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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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加强投后管理,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运行安全,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所属全资企业、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委派或提名的董事和监事(不包括职工代表监事)。

外派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责权。

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三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公司董事会有关法人治理文件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将其管理职能延伸至全资企业和控股子公司。

公司财务部负责收集整理对外投资企业须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具体负责对外投资企业的财务监督和对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审计和内部控制的评估;公司董事会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履行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办理事情。

履行指导、规范、督察等职能,建立健全董事监事办理制度,规范事情台账和报告流程。

第五条政治事情部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资格审查,组织外派董事监事的查核事情和文书档案的归档保存。

第二章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第六条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2.身体建康,有足够的精力和本领履行职责;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形,熟悉投资企业经营业务;4.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能够独立、慎重、负责地履行职责;5.具有企业办理或相关事情经验,或具有战略办理、资本运营、风险办理等某一方面的专长,并在公司中层及以上办理职位任职满三年以上;6.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公司对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并确保他们能够在外派期间顺利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是公司在海外市场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工作和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司形象和业务发展。

因此,公司需要制定一套科学的管理办法,对外派董事和监事进行规范和指导。

二、外派董事的选拔和任命2.1 外派董事选拔标准外派董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管理经验,能够独立承担外派任务;•具备优秀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地与当地合作伙伴和政府进行沟通;•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本地员工有效合作;•具备良好的英语或其他外语沟通能力,能够顺利与当地人员进行交流。

2.2 外派董事任命程序公司外派董事的任命程序如下:1.公司首先通过内部选拔或外部招聘的方式确定候选人;2.候选人经过面试和综合评估后确定是否符合外派董事的要求;3.公司董事会讨论并决定最终任命外派董事。

三、外派董事的权益和责任3.1 外派董事的权益外派董事享有以下权益:•获得与其职位相匹配的薪酬待遇;•在外派期间享受合理的福利待遇,包括住房、交通和医疗等;•获得公司提供的必要培训和支持,以提升工作能力;•享有与公司内部董事相同的权力和决策权限。

3.2 外派董事的责任外派董事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代表公司在外派地区开展业务,维护公司利益;•参与和监督外派地区的业务决策和管理工作;•准确、及时地向公司报告外派地区的工作进展和风险状况;•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当地法律法规,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四、外派监事的选拔和任命4.1 外派监事选拔标准外派监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备扎实的财务和审计专业知识,能够独立履行监事职责;•具备较强的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能够发现和防范潜在风险;•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本地员工有效合作;•具备良好的英语或其他外语沟通能力,能够顺利与当地人员进行交流。

4.2 外派监事任命程序公司外派监事的任命程序如下:1.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确定外派监事的数量和任期;2.公司通过内部选拔或外部招聘的方式确定候选人;3.候选人经过面试和综合评估后确定是否符合外派监事的要求;4.公司董事会讨论并决定最终任命外派监事。

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外派董事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XXXXXX公司2022年?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XXXX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完善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资委相关监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及《XXXX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公司,XXXX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的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董事和监事,包括兼职和专职。

董事是指由公司依法向企业委派的非职工董事,具体为不设董事会企业的执行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等。

监事是指由公司依法向企业委派或推荐的非职工监事,具体为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其他成员、不设监事会企业的监事等。

第二章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第四条外派董事和监事的关系管理。

外派董事和监事(包括兼职和专职)由公司统一管理劳动(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和工会会籍关系等。

第五条公司按照工作职责及要求,负责对外派董事和监事进行管理。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要求,牵头履行委派兼职和专职董事、监事的程序;负责结合公司对各企业的目标责任考核,对外派兼职和专职董事、监事进行内部评价。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包括兼职和专职)的劳动(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等管理。

(三)企业负责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工作开展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专职董事和专职监事的管理方式。

