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海磁材: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进展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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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号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

第四十八号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

第四十八号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本公告应当使用本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适用情形: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及其作出的相关承诺,披露减持计划、进展、结果公告的,适用本公告格式。

2.大股东及董监高同时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方式减持的,仅需披露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计划、进展、结果。

对于采取集中竞价以外的其他方式减持的,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董监高按照自愿原则决定披露的,可以参照本公告格式。

3.股东在上市公司股份发行及上市等文件中作出减持股份预披露等承诺的,应当按照承诺,参照本公告格式履行披露义务。

4.股东根据其他相关规定或承诺披露减持计划、进展或结果公告的,参照适用本公告格式。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重要内容提示:●大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如适用)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一)大股东及董监高的名称。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所持股份来源。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一)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数量、减持比例、减持期间(不超过6个月)、减持方式及合理价格区间等具体安排。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情况,并说明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

(三)拟减持的具体原因。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减持计划公告

减持计划公告

减持计划公告尊敬的广大投资者:您好!为了使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现将本公司重要股东的减持计划情况向您公告如下:一、股东基本情况本次计划减持的股东为_____,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其持有本公司股份_____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_____%。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1、减持原因:股东出于自身的资金需求,拟对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进行减持。

2、股份来源:该股东所持股份为通过_____方式获得。

3、减持方式: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_____个交易日后的_____个月内。

5、拟减持数量及比例:计划减持不超过_____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_____%。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其他相关事项中所作出的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

四、相关风险提示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我们深知,公司的发展离不开广大投资者的支持与信任,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努力经营,以良好的业绩回报投资者。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本公司的关注与支持!_____公司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减持计划的实施对于公司和投资者都具有一定的影响。

从公司的角度来看,大股东的减持可能会引发市场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担忧。

尽管减持并不一定意味着公司存在实质性的问题,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市场信心。

然而,如果大股东的减持是基于合理的资金需求,并且公司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发展规划作为支撑,那么这种影响可能相对较小。

正海磁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正海磁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24 证券简称:正海磁材公告编号:2020-19-04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22日召开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1、变更原因及日期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根据财政部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019年9月19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以下简称“《修订通知》”),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会计准则和《修订通知》的要求编制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

根据上述《修订通知》的有关要求,公司应当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

按照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新收入准则”和《修订通知》的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1、“新收入准则”的修订内容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特制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的其他时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

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的确认函》,并于《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二章买卖公司股票的申报第五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理层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正海磁材:股份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

正海磁材:股份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

(一)正海磁材本次拟发行股份及发行前后的公司股本情况正海磁材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12,000 万股。

本次拟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

(二)正海磁材发行前后公司股东及持股情况按发行4,000 万股计算,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发行前发行后股东名称股份数量(股)股份比例(%)股份数量(股)股份比例(%)正海集团110,184,000 91.8200 110,184,000 68.8650 郑坚9,816,000 8.1800 9,816,000 6.1350 社会公众股- - 40,000,000 25.0000 合计120,000,000 100.0000 160,000,000 100.0000 (三)正海磁材前十名股东序号股东名称股份数量(股)股份比例(%)1 正海集团110,184,000 91.822 郑坚9,816,000 8.18(四)正海磁材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见下表:序号股东姓名股份数量(股)股份比例(%)在发行人任职1 郑坚9,816,000 8.18 无(七)正海磁材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本公司控股股东正海磁材集团及实际控制人秘波海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担任正海磁材董事的秘波海、曲祝利及王庆凯承诺: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正海磁材自然人股东郑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其配偶张旖旎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其配偶张旖旎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26•【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现公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7年5月26日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减持计划进展公告范文

减持计划进展公告范文

减持计划进展公告范文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xx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工投”)于xxxx年2月9日至xxxx年3月27日通过xx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600,816股,截止本公告日,xx工投已完成了此前公告的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计划。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xx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持有公司股份12,324,4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6%,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后持有公司股份8,723,6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05%。

一、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xx工投本次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前,其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2,324,468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3.96%。

根据xxxx 年11月24日《xx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减持xx电缆股票的告之函》,公司披露了xx工投减持股份相关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xxxx年11月26日在xx证券交易所网站、《xx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告的《关于公司股东xx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xxxx-066)。

二、股东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及相关持股变动情况近日,公司收到xx工投出具的《xx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xx电缆公司股份减持计划的进展函》,xx工投于xxxx年2月9日至xxxx年3月27日通过xx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600,816股,截止本公告日,xx工投已完成了此前公告的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计划。

(一)股东实施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注:xx工投在xxxx年2月9日至xxxx年3月27日期间分九次减持公司股票,共减持3,600,816股,成交金额为59,836,634元人民币(含税),成交均价16.62元/股。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充分调动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按照责、权、利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一)责任原则:按工作岗位、工作成绩、贡献大小及责权利相结合等因素确定基本工资薪酬标准。

