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阳光信贷工程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2〕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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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风险监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风险监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风险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4.14•【文号】银监办发〔2011〕114号•【施行日期】2011.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风险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14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近年来,少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占各项贷款比例超过了30%,个别机构按揭贷款不良率接近7%。

为督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科学把握信贷投向,切实强化监管,有效防范房地产贷款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制定发展战略和把握信贷投向。

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市场定位和服务方向的监管,督促其牢固树立服务“三农”服务宗旨,制定科学清晰的发展战略。

要引导其注重发挥自身服务网络、产品体系和专业人才比较优势,继续深耕精耕农村市场;大中城市和城区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扎实做好辖内“三农”服务工作、确保涉农贷款稳步增长的同时,可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城市居民和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走差异化、特色化、内涵式发展道路。

今年,要重点督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按照中央关于将更多信贷资金投向“三农”和中小企业的要求,科学把握好信贷投向,确保实现涉农贷款、小企业贷款增长目标,优化信贷结构,适度压缩非农贷款,特别是房地产贷款,全力助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加强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

重点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和土地储备贷款风险管控。

一是要结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际情况,高度关注中小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销售回款和现金流等情况,预先布防高风险房地产企业风险暴露,提早做好中小房地产企业信贷退出安排和相关资产保全工作。

二是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和储备企业的“名单制”管理,密切关注存在高价购地、跨业经营、过度扩张、负债率偏高等问题的房地产企业风险暴露。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3.08•【文号】银监办发[2013]71号•【施行日期】2013.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71号)各银监局:现将2013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3年3月8日2013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要点2013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总体思路是;坚持强化监管、深化改革、优化服务三大主线,切实落实风险监管的底线思维,有效处置化解传统领域风险,前瞻防控苗头性、趋势性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加强改革发展的顶层设计,持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转型发展,切实强化服务“三农”的战略定力,加强创新驱动,持续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全面做好守住风险底线、服务实体经济、推动转型发展、强化监管能力建设“四篇文章”。

一、守住风险底线(一)严控不良贷款反弹。

一是做实资产质量。

全面清查和如实反映隐性不良贷款,确保年内完成全面清查入账处置工作要求。

二是加强贷款分类管理。

把贷款五级分类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和基础工作,加强质量管理,强化技术支撑,不断提高贷款分类的精细度和准确度。

有条件的机构可试点推行十级分类法。

三是关注重点企业客户风险。

督促确定辖内行业风险管理重点,切实加强行业核心企业及其上下游关联企业的风险跟踪。

加强对完全出口依赖型、快速多元扩张型、集团关联复杂型、多头担保举债型、高财务杠杆型、私募包装型企业的风险核查和评估。

对存在风险隐患的,要及时保全资产直至退出。

四是持续优化信贷行业结构。

将信贷结构优化作为常态性工作,高度关注与经济周期密切相关的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以及钢贸、光伏、纺织等产能过剩行业的风险,对其他行业要加强研究,审慎判断,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文件精神和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有效防范化解信托公司风险,推动信托公司转型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防范化解风险和推动转型发展并重的原则,全面掌握风险底数,积极研究应对预案,综合运用市场、法律等手段妥善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大局。

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培育"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托文化,推动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发展,回归本业,将信托公司打造成服务投资者、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民生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

二、做好风险防控(一)妥善处置风险项目1.落实风险责任。

健全信托项目风险责任制,对所有信托项目、尤其是高风险项目,安排专人跟踪,责任明确到人。

项目风险暴露后,信托公司应尽全力进行风险处置,在完成风险化解前暂停相关项目负责人开展新业务,相关责任主体应切实承担起推动地方政府履职、及时合理处置资产和沟通安抚投资人等风险化解责任。

2.推进风险处置市场化。

按照"一项目一对策"和市场化处置原则,探索抵押物处置、债务重组、外部接盘等审慎稳妥的市场化处置方式。

同时,充分运用向担保人追偿、寻求司法解决等手段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3.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

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9]38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9]38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9〕38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近年来,各级监管部门在认真履行风险监管职责的同时,积极引导和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农村金融服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结合实际认真探索,不断加大支农服务力度,取得明显成效。