(一)专职董事和专职监事按照公司中层正职或副职进行管理。

(二)专职董事和专职监事由现职公司中层人员转任的,职级与转任前相同。

(三)涉及专职董事和专职监事选拔任用的,按照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选任。

第三章外派董事和监事的任职第七条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并能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控参股企业管理,完善外派人员工作制度,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提高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集团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派人员”,是指由集团公司向所属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二章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三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2.熟悉集团公司或派驻公司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3.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董事监事职责;4.集团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1.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人员;2.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3.任职期间,其主管或分管工作存在错误或失误,给所任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4.集团公司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第五条外派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外派人员不得在其亲属担任重要职位或与外派人员有其他重大利益关联关系的企业任职,也不得在与其本人、亲属发生或即将发生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的企业任职.人力资源部牵头负责在外派人员任职前进行相关调查,外派人员应向集团公司说明情况;委派期间发生此类情况,应采取重新委派外派人员或亲属回避的方式解决.第三章外派人员的任免程序第六条向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外派人员,由集团公司根据派驻公司情况和人员资格条件,通过相应程序提名、审核、批准,确定候选人选.同时,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外派人员候选人,同时仍需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核、批准程序.第七条外派人员候选人确定后,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草拟委派文件,由法人代表签发,以集团公司名义向派驻公司发推荐函或委派函,派驻公司依据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第八条外派人员任期按照派驻公司章程执行.依据公司法,集团公司外派人员任期未满,派驻公司股东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但当外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或因工作调动或调整,或到退休年龄,或集团公司对其进行考核后认为不能胜任的,或违反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并对集团公司利益造成损失时,集团公司应及时向投资企业出具要求变更外派人员的公函.第九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派出人员的资格条件建立外派人员人选库,筛选适合人员记录到人选库中备选.第四章外派人员权利、责任和义务第十条外派人员的权利:1.根据集团公司授权和派驻公司章程,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2.有权获取履行职务所需的派驻公司经营分析报告、财务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3.有权对派驻公司的经营发展、投资计划、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提出建议;4.有权就增加或减少集团公司对派驻公司的投资、聘免派驻公司高管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5.行使集团公司赋予的其它职权;6.法律法规和派驻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一条外派董事人员的责任和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2.出席派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如出席股东会应取得集团公司的书面授权),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不少于总次数的3/4,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时,应按公司章程等规定,委托有资格的人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应保证董事权利得到与集团公司意见一致的行使;3.参加董事会会议时,对需要集团公司形成意见的事项,应当在接到会议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集团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的反馈意见和要求陈述意见并据此行使表决权;对于集团公司未形成意见或尚未讨论的议案、议题,应进行合理性和妥当性判断,谨慎提出意见和建议,在不侵犯派驻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按照集团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陈述意见并行使表决权;4.集团公司要求对其所在派驻公司有关事实、信息和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集团公司的检查、调查;5.协助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制订派驻控股公司年度经营考核目标,并在年度执行中予以有效的监督.6.非专任非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人员每年到任职派驻公司调研不少于4次.第十二条外派监事人员的责任和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2.认真阅读派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深入了解并全面监督派驻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及时报告派驻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控股子公司执行集团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督促派驻的参股公司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3.参加派驻公司监事会等相关会议次数不少于总次数的3/4,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时,应按公司章程等规定,委托有资格的人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参加会议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有关会议书面审议议案和决议文件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备案,并将相关信息报告集团公司;4.参加会议时,对需要集团公司形成意见的事项,应当在接到会议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集团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的反馈意见和要求陈述意见并据此行使表决权;对于集团公司未形成意见或尚未讨论的议案、议题,在不侵犯派驻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按照集团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陈述意见并行使表决权;5.协助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督促派驻公司定期提供财务月报、年报和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协助对派驻公司进行的审计.6.兼职外派人员每年到任职派驻公司调研不少于4次.第十三条外派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和经营层决定,忠实履行职责;2.对派驻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生产经营、财务管理、项目投资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时,须在该事项发生前后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集团公司;3.协助集团公司股东代表、派出的董事监事人员和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资料、反馈信息等.第十四条外派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公司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集团公司和派驻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除经集团公司和派驻公司股东会的批准不得与派驻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第十五条外派人员如因违反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致使集团公司和派驻公司利益受损的,由外派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或发表意见时曾明确表明异议并记录在案的,可以免除责任.第十六条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使集团公司利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外派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商业秘密保密等方面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外派人员卸任后,未经批准三年内不得到派驻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第十八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以及每个会计年度的年中,外派人员应向集团公司分别提交上一年度、半年度履行职务情况报告,报告中应如实反映派驻公司上一年度、半年度的经营状况、出席派驻公司相关会议情况、对该公司下一步发展的建议等.第五章外派人员的考核第十九条集团公司按年度和任期对外派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调整和薪酬分配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外派人员考核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主要从外派人员履职情况、派驻单位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和集团公司协调配合情况等方面进行.第二十一条对外派人员的考核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格次.对获得“优秀”评价的外派人员,可给予奖励.对获得“不合格”评价的外派人员,按本办法之规定撤销委派.第二十二条外派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集团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1.批评、责令改正;2.诫勉谈话;3.警告、出具警示函;4.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通过相关程序给予免职、劝辞、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5.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派驻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国有公司委派的外部董事和外部监事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公司委派的外部董事和外部监事管理办法模版

