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公司法之六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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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百题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新《公司法》百题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新《公司法》百题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依照《公司法》,以下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设立条件的是:A.股东符合法定人数B.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C.有公司名称D.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答案:D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分期缴纳注册资本,且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出资额最低应当为:A.六千元B.三万元C.十万元D.十五万元答案:B3、关于有限责任股东出资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A.投资公司缴足注册资本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二年B.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C.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D.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答案:A4、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说法,哪项是错误的:A.应当是无形财产B.可以用货币估价C.可以依法转让D.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答案:A5、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股东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A.法定代表人B.公司登记日期C.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D.公司注册资本答案:D6、下列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必要记载事项的是:A.股东的住所B.股东的出资额C.股东出资日期D.出资证明书编号答案:C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下列哪项资料:A.股东会会议记录B.董事会会议记录C.监事会会议记录D.会计账薄答案:A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必须遵守下列哪项要求:A.出示出资证明书B.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C.向法院提出申请D.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答案:B9、以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有:A.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B.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C.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D.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答案:C10、以下有权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是:A.代表百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B.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C.监事会主席D.董事长答案:B11、下列事项不属于必须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是:A.修改公司章程B.增减注册资本C.发行公司债券D.变更公司形式答案:C12、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董事监事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管理,明确其权利、义务和责任,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任、履职、考核、监督等管理活动。

二、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一)董事任职资格1、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2、具有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建议和决策支持。

3、熟悉公司所在行业的发展动态和市场情况,具有较强的战略眼光和风险意识。

4、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董事职责,能够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和相关活动。

(二)监事任职资格1、具备独立、公正的立场,能够客观、公正地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2、熟悉公司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知识,具有一定的财务分析和监督能力。

3、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发现潜在的问题和风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三、董事监事的选任(一)选任程序1、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时,应当提前制定选举方案,明确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提名方式、选举程序等事项。

2、董事、监事候选人可以由股东提名,也可以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名。

3、提名候选人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提名材料,包括候选人的简历、任职资格证明等。

4、公司应当对提名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任职资格的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深度解析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

深度解析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

深度解析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新三板/IPO:深度解析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一、公司股东资格界定(一)自然人党政机关1、公务员(禁止)《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禁止)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2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第2条规定“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

”《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第2条“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

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3、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有条件禁止)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第一段提出“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6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从事上述部门、机构所管理的公司的证券交易活动。

”4、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禁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一、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不得到这类企业任职,不得在商品买卖中居间取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倒卖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不得向有关单位索要国家的物资,不得进行金融活动。

《公司法》中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法》中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法》中董事的权利和义务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角色。

《公司法》对董事的权利和义务有着明确的规定,旨在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维护公司的正常运作。

本文将围绕《公司法》中董事的权利和义务展开详细探讨,从深度和广度两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一、董事的权利1. 任免权:根据《公司法》,董事会享有对董事的任免权。

这项权利保证了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有利于确保公司的长期发展和稳定经营。

2. 表决权:董事在公司会议上享有表决权。

这项权利使得董事能够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3. 知情权:董事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公司重大事项。

这项权利确保了董事在决策时能够拥有充分的信息和数据支持,有利于公司的决策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董事的义务1. 忠实义务: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以公司利益为重,勤勉、审慎地履行职责。

这项义务的履行将有利于确保董事在任职期间能够维护公司整体利益,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2. 谨慎义务:董事应当谨慎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这项义务要求董事在经营管理中能够审慎决策,避免冒险行为,保证公司的稳健经营。

3. 诚信义务: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诚信,遵守公司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诚信是企业经营的基本准则,董事作为公司的重要管理者,诚信义务的履行对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总结回顾通过对《公司法》中董事权利和义务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董事不仅拥有一定的权利,更有着明确的责任和义务,需要以忠实、谨慎和诚信的态度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董事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关键角色,其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规定是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

董事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权利,勤勉、审慎地履行职责,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和股东利益奉献自己的力量。

在今后的工作和发展中,我将更加注重对《公司法》中董事权利和义务的深入学习和理解,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能力和风险意识,为公司的发展贡献更多的智慧和力量。

