇买卖的业务背景审核:一、客户符合以下任何一个条件,中行可为其提供即期外汇买卖业务:(一)客户具有相应的进出口贸易背景或其他经济背景。
(二)客户自有的现汇资金或现汇营运资金等能确保其进行实盘交割。
二、客户符合以下任何一个条件,中行可为其提供远期(含择期、调期)外汇买卖业务:(一)客户具有相应的进出口贸易背景或其他经济背景。
(二)代客远期外汇买卖业务,各行可以在保值背景的有效期内,在客户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为客户反复进行交易。
(三)客户为提高收益率而进行的调期外汇买卖交易金额必须在等值300万美元以上。
第二节业务操作图第五条受理申请一、客户向我行申请办理外汇买卖业务时,须与我行签署《外汇买卖交易总协议》(附件一,省分行客户与资金业务部签署)。
二、客户逐笔向经办部门(省分行经办部门为营业部、国际结算部、公司业务部)提交《即期外汇买卖委托书》(附件二)或《远期外汇买卖委托书》(附件三)(以下简称《委托书》)。
第六条审核一、经办部门审核《委托书》的要素。
其中《委托书》有权签字人和单位公章应与预留我行《外汇买卖总协议》上的有权签字人印鉴相符。
二、经办部门按照授信或保证金管理有关规定,扣减授信额度或收取和冻结交易保证金。
三、即期外汇买卖须收足客户委托买卖的全额资金。
远期外汇买卖按《分类业务占用授信额度权重表》(见《代客债务保值业务操作规程》附件三)扣减授信额度或收取和冻结交易保证金。
四、经办部门在《委托书》上审批栏批注审核意见(需分别说明是否符合上述审核要求),由经办、部门负责人(主管)和主管行长(总经理)在客户《委托书》上批注审核意见,盖章后传真到省分行资金业务部营销团队并电话证实。
外汇服务管理制度
外汇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汇服务行为,保障市场秩序,促进外汇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外汇服务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户至上、风险可控、效益合理的原则,开展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自身实际的外汇服务业务。
第四条金融机构从事外汇服务应当遵守《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各项规章,遵循国家外汇政策,不得制定与国家外汇政策相抵触的规章。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外汇服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不断加强对外汇市场的研究,提高外汇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第八条本制度由金融机构总行或分支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修订,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章外汇服务基本要求第九条外汇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不得从事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外汇服务业务。
第十条外汇服务应当遵循客户至上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外汇服务。
第十一条外汇服务应当遵循风险可控的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做好风险预警和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外汇服务应当遵循效益合理的原则,注重外汇服务的效益和合规经营,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风险可控。
第十三条外汇服务应当遵循国家宏观政策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外汇政策,不得从事与国家宏观政策相抵触的业务。
第三章外汇服务业务管理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开展外汇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条件,依法取得外汇经营资格。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将外汇服务业务列入年度经营计划,并按照计划执行。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外汇服务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外汇服务的经营范围、业务流程和操作程序。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内部外汇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外汇风险管理体系,对外汇服务业务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外汇服务的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履行外汇服务的审批程序和内部决策程序。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2.29•【文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号关于公布《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为进一步提升银行外汇展业能力,促进跨境贸易与投融资便利化,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办法》实施期间,银行可以自愿选择适用《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未选择适用《办法》模式的,外汇展业执行原有相关外汇管理法律法规。
二、选择适用《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的银行,应当就本行组织架构、内控制度、信息系统建设等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况,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后方可适用《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辅导辖内有意愿适用《办法》模式的银行,做好完善组织架构、内控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附件:《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23年12月29日附件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银行外汇展业能力,促进跨境贸易与投融资便利化,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外汇展业,是指银行为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不含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客户)开展外汇业务时,依法实施客户尽职调查,确定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措施办理外汇业务,及时监测处置外汇合规风险的活动。