公司委派的外部董事和外部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派到其出资设立的子公司(以下统称任职公司)中的外部董事和外部监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外部监事是指由公司依法聘用并委派到任职公司担任董事、监事但不与任职公司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包括专职和兼职两种,专职外部董事、监事是指除被公司聘用并委派到若干任职公司担任董事、监事以外,不再在其他单位任职的人员。

第三条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应当坚持对出资人负责的根本原则,积极推动任职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科学决策、风险控制及内部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外部董事、外部监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择优、德才兼备;(二)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和独立履行职责相统一;(三)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四)依法办事,规范管理。

第五条外部董事、外部监事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应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监办)负责外部董事、外部监事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建立和完善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和规范。

分析和研究增强股权管理的途径和方法,逐步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体系与工作机制;(二)负责制定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年度管理工作计划,检查和监督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年度履职计划的实施;(三)与总部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和配合,共同做好外部董事、外部监事业务管理工作,服务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四)做好外部董事、外部监事联席会议、学习培训、工作调研以及其它活动的组织筹备、会议通知及文件资料的发送、信息交流、履职台账和工作档案管理等工作;(五)负责设计任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构成方案;(六)组织研究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在参与任职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前向公司提交的报告,拟定处理意见的草案。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1总则1.1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基础制订。

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加强投后管理,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

1.2外派董事、监事(以下简称“外派人员”)是指本公司对外投资时,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代表本公司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出任董事、监事的人员。

其中,董事职务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职务包括监事会主席、监事(职工监事除外)。

1.3外派人员行使《公司法》及其《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权,勤勉尽责,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

1.4凡本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监事会主席(或召集人)、监事(职工监事除外)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职务的外派人员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2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2.1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2.1.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2.1.2熟悉本公司或派驻公司经营业务,掌握相应的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及经营管理经验,并在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职位任职满三年以上;2.1.3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2.1.4公司董事会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2.2.1《公司法》或派驻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2.2.2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处分尚未解除的;2.2.3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2.2.4本公司董事会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

违反上述规定提名或委派董事、监事人员,该提名或委派无效。

3外派人员的任免程序3.1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职务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讨论确定人选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签发委派文件。

2023年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办法 (2)

2023年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办法 (2)

2023年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公司在2023年度对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管理制度,确保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命及管理程序的规范性与透明度,进而增强公司的管理效能和决策的科学性。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在2023年度期间对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管理。

三、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选拔1. 选拔条件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具备高素质、全面发展的管理人才;•具备相关的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团队合作精神;•拥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和决策能力;•能适应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

2. 选拔程序(1)发布职位公告,明确对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需求,包括岗位职责、任职要求等;(2)招聘部门根据需求制定招聘计划,对候选人进行初步筛选;(3)进行面试和考核,综合评估候选人的能力和胜任程度;(4)选择合适的候选人,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5)向选定的候选人发出正式的聘任通知。

