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纳税的起止时间分析及案例分析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讲解及案例分析2023
【计税依据和税率】
★计税依据:按房产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二)从租计征(租金计税):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特殊情形为4%:(1)对个人出租住房, 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 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 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有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差异性规定】
1.关于出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应如何确定纳税义务人? (1)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 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6〕56号) (2)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 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7〕 29号) ——差异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村委会出租房屋 或企业自建房屋)。
第三部分 在哪征税?(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包括征税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部分 如何计税? (计税依据及税率)
【房产税:计税依据和税率】
★计税依据:按房产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税率】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2022〕 15号 )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本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 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西安市1.5元至27元; (二)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延安市、渭南市1.2元至18元; (三)汉中市、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1.2元至15元; (四)县级市0.9元至10元; (五)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7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案例分析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稽核重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18-05-07
案情简介
近日,税务机关在风险应对中发现,某公司2016年1月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方2016年1月29日前出让宗地交付给该公司。
该公司2016年5月取得土地使用证,2016年6月开始按季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相关文件规定,该公司存在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风险。
税法分析
根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纳税人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案中,该公司按照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次月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少缴了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此,税务人员就相关政策进行了宣传,并做出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决定。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截止时间全解析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截止时间一、新征用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的规定: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的规定: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公告如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新购置房屋所占用土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的规定: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但由于政府原因未交地对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政府拆迁等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前,以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者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补充证明上注明的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实务》教案第25课处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税务(二)
每年15元/平方米,请计算该企业全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解析】全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IO000×15=150000元⅜【学生】聆听、思考、理解、掌握二、核算城镇土地使用税⅜【教师】讲解如何核算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在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会计核算时,应设置"应交税费一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目。
该科目贷方反映企业本期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借方反映企业实际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缴而未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企业按规定计提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目;实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借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教师】通过讲解例题,帮助学生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核算方法【例8-2](接上例)请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解析】(1)计提城镇土地使用税。
借:税金及附加150000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50(XX)(2)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借:应交税费一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150000贷:银行存款150000÷【学生】聆听、思考、理解、掌握三、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征收管理÷【教师】讲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浅谈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
浅谈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浅谈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杨腊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终止时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152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看似简单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却理解不一,争论不一。
何时为“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以什么时间为标志,大家看法不一,有以下几个时间点:1、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2、预售发票开具时间;3、房管部门备案时间;4、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5、“交钥匙”时间;6、契税缴纳时间;7、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中记载的发证日期。
对于这六个时间点都有不同的支持人群,实务也各有偏差。
我省那么于2022年出台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假设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22〕63号〕,其七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工程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确实定问题”规定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工程竣工验收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如《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商品房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等)后,从进行住宅产权分割的次月起,对公共市政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设施用地终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
(二)商品房及共他开发产品取得销售许可的证明文件,并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文件,以下简称合同)且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的,从其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的次月起,终止该房屋对应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
因合同无效、作废、改签或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原因未履行合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该房屋实际交付时间的当月末。
从2022年湖北省的这个通知可知,其是倾向于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来作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终止时间点的。
【案例分析-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问题
【案例分析-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问题
【案例简介】
A企业位于某经济落后地区,2015年12月取得一宗土地的使用权(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2016年1月已经按照1500平方米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6年4月该企业取得了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上面注明的土地面积为2000平方米。
该地区适用每平方米0.9元-18元的固定税额,当地政府规定的固定税额为每平方米0.9元,并另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比例降低税额标准。
那么,该企业2016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该如何缴纳呢?