前款所称外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的外汇账户、外汇资金收付、结售汇等业务。
中国招商银行外汇业务
中国招商银行外汇业务招商银行个人外汇买卖业务,提供电话银行、自助终端、柜台、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多渠道委托方式,让投资者轻松参与并投资于国际外汇市场。
如图5-6所示为中国招商银行一网通外汇主页面,投资者在进入该页面后,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相应的外汇投资业务。
招商银行现提供美元、港币、欧元、日元、英镑、瑞士法郎、新加坡元、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共9种货币36种报价方式的外汇交易。
每笔交易的起点金额为10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外币(如有变动,以当地招商银行公布为准)。
当委托货币储蓄余额小于交易起点金额时,委托金额也可以使用该货币个人外汇买卖专用账户的全部余额。
图5-6中国招商银行一网通外汇主页面招商银行外汇通招商银行外汇通业务,即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业务,是指个人客户委托招商银行把一种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兑换成另一种可自由兑换的外币,招商银行在接受客户委托后,即参照国际金融市场行情制定相应汇率予以办理。
其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外汇通的特点(1)拓宽个人外币投资渠道。
(2)获取国际金融市场变动而带来的汇差收益。
(3)获取不同币种不同利率而带来的利差收益。
(4)参与国际市场,把握国际经济的脉搏。
2.服务对象招商银行外汇通业务的服务对象为所有在招商银行申请了“一卡通”或财富账户并存有外币存款的个人客户。
3.交易币种和时间目前招商银行外汇通业务提供的交易货币有:港币、澳大利亚元、美元、欧元、加拿大元、英镑、日元、新加坡元、瑞士法郎。
招商银行外汇通业务的交易时间从北京时间星期一早晨8:00~星期六凌晨5:00(如有变动,以当地招商银行公布为准)。
4.交易起点金额和价格招商银行外汇通业务每笔交易的起点金额为日元1000元,港币78元,美元等其他币种均为10元(如有变动,以当地招商银行公布为准)。
价格根据国际市场价格发布,并实时变化和调整。
招商银行对每一种汇率组合均可提供基本价、优惠价、大额价、贵宾价和至尊价5档报价(具体报价以当地招商银行公布为准)。
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售汇业务,维护外汇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外汇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售汇业务。
第三条售汇业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业务合规、风险可控。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关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监督管理机关有权对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售汇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处罚。
第三章用语含义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售汇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向境内居民和非居民提供外汇兑换人民币的业务。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并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章金融机构资格第十条开展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二)建立健全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三)具备与售汇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施;(四)符合监督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申请开展售汇业务,应向监督管理机关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五章业务办理规定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售汇业务,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外汇兑换汇率或变相进行外汇交易。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六章周转头寸管理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规定,合理管理售汇业务的周转头寸,确保业务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向监督管理机关报送周转头寸相关数据和信息,接受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XX银行代客即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代客即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代客即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客即期结售汇业务(T+N)操作、防范业务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客即期结售汇业务(T+N)(以下简称T+N 结售汇),系指本行与客户于T日约定结汇或售汇汇率,T+N日为客户办理资金交割起息的即期结售汇业务,N为T日后第1个或第2个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日。
本业务属于即期结售汇交易,为客户提前锁定汇率,在两天以内的交割期内为客户办理交割资金、起息、支付。
第三条本行代客即期结售汇业务(T+N)的经营管理模式:“分散营销、集中管理、统一经营”,即分行营销、受理并申报业务,总行国际业务部集中审批操作,集中控制业务风险。
第四条本行代客即期结售汇业务(T+N)货币主要包括美元、港币、欧元、日元等本行可接受的货币。
第五条客户在本行办理本业务的准入条件及要求(一)在本行开立人民币、外汇账户的境内对公客户或经总行国际业务部同意的其他客户。
