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认证服务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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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电子认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皖价服函〔2015〕63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电子认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皖价服函〔2015〕63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电子认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正文:
----------------------------------------------------------------------------------------------------------------------------------------------------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电子认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皖价服函〔2015〕63号
省电子认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延长〈关于明确电子认证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函〉适用期的函》(皖CA函〔2015〕1号)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我省电子认证服务收费由政府指导价管理改为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你公司根据用户需求、经营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情况与用户协商确定。

二、电子认证服务收费放开后,你公司在依法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坚持用户自愿原则,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相关电子政务及公共服务平台需引入你单位电子认证服务的,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平台运营机构支付,不得转嫁给企业和个人。

三、你公司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规范收费行为,并自觉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本文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

你公司接本文后,请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注销手续。

安徽省物价局
2015年5月6日
——结束——。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子认证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子认证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子认证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4.19•【字号】皖价服函[2011]62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子认证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函(皖价服函〔2011〕62号)安徽省电子认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申请延长〈关于降低安徽省电子认证证书收费标准的函〉适用期的函》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通知》(财综函〔2011〕14号)规定,现就你公司提供电子认证服务收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电子认证服务收费是指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公众服务活动所收取的服务费用。

你公司电子认证服务收费中相关证书开户费、年维护费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可在规定收费标准(见附件)基础上,在下浮不超过20%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数字证书介质由用户自行选择,如由你公司提供,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公司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二、你公司提供电子认证服务收费,应坚持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接受委托方委托办理有关电子认证服务,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等内容。

根据财综函〔2011〕14号相关规定,有关部门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信息化办公室、省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省推广使用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意见的通知》(厅〔2005〕36号)在推介你单位电子签名认证证书过程中,严禁与企业登记、年检等行政行为挂钩,不得将企业登记信息等属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以需提供电子签名认证等名义,强制推介,增加企业负担。

三、你公司应在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相关依据等内容,并到我局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4、认证收费说明

4、认证收费说明

中国电子学会电子设计工程师认证考试收费说明(试点期)电子设计工程师认证各考试中心:根据中国电子学会“电子设计初级工程师认证工作方案(试行)”及中国电子学会“关于2010年在全国开展电子设计工程师资格认证考试的通知”(学会总发字[2010]07号)的精神,对于此次全国性试点考试收费事宜安排如下:1、收费标准:(1)初级电子设计工程师●认证费:100元/人●考试费:综合知识考试100元/人·次实际操作考试100元/人·次(2)助理电子设计工程师●认证费:100元/人●考试费:综合知识考试100元/人·次实际操作考试150元/人·次(3)免考事宜●参加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获得一、二等奖选手,学生不需参加考试,对参加高职组竞赛获奖的学生只需交纳认证申请费100元/人,直接申请初级证书;对参加本科组竞赛获奖的学生需交纳认证申请费150元/人,直接申请助理证书。

●参加各省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的获三等奖以上选手,免除实操考试,免考科目不收取费用。

(4)说明●认证费为一次性收费项目,按考生收取,考生在申报认证考试时交纳,需要补考的考生无需再次交纳。

●考试费按科目收取,考生初次考试或者补考均需按科目交考试费,免考科目不收取费用。

●学生考前培训辅导费,收费标准及处理方式,由各校自行决定。

2、收费方式(1)本次认证考试相关收费由学生在认证官方网站 上直接交纳或各认证考试中心(站)代为收取。

(2)代收费用的各考试中心(站)需在报名结束一周内(即4月30日前)将需上交学会部分收费通过电子设计工程师认证网电子支付平台上交电子学会,学会将根据交费情况发放准考证。

中国电子学会电子设计认证工作办公室2009年8月30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03•【字号】川发改价格[2010]1071号•【施行日期】2010.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0〕1071号2010年11月3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川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经清理整顿,现将中央和省两级管理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决定保留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41项(见附件1)。

