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履行MARPOL7378附则VI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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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MARPOL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MARPOL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首先,MARPOL附则IV规定了船舶的生活污水处理和排放要求。

根据规则,船舶必须安装适当的污水处理设备,以确保生活污水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这些设备包括污水处理装置、沉积池和分离装置等。

船舶还要定期检查和维护这些设备,以确保其有效运行。

此外,船舶还应将生活污水排放到指定的排放区域,并确保其不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其次,MARPOL附则IV规定了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的限制。

根据规则,船舶在特定区域和特定条件下,需要限制生活污水的排放。

这些特定区域包括敏感海洋环境和人口稠密地区。

此外,船舶在停泊期间也需要限制生活污水的排放,以防止污染港口和码头附近的水域。

这些限制的目的是保护敏感的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再次,MARPOL附则IV规定了船舶生活污水的监测和报告要求。

根据规则,船舶需要安装污水监测设备,以确保生活污水的排放符合法定标准。

同时,船舶还需要定期报告生活污水的排放情况和污水处理设备的运行情况。

这样可以确保船舶在任何时候都能对其污水处理和排放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最后,MARPOL附则IV的实施与船舶污染防治的需要密切相关。

生活污水是船舶产生的重要污染源之一,包含有大量的有机物质和细菌,会对海洋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威胁。

因此,确保船舶的生活污水得到合理处理和排放,对于保护海洋环境和人类福祉至关重要。

MARPOL附则IV的实施可以规范船舶生活污水的处理和排放,确保其符合国际标准和法规要求。

总结起来,MARPOL附则IV的规则旨在防止船舶生活污水的污染,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船舶必须安装适当的污水处理设备,并遵守规定的排放标准。

同时,船舶还需要限制生活污水的排放,并定期监测和报告其排放情况。

这些规则的实施对于确保船舶生活污水的合理处理和排放至关重要,以保护海洋环境和维护人类健康。

MARPOL公约附则VI

MARPOL公约附则VI

一、MARPOL公约附则VI的要求船用柴油机动力装置废气排放中所含的有害污染物质是不容忽视的污染源.美国研究人员的一项调研成果报告指出:航行于各大洋上的以柴油机作为动力的船只每年向大气排放约1000 万吨氮化物和850 万吨硫化物,其对海洋大气造成的污染程度要比人们想象的严重得多.对此,许多发达国家、国际机构已采取立法措施,对柴油机有害排放制定排放标准,以控制并减少其对生态环境的危害. 国际海事组织MEPC第57届会议对MARPOL73/78公约1997年议定书进行了修正,新增了MARPOL73/78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于1997年9月26日通过,2005年5月19日生效,2006年8月23日起对我国生效。

随着2008年初肯尼亚、塞拉利昂、中国香港的加入,至今批准加入MARPOL73/78附则VI的国家已有49个,商船总吨位达全世界商船总吨位的74.77%。

MARPOL73/78附则VI适用于4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以及所有移动式或固定式海洋钻井平台及其它平台。

MARPOL73/78附则VI由19条规定组成,其中关于控制海上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的技术规范(氮氧化物技术规范)。

( 1)新主机。

MEPC通过了关于新主机(根据其安装日期)的更为严格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修正案:等级I:2000年1月1日后至2011年1月1日前安装于船上的柴油主机,根据已生效的MARPOL附则Ⅵ适用17 g/kWh的标准;等级II:2011年1月1日后建造或装船的柴油主机NOx排放标准减少到14.4 g/kWh;等级III:2016年1月1日以后安装的柴油主机的NOx排放标准为3.4g/kWh。

(2)现有主机。

对1990年1月1日后2000年1月1日前安装的输出功率为5,000 kW,单缸排量为90L及以上的柴油发动机,可以使用17.0 g/kWh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

(3)NOx技术规则。

MEPC批准了2008年出台修订的氮氧化物技术规则。

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I修正案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I修正案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I修正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文号】海船舶[2010]27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I修正案的通知(海船舶【2010】270号)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有关船公司、燃油供应单位:《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附则VI修正案已由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8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7月1日起生效实施。

为切实履行附则VI修正案相关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做好附则VI修正案的宣传工作,向辖区内相关船公司、码头、燃油供应单位、修造船厂广泛宣传附则VI修正案的新修订要求和实施影响,督促各相关单位及早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在规定期限前满足附则VI修正案相关要求。

经修订的附则VI详见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和《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术规则》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二、关于燃油质量控制(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附则VI修正案第18条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28条要求,落实燃油供应单位备案制度、燃料装舱单和燃油样品保存制度,要求燃油供应单位提供所供燃油符合附则VI第14和18条要求的证明文件。

(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燃油质量的检查,并对燃油供应单位的燃油质量进行抽查,确保燃油供应单位所供燃油符合附则VI修正案第14和18条要求。

禁止提供不符合公约要求燃油的单位从事国际航行船舶加装燃油作业。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国际航行船舶燃油不符合本附则第14或18条要求的情况,请各直属海事局于每年年底汇总后按照附件1格式报我局。

