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发放津补贴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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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发放津补贴工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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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31号《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3年5月3日监察部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黄树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2013年6月13日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为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号:中纪发[2012]4号颁布⽇期:2012-02-04执⾏⽇期:2012-02-0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委,军委纪委:现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为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附件: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为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问题的解释中共中央纪委2012年2⽉4⽇附件: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为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问题的解释为维护收⼊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发放⼯作,现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为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问题解释如下:⼀、本解释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规定的津贴补贴和⼯作性津贴、⽣活性补贴、离退休⼈员补贴、改⾰性补贴以及奖⾦、实物、有价证券等。

⼆、各级党的机关、⼈⼤机关、⾏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违反津贴补贴管理规定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三、有下列⾏为之⼀的,对有关责任⼈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百⼆⼗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违反规定⾃⾏新设项⽬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普遍发放各类奖⾦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的;(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提⾼标准发放改⾰性补贴的;(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的;(⼋)继续以有价证券、⽀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九)将执收执罚⼯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发放津贴补贴的;(⼗)违反规定使⽤⼯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借重⼤活动筹备或者节⽇庆祝之机,变相向职⼯普遍发放现⾦、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关的实物的;(⼗⼆)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违规发放津补贴规章制度

违规发放津补贴规章制度

违规发放津补贴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津补贴的发放管理,保障公平公正,防范违规行为,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发放各类津贴、补贴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津补贴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便民的原则,确保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能够及时获得应得的津补贴。

第四条津补贴发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津补贴管理制度,保证发放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违规发放行为范围第五条违规发放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发放未经审批的津补贴;(二)违规发放超标准的津补贴;(三)发放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四)虚报虚开、骗取津补贴;(五)其他违反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发现违规发放行为的单位应当及时停止发放,并进行核实,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章津补贴管理制度第七条津补贴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明确津补贴的发放范围、对象和标准;(二)制定津补贴的发放程序和流程;(三)建立津补贴的审核、审批机制;(四)设立津补贴的监督管理机构;(五)建立受理投诉、举报的渠道;(六)规定津补贴的管理责任人。

第八条津补贴的发放应当依法依规,确保发放对象符合条件,符合标准。

第九条津补贴申请者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得故意隐瞒、欺骗。

第十条津补贴的审核、审批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不得擅自改变标准,超标发放。

第十一条津补贴的发放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有差错、遗漏。

第十二条津补贴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津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发现违规发放的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发放,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对于违规发放的情形,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给予警告;(二)情节较重的,责令退还款额,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三)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违规发放行为涉及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要时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对于发放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应当取消其津补贴资格,追回已发放的款项,并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2013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2013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2013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31号《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3年5月3日监察部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哎呀,这可是个大问题啊!今天咱们就来聊聊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这个事儿。

咱们得明确一点,啥叫违规发放呢?就是不符合规定,不合规,不合法的发放。

那为啥会有这种事儿呢?原因多了去了,比如说为了讨好员工,或者是为了避税等等。

反正呢,这种事儿是不能随便发生的,否则就要受到惩罚哦!
那么,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到底会有什么后果呢?咱们来慢慢道来。

如果是被发现的话,领导可能会被批评教育,甚至会被撤职。

而且呢,这种事儿还会影响到公司的形象,让客户和合作伙伴对公司的信任度下降。

所以说,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可不是闹着玩儿的,是要付出代价的。

那么,如何避免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呢?其实很简单,只要按照规定来就行啦。

要明确津补贴或福利的发放标准和范围,不能随意搞特殊化。

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防止有人钻空子。

要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让他们明白违规发放的严重性。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是个大问题,我们要时刻警惕。

只有严格按照规定来,才能让公司健康发展,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

好了,今天的话题就聊到这里啦,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咱们下期再见啦!。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为处分规定公务员的⼯资是由基本⼯资、岗位补贴和其他津贴构成的,⽽补贴和津贴违规发放的问题是⽐较突出的问题,造成政府形象严重受损,⽽这种⾏为是要受处罚的,那么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为处分规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为处分的相关规定《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为处分规定》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员和直接责任⼈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为的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作⼈员。

法律、⾏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为之⼀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违反规定⾃⾏新设项⽬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普遍发放各类奖⾦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的;(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提⾼标准发放改⾰性补贴的;(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的;(⼋)以有价证券、⽀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九)违反规定使⽤⼯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借重⼤活动筹备或者节⽇庆祝之机,变相向职⼯普遍发放现⾦、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关的实物的;(⼗⼀)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给机关职⼯发放津贴补贴的;(⼗⼆)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目的与依据1.为加强组织人员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管理,有效维护组织的形象和权益,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管理措施和处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组织内所有从事津贴补贴发放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行政人员、财务人员等。

