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总论(doc 28页)
第四章合同法总论
对象。标的是任何合同必需具有的主要条款, 没有标的或许标的不明白的合同,不能成立也 无法实行。 标的可分为: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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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数量和质量 合同标的要经过一定的数量和质量表现出来,
是确定标的的客观规范,也是权衡当事人权利 和义务的依据。 〔四〕价款和酬金 亦称价金,都是货币的表现方式,是当事人完 本钱人经济利益的基本条款,也是判别当事人 能否实行价金条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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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约责任 是指当事人不实行或许不适当实行合同义务时,
依据法律规则和合同商定应该承当的法律责任。 〔七〕处置争议的方法 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在订立合同
时,可以商定以何种方式处置能够出现争议的 条款。 〔1〕可以选择仲裁方式;〔2〕有权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3〕可以选择人民法院〔管辖〕
行动合同:以言语等方式订立的合 合同法总论 同。
二、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的概念有狭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这一合同 法典。
狭义:指一切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即不只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也包括其他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 法规。
还可表示为:合同法是调整以经 合同法总论 济协作方
立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必不可少的内容,〔3〕 是当事人承授权益义务的详细表达,〔4〕是 当事人能否实行合同的检验规范,〔5〕也是 处置合同纠纷的基本依据。 合同有不同种类,每一类合同的内容不尽相反。 就合同的基本要求和特性而言,合同的主要条 款应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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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的称号或许姓名和住所。 实践上就是指订立合同当事人的基本状况,是
合同法总论 韩世远
合同法总论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是XX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韩世远。
书名:合同法总论图书编号:861304出版社:定价:ISBN:750364756作者:韩世远出版日期:XX-04-01版次:1开本:16开本书以我国《合同法》总则为分析对象,总体上属“解释论”的著述,惟少数地方涉及“立法论”的探讨。
本书以阐释合同法原理为目的,在阐明主流学说立场的基础上,也尽可能地将作者个人的认识展示出来,并力求揭示出目前学术研究的到达点。
前言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概述第二节合同法概述第三节合同法的历史第四节合同法的原则第二章合同的分类第一节合同的分类概述第二节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第三节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第四节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第五节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第六节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第七节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第八节主合同与从合同第九节预约与本约第十节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第三章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第二节要约第三节承诺第四节依要约承诺以外的方式成立合同第五节合同的形式第六节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第七节缔约上过失责任第四章合同的效力第一节合同的效力概述第二节有效合同第三节无效合同第四节可撤销的合同第五节效力未定的合同第六节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第五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合同履行概述第二节履行的主体第三节合同的内容第四节履行的地点、期限和费用第五节涉他合同的履行第六节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第七节履行的抵充第六章债权的保全第一节债权的保全概述第二节债权人代位权第三节债权人撤销权第七章合同履行的障碍第一节合同履行的障碍概述第二节不可抗力第三节情事变更第四节履行迟延第五节履行不能第六节拒绝履行第七节不完全履行第八节债权人迟延第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一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概述第二节合同的变更第三节债权让与第四节债务承担第五节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第九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一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概述第二节解除第三节抵销第四节提存第五节免除第六节混同第十章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责任概述第二节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三节第三人的行为或原因与债务人的责任第四节强制履行第五节赔偿损失第六节违约金第十一章合同解释第一节合同解释概述第二节狭义的合同解释第三节补充的合同解释第四节修正的合同解释第十二章合同法及其周边第一节合同法与侵权法的交错第二节合同法与消费者法的交错主要文献法条索引事项索引人名索引后记。
合同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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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 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
立的合同。 ▪ 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
须经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 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 ▪ (一)二者成立和生效时间不同。 ▪ (二)交付行为的意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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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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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约的构成条件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
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做出。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4.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 5.须表明要约人得到承诺后即受其要约的约
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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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约邀请(invitation to offer)又称为要约 引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 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古代合同法 合同作为财产流转的法律形式,其产生必须
基于财产流转的事实,没有财产流转就没有合同 及其立法。人类社会最早的合同法是由习惯发展 而来的,称为习惯法。《汉漠拉比法典》直接规 定合同或与买卖有关的规范有120余条。古罗马 的《十二铜表法》中关于合同的规定比《汉漠拉 比法典》还有进步。公元5世纪,合同担保制度 很发达。日耳曼法虽然晚于罗马法,却从实践的 角度对合同法作出了贡献。 与历史上西方国家合同立法的发展相比,古代东 方国家的立法就暗淡了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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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诚实信用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 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力 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大陆法系国家, 它常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 则”。
▪ 第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阶段要遵循诚信原则。