四、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任命1. 任命程序(1)待选人同意接受公司的聘任后,递交书面报告给董事会;(2)董事会组织讨论、评议,并进行表决;(3)董事会作出是否同意任命的决议;(4)董事会通知所选候选人并公示结果。

2. 任命条件(1)符合公司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资质要求;(2)通过公司提供的背景调查和资格审查。

五、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管理1. 职责与权限(1)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履行职责,行使相应的职权;(2)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应积极参与公司战略决策,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执行;(3)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应履行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责任,为公司的发展和利益保持忠诚。

2. 薪酬与绩效评估(1)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包括基本薪酬、绩效奖金等;(2)定期进行薪酬及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薪酬和激励措施的重要依据。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对所出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出资人权益的监督与管理,明确派出董事、监事的职责权限,保证派出董事、监事在所出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依法开展工作,维护出资人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派出董事为集团公司推荐,依法定程序进入所出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董事会,行使经营决策权或表决权的出资人代表,分为专职董事和兼职董事两类。

派出监事为集团公司推荐,依法定程序进入所出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的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两类。

第三条派出专职董事、专职监事的工作性质为全职,薪酬、工资福利由所派驻公司发放。

派出兼职董事、兼职监事的工作性质为兼职,不在所派驻公司领取任何报酬,工资福利也由原单位进行发放。

派出专职董事、兼职董事,派出专职监事、兼职监事在履行董事、监事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

第四条本办法以充分授权、尽职尽责、及时反映为原则,由派出董事、监事在任职过程中遵照执行。

派出董事、监事作为集团公司选派出资人代表,应充分行使《公司法》及所派驻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权力,全力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集团公司派驻所出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

第二章任职第六条所出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一般规定: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法人独资公司)董事会原则由5人组成,规模小的企业可设1名执行董事;原则上应有1名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会议选举产生;至少有1名派出兼职董事;除职工董事外,董事、董事长均由集团公司委派。

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法人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原则上由3人组成,规模小的企业可设1名执行监事;原则上应有1名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会议选举产生;除职工监事外,均由集团公司委派;监事会主席由集团公司推荐,所在公司监事会选举产生。

集团公司所出资控股、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按照该公司章程规定设置,集团公司依照该公司章程推荐董事、监事。

企业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企业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深圳海鹰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行为,切实保障公司及基金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提高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及基金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公司及基金公司《章程》,下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股东代表”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出席公司控股、参股公司与受托管理公司的股东大会(基金公司股东代表由基金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出席);“外派董事、监事”,是指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向公司及基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或受托管理的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

第三条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是公司及基金公司获取被投资企业信息的主要渠道,代表公司及基金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力,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及基金公司的利益。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应符合下列任职条件: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2、熟悉公司、基金公司及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务;具备相关经济管理、法律、专业技术、财务等知识背景;3、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在本公司工作(含试用期)满一年以上的员工;4、其他协议规定并指定出任外派董事、监事的人员。

第三章派免程序第五条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大会,原则上应由公司(含基金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则须委派股东代表出席,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相应的权限。

第六条向被投资企业委派的董事、监事,均由公司分管领导提名,经总裁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委派。

公司所有外派董事、监事情况均由综合管理部备案存档。

第七条外派董事、监事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公司草拟委派文件,由董事长签发后,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被委派企业。

第八条被委派董事、监事如遇以下情况,公司需及时更换外派人员,更换程序按本办法第六、七条执行:1、本人提出书面辞呈,或劳动合同未到期而公司辞退的人员,或劳动合同到期而公司不再续签的人员;2、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3、未按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决议的内容要求发表意见,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4、因工作变动(公司内部),确实无法履行董事、监事职责;5、经公司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

XX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XX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XX有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委派董事、监事制度,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向其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派驻企业)派出董事、监事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派出董事、监事包括委派或推荐的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和监事。

第三条派出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派驻企业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利,维护股东利益。

第二章派出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第四条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三)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担任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派出董事、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三)因经济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四)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五)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不宜担任派出董事、监事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派出董事、监事的任免程序第六条派出董事、监事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提名,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七条除了按上述程序提名派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外,公司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等方式,择优产生派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八条派出董事、监事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由公司签发委派或推荐文件。