其中国家管理的项目20项,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予以保留。

二、决定取消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22项(见附件2)。

与取消项目相关的文件,在本通知生效之日同时废止。

三、决定降低标准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6项(见附件3)。

降低标准的政策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另文印发。

四、决定规范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15项(其中国家项目省定标准2项,见附件4)。

规范项目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对收费的项目、标准、对象、范围、管理等进行重新规范,并尽快出台新的政策性文件。

五、决定停止执行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16项(见附件5)。

与停止项目相关的文件,在本通知生效之日同时废止。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继续收取的项目,由执收部门(单位)按程序重新申请。

六、决定划出定价管理范围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7项(见附件6)。

划出定价管理范围的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原相关文件在本通知生效之日同时废止。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认证服务行为,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是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是指为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电子签名提供认证服务的机构(以下称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为电子签名提供电子认证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第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人员。

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技能要求。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

(二)人员证明。

(三)资金证明(经依法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新成立公司的验资报告)。

(四)经营场所证明。

(五)国家有关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设备、物理环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凭证。

(六)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子认证数字证书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子认证数字证书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子认证数字证书服务收费项
目和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电子工业企业财会税费
【发布部门】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1.04
【实施日期】2010.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子认证数字证书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
甘肃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电子认证服务数字证书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报告》(中电信甘万维〔2010〕61号)收悉。

鉴于你公司是北京数字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授权合作伙伴,负责数字认证产品在甘肃省卫生行业销售、技术支持和运营服务。

根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同意你公司开展电子认证服务收取相关服务收费。

现就数字证书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数字证书服务收费由甘肃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自愿申请办理数字证书的单位收取,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等要在书面协议中约定。

二、数字证书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

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可下浮执行。

三、你司在收费前应向省发展改革委申领《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用户。

090310_工信部1号令_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090310_工信部1号令_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认证服务行为,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是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是指为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电子签名提供认证服务的机构(以下称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为电子签名提供电子认证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第五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人员。

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技能要求。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

(二)人员证明。

(三)资金证明(经依法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新成立公司的验资报告)。

(四)经营场所证明。

(五)国家有关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设备、物理环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凭证。

(六)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广州市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含涉企收费项目)

广州市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含涉企收费项目)

广州市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含涉企收费项目)(2016年11月22日更新稿)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号更新意见质监部门1 *条形码胶片研制费发改价费〔2010〕1555号2*代办标准、标识登记费穗价函〔2002〕258号3 *计量器具调修费穗价函〔2010〕83号计量器具校准费粤价〔2004〕43号收费标准协商议定计量器具测试费粤价〔2004〕43号收费标准协商议定质量技术咨询服务费粤价函〔2003〕137号、穗价函〔2003〕268号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4*委托产品质量检验收费穗价函〔2010〕82号5*三聚氰胺委托检测收费粤价〔2009〕54号6 *纺织品服装验货测试服务费穗价函〔2003〕209号7 *锅炉效能测试收费穗价函〔2012〕215号8 *标准技术资料翻译费穗价函〔2002〕184号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粤价函〔2008〕77号、粤价函〔2004〕428号根据粤发改价格函[2015]3714号,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9*委托填写代码证书申报表费穗价函〔1995〕23号10 *现场检定(检测)用车收费穗价函〔1998〕160号11 *能源测试、化验费穗价函〔2005〕272号、穗价函〔2002〕18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专业技能职业水平等级评价费穗价函〔2006〕503号12 *入网服务收费穗价函〔2010〕407号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粤价〔2013〕169号、粤价函〔2002〕69号根据粤发改价格函[2015]3714号,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人才交流服务收费粤价〔2013〕169号、粤价〔2004〕194号根据粤发改价格函[2015]3714号,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市政府办公厅13 *交换综合服务费穗价函[1999]30号、穗价函[2013]719号公安部门14 *特种证件制作费穗价函〔2004〕79号15*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收费穗价函〔2001〕148号16*损坏交通设施赔偿收费穗价函〔2004〕22号科信部门电子认证服务收费粤价函〔2002〕810号,穗价函〔2012〕479号根据粤发改价格函[2015]3714号,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电子认证管理办法