但是,我国目前还仍然有2945个金融机构空白乡镇,80%以上集中在西部欠发达地区。

其中,有金融服务的乡镇2237个,还有708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服务。

对于这个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各有关方面反响强烈,广大农民群众热切期盼。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改善我国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状况,使广大农民群众全面享受到基本的金融服务,现就做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解决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服务问题的目标和原则(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加快广大农村地区的金融改革开放步伐,引导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域增设服务网点或延伸金融服务。

具备设立机构条件的,要积极布设服务网点。

暂不具备设立机构条件的,要扩大金融服务有效覆盖。

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总体解决金融机构空白乡镇的金融服务问题,确保此类地区所有居民都能够享受到最基本的金融服务。

--2010年6月末,全面解决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在100个以下的东部省份(辽宁、河北、山东、福建、广东、海南等6省份)的金融服务问题。

信用社(银行)开展阳光信贷工程的实施办法

信用社(银行)开展阳光信贷工程的实施办法

##信用社(银行)开展阳光信贷工程的实施办法根据银监会《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开展阳光信贷工程的指导意见》和省联社《关于开展阳光信贷工程的实施意见》,为解决农村信用社与“三农”客户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我县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阳光信贷就是实行信贷过程公开化、透明化管理,提高信贷业务透明度,让客户了解农村信用社办理贷款的全过程,使农村信用社更加贴近客户,推动我县农村信用社打造一条公开透明、规范高效、互惠互利的支农绿色通道,切实保证信贷全过程公平、公正,促进信贷管理规范化,调动社会参与积极性,充分满足涉农信贷要求,真正达到富民惠农。

实行阳光信贷工程,要做到公开贷款条件和承诺,确保客户知情权;做到不断优化信贷流程,方便快捷,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做到提高贷款覆盖面,在承担社会责任基础上追求经济效益;做到结合实际务实探索实践。

二、工作措施(一)全面实行“五公开”1、公开贷款条件、流程。

包括各类贷款的申报条件、方式等具体内容和要求,让客户对能否贷款、能贷多少、利率多高、如何办理、向谁维权等心中有数。

明确贷款受理、调查、授信、审查(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等信贷业务操作规范、时限及相关责任。

农户贷款简易流程和项目(企业)贷款全流程由联社同意张贴上墙或在电子显示牌上公布。

2、公开贷款利率政策。

在公布基准利率、上限和下限市场利率的同时,还要公开贷款利率定价方法,对不同的行业、资产负债率、担保方式以及综合贡献度设置利率浮动系数;公开根据信用程度、贷款用途、经济实力、行业、偿债能力等方面综合评分,对优秀客户实行差别扶持,享受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等各种优惠政策;公开对特定对象减费让利的原则,明确界定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的优惠对象范围,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社会责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4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4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4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期,信贷领域外部骗贷案件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人员违法放贷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确保信贷资产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审慎经营理念,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转变粗放经营的发展方式,树立审慎、合规经营理念,坚持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并重,严防单纯追求市场份额,盲目扩张信贷规模,严禁为营销客户、追求规模而放松信贷标准或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统筹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建立效益与风险、当期成果与可持续性发展兼顾的科学考评机制,引导各级经营机构转变“重规模、比速度、抢市场”的经营理念,切实杜绝绩效考核过于激进导致的合规隐患。

建立信贷人员专项考评体系,把防范违规放贷风险与个人薪酬、职级变动等挂钩,调动信贷人员防范违规放贷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严格落实贷款管理制度,确保信贷业务依法合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各项贷款管理制度。

在贷款受理环节,要严格审查客户准入资格,严防利用不真实生产经营信息和虚假资料骗取贷款;在贷款调查环节,要认真核实客户贷款需求和申贷资料的真实性,客观评价客户还款能力,严防利用虚假资料或虚假担保等骗取贷款;在贷款风险评价和审批阶段,要多方获取客户最新融资信息,全面、科学测算贷款需求,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贷款,严防逆程序操作和超权限审批,严防员工参与客户编造虚假材料,严禁授意或支持贷款调查、审查部门或人员撰写虚假调查、审查报告,严禁随意降低准入标准,严禁违规决策审批贷款;在贷款合同签订和发放阶段,要坚持合同面签制度,严防在未落实贷款条件或客户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情况下发放贷款,严防客户用虚假支付依据支取贷款;在贷后检查阶段,要加强对客户贷款使用的监督,及时跟踪客户经营状况,定期实地查看押品状态,严防贷款被挪用、资产被转移、担保被悬空。