(二)绩效原则:绩效薪酬与个人岗位职责目标完成情况挂钩,与公司经营业绩、工作创新、奖罚、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等相结合。

(三)统筹兼顾原则:薪酬方案与公司经营业绩及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挂钩。

(四)竞争原则:注重收入市场化,制定合理的薪资结构比例,保持公司薪酬的吸引力以及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吸引人才。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一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的确认及考核。

第二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协助本方案的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标准和发放第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由以下部分构成:年度薪酬 = 标准年薪 + 奖励年薪标准年薪 = 基本年薪 + 业绩年薪 + 管理绩效年薪基本年薪、业绩年薪和管理绩效年薪在标准年薪中的占比分别为65%、25%、10%。

第二条基本年薪:是年度的基本报酬,是年薪中的固定部分,参考市场同类薪酬标准,结合考虑职位、责任、能力、任职年限等因素确定,按月分摊发放。

第三条业绩年薪、管理绩效年薪、奖励年薪属于不固定薪酬,是主要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挂钩的年度浮动薪酬,依据各自的考核规则进行考核兑现。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7.05.27•【文号】上证发〔2017〕24号•【施行日期】2017.05.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上证发〔2017〕24号各上市公司:近期,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

根据该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公司做好《实施细则》的宣传教育,提醒相关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实施细则》的规定。

特别应当提醒,《实施细则》发布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二、在本所完成与证券公司技术系统联合调试前,本所将根据相关临时安排,为股东办理其按照《实施细则》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业务。

三、本所对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行为进行监管,发现违规的,将按业务规则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四、《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有疑问的,请以书面形式咨询本所。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六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监高减持信披工作流程 -回复

董监高减持信披工作流程 -回复

董监高减持信披工作流程-回复董监高减持信披工作流程是指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票时,按照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要求,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下面将一步一步回答有关董监高减持信披工作流程的问题。

第一步:制定减持计划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股票前,需要制定详细的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包括减持的时间、数量、方式等相关信息,确保减持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信息的准确性。

第二步:提交申请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向所在公司的董事会提交减持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减持计划、申报表和相关减持事项说明。

第三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收到申请后将组织相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减持计划的审议,确保减持计划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要求。

如果审议通过,董事会将对该减持计划做出决议。

第四步:告知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董事会作出决议后,公司需要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和所在公司所属证券交易所递交减持申报书,并按照相关规定公告减持事项。

减持申报书中需要包括减持股票的种类、数量、减持人的身份以及减持的时间和方式等信息。

第五步:监管机构审核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将对减持申报书进行审核,要求减持申报书完整、准确、符合规定。

如果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监管机构会提出并要求进行补正。

第六步:信息披露减持申报书获得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公司需要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减持事项,并将公告内容同时刊登在公司官网。

公告内容应包括减持人的姓名、减持开始和结束时间、减持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减持方式、减持目的和减持后所持股票的比例等信息。

第七步:内幕信息管理在减持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还需要管理好减持期间的内幕信息。

他们需要遵守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内幕信息为依据进行交易,同时还应对内幕信息进行保密和限制易等措施。

第八步: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期结束后,公司需要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减持情况的报告,报告中包括减持的实际情况、完成情况以及减持后所持股票的比例等信息。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六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市 减持 通告

股市 减持 通告

股市减持通告尊敬的投资者:根据我公司高度重视透明公开、合规运作的原则,在此向广大投资者宣布我公司计划进行减持交易,特发出该减持通告,供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动态,减少市场不确定性对您的投资决策产生的影响。

一、减持股份信息根据公司董事会决策,我公司股东计划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具体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间及减持方式如下:1. 减持股份数量:本次减持计划涉及股份共计 X 万股,占我公司总股本的 X%。

2. 减持时间:自本减持通告发布之日起,将在接下来的 X 个月内进行逐步减持。

3. 减持方式:本次减持将在市场合规监管的范围内进行,具体方式包括: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我们将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选择合适的减持方式,以保证市场公平公正,避免对市场造成异常波动。

二、减持原因和目的我公司股东决定进行减持的原因是为了满足公司股东个人资金需求,或者是由于公司扩大股权激励计划等因素所导致的减持。

减持后,我们的股东仍将持有足够的股份,表明他们对公司长期发展仍然充满信心。

三、对市场影响及防范风险措施我们充分认识到减持交易可能对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我公司将会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1. 提前披露:我公司将及时、准确地披露减持相关信息,以避免市场误解和不确定性因素的产生,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2. 合规操作:我公司将在市场合规监管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减持方式,并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采取适当的交易规模和交易周期,以尽量避免对市场造成过大冲击。

3. 风险提示:我公司将持续关注市场反应,定期向投资者提供减持进展情况的风险提示,以帮助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四、减持的后续情况关于减持进行的具体时间、股份数量和方式,我公司将定期通过公告、互联网等方式进行披露,以便广大投资者及时了解和跟踪减持进展情况。