第三条违规行为认定1.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是指未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和要求,擅自发放、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套取津贴补贴等行为。

2.对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必须经过调查核实,并查明事实。

第四条违规行为的分类和处分对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将其分类处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处分。

1.轻微违规行为:包括个别违规发放、发放过量等情况,且未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

相关人员将被给予口头警告、诫勉谈话等处理,并进行教育与培训,以确保不再发生类似违规行为。

2.一般违规行为:包括多次发生轻微违规行为、违规金额较大等情况。

对于一般违规行为的人员,将被给予记过、降职等行政处分,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严重违规行为:包括故意违规发放、虚报账目、骗取津贴补贴等情况,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的人员,将被给予记大过、撤职或开除等严厉的行政处分,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相关程序及权利保障1.对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相关当事人有权利提起申诉,并在申诉程序中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

2.相关部门在处理违规行为时,必须依据事实和相关法规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告知其申诉权利。

对于相关当事人提出的合法申诉,将进行审查并给予回复。

第六条审查及监督1.本组织将设立津贴补贴发放行为审查小组,负责对津贴补贴发放行为进行审查,保障津贴补贴的规范和合理发放。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哎呀,你们说说,这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问题,真是让人头疼啊!这可不是小事一桩,搞不好就得闹出大事来。

今天我就来跟大家聊聊这个问题,看看我们应该怎么处理。

我们得明确一点,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是什么情况。

其实就是指那些不符合规定、不正当、不合理的发放行为。

比如说,有些领导为了讨好下属,就会私下里发一些钱;有些公司为了留住人才,就会发放一些不合理的福利。

这些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我们得坚决杜绝。

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处理这个问题呢?其实,处理起来也不难。

我们得加强监管,确保这种违规行为不再发生。

比如说,我们可以设立专门的监察部门,对各个单位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他们没有违规行为。

我们还可以加强对员工的宣传教育,让他们知道这种行为的严重性。

我们还得加大惩处力度,让那些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人付出代价。

比如说,我们可以对他们进行罚款、降职甚至开除等处罚。

这样一来,他们就会知道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是有风险的,从而不敢再犯。

当然了,我们在处理这个问题的时候,也要注意方法。

不能简单地把问题归咎于个人,更不能因为处理某个人的问题而影响到整个团队的士气。

我们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地处理问题,让大家都能够接受。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这个问题,我们一定要重视起来。

只有加强监管、加大惩处力度,才能真正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

希望大家都能够遵守规定,不要给自己和别人带来麻烦。

谢谢大家!。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哎呀,这可是个大问题啊!咱们今天就来聊聊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问题,看看这个问题到底有多大,怎么处理才好呢?咱们得明确一点,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这个问题可不是小问题。

这就像是在饭馆里偷偷加调料,虽然一开始可能觉得味道还不错,但是时间长了,大家都知道这个饭馆的菜品有问题,最后生意肯定会越来越差。

所以,咱们不能因为一时的私心,就让整个团队的利益受损。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算是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呢?其实很简单,就是没有经过上级批准,或者是超过了规定的标准,就把津补贴或福利发给员工了。

这种情况就好比是老板自己藏了一笔钱,然后偷偷地发给员工,虽然员工可能会觉得很高兴,但是这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那么,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问题到底有多大呢?咱们可以先从两个方面来看。

一方面,这种行为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因为津补贴或福利是公司的收入,如果被违规发放出去了,那么公司的收入就会减少。

另一方面,这种行为还会让员工对公司产生不信任。

员工会觉得,既然老板都能偷偷地发钱给我,那我是不是也可以偷偷地拿钱呢?这样一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就会下降,公司的工作效率也会受到影响。

那么,面对这个问题,咱们应该怎么处理呢?其实,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也很简单。

咱们得加强对员工的教育。

让员工明白,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是不对的,这样做不仅会损害公司的利益,还会让员工对公司产生不信任。

咱们要加强对公司的管理。

对于那些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行为,要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让员工知道,公司对于这种行为的容忍度是非常低的。

咱们还可以通过完善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

比如说,可以规定一下津补贴或福利的标准和发放范围,这样一来,员工就知道该怎么做了。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这个问题可不是闹着玩儿的。

咱们要时刻保持警惕,不让这种问题影响到我们的工作和生活。

只有这样,咱们才能在一个和谐、有序的环境中共同进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2.04•【文号】中纪发[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2.04•【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纪发〔2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现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共中央纪委2012年2月4日附件: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发放工作,现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一、本解释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二、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违反津贴补贴管理规定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八)继续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九)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十)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十一)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为规范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落实节约用途、廉洁使用的原则,防止财务资源被滥用和浪费,制定一系列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以确保财务资源的合理使用和公正分配。