福建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

福建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

福建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1、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规定,对安全评估结果列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公安机关、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表彰,连续________评估为优秀等次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保卫部门负责人予以奖励。

A、两年B、两次C、三次D、三年2、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规定,服务收费应合科________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际性效率的产品服务收取费用。

A、质价相符B、价值相符C、价格公开价格公平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发出公告。

A、1B、2C、3D、44、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规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发生大额和性质严重案件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先行______,视案件结果再行处理A、免职B、承担责任C、调离岗位D、引咎辞职5、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成年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______内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______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延迟。

A、一个月,5天B、三个月,10天C、四个月,15天D、六个月,30天6、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客户的财务状况,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估,明确告知客户代销业务中商业银行与基金管理公司或保险公司法律责任的界定,要求客户_____所购买的产品出现问题时应与产品设计机构沟通或投诉。

A、当面确认B、书面确认C、口头确认D、电话确认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______并应当向当事人或都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银监发〔2013〕37号【发布日期】2013-08-29【生效日期】2013-08-2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3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进一步推进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深入落实利率风险定价、独立核算、贷款审批、激励约束、人员培训、违约信息通报等“六项机制”,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调整信贷结构,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并将任务合理分解到各分支机构,优化绩效考核机制,由主要负责人层层推动落实。

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发挥信贷资产流转、证券化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将盘活的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贷款。

各银监局应于每年一季度末汇总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银监会。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中信银行、光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应于每年一季度末将当年全行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银监会,同时抄送相关机构监管部门。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切实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源投入和考核力度,力争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

各银监局应对辖内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含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总行营业部)实行按月监测、按季考核,并针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细化考核要求,确保全辖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

中国银监会关于2014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7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2014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7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2014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2014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积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对2014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坚持服务小微企业、支持实体经济的总体要求,打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升级版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升对小微金融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小微金融“六项机制”建设。

要在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服务好小微企业,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重点支持有利于扩大就业、符合国家创新驱动战略、与城镇化建设密切相关、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要跟随技术进步和金融创新,加强小微金融制度研究和实践探索,打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升级版。

二、单列信贷计划,确保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持续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资源的倾斜力度,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执行过程中不得挪用、挤占,力争2014年度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各银监局要加大监管引领,做好统筹规划,确保实现辖内小微企业贷款“两个不低于”目标。

三、扩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完善监测指标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小微企业客户的营销力度,扩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

各银监局要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小微企业贷款“两个不低于”及贷款覆盖率、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和申贷获得率三项综合性指标的数据统计工作,加强数据审核,提高数据准确性,逐步落实“按月监测、按季考核”的监管要求,建立小微企业贷款监测和考核长效机制。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8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8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87号)各银监局:2009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比2008年减少942个。

其中部分地区撤并较多,特别是广东减少212个、山东减少188个、河南减少132个、内蒙古减少93个、河北减少81个,5省合计减少706个,占全国减少数的74.9%。

营业网点的撤并,减少了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和便利度,对农村金融服务的改善影响较大,必须切实加强监管,提高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持续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状况,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增强对网点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农村金融服务问题,中央高度关注,社会普遍关心。

经过多年努力,农村金融服务虽有较大改善,但农村地区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不足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

截至2009年12月末,全国还有金融机构空白乡镇2792个,金融服务空白乡镇342个。

各地要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大局出发,增强对营业网点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要把营业网点当成重要抓手,充分发挥营业网点在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中的核心作用,确保3年内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使农村地区营业网点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二、统筹规划,确保网点向下延伸。

各地要切实加强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稳定,适度增加,重在乡镇”的要求,在确保网点数量基本稳定的基础上,逐步增加乡镇及以下网点数量,不断提高乡镇及以下网点覆盖面,有效改善农村金融服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7.25•【文号】银监发[2005]54号•【施行日期】2005.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29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促进和指导各银行进一步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逐步调整和改善信贷资产结构,中国银监会制定了《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导意见转发给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请各银行参照本指导意见,结合本行和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业务规程。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第一条为促进和指导各银行不断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逐步调整和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中的小企业泛指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型企业及个体经营户。