MARPOL公约附则IV

MARPOL公约附则IV
海环会秘书处,也向MEPC第53次会议提交了题为“促进MARPOL 73/78公约与相关文件的实施与执行一一船用生活污水系统的操作、检查与维护指南”的提案,提请考虑今后制定附则IV检验导则时,适当考虑MSC第648号通函(船用生活污水系统的操作、检查与维护指南)的相关内容。
5 我国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增加了第4.3.2条一一主管机关对指定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的授权条款;以及
?增加了第4.3.3条一一指定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确定船舶或其设备的状况在实质上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或者该船不适于海上航行时的具体应对措施。
第5条:证书的签发或签署
经修订的附则IV的第5条中明确了对现有船舶持有《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宽限要求:第5.1条一一“对于任何从事前往公约其它当事国所辖港口或近海装卸站航行的船舶,在按照本附则第4条的规定进行初始检验或换证检验后,应发给《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对于现有船舶,本要求应在附则生效之日5年后适用。”
2 附则IV的相关修订条款
与原附则目相比,经修订的附则IV的改变主要体现在:
?定义进一步全面明确,
?适用范围缩小,
?排放控制标准稍有降低,
?大幅度提前现有船舶的履约期限,
?全面与协调检验发证体系挂钩,等等。
下面逐条分析附则IV修订变化的部分。
第1条:定义
?生活污水定义有所缩小——经修订的附则IV第1.3.1条,“生活污水”被定义为“任何型式的厕所、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原来的“厕所排水孔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不再作为生活污水对待。
?最长展期期限,按照协调检验发证体系要求,由原来的5个月缩短为3个月;而为短期航行船舶所签发证书的最长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规定船舶必须按照附则IV规定的时间进行各项检验,否则证书中止有效。

MARPOL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国际规则5月19日生效

MARPOL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国际规则5月19日生效

MARPOL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国际规则5月19日生

MARPOL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国际规则5月19日生效
据大英互保服务公司UK P&I CLUB表示,英国已加入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以下简称MARPOL公约)之1997年议定书(MARPOL73/78)关于防止船舶空气污染规则,MARPOL公约下新设附则VI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的国际规则》,该议定书第6条的规定,议定书将于今年五月十九日开始在英国和其它批准了该议定书的国家生效。

附则VI由19条规则组成,其中包括一项关于控制海上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的技术规范(氮氧化物技术规范)这些规则的内容涉及:消耗臭氧的物质、海上柴油机氮氧化物的排放、因所使用的燃料质量(含硫量)而导致海上柴油机硫氧化物的排放、油轮在港或靠码头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船舶产生的废弃物于船上焚化、港口从船舶接收消耗臭氧的物质的接收设备、船舶补给及使用燃油的质量、离岸平台和钻井设备应遵守的要求。

MARPOL附则VI 对于船舶废气中的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含量作了限制,禁止故意排放消耗臭氧的物质,附则规定了燃油中硫的含量不超过4.5% m/m的全球上限,并呼吁国际海事组织在议定书生效后监控全球燃料的平均含硫量。

附则VI 还允许设立硫氧化物排放特别控制区,从而对硫的排放进行更严格的控制。

在上述区域,船舶使用的燃油中硫的含量不得超过1.5% m/m。

或者,船舶必须安装废气清洁设备或者使用其它技术手段控制硫氧化物的排放。

波罗的海区域是议定书指定的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该协会敦促会员们注意因应。

《MARPOL7378》附则VI简介

《MARPOL7378》附则VI简介

《MARPOL73/78》附则VI简介MARPOL公约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在有关修正案生效1年后,自2007年11月22日起,在北海(the North Sea)作业的,船舶必须表明遵守严格的新废气排放标准,充分执行北海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域(SECA)规定。

在SECA内,船上所用燃料中硫含量不得超过1.50(质量分数)。

作为备选方式,船舶必须安装一个废气排放清洁处理系统。

根据有关规则,波罗的海区域(the Baltic Sea Area)也已被指定为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域,并且自2006年5月19日以来,已按规定实施和运作。

2012年1月1日及以后 3.5 %m/m;2020年1月1日及以后 0.5 %m/m.涉及以下几个方面:A、燃油规格、排放标准:2006年5月19日开始,在硫氧化物(SOx)排放控制区航行的船舶,船上各种设备(包括主机、副机、锅炉、焚烧炉、应急发电机等)使用的燃油的含硫量必须低于1.5%m/m;或使用经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或任何其它技术方法,确保船舶硫氧化物的总排除量不超过6.0gSOx/Kwh。

B、适用证书:船级社严格依照《NOx技术规则》进行一系列检验后,为符合公约要求的船舶签发“国际防止空气污染符合证明”IAPP证书,以IAPP证书及其附件登记的内容,证明该轮柴油机符合氮氧化物的排放量控制要求。

C、燃油标准:低硫燃油:含硫量低于1.5﹪m/m的燃油,其它的指标(如粘度、密度、钒含量、铝+硅含量等)必须符合ISO8217:2005(E)的标准。

D、控制区域及要求:硫氧化物(SOx)排放控制区,简称“SECA”。

船舶进入该区域,必须使用含硫量低于1.5﹪m/m的低硫燃油,或使用经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或任何其它技术方法以保证船舶硫氧化物的总排出量不超过6.0gSOx/Kwh。

2006年5月19日起,波罗地海区域(系指波罗地海本身以及波的尼亚湾、芬兰湾和波罗地海入口,以斯卡格拉克海峡中斯卡晏角处的北纬57度44.8分为界)列入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2006年11月22日起,北海区域列入;2007年后将扩展至英吉利海峡区域。

美西航线船舶适应“MARPOL7378公约附则VI”新要求及对策

美西航线船舶适应“MARPOL7378公约附则VI”新要求及对策

46图1-美国西海岸200海里海岸线示意图美西航线船舶适应“MARPOL73/78公约附则Ⅵ”新要求及对策文/ 陈学文 钱立胜 王世鑫几点:1.1 在遵守使用低硫油或燃料油规定的同时,由于低硫油的价格要高出高硫油价格的一倍,公司和船舶必须要考虑降低航运成本问题。