公司法关于公司监事的要求是什么

公司法关于公司监事的要求是什么

Don't worry about the result, first ask yourself if you are qualified enough, and the effort must be worthy of the result. When the time is in place, the result will naturally come ou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公司法关于公司监事的要求是什么导读:1、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2、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有些时候,国家的正常发展和公司的正常发展,可以说在管理手段上都是大同小异的。

因为公司高层各部门之间的权力,如果想要做到相互制约的话,肯定各部门之间必须成立相应的权力监督机构,公司董事就是用来监督相关权力的一个部门。

那么,公司法关于公司监事的要求是什么呢?公司法关于公司监事的要求是什么?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二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新公司法对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影响

新公司法对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影响

新公司法对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影响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新公司法对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影响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法律环境的不断完善,我国的公司法也在不断进行更新和改革。

近年来,我国颁布实施了新公司法,这部新法律对于公司治理结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都进行了相关规定和调整。

在这新公司法对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影响尤为重要,它不仅带来了新的管理理念和机制,还提高了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使其更加规范和透明地履行职责。

新公司法对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作出了调整。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有能力履行职责,并且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这一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水平,确保其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同时也能有效减少因资质不足或不当行为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新公司法对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方式和流程进行了规范。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根据需求和业务特点,合理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方式和程序,建立有效的选拔、任用和考核机制,确保选聘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并能够胜任工作。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助于提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选拔和任用的透明度和公平性,避免人事任命中的腐败现象,促进公司管理制度的健康发展。

新公司法对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谨慎的管理义务,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侵犯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这些规定的落实,将有效约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他们的职责和行为,促进公司治理的健康和稳定发展。

新公司法对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福利以及激励机制进行了相关规定。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合理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福利水平,保障其劳动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薪酬激励等方式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公司法高级管理人员界定

公司法高级管理人员界定

公司法高级管理人员界定公司法是指对公司组织、运作和治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而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公司中具有重要职责和决策权的管理人员。

本文将从公司法的角度出发,探讨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及相关问题。

一、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指的是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经理等职位的人员,以及其他与公司重大事务直接相关的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中承担着重要的决策和管理职责,对公司的发展和运营起着关键作用。

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中承担着多项重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决策管理: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制定年度经营计划,并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决策和管理。

他们需要具备良好的战略眼光和决策能力,能够科学合理地处理各种复杂情况,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战略指导。

2.组织协调: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协调和管理公司的各个部门和岗位,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他们需要具备良好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够协调各方利益,解决各种内外部问题,推动公司的整体发展。

3.风险控制: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对公司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要求。

他们需要具备较强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能够及时应对各种风险挑战,保护公司的利益和股东权益。

4.人才培养: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培养和选拔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以及为公司的发展储备优秀的人才。

他们需要具备良好的人才管理和培养能力,能够发现和培养具有潜力的人才,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和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和任命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和任命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提名:公司的股东、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名适合的人选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位。

提名人需要综合考虑候选人的个人素质、工作经验和专业能力等因素。

2.评审:公司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会对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评审,对其进行资格审核和背景调查,以确保其符合公司的要求和法律的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银保监会的派出机构依法独立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除外。

银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依法独立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同类保险公司,是指同属财产保险公司、同属人身保险公司或者同属再保险公司。

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三)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四)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第六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第七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三)具有履行职务必需的知识、经验与能力,并具备在中国境内正常履行职务必需的时间和条件;(四)具有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公司法规定的高级人员任职限制内容有哪些

公司法规定的高级人员任职限制内容有哪些

公司法规定的⾼级⼈员任职限制内容有哪些公司法对公司的法⼈、⾼级⼈员的任职都有相应规定,那么公司法规定的⾼级⼈员任职限制内容有哪些,关于什么是公司法规定的⾼级⼈员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什么是公司法规定的⾼级⼈员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什么是公司法规定的⾼级⼈员公司⾼级管理⼈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员。

