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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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造成公平竞争环境的 破坏,影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所以,实 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把保护正当竞争, 反对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作为规范市场经济 关系的基本法律之一。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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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际公约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1900年布鲁 塞尔修订文本首次提出、1967年斯德哥尔 摩文本加以修订的第10条之二中规定: “在工业领域任何与诚实惯例相悖的竞争 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是对不正当 竞争的一个经典性的定义。在同一条款中 特别指出应禁止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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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竞争法概述
竞争 竞争法的立法模式 我国反不当竞争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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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竞争法概述
一、竞争
现代意义上的竞争是指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 品生产者之间为了经济利益进行的相互斗争。 主体:两个以上经营者,行业相同或相似。 目的:争取交易机会,争夺市场。 竞争基本作用是给经营者以动力和压力,结果 则是优胜劣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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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贸易组织(WTO)1994年4月15日签署、1995 年1月1日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中,明确规定成员应按照巴黎公约第10条之 二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来保护未披露过的信息(即商业 秘密)(第39条),并把协议许可证中的限制性贸易条 款等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加以限制 (第40条),还明确提出防止滥用知识产权执法程序 (第41条第1款),“对因滥用而造成的损害提供适当 赔偿”(第48条第1款);在知识产权的权利持有人申 请采取临时措施制止侵权行为时,“当局还应有权责令 申请人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的诉讼 保证金,或提供与之相当的担保”(第50条第3款), “如果事后发现始终不存在对知识产权的侵犯或侵权威 胁,则根据被告的请求,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申请人应 有关的临时措施给被告造成的任何损害向被告提供适当 赔偿”(第50条第7款);在知识产权的权利持有人申 请边境措施防止侵权行为时,“应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 该主管当局并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的保证金或与这相当 的担保”(第53条第1款),对予误扣所造成的损失 2020“商年10当 品月1局的6日应所有有权人责支令付申适请当人补向偿该”商(品第的56进条口)人。、收货人及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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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的前身)1966年11月11日通过的《发展中国家 商标、厂商名称及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 的第50条“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违反工 商业事务中诚实做法的,任何竞争行为是非法 的。”这一定义与巴黎公约是一致的。在该示 范法的第51条中将“产地标记和有效地名称的 滥用”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第52条“其他 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具体列出巴黎公约第10条 之二中所指出的三种“特别应予禁止”的不正 当竞争行为,措词都是一样的。
第一节 竞争法概述
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 正当竞争法》 ,1993年12月1日 起实施。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范不正 当竞争行为,但将部分限制竞争的行为纳 入了自己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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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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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不择手段地对竞争者的营业所、 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乱性质的一切行 为
2、在经营商业中,具有损害竞争者的营 业所、商品工商业活动商誉性质的虚伪说 法;
3、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 性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或数量易产 生误解的表示或说法。”
2来自百度文库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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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对该《示范法》的解释,还有12种行 为被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1)贿赂竞争对手的买主,以获得或 保持他们的惠顾
(2)通过间谍活动中贿赂其雇员,获得 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或交易秘密;
(3)未经授权而使用或公开竞争对手的 技术‘秘密’;
(4)引诱竞争对手的雇员,以破坏他们 的雇佣合同或使他们离开其雇主;
(5)以提起专利或商标侵权诉讼威胁竞
争对手的交易量和阻止竞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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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联合抵制贸易以妨碍或阻碍竞争; (7)倾销,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并有阻 止或压制竞争的意图或后果的; (8)给消费者造成一种印象,即他正在获得一 个以优惠条件购买商品的机会,而事实并非如 此; (9)依样模仿竞争对手的商品、服务、广告或 其他交易特点; (10)鼓励或利用竞争对手的违约行为; (11)在制作广告时,拿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 务作比较; (12)违反不直接涉及竞争的法律,以获得超 过竞争对手的不合理的利益。”
第一节 竞争法概述
竞争法的体系:较为完整的现代竞争 法体系应该包括反垄断、反限制竞争 和反不正当竞争等内容。
竞争法的立法模式:分立式;合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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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 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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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3年2月草拟的1994年出 版的《反不正当竞争――世界现状分析》的研 究报告,把不正当竞争分为两类,一类是巴黎 公约中涉及到的(占少数),另一类是巴黎公 约中未涉及到的(占多数): 1、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2、贬毁竞争对手; 3、以夸大等方式进行欺骗,使人对所提供的商 品或服务产生误解; 4、侵犯商业秘密; 5、不合理地利用他人已被消费者承认的成果; 6、以对比方式作广告; 7、有奖销售等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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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竞争法的立法模式和体系
由于竞争本身具有获得最大利益而排挤对方的 特点,所以在竞争过程中既有公平竞争行为, 也会出现不公平竞争行为。 表现:垄断-对市场经济运行过程进行排它控 制或实质性限制;限制竞争-企业滥用优势地 位限制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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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市场交易原则:自愿、平等、诚实信 用、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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