派驻企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任期未满,派驻企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向派驻企业变更派出董事、监事:(一)派出董事、监事本人提出辞呈;(二)派出董事、监事退休或工作调动;(三)派出董事、监事经考核确定为不能胜任的;(四)派出董事、监事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五)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需要变更派出董事、监事。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明确公司对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关系,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投资时,由公司提名并代表公司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以下简称“派驻企业”)出任董事、监事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确保外派董事、监事能够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同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二章外派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第四条外派董事、监事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二)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三)熟悉公司或派驻企业的经营业务,具备相应的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四)身体健康,具备履行董事、监事职责的精力和能力;(五)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一)存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人员;(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人员;(三)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可能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人员;(四)任职期间,其主管或分管工作存在错误或失误,给所任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五)集团公司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外派董事、监事职责第六条外派董事、监事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出席派驻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依法行使表决权;(二)对派驻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三)维护公司利益,参与派驻企业的重大决策;(四)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提出意见和建议;(五)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第四章外派董事、监事管理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一)对外派董事、监事的选拔、推荐、培训、考核和监督;(二)制定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三)对外派董事、监事的工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1.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出资的合资企业、独资企业的董事、监事的派遣和管理,适用于本公司派遣本公司员工担任以上职务的管理。

2. 派遣程序2.1 岗位设置和标准公司将按照业务需要和人员情况,确定合适的岗位进行派遣,其岗位设置和标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2 拟派人选与申请派遣职务一般根据公司的人力资源需求和应聘人员的基本情况来确定选聘的合适人选。

担任派遣董事、监事的人员,在具备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才能被考虑:•优秀的业务素质和职业素质,熟悉相关业务领域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产业发展趋势等;•具有出色的沟通能力、交际能力、策划能力、团队管理能力、协作能力等;•具备较快的适应能力、风险意识、判断力以及执行力;•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有良好的保密意识;•具有合法身份,无违法犯罪记录。

2.3 申请审批派遣董事、监事需经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面试、考察、审批等程序。

如确定派遣,应将派遣身份在当地工商注册部门登记,并将所需材料备案。

3. 工作管理3.1 工作安排工作安排应由本公司委派负责人安排,派遣人员必须遵守受委派的任务书规定,执行任务,保证任务完成质量和时间。

3.2 工作监督公司委派负责人、工作监督人员应定期深入协助企业进行工作监督,加强沟通与配合,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善和解决方案。

3.3 工作报告•派遣董事、监事应将每月工作报告报送本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处理方案、提出的建议进行详细说明。

•派遣董事、监事应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定期向本公司提交工作总结、年中汇报、年度报告等。

4. 合同管理公司与派遣人员应签订详细的派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在协议到期前1个月,派遣人员应与本公司人力资源部联系,在协议到期前完成项目或任务后,经本公司考核认可后,决定是否延长派遣协议。

5. 离职管理派遣人员在完成任务后应如实报告,接受本公司的考核,并按照协议规定办理离岗手续。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控参股企业管理,完善外派人员工作制度,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提高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集团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派人员”,是指由集团公司向所属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三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2.熟悉集团公司或派驻公司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3.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董事监事职责;4.集团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1.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人员;2.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3.任职期间,其主管或分管工作存在错误或失误,给所任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4.集团公司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外派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外派人员不得在其亲属担任重要职位或与外派人员有其他重大利益关联关系的企业任职,也不得在与其本人、亲属发生或即将发生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的企业任职。

人力资源部牵头负责在外派人员任职前进行相关调查,外派人员应向集团公司说明情况;委派期间发生此类情况,应采取重新委派外派人员或亲属回避的方式解决。

第三章外派人员的任免程序第六条向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外派人员,由集团公司根据派驻公司情况和人员资格条件,通过相应程序提名、审核、批准,确定候选人选。

同时,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外派人员候选人,同时仍需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核、批准程序。