⼀般⽽⾔,他们负起公司例⾏公务的种种责任,也拥有来⾃董事会或主要股东所授予之特定的执⾏权⼒。

有部份企业为强化他们的职权等,会另外授予他们执⾏董事的职衔。

⽽如果他们本⾝就是合伙⼈或股东,执⾏董事也是他们另⼀个重要的职称。

虽然他们要负起例⾏公务的责任,然⽽主要职司实是⾏政管理或重⼤公司政策的执⾏等。

公司法规定的⾼级⼈员任职限制内容有哪些由于⾼级管理⼈员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绩效益负有重要的责任,公司法对他们的任职资格有较为严格的限制性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百四⼗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1.⽆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责任的,⾃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并负有个⼈责任的,⾃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起未逾3年;5.个⼈所负数额较⼤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上述各项规定,适⽤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

⾼级管理⼈员如果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会聘任⾼级管理⼈员,均应遵守上述规定的条件。

如果公司未按上述条件聘任⾼级管理⼈员,则该委派⾏为、选举⾏为和聘任⾏为⽆效。

派出人员(董监高)管理办法

派出人员(董监高)管理办法

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股权管理和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集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集团管理总纲》(以下简称《总纲》),结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向直接管理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推荐或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师及派驻单位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外派财务负责人的管理按照集团公司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外派人员代表集团公司行使《公司法》、《章程》、《总纲》、合资合同、派驻单位章程、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赋予外派人员的各项职责和权利,对集团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须尽力维护集团公司利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管理机构及职责(一)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1. 审批外派人员的任免方案、薪酬与考核方案、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

2. 审批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就外派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派驻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提出的意见。

(二)集团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 负责组织制定外派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提交党政联席会审批后执行。

2. 负责组织制定考核奖惩意见,提交党政联席会审批后执行。

(三)集团公司职能部门1. 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和监察室负责共同制定外派人员的任免方案,并由党委工作部按照党政联席会意见实施。

2. 资本运营部负责对集团公司控、参股子公司外派人员的日常业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四)其他管理机构集团公司可将外派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权限委托给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

第三章外派人员任职资格第五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

产生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召开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应当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会议。
职权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检查公司财务;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7)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表决: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普通决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1/2通过。 特别决议:2/3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3、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4、本章程的修改; 5、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6、重大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事项; 7、股权激励计划; 关联交易: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 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 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法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职责

公司法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职责

公司法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职责公司法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肩负着制定公司经营政策、监督管理、决策高级事项等重要职责;而股东大会则是公司股东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公司经营状况、选举董事和监事、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等职责。

本文将就公司法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职责进行探讨。

一、公司法董事会的职责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公司经营政策: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市场环境,制定公司的经营政策。

这包括确定公司的长期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和重要经营计划等,为公司的经营提供方向。

2.监督管理:董事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董事会应关注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运营情况和公司治理等方面,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3.决策高级事项:董事会应就公司的高级事项进行决策,例如重大投资、合并收购、资本运作等。

董事会要对相关事项进行充分论证和评估,保护股东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

4.任免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负责任命和解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等。

董事会应确保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应有的能力和道德素质,以推动公司的有效运营和实现长期发展目标。

二、股东大会的职责股东大会是公司股东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审议公司经营状况:股东大会应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审议,并通过审议公司的年度报告、财务报告等材料,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股东大会可根据审议结果提出建议和要求。

2.选举董事和监事:股东大会负责选举公司的董事和监事,确保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能够代表股东利益并有效履行职责。

股东大会应对候选人进行审查和评估,选举合适的人选。

3.决定公司重大事项:股东大会应就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例如公司章程修订、股东权益变动、利润分配等。

这些事项涉及到公司的根本利益和股东权益,需要股东大会进行决策。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2022年5月10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保障相关人员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促进证券公司合规稳健经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道德品行、专业能力、执业行为等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证券公司相关人员。

本规则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及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融资融券、证券自营、证券做市交易、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践行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坚持依法合规、诚实守信、严谨专业、勤勉尽责、廉洁自律开展证券业务。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依规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实施自律管理,强化道德品行、专业能力、执业行为管理,建立执业登记和执业声誉管理体系。

第二章执业要求第五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符合《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从业条件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业务规范等要求,品行良好,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证券经纪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保荐代表人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还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定要求和从业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