电子认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31日起施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5年2月8日发布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5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八日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认证服务行为,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是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是指为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电子签名提供认证服务的机构(以下称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为电子签名提供电子认证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第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人员。

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技能要求。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

(二)人员证明。

(三)资金证明(经依法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新成立公司的验资报告)。

(四)经营场所证明。

(五)国家有关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设备、物理环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凭证。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电子认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电子认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电子认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5.19•【字号】津价费[2008]100号•【施行日期】2008.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关于电子认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津价费〔2008〕100号)市信息化办公室:你办《关于我市重要信息应用系统认证证书服务价格的申请函收悉》。

为了促进电子认证的推广应用,规范电子认证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天津市政府《批转市信息化办拟定的天津市重要信息应用系统电子认证证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精神,经研究,现将电子认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一、电子认证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公众服务活动所收取的服务费用。

电子认证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设立电子认证证书签发、维护服务和增项应用服务三个收费项目。

二、证书签发费是指为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电子认证证书开户收取的费用,包括组织机构证书、个人证书和设备证书三种,收费标准(包括介质费用)如下:(一)组织机构证书每张100元;(二)个人证书每张80元;(三)设备证书每张3000元。

电子认证证书挂失或损坏,需要重新补办的,按照证书签发收费标准收取。

二、维护服务收费标准:组织机构证书每年每张200元;个人证书每年每张50元;设备证书每年每张1000元。

第一年的维护服务费,在开户时与电子认证证书签发费一并收取,第二年的维护服务费在证书更新时收取,依此类推。

三、增项应用服务费。

电子认证证书基本服务项包括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和报税服务。

企业申请增加不同的应用服务,在基本服务项基础上,每增加一项应用服务每年收取维护服务费60元,增项累加的维护服务费最高限额为800元。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最新版)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最新版)

电⼦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最新版)电⼦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最新版) 为了规范电⼦认证服务⾏为,对电⼦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制定了电⼦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下⾯是⼩编给⼤家分享的电⼦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最新版),欢迎⼤家阅读。

电⼦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电⼦认证服务⾏为,对电⼦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电⼦签名法》和其他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电⼦认证服务,是指为电⼦签名相关各⽅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认证服务提供者,是指为需要第三⽅认证的电⼦签名提供认证服务的机构(以下称为“电⼦认证服务机构”)。

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电⼦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

第三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设⽴电⼦认证服务机构和为电⼦签名提供电⼦认证服务,适⽤本办法。

第四条中华⼈民共和国⼯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对电⼦认证服务机构和电⼦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章电⼦认证服务机构 第五条电⼦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独⽴的企业法⼈资格。

(⼆)具有与提供电⼦认证服务相适应的⼈员。

从事电⼦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员、运营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和客户服务⼈员不少于三⼗名,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技能要求。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民币三千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电⼦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密码的证明⽂件。

(七)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电⼦认证服务许可的,应当向⼯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书⾯申请。

(⼆)⼈员证明。

(三)企业法⼈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证明。

(五)国家有关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设备、物理环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凭证。

(六)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密码的证明⽂件。

电子认证服务协议范本8篇

电子认证服务协议范本8篇

电子认证服务协议范本8篇篇1甲方(用户):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电子认证服务中心):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电子认证服务,乙方同意提供此项服务,双方根据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与概述电子认证服务是指乙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采用可靠的电子手段对甲方所提供的身份信息和其他必要信息进行审核与认证的服务。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电子认证服务。

乙方提供的电子认证服务证明的结果只针对特定场景和时间有效。

因此乙方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过程中需严格保证数据信息的保密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本协议的签订,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电子认证服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二、服务内容乙方提供的电子认证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身份信息审核、数字证书签发与更新、数字证书管理、数字证书撤销等。