更改局部航线,尽量减少使用低硫油。

1.2 以前建造的船舶在设计时没有预见到法规的变化,目前低硫油柜普遍偏小,也需要我们尽量减少使用低硫油。

1.3 目前美西航线船舶普遍使用气导航线,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公司要求我们沿着气导航线航行。

但气导航线没有考虑减少使用低硫油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对气导航线在临近美国西海岸时作局部修改。

2 对策“新美洲”轮美西航线需要在美国西海岸航行的航段有:(1)韩国釜山港至美国洛杉矶港临近美国西海岸的航行;(2)美国洛杉矶港至美国奥克兰港之间的美国西海岸沿岸航行;(3)美国奥克兰港至我国青岛港的离开美国西海岸的航行。

由于我轮在美国洛杉矶港至美国奥克兰港间的美国西海岸沿岸航行离岸不会超过200海里,只能全程使用低硫油,不考虑更改航线,但我们可以对其他二段航行的航线作局部修改,具体做法是:2.1 韩国釜山港至美国洛杉矶港临近美国西海岸的航行我轮沿着气导公司提供的航线航行至如下图2所示A点(39°55' N 130°00' W)时,此时计划航向129°。

为了降低航运成本,减少使用价格昂贵的低硫油,我们更改计划航线自A点改向走CA146°,在离海岸线200海里界线外围航行,至(34°34' N 125°30' W)时改向走CA139°,航行至B点(33°36' N 124°30' W离海岸线200海里界线处,必须换用低硫油)时改向走CA090°航行至芭芭拉海峡附近水道和原计划航线汇合摘要:以“新美洲”轮为载体,介绍了美西航线船舶为适应MARPOL73/78公约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新要求,采取更改局部航线的具体措施,以降低航运成本,最终实现船舶节能减排的目标。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于2005年生效随着萨摩亚独立国的批准加入,《MARPOL73/78>附则W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将于2005 年 5 月19 日生效。

根据《MARPOL73/78> 1997年议定书,附则W将于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至少15个国家批准之后12个月生效。

随着2004年5月18日第十五个国家萨摩亚独立国的加入,接受附则W国家的船舶已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4.57%。

《MARPOL73/78>附则W对船舶氮氧化物和硫氧化物的排放提出了限制要求,并且禁止故意排放“消耗臭氧层物质”。

船舶新证书--IAPP证书一、概述1997年9月,在《MAPOL73/78公约》的缔约国会议上,通过了《MAPOL73/78公约》97议定书,97议定书的主要内容是在《MAPOL 73/78公约》中增加附则VI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按照97议定书第6条的规定,该附则VI在不少于15个合计商船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国家接受之日起的12个月后生效。

2004年5月18日,萨摩亚群岛政府批准了《MAPOL 73/78公约》97议定书和附则VI,至此该附则VI已达到了97议定书所规定的生效条件,并于2005 年5月19日正式生效。

按97 议定书的规定要求,所有适用的船舶必须持有经船旗国或主管机关认可的船级社经检验通过后签发的IAPP证书。

IAPP证书(International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的全称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

IAPP证书适用于所有400总吨或4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

二、主要内容和规定要求《MAPOL 73/78公约》附则VI 的主要内容是对船舶排放的消耗臭氧物质、氮氧化物(NOX、硫氧化物(SOX、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及船用焚烧物进行控制,以防止这些排放物对大气的进一步污染。

1、对消耗臭氧物质的控制:是对包括有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如灭火器和制冷设备(中央空调、冰箱、冰柜、伙食冰机等),进行控制和检验,以禁止消耗臭氧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并禁止安装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新设备。

MARPOL7378防污公约

MARPOL7378防污公约
2016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控 制区外航行:第II级标准;控制 区内航行:第III级标准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3.硫氧化物(SOx)
MARPOL Annex VI (Res.MEPC.176(58))
实施日期 现行 2010.1.1 2010.7.1 2012.1.1 2015.1.1 2020.1.1* Further 0.1% 0.5%* * 建议日期-2018年评估 1.0% 3.5% 0.1% 0.5%* (同IMO) SECA 1.5% SECA以外 水域 4.5%
欧盟水域 (2005/33/EC)
港口(停泊超 过2小时) - 0.1% 1.0% 3.5% SECA 1.5% SECA以外 水域 4.5%
美国加州 CARB
加州岸线24海 里内水域 MGO: 1.5% MDO: 0.5%
0.1%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1)SECA:波罗的海区域、包括英吉利海峡在内的北海 海域
1.臭 氧消 耗物 质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2.氮氧化物(NOx) (1)适用范围:输出功率超过130 kW的船用柴油发动机。 不适用于安装在救生艇上仅在应急情况下使用或其他仅在 应急情况下使用的船用柴油发动机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2)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三个等级) 发动机额定 转速n (rpm) n<130 130≤n< 2,000 n≥2,000 氮氧化物排放限值(g/kWh)
附则Ⅰ和Ⅱ必选,Ⅲ、Ⅳ、Ⅴ、Ⅵ任选附则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 (1)禁止消耗臭氧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 • (2)2020年1月1日或以后,禁止使用含氢化氯氟烃的物质 (如R22) • (3)消耗臭氧物质及含有此类物质的设备,从船上卸下时, 须送至合适的接收设施。 • (4)持有IAPP证书的船舶须保存含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清单 • (6)持有IAPP证书并具有含消耗臭氧物质的再充注系统的船 舶须保存一份《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 • (7)《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中的登记,须按物质的质量 (kg),就含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的全部或部分重新充注、设备 的修理或维护、消耗臭氧物质向大气中故意或非故意排放、 消耗臭氧物质向陆基接收设施的排放以及向船舶供给的消耗 臭氧物质情况及时记录