证券公司为存在效力期限内违法失信信息或者其他负面执业声誉信息的人员进行登记时,应当提供道德品行情况说明,说明其符合品行良好要求及针对其违法失信信息或者其他负面执业声誉信息有关情况加强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在上市公司中担任高级管理职位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具有的权利和责任。

作为公司的领导者和管理者,高级管理人员在推动公司发展、维护公司利益和保障股东利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他们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确保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一、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1.决策权: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内部具有一定的决策权,可以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业务规划和管理政策,对公司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步伐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

2.管理权:高级管理人员有权领导和管理公司的各项业务活动,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技术研发等,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转和高效运行。

3.监督权: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对公司的业务运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4.薪酬权: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自己的职责和贡献享有相应的薪酬待遇和福利待遇,激励他们不断提升工作绩效和业绩表现。

1.忠实履行职责: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恪尽职守,为公司的利益和发展全心全意地服务,做到胸怀忠诚,心怀使命。

2.服务股东利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始终以公司股东的利益为重,积极维护股东的权益,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公司法规和监管要求,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3.诚实守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言行一致,言必行,行必果,保持一贯的诚信和正直,在公司内外树立良好的形象。

4.尊重员工权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尊重员工的权益,关注员工的成长和发展,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激励员工积极工作,实现共同发展。

5.合作共赢: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注重协作和合作,与公司的合作伙伴、供应商及客户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互利共赢的局面,推动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

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充分认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勇担使命,勤勉尽职,践行责任,引领公司不断前行,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和稳健发展,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繁荣做出应有的贡献。

董监高管理办法

董监高管理办法

四川昊昇三农实业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四川昊昇三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促进公司合法、稳健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按照公司三级管控机制,公司总部、区域公司、项目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以下简称各级公司)均是由我方发起、且控股的各类业务单元中独立核算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公司既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又是公司的下属企业,必须服从公司总部的统一管理.各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部委派,并经工商登记认可,既是直接对公司总部负责的责任人,又是代表各级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独立承担经营责任和民事责任.(一)各级公司的全部资产属公司股东所有,各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任职公司的资产保值增值,处置各公司重大资产时,必须事前报公司董事会书面批准。

(二)各级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具体经营管理业务由该公司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独立负责处理。

其他重大事项的处理,按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标准、流程分别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三)各级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由公司总部垂直管理,对应公司协助,财务及审计人员由公司总部指派,财务人员工资福利由对应公司承担,审计人员工资福利由总部承担,日常行政管理由对应公司负责。

(四)各级公司要确保企业的资产增值,努力完成公司每年下达的经济指标,同时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每年的经济责任目标及奖惩办法,由公司总部与各级公司另签年度经济目标责任书确定。

第四条各级公司应确保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和在任期间始终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拥有相应的任职资格。

各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形的,各级公司董事会应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职,并将相关情况分别报告公司有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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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


二、勤勉义务(善管义务)
董事须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的情况下所表 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履行其职责,如果董事履行 其职责时,没有尽到合理的谨慎,应对公司承担赔 偿责任。 美国《修正标准公司法》第8.30节第1项 董事履行作为董事(包括委员会成员)的义务时必 须满足以下要求(1)处于善意;(2)尽到处于相 似地位的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情形下所应尽到的注 意;(3)以其合理相信的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 式处理事务。
(二)内容

1、不得利用职权获取非法利益


2、不得收受贿赂、某种利益或所允诺的其他利益
3、竞业禁止义务
4、不得与公司从事交易(禁止自我交易原则)
5、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6、不得篡夺公司商业机会 7、不得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8、特定情况下的回避义务

第149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节 任职资格问题
一、积极资格

各行业不同
二、消极资格

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某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有奥迪轿车一辆,由 于该公司没有公务用车,因此该经理打算出 售给该公司。则此买卖行为必须符合什么条 件才发生效力?


A.经董事会同意
B.经股东会同意


C.当公司章程允许此行为时,该买卖有效
D.只要依法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则不必经其 他机构同意。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的,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 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No.147)
第二节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忠实义务
(一)界定 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诚 尽力、殚精竭虑的义务,当自身利益与公司的利益 存在冲突时,须以公司的利益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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