一、违规行为1.发放津贴或补贴的事由未经审批或审批程序不规范。

2.违反国家规定或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私自发放不符合条件的津贴或补贴。

3.违反工资福利政策,给予违规性津贴或补贴。

4.未按照规定的金额、时间和对象发放津贴或补贴。

5.滥用职权,私自发放高额津贴或补贴以换取私利。

6.其他违反财务管理法规或单位规定的行为。

二、处分办法1.责令退回违规发放的津贴或补贴。

2.暂停或取消发放者的工作绩效等奖励。

3.给予发放者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4.追究发放者的法律责任。

5.责令上级机关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6.根据情况轻重,可综合采取多种处罚措施。

三、处理程序1.接到举报或发现违规行为后,财务部门需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尽快核实情况。

2.调查程序需包括查阅有关文件、询问涉事人员以及调取相关证据等。

3.调查结果应进行全面审查,核实事实真实性,并对涉事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定性。

4.依据调查结果,根据责任的轻重、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决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5.对发放者的处分决定需报请上级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审批后执行。

6.必要时,可将涉事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规定1.负责人对财务违规行为负领导责任,将被追究相应的纪律或行政责任。

2.对于违规发放津贴或补贴的行为,要及时公开通报,以警示他人。

3.建立健全违规行为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

4.加大惩罚力度,对于重大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严肃查处。

总之,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对于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形象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必须采取严厉的处分和惩戒措施。

只有通过加强规范性的管理和监督,才能有效地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财务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正分配,使机关和单位的财务管理达到法制化、规范化和透明化。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全文范文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全文范文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全文第一条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有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违反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津贴补贴的;超过规定标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的;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放各类奖金的;在实施职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利费用的;违反规定发放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年休假补贴的;违反《中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通知》等规定,擅自提高标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的;以有价证券、支付凭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放津贴补贴的;借重大活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动无关的实物的;违反规规定向关联单位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以各种名目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贴的;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放津贴补贴的。

乱发津补贴处分规定

乱发津补贴处分规定

乱发津补贴处分规定为了保障政府津补贴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社会公平,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乱发津补贴处分规定。

下面将对这些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乱发津补贴是指在津补贴发放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以非法手段获取津补贴资金的行为。

乱发津补贴会严重损害津补贴政策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浪费财政资源,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因此必须进行严肃的处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乱发津补贴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分措施:一是要求违规单位返还乱发的津补贴资金。

对于乱发津补贴的单位,必须追回非法获取的津补贴资金。

国家会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资金追查,追回非法获取的津补贴资金,并进行公示,以保证资金的流转透明。

二是给予责任人行政处罚。

对于乱发津补贴的责任人,无论是公务员还是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严肃处理。

可以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处分甚至开除处分,严重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的处罚措施可以起到警示作用,防止其他人效仿。

三是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乱发津补贴通常是由单位的主要领导决策,因此,对于乱发津补贴行为的背后,必须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可以进行问责,给予降职、撤职或者调离岗位的处理。

四是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乱发津补贴问题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单位内部监督不力造成的,因此,需要加强对津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

可以建立津补贴使用的审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从源头上杜绝乱发津补贴行为。

最后,国家应当加大对乱发津补贴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惩治力度,形成宏观、长效的管理机制。

可以建立专门的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发现乱发津补贴行为及时举报。

对于举报属实的,可以给予奖励,同时追究相应责任。

总之,乱发津补贴是对政策的滥用和对财政资源的浪费,必须依法予以处罚。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有效遏制乱发津补贴行为,维护政策公正和社会稳定。

(注:本回答不包含任何法律或具体政策的正式解读,仅为辅助性质)。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适用范围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适用范围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适用范围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有效消除一些不正之风,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解下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的适用范围,大家一起了解下吧。

违规发放津贴行为处分范围在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实践中发现,有的地方和单位为规避相关规定,不以津贴补贴而以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各种名义或形式发放钱物,致使这些违规乱发钱物的行为难以处理。

为便于在实践中掌握,避免以各种名目乱发钱物行为的发生,《规定》将各种津贴、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均纳入“津贴补贴”的范围,在第二条中规定:“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其中,改革性补贴是指根据规范职务消费和推进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要求,通过转化单位原用于干部职工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的资金,发放的货币补贴。

这样规定,做到了与现行津贴补贴的项目、分类相对应,与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相关文件相衔接。

关于《处分规定》的适用对象根据《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适用对象应当包括两类人员,即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因此,《规定》第三条将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作为适用对象。

对于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处分规定》第三条规定,其纪律责任承担主体是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这里所谓的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实施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人员;所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是指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直接作出或者参与作出实施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决策,或者疏于管理,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有责任的人员。