▪ 第二,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总论韩世远
合同法总论韩世远第一章合同法概述1.1 合同法的定义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 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而设立、变更、终止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3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合法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2.1 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要件:主体资格、意思表示、合同标的、合同形式。
2.2 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电子形式等。
2.3 合同的成立时间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3.1 合同的生效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2 合同的无效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等。
3.3 合同的可撤销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包括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4.1 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全面履行、适当履行、及时履行和安全履行。
4.2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4.3 合同履行的担保合同履行的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5.1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5.2 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需要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第六章合同的解除6.1 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约定解除条件的成就、法定解除条件的成就等。
6.2 合同解除的程序合同解除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6.3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第七章合同的终止7.1 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合同履行完毕、合同解除、合同无效等。
7.2 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第八章违约责任8.1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约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
经济法第5章-合同法总论
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
2.必备条款 八大条款并非每类(个)
合同都必须具备的条款, 但“当事人”与“标的’ 这两个条款应为每个合 同所必备,缺乏其余条 款,是能够通过补充或 补正方法予以补充或补 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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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条款的补充与补
正 依《合同法》第61条, 有以下方式: ①当事人补充协议确定; ②依合同有关条款确定; ③依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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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设例2中双方官司一直打到二审,二
审主审法官丁认为,既然双方关于‘车’的 规定不明,应由双方补充协议解决。在丁之 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补充协议,确认该 车为农用四轮车。 问:双方补充协议是否为买卖合同之一部分? 【答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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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4』设例3中在丁调解下,甲、乙双方不 能达成一致意见,但丁发现买卖合同中另有 一条款写明:由乙公司负责用自己的车队将 河沙运至甲公司。经查证:乙公司拥有的车 队全部由农用四轮车组成。于是丁在判决中 确认:“每车河沙价150元”的“车”为农 用四轮车。 问:丁之判决有无道理?为什么? 【答案】有道理。这是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 确定双方约定不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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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可撤销的三种情形: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的;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 并作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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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5』设例1
(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 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 的某种商品。3月5日到达乙处。)中甲 发给乙的要约函末称:“你若承诺,必 须在3月9日前作出,过期不候。’”那 么例4情形下(乙能否在3月8日下午发出 承诺)的答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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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要约邀请在效力上的区别 要约邀请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行为 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有造成相对人信 赖利益的损失,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例』顾客甲在逛商场时看到一时装,上前 询间销售员乙:“这件时装多少钱可以卖?” 乙即问:“你出多少钱买?”甲回答说: “400元,你卖不卖?”乙应声回答:“至 少800元,少了不卖。” 本例中甲的询问与乙的反问的意见表示均为 要约邀请,而甲、乙各自回答的意思表示均 为要约。 31
合同法总论 韩世远 第五版
支付时间:年月日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支票/现金
履行期限:
开始日期:年月日
结束日期:年月日
交货地点:市区街道号
验收标准:符合标准
合同义务:
甲方义务:
乙方义务:
违约责任:
违约金:元
违约条件:
争议解决方式:
解决方式:协商/仲裁/诉讼
解决地点:市区
合同变更及解除:
变更方式:书面协议
解除条件:
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地点:市区
履行期限:本合同的履行期限从年月日开始,到年月日结束。
交货地点:交货地点为市区街道号,乙方负责将产品/服务交付至该地点。
验收标准:交付的产品/服务应符合标准,甲方有权在交货后进行验收。
合同义务:
甲方义务:按时支付合同款项,配合乙方完成交货。
乙方义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货,保证产品/服务质量。
违约责任:
合同法总论 韩世远 第五版
关键信息项: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市区甲方源自公司/个人):名称:有限公司
地址:市区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X
乙方(公司/个人):
名称:有限公司
地址:市区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X
合同标的:
描述:产品/服务
规格:
数量: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元(¥)
支付方式:
附加条款:
本合同由甲方(有限公司)与乙方(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在市区签订。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产品/服务的购买/供应达成如下协议:
合同标的:甲方同意购买/乙方同意供应产品/服务,规格为,数量为。
合同法总论
合同法总论第一章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具有以下特征:1. 合同法是私法的组成部分,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2. 合同法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
3. 合同法具有规范性和指导性,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提供法律依据。
第二节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包括:1. 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
2. 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等。
3. 合同的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4. 合同的解释、争议解决等。
