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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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一、充分发挥证券公司投资银行功能,明确投资银行定位,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者的能力,是当前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迫切需要

我们常说,真正的投资银行主要从事直接融资业务,能实现除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外的所有功能。目前,中国经济总体运行的结构性矛盾,金融运行的资金分布不合理问题,中国金融业的安全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和投资银行的功能,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助力以上问题的解决。

一是,在中国利率市场化快速推进的过程中,中国金融业“两多两难”——企业多而融资

难、民间资金多而投资难的状况仍在延续,甚至有加剧的趋势。市场的问题需要市场化的方式解决,相比其他金融渠道,资本市场和证券行业能让资金的供求双方直接融通,市场化程度就相对更高,同时,也非常有助于缓解大量风险集中于银行体系的矛盾。

二是,中国即将成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中国的企业正在快速走出去,影响力也越来越大,风险管理也就越来越重要。从国外的经验看,强大的国家都有一个强大的资本市场、强大的投资银行为企业提供服务。投资银行为实体经济服务的重要使命就是要运用金融工具,为实体经济提供调节风险、吸收风险、咨询风险的服务,进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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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货币、大宗商品、衍生品等,为投资者提供交易通道、交易撮合、做市、研究咨询等交易服务,及为投资者和实体经济提供融资融券、抵押融资、过桥融资等多种流动性服务;

.市场重要投资者:可在权益、固定收益、货币、大宗商品、衍生品等多个市场从事自营业务,在实体经济领域从事直接投资业务;

.风险管理者:能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和信用评级服务,创设远期、期权、期货、互换等风险对冲工具,为实体经济的稳定运行缓释和分散风险。

以上表明,作为现代投资银行,证券公司不仅仅是一个通道提供者,更是资本市场流动性的提供者、交易对手方,市场组织者、产品创造者、风险管理者,而后几项功能能否有效发挥,一方面决定着证券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者的效率、深度和广度,另一方面,则取决于证券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资金参与和配置。

(一)由于历史原因,证券公司的融资和资本补充渠道较少

目前,券商融资渠道主要局限于银行间市场回购、短融等短期负债工具,近年才开始有上市券商发行公司债券。证券公司融资渠道总体呈现出期限短、成本高、规模和用途有限制等特点,缺乏长期、低成本且高效的融资渠道。

(二)关于证券公司融资的政策法规主要在7年前的综合治理结束前颁发,主要规章没有随证券公司治理的完善而改变

如《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由人民银行1 年颁发,《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由人民银行1 年颁发,《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 00 年颁发,《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由人行、银监会、证监会 00 年颁发,《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由证监会 00 年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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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 00 年颁发,《证券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由证监会 00 年颁发。

(三)风险控制指标过严,限制了创新业务发展目前,中国证券业财务杠杆率水平只有银行的七分之一,海外券商在 00 年去杠杆后的六分之一。在证券公司本身融资渠道不畅的情况下,杠杆率低进一步限制了证券公司提升服务能力的空间。

2011年

2012年2013年中国证券业平均(扣除客户保证金)

1. 1 1. 1 .0 中国银行业平均

1 .1 1 .0 1 . 高盛1 . 1 . 111. 摩根斯坦利

10. 1

11. 0

11.

中国券商财务杠杆率低的原因,主要受限制

规模以及单体证券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资

本的补充与管理也越来越成为行业健康发展,甚至金融安全的关键问题。基于此,我们建议:

(一)尽快修订《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优化净资本与负债指标,提高财务杠杆

在适度放宽风险监控指标,提升杠杆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券商在资本中介业务中可能使用到的对冲证券头寸,即证券公司持有的债券、股票

或衍生品头寸是用于创新业务中面向客户、服务客户或自身的对冲要求,并没有真正的风险暴露。

希望在风险控制指标的管理上,能对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权益类证券及衍生品持仓的对冲和非对冲部分作进一步的细分,否则证券公司的业务、产品创新能力将严重受限。

(二)尽快出台《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暂行规定》,尽快推出证券公司收益凭证

按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收益凭证是指证券

长期次级债

期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数额,不得超过净资本(不含长期次级债累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的 0%

1年以上; 年以上部分才能100%计入净资本

利率较高;非公开发行,投资者少

股权融资:IPO (有前置条件,周期长)、再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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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证券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不应囿于企业发债金额不超过净资产 0%的限制,可让发行主体和市场共同决定适宜的发行规模。

(三)提高证券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规模限制

《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银发[1 ] 号)要求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拆入、拆出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 0%,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 0%。这大大限制了证券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回购的活跃度。而在交易所市场,除对证券公司代理客户的回购杠杆要求不超过 倍以外,对证券公司本身没有规模和杠杠的控制要求,促进了机构的活跃度。

在目前,回购仍是证券公司融资主渠道的情况下,建议监管机构协调修改规则。

(五)放宽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额度和期限,简化程序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公告【 00 】第1 号)规定,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不超过净资本的 0%,短期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天。

建议监管机构协调提高短期融资券的期限至1年,简化需人行和证监会双重审核的程序机制。

中国的强大,中国梦的实现,中国金融业的安全,中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和居民财富的提升,需要强大的资本市场和现代的投资银行。作为直接融通资金的中介,证券公司作为流动性的提供者、交易对手方,市场组织者、产品创造者、风险管理者,迫切需要自身拓宽融资渠道,提升融资能力,更充分发挥好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者的能力。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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