【案例分析】
1.上尉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等到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2.经济落后的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
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标准的30%。
基于此,当地固定税额=0.9×(1-30%)=0.63(元/平方米)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和补税的计算如下:甲企业应补税=(2000-1500)×0.63=315(元)。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应当依法进行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起始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使用税法》,土地使用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土地使用者按照法定税率和征收标准向国家缴纳的一种地方税。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不同情况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者。
如果土地使用权
出让所得者是个人,其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发生时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以先到者为准。
如果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获得初步审核通过时,即申请书及其所需材料齐备后。
第二种情况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者。
土地使用权转让
所得者指的是通过转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而获得的所得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者,其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时。
第三种情况是占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
占用国有土
地的单位或个人指的是在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临时占用国有土地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对于占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其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单位或个人实际开始占用国有土地之日起。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于
纳税申报和纳税缴纳时间。
具体的纳税申报和纳税缴纳时间是根据相关税法和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的。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则是确定纳税人应当履行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
土地使用税纳税的起止时间分析
土地使用税纳税的起止时间分析首先,土地使用税的起止时间与土地使用权证的发放时间有关。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批准土地使用人依法占有并使用土地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的发放时间是土地使用税纳税的起始时间。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证的发放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到《土地证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凭土地证告知书到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土地使用证。
因此,土地使用税的起始时间应当是土地使用权证发放之日。
其次,土地使用税征收的起止时间与土地使用年限有关。
土地使用年限是指国家批准的土地使用期限。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城镇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租赁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而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使用年限内使用土地也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因此,土地使用税的起止时间应当是土地使用年限的开始年份和到期年份。
最后,土地使用税的起止时间还与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时间有关。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可以是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土地使用权人主动放弃或依法撤销等情况。
在土地使用权终止之后,土地使用税也将不再继续征收。
因此,土地使用税的终止时间应当是土地使用权的终止之日。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税的起止时间受到土地使用权证的发放时间、土地使用年限、纳税人申报纳税的时间和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时间等因素的影响。
纳税人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税务部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申报土地使用税并缴纳相应税款。
同时,纳税人还需要留意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及时了解土地使用权的变动情况,确保土地使用税的纳缴按时按额进行。
如何确定房地产企业终止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
如何确定房地产企业终止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用以建造商品房的土地,在房产开发期间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且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企业开始是直接取得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并从次月起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建成并销售后,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并非直接发生转让,而是随着地面建筑物即商品房的销售相应转让给购房者,其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的时间和减少的税额该如何把握和计算呢?网签日期不能作为终止纳税义务的时间有种观点认为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售房合同并公布在网上后,就可以认定房地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已转移给购房者,主张以网签日期作为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的时间。
什么是商品房网签呢?网签就是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网上。
然后会给个网签号,用户可以通过这个号在网上进行查询。
网上签约的程序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根据网上公示的商品房定金协议或买卖合同文本协商拟定相关条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签约系统,打印经双方确认的协议或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在电子楼盘表上注明该商品房已被预订或签约。
每一宗交易的网上操作程序应在24小时内完成。
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网签是没有备案的法律效力的,连预售备案都不能表示房屋和附属土地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更何况网签呢?网签只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规范房地产企业规范销售房屋,防止开发企业捂盘以及一房多卖而建立的一个网络化管理系统。
网签时,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仍在房地产企业名下,房屋既没有交付,产权也没有发生转移。
关于土地使用税的三案例分析
一、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有部分合同要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合同约定的税率为3%,但有的合同未明确约定税率。