第三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 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订立合同。
2. 公平原则,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公平合理。
3. 诚实信用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
4. 合法原则,即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必须合法。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的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要约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
3. 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节合同的承诺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
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承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3. 承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
第三节合同的成立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
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一节有效合同有效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第二节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第三节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的合同。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履行的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节履行的方式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履行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付货物、支付价款等。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一节合同的变更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
合同法总论课件
合同的主要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和质量 4、价款或者酬金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程序: 1、要约 2、承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有: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4、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远足鞋厂于1月8日收到新生鞋店的购买信息,因厂长 外出参加展销会不在。推销员李某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 在了解市场信息后,于1月27日以邮递平信的方式向新 生鞋店提出:‘该类时装鞋无论男女鞋,出厂价均为 120元,而且必须购买2000双,才能以此价成交。’
1月28日,远足鞋厂厂长回来,告知展销会上这种时 装鞋供不应求,以每双120元的价格卖给新生鞋店太亏 了。于是在当天通过传真的方式,以展销会定货量已满 为由,告知新生鞋店不再供货。
问题:应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何处理该案例?
不可撤销的要约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 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 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案例:某个体户李某打算转产做服装生意,决定将自 己原来的生产设备出售,他先同王某商定,要价15000 元,要求对方在10天内回话。因为李某此时急于将设 备卖掉,以便迅速搞到资金。于是,又在第三天找到 张某,也约定卖出该设备,在10天内回话。
王某得到李某的要约后,积极筹款,将自己新买的 摩托车以七成价卖掉。不料该设备在第六天已被张某 买走,王某于第八天凑足了钱,尚未来得及回话时,
合同法总论(第四版-识别版)
合同法总论(第四版识别版)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一、协议目的二、乙方义务三、甲方义务1.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乙方的稿酬。
3. 甲方负责《合同法总论(第四版识别版)》的出版和发行工作。
四、知识产权1. 乙方享有《合同法总论(第四版识别版)》的著作权。
2. 甲方享有《合同法总论(第四版识别版)》的专有出版权。
五、保密条款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应予以严格保密。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六、违约责任1. 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稿酬,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剩余稿酬。
七、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概述:②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确保书籍的质量和出版进度。
③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章:定义与解释1.1 术语定义1.1.1 “甲方”指甲方全称。
1.1.2 “乙方”指乙方全称。
1.2 协议范围1.2.3 甲方负责书籍的出版和发行工作。
1.3 法律合规1.3.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1.3.3 甲方负责办理书籍的出版手续。
第二章: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2.1 乙方的义务2.1.3 乙方应配合甲方的审核和修改工作。
合同法总论
要约的效力: 要约的效力: 1.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的约束 要约一经生效, 要约一经生效 2.对于受要约人来说,要约生效后,即取得承诺以成立合 对于受要约人来说, 对于受要约人来说 要约生效后, 同的权利. 同的权利. 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生效以前, 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生效以前,要约人可以 撤回要约. 撤回要约. 要约失效: 要约被拒绝 要约被拒绝. 要约失效:1.要约被拒绝.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承诺期限届满, 承诺期限届满 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特殊规则: 采用合同书形式的 采用合同书形式的, 特殊规则:1.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 或在盖章时成立,签字或盖章地点即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或在盖章时成立,签字或盖章地点即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采用合同书形式,在签字盖章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 采用合同书形式, 采用合同书形式 在签字盖章前, 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对方接受履行的时间 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3.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成立以 采用信件, 采用信件 数据电文等形式的, 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收件人的主营 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以经常居住地为成 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 立的地点. 立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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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 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 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构成要件: 须存在合同不成立 无效或被撤销的事实. 须存在合同不成立, 构成要件:1.须存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事实. 2.须当事人一方有过失. 须当事人一方有过失. 须当事人一方有过失 3.须他方遭受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须他方遭受损失, 须他方遭受损失 4.须他方所受损失与一方当事人之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须他方所受损失与一方当事人之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须他方所受损失与一方当事人之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情形: 假借订立合同 假借订立合同, 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直接损失: 缔约费用 直接损失:1.缔约费用 2.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受害人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 的损失. 的损失.