MARPOL公约附则IV

MARPOL公约附则IV

MARPOL附则IV(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的修订和理解上海国际海事信息与文献网发布时间:2007-03-23 浏览:18571 附则IV的出台及修订背景为防止船舶排放生活污水污染海洋环境,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以下简称海环会)于1973年通过了MARPOL 73/78防污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以加强对船舶生活污水的管理,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然而,在1973年MARPOL 73/78附则IV通过后到2000年3月13日的IMO海环会44届会议召开时的27年中,仅有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43%的77个国家接受了MARPOL 73/78附则IV,还达不到所要求的生效条件。

为使附则IV尽快被更多的国家接受,同时为了使《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检验与发证与协调检验发证体系相符,海环会在2000年3月第44次会议上审议了MARPOL 73/78公约附则IV修正案,以MPEC.88(44)大会决议批准,并规定在原附则IV生效后实施。

经修订的附则IV,充分考虑了各国之间履约的实际困难,适当缩小了原附则的适用范围,并适当降低了排放控制标准,以期能被更多的国家所接受而尽早达到公约所要求的生效条件。

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该附则。

至2002年底,就有另外三个国家宣布接受附则IV。

2002年9月26日,随挪威签署批准加入MARPOL 73/78原附则IV的文件后,已累计有88个国家加入,而且这些国家所拥有的商船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1%,原附则IV已达到了MARPOL公约第15条(2)规定的生效条件,于2003年9月27日生效,海环会海为此专门在2002年10月1日以PMP(157)号通函形式对外发布了原附则IV的生效通知。

2003年7月14日至18日召开的MEPC第49次会议注意到,原附则IV将于同年9月27日生效,决定在海环会第51次会议上通过经修订的附则IV,随后海环会第51次会议以第115(51)号决议通过经修订的MARPOL公约附则IV,并规定经修订的附则IV将于2005年8月1日生效。

MARPOL73 78防污公约附则VI

MARPOL73 78防污公约附则VI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MEPC.181(59)决议2009年7月17日通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条(a)款有关防止与控制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授予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并忆及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已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进一步忆及已经通过的MEPC.129(53)决议,即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港口国监督指南,注意到经MEPC.176(58)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预计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并注意到MARPOL73/78防污公约第5和6章,以及该公约附则VI第10和11条,对于进入港口的外籍船舶,1997年议定书的成员国应履行控制程序,认识到根据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相应条款,需要对针对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港口国监督指南进行修正,已经考虑由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第13次会议准备,并由17届船旗国履约分委会审议的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1.通过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并以附录的形式公布;2.邀请各缔约国政府,自2010年7月1日起,在依据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进行港口国监督时,应实施经修正后的指南;和3.同意在之后一段时间,将该2009指南纳入经A.882(21)决议修正的A.787(19)决议,即港口国监督程序。

附录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第一章总则1.1 本文件是要为遵照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 (下文中,简称附则)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提供一个基本指导,为实施检查、缺陷判定和执行控制程序提供一致性。

1.2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条款包含以下需要遵守的规定:.1 400总吨或400总吨以上的所有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需要持有IAPP证书。

MARPOL附则VI(共32张PPT)

MARPOL附则VI(共32张PPT)
• -文件检查:技术案卷、柴油机参数记录簿 • -实际检查:选择代表性的有标识(biāozhì)的构件,确认
构件是说明书中的构件,且调整没有超出许可范围。
共三十二页
船上简化 测量法 (jiǎnhuà)
• 仅适用于: • -船上的确认试验、定期(dìngqī)和中间检验 • •测量要求 • 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放宽: • -制动功率 • -试验用油 • -试验循环
★该附则具有追溯性, 溯 追 到(每一台安装在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上,
输出功率超过130kW的柴油机,以及每一台在2000年1月1日或以后经过重大(zhòngdà)改装的、输出 功率超过130kW的柴油机、焚烧炉)按公约的要求,必须在2008年5月19日之前满足该附则的要
求。
(我国政府至今未接受该附则。)
❖ 船上发动机参数检查方法:适用于已获得EIAPP证书的柴油机在初次检 验,定期检验,中间检验。做法是将柴油机实船运行参数与柴油机出厂 试验台参数进行比对,以确认柴油机满足NOx 排放要求(一般允许小于5% 的偏差)
❖ 船上简化测量法:初次、定期、中间检验也可用此法,该方法主要是对于前期未
能满足NOx 排放标准的柴油机,采用NOx 减少装置(后处理装置)。在这种情况下
• -容许偏差
• 对于测量和分析设备及方法、计算程序等仍按试 验台的要求
共三十二页
船上直接测量(cèliáng)和监测法
• 仅适用于: • -船上的定期和中间检验
• •测量要求 • -安装NOx监测和记录装置(zhuāngzhì)
• -应符合MEPC.103(49)决议 “船上NOx验证程序
• -直接测量和监测方法指南 ” • - 应经主管机关认可(测量机构)

MARPOL公约关于油船方面的要求

MARPOL公约关于油船方面的要求

MARPOL73/78公约关于油船的要求一、IMO防污染公约MARPOL73/78防污公约《1954年国际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公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MARPOL73/78)《MARPOL73/78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69年责任公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92年责任公约)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71年基金公约)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92年基金公约)1972年国际防止废弃物倾倒污染海洋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OPRC公约)2000年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防备、反应和合作议定书(OPRC-HNS)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AFS公约)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淀物控制和管理公约二、MARPOL73/78各附则及其生效情况MARPOL73/78在1983年10月2日正式生效实施,其各附则生效情况如下: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1983.10.2 生效附则II-控制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1987.4.6 生效附则III-防止海运包装的有害物质污染规则1992.7.1 生效附则IV-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规则2003.9.27将生效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1988.12.31 生效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未生效三、MARPOL73/78附则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由于油类污染物主要来自油船货油舱洗舱水、压载水,以及船舶机舱舱底水,所以对于防油污措施,主要是从控制油船货油舱的洗舱水、压载水及所有船舶机舱舱底水的不当排放,以及防止和减少船舶意外事故造成的油类泄漏这两个方面入手。