(二)客户委托本行办理T+N结售汇业务所对应的基础业务原则上必须是在本行发生的业务,包括存款、贷款和结算。
(三)客户办理T+N结售汇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
(四)单笔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1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的结售汇业务,方可办理T+N结售汇业务。
(五)客户来本行办理此业务时,需考察客户实力(需为本行的战略客户或重要客户),落实客户是否在本行开立账户,且账户余额需满足T+N结售汇所产生的风险敞口(风险敞口指若客户不履约本行平盘交易货币所产生的汇率风险敞口),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客户及客户账户进行实时管控。
第六条产品询报价原则(一)T+N结售汇业务采取逐笔人工询报价方式进行定价。
(二)总行国际业务部查询本行国际结算系统中每日外汇牌价并将最终价格报给客户。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经总行授权并具有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分行。
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治理操作规程第一条为便于商业银行规范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按照《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治理暂行方法》及有关外汇治理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商业银行申请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应遵守下列申请程序:(一)在全国范畴内经营业务的中资商业银行申请代客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应由总行向国家外汇治理局递交申请材料。
(二)都市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代客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治理局分局、外汇治理部、中心支局、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递交申请材料。
外汇局初审后,逐级报国家外汇治理局批准。
(三)外资银行申请代客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由其主报告行或总行向外汇局递交申请材料。
外汇局初审后,逐级报国家外汇治理局批准。
第三条商业银行以客户自有外汇资金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无需申请投资额度。
第四条商业银行的代客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能够循环使用。
其累计购汇与累计结汇之间的差额(收益部分除外),不得超过国家外汇治理局核准的购汇额度。
第六条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在募集期终止后,将募集的资金按原币种直截了当划至境内托管账户。
境内托管账户可同时包含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
商业银行将划入境内托管账户的人民币资金购汇,按照对客户结售汇业务的模式办理,并由境内托管人按照资金支付指令通过境内托管账户完成相应的人民币划付和外汇接收操作。
商业银行应在与投资者签署的代客境外理财托付协议中,明确募集人民币资金购汇所使用人民币汇价的确定原则。
第七条商业银行以人民币资金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或分红款,需要结汇的,参照本操作规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购汇原则进行结汇并向投资者进行支付。
第八条商业银行在代客境外理财过程中,应凭其与客户签订的书面协议办理有关资金划转。
客户赎回款和分红款,由境内托管人凭商业银行的付款指令办理有关划转手续。
境内托管人能够凭商业银行指令进行境内托管账户和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
招行银行的外汇交易服务
招行银行的外汇交易服务招商银行(以下简称招行)作为中国领先的商业银行之一,以其稳定可靠的金融服务享誉全球。
在全球化经济日益发展的背景下,外汇交易成为了众多企业及个人的重要需求之一。
招行积极顺应市场需求,提供全面优质的外汇交易服务,为客户提供便捷的交易平台、专业的分析报告以及优质的客户服务。
本文将围绕招行银行的外汇交易服务展开论述。
首先,招行银行提供了一站式的外汇交易平台,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交易通道。
借助招行手机银行和互联网银行等多种渠道,客户能够随时随地进行外汇交易,无需受限于时间和地点。
这一便利的服务使得客户能够更加灵活地进行交易,并及时掌握市场变化情况。
其次,招行银行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市场分析报告,帮助客户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在外汇市场的波动中,资金安全和收益稳定是每个交易者都关心的问题。
招行银行的专业团队每日对外汇市场进行深入研究,提供全面的市场分析和投资建议。
这些报告覆盖了全球多个主要外汇市场,帮助客户掌握全球外汇走势,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
除此之外,招行银行还提供了多样化的外汇交易产品,以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不同客户有不同的风险承担能力和投资偏好,因此需要灵活多样的交易选择。
招行银行提供的外汇交易产品包括外汇现货、外汇期货、保证金交易等,以及丰富的交易工具和功能,如止损止盈、杠杆交易等。
这些产品和工具的多样性为客户提供了更广泛的选择空间,能够满足不同类型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值得一提的是,招行银行在外汇交易过程中注重客户风险管理,积极助力客户实现有效的风险控制。
通过提供强大的风险管理系统和专业的风险管理服务,招行银行确保客户在外汇交易过程中能够及时有效地识别并降低风险。
这种以客户为中心的风险管理理念,使得客户能够安心交易,获得更加稳定的收益。
最后,招行银行的外汇交易服务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作为一家拥有多年外汇交易经验的金融机构,招行银行在市场声誉和服务质量上都具备了很高的水准。