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共5篇)

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共5篇)

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共5篇)第一篇: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深圳海鹰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行为,切实保障公司及基金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提高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及基金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公司及基金公司《章程》,下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股东代表”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出席公司控股、参股公司与受托管理公司的股东大会(基金公司股东代表由基金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出席);“外派董事、监事”,是指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向公司及基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或受托管理的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

第三条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是公司及基金公司获取被投资企业信息的主要渠道,代表公司及基金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力,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及基金公司的利益。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应符合下列任职条件:1、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熟悉公司、基金公司及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务;具备相关经济管理、法律、专业技术、财务等知识背景;3、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在本公司工作(含试用期)满一年以上的员工;4、第三章派免程序第五条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大会,原则上应由公司(含基金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则须委派股东代表出席,法定代表人签其他协议规定并指定出任外派董事、监事的人员。

署授权委托书,明确相应的权限。

第六条向被投资企业委派的董事、监事,均由公司分管领导提名,经总裁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委派。

公司所有外派董事、监事情况均由综合管理部备案存档。

第七条外派董事、监事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公司草拟委派文件,由董事长签发后,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被委派企业。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1月)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1月)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1月)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16 年 1 月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一、目的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定义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控股或参股子公司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章程,由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委派、推荐并由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子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适用范围本公司向所属控股或参股公司委派、推荐并由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归口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政工部、经济管理部、公司办公室、气体中心各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五、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正直勤勉、对公司忠实。

(二) 身体建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职责。

(三) 熟悉本公司和所派驻公司经营业务。

(四) 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委派担任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人员;(二)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三) 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四) 董事会、监事会认为不宜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是指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参股企业等境外机构时,派遣公司董事或监事前往境外机构担任董事或监事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应当严格遵守国内和境外的法律法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履行公司赋予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的任免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所附的规定程序进行。

第五条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由公司董事会和公司监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和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六条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应当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保护公司的利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七条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应当与境外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境外机构的经营状况,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章公司外派董事管理办法第八条公司外派董事应当充分了解境外机构的法律、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情况,做到熟悉环境,融入团队。

第九条公司外派董事应当全面负责境外机构的管理和运营工作,制定相应的经营计划和发展战略。

第十条公司外派董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境外机构的重大事项,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预警等。

第十一条公司外派董事应当遵守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并向董事会负责。

第十二条公司外派董事应当在境外机构依法履行董事职责,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发挥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三条公司外派董事应当积极参加境外机构的业务活动,提高公司在境外市场的竞争力。

第十四条公司外派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合规要求,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第三章公司外派监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公司外派监事应当定期对境外机构的财务状况进行查验和核实,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六条公司外派监事应当监督境外机构的管理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

股份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股份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或受托管理的公司委派董事、监事。

外派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力,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有关法人治理文件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将其管理职能延伸至控股子公司。

公司财务管理总部负责收集整理对外投资企业须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具体负责对外投资企业的财务监督、对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为第一大股东的参股公司的审计和内部控制的评估;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履行公开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为第一大股东的参股公司应参照本办法建立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未建立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的,应遵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第五条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除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外,外派董事、监事还应当具备下列素质要求:1、正直和责任心。

外派董事应在个人和职业行为中表现出高尚的道德和正直的品质,愿意按公司决定行动并且愿意对自身行为负责。

2、敏锐的判断力。

外派董事应具备制定和评价公司的战略、经营计划以及其他关键性事项的能力,以及与之相关的知识,包括财务、会计、营销、企业战略,与企业相关的生产技术、有关本行业及公司运作的法律法规、政府政策等。

3、财务知识。

外派董事一项重要任务是监控子公司的财务业绩,董事应能够解读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应了解用来评估子公司业绩的财务比率和必要指数。

进一步严格对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

进一步严格对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

进一步严格对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进一步严格对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可以确保公司的利益得到最大化,还可以提高公司治理的水平。

以下是一些建议,以进一步严格对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1. 明确职责与权力:明确外派董事、监事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决策、监督、代表公司行事等。