现在因为疫情,小规模纳税人税率降为1%后,是否可以在当月既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为购买方就某一笔业务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未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仍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减征或免征政策。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在当期既可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开具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二、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土地,如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规定,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土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所称大型体育场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向公众开放、达到《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有关规模规定的体育场(观众座位数20000座及以上),体育馆(观众座位数3000座及以上),游泳馆、跳水馆(观众座位数1500座及以上)等体育建筑。
本通知所称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是指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新闻媒介用房、广播电视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和场馆运营用房等)及占地,以及场馆配套设施(包括通道、道路、广场、绿化等)。
土地使用税在各地纳税义务的时间点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及截止时间新征用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的规定: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的规定: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公告如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购置房屋所占用土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的规定: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但由于政府原因未交地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第四条的规定:对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政府拆迁等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前,以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者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补充证明上注明的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纳税的起止时间分析
土地使用税纳税的起止时间分析
首先,对于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税的纳税起止时间与使用
年限息息相关。
在我国,一般将土地使用权分为70年、50年、40年等不
同年限,这些年限都是从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之日起计算的。
例如,土地
使用权确权登记时间为2024年1月1日,使用年限为50年,那么土地使
用税的纳税起止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69年12月31日。
其次,对于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如国有土地出让、土地租赁等情况,纳税起止时间则取决于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情况。
国有土地出让的情况下,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起止时间为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例如,地政府将土地
使用权出让给企业,合同签订日期为2024年1月1日,那么土地使用税
的纳税起止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
此外,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情况,纳税起止时间还与土地使用权转
让的约定有关。
例如,一些单位拥有土地使用权,将其转让给另一个单位,并在转让协议中约定了土地使用期限,那么土地使用税的纳税起止时间为
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期。
如果转让协议中未约定土地使用
期限,那么土地使用税的纳税起止时间则取决于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实际情况。
总之,土地使用税的纳税起止时间与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转让
等因素密切相关。
根据土地使用权的有限期、无限期以及续期情况,其纳
税起止时间有所差异。
纳税人在缴纳土地使用税时,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
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计算纳税起止时间,以确保履行纳税义务。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是指纳税人对土地使用权享有者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时间点。
在我国,土地使用税是一种重要的税收方式,对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了解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纳税人合法遵循税法、履行纳税义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土地使用税的基本概念与纳税义务土地使用税是指对土地使用权或者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人依法将土地使用权利用、转让、租赁、赠与等方式划分为一定的期限,让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实行合法占用的权利。
占用土地是指没有取得法定的土地使用权而实际上占有土地的行为。
纳税义务是指纳税人依法应当按照规定纳税的义务。
对于土地使用税而言,纳税义务即是土地使用权享有者或者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义务。
二、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时不再征收土地使用费、其他收费”。
这一条款表明,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即可确认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土地使用权确权后,国家将依法给予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一定的使用权期限。
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照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期限进行缴纳土地使用税。
对于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而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也需要按照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使用期限进行缴纳土地使用税。
因此,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后或者实际占用土地的行为发生后。
三、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意义1.合法遵循税法了解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帮助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占用土地后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纳税人应当依法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遵守税收法规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根据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纳税人能够准确判断应该在何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以免违反相关税收法规。
河南省中牟县地税局分析:如何确定征用耕地土地使用税纳税时间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中牟县地税局分析:如何确定征用耕地土地使用税纳税时间【标 签】征用耕地,土地使用税,纳税时间【业务主题】城镇土地使用税【来 源】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