外汇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汇服务管理,规范外汇市场秩序,保障外汇交易安全,促进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外汇服务的金融机构、外汇经纪公司、外汇咨询公司等外汇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外汇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外汇服务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外汇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信服务。
(二)公平竞争原则:外汇服务提供者之间应当公平竞争,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风险控制原则:外汇服务提供者应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外汇交易安全。
(四)公开透明原则:外汇服务提供者应公开外汇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交易规则等信息。
第二章外汇服务提供者管理第四条外汇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经营外汇业务的许可证。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规定的外汇专业人员。
(四)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五条外汇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经营外汇业务的许可证。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
(四)从业人员资格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外汇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告以下信息:(一)外汇业务经营情况。
(二)外汇交易数据。
(三)风险管理措施。
(四)客户投诉处理情况。
第七条外汇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第三章外汇服务内容与标准第八条外汇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以下外汇服务:(一)外汇买卖。
(二)外汇兑换。
(三)外汇汇款。
(四)外汇咨询。
(五)其他外汇服务。
第九条外汇服务提供者应当公开外汇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交易规则等信息。
第十条外汇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以下收费标准:(一)外汇买卖: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外汇兑换:按照市场汇率执行。
(三)外汇汇款: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外汇咨询:根据咨询内容、咨询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
招商银行离岸业务代客外汇买卖委托书
招商银行离岸业务代客外汇买卖委托书招商银行离岸业务部:一、根据我司/本人与贵行签订之协议,我司 /本人在此向贵行作出如下委 托: 委托类型: □即期外汇买卖 □远期外汇买卖 即期卖出币种: 即期买进币种: 远期卖出币种: 远期买进币种: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委托类型与表格的 其他项目应相互匹 配(□市价委托□挂盘委托)区分即期/远期卖出货币请借记我司/个人在贵行账户: 买入货币请贷记我司/个人在贵行账户: 即期起息日: 远期起息日: 年 年 月 月 日 日 (市价委托不填) %请填写希望成交的汇率 (如未填写, 将按离岸部的即时汇率成交) 即期外 汇买卖 填写即 期起 息日;远期外汇买卖填写远 期起息日□挂盘汇率: 远期外汇买卖扣收保证金比例 交易依据: 本委托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时(北京时间)必填项,须晚于“起息日”(有效期含此到期日)二、 我司/本人保证: 按贵行的要求向我司/本人在贵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 (账 号: )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该资金自进入保证金账户之日起视为特定化和移交贵行占有,作为外汇买卖业务的质押担保,未经 贵行许可我司/本人不得动用。
若我司/本人未填写上述保证金账号的,则我司/本 人授权贵行根据我司/本人在贵行实际开立的保证金账户据实补充填写,我司/1/8本人对此绝无异议。
三、我司/本人可多次委托贵行办理外汇买卖业务,并可一次性存入足额保 证金或根据业务发生情况按贵行要求逐笔存入保证金至上述保证金账户,作为 外汇买卖业务的质押担保。
我司/本人未履行外汇买卖义务的,贵行有权从保证金账户中扣收相应金 额。
我司/本人对上述操作方式完全认可, 确认不时在同一保证金账户存入/扣收 /释放保证金并不影响保证金的特定化。
我司/本人继续以该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 金为外汇买卖业务提供担保。
我司/本人确认具体单笔保证金的存放/扣收/释放,及与该笔保证金担保的 主债权的对应关系以贵行保存的业务信息/业务记录为准。
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附件: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第一条为便于商业银行规范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根据《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商业银行申请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应遵守下列申请程序:(一)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业务的中资商业银行申请代客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应由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递交申请材料。
(二)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代客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递交申请材料。
外汇局初审后,逐级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三)外资银行申请代客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由其主报告行或总行向外汇局递交申请材料。
外汇局初审后,逐级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第三条商业银行以客户自有外汇资金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无需申请投资额度。