赋予他们必要的权力,使其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但同时也要确保这些权力不被滥用。

2. 加强培训和教育:为外派董事、监事提供定期的培训,使其了解最新的商业环境、法规和公司政策。

培训内容应涵盖决策制定、风险管理、道德与合规等方面。

3. 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外派董事、监事能够及时获得公司的最新信息,以便他们做出明智的决策。

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公司的发展战略、业绩和存在的问题。

4. 制定评估和激励机制:设立明确的评估标准,对外派董事、监事的绩效进行定期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改进建议。

5. 加强监管和问责:对外派董事、监事的行为进行监管,确保他们遵守公司规定和法律法规。

对于违规行为,应有明确的问责机制,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6. 强化公司的文化价值观:确保外派董事、监事认同公司的核心价值观,并将其融入到日常工作中。

通过培训和宣传,强化公司的文化价值观,使其成为外派董事、监事行为的指南。

7. 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确保外派董事、监事的职责、权力、利益冲突等信息充分披露给公司内部和外部利益相关者。

定期公开报告外派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和绩效,接受公众的监督。

8.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外派董事、监事可能面临的道德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预警,并制定应对措施。

对外派董事、监事可能涉及的利益冲突进行预警和管理,确保其公正履职。

9. 推行任期限制和退休制度:对外派董事、监事的任期进行限制,避免长期任职带来的利益固化和思维僵化。

推行退休制度,要求一定年龄后不再担任董事、监事职务,以确保公司治理的活力和创新性。

10. 加强与股东的沟通与互动:外派董事、监事应积极与股东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期望,及时反馈公司经营情况。

2021年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办法

2021年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办法

2021年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办法
根据中国公司法和相关法规,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
人员的管理办法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 外派人员的选拔和任命:公司应根据外派岗位的要求和
人员的能力、经验和背景等因素,通过招聘、内部选拔或
其他方式,确定外派人员。

对于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
通常还需要审议和决定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来进行。

2. 外派人员的合同和薪酬:公司与外派人员应签订书面劳
动合同或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中应包
括岗位职责、薪酬待遇、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合同期限
等内容。

3. 外派人员的权益保护:公司应保护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职业安全等。

对于涉及海外
外派的情况,还要考虑外派人员的签证、居留和工作许可
等问题。

4. 外派人员的工作管理:公司应制定外派人员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并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估。

外派人员应按照公司的要求和规定履行职责,保守公司商业机密,遵守公司的制度和规章制度。

5. 外派人员的培训与发展:公司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升外派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

此外,公司还可以为外派人员提供跨文化交流和沟通的培训,以适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工作环境和文化差异。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办法可能因不同公司而有所差异,还需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执行。

同时,还应遵守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障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管理需求。

2023修正版外派董事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外派董事管理办法

外派董事管理办法外派董事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外派董事是指公司选聘的非执行董事,向公司提供独立的意见和建议。

外派董事的任职期限和董事的其他权益、义务一致,但其受聘期限较短,通常为一到两年,以满足公司在不同阶段对不同领域专业人才的需求。

外派董事的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外派董事的选拔和管理,并确保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并与其他董事协调合作,推动公司的长期发展。

二、任职条件为确保外派董事能够胜任其职责,满足公司的需求,公司在选拔外派董事时应注重以下条件:1. 具备相关行业或专业领域的经验和知识;2.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商业伦理;3. 具备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4. 具备独立的思维和决策能力;5. 具备团队合作精神。

同时,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上述条件进行具体细化和补充,并制定相应的选拔标准和程序。

三、选拔和任命程序公司在确定需要外派董事时,应根据具体的需求和选拔标准,组织人力资源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进行选拔工作。

选拔过程中,公司应公平、公正、透明地进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估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个人面试、专业能力测试、项目案例分析等。

最终被选定的外派董事应接受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和同意,并签署相关的任职协议,明确职责和权益。

四、权益保障外派董事作为公司的非执行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一致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 参与董事会决策;2. 获得董事会决策相关的信息和文件;3. 接受公司提供的培训和发展机会;4. 获得合理的酬劳和福利待遇;5. 享有执委会或特别委员会成员资格。