何为新征用耕地,笔者理解无非就是还未产生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已征用耕地。
那么又如何把握新征用耕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纳税义务时间呢?有人说,只要用地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土地就是耕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就应该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和可行?我们必须厘清以下问题。
什么是耕地,耕地的范围有哪些?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等。
根据《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国土资发[2001]255号)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的规定,耕地是农用地中的一部分,具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直接用于种植,也就是栽种植物;二是栽种的植物是农作物。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
因此,笔者认为所谓耕地是就土地的特定用途而言的,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规定用途为农用地的一部分,并非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来判断。
如何理解土地征用?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什么是土地征用,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有什么区别?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
什么是确认征用耕地的法律文书?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88]第015号)第十二条规定,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案例分析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案例分析以北京市为例,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分为四个环节:土地出让、土地租用、个人租用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
其中,土地出让环节主要针对开发商和房地产项目;土地租用主要针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个人租用主要针对居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主要针对企事业单位以及政府事业单位。
首先,我们来看土地出让环节。
在这个环节中,开发商或房地产项目需要通过竞拍或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然后需要承担相应的土地使用税。
税收的征收方式通常采用的是土地出让价款的一定比例。
比如,假设一些地块的出让价格为1000万元,那么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比例可能为3%,那么开发商或房地产项目需要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就是300万元。
其次,我们来看土地租用环节。
在这个环节中,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需要通过租赁的方式来使用土地,同样也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税收的征收方式通常是按照土地出租价款的一定比例进行征收。
比如,一些单位租赁了一块地,年租金为100万元,那么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比例可能为2%,那么该单位需要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就是2万元。
接下来,我们来看个人租用环节。
在这个环节中,个人通过租赁的方式来使用土地,同样也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税收的征收方式通常是按照土地出租价款的一定比例进行征收。
比如,一些人租赁了一块地,年租金为10万元,那么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比例可能为1%,那么该个人需要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就是1万元。
最后,我们来看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环节。
在这个环节中,企事业单位以及政府事业单位通过购置或者其他方式来使用土地,同样也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税收的征收方式通常是按照土地购置价格的一定比例进行征收。
比如,一些企业购置了一块地,价格为500万元,那么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比例可能为1%,那么该企业需要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就是5万元。
总的来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案例分析包括土地出让、土地租用、个人租用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这四个环节。
征收的方式通常是按照土地价款的一定比例进行征收。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增征管培训
房产税计税基础
房产税计税基础: (1)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 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 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财税〔2010〕121 号) (2)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 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 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注:房地产企业如无法计算单独房屋建筑物原值,地上建筑物可按总建筑成本加地价除 以总建筑面积计算
四、无原值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 1.对房产产权人自行建造、产权清晰,但是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
载房产原值,应调整会计账簿或重新评估,确认房产税计税依据后征收房产税。 2.对1999年7月1日前建造的产权不清、几经易手难以确定房产原值的房屋,
可暂按平房每建筑平方米400元,楼房每建筑平方米800元,核定 房屋原值,同 时应将相应的土地价值一并计入房产原值。
土地增值税征管方式
一、项目登记 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项目登记后可进行预征申报及清算申报。注册地与 项目登记地不一致的,需在项目登记地做跨区税源登记,做好税种认定。 注:“一、自2016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由项目所在地税务 机关负责征管,纳税人应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土地增值税征管方式
【案例分析-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案例分析
【案例简介】
某开发公司作为政府融资平台,从事成片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等业务。
2013年3月,地税部门检查发现该企业于2011年10月购得郊区一40万平方米的土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2011年11月底前交付给企业。
企业取得该地块后暂未进行实质性开发,并认为土地没有投入使用也就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规定,对纳税人自建、委托施工及开发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纳税人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该开发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已于2011年11月底前拿到该土地使用权,不管是否进行开发,都应该从2011年12月起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对该公司2011年12月及2012年全年做出了补税、加收滞纳金及罚款的处理。
初级经济法_第六章考情分析、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15页)
2019年本章考点的主要变化有:(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稿)对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内容进行了全面更新。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对“烟叶税”进行了更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将2018年删除的船舶吨税恢复并更新。