请广大投资者密切关注减持公告的发布,并结合自身投资状况和市场情报,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与决策。

正海磁材:关于公司截至2011年5月31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2011-06-24

正海磁材:关于公司截至2011年5月31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2011-06-24

关于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1年5月31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2011)汇所综字第2-017号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我们审核了后附的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海磁材”)管理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编制的《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1年5月31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情况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本鉴证报告仅供正海磁材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管理层的责任正海磁材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1年5月31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情况专项报告》,并对上述专项报告负责。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正海磁材管理层编制的上述专项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

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我们认为,正海磁材管理层编制的《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1年5月31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情况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正海磁材截至2011年5月31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情况。

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国注册会计师:吕建幕中国〃青岛市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中国注册会计师:郭金明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1年5月31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情况专项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具体情况报告如下: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692号文)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4,000万股,公司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1.0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4,360.00元,扣除承销佣金和保荐费用等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费用人民币5,743.4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616.60万元。

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

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

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一、《实施细则》出台的主要背景与目的是什么?答: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行为,促进市场长远健康稳定发展。

为落实《若干规定》的要求,在系统总结股东减持一线监管实践的基础上,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股东通过大宗交易“过桥减持”规避减持数量限制,大股东、董监高利用信息优势实施“精准减持”,首发限售股及定增限售股解禁后的“断崖式”减持,以及董监高任期内离职减持规避减持限制等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具体且有针对性的制度规范。

细则制定过程中,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本所秉承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平衡一二级市场股东利益,兼顾股东转让权利,引导有序减持等理念,结合深市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实际,经反复测算、评估、论证,确定了各类股东、各类股份具体的减持数量、比例、期限及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并将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和完善。

在新规后续执行过程中,本所将督促相关主体严格遵守股份减持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违反规则的股份减持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规定的减持行为及时报证监会处理。

二、《实施细则》的规范范围有哪些?答:依据《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了具体的适用范围。

对比原《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新规的规范对象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扩展到大股东以外的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特定股东)。

300224正海磁材: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300224正海磁材: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224 证券简称:正海磁材公告编号:2021-03-05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于2021年4月12日下午14:30,在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汕头大街9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王庆凯先生主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9,333,5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2.8369%。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名,代表股份数258,923,8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67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409,6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691%。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具体结果如下:1、审议《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269,060,0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8985%;反对27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1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0,749,871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189%,反对273,5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TT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工作报告】烟台正海磁材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烟台正海磁材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XX年10月15日,公司公告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上海大郡动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大郡”)的81.5321%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XX年12月9日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通过。XX年1月20日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了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截至目前,上海大郡的81.5321%股权已完成过户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公司共持有上海大郡88.6750%的股权。
1、《关于<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XX年8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参会监事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出席会议人数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XX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3、《XX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XX年10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参会监事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出席会议人数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
【工作报告】烟台正海磁材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编 辑:__________________
时 间:__________________
XX年度,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积极履行监督职责,从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出发,对公司财务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XX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如下:

正海磁材: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正海磁材: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224 证券简称:正海磁材公告编号:2020-08-13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特别提示:1、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涉及公司股份比例未触及要约收购。

3、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各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过户,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0年8月27日,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海磁材”或“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正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海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烟台正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海投资”)、烟台正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海新材”)、烟台正海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海能源”)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具体情况如下: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一)通过交易所的集中交易正海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正海投资、正海新材、正海能源通过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减持正海磁材股份的情况如下:上述减持完成后,正海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正海投资、正海新材和正海能源均不再持有正海磁材股份。

(二)协议转让1、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正海集团与烟台正海电子网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海电子网板”)于2020年8月26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正海集团拟将其持有的公司5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公司扣减回购专户股份后总股本的6.25%),以每股9.56元人民币的价格协议转让给正海电子网板。

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47,800万元。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股东持股情况如下:本次协议转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系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协议转让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没有发生变化。

本次协议转让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的情况,后续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后,正海电子网板方享受该等股份项下的所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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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24 证券简称:正海磁材公告编号:2020-08-02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进展情况的公告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司董事长王庆凯先生、董事兼总经理李志强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赵军涛先生、副总经理彭步庄先生、副总经理王玉林先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宋侃先生、财务总监高波女士、副总经理史丙强先生计划自预披露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2,784,58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3480%)。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现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减持计划期间已过半。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长王庆凯先生、董事兼总经理李志强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赵军涛先生、副总经理彭步庄先生、副总经理王玉林先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宋侃先生、财务总监高波女士、副总经理史丙强先生在减持计划期间内未通过任何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

二、其他相关说明
1、王庆凯先生、李志强先生、赵军涛先生、彭步庄先生、王玉林先生、宋侃先生、高波女士、史丙强先生本次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东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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