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

本指导意见中的贷款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41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41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监管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41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上海、北京、浙江、江苏等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快速扩张,隐藏新的风险苗头。

各级监管机构要坚持以实体经济有效需求和审慎标准为条件,督促辖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科学把握资本质量、信贷质量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控制信贷非理性增长,实现信贷的合理投放。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督促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和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全局高度,根据宏观经济发展与宏观调控要求,做好全年贷款投放规划。

保持合理的信贷增长速度,按季度合理把握投放节奏,做到有序投放,防止贷款超常增长和季度、月度间的异常波动。

二、对信贷投向做到有保有控有压,着力优化信贷结构。

对涉农贷款、小企业贷款要保,对非农贷款,特别是房地产贷款要控,对限控行业贷款要压,确保涉农贷款在总贷款中的比重只增不降。

对非农贷款增长快于涉农贷款增长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对非农贷款增长严格加以约束。

三、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依据业务特点区别对待。

对涉农贷款为主的机构要继续支持发展;对以非农业务为主的上海、北京、深圳、天津、地(市)级及城区农村银行机构,要严格考核资本充足率、存贷比、大额风险集中度、不良贷款、动态拨备等审慎监管指标;对信贷增速过快、指标反向异动的机构,要及时采取约见谈话、现场检查等措施,充分提示风险,加强风险监管,约束信贷盲目扩张;对主要指标突破监管红线的机构,要责令暂停新增贷款,立即整改。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贷投向监管保证涉农信贷资金供应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贷投向监管保证涉农信贷资金供应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贷投向监管保证涉农信贷资金供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4.19•【文号】银监办发[2010]117号•【施行日期】2010.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贷投向监管保证涉农信贷资金供应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7号)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当前,我国经济金融领域各种不确定因素依然很多,农业农村发展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加之年初以来西南部分省区发生大面积严重干旱和西北部分省区洪涝等自然灾害,使得今年农业经济和粮食生产面临着重大考验。

在今年信贷投放规模大幅压缩情况下,各银监局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立足国民经济全局,高度重视今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服务主力军作用,克服各种不利因素,保持涉农信贷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信贷投放总量下降但农业农村的信贷投入提高,同时增强信贷投放的针对性和灵活性,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原则,确保涉农信贷投放不降低,支农力度不减弱,有效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测算涉农信贷资金需求,确保涉农信贷投入增量、增幅和占比高于上年水平。

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以及农业部门的沟通协调,准确掌握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实际进度。

要认真开展春耕备耕等涉农资金需求调查,进村入户,走农访企,科学测算,及时调整和合理制定支持春耕备耕生产和涉农信贷资金的投放计划。

要多方式、多渠道筹措涉农金融服务资金,资金不足的要及时向人民银行申请支农再贷款,加大涉农信贷资金投放力度。

对农民购买良种、农药、化肥、农机具和农用燃油等农业生产资料、种粮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发展集约化生产、推进农机具普及应用的各类有效信贷需求要及时予以满足;对农资企业和种子公司等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农村经济组织、农村水利和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信贷需求要予以重点支持,确保涉农贷款增量高于上年增量、增幅高于各项贷款增幅、占比高于上年。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票据业务风险监管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62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票据业务风险监管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62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票据业务风险监管提示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票据业务风险监管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62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今年一季度,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票据贴现累计新增743亿元,同比增长124%, 3月末贴现余额达到3140亿元,同比增长88.7%,占各项贷款余额的7.6%,占比分别比2007年和2008年同期高出3.2个百分点和2.7个百分点。

从今年一季度情况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票据业务增速虽明显低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但业务规模扩张速度依然过快,潜藏的各类风险问题应引起高度关注。

现将主要风险点和监管工作要求提示如下。

一、主要风险点(一)部分省份业务扩张过快。

江苏、山东、广东、重庆、上海、河南、北京、河北和安徽等省(市)票据贴现余额位居全国前列,3月末业务规模均已突破百亿。

广西、厦门、内蒙古、江西、上海、辽宁、浙江、青岛、大连、江苏、河南、宁波、重庆、山东、湖南等省(区、市)今年以来贴现业务持续迅猛增长,3月末同比增幅超过100%。