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相应的服务项目。

乙方提供的电子认证服务仅限于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和内容,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提供超出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服务。

乙方应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相关法规要求提供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三、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 甲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和其他必要信息;2.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电子认证服务费用;3. 甲方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和密码,确保数字证书不被滥用;4. 如甲方发现数字证书丢失或被盗用等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损失扩大;5. 甲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得利用电子认证服务从事非法活动。

(二)乙方权利义务:1.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身份信息和其他必要信息进行审核与认证;2.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求提供相应的数字证书服务;3. 乙方应确保电子认证服务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及时性;4. 乙方应对甲方的数字证书信息进行严格保密;5. 如发现甲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从事非法活动,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电子认证服务。

四、费用与支付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和方式支付电子认证服务费用。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3.20•【字号】鄂价房服函[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函[2007]20号)湖北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湖北省数字认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认证服务收费的请示》(鄂数认字[2007]002号)收悉。

为加强信息安全体系建设,促进我省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经研究,同意湖北省数字认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对自愿要求办理数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电子认证及与数字证书有关的服务时,可适当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湖北省数字认证服务收费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年度审验。

以上收费自2007年3月25日起执行。

附:湖北省数字认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认证服务费标准┌───────┬─────────────────────────────────┐│证书名称│收费项目及标准││├────────────┬───────────┬────────┤││开户使用费(元)│年服务费(元)│介质费│├───────┼────────────┼───────────┼────────┤│个人证书│50│40││├───────┼────────────┼───────────┤││企业证书│300│200││├───────┼────────────┼───────────┤││服务器│800│500│││证书│││按成本│├───────┼────────────┼───────────┤据实收取││个人代码签名证│100│100│││书││││├───────┼────────────┼───────────┤││企业代码签名证│600│500│││书││││└───────┴────────────┴───────────┴────────┘2007年3月2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区数字证书认证服务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区数字证书认证服务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区数字证书认证服务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9.18
•【字号】新发改收费〔2017〕1287号
•【施行日期】2017.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区数字证书
认证服务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发改收费〔2017〕1287号
自治区信息中心:
为了进一步加大降成本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信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降低我区数字证书认证服务部分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字证书认证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各项管理规定,坚持“公平信用、自愿有偿”原则。

二、数字证书认证收费专款用于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安全证书网络系统的建
设、维护和管理,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应当保证质量,努力满足用户需要。

三、你单位在实施收费前,须领取税务票据,实行明码标价,在《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上公示,并自觉接受价格、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新的数字证书认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区数字认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10〕752号)同时废止。

附件:降低的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9月18日。

电子认证服务协议模板5篇

电子认证服务协议模板5篇

电子认证服务协议模板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电子认证服务协议模板甲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了明确电子认证服务的范围、权利义务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1 甲方将向乙方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数字签名、电子签章、身份认证等相关服务。

1.2 乙方有权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所需的电子认证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及规格详见附件。

第二条服务期限2.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乙方不再需要电子认证服务为止。

2.2 在服务期间,双方均应遵守本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服务费用3.1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应的电子认证服务费用。

3.2 服务费用结算周期为____________(如月度/季度/年度),具体金额及付款方式详见附件。

第四条权利义务4.1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需求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并在合规的前提下执行相关操作。

4.2 乙方应如实提供身份信息,并配合甲方完成电子认证服务的操作。

4.3 乙方应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并对因保管不慎导致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4.4 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电子认证服务用于非法活动,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双方应保守本协议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商业秘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5.2 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双方仍应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若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在接到对方书面通知后,应在指定期限内纠正错误。