(3)根据税收新政策,更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例如,新增“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有关内容;调整“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有关内容。
(4)新增“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本章介绍了14税1费,其繁杂、细碎令无数考生却步,殊不知本章只要能分清各税各费的征收范围就已经成功了一半,这是一只“披了狼皮的羊”,完全不用怕!本章单元框架考点解读本章单元框架(1)第1单元耕地占用税(2019年调整)考点1:交不交耕地占用税?(★)(P281、283)1.纳税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
2.征税范围(1)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①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②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建设农田水利设施除外。
③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养殖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应征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
【提示1】园地,包括果园、茶园、其他园地。
【提示2】林地,包括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提示3】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时间如何确定
⼟地使⽤税纳税义务终⽌时间时间如何确定城镇⼟地使⽤税纳税义务发⽣时间:1、购置新建商品房,⾃房屋交付使⽤之次⽉起计征城镇⼟地使⽤税 2、购置存量房,⾃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起计征城镇⼟地使⽤税 3、出租、出借房产,⾃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起计征城镇⼟地使⽤税。
⼀、纳税义务终⽌时间时间如何确定?《城镇⼟地使⽤税暂⾏条例》(以下简称“《⼟地使⽤税条例》”)第三条规定:“⼟地使⽤税以纳税⼈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据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地使⽤税的计税依据是其实际占⽤的⼟地⾯积,同时也表明,当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占⽤某块⼟地时,该块⼟地相应的纳税义务即终⽌,不再缴纳⼟地使⽤税。
其对应的⼟地是否已经不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占⽤,应以以下两个⽂件为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地使⽤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关于房产税、城镇⼟地使⽤税纳税义务截⽌时间的问题”规定:纳税⼈因房产、⼟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变化⽽依法终⽌房产税、城镇⼟地使⽤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到房产、⼟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变化的当⽉末。
我国《》(⾃2021年1⽉1⽇起实施)第⼆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效⼒;未经登记,不发⽣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范围内的建设⽤地使⽤权⼀并处分。
”这也就明确了商品房对应的在法律上的转移时间为商品房销售的时间:不动产物权的设⽴,经依法登记,发⽣效⼒;对应的⼟地使⽤权同时⼀并转移。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是直接取得开发⽤地的⼟地使⽤权,并从次⽉起开始缴纳⼟地使⽤税,但在商品房建成并销售后,对应的⼟地使⽤权并⾮直接发⽣转让,⽽是随着地⾯建筑物即商品房的销售相应转让给者。
城镇土地使用税终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城镇⼟地使⽤税终⽌时间是什么时候?关于房产税、城镇⼟地使⽤税纳税义务截⽌时间的问题纳税⼈因房产、⼟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变化⽽依法终⽌房产税、城镇⼟地使⽤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到房产、⼟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变化的当⽉末。
房地产开发商拿到⼟地后,就成为了的纳税义务⼈,要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城镇⼟地使⽤税。
关于纳税义务终⽌的时间,各地采取的标准都不⼤⼀样,有些是在开具后,有些地⽅是按照预售时间确定的。
那么,城镇⼟地使⽤税终⽌时间是什么时候?下⾯我们来听听⼩编的看法。
⼀、城镇⼟地使⽤税终⽌时间是什么时候?关于、城镇⼟地使⽤税纳税义务截⽌时间的问题纳税⼈因房产、⼟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变化⽽依法终⽌房产税、城镇⼟地使⽤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到房产、⼟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变化的当⽉末。
”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房地产开发⽤地城镇⼟地使⽤税征收截⽌时间应为《》或其他协议⽂件约定房屋交付的当⽉末;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件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城镇⼟地使⽤税征收截⽌时间为房屋实际交付的当⽉末。
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期间,应逐⽉统计已交付和未交付部分,并按建筑⾯积⽐例分摊计算当⽉应缴纳⼟地使⽤税。
⼆、城镇⼟地使⽤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以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
1、凡有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地⾯积的,以测定的⾯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地⾯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地使⽤证书的,应由纳税⼈申报⼟地⾯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地使⽤证以后再作调整。
三、城镇⼟地使⽤税的减免规定是什么?1、按照《⼟地使⽤税暂⾏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从使⽤的⽉份起免税5年⾄10年。
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以⼟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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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纳税的起止时间分析及案例分析2015-11-12 09:40:50来源:网络作者:肖太寿【大中小】添加收藏一、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开始时间1、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对纳税人自建、委托施工及开发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纳税人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基于此规定,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证》或是否全额缴款都不能作为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第四条规定,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
2、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开始时间(1)如果企业取得的土地是熟地(净地)的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开始时间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企业取得的土地是熟地(净地)的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开始时间分两种情况:一是由纳税人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是在土地管理局与企业办理土地交付手续的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纳税义务开始时间:第一,土地管理局与企业办理土地交付使用手续的时间滞后于合同中约定的交付使用时间,则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第二,土地管理局与企业办理土地交付使用手续的时间早于合同中约定的交付使用时间,则城镇土地使用税从土地实际交付的次月起缴纳。