重庆和上海农商行一季度新增票据贴现占各项贷款增量的比例超过50%。

(二)贴现资金流向不合理。

一是直接贴现资金流向大客户趋势开始有所显现,集中度风险隐患加大。

二是部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新增贴现资金较多流入高风险行业和国家限控行业,不仅大大加剧信用风险程度,而且严重偏离支农方向。

三是转贴现业务占比较高,资金大多在银行体系内部循环,难以对实体经济发挥有效刺激作用。

(三)为抢占市场无序竞争。

目前大部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资金较为充裕,在缺乏有效贷款项目的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在票据融资市场上的竞争日益激烈。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76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76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76号各银监局,各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更好结合起来,在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同时,必须着力疏通货币信贷传导机制,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推动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实现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循环。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满足实体经济有效融资需求。

根据企业生产、建设、销售的周期和行业特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适当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合理确定考核指标,避免贷款在同一时间特别是月末、季末集中到期而引发企业资金紧张。

对符合授信条件但遇到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要继续予以资金支持,不应盲目抽贷、断贷。

对成长型先进制造业企业,要丰富合格押品种类,创新担保和融资方式,合理确定抵质押率,在资金供给、贷款利率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二、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强化小微企业、“三农”、民营企业等领域金融服务。

充分利用当前市场流动性宽裕、银行业和保险业盈利稳定等有利条件,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扶贫和民营企业等领域的资金支持,降低融资成本。

对于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要提前开展贷款调查与评审,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依照程序办理续贷,缩短资金接续间隔,降低贷款周转成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5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51号
二、发展普惠金融,构建多层次服务网络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遵循发展普惠金融要求,结合不同服务区域的客户数量和服务半径,契合其经营特点和服务需求,通过设立分支机构、自助银行和金融服务点等多种形式,加快建立多层次服务网络。在建立精品旗舰网点、标准化营业网点的同时,鼓励在村镇、社区设立分理处(分社),加快向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农村商业银行可根据社区、村镇金融服务需要,探索设立根据授权经营部分业务的分支机构,实行错时、定时灵活经营,按照授权展业;要加大自助机具布设力度,大力推广金融服务点,有条件的地区要实现金融机具服务“村村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4]151号)
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展普惠金融有关要求,鼓励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优化网点布局,加快构建多层次服务网络,持续提升运行效率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区域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现就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服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七、建立评估机制,强化准入后续监管
属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完善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框架,强化服务规范性持续监管,对新设且运行满一年的分支机构开展准入后评估,重点评估合规经营、风险管理、业务发展、资产质量、支农支小和普惠金融服务状况,评估结果作为差异化市场准入依据。对合规经营、发展良好的,要支持其新设分支机构;对管理薄弱、发展缓慢的,要限制新设分支机构;对违规经营、形成风险的,要暂停一定期限或取消当年新设分支机构。
六、实行信息公示,强化分支机构规范管理和风险管控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注重强化市场约束,根据分支机构的不同种类,分别建立统一规范的营业信息公示制度,提升市场形象,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有效防范声誉等金融风险。分支机构应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从业人员、业务范围、营业时间、投诉渠道、收费标准、风险提示等相关信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临时停业和终止营业的,应至少提前10天在该营业场所予以公示,具体公示内容由属地银监局确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7.24
•【文号】银监办发[2006]203号
•【施行日期】2006.07.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
款风险分类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6〕203号)
山东银监局:
《山东银监局关于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银监鲁发[2006]10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6]23号)明确规定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的最低标准。

省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审慎原则,制定能够及时、真实、准确反映贷款风险价值的细则,但不得低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所确定的分类标准。

二、同意你局关于政府置换贷款仍按照其原始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情况进行分类认定的意见。

三、同意你局关于督促山东省联社进一步细化和量化借新还旧贷款四项条件的意见。

四、适用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分类矩阵的自然人其他贷款额度标准,由你局和山东省联社协商确定。

由于自然人其他贷款普遍存在着额小、量大、分散、借款人财务信息不规范等问题,在分类时,既要注重分类的准确性,又要适当优化分类流程以保持合理的工作量。

二00六
年七月二十四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64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64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监管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64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今年以来,在国家“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宏观政策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规模持续快速增加,前三季度新增贷款9528亿元,同比增加4112亿元,增速高达75.9%。