2019合同法总论
上编合同法总论1.合同,又称为“契约”。
泛称的合同是指以协议的方式达成的法律关系;通称的合同是指民事合同,即私法合同;狭义的合同仅指作为债的形式之一的民法上的债权合同。
2.民法通则、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主要为债权合同。
合同法不适用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3.从债发生的原因来看,合同仅为其一,债还可以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
4.合同关系的客体应为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又称为“给付”。
给付作为合同关系的标的,应具备合法性、确定性、适格性、可能性四个要件。
5.合同债权不具有追及性,在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之前,债务人如将该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无权对受让该标的物的第三人主张返还或赔偿。
6.从合同义务的主次关系及其与合同的关系来看,合同义务包括:⑴给付义务,是指自始规定于合同中的、能够独立存在的义务。
⑵附随义务,是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未约定,但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于特定情况下要求一方当事人承担的、维护相对人利益的义务。
7.给付义务又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
⑴主给付义务(主义务),即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和必备的、能独立存在并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⑵从给付义务(从义务),即不能独立存在、仅起辅助主给付义务作用、不能决定合同类型的义务。
8.从合同义务成立的先后顺序来看,合同义务可分为:⑴先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阶段,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说明、告知、注意、保护、相互协助等义务。
⑵后合同义务,即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维护给付效果的义务。
9.从债务人所附义务是直接的或是间接的来看,合同义务可分为:⑴真正义务(直接义务),即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⑵不真正义务(间接义务),即虽非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公平原则,于特定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负担的义务。
10.非违约方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以及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所承担的及时通知对方,减轻对方损失的义务等,即为不真正义务。
第十五章合同法总论
4. (1) 我国:抵达主义。
书面要约自要约抵达〔指抵达受要约人所能控制 的中央,比如要约信件、电报送到受要约公司 的传达室〕受要约人时发作法律效能。
请思索:受要约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担任人能否看 到要约能否影响要约的失效?为什么?