《违规发放津贴行为处分规定》

《违规发放津贴行为处分规定》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解读制定《处分规定》的必要性津贴补贴问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法定工资标准相对较低,且在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

考虑到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差异较大,因此,国家允许各地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调整津贴补贴。

但由于有关规定不明确,某些环节缺乏有效监督,一些地方和单位津贴补贴发放逐渐失序。

地方和单位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外普遍自行设定津贴补贴,名目繁多,资金来源不规范,水平相互攀升,不仅违反了国家财经纪律,导致收入分配不公,而且容易影响公务员队伍的稳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

发放津贴补贴涉及广大公务员的切身利益。

为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2006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

经过几年的努力,逐步统一了同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津贴补贴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初步缓解了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矛盾,建立了规范化的津贴补贴发放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遏制了津贴补贴发放混乱的现象,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

同时,规范津贴补贴工作也面临着一些阻力和问题:一是部分地方调控指导力度不够,少数地方市地以下机关存在盲目提高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的倾向;二是监督检查力度不够,惩处制约机制不完善,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以提高改革性补贴标准、滥发各种奖金或有价证券等形式,突破政策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问题逐步显现;三是不同地区之间、同一城市中不同层级之间收入分配关系还有待进一步理顺;四是财政支出压力明显加大。

改革规范工作需要统筹考虑的问题越来越多,平衡各方面利益关系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防止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现象死灰复燃,前清后乱,甚至边清边乱,扎实推进下一步工作,有必要就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如何给予处分进行规范,以严明纪律,惩治和预防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发生。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在日常的工作和管理中,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问题时有发生。

这不仅损害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也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公平,对这类问题进行准确的定性和妥善的处理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

一般来说,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违规:一是超标准、超范围发放。

这意味着发放的津补贴或福利超过了政策规定的标准或者涵盖了不应享受的人员范围。

比如,某些单位擅自提高津贴的发放额度,或者将福利发放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是巧立名目发放。

有些单位为了给员工谋取更多利益,以各种虚假的名义或者借口发放津补贴或福利,如以“加班补助”“误餐补贴”等名义,实则并非真正的加班或误餐情况。

三是在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仍然发放。

国家或地方政府可能会根据特定情况和政策要求,禁止某些津补贴或福利的发放,但个别单位无视规定,继续违规操作。

四是从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发放。

比如,从专项经费、项目资金中挪用资金用于发放津补贴或福利。

那么,为什么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问题会产生呢?一方面,部分单位领导的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淡薄,对相关政策规定不够重视,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给员工多发点福利是“为大家好”,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的违规性质。

另一方面,单位内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健全,财务制度执行不严格,导致违规发放行为有机可乘。

此外,一些员工对自身权益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多拿点津补贴或福利是理所应当的,没有考虑到这种行为对整体公平和制度的破坏。

对于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问题,应当如何定性呢?这需要综合考虑发放的金额、情节、影响以及单位和个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

如果情节较轻,一般可以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如果情节严重,涉及金额较大,造成了恶劣影响,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

在处理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依规。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理,确保处理结果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在日常的工作和管理中,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问题时有发生。

这不仅违反了相关的规定和纪律,也损害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影响了单位的正常秩序和形象。

为了更清晰地认识和处理这类问题,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

一般来说,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指的是在没有政策依据或者超出规定标准、范围的情况下,擅自向单位职工发放各种形式的津贴、补贴、奖金、实物、有价证券或者其他福利。

比如,以加班费、值班费、误餐费等名义违规发放津贴;或者在明令禁止的情况下,违规发放购物卡、礼品券;还有超标准、超范围发放节日福利等。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现象呢?一方面,部分单位领导的纪律意识淡薄,对相关政策规定不熟悉或者不重视,认为给职工多发点福利是关心职工、凝聚人心的好事,没有意识到这是违规行为。

另一方面,一些单位存在侥幸心理,觉得“法不责众”,看到其他单位发放了,自己也跟着发。

此外,监督管理的缺失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使得违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发现和制止。

对于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的定性,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是发放的依据是否合法合规。

如果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或者违反了现有的规定,就很可能构成违规。

其次要考虑发放的标准和范围。

超出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发放,同样属于违规。

还要看发放的资金来源是否正当。

如果是挪用公款、截留专项资金等方式筹集的资金用于发放津补贴或福利,性质就更加严重。

在处理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时,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情节较轻的,可能会受到警告、严重警告等处分;情节较重的,可能会被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甚至开除党籍。

同时,对于违规发放的津补贴或福利,应当予以追缴。

此外,为了有效预防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的发生,需要加强多方面的工作。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已经5月3日监察部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8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黄树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6月13日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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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令第31号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3年5月3日监察部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黄树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
2013年6月13日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第五条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第十四条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所列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违纪情节,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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