此外,公司还应建立外派董事关注机制,定期与其沟通交流,了解其工作情况和需要,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

五、监督和考核机制为确保外派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建立相应的监督和考核机制。

监督机制包括但不限于:1. 外派董事应报告工作进展和问题,并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监督;2. 公司董事会有权随时要求外派董事提供有关信息和文件;3.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事会或董事会特别委员会,负责对外派董事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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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鹰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行为,切实保障公司及基金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提高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及基金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公司及基金公司《章程》,下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股东代表”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出席公司控股、参股公司与受托管理公司的股东大会(基金公司股东代表由基金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出席);“外派董事、监事”,是指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向公司及基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或受托管理的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

第三条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是公司及基金公司获取被投资企业信息的主要渠道,代表公司及基金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力,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及基金公司的利益。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四条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应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2、熟悉公司、基金公司及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务;具备相关经济管理、法律、
专业技术、财务等知识背景;
3、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在本公司工作(含试用期)满一年以上的员
工;
4、其他协议规定并指定出任外派董事、监事的人员。

第三章派免程序
第五条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大会,原则上应由公司(含基金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则须委派股东代表出席,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相应的权限。

第六条向被投资企业委派的董事、监事,均由公司分管领导提名,经总裁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委派。

公司所有外派董事、监事情况均由综合管理部备案存档。

第七条外派董事、监事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公司草拟委派文件,由董事长签发后,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被委派企业。

第八条被委派董事、监事如遇以下情况,公司需及时更换外派人员,更换程序按本办法第六、七条执行:
1、本人提出书面辞呈,或劳动合同未到期而公司辞退的人员,或劳动合同到
期而公司不再续签的人员;
2、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
3、未按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决议的内容要求发表意见,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
4、因工作变动(公司内部),确实无法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5、经公司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的职责如下:
1、根据被委派企业《章程》相关规定,出席该被委派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及
监事会,并代表公司行使股东相应职权;忠实地执行公司及基金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裁办公会议涉及被投资企业的各项决议。

2、被委派企业拟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在接到会议通知和书面议案
文件时,应通知项目增值服务小组负责人,召开会议对相关议案进行分析、考察,及时将会议资料及项目增值服务小组意见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并按照会议形成的决议在被委派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上发表意见,不得搀杂任何个人意愿。

3、被委派企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将有关会议书
面通知、审议方案、决议、记录等相关情况汇报该项目增值服务小组,同时将上述资料移交增值服务小组,增值服务小组将上述资料整理后按属地化管理原则交总公司综合管理部或分公司综合管理相关人员备案存档。

4、配合公司各部门,做好项目投资后增值服务的管理工作:
(1)督促被委派企业定期提供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搜集整理公司对委派企业提供的增值服务项目和其他服务项目的信息反馈工作;(2)向公司需要了解情况的部门介绍被委派企业的情况;配合其进行实地调研工作;协助公司聘请的会计事务所、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委派企业进行的审计和内部审计。

5、如遇被委派企业管理团队或重大经营状况出现异常,必须及时向公司总裁
办公会议报告。

6、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
不得利用职权或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与被委派企业管理层或其他股东串谋侵害公司及基金公司利益。

7、外派董事、监事对被委派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具体的保密责任
按公司《保密制度》规定执行。

8、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董事、监事:
(1)因故不能出席被委派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必须提前向公司综合管理部请假备案,由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授权委派人。

(2)无故缺席被委派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或擅自离职,使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其他
第十条外派董事、监事出席被投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所发后的费用(如:来回交通费、期间住宿费等),原则上均应由被投资企业报销;股东代表的来回交通费、会议期间住宿费及差旅补贴、外派董事、监事的差旅补贴由公司承担,具体按公司《费用管理缺席》执行。

第十一条被委派企业如给予外派董事、监事一定的报酬的,均应上缴公司财务管理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股东代表、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在《项目增值服务小组考核办法》中予以明确,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日期:20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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