6.2 如违约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纠正错误,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七条协议变更7.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7.2 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应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协议解除8.1 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可被甲乙任一方单方解除:(1)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且无法纠正;(2)依法解散、申请破产或被宣布破产。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5.01.10
•【字号】武价函[2005]2号
•【施行日期】2005.0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武价函[2005]2号)
武汉市信息产业局:
你局《关于审定武汉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函》(武信函[2004]30号)收悉。

经省物价局批准,同意武汉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本着用户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三、数字证书认证收费必须明码标价,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证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满足用户需要。

四、武汉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在实施收费前,按规定到我局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武汉数字证书认证收费标准
二00五年一月十日
附件:
武汉数字证书认证中心认证服务标准一、证书年服务费
二、证书质费。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电子认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2010)-粤价函[2010]556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电子认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2010)-粤价函[2010]556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电子认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2010)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电子认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粤价函〔2010〕556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核定我省电子认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粤经信电政函〔2010〕1291号)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原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我局《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电子认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问题函复如下:一、具有电子认证服务资质的机构在接受有关单位委托(委托双方应签订协议书)开展电子认证服务时,按附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电子认证服务费,实体密码鉴别器(简称“数字密钥”)价格按实收取。

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在收费场所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述电子认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两年,我局《关于电子认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8〕649号)同时废止。

请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重新向我局申请核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附件:电子认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备注个人类型自然人80元/年组织机构数字证书收费暂参照机构法人执行。

机构中的个人150元/年个人代码签名160元/年机构类型机构法人600元/年机构业务250元/年机构岗位160元/年企业代码签名800元/年设备类型服务器设备2300元/年VPN设备4200元/年无线设备4200元/年其他类型安全电子邮件60元/年可信站点10000元/年业务开通费150元/次证书信息变更补办50元/次证书密钥恢复50元/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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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电子邮件证书
10元∕份
安全电子邮件传送或向需要客户验证的WEB服务器表明身份
个人代码签名证书
130元∕份
证明软件开发者的合法身份,用于对其发布的软件代码进行签名时使用。
3
设备类型
服务器证书
3000元∕份
用于表明服务器合法身份
4
可信站点
1万元∕户
为正规网站提供安全认证服务,申请了认证服务的网站可以得到一个来自FJCA的信任站点的认证签章,把信任站点认证签章显示于网站上。互联网用户通过点击认证签章可以即时获得可信第三方提供的信任信息,确认所访问的网站不是冒充或诈骗网站,可以提高用户对网站的信任度。
其他收费价目表
序号
收费项目
费用
备注
1
电子签名验证报告
580元∕份
验证数据签名10条以内
2
电子签名验证报告
980元∕份
验证数据签名10条以上至100条以内
3
电子签名验证报告
另行计算
验证数据签名100条以上
4
证书信息变更(机构)
30元∕份
5
证书信息变更(自然人)
15元∕份
6
证书密钥恢复
50元∕份
7
证书注销(机构)
机构岗位专用证书
150元∕份
用于证明单位内部个人岗位的合法身份,代表单位行使岗位职能时使用。送或向需要客户验证的WEB服务器表明身份
企业代码签名证书
1000元∕份
证明软件开发商的合法身份,用于对其发布的软件代码进行签名时使用。
2
个人类型
自然人证书
130元∕份
证明个人用户的合法身份,一证多用,用于个人网上办理各种业务。
福建数字证书电子认证服务收费价目表
收费项目
年服务费
备注
机构类型
机构法人证书
200元∕份
用于证明单位合法身份,可作为单位网上合法身份的证明,一证多用。(福建省物价局闽价费【2013】44号文)
序号
收费项目
年服务费
备注
1
机构类型
机构业务专用证书
200元∕份
用于证明单位在网上办理某一项特定业务的合法身份,一证一用。
10元∕份
8
证书注销(自然人)
5元∕份
9
证书挂起
10元∕份
10
邮寄费
20元∕份
硬件介质费:150元∕个(用于办理新证和证书遗失或证书损坏需补证时)
说明:证书服务费按年收取。服务期满后未续费的,服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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