根据以上分析,企业在签定土地转让和出让合同时,必须在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中,注明土地交付使用时间节省土地使用税。
(2)由于生地不可以招标,只有熟地才可以招标,因此,财税〔2006〕186号文件中的“土地”是指熟地。
如果企业通过招投标取得的土地是生地(毛地),则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拆迁工作完成,开始使用土地的时间。
案例分析1:某企业土地使用合同中未明确土地交付使用时间而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涉税分析(1)案情介绍2013年11月,安徽阜阳市某一家房地产企业通过“招、挂、拍”程序,耗资2亿与当地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一份土地转让合同。
由于当地土地储备中心2011年的土地储备指标全卖完了,为了实现2013年的财政收入的目标,当地政府只好把2014年的土地指标预先放到2013年来销售,也就是说,当地政府即土地储备中心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土地销售合同,卖的是2014年的土地指标,而不是真正的土地实物,结果在土地转让合同中没有写清楚,也不好写,只好不写土地交付的使用时间。
安徽阜阳某房地产公司从土地储备中心索取的一张2亿的发票,在财务上的账务处理是:借:无行资产——土地,贷:银行存款。
由于没有具体的土地,只好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直到2014年12月份才把土地交给房地产企业使用,该房地产企业直到2015年3月份才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2015年5月份,当地的税务稽查局抽到该房地产公司进行检查,结果发现该房地产公司2011年11月份买的该土地,没有缴纳土地使用税,要求该房地产企业进行补缴2013年12月份以来的土地使用税,并要求罚款并缴纳滞纳金,该房地产公司的老板和财务经理百思不得其解,请问当地税务稽查局的认定结论是否正确。
(2)涉税风险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基于此规定,如果合同中没有写明土地交付时间,则会引起多交土地使用税的风险。
至于本案例中的房地产企业在与当地土地储备中心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中,没有写明土地交付使用的时间,根据财税[2006]186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本房地产企业必须从2013年签订合同的时间11月的次月12月开始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根据以上政策文件规定,该公司与政府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应该按价款的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本案例中的房地公司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则必须承担补缴2013年12月份以来的土地使用税,罚款和缴纳滞纳金。
(3)税收风险控制策略如果该房地产公司能提前做好税收筹划,在2013年11月与当地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时,就能够考虑到当地土地储备中心无法交付土地的客观实践情况,在当时的土地转让合同中写清楚预计政府能够提供土地交付使用的时间,假使为2015年4月,则根据财税[2006]186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该房地产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时间为2015年5月份,就可以规避当地税务稽查局作出的以上补税、罚款和缴纳滞纳金的税收风险。
因此,要税务筹划没风险,必须要从合同签订入手。
二、土地使用税纳税的截止时间1、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
”该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讲,一方终止,则另一方开始缴纳。
具体判定依据为:(1)如果某纳税人将房屋或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企业,房屋被拆除了,土地撂荒了即为实物发生变化(2)权利发生变化,应该主要从合同签订判断,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了合同签订日是判定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依据,相反,对出让土地的一方应该是合同签订日终止纳税义务。
权利发生变化,主要是办理相关手续,即《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合同”、“协议”这些履行了,就是权利发生变化了。
(3)状态发生变化,应该理解为是否改变原状和实物形态。
如原来的房屋是办公楼,现在变成商场或经营场所了,原来的土地是耕地,现在变成了撂荒地。
凡是实物、权利、状态这三项中有一项发生了改变,就应当判定,一方终止,另一方开始缴纳。
另外要关注地方的政策规定(1)《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企业商品房开发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128号)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品房已经销售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截止时间为商品房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即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当月末。
(2)《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房屋交付使用的当月末。
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为合同约定时间。
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为房屋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3)《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起止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西地税发[2009]24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截止时间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房屋交付的当月末;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截止时间为房屋实际交付的当月末。
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期间,应逐月统计已交付和未交付部分,并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当月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有关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土地面积中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并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按“房屋交付时间和购房者房屋产权登记时间孰先”的原则确定。
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计算公式如下: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已销售房屋的建筑面积÷开发项目房屋总建筑面积)×总占地面积。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每年的4月、10月征期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4月征期应以土地总面积扣除截止当年3月31日累计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上半年应纳的税款;10月征期以土地总面积扣除截止当年9月30日累计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下半年应纳的税款。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303号)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在每年的4、10月份征期征收,其中4月份征期应以当年3月31日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上半年应纳的税款;10月份征期应以当年9月30日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下半年应纳的税款。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也可以采取按各月末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全年应纳税款,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上一个年度的税款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