在信贷高增长过程中,一些机构没有按照宏观调控政策合理把握贷款节奏,没有根据产业政策要求优化贷款投向和结构,没有按照监管要求严格贷款“三查”和提升管理水平,违规风险问题急剧暴露,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带来一定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属地监管,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防范复杂经济环境下信贷高增长可能带来的一系列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属地监管部门和主监管员要切实履行职责,针对辖内信贷高增长机构,提高非现场监测和导向作用,及时发现和揭示辖内机构经营中的非审慎行为、风险趋势和违规问题。

当前,要特别关注信贷增长异常、投向和结构不合理、涉农贷款满足度弱化的重点地区和机构,及时向银监会上报风险分析,及时下发风险提示和预警,及时向全辖通报当前主要风险点,对风险突出机构进行重点监管,重点督办,重点整治,必要时部署专项检查和召集监管会谈。

加强现场检查力度和频度,督促辖内机构提高风险敏感性和经营合规性,严格执行“二套房贷”、“两高一剩”、项目贷款和平台公司、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等各项监管政策。

二、审慎控制贷款节奏。

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今年前9个月贷款增长情况来看,3月、6月和9月贷款增量明显放大,三个月新增贷款共占前三季度贷款增量的47%,季末“冲时点”现象仍然突出。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36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36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36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自2003年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以来,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支持“三农”发展的同时,自身综合素质有了很大提高,在监管、改革和发展方面均取得突出成绩。

当前,面对严峻的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按照银监会2009年工作会议和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以保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为中心任务,增强有效监管的科学性与针对性,提高应对金融危机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风险能力,确保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稳健高效运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守风险监管底线,科学把握监管尺度,切实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坚守风险监管底线1.在今年取消信贷规模控制情况下,要按照“分类必须准确、拨备和资本必须充足、风险管理和核呆力度必须到位”的工作要求,严密防范信用风险。

各级监管机构要不断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能力,紧盯风险迁徙趋势,督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管理,严防区域性甚至系统性金融风险,严防群体性事件和重特大案件发生。

2.继续坚持不良贷款“双降”、拨备水平持续提高、存量不良资产有效处置的监管目标,持续化解存量风险。

2009年末,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要力争较年初下降3个百分点,达到13%左右。

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整体提高10个百分点,达到50%以上,其中,拨备严重不足(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30%以下)的机构在2008年基础上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至少再提高1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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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2-06-25 文章来源 : 办公厅文章类型 : 原创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实施阳光信贷工程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12‟191号
为有效缓解农村融资难题,解决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和“三农”客户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满足度,现就推行阳光信贷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行信贷过程公开化、透明化管理,提高信贷业务透明度,让客户了解金融机构办理贷款的全过程,推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更加贴近客户,打造一条公开透明、规范高效、互惠互利的支农绿色通道,切实保证信贷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促进信贷管理规范化,调动社会参与积极性,充分满足涉农信贷需求,真正实现富民惠农。

二、基本原则
(一)公开透明,实惠便捷。

向社会公开贷款条件和承诺,确保客户知情权,让客户放心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打交道,切实享受优惠便利的信贷服务。

(二)服务优化,风险可控。

再造信贷流程,提升贷款易得性,走群众路线,让社会参与监督评价,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三)公平普惠,兼顾效率。

坚持广覆盖、普惠性的市场定
位,提高贷款覆盖面,在承担社会责任基础上追求经济效益。

(四)因地制宜,务实创新。

在总体原则指导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实际情况,对阳光信贷具体规则进行调整,鼓励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和实践,重在实效。

三、主要内容
(一)推行公示制度。

全面公开贷款条件、流程、利率、收费标准、办结时限和监督方式。

一是推进服务透明化,让客户对能否贷款、能贷多少、利率多高、如何办理、向谁投诉等心中有数。

根据实际情况,在服务辖区的村部、乡镇集市等人群聚集地设立信贷承诺服务公示栏,向社会公开信贷业务服务承诺内容,扩大服务承诺知晓面。

二是在官方网站和营业网点醒目位置向群众公开贷款种类、对象、条件、程序等,将信贷人员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工作职责、服务范围等内容上墙。