• 〝采用数据电文方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 定特定系统接纳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 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抵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 人的任何系统的初次时间,视为抵达时间 〞(«合同法»第 16 条第 2 款)
(2)
①效能不同
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送达后不得撤 回;契合法定的条件才得撤销;受要约人 承诺送达,合同即告成立。
要约约请可以恣意撤回;不存在撤销的效 果。要约约请也能够构成缔约责任和反不
②目的不同: 要约: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一旦相对人
作一定回答,那么合同成立; 要约约请: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
•
•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树立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 课后作业:请总结我国现行法中应当采用 书面方式的合同有哪些。
有名合同:法律对某类合同冠以称号并为 其设定详细规那么的合同。
无名合同:法律未规则称号,也就无从为 其设定详细规那么的合同。
有名合同是罕见合同、典型合同,无名合
• 无名合同和有名合同分类的意义在于:无 名合同可以适用有名合同的规则。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一章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其目的是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合同的自由、公平和诚信原则。
合同法总论主要研究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基本问题。
第一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合法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选择合同的对方、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胁迫等不正当行为。
合法原则要求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三是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
合同的成立方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四种情形。
有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可撤销的合同在撤销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撤销。
效力待定的合同在确定前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确定其效力。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履行应当符合合同的约定;二是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三是履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注意履行的期限、方式、地点等事项,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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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又称为“契约”。
泛称的合同是指以协议的方式达成的法律关系;通称的合同是指民事合同,即私法合同;狭义的合同仅指作为债的形式之一的民法上的债权合同。
2.民法通则、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主要为债权合同。
合同法不适用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3.从债发生的原因来看,合同仅为其一,债还可以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
4.合同关系的客体应为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又称为“给付”。
给付作为合同关系的标的,应具备合法性、确定性、适格性、可能性四个要件。
5.合同债权不具有追及性,在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之前,债务人如将该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无权对受让该标的物的第三人主张返还或赔偿。
6.从合同义务的主次关系及其与合同的关系来看,合同义务包括:⑴给付义务,是指自始规定于合同中的、能够独立存在的义务。
⑵附随义务,是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未约定,但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于特定情况下要求一方当事人承担的、维护相对人利益的义务。
7.给付义务又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
⑴主给付义务(主义务),即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和必备的、能独立存在并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⑵从给付义务(从义务),即不能独立存在、仅起辅助主给付义务作用、不能决定合同类型的义务。
8.从合同义务成立的先后顺序来看,合同义务可分为:⑴先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阶段,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说明、告知、注意、保护、相互协助等义务。
⑵后合同义务,即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维护给付效果的义务。
9.从债务人所附义务是直接的或是间接的来看,合同义务可分为:⑴真正义务(直接义务),即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⑵不真正义务(间接义务),即虽非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公平原则,于特定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负担的义务。
10.非违约方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以及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所承担的及时通知对方,减轻对方损失的义务等,即为不真正义务。
11.债务除因履行而消灭外,还可因期限届满、债务人主体资格消灭等原因而消灭,无期限债务的约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12.对合同学理上的分类,主要可作如下划分:⑴根据合同是否依法律的专门规定成立,可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⑵根据合同的生效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⑶根据当事人双方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⑷根据合同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须向对方偿付代价,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3.关于狭义的无名合同,应适用《民法通则》与《合同法》总则中的规定;关于混合合同与准混合合同,我国合同法采取类推适用主义说。
14.合同法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即无名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因此,类推适用不得排斥对于合同法总则的适用。
15.合同有效成立的“特定形式”一般指书面形式,“特定手续”主要指经过公证、鉴定或有关国家机关的批准。
16.合同法的特征:⑴合同法是财产法;⑵合同法是任意法;⑶合同法具有统一的趋势。
17.合同法的功能:维护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功能;维护合同正义是合同自由的基础与保障;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是合同法的目标。
18.合同法基本原则:⑴平等、自愿原则;⑵公平、诚实信用原则;⑶守法原则,即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9.诚实信用原则是当代合同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素有“帝王条款”之称。
20.情势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问题上的具体体现。
21.1912年生效的《瑞士民法典》率先将“诚实信用”确立为民法亦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2.1930年实施的《中华民国民法•债编》中有关合同的规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合同法的成文法,至今仍在我国台湾地区施行。
23.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其受到一定限制:⑴不得超越法人章程规定的范围;⑵不得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