MARPOL防污公约附则VI

MARPOL防污公约附则VI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MEPC.181(59)决议2009年7月17日通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条(a)款有关防止与控制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授予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并忆及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已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进一步忆及已经通过的MEPC.129(53)决议,即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港口国监督指南,注意到经MEPC.176(58)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预计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并注意到MARPOL73/78防污公约第5和6章,以及该公约附则VI第10和11条,对于进入港口的外籍船舶,1997年议定书的成员国应履行控制程序,认识到根据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相应条款,需要对针对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港口国监督指南进行修正,已经考虑由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第13次会议准备,并由17届船旗国履约分委会审议的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1.通过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并以附录的形式公布;2.邀请各缔约国政府,自2010年7月1日起,在依据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进行港口国监督时,应实施经修正后的指南;和3.同意在之后一段时间,将该2009指南纳入经A.882(21)决议修正的A.787(19)决议,即港口国监督程序。

附录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第一章总则1.1 本文件是要为遵照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 (下文中,简称附则)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提供一个基本指导,为实施检查、缺陷判定和执行控制程序提供一致性。

1.2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条款包含以下需要遵守的规定:.1 400总吨或400总吨以上的所有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需要持有IAPP证书。

《7378 MARPOL公约》附则V的修正案

《7378 MARPOL公约》附则V的修正案

《73/78 MARPOL公约》附则V的修正案文章属性•【缔约国】国际海事组织•【条约领域】海事•【公布日期】2000.10.05•【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正文《73/78 MARPOL公约》附则V的修正案(2000年10月5日以MEPC.89(45)号决议通过,2002年3月1日生效)1 原第1条第(2)款由以下文字代替:“最近陆地”。

“距最近陆地”一词,系指离该领土按照国际法据以划定其领海的基线的距离,但下述情况除外:就本公约而言,在澳大利亚东北海面,“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澳大利亚海岸下述各点的连线的距离:自南纬11°00′,东经142°08′的一点起至南纬10°35′,东经141°55′的一点,再至南纬10°00′,东经142°00′的一点,再至南纬9°10′,东经143°52′的一点,再至南纬9°00′,东经144°30′的一点,再至南纬10°41′,东经145°00′的一点,再至南纬13°00′,东经145°00′的一点,再至南纬15°00′,东经146°00′的一点,再至南纬17°30′,东经147°00′的一点,再至南纬21°00′,东经152°55′的一点,再至南纬24°30′,东经154°00′的一点,最后至澳大利亚海岸南纬24°42′,东经153°15′的一点。

2 原第3条第(1)(a)款由以下文字代替:“禁止向海域排放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纤维缆绳、合成纤维渔网、塑料垃圾袋和可能含有有毒或重金属残余物的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渣。

”3 原第5条第(2)(a)(i)款由以下文字代替:“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只限于:合成纤维缆绳、合成纤维渔网、塑料垃圾袋和可能含有有毒或重金属残余物的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渣;以及”4 原第9条第(1)(b)款由以下文字代替:“公告牌应以船上人员的工作语言书写,对于在公约其他当事国管辖下的港口或近海码头之间从事航行的船舶,公告牌还应以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写成。

船舶履行MARPOL7378附则VI管理规定

船舶履行MARPOL7378附则VI管理规定

船舶履行MARPOL7378附则VI管理规定船长填写船名轮履行《MARPOL73/78》附则VI管理规定1.船员必须熟悉《MARPOL73/78》附则VI的核心内容:1.1.2005年5月19日开始,在全球范围内,船上各种设备(包括主机、副机、锅炉、焚烧炉、应急发电机等)使用的燃油的含硫量必须低于4.5%m/m;1.2.2006年5月19日开始,在硫氧化物(SOx)排放控制区航行的船舶,船上各种设备(包括主机、副机、锅炉、焚烧炉、应急发电机等)使用的燃油的含硫量必须低于1.5%m/m ;或使用经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或任何其它技术方法,确保船舶硫氧化物的总排除量不超过6.0gSOx/Kwh;1.3.氮氧化合物(NOx):一定输出功率范围的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量不能超过相应的限值,船级社将严格依照《NOx技术规则》进行一系列检验,符合公约要求的船舶给予IAPP证书,以IAPP证书及其附件登记内容表明该轮柴油机符合氮氧化物的排放量控制要求。

1.4.消耗臭氧层物质:禁止消耗臭氧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新装置禁止再安装到船上(2020年1月1日前还允许安装含有氢化氯氟烃(HCFCs)的新装置);船上移下的该类设备及物质,应送到合适的接收设施中。

1.5.禁止焚烧有害物质:禁止在船上焚烧下列物质:●公约附则I、II、和III的货物残留物和相关的被粘染的包装材料;●多氯联苯(PCBs);●含有超过微量重金属的垃圾;含有卤素化合物的精炼石油产品;●除有IMO型式认可的焚烧炉外,其他焚烧炉禁止焚烧聚氯乙烯(PVCs)。