第四条商业银行的代客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其累计购汇与累计结汇之间的差额(收益部分除外),不得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购汇额度。
第五条境内居民个人以自有外汇资金购买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的,不得直接使用外币现钞,只能使用本人存放于境内银行的外币现钞存款和现汇存款。
涉及钞转汇的,参照B股有关规定办理。
赎回款和分红款由境内托管账户或经商业银行账户划转至原外汇存款账户或指定账户,不得直接提取现钞或结汇。
境内机构不得以债务性外汇资金购买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
境内机构以自有外汇资金购买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的,赎回款或分红款由境内托管账户或经商业银行账户划回境内机构的原外汇账户。
第六条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在募集期结束后,将募集的资金按原币种直接划至境内托管账户。
境内托管账户可同时包含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
商业银行将划入境内托管账户的人民币资金购汇,按照对客户结售汇业务的模式办理,并由境内托管人根据资金支付指令通过境内托管账户完成相应的人民币划付和外汇接收操作。
商业银行应在与投资者签署的代客境外理财委托协议中,明确募集人民币资金购汇所使用人民币汇价的确定原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金融机构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管理的通知-[91]汇管条字第42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金融机构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金融机构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管理的通知((91)汇管条字第421号1991年6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分局:《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公布后,一些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据该《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开办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
但在实际工作中,存着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有的金融机构的主管行长或总经理管理不严,在人员素质不高、必要的通讯设施不具备、规章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盲目而大量地进行外汇买卖;有少数金融机构在经营中失去控制,造成巨大亏损。
这些问题如不及时纠正,不仅会继续造成国家财产的损失,而且不利于外汇买卖业务健康、稳妥地发展。
现就加强金融机构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自营外汇买卖系指金融机构以其自有和自筹外汇资金在严格控制之下,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买卖外汇。
为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管理,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须具备下列条件:1、外汇买卖业务高层主管人员须具备5年以上从事外汇买卖的资历;专职交易员须具备3年以上从事外汇买卖的资历;专职交易员不少于3人;2、有专门交易室,并配备信息终端机和其他有关设备;3、具备不少于2000万美元的等值外汇资本金;4、有健全的外汇买卖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和制度,特别是业务权限和财务核算制度。
二、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中,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外汇指定银行分行由其总行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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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代客即期外汇买卖委托书
(背面条款)
外汇买卖风险提示书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农商银行”)开展的代客即期外汇买卖业务是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正常合法业务。
外汇买卖是一项高风险业务。
中山农商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交易品种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保值手段。
中山农商银行的代客即期外汇买卖业务是以客户自主、自愿、自担风险和自负盈亏为原则的。
客户在委托中山农商银行进行外汇买卖的过程中(包括逐笔交易的委托、交易的交割和亏损的处理等)对中山农商银行的交易方式和交易手续是清楚明了的。
客户必须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人员专业水平等情况谨慎考虑自身所处的风险,以及是否适合开展外汇买卖业务。
客户在中山农商银行办理外汇买卖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及我行的规章制度。
为保证业务的健康发展,防止或减少客户因不明外汇市场风险而造成损失,特揭示主要外汇买卖风险如下:
一、某个国家(或地区)发生政治或社会动乱、战乱或经济金融危机,而实施外汇管制,以至在该国的交易对手不能按期交收买卖的货币。
二、由于汇价波动造成货币贬值或升值,从而使客户在买入、卖出该货币时产生汇率差价而引起经济上的损失。
三、发生不可抗力的意外情况,造成外汇交易不能照常进行或按时交割,由此而产生的损失。
中山农商银行代客即期外汇买卖业务可以为客户防范外汇风险,但也不排除因市场剧烈波动和客户自身因素对客户产生巨大亏损的可能。
客户在接触该项业务时,应清楚了解其风险和责任,谨慎入市交易。
特此声明。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国际业务部
(业务章)
本公司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外汇买卖风险提示书》所述内容,在此确认本公司知悉并理解外汇买卖业务所存在的各项风险,相关风险和可能损失将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
(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