24.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示、招股说明书以及一般商业广告等,属于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例如,有类似“先来先买”、“预购从速”、“保证供应”、“无效退款”等用语,就应视为要约。
此外,有奖销售广告也应视为要约。
25.要约的法律效力:⑴对要约人的效力。
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要约,也不得随意变更要约的内容;⑵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要约一经生效,受要约人即取得依其承诺成立合同的权利或资格(不得转让)。
26.所谓交叉要约,就是双方当事人互为同一内容的要约。
27.对要约撤销的限制:第一,要约可以撤销,但条件是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要约人;第二,在两种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⑴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⑵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28.要约中未规定承诺期间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⑴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除特别约定外,受要约人应立即作出承诺,否则视为承诺期间已过;⑵要约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受要约人应在合理的期间内作出承诺。
(一般不超过3个月)29.逾期的承诺通常被视为新要约,但两种情况除外:⑴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⑵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要约人未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已逾期失效。
30.所谓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是指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的变更。
31.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但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但两种情况除外:⑴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⑵要约已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
32.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33.“以行为承诺”这种方式在特定情况下,通常也被视为承诺的默示方式而在法律上具有承诺的效力但缄默或不作为本身不构成承诺。
但根据当事人约定、交易习惯或法律的特别规定也可成为表达承诺的方式。
34.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欲阻止承诺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35.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约定的条款。
36.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7.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是因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38.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⑴合同已经成立;⑵意思表示真实;⑶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
39.合同的特殊生效要件:特殊的形式要件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生效所必须履行的特定手续,如交付、批准、登记、公证手续,或采取书面形式等。
40.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包括: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以及效力待定合同。
41.合同除全部无效外还可以是部分无效,当无效的原因仅存在于合同某部分时,合同其他部分仍然可以有效。
42.合同部分无效的情况:一是合同内容由数个合同条款组成,其中某个条款无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二是合同内容虽单一,但当事人约定的一些数量超过法律许可的范围,其超过部分无效。
43.合同法规定,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责任及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
44.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之前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受其约束。
45.合同可撤销的原因:⑴欺诈、胁迫;⑵乘人之危;⑶重大误解;⑷显失公平。
46.在欺诈是由第三人所为的场合,仅在相对人明知或应知存有欺诈事实时,受欺诈人才享有合同撤销权。
这里的第三人不包括相对人的雇佣人及受其委托而从事缔约之人。
47.在胁迫是由第三人所为的场合,不问相对人知之与否,只须受胁迫人之意思系受胁迫而为,即可撤销合同。
48.对于动机的误解是否可构成重大误解,应区别不同情况加以判断:一般而言,对动机的误解不构成合同可撤销的理由,但如果相对人以违背诚实信用之方法利用表意人的动机错误而缔约时,表意人可撤销合同。
49.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的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50.撤销权应通过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的方式行使,而不是由撤销权人向对方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的方式行使。
与撤销权并列的合同变更权,同样应依诉行使。
51.合同撤销权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也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导致撤销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除斥期间的经过和权利人抛弃行为两种。
52.除斥期间是法律设定的权利存续期间,该期间的经过将导致实体权利消灭的效果。
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可能性。
53.《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当在撤销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1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可见,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 1年。
54.撤销权还因撤销权人抛弃撤销权而消灭,抛弃应是在撤销权人知道撤销事由后作出,并且应是撤销权人的真实意思。
55.抛弃撤销权的意思表示可以采取明示方式,也可以采取默示方式。
明示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默示方式的行为仅限于积极的作为,如在知道撤销事由后开始履行合同或继续履行合56.合同无效及被撤销的法律后果:⑴返还财产;⑵赔偿损失;⑶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57.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损害赔偿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的一种。
赔偿责任的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其目的在于使受损方回复到如同合同未订立时的状态。
信赖利益的赔偿一般应不超过履行利益。
58.效力待定合同存在的是经追认而生效的可能,可撤销合同存在的是经撤销而失效的可能。
59.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其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⑵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⑶无权处分合同。
60.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以及纯获利益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其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只有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61.法律赋予法定代理人以追认权,可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
同时,亦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和撤销权,使其也有措施来促使合同效力早日确定。
⑴相对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在 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没有作出意思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⑵合同被追认之前,相对人还享有撤销权,通过撤销权的行使,使合同确定地失去效力。
62.撤销权的要件:⑴撤销权的行使须以明示的方式为之;⑵须是合同还未经追认;⑶撤销权的享有,还需相对人为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