2.船员必须熟悉《MARPOL73/78》附则VI中的有关名词的定义2.1.低硫燃油:含硫量低于1.5﹪m/m的燃油,其它的指标(如粘度、密度、钒含量、铝+硅含量等)必须符合ISO8217:2005(E)的标准;2.2.硫氧化物(SOx )排放控制区:英文为SOxEmission Control Area,简称“SECA”,目前指波罗的海区域(系指波罗的海本身以及波的尼亚湾、芬兰湾和波罗的海人口,以斯卡格拉克海峡中斯卡晏角处的北纬57度44.8分为界),2006年11月22日起,北海区域列入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2007年后会扩展至英吉利海峡区域。

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IV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IV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IV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07.02.01•【字号】沪海危防[2007]60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IV的通知(沪海危防〔2007〕60号)各有关单位:《MARPOL73/78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将于2007年2月2日正式对我国生效,为切实履行国际公约要求,有效实施该附则,防止船舶生活污水造成水域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身和社会安全,结合上海港船舶防污染实际情况,现将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2003年9月27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或2006年9月27日及以后交船的4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线船舶或者小于4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的国际航线船舶,必须持有《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2003年9月27日前签订建造合同且在2006年9月27日前交船的4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线船舶或者小于4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的国际航线船舶,应不晚于2008年9月27日持有《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二、符合要求的船舶应配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或容积足够的集污舱;1983年10月2日之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符合附则要求的船舶,应在2008年9月27日及以前配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或容积足够的集污舱。

船上船员应熟悉相关设备的操作规程,并能在附则要求范围内、按操作手册进行作业。

三、所配备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应为主管机关认可的型号,并符合《国际排放标准建议和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性能试验导则》要求;所配备的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应经主管机关认可,且可以在船舶距离最近陆地不足3海里时用于临时储存生活污水;所配备的集污舱容积应充分考虑到船舶操作、船上人员数目和其化相关因素,足够储存所有生活污水,并且应提供能通过视觉观察舱内污水量的指示方式。

船舶废气排放控制技术.doc

船舶废气排放控制技术.doc

船舶废气排放控制技术1.2排放控制标准MARPOL73/78附则VI对于船舶废气中的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含量作了限制,禁止故意排放消耗臭氧的物质,附则规定了燃油中硫的含量不超过4.5%m/m的全球上限,并呼吁国际海事组织在议定书生效后监控全球燃料的平均含硫量。

附则还设立波罗的海区域、北海区域为硫氧化物排放特别控制区,从而对硫的排放进行更严格的控制,在上述区域,船舶使用的燃油中硫的含量不得超过1.5%m/m,或者,船舶必须要安装废气清洁设备或者使用其它技术手段控制硫氧化物的排放。

附则VI规定2000年1月1日起输出功率超过130kW的柴油机,其NOx排放限制如下:1.对转速低于130r/min 的低速柴油机NOx≤17.0g/kw·h。

2.对转速在130r/min N2000R min时,NOx≤45.0×n(-0.2)g kW•h。

3.对转速n 2000r/min,NOx≤9.8g/kW•h。

国际海事组织(IMO)防止大气污染规则的生效,导致各国对船舶柴油机排放的进一步认识,出台一系列地方排放标准或国家船舶排放控制计划,如瑞典提出,国内船舶(如渡轮)NOx排放限制为24kW•h。

挪威的目标为国内航线每年减少10000tNOx(大约总量的20%),估计波罗的海国家也会有类似的计划。

如果不符合IMO规则,就可能以增加港口使用费的手段加以控制。

2船舶废气SOx、NOx的生成特征SOx主要是燃料中的含硫的燃烧产物,以废气的形成排放于大气,尤其SO2容易氧化形成酸雨危害人类,因此主要是取决于柴油机所燃用燃料的含硫量。

而NOx包括NO、NO2、N2O4等,其中对环境危害最大的是NO和NO2,通常所提及的氮氧化物的污染,即指NO及NO2污染。

在柴油机的排气中,NO2的浓度仅占5%,而的N2O4浓度更低,因此,主要研究的氮氧化物便是NO,NO可由空气中的氮生成(称为热NO),也可由燃料中含氮的成分生成(称为燃料NO),对于柴油机来说,由于其所使用的燃料中一般含氮量不到0.02%,因此,排气中的NO主要是由空气中所含氮在高温下氧化而成(热NO)其氧化过程为(扩充的捷尔杜维奇)N2+O→NO+N O2+N→NO+O N+OH→NO+H上述反应中的氧原子是氧气(O2)在高温分解时所产生的,氧原子的存在诱发了NO生成的连锁反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国内沿海航行船舶执行《MARPOL7378》附则Ⅳ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国内沿海航行船舶执行《MARPOL7378》附则Ⅳ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国内沿海航行船舶执行《MARPOL73/78》附则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4.01.15•【文号】海危防〔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关于国内沿海航行船舶执行《MARPOL73/78》附则Ⅳ的通知海危防〔2014〕22号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简称MARPOL公约附则IV)已于2007年2月2日正式对我国国际航行船舶生效。

为防止船舶生活污水造成水域污染,中国海事局公布了《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2008年修改通报》(简称《08修改通报》),明确对于从事沿海航行的400总吨及以上的现有船舶和小于4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的现有船舶,于2014年1月1日开始遵从MARPOL公约附则IV的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对外宣传和内部培训工作,及时向辖区内相关船公司、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等宣传MARPOL公约附则IV和《08修改通报》的规定,督促各相关单位采取应对措施,及时满足相关要求。

二、关于生活污水的排放除下述情况外,禁止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一)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使用经认可的设备排放经过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排放未经粉碎或消毒的生活污水。