三是根据客户意愿和商业保密需要,将客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等以手机短信、寄送信函等适当的形式告知农户,确保每个客户公开透明地接受信贷服务。

(二)开展社会评议。

探索实施社会公开授信评议,解决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

一是按照行政村(或自然村)组成授信评议小组,在调查的基础上,对所有建档农户开展信用评议工作。

二是通过外部咨询村干部、向具有公信力的村民调查了解、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农户进行深入广泛的摸底调查;在以我为主前提下,有选择地吸收威望高、人品好、情况熟并在当
地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群众代表等参与授信评议。

三是结合群众评议意见,确定客户授信范围和授信额度,并筛选出暂缓授信对象,实行名单式管理。

(三)实行阳光操作。

将信贷业务的建档、营销、受理、调查、评级、授信、审批、放款等各个环节实行阳光化操作,保障信息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一是在当地政府部门支持下,开展拉网式、广覆盖建档。

二是可采取逐村连片受理申请方式,畅通贷款咨询、申请渠道,或在网点设立阳光信贷办贷大厅、信贷服务专门窗口等,指定专人负责解疑答惑,积极推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一站式服务”等服务方式,切实改变客户往返多次“跑”贷款的状况。

三是统一审查农户授信档案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在信贷管理系统中锁定经阳光信贷授信的农户名单和金额,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农户授信额度。

在情况熟悉、个人信用良好的前提下,适当简化用信手续。

(四)承诺办理时限。

对每一笔贷款申请,同意受理的应根据申请的贷款类别,从受理申请、贷前调查到贷中审查、审批、发放的每个环节均要合理确定办结时间,及时告知客户,提高办贷效率。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在限定的时间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做好记录备查。

(五)公开定价标准。

根据公开透明、提高社会参与度的要求,公开贷款定价标准。

一是公开在办理贷款业务中应严格遵守的各项规定:不得以
贷转存、不得存贷挂钩、不得以贷收费、不得浮利分费、不得借贷搭售、不得一浮到顶、不得转嫁成本。

二是公开贷款利率定价方法,对不同的行业、资产负债率、担保方式以及综合贡献度设置利率浮动系数。

三是公开优惠政策,根据信用程度、贷款用途、经济实力、行业、偿债能力等方面综合评分,对优秀客户实行差别扶持,享受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等各种优惠政策。

四是公开对特定对象减费让利的原则,明确界定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的优惠对象范围,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社会责任。

(六)强化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有效监督违规放贷、不作为行为,杜绝吃、拿、卡、要等不良行为。

一是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争议协调机制,在营业网点、村和乡镇集市等人群聚集地设立信贷监督箱,公布举报电话或网络投诉渠道,对客户投诉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答复。

二是选聘符合条件的群众代表担任阳光信贷监督员,帮助开展舆情监督和宣传等工作。

定期召开阳光信贷监督员座谈会,利用其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利条件,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充分发挥群众的知情作用,将信用观念差、有不良行为的人员剔除出授信名单,在筛选优秀信用客户时,也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四是对于经群众举报查实不文明办贷、不廉洁办贷的,或未
按贷款限时服务承诺办理业务的,按照规定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推动实施。

省(区)联社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省(区)推进阳光信贷工程的方案,开展检查监督,建立阳光信贷工程评价机制,推广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及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促进阳光信贷工程深入推进。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从明确自身发展战略的高度,提高对阳光信贷工程重要性的认识,明确牵头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探索建立符合自身特色的阳光信贷制度和流程、绩效考评体系。

在总体原则指导下,科学规划,重在实效,树立标杆和典型,在取得经验和试点成效后逐步推广。

(二)广泛宣传动员,争取各界支持。

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及会议、标语、横幅、海报、传单、卡片、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活动,取得广大客户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让阳光信贷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工作推进情况,寻求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

同时要注意加强与当地党政有关部门、乡(镇)的联动,互通信息,共同推动。

(三)强化监督指导,净化经营环境。

监管部门要开展监督评价,督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改造信贷流程,转变经营理念,对于阳光信贷支农效果明显的机构,要在增设机构、开办新业务和监管评级等方面予以倾斜。

对于不公开、不透明,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机构,要严格依法依规问责。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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