但不论哪种情况,不得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即刻排光,而应在船舶以不低于4节的航速航行时,以中等速率排放;排放速应符合国际海事组织MEPC.157(55)决议通过的《船舶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排放率标准建议案》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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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填写船名轮履行《MARPOL73/78》附则VI管理规定1.船员必须熟悉《MARPOL73/78》附则VI的核心内容:1.1.2005年5月19日开始,在全球范围内,船上各种设备(包括主机、副机、锅炉、焚烧炉、应急发电机等)使用的燃油的含硫量必须低于4.5%m/m;1.2.2006年5月19日开始,在硫氧化物(SOx)排放控制区航行的船舶,船上各种设备(包括主机、副机、锅炉、焚烧炉、应急发电机等)使用的燃油的含硫量必须低于1.5%m/m ;或使用经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或任何其它技术方法,确保船舶硫氧化物的总排除量不超过6.0gSOx/Kwh;1.3.氮氧化合物(NOx):一定输出功率范围的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量不能超过相应的限值,船级社将严格依照《NOx技术规则》进行一系列检验,符合公约要求的船舶给予IAPP证书,以IAPP证书及其附件登记内容表明该轮柴油机符合氮氧化物的排放量控制要求。

1.4.消耗臭氧层物质:禁止消耗臭氧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新装置禁止再安装到船上(2020年1月1日前还允许安装含有氢化氯氟烃(HCFCs)的新装置);船上移下的该类设备及物质,应送到合适的接收设施中。

1.5.禁止焚烧有害物质:禁止在船上焚烧下列物质:●公约附则I、II、和III的货物残留物和相关的被粘染的包装材料;●多氯联苯(PCBs);●含有超过微量重金属的垃圾;含有卤素化合物的精炼石油产品;●除有IMO型式认可的焚烧炉外,其他焚烧炉禁止焚烧聚氯乙烯(PVCs)。

2.船员必须熟悉《MARPOL73/78》附则VI中的有关名词的定义2.1.低硫燃油:含硫量低于1.5﹪m/m的燃油,其它的指标(如粘度、密度、钒含量、铝+硅含量等)必须符合ISO8217:2005(E)的标准;2.2.硫氧化物(SOx )排放控制区:英文为SOxEmission Control Area,简称“SECA”,目前指波罗的海区域(系指波罗的海本身以及波的尼亚湾、芬兰湾和波罗的海人口,以斯卡格拉克海峡中斯卡晏角处的北纬57度44.8分为界),2006年11月22日起,北海区域列入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2007年后会扩展至英吉利海峡区域。

在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必须使用含硫量低于1.5﹪m/m的低硫燃油或使用经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或任何其它技术方法,确保船舶硫氧化物的总排除量不超过6.0gSOx/Kwh;2.3.氮氧化合物(NOx):系指氮和氧相结合的各种形式的化合物,种类很多,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是一氧化氮(NO)和二氧化氮(NO2),因此环境学中的氮氧化物一般就指这二者的总称。

2.4.消耗臭氧层物质;系指《1987年蒙特利尔议定书》所定义的受控物质,在船上可能有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各项:●氯氟烃(CFCs),商品名氟利昂(Freon)●溴氯氟烃,商品名哈龙(Halon)●氢化氯氟烃(HCFCs)●四氯化碳、甲基氯仿、溴甲烷等3.执行本《管理规定》的目的:)排放控制区使用的燃油是低硫燃油且能被证明;3.1.在硫氧化物(SOx)排放控制区外使用的燃油的含硫量不高于4.5﹪m/m且能被证明;3.2.在硫氧化物(SOx)的排放完全符合《MARPOL73/78》附则VI的规定且能被证明;3.3.氮氧化合物(NOx3.4.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完全符合《MARPOL73/78》附则VI的规定且能被证明;3.5.有害物质的焚烧完全符合《MARPOL73/78》附则VI的规定且能被证明;4.操作规定:4.1.低硫燃油的转换:●船上所存的低硫燃油必须足够用于提前转换和在硫氧化物(SO x)排放控制区内使用;●燃油日耗量(包括主机、副机、锅炉、焚烧炉、应急发电机等)停泊为轮机长填写吨/天,航行为轮机长填写吨/天,为保证安全及考虑其它因素所需预留的低硫燃油的数量轮机长填写吨。

●用于储存低硫燃油(含硫量低于1.5%m/m)的指定油舱为:轮机长填写舱,舱容轮机长填写立方米轮机长填写舱,舱容轮机长填写立方米轮机长填写舱,舱容轮机长填写立方米)排放控制区内以上油舱所储存的低硫燃油必须足够用于提前转换和在硫氧化物(SOx使用●低硫燃油的签收:签收单上必须注明低硫燃油的含硫量低于1.5﹪m/m,签收单由轮机长负责存放于轮机长填写(地点),保存在船上的时间不少于3年;●每次加油的油样由二管轮负责存放于轮机长填写(地点),保存的时间不少于一年,如油样所代表的燃油使用时间超过一年,则油样必须保存至所代表的燃油完全使用完为止;●本轮低硫燃油的转换使用程序:在进入硫氧化物(SO x)排放控制区前,由值班轮机员提前轮机长填写小时将燃油管系中的燃油完全转换成低硫燃油,确保在硫氧化物(SO)x 排放控制区内使用的是符合规定的低硫燃油;●在离开硫氧化物(SO x)排放控制区轮机长填写小时后,停止使用低硫燃油,由值班轮机员转换使用正常含硫量的燃油;●低硫燃油的操作过程由值班轮机员记录在《船舶硫份记录簿》,同时由值班轮机员在《轮机日志》、值班驾驶员在《航海日志》做相应的记录,记录的内容起码应包括:转换使用前低硫燃油舱的存量、转换使用后低硫燃油舱的存量、开始转换使用低硫燃油的时间、停止使用低硫燃油的时间、开始使用低硫燃油的位置(经纬度)、停止使用低硫燃油的位置(经纬度)。

●有关燃油的其他管理、使用的操作:执行公司体系文件《船舶燃油管理规定》和《船舶燃油润滑油添加转驳操作须知》)排放控制区时气缸油的管理:4.2.在硫氧化物(SOx4.2.1.低碱值气缸油的定义:普通气缸油中用于中和因燃油燃烧产生的酸的TBN(TOTALBASE NUMBER,即总碱值)为70,而低碱值气缸油的TBN为40,两者的粘度等级相同,皆为50。

4.2.2.船舶进入波罗的海区域后,按照公约要求船舶机器必须使用燃烧低硫燃油(含硫量为1.5%m/m)。

如船舶在该区域内累计航行时间不超过500小时,原则上可保持使用原来的高碱值汽缸油(70TBN),维持原来的注油率,并须利用在港机会,检查各缸活塞顶部积碳情况,如果积碳情况不是非常明显和严重,可不做专门处理;如果发现明显异常,须立即报告机务总管,请示解决办法,此时,有可能要换用低碱值气缸油。

如预计船舶在该区域内累计航行时间超过500小时,轮机长应考虑使用低碱值气缸油并向公司机务总管请示。

对使用低碱值气缸油的情况应在《轮机日志》日进行记录。

)的排放(本条只适用于乐从、乐和、泰安口、康盛口轮):4.3.氮氧化合物(NOx4.3.1.乐从、乐和、泰安口、康盛口轮须填写本条:●船长负责保存柴油机EIAPPC(或SOC)证书,以及证书中所列的技术案卷和NOx核实程序体系;●船长负责保存《船用柴油机证书》《船用柴油发电机组证书》,该证书中经船级社认可的目录表中登记机型为轮机长填写。

●对影响NOx排放的主要部件的修正和调整,轮机长须在柴油机的《参数记录簿》中做好记录,并在技术案卷及《船用柴油机证书》、《船用柴油发电机组证书》中规定的允许范围内进行。

4.4.消耗臭氧物质的管理:4.4.1.轮机长负责对消耗臭氧物质的管理,禁止消耗臭氧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

由消耗臭氧物质泄露引起的排放,无论此泄露是否属于故意,可由97议定书缔约国的港口国监管。

消耗臭氧物质包括但不限于氟利昂、哈龙、氢化氯氟烃、四氯化碳、甲基氯仿、溴甲烷等。

4.4.2.含有氢化氯氟烃的新装置2020年1月1日前允许供船、使用,由设备主管负责在《含有消耗臭氧物质设备登记表》中记录。

4.4.3.(冰机、空调、空气干燥器、冰箱、HALLON灭火器)等设备,日常维修保养情况由设备主管负责在《含有消耗臭氧物质设备登记表》中记录。

4.4.4.消耗臭氧物质及其设备从船上卸下时,应送到合适的接受设备中,由设备主管负责在《含有消耗臭氧物质设备登记表》中记录。

4.4.5.三副确认消防系统灭火剂不含哈龙1211、1301、2402及全氟化碳(本条只适用于康盛口轮)。

4.5.焚烧物质的管理4.5.1.船长负责保存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轮机长负责保存焚烧炉使用操作手册或说明书。

4.5.2.三管轮应具有焚烧炉使用操作的培训记录。

4.5.3.禁止在码头、港口和河口内用主、辅发电机或锅炉进行焚烧污油及油渣。

4.5.4.禁止在船上焚烧下列物质:公约附则I、II、和III的货物残留物和相关的被粘染的包装材料、多氯联苯(PCBs)、含有超过微量重金属的垃圾;含有卤素化合物的精炼石油产品、除有IMO型式认可的焚烧炉外,其他焚烧炉禁止焚烧聚氯乙烯(PVCs)。

4.5.5.三管轮使用焚烧炉时,应始终监测燃烧烟道出口的温度,在温度低于850℃时,废物不应填入船上焚烧炉中(本条只适用于乐从、乐和、泰安口、康盛口轮)。

5.履行MARPOL73/78附则VI操作规程的有关记录:5.1.《船舶硫份记录簿》5.2.《轮机日志》5.3.《含有消耗臭氧物质设备登记表》5.4.其它本轮认为需要的记录(由船长、轮机长补充)6.附件6.1《含有消耗臭氧物质设备登记表》附件含有消耗臭氧物质设备登记表1、本表由责任人填写(浅色字体为举例,各轮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轮机长存档,有效期5年。

2、消耗臭氧层物质:系指《1987年蒙特利尔议定书》所定义的受控物质。

在船上可能有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各项:●氯氟烃(CFCs),商品名氟利昂(Freon)●溴氯氟烃,商品名哈龙(Halon)●氢化氯氟烃(HCFCs)●四氯化碳、甲基氯仿、溴甲烷等。

须填写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冰机、空调、空气干燥器、冰箱、灭火器。

3、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新装置禁止再安装到船上,但2020年1月1日前,还允许安装含有氢化氯氟烃(HCFCs)的新装置。

4、不得故意释放消耗臭氧物质。

(故意排放包括在系统或设备的维护、检修、修理或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排放;不包括以保护船舶安全或海上救助人命为目的所必需的任何排放;不包括由船舶或其设备破损而引起的任何排放;不包括与消耗臭氧物质的回收或再循环相关的微量释放。

)由消耗臭氧物质泄露引起的排放,无论此泄露是否属于故意,可由97议定书缔约国的港口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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